翁鸣:制度创新:国家政策与治理实践的转换枢纽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4 次 更新时间:2026-09-09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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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鸣  

 

内容提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键在于不断完善治理制度机制将国家政策转化为地方制度创新,为贯彻落实社会治理实践提供制度支撑和保障。本文从政策目标为何难以转化为有效治理的实践问题入手,认为两者转化的关键枢纽在制度创新,并剖析制度创新面临的困难及其主要原因,阐明制度创新对社会治理的功能作用。结合“枫桥经验”“青县模式”“温岭模式”三个基层治理的成功典型,本文进一步说明如何通过制度创新将国家政策有效地转化为地方制度安排,要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精神,有序地指导和推进基层治理实践,真正地实现国家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结果。

关键词:制度创新 国家政策 治理实践 转换机制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更加注重改革实效,推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更好相适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关键,是将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理的方针政策,有序、高效地转化为治理能力并取得实践效果。在这一转化过程中,制度创新发挥着治理政策与治理实践之间联接、传导和转换的重要作用,被称之为破解政策-实践转换的关键枢纽。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即通过重构规则、机制与主体关系,克服国家政策与地方实践之间的脱节现象,使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和运行机制发生变革与创新,实现主动性调整和动态适配,更好地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

一、政策目标为何难以转化为有效实践

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既有紧密关联,也存在显著差异。国家政策具有全局性、统一性、原则性和权威性,而地方政策则更具区域性、执行性、创新性和灵活性。前者侧重于国家整体利益、长远发展和总体稳定,后者着重于本地区具体问题、目标改善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一个国家完整的政策体系。同时,充分认识两者各自特点,才能准确把握两者相互关系,有利于国家政策精神与地方实际情况结合,不断推动地方政策完善和制度创新。只有使地方政策具体化和可操作性,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政策落到实处,转换为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但是,国家政策转换为地方实践不仅仅是形式上传达和宣传,更重要的是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实质的基础上,进行地方制度创新和规则设计,这是政策目标转化为地方实践的关键所在。

上述政策目标与地方实践的转换枢纽,在于通过制度创新和规则制定实现贯彻落实。但是,同时满足国家政策目标和解决地方问题的制度创新,决非简单易行甚至成为政策落地的转换鸿沟,这已被历史史实与社会现实所证实。从国家与地方层面来看,造成转换鸿沟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目标认知的断层

政策制定者与执行者认知差异,这是导致许多“好政策”未能取得“好效果”的核心症结之一。若以国家政策为基座,制定者是以战略视角,关注政策的宏观目标和政治意义,追求目标是整体效益和方向正确。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些目标通常是抽象的、长期的、价值导向的。执行者则从实施视角,关注政策的具体指标和考核任务,如“地方经济增长率”、“案件处理时限”、“满意度调查排名”,这些目标是量化的、短期的、操作导向的。执行者追求目标是完成任务、通过考核、规避风险和问责。

目标认知断层突出反映了某些问题。以目标替代为例,执行者为了完成容易量化的“硬指标”(如资金发放率),而忽略了难以量化的“软目标”(如政策的实际社会效果、群众的心理感受),往往导致政策初衷被扭曲。在某些地方,国家扶贫政策曾被异化为“填表扶贫”,文明创建被异化为形式主义的“临时摆拍”,基层治理工作被异化为“痕迹工程”。

(二)激励机制不相容

制定者的激励建立在政策成功的宏观叙事上,而执行者的激励建立在个人晋升和单位考评上。如果两者不匹配,就会产生激励错位,极易产生地方实施与政策目标不一致,即执行者会采取“选择性执行”或“敷衍性执行”,结果导致地方实践偏离国家政策的情况出现。其实质是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变化能否深刻理解与及时跟进,并对原来地方政策进行调整更新和制度创新,以适应新的政策要求和发展环境。

由于地方跟进与国家政策的时间差,导致考核与激励机制的调整滞后,造成了原有激励机制对国家政策的阻碍效应。例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出台后,有的地方仍以强调经济指标考核,轻视“五位一体”的全面发展观要求,仍对污染企业实施某些保护性措施,而不是根据新的国家环境保护要求,及时谋划以严格治理污染或以新的产业发展替代原有的污染产业。这决定了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出现地方与国家之间某种不完全一致现象。

(三)知识与信息断层

政策制定者立于全局高度,依赖统计数据、学术理论、专家论证和宏观报告等系统性知识与信息,其知识和信息是系统化、多方面的,并经过总结、凝练形成共同方向和努力目标,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化方案和普适性价值。但是,执行者身处基层治理一线,面对的是千差万别的个体、复杂多变的情境和突发的“灰犀牛”事件。他们的知识是经验性的、情境化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政策落地。

知识与信息断层也会导致政策脱离实际,即制定者基于完美构思和设计流程,在执行中会出现实施困境。例如,推进治理信息化和数字化,却遇到“信息孤岛”的困境。再如,自1998年起,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始终强调农村事务公开化,接受村民群众的监督和查询,但至今仍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村尚未完全公开农村事务,这表明这项制度实施过程中遭遇相当大阻力。另外,地方普遍存在不愿暴露问题并掩盖问题,执行者积累了大量如何处理模糊地带,以及与群众有效沟通的“默会知识”①,但是这些信息和知识很难被系统性总结并反馈制定者,由此导致制定者与实践者掌握的知识、信息不对称性,其结果是政策修订缺乏来自基层实践的全面、准确依据。

(四)资源与约束的断层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策着力点是方向和引导,制定者认为政策出台后,执行层面“理所当然”地具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专家智库、技术设备和时间周期。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动员了大量社会资本进行设计论证。制定者更关注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可能对执行成本和实际困难估算不足。从地方层面来看,地方资源有限,他们最清楚本地的资源瓶颈(缺钱、缺人、缺设备)和现实约束(时间紧、任务重、多头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常常感到“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难以达到全力以赴推进基层治理的程度。

在地方政府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资源错配的情况。例如,制定者可能拨了政策专款,但未考虑到基层需要挪用资金去应对更紧迫的“一票否决”事项(如社会维稳、安全生产)。没有配套资源和能力的政策,到了基层只能停留在“发文件、开会议”层面,出现政策空转现象,即政策无法真正落地,成为不能实际运行的一纸空文。

(五)时间框架的断层

从国家层面来看,政策制定往往与某些特定周期相联系。例如,国家五年规划、领导人任期、重大会议等政治周期同步,追求在任期内看到显性成果,有较强的时效性压力。但作为执行者的地方政府,需要面对常规性工作和不断涌现的突发性任务。许多社会问题(如培养社会信任、改变文化观念)需要长期努力,无法做到立竿见影或者准确预期。

从地方政府角度出发,为了在考核周期内交出“成绩单”,执行者容易倾向于短视行为,开展那些容易出数字、出亮点的“短平快”项目(如形象工程、亮点工程),而忽视那些需要深耕细作、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性工作。另外,伴随着政治周期更替而变换政策重点,这导致执行者疲于应付,一些政策无法持续得到深入执行,造成资源浪费和公众困惑。

上述认知断层本质上是科层制内不同层级、不同位置的角色,因为其职能、激励和信息来源不同而必然产生的视角差异。完全消除断层是不可能的,卓越的社会治理在于如何弥合而非无视这种断层。

二、发挥制度创新促进社会治理的作用

制度创新是社会治理迈向“善治”(Good Governance)的引擎和基石。它通过改变过时、低效的规则、流程与组织结构,建立与新时代相适配、更有效的治理模式,促进治理政策-治理实践-治理效能的转换作用,以应对社会复杂性、不确定性带来的挑战,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一)规范与整合功能

根据国家政策的精神和内容,通过框架构建和制度创新,为社会治理实践提供清晰、稳定的行为规则和互动预期,将分散的社会力量整合到有序的治理框架之中。例如,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确定多元主体(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公民)治理框架,构建和完善多元主体共同建设的制度体系,使现代社会治理目标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规则。

在社会治理建设中,制度创新所体现的作用有: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运作机制、治理模式、社区公约、议事条例、行业标准等,清晰地划定不同治理主体的行为边界和合作要求,明确各方的权、责、利细则,增强不同组织和机构之间信任和合作,减少社会摩擦和不确定性,增强治理政策转换的内在动力和路径引导,实现社会治理从“碎片化”到“一体化”整合的功能性提升。

(二)协调与协商功能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①,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各级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也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加强和完善基层民主制度体系和工作体系,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拓宽基层各类组织和群众有序参与基层治理渠道,包括构建对话平台,建立议事机制,促进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沟通、博弈与共识达成,为完善多元共治的治理体系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建设,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特征和要求。这主要体现在:健全人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和论证、评估、评议、听证制度,健全人民政协的深度协商互动、意见充分表达、广泛凝聚共识的机制。同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指示精神,创建富有地方特色的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如社区议事会、线上民意平台)、建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如“一站式”调解中心),使社会治理从政府单向管理转向多元主体的协同共治。

(三)服务与响应功能

制度创新不是为创新而创新,其根本目的是通过重塑规则、优化流程、调整结构,来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和服务人民群众,激发社会内在活力,最终实现更高效、更公平、更具韧性的社会治理。

服务功能体现在将治理的中心从“政府本位”转向“人民本位”和“社会本位”,通过创新使公共服务的供给更精准、更高效、更便捷。

精准响应社会需求。突破传统制度的局限:科层制下的制度往往具有滞后性和统一性,难以应对复杂多变、个性化的社会需求。通过制度创新实践,通过建立“民意大数据”分析平台、“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机制、柔性化、定制化的公共服务清单等制度创新,政府能够更敏锐地感知和找准社会痛点,实现从“政府端菜”到“群众点菜”的转变,提供“雪中送炭”式的服务。

提升公共服务效率与可及性。通过制度创新实践,突破传统制度的局限,运用现代互联网和数字技术,通过流程再造和数据共享,改变办事流程繁琐、“公章旅行”、部门壁垒导致服务成本高、效率低的状况,体现社会文明和技术进步条件下,以更具效率和人文关怀的服务方式,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落地生根。

促进社会公平与包容性。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相结合,突破某些基层的“人为障碍”,深入推进基层事务公开化,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机制、针对特殊群体的专项服务制度(如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强制标准、农村事务公开制度信息化),确保服务的阳光普照到每一个角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赋能与合作功能

制度的赋能功能体现在通过创新,为多元社会主体(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参与治理赋予能力、提供舞台、畅通渠道,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体系。制度的合作功能体现在通过创新,为新时代党建引领社会治理提供制度框架和新型模式,既保证党的核心领导作用,又充分激发调动人民群众的内在活力和治理潜力。

社会由无数个体和组织构成,其目标和利益各不相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共同的规则和平台(如基层协商对话平台、人民调解员机制、行业协会组织、供应链管理体系等),协调不同主体的行为和预期,减少冲突,促进合作。通过构建社会网络,深化和拓展农村基层民主机制,如村民代表会议、基层议事组织等,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参与和共建格局,实现部分相加大于整体的社会效应。

三、社会治理中制度创新的典型经验

在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中,制度创新的关键性作用已被基层实践所证实。现以“枫桥经验”“青县模式”“温岭机制”三个实践创新典型为例,通过对这些典型经验的剖析,以基层治理变革为视角,着重分析它们如何将国家政策与地方实践相结合,推动制度创新的谋划、设计和运作等环节,把握地方治理创新实践的主要规律和基本方法,提高社会治理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政策创新的综合运用能力。

(一)“枫桥经验”及其制度创新

“枫桥经验”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面旗帜,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并随着时代发展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体系的先进代表。其核心可以概括为:“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问题就地解决”。这不仅仅是一种调解纠纷的方法,更是一套完整的基层社会治理理念和模式。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核心原则与理念

坚持党组织领导。强调基层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党组织负责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确保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

坚持群众路线。坚信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不是代替群众办事,而是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预防为主、源头治理。治理工作的重点不是事后处理,而是事前防范。通过深入群众、了解民情,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

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在依法调解和处理问题的同时,注重运用乡规民约、传统美德、公序良俗等进行教化引导,做到“法、理、情”相统一。

2.制度创新的经验

建立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除了专业的调解员外,还广泛发动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有威望的群众(“三老”或新乡贤)等参与调解,形成了多元治理体系的社会基础和运作模式。

建立健全基层组织网络。形成党政主导与自治组织相结合机制,实现行政管控与社区自治之间动态均衡。通过“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精细治理模式。将社区/村庄划分为若干网格,每个网格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网格员,负责信息采集、便民服务、矛盾排查等工作,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村镇”。

注重教育改造与人文关怀。在改革开放前,对“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其后代,采取“教育改造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通过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的治理模式,帮助他们成为新人,而不是简单地实施专政。①这一历史做法体现了人道主义和社会包容精神。

运用现代科技赋能治理。新时代的“枫桥经验”融合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通过现代科技引入社会治理的制度创新,建立综合指挥平台,实现信息互通、精准预警和高效处置,提升了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的能力。

3.理论创新的贡献

“枫桥经验”价值远不止于解决具体纠纷,它在社会治理理论上做出了重要贡献。丰富了中国特色治理理论。“枫桥经验”证明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完全能够有效解决社会内部的矛盾,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与和谐。它为“中国之治”提供了重要的基层样本和理论支撑。

重塑社会秩序与活力关系。传统的维稳思维容易陷入“刚性稳定”的陷阱,为了秩序而压制活力。“枫桥经验”提供了一种“韧性稳定”的模式。它通过激活社会自身的调节能力,在动态中化解矛盾,实现了秩序与活力的统一。社会既保持了安定有序,又充满了包容性和创造性。

突显治理与管理之间本质。“管理”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的管控,而“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协商与合作。“枫桥经验”完美诠释了“社会治理”的真谛。即主体多元性,政府、社会组织、公民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

高效、低成本矛盾化解路径。“枫桥经验”注重社会治理的协商性,通过对话、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将大量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极大地节约了司法成本和行政成本,避免了小矛盾演变成大问题、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有效减轻了上级政府和法院的负担,提升了整个社会系统的运行效率。

(二)“青县模式”及其制度创新

“青县模式”是21世纪初中国县级基层改革的成功经验,获得了中央纪律委员会的肯定和表扬。它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方式,把党的领导融入村民自治体制,有效地实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其核心可以概括为:党的领导作引导,村代会为平台,群众有序参与的治理新模式。它不仅仅是一种化解矛盾的方法,更是一套完整的基层治理模式。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核心原则与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在乡村治理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县级党委负责总揽全局、制度设计、协调各方,确保乡村治理的正确方向;乡镇党委负责推进实施,指导村级党组织贯彻落实;村级党组织做好实践探索,在基层实践中创新发展。

坚持群众路线。坚信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为民做主”转变为“由民做主”,关键是党的领导融入民主自治实践,以此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统一,党组织的力量源泉来自村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不在于村级权力在党组织内部的集中程度。

加强民主监督。强调村干部廉政自律,村级党组织着重谋全局、管制度、盯落实,运用制度规则限制干部权限,强调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坚决遏制农村腐败现象。

2.制度创新的经验

完善和规范村代会制度。通过制度创新和依法授权,把做实村代会作为制度创新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抓住了人民当家作主这个主题,实现农民群众参与乡村治理的新格局。

党群组织职责分工规定。以制度安排方式,规定农村党支部在政治上总揽全局,组织协调其他群众组织在村民自治构架内正常运作,避免因包揽具体事物而丢失主责或陷入腐败。

依法竞选、民主竞争机制。在党和国家制度框架内,提供合理合法的民主竞选规则,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与村民自治制度的紧密结合,促进基层党组织动力和能力提升。

加强村民群众联系机制。“青县模式”通过适当授权,赋予村民代表的责任和职权,明确联系、服务和监督的具体要求及考评机制,以及群众的信任和委托要求,促进村民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化。

3.理论创新的贡献

“青县模式”价值不仅是推动多元共治格局,更是基层党组织如何融入到村民自治体系之中,党组织的威信和能力要在风险和博弈中历练形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就是把党员干部放在人民群众中、放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青县模式”突出地方党委的领导作用。通过制度设计、制度制定和制度安排,把国家政策精神转化为可供实践操作的制度创新,特别是明确划定不同基层组织之间的政策边界,充分发挥县委的引领、组织和实施治理等功能。

“青县模式”突出制度创新的反腐作用。党要管党,乡村治理首先是治理农村干部。青县通过互相制衡、民主决策、考核评审、上级督查、群众监督等多种机制,力争避免干部权力绝对化和不受监督导致腐败现象。

“青县模式”注重培养学习型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干部队伍是青县改革成功的组织保障。县委强调高强度、高水平的干部培训机制,以思想领悟激发内生动力,以方法掌握提升实践能力,以目标明确保持方向路径,以思想交锋改变落后观念。

(三)“温岭模式”及其制度创新

21世纪初,浙江温岭县创造了有关基层民主建设的一系列措施,其中,民主恳谈会和听证会最有代表性,被称为以“民主恳谈”著称的“温岭模式”。所谓“民主恳谈”是指由乡镇党委或行政村党组织支持,并有党政领导成员主持的乡村领导与群众交流沟通的双方座谈活动。其核心可以概括为:沟通民情、了解民意,科学决策、服务群众,以期达到社会善治的目标,实现社会和谐和高质量发展。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核心原则与理念

坚持党的领导。在新的形势下,市场主体多元化、思想观念多元化和群众需求多元化,已成为党组织必须面对新的挑战。以新的视角和实践,发挥政党的政治社会化功能,加强党政与企业、群众沟通交流,创新制度化的党群对话交流机制,是坚持党的宗旨、实事求是原则和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

完善协商民主。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发展要求。基层协商作为实现群众利益表达和要求参与政府决策的主要形式,应以制度化和可操作性方式,成为基层政府和城乡群众公开使用的治理工具。

注重政策边界。协商民主既肯定公民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社会间的界限,在基本上不改变原有政治框架的基础上,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遍利益的实现。①

以民主促创新。民主机制为创新提供所需的根本要素:自由、多样性、竞争和保障,可以保护创新性,以更好地滋养创新。创新活动可以增强民主机制的动力和克服其自身的短期主义和效率问题。

2.制度创新的经验

“温岭模式”民主恳谈的制度核心,在于基层党委和政府与当地群众的平等协商对话,并在实践基础上形成制度规则和运作模式。以制度创新扬弃了原有的“管制型”社会管理制度,促进了“服务型”社会治理制度的生成。

“温岭模式”制度不断创新和深化,初始形态的“民主恳谈”是对话形态民主恳谈,深化形态的“民主恳谈”是决策性民主恳谈,衍生形态的“民主恳谈”是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发展形态的“民主恳谈”是地方人大参与式预算。②

“温岭模式”制度和方法的每个步骤和程序设计,都是按照保证公平和公正原则要求,减少和降低不合理的外界干涉和影响,以此确保基层改革的理念和目标。例如,中立的主持人为保证每个参与协商者的平等机会,当场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确定。

温岭“民主恳谈”有市(县)镇(乡)村三级形式。村级民主恳谈是对全村重要村务和公益事业做出决策。乡镇(街道)主要对相关决策事项和涉及当地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政府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征求群众意见和反复修改完善。市(县)级民主恳谈,主要包括制定新政策或调整原有管理制度、管理方式和办事程序。

3.理论创新的贡献

温岭“民主恳谈”不仅是民主协商机制,而且是新时代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实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①

深化制度创新。温岭改革具有深入性、融合性和递进性,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地方可持续的改革发展,而非仅仅是表面性问题。同时,将民主恳谈引入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促进基层民主恳谈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融合,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创新,具有基层制度创新与地方制度创新的内在关联和递进关系。

基层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一种方式。制约地方政府权力运用和实现群众的利益表达,是群众要求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的主要理论依据。“温岭模式”通过大量基层实践,探索出从基层民主协商至地方人大、政协协商的有效路径和实施机制,以地方实践完善了协商民主体系、丰富了协商方式,创造了改革经验并发挥示范作用。

四、总结与思考

制度创新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路径。制度的规范与整合、协调与协商、服务与响应、赋能与合作等功能,以其自身特征和作用,共同推动社会治理模式从传统的、单向的、封闭的“管理”向现代的、互动的、开放的“治理”深刻转型,最终目标是构建一个既有社会秩序又有内生活力、既能保障公平又能促进发展的善治社会。从相关地区实践经验来看,制度创新将国家政策有效地转化为地方制度安排,要按照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精神,有序地指导和推进基层治理实践,真正地实现国家政策在基层落地生根结果。在本文对制度创新及相关地区实践经验的分析基础上,可从以下几点展开思考。

(一)地方党委承担重要的领导责任

国家政策能否在地方贯彻落实,即将中央精神转化为地方实践并产生成效,关键在于形成有效的制度创新和具体措施。“枫桥经验”“青县模式”“温岭模式”的成功经验表明,地方党委深刻领悟和把握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承担起领导和推动地方改革的政治使命,通过制度创新引领地方创新实践,这是地方改革获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二)地方制度创新具有鲜明的特征

地方改革都是从实际问题出发,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和现实目的性,并从反复实践过程中总结和提炼经验,并非是单纯理论演化的结果。因此,来自地方实践的制度创新是鲜活的、特征显著的,从而形成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制度创新,并具有进一步完善和推广运用的实用价值。

(三)地方创新具有综合创新的特点

进一步研究表明,地方改革创新是集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为一体的多重创新活动。其理论创新主要体现为国内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他们将其研究成果融入于地方实践活动;实践创新主要体现为干部群众实践探索,实践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制度创新主要体现为实践成功基础上的制度更新,更具适配性和激励效应。

(四)充分发挥县级党委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国的治理,基本单元是县(市、区),基层基础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①县级政府作为独立的行政区域,掌握相当的资源和行政权;同时,县级党委要履行党的领导职能,引导制度创新和基层实践,协调社会资源聚集地方改革,形成多方共同推进改革实践探索,避免基层改革力量不足和碎片化现象。

(五)加强社会治理的地方制度创新

地方党委承担实现社会治理政策目标的重任,既有实现政策目标成功经验,也有未能实现的不利情况。后者的本质是“制度供给-实现需求”错配,破解路径在政策设计端嵌入“可执行性评估”,建立目标-资源匹配模型;在执行过程端通过数字治理平台传导层级,构建部门间“责任共同体”;动力机制端将政策目标转化为执行者的核心利益。唯有将政策目标转化为可操作、可激励、可调整的制度系统,才能跨越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实现治理政策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中组部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来源:《乡村治理评论》2025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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