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仙芝 罗林:社会组织化与社区治理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42 次 更新时间:2010-11-20 22:37

进入专题: 社区治理  

胡仙芝   罗林  

摘要:在行政改革日益向社会治理模式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化是一个必然的社会内部结构变革的基本特征。而在社会整体的组织化格局中,社区组织化对于社区治理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文章以治理理论和社会组织化理论作为基本分析工具,阐述社区治理的本质和社区组织多元发展的重要性,并通过介绍我国现阶段社区组织的现状,发现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培育社区组织和实现社区治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社区治理;社区组织;现状;对策

在市场经济成为一种人们普遍接受的资源配置模式的过程中,政治民主化成为人们普遍接受的价值追求,行政管理现代化也成为一个客观的趋势和潮流。分析全球视野中最新的行政改革浪潮,我们可以看出,传统的单向性的统治型管理已经逐渐地向参与型的治理所代替,而公共管理又比传统的行政管理具备了更加丰富的内涵。不管“良治”还是“多元治理”的提出,政府和社会之间正在经历着新的关系重塑,相互之间正在彼此探索一种新的适应模式。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国家和统治的概念正在萎缩,而社会和治理则获得了更多的责任和内涵。而在这个转轨的过程中,不仅政府经历了一个从目标、价值到内部结构、职能以及对外运作方式等全方位的嬗变过程,社会也同样需要一个从理念到结构的调整。而社会的结构调整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社会组织化的过程,也就是人们如果寻找一些政府和行政之外的组织化形式和途径,从而达到一个治理的目标。社会组织化发展与公共管理变革的课题所要研究的也基本上是这个主题。

由于社会治理实际上是多种主体共同参与并实现治理的一个过程和机制,而在社会治理中,更需要突显的是以公民为本位的一种社会成员自组织化的一种参与式治理,社区作为现代公民居住和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和每一个公民联系最为密切的地方。可以说,社区治理不仅是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更可以说是社会治理的一个起点。而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化发展对于实现社区治理更是具有直接的意义。为此,本文将在社会组织化和治理理论的基本框架下,以社区治理作为分析对象,着重阐述我国现阶段社区层面的社会组织化问题。

  一、社会组织化、社区治理的基本概念及其意义

  (一)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化的概念及定义

1、社会组织的基本概念

在西方社会,组织(Organ,organization)原是指器官,后来逐渐演变为专指人的群体和集合体。在我国的汉语辞典中,“组织,在中国的古代原是指用丝麻编织成布帛。”目前,在社会科学领域,把组织和社会联系起来看,组织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此外,组织的含义极为丰富,研究范畴也极为扩展,甚至形成了专门的组织理论及其学科。

对于社会组织的概念来说,就是把组织和社会联系起来,把组织当作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人们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和需要,结合起来,以群体的力量去实现个体的力量所无法达到的目标,这就形成了组织。如果给社会组织下个定义的话:“社会组织,是人们为了达成共同的目标,按特定的结构形式、活动规律结合起来的一个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适应与调整的开放性群体。”从其构成要素来分析,社会组织首先包括了人员、目标、结构、制度、行为、环境等核心要素;此外,从其运作来分析,社会组织还包括其产生、生存、功能发挥以及与社会环境互动等各种运作机制,在一些重要的层面还表现为社会的政策、法规以及表现为制度和机制的社会管理体制。

2、社会组织化的概念界定

社会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社会组织化往往也被理解为是社会系统的组织化。目前,有些学者对社会系统组织化的概念曾经下过定义,认为:(1)组织化之系统内各部分之间联系的可能性空间从大变小的过程,或者说是从混乱无序发展到有序的过程,是一个建立联系的过程。(2)组织化指社会利益的协调与调整,目的是促使社会个体或社会群体结合成为人类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过程,简言之,就是人类社会一体化的过程。[2]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虽然他们的侧重点不同,但都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社会组织化的内容。从本质上看,社会系统的组织化是为了使社会系统达到并充分发挥其预期的功能,使系统从组织无序、效率低下到组织有序、功能充分发挥的过程。

在这里,我们无意研究整个社会系统的组织化问题,而主要研究社会成员如何通过组织的途径和程序实现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也就是如何在社会成员的有效参与中实现社会治理,而不是研究社会系统的不同子系统和不同结构之间的相互内在联系。所以,笔者在这里将社会组织化定义为:社会成员通过不同的途径建立相互联系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自组织的有效运行,实现社会组织的和谐与治理目标。

在社会组织化的过程中,人们可以通过政治的、市场的以及其他的形式和途径建立相互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在这些组织化的制度形式中,政治制度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变量,由于政治具有一定的制度刚性,因此本文不把政府组织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主要关注一些社会性的公众组织,包括一些具有互助功能的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也就是重点研究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

  (二)社区治理、社区组织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

1、治理及社会治理的涵义

“治理”范畴是近几年政治学、社会学、城市学广泛重视和应用的范畴。随着全球性的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治理”问题已经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重视。研究治理问题的知名学者俞可平对治理范畴的定义得到了大多数学者的认可:“治理一词基本含义是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治理的目的是指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的增进公共利益。从政治学的角度看,治理是指政治管理的过程,它包括政治权威的规范基础、处理政治事务的方式和对公共资源的管理。他特别的关注在一个限定的领域内维持社会秩序所需要的政治权威的作用和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作为一种政治管理方式,治理有以下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或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

2、治理理论的内容

治理理论内源于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和实践。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经济领域中通行的是买卖自由、卖者与卖者主体地位的平等,横向网络互动、选择性、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也是市场经济的表现,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民主政治与之相适应。民主政治的发展就意味着大众的参与,就要求社会的管理模式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由集权向分权、集中管理向由市场组织、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公民参与的多元治理转变。这种转变首先从政府职能转变开始。在我国,由全能型的无所不管的政府转变为有限责任的政府,政府把原来承担的企业管理职能、事业职能分离出去。随着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求的增加,单凭政府作为供给主体,既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又带有投入多、绩效差和官僚主义严重等弊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随着市场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发育成熟,由它们和政府组织一起参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既具有必要性,又具有可能性。奥斯本和盖布勒在《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一书中写道:“政府实现公共服务的方式将是裁判员,而不是直接当运动员,其控制的权力将从集中走向分散。”[4]这一变革内在的逻辑是,市民社会和民间的自组织将成为一种主要的发展潮流,公民的个人责任以及个人对自己决定承担的后果将上升为社会选择过程中的主要法则,多元竞争被不断引入公共物品和服务的提供与生产过程中。而在政府体系中,政府管理职能和权限也不断向地方政府转移,地方治理形成了权力下放,地方自主管理的格局,社会事务的管理则更多的有社会组织承担起来。

3、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指以社区地域为基础,政府与社区组织、社区居民共同管理社区公共事务的活动,它体现为社区范围内的不同主体依托各自资源而进行的相互作用模式。[5]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权力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参与,在多元权力格局职责分明而又相互依赖的基础上整合社区资源,满足居民需求,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社区发展。在社区治理的过程中,政府只是社区治理的主体之一,指由于其他主体持续互动、协调合作,才能有效促进社区建设。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了城市社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其产生背景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政府无法依靠行政权力垄断所有的资源,社会上已经出现了大量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以前的“单位人”正走向“社区人”,原有街道和居民委员会体制在新形势面前表现出很多不适应症状。而社区内部中逐渐产生了社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居民也越来越重视自己所居住的社区,开始参与社区公共事务。面临新的情景,中国原有的单位体制和街居体制的城市基层社管体制相继失效或失灵,社会召唤新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的形成。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中国各地开展了新型社区治理方式的探索。

4、社区组织--社会组织化在社区层面的基本体现社区组织是在社区内有目的的建立起来、承担一定社区功能并满足一定社区人群需要的各种团体和机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经济水平和收入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与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也就发生的变化,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也有了很大的变迁,相应的,与他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区组织形态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如原来人们绝大多数依靠单位来取得收入,安排活动,而现在他们的自由休闲的时间变多了,与单位的联系松散了,相反,与更多的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这个过程,也就是社会组织化在社区层面的演变和延伸过程,是社会组织化在社区层面的基本体现。

目前,在人们生活的各类社区中,由于社区本身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属性,有的是商业性的市民社区,有的是机关单位的家属院;有的是农村社区,有的是城市社区??不一而足。社区的性质和功能不同,也会培育和催生出不同的类型的社区组织。一般而言,普遍常见的社区组织主要有:(1)社区政治性组织,包括担负有一定行政功能的行政性组织和通过一定组织程序对社区居民事务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自治功能的社区自治性组织。前者如政府派出的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范围内组织的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等等,他们在实际生活中起着程度不等的领导和组织作用,后者如社区居委会(家委会)以及相关的社区工作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等;(2)社区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是指服务于社区居民经济、生活需要的各类服务性组织,如各类经济合作社、福利机构、家政中介组织、幼儿园、学校、卫生所等各类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组织等;(3)社区文化性组织,基于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居民组织,如各类爱好兴趣小组、健身队、秧歌队等。这些组织在人们的社区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而且很大程度上对他们的就业、生活以及家庭事务等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功能。

总之,社区作为一个系统化的整体,社区组织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社区组织的发展直接影响着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社区组织的功能的发挥也会促进社区整体功能的充分有效的发挥。明确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确定社区组织在社区中的职责,对有序的、规范的开展社区工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社区组织是社区建设的主体,社区工作的实现主要依靠社区组织发挥作用。

  二、社区组织的发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区组织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不管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不管是从其功能还是从管理上,都离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很大的距离,而且表现出一些我国现阶段特有的问题。由于我国社区组织的种类较多,不同种类之间有很大的差异,为方便起见,这里对不同种类的社区组织进行分别的分析。

  (一)基层社区政治性组织及其问题

前面所提到的,社区政治性组织包括各种体现和贯彻公共权力的行政性组织,也包括体现社区公众进行自我管理的社区自治性组织。在基层社区政治性组织主要包括街道办、党团组织等。街道办是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接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社区党团组织是我们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团组织的存在是我国社区工作有别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是我国社区工作中的一大特色。

社区自治组织是指社区居民通过社区居民政治参与自主管理本社区公共事务的组织形式。[6]社区中存在的自治组织主要包括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社区中介组织和其他群众性团体。自治性是社区自治组织的本质属性,这主要体现在:(1)从组织成员的来源看,社区自治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来自居住区域的居民;(2)从组织的行为动机来看,社区居民之所以加入自治组织都源于居民自发、自愿而达成的一致行动,并非由于接受外界指令而被动作为。如业主委员会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自发联合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3)从组织的行动宗旨来看,社区自治组织都是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切实权益,并以实现社区自主治理为目标而不是为某些个人或集团牟利的工具。在社区政治性组织中,最难区分其行政性还是自治性的组织还是居委会。居委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本居住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拥有自治权。但是由于居委会承担的实际工作,超越了自治组织的范畴,带有了明显行政色彩,[6]成为基层政治性组织各种功能紊乱和发展问题的一个的典型案例。

基层社区政治性组织在社区工作中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比如社区党组织,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社区党组织在密切党同群众的关系,加强党组织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也感受到基层政治性组织存在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直接影响到社区自治、社区多元化发展的问题就是街道办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理顺不清。虽然居委会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但它却担负着街道派出机构的职能,协助变成了硬性任务,上级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往往把大量行政任务压给居民委员会,居委会已与政府下属机构没有多少差别。因此,居委会的自治功能在实践中受到政府、街道办及其他行政部门的抑制,当今的居委会实质上大多处于“被组织”状态,不属于真正的自治组织范畴。此外,居委会的自身建设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人、财、物上。由于居委会不是一级行政组织,没有财政拨款,只能靠街道办事处拨给部分公费和干部津贴,居委会经费严重不足。由于缺乏经费,居委会成员待遇偏低,办公条件差,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居委会很难吸收年富力强的优秀人才,导致了居委会自身建设的恶性循环。

总之,社区自治组织,尤以居民委员会为甚,无不体现很强的行政规划色彩。在“街-居”体制下的居委会作为政府的“腿”而存在,其行政意义就不言自明了。另外,大多数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的运作过程,包括管理人员的选拔、管理、考核都渗透了诸多行政化的安排。虽然有法律规定了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自治组织,但大多数的居委会仍然是在行政意志这根“指挥棒”的操纵下进行有限活动。

此外,作为适应社会发展潮流和充分维护社区业主利益的新生居民自组织--业主委员会,在其组织活动过程中也同样遇到了行政力量的牵制。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种“指导”在实践中往往变成了“指挥”。由于社区中很多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直接主管组建的,它们对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干预更加严重。关于社区内存在的其他群众性社团组织,要么是以没有注册的小规模形式存在,要么是必须经过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批才能成立,并接受其“双层领导”。可见,行政化特征是笼罩在社区自组织之上挥之不去的阴影。所以,当前社区自组织身上体现了既有“自治性”本质要求,又打上了行政化管制烙印的“双重特性”。在这样一种状况下,自治组织的自治性就大大被抹杀了,很多自治组织在行政化的影响下,无法实现预期的功能,出现了“不作为”的现象,正是由于自治组织功能效率的低下,影响了社区整体功能的有效发挥,使社区建设处于一种无序的、混乱的状态。

  (二)社区经济性组织发展及其问题

经济是人们参与生产生活的具体活动。对于人们直接在其中生活的社区来说,必定离不开各种形形色色的经济组织。在社区经济组织中,可以分为经营组织和非营利组织两大类。经营组织是社区内从事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商业零售等的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经营组织是社区内的主要经济力量,为社区提供私人物品,带动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社区成员归属感和凝聚力。非营利组织是指以社区全体成员为服务对象,一般是由民间为其提供资源的非营利性经营实体,具有非政府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非营利性等几大特点。主要涵盖社区福利、社区救助以及教育、医疗,卫生体育,环境保护、家政管理、小区服务等全方位的社区工作(杨团2001)。经营组织作为社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应该对其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和扶持。但是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组织,要明确营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发展自身,提高组织的经济效益是组织的目标,同样承担社会责任,服务于社区也是经营性组织的重要目标。我们要谨防只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组织,防止它们为了获得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牺牲社区和居民的公共利益。

非营利组织在社区中的服务作用非常重要,但是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行政化色彩就是其中之一,在社区机构中,政府与非营利机构是互相渗透和转移的。由于政府在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占有主导地位,非营利组织为了从政府中获取资源而使非营利组织的性质越来越模糊,最终变异为“政府拥有的非政府组织”和“准政府的非营利机构”。其二,“渔利倾向”也是非营利组织出现的现实问题之一。一些非营利组织追求组织利益,对收费项目产生浓厚的兴趣,出现了“渔利”的倾向,最终导致组织变质。当然必要的营利经营可以用来平衡收支,但是我们要保持组织的非营利性,防止营利理念的扩散。其三,非营利组织发展受到资金、管理水平、成员素质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导致其自身发展能力严重不足。

  (三)基层社区的文化性组织

社区文化性组织是展示社区文化、活跃社区文化、发展社区文化的载体,它是一种由居民自发结成的文化性组织。社区文化性组织是为广大社区居民服务的,服务方式和内容等因素都取决于社区居民的实际需要,主要涵盖公益性活动、娱乐性活动、休闲及艺术教育、表演等。社区文化性组织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增强社区的社会沟通能力,它有助于社区与社区、社区与社会之间的沟通,使社区居民之间互相联络、增进感情、加深了解。此外社区文化性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增强社区居民的凝聚力,有利于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更重要的是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有助于引导社区居民的价值观念,规范社区居民的行为,起着价值导向和行为规范的作用。

然而,与上述社区组织一样,社区文化性组织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社区文化性组织是一种居民自发结成的组织,组织管理和活动的经费来源非常有限,这直接会影响到组织开展活动的数量和质量,也会影响到组织成员的积极性。另外,居民参与文化性活动的积极性也影响着社区文化性组织的发展。总体来说,居民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是不高的,这里可能存在宣传不到位的因素,但是居民自身的因素也是非常主要的,有些居民认为参与活动没有什么意义,会占用自己太多的时间,也有的居民觉得不好意思去参与活动,总而言之,我国社区居民参与意识和积极性还是有待提高的。

综合以上各类社区组织的发展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在人们生活重心社区化、政治功能基层化和行政职能领域缩小化的公民社会构建过程中,针对各类组织发育迟缓、功能萎缩和行政权力过度等问题,各类社区组织不仅需要在数量上大力发展,在功能上需要不断的培育和优化,在管理方面还需要不断地规范,以求得社区层面的社会自组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实现社区治理的社区组织发展对策

社区治理是社区管理主体多元化的过程,是社区组织相互协调、互动、交流的过程,为了实现社区治理,我们就要积极改变传统政府一家为主导的管理模式,积极发展和培育社区各种形式的组织,明确它们的功能与职责,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给社区组织功能的充分发挥创造一个良好的管理和服务环境,进而更好地促进社区工作稳步、有序、规范的开展,保障社区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

  (一)实现社区治理,需要社区组织多元化发展

社区治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多元的社区组织对社区治理的参与,治理的主体既有党团组织、政府组织,也有非营利组织、市场组织,还有居民个人;既有政治性组织,更有经济性、文化性和生活性组织。在多元治理中社区组织的职责明确,相互之间各自分工又相互依赖。因此,社区组织要在合作的基础上促进社区的良治,最终达到发扬民主、整合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目的。

实践证明,单个社区组织在社区中都无法单独进行有效的治理,每个组织都有优势和缺陷。政府和非营利组织无法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无法像政府那样采取合法的强力手段实行公共管理和保护公民的公共安全与人权;政府与营利组织又不能像非营利组织那样对社区弱势群体提供志愿的、不计报酬而又受到受助者欢迎的服务。政府、市场、非营利组织都存在缺陷,相互之间的合作、协商、目标意志的达成,则可以弥补各自的缺陷而达至善治之目标。政府组织与居民个人的互动也是社区良治的必要组成部分,政府工作在基层社区离不开组织化的居民,也离不开非组织化的居民。比如社区治安中的警民互动,社区警察对社区治安状况积极主动通报治安信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行威慑,对增加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减少犯罪恐惧是必要的;但是若没有全体居民不仅是在治安信息上,而且在治安行动过程中的支持,要达到良好的社会治安的目标是不可能的。

  (二)实现社区治理,需要各类组织之间实现合作对话机制

社区是社会的缩影。社区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主体,这些主体在社区活动中必定会构成各种复杂的关系,比如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社区自组织与政府组织之间、社区自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居民与企业组织之间等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每个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目标,在实现各自目标的过程中必定会产生各种矛盾。

实现社区治理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社区组织间的合作、交流,正像前面所说的,社区的公共事务不可能单纯的通过哪一个社区组织来完成,它必须要组织之间通过合作协商机制来完成。否则,这种治理就会具有偏颇性,无法实现社区工作的民主性,也无法实现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

因此,在这样一种现实下,我们要努力在各组织之间建立一套合作对话机制。在这套机制中我们可以设计硬性的规定,也可以通过社区文化加以引导和规范。具体来说,我们可以针对合作对话机制设计规章制度,严格规定各组织在该机制中所应该承担的职责和义务;此外,我们可以在社区中逐渐形成一种合作、协商的文化,试图通过这样一种文化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社区组织的行为准则,促使其更快的实现各组织之间的合作、协商和民主。

  (三)实现社区治理,需要建立多元的自组织运作渠道:即完善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匮乏一直是制约社区组织发展的一大瓶颈,也直接影响着社区组织的自治效果。解决这一问题社会各方必须做出很大的努力,从政府的角度来讲,政府可以增加对社区组织(居委会)的财政拨款,将其纳入到国家财政计划范围内。但是财政的支持毕竟是非常有限的,我们还要努力拓展更多的融资渠道,比如大力提倡和开展共助和公共事业募捐活动,建立各种社会捐助专项基金,培育非营利部门市场运作的机制。同时还要允许部分领域、部分项目进入经营运作范围,使福利保障、社区服务与市场供给结合起来,促进社区建设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的形成。

此外,我们还可借鉴国外的社区基金会的运作机制,来完善社区组织的资金筹集机制。所谓社区基金会,就是一个社区的居民为更有效地解决本地区的公共事务而设立的带有基金会性质的非政府公共组织。[7]社区基金会旨在解决本社区公共实际问题,代表本地公共利益而存在和运作的公共组织。其职责在于维护社区的生活基础设施,捐助本社区的一般学校和图书馆,帮助社区内生活困难的居民,改善社区居住环境,等等。所以说,社区基金在于维护和促进社区的公共利益,并不是以利润作为存在的基础。社区基金会的建立可以使资金的来源多样化。个人慈善捐赠、社区企业捐助、其他基金会投资都可以成为社区基金会资金的来源。

  (四)实现社区治理,需要培育多元的公民社会文化:如志愿文化、奉献文化以及慈善文化等

公民社会主要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的,同时强调它的社会整合功能和文化传播与再生产功能。公民社会的文化特征。具体来说有以下几方面:(1)个人主义。它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和国家都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2)多元主义。它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团组织的多样化,思想的多样性。维系这种多元主义的是宽容精神。(3)公开性和开放性。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是公众在公共领域进行讨论和参与政治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代研究者无不坚持公开性和开放性原则。(4)参与性。强调公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并要求参与其中的人们相互尊重、平等对话和交流、自由讨论和辩论。(5)法治原则。研究者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8]

由此可见,公民社会文化的形成,有利于公民参与意识的增强,有利于社团组织的多样化生存和发展,有利于社团组织彼此以宽容的精神相互融合,更有利于从法制上、体制上保证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公民社会内部事务自主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社区中培育多元的公民社会文化,比如志愿文化可以帮助我们解决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问题,提高居民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还可以为社区组织的建设开拓更多的渠道,也可以为社区组织的互动、协调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作用,总之,培育多元的公民社会文化,对实现社区治理有着积极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金观涛,华国凡.控制论和系统方法论[M].科学普及出版社,1983.

[2]郑杭生.社会运行导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学基本理论的一种探索[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3]俞可平.从统治到治理[EB/OL].中国思维网,http://www.china-think.Net.

[4]戴维·奥斯本,特德·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

[5]康宇.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发展历程及现实困境[J].贵州社会科学,2007(2).

[6]娄成武,孙萍.社区管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王巍.社区基金会:社区自治发展的新思路[J].社会主义研究,2006(1).

[8]黄湘莲.公民社会、公民性与公民文化建设[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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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年11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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