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但在现代性的作用下,各类主体的利己主义行动会催生三种意义上的“私”的纷扰,即“私”的脆弱、“私”的离散和“私”的对抗,从而带来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多重困境。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深层价值和逻辑在于“领私开公”。“领私开公”超越“活私开公”,能够开拓实质的公共性,发展人们相互肯定的基础性关系,从而可以深层次地消减“私”的纷扰,形成具有持久价值的“真正的共同体”。
关键词:党建引领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 公共性 领私开公 活私开公
一、导言
如今的中国,城市已经成为人们主要的定居场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现代化进程中,城的比重上升,乡的比重下降,是客观规律”,城市的地位和重要性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日益凸显。2025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必须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并要求转变城市工作重心,更加注重治理投入。城市社区作为承载庞大城市人口的“小社会”,涉及城市中人们最为重要的日常生活秩序,在城市治理体系中构成基础而重要的单元。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城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就在社区……加强社区治理,既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也要发挥居民自治功能,把社区居民积极性、主动性调动起来,做到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这一方面阐明了城市社区治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表达了城市社区治理的“共同体”价值追求。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构成了时下中国“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在当代中国具有本土特色和优势的“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化路径中,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实质上是党组织领导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那么,党建如何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这是目前学界热议的议题,亦是从基层中国视角建构当代中国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近年来,对于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学术界涌现诸多相关研究。但研究成果多局限于基于案例分析或者经验把握在具象层面进行理论提炼或者提出实践建议,缺乏哲学层面的深度思考和抽象。事实上,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涉及公共哲学的“公私关系”问题。笔者认为,离开这一层次的探讨,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理论建构与实践展开在认知基础上就存在欠缺。由此,本文尝试从“公私关系”视角阐释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价值和逻辑,以期推进相关学术研究。
二、公共性与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
1.共同体概念的学术史梳理
从学术史来看,共同体原本是一个西方的学术概念,服从于“西学东渐”的逻辑,而逐渐应用于中国研究领域,并在中国学界流行开来。共同体概念在西方早已有之,共同体的英文词“community”,“可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communis,意指普遍、共同”。从词源来看,英文中的共同体意味着由某种共同纽带而联结起来的人群结合体。长期以来,共同体(community)和社会(society)这两个词语在词义上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大约从17世纪开始,伴随着现代化进程,传统的“生活世界统一性”和“共同感”遭遇到挑战,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词的含义才出现了不同的迹象,“自从19世纪以来,这些迹象变得格外重要:community被认为比society与我们的关系更直接”。
德国学者滕尼斯1887年在他的名作《共同体与社会》中系统性地阐述了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区别,这也使得共同体作为一个重要的学术概念传播开来。滕尼斯认为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都涉及人群的结合,但共同体的结合和社会的结合是不一样的。“对关系本身,因此也即结合而言,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真实的(reales)与有机的(organisches)生命,那么它就是共同体(Gemeinschaft)的本质;如果我们将它理解为想象的(ideelle)与机械的(mechanische)构造,那么这就是社会(Gesellschaft)的概念。”滕尼斯怀念古老的共同体,抱有共同体主义的学术主张,对社会持有批判的态度。
如今,共同体概念在学界的使用早已不再局限于滕尼斯的传统话语,而是日益受到现代性所带来的影响,成了一个更具想象力和延展性的概念。概括而言,学者们对于共同体这一概念,如今有两种常见的不同理解:一种延续滕尼斯的学术脉络,抱有共同体主义的学术主张,对共同体一词持有原本而狭义的理解,把共同体与传统社会基于个人相似性而产生的人群结合形式捆绑起来。“共同体主义者所梦想的共同体,其魅力依赖在于对简化(simplification)的允诺:从它的逻辑限度上说,简化就意味着许多的相同性和最低限度的多样性”。另一种则包容了现代性而赋予共同体的新含义,把共同体宽泛地理解为人群的结合,认为只要存在人群的结合,就存在共同体,这就把滕尼斯笔下的“共同体”和“社会”这两个概念又重新融合起来。由此,在现代个体世界中同样存在着共同体,不过这种共同体就像鲍曼所指出的,“只可能是(而且必须是)用相互的、共同的关心编织起来的共同体;只可能是一个由做人的平等权利,和对根据这一权利行动的平等能力的关注与责任编织起来的共同体。”
2.共同体与公共性的内在关联
滕尼斯认为共同体和社会两个概念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代表传统社会人群结合的形式,后者代表现代社会人群结合的形式。无论是共同体还是社会,人与人之所以能结合,都是基于相互肯定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包含了人们的相互扶持、相互慰藉、相互履行义务,它们在人们彼此之间传递,并且被视作为人的意志及其力量的外在表现”。这就是说,不管是共同体还是社会,只要存在着人群的结合,就离不开相互肯定的关系。正是相互肯定的关系把人与人结合到了一起,从而产生出一致的行动。如今学术界对共同体概念的理解尽管早已超越了滕尼斯的传统话语,但无论是上述狭义还是宽泛的理解,共同体都离不开相互肯定的关系。没有相互肯定的关系,就没有共同体。
相互肯定的关系其实就是具有公共性的关系。所谓公共性就是关于“公”的性质,它是相对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私”的概念而言的,可以通俗地界定为一种“为大家好”的利他属性。在此所述的“大家”指的就是群体,具有伸缩性,可以小到家庭这种原始的、基础性的血缘组织。滕尼斯的共同体理论就是基于家庭关系来建构和展开的。尽管如今学术界所广泛讨论的公共领域是超越家庭的,但并不能由此而忘却家庭中公共性的存在。“大家”也可以扩展到更大规模、更高层次的团体、组织,乃至民族国家和人类社会。个人之间相互的“为大家好”,就会产生相互的肯定,从而带来人群的结合。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把公共性理解为“连接个人与群体的纽带”的性质。如果没有公共性,那就只有个人而没有群体,就不会有人群的结合。这就是说,共同体离不开公共性,其最基本的属性就是基于公共性的关系联结。正是由于共同体与公共性紧密关联在一起,而公共性又是一种利他的性质,所以共同体总给人一种美好的感觉。“‘共同体’给人的感觉总是不错的:无论这个词可能具有什么含义。‘有一个共同体’、‘置身于共同体中’,这总是好事。”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相互肯定的关系包含基础层面和表象层面。基础层面的相互肯定关系,源于人们单纯的“善心和好意”亦即利他主义精神。这种利他主义精神能够唤起人们持久的相互肯定,因而内含的是一种实质的公共性,它能带来人群的持久结合。滕尼斯笔下的共同体基于的就是基础层面的相互肯定关系,或者说就是建构在实质公共性的基础之上,因而,“在共同体里,尽管存在着种种分离的因素,但人们保持着结合”。表象层面的相互肯定关系,则是建构在利己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利己主义者出于利己的目的也能产生利他的行动,亦即通过利他的行动达到利己的目的,这也能带来人与人之间的相互肯定。但这种相互肯定比较脆弱,内含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公共性。利己主义者只关心自己的重要性和自己将要获得的利益,而把他人视为工具性的存在,因而催生出来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基础性关系实质上是相互否定的关系,它使得“每个人都处于同所有人对立的紧张状态”。所以,社会联系的各种形式对个人而言,只是达到他私人目的的手段,是一种“外在的必然性”。滕尼斯笔下的社会基于的就是表象层面的相互肯定关系,或者说就是建构在外在公共性的基础之上的,因而缺乏内在的统一性,“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
3.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及其对公共性的需求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强调,“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构建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城市治理共同体”。无论是“社会治理共同体”“基层治理共同体”还是“城市治理共同体”,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都构成了其不可或缺乃至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可以简单界定为:为了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在现代性作用下的城市社区中所寻求的一种新的人群结合形式。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中的“共同体”,不是滕尼斯笔下那种怀念传统、追求简化的狭义共同体概念,而属于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概念范畴。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肯定现代城市社区中的个体化和多样性,是在现代性作用下的城市社区中寻求新的“共同感”和“统一性”、创造新的社会凝聚力的积极行动,追求的是基于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的“建立在人们的现实差别基础上的人与人的统一”。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或者“人人参与、人人负责、人人奉献、人人共享”的倡导,实质上就是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共性的倡导,目的在于让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多方主体能够产生共同的意识、积极的协作和一致的行动,从而在社区民生建设、社区矛盾应对和社区问题解决的基础上形成美好的社区生活秩序。
当代中国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承认现代城市社区中利己主义个体的客观存在,并进一步追求基于利他主义的实质公共性支撑。这种实质公共性不是滕尼斯笔下共同体当中的那种原始的公共性。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不是崇尚传统的共同体思想。马克思指出:“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可笑的。”同时,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也对现代性所带来的个体主义进行了深刻反思。“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它把宗教虔诚、骑士热忱、小市民伤感这些情感的神圣发作,淹没在利己主义打算的冰水之中。”马克思主义的共同体思想既接纳现代性所带来的个人主体性的重大价值,又指出个人是社会关系中的个人,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关系中的个人本体论”,代表着一种新的人的主体性观念的确立。有学者把这种新的人的主体性观念称作“为他人的主体性”,其“把‘自我’与对他人的责任内在地统一起来,把‘自己’与‘陌生人’内在地关联在一起”。基于“为他人的主体性”而建构出来的共同体,就是马克思主义所崇尚的“真正的共同体”,具有持久的价值,内含着一种新型的基于利他主义的实质公共性。“每一个人都承认另一个人的自由并且都是为了提高另一个人的自由而行动的……它是一种既实现共同规划又支持每个人各有差异的规划的社会合作模式。”
三、“私”的纷扰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困境
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并且追求基于实质公共性的支撑。然而,随着流动性和陌生化不断加剧,城市社区日益成为由许多陌生人所组成的社会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我们往往‘互相变成了对方的表面’”,人与人之间的冷漠驱动了“自我本位”的社会心态,导致“私”的行为增加以及“私”的纷争和冲突。“陌生人是不安全感的化身”,多样化带来不确定性,这正是贝克等学者所述的“风险社会”的根本来源。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目的在于克服“私”的不利影响而寻求安全性和确定性,但同时又面临着“私”的纷扰所带来的困境。这就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不得不面对的悖论。
1.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利己主义行动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行动主体,可以划分为四种基本类型:社区个体居民、社区权力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营利组织。这些主体在“私”的驱动下,可能会产生各种类型的利己主义行动。
首先,社区个体居民是居住在城市社区中的人,是城市社区的主人,应该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不是消费者”,然而在“私”的驱动下,可能会产生“个人中心主义”的行动。个体化抑或说私人化是现代性的标记。个体自由、自我决定、自愿主义都可以说是“私”的体现,而它们都是现代性的产物。城市社区不同于传统村庄,更能彰显现代性作用下“私”的生活方式。“私”并不是贬义词,相反,其既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又对于推动社会进步具有重大价值。但“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私”的生活与“公”的生活,或者说独自生活与社会地生活,是内在关联在一起的。就像贝克所说的,“独自生活意味着社会地生活”。如果城市社区居民主观地割裂这两者之间的内在关联,片面地谋求“私”,就会产生“个人中心主义”的行动。“个人中心主义者”在城市社区生活中,主观地抽离了人与他人“共在”的内在因素,片面地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然而,自我利益最大化的片面追求却无助于个人幸福最大化的达成,“孤立的‘自我’把膨胀一己欲望视为生活意义和人生幸福的源泉,结果恰恰是对生活意义和幸福的否定”。
其次,社区权力组织是城市社区中的重要治理主体,代表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在场”,然而在“私”的驱动下,可能会产生出“策略行动主义”的行动,从而偏离应有的国家公共性。在此所述的社区权力组织,指的是介入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基层政权组织以及扮演国家政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代理人角色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权力组织掌握了国家政权基于自上而下行政链条所赋予的管理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权力,其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在城市社区层面体现出国家追求民众福祉普惠性增长和正义性分配的公共性,关注的焦点应该是以居民为中心,凝聚和体现居民的公共意志,帮助居民更好地实现城市社区治理目标。然而,社区权力组织中的人虽然身在公共机构中,掌握的是公共权力,有追求公共价值的使命和任务,但同样是现代性作用下理性选择的人,存在着“私”的需求和动机,面对体制的考核和激励,在有机可乘的情况下亦会通过各种策略的选择,片面地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这种逻辑的行动,笔者将其概括为“策略行动主义”。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社区权力组织的各种“摆平术”“包装术”“权宜治理术”等,就是“策略行动主义”行动的表现。
再次,社区社会组织是城市社区治理中组织化的社会力量,其从组织性质上属于公共组织的范畴,不以营利为目的,然而在“私”的驱动下,可能会产生“群体本位主义”的行动,带来“组织外形化”或者“弱正外部性”的现象。在此所述的社区社会组织,主要指的是内生于城市社区并在其中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包括注册社会组织和未注册的社区自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是城市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社区治理的组织载体和中介力量,基于社区居民的社会交往、横向联系、社群需要、默认一致等因素而生成,可以划分为提供开放性产品的公益性组织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互益性组织两种基本类型。社区社会组织属于“由私人所组成的公共领域”的范畴,具有“私立性(private)”特征。尽管其在组织性质上追求的是某种“公共目的”,但也可能在“私”的驱动下,片面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产生出“群体本位主义”的行动。“群体本位主义”行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名实不符的“组织外形化”现象,以社会组织为名却以“谋利”为实,扮演变相的营利组织角色;二是因自利目的而结合在一起,形成内部的利益集结,对外产生封闭性甚或对抗性。
最后,社区营利组织也是城市社区治理中的重要力量,其不同于社区权力组织和社区社会组织,从事的是“谋利”的经济活动,在“私”的驱动下甚至可能不顾及社会责任,产生出“利润至上主义”的行动。在此所述的社区营利组织,指的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嵌入城市社区中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商业性组织。比如,常见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就属于社区营利组织的范畴。社区营利组织尽管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生存和发展与城市社区紧密的关联在一起。城市社区是一个邻里活动空间。在城市社区中,居民会因相同的生活区域、公共的物业设施、共享的社区服务等共同的因素而产生邻里社会交往,形成邻里关系网络,从而催生出对社区公益的需求。这就决定了社区营利组织不同于其他商业性组织,需要基于社区居民的需求把营利性与公益性两者结合起来,既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也遵循社区生活的发展要求,既实现社区承载商业,又注重商业反哺社区。然而,在“私”的驱动下,社区营利组织可能会割裂经济利益与对社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奉行“利润至上主义”信条。这一方面会影响社区营利组织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社区公共性的生产。
2.“私”的纷扰及其带来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困境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四类行动主体的利己主义行动所确立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基础性关系是相互否定的关系,它会催生出三种意义上的“私”的纷扰,即“私”的脆弱、“私”的离散和“私”的对抗,从而带来多重困境。
一是“私”的脆弱。如前所述,利己主义行动也能带来人们相互之间的肯定关系,但这种相互肯定的关系仅存在于表象层面,内含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公共性,它能带来人群的结合,但并不稳定,容易因为利己的深层对立而走向破裂。这就是本文所要表达的“私”的脆弱的基本内涵。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从本质上而言,就是为了从城市社会基层建构出良好的社会秩序,而在城市社区地理单元中寻求人群的结合亦即多方主体之间相互肯定的关系联结。而在“私”的驱动下,社区个体居民的“个人中心主义”行动、社区权力组织的“策略行动主义”行动、社区社会组织的“群体本位主义”行动以及社区营利组织的“利润至上主义”行动,本质上都属于利己主义行动。尽管其也能生产公共性,但只能生产外在的公共性,只能带来多方主体之间表象层面的相互肯定关系。这种关系是脆弱的,并不能带来人群的持久结合。
二是“私”的离散。共同体这一概念,核心关注的是社会团结、社会合作、社会凝聚的问题。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事实上就是要在社区中创造一种新的社会凝聚力,核心关注的就是要把多方主体的资源和力量联合起来,使之趋向于共同的目标,产生出涂尔干所谓的“积极的协作和共意”,形成一种“1+1>2”的多方主体行动协同的格局。然而,在“私”的驱动下,作为共同体建设中行动主体的社区个体居民、社区权力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营利组织,所分别产生出来的“个人中心主义”行动、“策略行动主义”行动、“群体本位主义”行动、“利润至上主义”行动,实质上是基于利己的动机和目的而不顾及社区统一体利益的行动。多方主体的行动只要通过利己主义产生,那就不会在行动中产生出统一体的意志和精神,“彼此分离”“我行我素”“离群索居”“相互戒备”就不足为奇,由此就会出现多方主体离散化行动的现象。
三是“私”的对抗。相对于“私”的脆弱、“私”的分散而言,“私”的对抗是利己主义行动所带来的人们相互之间基础性否定关系最为显明的表现。利己主义的个体把自己视为非社会性的动物,“他不能由于某种单纯的良好动机而与他的同类共同地生活,但是他却因为不计其数的卑劣天性而被强制着与他的同类生活在一起”,他把个体与共同体两者撕裂开来抑或说把“私”与“公”撕裂开来,从而带来人们相互之间的基础性否定关系。巴伯指出,这种利己主义个体缺乏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美德,只能说是“大众”而不能说是“公民”,“大众是吵闹不休的而公民则进行协商”。这种“吵闹不休”其实就是“私”的对抗。组织是由个体所组成的,组织层面的利己主义源自个体层面的利己主义。在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区个体居民、社区权力组织、社区社会组织、社区营利组织等多方主体的利己主义行动,会由于片面谋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而产生对抗性行动的现象。这种对抗性行动不仅不利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反而还会撕裂城市社区。
四、“领私开公”:党建引领与本土特色的公共性开拓
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面临着“私”的纷扰所带来的多重困境。那么,如何破解这种因“私”而带来的困境?显然,这就需要依托公共性的开拓。开拓公共性有两条基本路径:以金泰昌为代表的日本公共哲学派所提出的并为学界所广为推崇的“活私开公”,以及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领私开公”。
1.“活私开公”的理解与限度
所谓“活私开公”,就是“活用私,开拓公”。金泰昌解释说:“我的公私关系论的原点当中有‘活私开公’(活用私,开拓公)的思想……不否定每个人的‘私’的动机、利害、兴趣、志向、意图等等,并活用它们开拓‘公’”。“活私开公”的基本取向在于开拓“公”,并基于“公”让人们聚合在一起来增进社会福利、建构社会秩序,也就是基于“公”来成就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但其立足点是“私”,把“私”作为“公”的原点和基础,“合天下之私以成天下之公”,其从本质上而言还是属于立足于个人主义的“从私到公”的自由主义思想。自由主义崇尚“私”,但并不否定“公”,而是认为“私”可以自然地导向“公”,信奉“追求个人私利就会奇迹般地产生公益的简化的功利主义原则”。对此,斯密形象地说道:“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托克维尔在谈论美国的公共精神时说:“他之所以关心本国的繁荣,首先是因为这是一件对己有利的事情,其次是因为其中也有他的一份功劳。”
“活私开公”立足于个人主义,基于利己的动机和目的,主张的是“从私出发”,基于利己来实现利他,认同利己主义的行动逻辑。而如前所述,利己主义催生出来的人们相互之间的基础性关系是相互否定的关系,因而“活私开公”只能开拓出外在的公共性。这种外在公共性的开拓克服不了“私”的脆弱,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私”的离散和“私”的对抗,所以尽管其具有现代意义上的重要价值,呼唤通过公共性的价值来促成现代社会人群的结合,建构现代意义上的共同体,但不能带来具有持久价值的“真正的共同体”。刘建军把这种“从私到公”的人格称作“斯密人格”,认为“斯密人格”也是道德的,但其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我们在社区中发现,私利驱使的动机和激情,在很多情况下都没有转化为社区公益,反而是更大程度地撕裂了社区共同体。”
2.“领私开公”的内涵与价值
所谓“领私开公”,可以简述为“引领私,开拓公”。具体而言,本文所述的“领私开公”,指的是在当代中国“政党中心主义”的治理体系格局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党的建设来锻造和展现党组织“公”的品格,亦即基于利他主义精神而追求实质公共性的品格,再以党组织“公”的品格来引导、带动和感化其他各类主体同样树立“公”的品格,从而消减利己主义行动,开拓实质的公共性。理解“领私开公”的内涵与价值,需要把握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领私开公”并非“灭私开公”,其与“活私开公”的共同点在于都接纳了现代性所带来的个人主体性的重大价值,承认和尊重个体的“私”,不以否定、压制、消灭“私”的方式来开拓公共性。“领私开公”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的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性开拓路径。马克思重视现代性所确立的个人自由的“私”的人格,他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以至于巴伯等学者把马克思作为“自由主义者”来看待。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张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领私开公”追求人的复归,但并不在现阶段浪漫地谋求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人的复归,其建立在对“私”的存在和价值的正当性认可的基础之上,包括尊重和保护合法的私有财产。
另一方面,“领私开公”超越“活私开公”,注重以利他主义精神来引导、带动和感化人们消减利己主义行动,从而开拓实质的公共性,追求具有持久价值的“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重视个人自由层面的“私”,但主张把自由与自私自利区分开来,认为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打算会使人们陷入相互之间不相容的“冰水”格局之中,会“使人的世界分解为原子式的相互敌对的个人的世界”,从而不能形成“真正的共同体”。“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把“私”与“公”内在地关联了起来,既重视个人自由,又指出个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于人与人之间相互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互依性关系”。马克思在接纳现代性又反思现代性的基础之上,所确立的是一种新的人的主体性观念,亦即前文所述的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为他人的主体性”。“领私开公”正是要以这种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为他人的主体性”引导、带动和感化人们消减利己主义行动,从而超越“活私开公”,开拓实质的公共性,发展人们相互肯定的基础性关系,破解“共同体与个体之间的争执”,形成具有持久价值的“真正的共同体”。
当代中国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领私开公”极具显明价值的经验层面上的体现。党建引领关注的是党的建设,着眼于党的建设所产生的正外部性作用。前文已述,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私”的脆弱、“私”的离散、“私”的对抗等多重形态的“私”的纷扰,源于多方主体利己主义行动所带来的人们相互否定的基础性关系。对于这种相互否定的基础性关系,“活私开公”并不能予以改变,因而存在必然的限度。党建引领就是要超越“活私开公”,通过“领私开公”的实质公共性开拓来发展人们相互肯定的基础性关系,从而深层次地消减“私”的纷扰。
3.“领私开公”:何以成为可能
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品格就是“公”的品格,这种“公”的品格不是基于利己主义打算而追求外在公共性的品格,而是基于利他主义精神而追求实质公共性的品格。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共产主义是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完成形态,是完全意义上的“真正的共同体”,其建立在物质极大丰富、扬弃私有财产而每一个人都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相互为他”的基础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两个先锋队”“三个代表”,需要具有利他主义精神。“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章中的这项基本要求强调的就是党的利他主义精神,意味着党的利益和工人阶级、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内在而紧密地融合在一起的。而党组织是由党员所组成的,党的品格建构在党员个体品格的基础之上。由此,《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中国共产党章程》事实上明确了党与作为抽象集合体的人民以及党员个体与现实个体性的人民之间的“互依性关系”。这种“互依性关系”要求广大党员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并作为“先进分子”唤起广大人民群众的觉醒,亦即同样树立“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
在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领私开公”包含两个环节的实践行动:一是通过党的建设来锻造党员“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并由此展现党组织“公”的品格。“就中国的政党—国家体制而言,中国的国家是权力的外在制度表现形式(各种国家制度)和内在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总和。”社区权力组织代表了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国家在场”,其内在表现形式是党组织,而党组织是由党员所组成的。社区权力组织的“策略行动主义”行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就是社区权力组织中的党员尤其是作为“关键少数”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的缺席或流失。在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领私开公”的实践行动首先就表现为基于党章等党内法规,通过党的建设,锻造社区权力组织中的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践行群众路线、以居民为中心的“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并由此而展现内嵌于社区权力组织中的党组织“公”的品格。同时,城市社区中还存在着大量不在社区权力组织中的党员,存在着延伸到城市社区各个角落的党的组织体系,“领私开公”第一个环节的实践行动还包括通过党的建设,锻造城市社区中作为“普通多数”的党员的“为他人的主体性”观念,从而全方位展现党的组织体系“公”的品格。
二是以党组织“公”的品格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各类行动主体同样树立“公”的品格,从而消减利己主义行动,开拓实质的公共性,发展各类行动主体相互肯定的基础性关系。这一环节的实践行动,主要的经验表现和着力点有三个方面:先锋引领,即党组织基于“公”的品格,通过道德感召、认知传播、行动示范等方面,以先锋行动引领各类行动主体树立“公”的品格;组织引领,即党组织基于“公”的品格,通过网络体系在各类行动主体之中的延伸和拓展,以及以党员为骨干把社区居民群众组织起来,建立起一种“政党中心主义”的组织动员型网络,以组织动员引领各类行动主体树立“公”的品格;机制引领,即党组织基于“公”的品格,把“为他人的主体性”作为理念嵌入各类平台搭建和制度建设之中,以机制建设引领各类行动主体树立“公”的品格。
五、结语
本文从公共哲学的“公私关系”视角,指出当代中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离不开公共性的支撑。然而在现代性的作用下,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各类主体的利己主义行动会催生三种意义上的“私”的纷扰,即“私”的脆弱、“私”的离散和“私”的对抗,从而带来多重困境。破解困境唯有依托公共性的开拓。国内外学界所广为推崇的“活私开公”只能开拓外在的公共性,克服不了“私”的脆弱,也不能从根本上克服“私”的离散和“私”的对抗,因而存在必然的限度。当代中国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所彰显出来的是另一条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公共性开拓路径,亦即“领私开公”。“领私开公”超越“活私开公”,能够开拓实质的公共性,发展人们相互肯定的基础性关系,从而可以深层次地消减“私”的纷扰,形成具有持久价值的“真正的共同体”。
需要指出的是,在党建引领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实践中,“领私开公”的成效一方面取决于党的建设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锻造和展现党组织“公”的品格,另一方面取决于党组织的先锋引领、组织引领、机制引领等实践行动,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引导、带动和感化各类行动主体同样树立“公”的品格。由此,在实践中“领私开公”的成效并非整齐划一,而是存在显著差异。
文章原载:《人文杂志》202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