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敦友:法律全球化话语的逻辑

——在广西民族大学的讲演,南宁,2007-11-12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66 次 更新时间:2009-02-13 12:41

进入专题: 法律全球化  

魏敦友 (进入专栏)  

全球化正在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它要求人们突破传统的乡土观、民族观、国家观……是以全球思维替代传统思维方式的时代了,虽然人类必将经历痛苦的自我折磨。

——朱厚泽(载俞可平主编:《全球化的悖论》,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页5。)

为了发现自己在变迁着的秩序中的位置,一个人所必须作的仅仅是摆脱强加给自己的解释,按照自己的观点思考——正象今天的每一个群体所必须作的那样;他可以组成一个政治联盟,但要怀着对自身地位的意识。

——卡尔·曼海姆:《文化社会学论集》,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页121。

全球化不单是指不断增强的相互联系的客观性,它还指文化和主观性。因此,用很简单的话说,我们谈论围绕世界的观念产生的问题时,是“自为”而谈论。世界确实并不是“自为”的,但是,尤其是由于人类在若干方面的全球化,成为“自为”这个问题已变得越来越重要。

——罗兰·罗伯森:(《全球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页262。)

我们的命运是:必须重新发明政治。

——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页59。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全球化问题本身关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我们认识它及其他问题的框架。它需要我们对“全球化”进行建构,而前提则要求我们强化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也就是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并由此洞见到全球化对中国的特定意义。

——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5。

用现代性的眼光来观察全球化的世界,其结果往往会倾向于以某种熟悉的框框来理解它,如把它理解为世界政府的实现、一种单一的世界市场、一种新的世界秩序、全球性的文化、晚期现代性,等等。我认为,所有这些理解没有一种能够对我们所经历的变化之流做出恰当的说明。我们已处于这样一种时刻,即:必须承认我们的观念已静止太久、需要有一个新的开端了。

――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页5。

全球结构既像一个强大的能量扩散器,能把某一地区的法律发展潮流迅速地传输为席卷世界的法律发展潮流;也像一个巨大的能量聚合器,能把各个地方哪怕是微小的法律发展运动凝聚整合为蔚为大观的世界法律发展运动。

――黄文艺:《全球结构与法律发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页1。

各位同学晚上好!今晚是第六讲,主题是“法律全球化话语的逻辑”。

全球化问题是直承现代化问题而来的。前面我们已讲过法制现代化话语的逻辑,今天我们再来讲法律全球化话语的逻辑,正好可以相互对照。对于中国人来讲,当人们还沉睡在现代化的梦乡之中的时候,全球化问题已经对中国构成了重大的冲击。所以我们不得不对全球化问题给予认真严肃的批判性思考。从我现在所掌握的相当有限的资料来看,中国法学对全球化问题已经或正在作出自己的回应与思考,在这个论域,已有许多学者作出了自己的理论贡献。作为思想者,我们的一个主要的任务是通过清理已有的研究成果并探讨其中的思维逻辑特别是思维的层次及其深度与广度。根据我的研究,我认为就现阶段而论,中国法学在全球化论题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三种层次有别、各具特色的理论观点,或者说,中国法学已经显示出中国法学思维的三个可能性,即,以李林教授为代表的靠拢论,以周永坤教授为代表的统合论,以及,以邓正来教授为代表的建构论。我们将在后面依次加以研究。

因此我们今晚的内容包括五个部分,依次是(一)全球化对中国何以成为一个问题?(二)靠拢论:李林的法律全球化论辩,(三)统合论:周永坤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四)建构论:邓正来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以及,(五)一个简短的结语:法律全球化论辩与中国法学的可能性。

一、全球化对中国何以成为一个问题?

首先讲第一个问题,全球化对中国何以成为一个问题。

同学们注意了,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对中国人来说的自我理解问题。也就是,我们今天的形象究竟是如何建构而来的,或者说,我们是根据什么来理解我们自己的。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我们的自我理解及自我形象之建构是通过知识形成的,所以我们必须对形成我们形象的知识系统进行深刻的认识。全球化问题跟现代化问题一样,既是一个政治、经济问题,同时更重要的,也是一个知识论问题,即一个话语问题。我们的研究主要是从知识论或话语的角度揭示其中内在的逻辑构成。

因此要弄明白全球化在今天中国何以成为一个问题,必须对我们所生活的世界给出一个知识论上的说明。总的来看,我们今天所生活的这个世界是一个主权国家林立的世界,对中国而言,这是一个既陌生又熟悉的世界。就熟悉这一面而言,因为近一百年来的中国史从总体上看可以说是一个主权国家建构的历史。但是在一百年前,中国人所生活的世界并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历史,而是一个帝国的世界。或者说,是一个天下。中国人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是只知有天下而不知有世界。近世以还,舍天下而就世界,从而使得中国与世界成为一个问题,这是中国生存环境的重大变化,同时,这也是中国知识史上最为重大的变化。那么,这一知识论上的重大转折到底是如何形成的呢?

我提请同学们注意2004年北京三联书店出版的汪晖先生的一部巨著《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汪晖先生在这部近一百五十万字的巨著中,以绝大的气魄勾勒了两个中国的形象即作为帝国的中国与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及其内在的知识论谱系。汪晖先生认为,帝国-民族或帝国-国家的二元论是19世纪欧洲学者建构起来的一个观察人类社会的知识框架,“帝国-民族或帝国-国家的二元论是在哲学、法学、政治理论、语言学、人类学、宗教学,以及其他被囊括在‘政治经济学’这一范畴中的各种知识中建立起来的。在这一时代的欧洲知识的框架内,帝国概念及其运动具有如下特征:一、帝国是一个与民族-国家相对立的政治/经济范畴;二、帝国与民族-国家的这种对立关系被组织在一种时间性的关系中,或者说,一种以政治结构和经济模式为基本单位组织起来的历史时间的进化过程之中;三、民族-国家与帝国的这一二元对立关系可以展现为西方与非西方的时间性的空间关系之中,即作为民族-国家的西方和作为帝国的非西方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现在与过去、进步与落后等时间性范畴进行阐释。”(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4,页30。)“西欧封建国家与奥斯曼帝国的这一对比关系被转化为欧洲民族国家与亚洲帝国(中国、伊期兰、俄罗斯、莫卧尔等)的对比关系:通过论证西欧国家与亚洲帝国的历史联系和区别,欧洲的国家、法律、经济、语言、宗教、哲学以及地理环境的诸种特征获得了自我确证的机会。这种欧洲自我确证的努力建立在一种普遍主义的历史观和理论前提之上,从而我们今天已经很难理解被视为亚洲国家特色的专制主义帝国实际上是从欧洲人对奥斯曼帝国文化的归纳中衍生出来的。在这一背景下,国家成为欧洲的本质属性和世界历史的归宿地,而帝国概念则与亚洲――尤其是伊斯兰、中国和莫卧尔――这一地理范畴产生了历史性的联系。”(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4,页30-31。)

汪晖进一步指出:“19和20世纪欧洲思想中的帝国-国家二元论产生于一种普遍主义的知识体系,散落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化人类学、语言学、考古学、历史学、种族理论等各个方面。在不同形式的民族运动和国家建设过程中,这一知识建构的过程是极为是极为重要的要素:为了将日本想象或建构为一个现代国民国家,明治维新以降的日本社会对西方政教、法律和科学进行了持续的大规模翻译介绍;为了转化沙皇俄国的政治结构和世界关系,列宁在建构民族自决权理论时对黑格尔和马克思反复地仔细阅读;为了在满清帝国内部实行变法或为了推翻帝制、建立共和,晚清以降的各种运动以前所未有的热情翻译、介绍和阐发欧洲的政治、法律、经济和文化理论。民族主义的知识及其政治性的运用催生了国家的和大众的民族主义运动。这一现象说明的是:民族-国家的构想、方案和设计与一种普遍主义的知识有着深刻的联系。几乎所有的民族主义的思想――无论它是以民间社会运动的形式出现,还是以官方的政治、法律和经济改革的形式出现,抑或以感情的、文学的、信仰的形式出现――都以一种普遍主义的世界观和知识体系作为前提,在这个普遍主义的知识体系中,国家的知识构成了历史和政治叙述的中心点。因此,除了社会条件之外,以大众或人民主权为指归的民族运动和以政治主权为中心的国家建设运动的发生均与认识论的框架有着内在关联。”(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2004,页46-47。)

汪晖雄辩地证明了中国的现代化形象是通过西方知识论而建构起来的,这一点与邓正来论证的西方现代化范式对于中国的支配是相映成辉的。不过非常遗憾的是,汪晖没有论证全球化问题。其实全球化问题跟现代化问题一样,也是西方知识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可以说,全球化问题是在现代化问题基础上的一个新的话语建构,它在根本上是民族/主权国家内在矛盾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在政治经济方面表现为诸如环境保护、生态危机、金融危机等等具有全球的性质,不是一个国家有能力可以服的,西方学者正是基于这一情势在正视民族国家的合法性危机的基础之上构建起全球化的知识框架。因此,全球化的知识系统是在西方现代化知识谱系之延长线上建构起来的。中国学者在接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背景之下亦步亦趋地接受西方学者的全球化范式的支配则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正象中国的形象在现代化的范式中被建构起来,那么,今天,中国形象则将在全球化的范式中被建构起来的。

中国已被纳入到全球结构之中,这是毫无疑义的。问题是,进入全球结构与进入现代结构有区别吗?对于中国学者而言,比如对中国法学而言,有什么样的可能性呢?这就是我们要认真研究的问题,是我们试图从当代中国法学家的论述中试图发现的东西,进一步地说,我们就是要批判性地考察中国法学家就法律全球化论辩所展示的基本逻辑而展示中国法学在未来的可能性。

二、靠拢论:李林的法律全球化论辩

在很多中国论者看来,全球化更多地是一个经济问题,因为世界各国之间交往的频繁而使得经济活动不再是一个主权国家的事,世界各国的经济活动被纳入到全球结构之中。但是经济问题与法制问题是不能分开的,所以虽然在中国,谈论全球化问题更多的是经济学者,正象我国知名法学家、苏州大学法学院周永坤教授所批判的,“法学对全球化的关注相当迟钝”。(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9。)尽管如此,中国法学家很快也参与其中,而且也产生了许多的研究成果,出现了不少重要的学者,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朱景文教授、冯玉军教授就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律全球化研究方面已取得一定成就的学者。不同的学者与不同的研究成果表现为不同的思维路向与思想深度,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思想的可能性充分开掘出来并加以批判性的省思,以此来测定中国法学对全球化论题所思及的深度与广度,从而为进一步打开这一论题的思维空间作准备。我在选择不同思维路向代表人物的时候,主要是从法哲学的角度进行的,比如前面提到了朱景文教授、冯玉军教授虽然对法制全球化作了很好的研究,但是我认为他们缺乏法哲学的维度,也就是说没有表现出明确的理论倾向,所以就没有将他们放在本讲里进行讲述。我选择了李林、周永坤与邓正来三位教授的观点来展开我们今晚的主题。

我们现在进入本讲的第二个部分,李林的法律全球化论辩,即靠拢论。李林教授是当代中国法学领域重要的学者,现供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是现任所长。我认为他在《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一文中表达了一种“靠拢论”的思维取向。该文早先发表于胡元梓与薛晓源两位先生共同主编1998年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的《全球化与中国》一书中,它的扩展版《全球化与中国的立法发展》发表于信春鹰教授主编2007年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一书中。我们在这里就根据这两篇文章(其实是一篇文章)对李林教授的观点进行评述,以此检测当代中国法学者回应全球化的一种思维路向。

李林教授对全球化的基本理解是经济的全球化。他说:“全球化主要是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全球化,……如果可以把全球化理解为一场革命、一种世界性的发展潮流,那么市场经济的运作就是它的内在动因。市场关系的扩张和资本的积聚,内在地要求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它的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新技术革命对生产力的推动,又进一步加速了全球的资金流动,扩大了国际市场,促使各国经济更加开放,走向国际化。世界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经济合作和交往将更加密切。在这个过程中,全球性贸易往来、资金流动和技术革命,正在推倒各国的经济壁垒,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个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整体。” (李林:《全球化与中国的立法发展》,载信春鹰教授主编:《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页268。)

在该文中,他明确地指出:“就中国立法而言,全球化冲击波的影响是巨大的,主要表现为中国的立法更多地学习、借鉴、吸收甚至移植国外立法和国际立法的成功经验,在经济立法方面更加注意同国际立法接轨,按照国际惯例办事。与此同时,立法体制的民主化、立法行为的程序化、立法技术的规范化等立法环节,也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到全球化的影响,而更多地向国际规范靠拢。”(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载胡元梓 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页84。)又说:“全球化既是对中国立法发展的严峻挑战,又是实现中国立法现代化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中国的立法者将勇敢地迎接全球化的挑战,早日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法治国家。”(李林:《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立法发展》,载胡元梓 薛晓源主编:《全球化与中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页98。)很显然,李林教授是立足于现代化的立场来论述全球化问题的。也就是说,在李林教授这里,现代化与全球化可能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两类问题还没有作出基本的区分。

李林教授认为,在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的立法发展需要观念更新。这些观念更新有这样四个方面:(一)市场经济体制的立法观念。(二)民主与人权的立法观念。(三)区分公法与私法的立法观念。(四)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的观念。

总的来说,全球化问题对李林教授来说,不过是提供了中国法制要现代化的另一个言述框架而已,因此在根本上,李林教授还拖着一个长长的现代化的尾巴。因此可以这样说,在李林教授这里,全球化还没有获得支配性的权威,还处在现代性的掌控之中。正象一个英国学者所说的,“现代性已经牢牢地控制了知识分子们的想象力,甚至在它已经失去了对世界的控制之后仍然如此。”(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页14。)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虽然李林教授还没有使全球化问题真正成为一个问题,然而,李林教授已经站在了全球化的边界上,因为他已经在运用全球化的语词进行思考了。而语词是可以改变语词的使用者及其世界的。

三、统合论:周永坤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

现在我们进入本讲的第三个部分,即,统合论:周永坤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

周永坤教授现任职于苏州大学法学院,是我国著名法学家,也是中国法学领域少有的有趣的法学者。不客气地说,中国的法学学者大多是无趣的学者,而且就他们提出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方式来看,也是愚蠢的。但周永坤教授是少有的既有趣又聪明的法学家。已故作家王小波说,我们的生活常常被愚蠢与无趣支配着,所以我们的生活也因此变得愚蠢而且无趣。有时我想,中国法学之所以得不到大发展,中国法学不能成其为中国法学,跟中国法学学者的无趣与愚蠢真正是大有关系啊。

扯远啦,言归真传。在这里先作一个对比。如果说在李林教授那里,全球化问题的意义还处在现代化问题的支配之下,甚至可以说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问题,那么我认为,在周永坤教授这里,全球化问题对于中国法制/法学才真正成为一个问题了。这种问题化意识体现在他的重要论文《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之中。因此,我们在这里主要联系这篇论文来考察周永坤教授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我将周教授的思想命名为“统合论”。统合论标明了中国法学思维的一种新的气象,它是有别于靠拢论的另一种思维路向。

正象前面已经提到的,周永坤教授十分焦虑地认识到,全球化已经成为人文社会科学普遍使用的一个概念,各学科以全球化为契机拓展研究空间,更新学科内容和体系,但是,“法学对全球化的关注相当迟钝。”(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9。)他指出:“全球化作为前所未有的全球社会整合运动,它已经和必将对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观念的各方面产生革命性的冲击,作为社会生活不可剥离的一部分的法律的变革在所难免,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9。)他认为法学之所以反应迟钝的原因是“它的思维方式的保守与落后。”(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9。)所以他在对全球法制进行认识的基础上对传统法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进而试图建构出一种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学。

首先,周永坤教授对全球化时代的法制作了这样的描述:“法律全球化是全球分散法律体系向全球法律一体化化的运动或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整合为一个法律体系的过程,这个统一法律体系当然并不意味着全球适用完全同一的法律,而是在基本的共同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将全球法律统合为一个规范等级体系。”(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0。)我称周永坤教授对全球化时代的法制的建构为统合论,即以此为据。与李林教授更多地将法律全球化看成是一种反映论意义上的法律全球化不同,周永坤教授将法律全球化看成是一种能动性的因素。周永坤教授这样指出:“全球化涉及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不可避免地带来法律的全球化。事实上,法律全球化不但是经济、生态、政治、文化全球化的产物,也是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身又推进全球化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0。)

在此基础上,周永坤教授对中国传统法学进行了批判。周教授对中国传统法学下了这样一个论断:“中国传统法学是一种皇权主义法学,新传统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阶级斗争为纲理论,是一种极端的国家主义法学,它与全球化的社会与法律实践不协调。”(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1。)在周教授看来,全球化对这种传统的中国法学提出了强烈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从法学研究对象上来看,法学研究必须从国家法为中心的研究转向全球法律体系的研究。第二,从法学研究方法上看,法学研究必须从以利益对立为前提的阶级分析方法转向人格平等的分析方法。第三,从基本法学观念上看,必须由原先基于国家法基础上产生的观念转向全球化时代的法律观,如由阶级利益论转向人类利益论等。第四,在全球化时代新的问题的出现因为具有全球性的特征也对传统法学提出了挑战,因此必须彻底摧毁传统法学。

最后,周永坤教授展望了一种全球化时代的法学思维方式。周教授指出:“面对汹涌的全球化浪潮与法学的迟钝,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应如何应对?这是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感和不甘被边缘化的法学家所应当认真思考的。”(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2。)进一步指出“法理学界应率先作出回应,研究全球化的基本法理问题,实现法学范式的转换,欲达此功,必须实现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2。)正是在这种思考的背景上,周教授提出了中国法学的思维方式要从主客体思维过渡到主体际思维,并认为“这是法律思维根本原则的转换。”(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2。)周教授认为,中国法学思维的最大特点是主客体思维,它将人为分造法之人与法于法之人两大类,这样一来,法律就成为作为主体的人造出来约束客体人的工具。主体际思维不同于此,第一,它以人为核心组建概念体系,法律的本体不再是主体者的命令这种主观意志的表现或自我利益追求的结果,而是人类交往实践活动的结果,具有客观性。第二,合理交往模式的建构成为主要价值取向。第三,人格的独立自主成为确立法律规则的基本前提。第四,建立在主体利益基础上的主体利益与全球利益的平衡成为法学的永衡话题。(周永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页13。)

我认为,周永坤教授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理论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全球化真正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另一方面,我又不得不说,周永坤教授对法律全球化问题的理论建构属于一种相当浪漫主义的全球化法学思维方式,因为在他那里,各种不同的立场完全被遮蔽了。仿佛在这里已没有冲突与矛盾,人类有瞬间进入了无差别的狂欢。从我这里所持的立场来看,周永坤教授完全对自己所持的全球化知识脉络没有意识,没有意识到这里的全球化知识结构缺乏一种中国立场。这就要求更进一步的反思与批判。

四、建构论:邓正来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

现在我们进入本讲的第四个部分,即,建构论:邓正来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

我认为,在当代中国法学论域中,意识到在法律全球化论辩上必须凸显出一种清醒的中国立场的中国学者是邓正来教授,在这里,我们正是要通过邓正来教授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建构来展示中国法学的这一思维空间。从目前国内的相关文献来看,我认为,至少在中国,邓正来教授在全球化问题的论辩上是最有理论深度的学者。总的来说,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理解,如果我们将邓正来教授的思考放在中国法学的话语脉胳中,那么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邓正来教授的思想表明中国法学思想完成了从一种反映论到一种建构论的过渡。反映论是一种自然主义思维方式,它将概念自然化,而建构主义思维方式则反是,它将概念历史化。汪晖指出:“中国、现代中国、中国思想或现代性等概念在历史叙述中是历史性的范畴,任何将这类概念自然化的方式都会影响和限制我们思考的深度。”(汪晖:《现代中国思想的兴起》,北京,三联书店,上卷,2004,页101-102。)全球化概念也是如此。邓正来这样明确地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全球化问题本身并不能够自然而然地成为我们认识它及其他问题的框架。它需要我们对‘全球化’进行建构,而前提则要求我们强化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也就是将全球化问题本身‘问题化’,并由此洞见到全球化对中国的特定意义。”(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5。)这种建构论的问题意识使邓正来教授与法律全球化的其他论者区别开来了,后者一般要么将法律当成一个现成的事实,要么当成是未来一个必须到来的图景,而就是没有将法律全球化当成是一个冲突的过程,是一个各种立场、各种观点、各种力量相互冲突、相互妥协的一个过程,因此是一种反映论的哲学立场,而不是一种建构论的哲学立场。

邓正来教授在法律全球化的理论论辩上的建构论观点并不是一下子就提出来的。因此我们在这里追究这样三个问题,以期对他的建构论的法律全球化论辩进行深度理解。第一,全球化问题是如何在邓正来教授的理论视域中出现的?第二,他是如何建构全球化问题的?第三,这种建构的理论意义何在?

我们先探讨第一个问题,即,全球化问题是如何在邓正来教授的理论视域中出现的?邓正来教授在《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一文中明确地指出自己对“全球结构”这个问题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是从他关注知识生产与再生产这一视角逐步展开的,具体来说,表现为三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邓正来教授“在对中国发展研究进行反思性检讨和批判的过程中,对中国学者在不经批判的前提下就接受西方现代化方案以及隐于其间的知识这一点深感困惑。”(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2。)在这个阶段,他看到了中国学者受到现代化框架的规范性支配而不自觉,并对此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进而还揭示出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移植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掩盖的作为知识消费者的中国学者与作为知识生产者的西方学者间的关系。”(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3-354。)

第二个阶段是由第一个阶段的思考而带来的积极的成果,这就是将第一个阶段尚处于遮蔽状态的社会科学知识生产和再生产之场域的自主性逻辑或者知识生产者的自主性的问题充分开放出来,并阐发了学术自主性问题的两个向度,其一是国内向度,即学术研究必须独立于经济、政治与社会,其二是国际向度,即中国的学术研究必须独立于西方学术研究。然而邓正来教授看到,中国社会科学却在两个维度上缺乏自主性,这种学术自主性的缺乏,人们一般认为要么是政治经济力量过于强大所致,要么是西方文化霸权所致,邓正来就此深刻指出:“无论是社会场域、经济场域和政治场域对社会科学场域的影响,还是西方社会科学对中国社会科学的影响,都不是中国社会科学缺失自主性的惟一原因,而是在被动者转变成主动者之后才可能实现的――这也是葛兰西著名文化霸权定义的基本核心。”(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4。)此一洞见将知识生产者自以为是的被动性形象打破从而展示了他∕她内在的主动性品格,这意味着,是中国学者自己丢掉了学术自主性,“学术自主性的丢失乃是中国社会科学对于人类未来发展无所贡献的根本原因之所在”。(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4。)中国学术对中国对世界无所贡献这一事实中国学者是不能辞其咎的。

邓正来教授进一步认识到,上述论辩尽管开掘出了学术自主性这一核心论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它对于我们从知识传承与支配关系的角度深入认识现代化时代与全球化时代的区别则意义有限。中国论者一般并不将现代化时代与全球化时代看成是性质上完全不同的时代,倾向于利用全球化完成中国的现代化,如前面论及的李林教授就是这种观点,然而,在邓正来教授看来,现代化时代与全球化时代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时代,如果说现代化时代对中国而言世界规则只有示范的非强制性支配意义的话,那么在全球化时代世界规则对中国则具有强制性支配的意义。这样一来,全球化问题就成为一个完全有别于现代化问题的全新的问题,甚至成为一个观察问题的视角,一种新的方法论。因此全球化问题成为邓正来教授关注知识生产与再生产之问题脉络上进入到第三个阶段出现的问题,而对全球化问题的揭示,则使邓正来教授的学术生命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下面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邓正来教授是如何建构全球化理论的?依据我们前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到,邓正来教授建构全球化的法律理论正是在他的思想发展的第三个阶段完成的,也就是,他在对现代化时代与全球化时代两个时代进行深入探讨后从而展示出全球化的内在意蕴的。邓正来指出:“全球化时代与现代化时代一样,对于发展中的中国都具有特定的支配性,但是这里关键的并不是支配,而是支配的性质。”(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8。)一般的论者根本看不到西方社会科学知识在现代化阶段与全球化阶段对于中国的支配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现代化时代的支配是非结构性的和非强制性的――西方现代化模式对于中国论者来说只具有一种示范性的意义,因为只要中国论者不进行和谋,那么中国论者就完全可以建构自己的现代化道路――尽管有可能会遇到许多问题。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与现代化时代的支配不尽相同,全球化支配的实效却在于被纳入进这个时代的中国对既有制度安排的承认。据此我们可以说,全球化时代的支配是结构性的和强制性的,它所依凭的并不是赤裸裸的暴力,而是发达国家建构起来的被认为更有效或更具正当性制度安排――不论中国论者是否进行和谋,只要中国承认并接受了既有制度安排,那么它们就都对中国论者构成了支配。总而言之,全球化时代是一种我所谓的结构性的或强制性的支配时代。结构性的或强制性的支配是这里的核心,也是对中国或中国法学具有特殊意义的关键因素。”(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58-359。)

最后是第三个问题,邓正来教授建构的法律全球化理论其意义何在?邓正来教授通过对全球化的理论建构,洞见到了全球化时代之不同于现代化化时代的根本特点在于全球化时代具有一种结构性与强制性的支配性质,此一洞见使我们在现代化阶段不加反思地以为西方论者所提供的社会科学知识具有终极性的这一特点在全球化阶段以极显豁的特征显现出来,“那些隐含在既有制度或规则中的原本可以争辩的理想因素,在全球化结构的支配下,转变成了不可争辩的单一理想判准,丢失了理想因素的政治性。全球化结构性安排对中国法律或中国法学的这种冲击,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中国法学放弃了对那些价值序列进行争辩性的思考,更是在根本上放弃了对理想图景进行政治哲学的批判。从另一角度上讲,我们也放弃了对全球化时代既有制度或规则的发生学做政治学的追究。”(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62-363。)此一反思极具意义,它实际上终结了中国论者的现代化梦想,而将眼光放到现实的土地上来。全球化作为现代化的实现,使现代化论者看到了一个内在的窘境,我们不断在放弃自己的立场接受西方的立场,这一良好的姿态在今天实际上不仅没有得到善报反而得到了恶报!意识到这一点,必然会意识到,在全球化阶段,中国论者如果没有自己的贡献,那么就只能接受被奴役的命运。当然会有一些中国论者接受这种命运,而且他们还会要求其他中国人接受这种命运,然而另一方面,总会有一些中国论者反对接受这一命运,因为他们想自己主宰自己的命运。邓正来教授就是后一种中国论者。他通过对全球化的理论建构,通过对知识支配性质的深度考量,他提出了中国法学的当代使命。他说:“中国法学在全球化时代的首要任务,或者说中国法学的当代使命,就是对这种为人们视而不见的极其隐蔽的转换过程或机制进行批判,并通过此一努力而使法律制度中的理想要素或价值恢复其原本具有的可争辩性,进而对具体个案中的多种理想要素进行反思性的探究。”(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63。)对这种探究所具有的深刻意义,邓正来有清晰的认识。他说:“我认为,我们应当努力在‘全球结构的知识社会学’的基础上、在对此前各世纪法理学的反思和否思的基础上并在中国立场的基础上建构一种‘全球结构的法理学范式’或一种‘全球结构的中国法学学派’,并由此形成我们在此一特定时空中对人类法律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新认识。”(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页348。)因此,通过对全球化的建构与批判,我们也许可以将一百多年来一直在中国文化与学术发展中隐而不发的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不失时机地提出来。这个问题是:当代中国人究竟应当生活在怎样一种社会秩序中?在这里我们实际上已经触及到了邓正来教授的所谓“终生问题”。(有关邓正来的“终生问题”,请参见刘小平:《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和可欲性——邓正来的“终生问题”及其思想视野》,载《社会科学战线》,2007(4)。)邓正来教授正是对这个“终生问题”的思考,将我们的思想从主权性中国带到主体性中国的新视野,并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开启了新的可能性。

五、一个简短的结语:法律全球化论辩与中国法学的可能性

最后,我们进入本次讲演的第五部分,作一个简短的结语。我想在这个简短的结语里对上述三种对法律全球化的理论倾向作出一个简单的分析,并对法律全球化论辩对中国法学发展的可能性作出一个分析性的说明。

全球化论题是一个正在引起世界学者高度兴趣的热门话题,中国学者从各自的学术背景出发正在对这个论题展开讨论。中国法学学者也立足于法律秩序的建构对全球化论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今晚我们的讨论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个关于讨论的讨论,也就是对中国法学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问题的讨论之内在逻辑的追寻。通过我们的研究,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些认识。

第一,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的论辩实际上已经走过了三个阶段。以李林教授为代表的一类学者基本上对全球化不加反思,甚至对现代代与全球化不加区别。我认为目前还有许多学者与李林教授处在同一个学术层次。令人十分奇怪的是,何以李林教授几乎是同一篇文章的两篇文章,却在相隔近十年之后(1998-2007)再次发表?当然这不仅仅是李林教授一个人的问题。这实际上表明中国主流思想还没有对全球化问题有深刻的认识。事实上,周永坤教授对全球化的思想已很深入,基本上已从现代化的阶段走出来了,但是其缺点在于其全球化法律思想的乌托邦性质很浓,周教授似乎想取消一切立场,全世界都在全球化的梦境中相互拥抱吧。周教授的观点可以看成是中国法学者思考全球化问题的第二个阶段。邓正来教授代表了中国法学思考全球化问题的第三个阶段,其根本点在于他摆脱了全球化的乌托邦气氛,将思考全球化问题的中国立场坚决地突显出来了。没有中国立场的全球化只能看成是自欺欺人的全球化。

第二,中国法学关于全球化论题之思考的根本要旨,在我看来,是中国法学在摆脱现代化阶段的思考范式,从而进入全球化的思考范式。在现代化阶段,中国法学还意识不到中国法学的根本问题,意识不到中国法学在根本上乃是重构当代中国人的生活秩序,这一点在中国法学进入到全球化阶段之后被充分意识到了。所以全球化阶段可以看成是现代化阶段的终结者,而全球化本身又是一个全新的开端。如马丁·阿尔布劳所说:“用现代性的眼光来观察全球化的世界,其结果往往会倾向于以某种熟悉的框框来理解它,如把它理解为世界政府的实现、一种单一的世界市场、一种新的世界秩序、全球性的文化、晚期现代性,等等。我认为,所有这些理解没有一种能够对我们所经历的变化之流做出恰当的说明。我们已处于这样一种时刻,即:必须承认我们的观念已静止太久、需要有一个新的开端了。”(马丁·阿尔布劳:《全球时代》,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页5。)

第三,与前两者相关,中国法学在对全球化问题进行深入论辩的基础之上,意识到了中国法学的根本使命,于是在此背景之下,就有可能开启中国法学的全新的境界。具体来说,中国法学有可能在当代世界法学格局之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坐标,并有可能形成当代世界法学格局中的中国学派。当代世界法学格局中中国法学学派的形成,在根本上看我们可以说是中国文化真正复兴。

时间关系,今晚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魏敦友

匆草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7-11-12。

修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8-9-9。

再改于南宁广西大学法学院法理教研室,2008-9-11。

进入 魏敦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全球化  

本文责编:frank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法学 > 法学演讲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24823.html
文章来源:作者授权爱思想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aisixiang.com)。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4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