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政治学:从古典主义到新古典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206 次 更新时间:2008-06-27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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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光斌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在政治学发展的系谱上,既有革命性反叛也有连续性继承。古典主义政治学所确立的政治学传统是整体主义视野下的制度中心论以及制度与价值的合一性;作为反叛政治学传统的行为主义和理性选择主义则是个体主义视野下的行为科学;罗尔斯正义论和来源于制度变迁理论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都是对政治学传统的回归,从而为整合政治学提供了可能并是通向新古典主义政治学的桥梁。新古典主义政治学包括制度中心论、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统一性以及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性。

关键词:古典主义 行为主义 理性选择主义 正义论 新制度主义 新古典主义

政治学依然是一门在争论中发展着的学科,依然存在着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之间的争论。美国《政治科学与政治学》(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2004年第4期刊登了一组讨论政治科学发展方向的争论性文章。对政治科学现状持强烈批评态度的是著名的政治学理论家、哥伦比亚大学乔o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教授。萨托利教授认为,政治科学变得越来越数字化和统计学化,选定了一个不适当的科学模式即硬科学、精确科学模式,没有建立起自己独特的方法论。而对政治科学的发展现状持肯定态度并批评萨托利的学者斯坦福大学的戴维·拉丁(David D.Latin)认为,政治科学虽然是一门新兴的学科,但是它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定义明确的研究计划,吸引并形成了一个国际学术共同体。最坚定的政治科学主义者是墨西哥经济研究与教学中心的约瑟夫·科洛墨(Josep M. Colomer)。他认为,现存的政治科学,其实还远远没有达到“科学”这个词的含义,为此需要一个建立在经验解释模型之上的关于政治活动中人的动机的清晰定义。

我认为,上述争论尽管是关于“政治科学”的,其实质是政治哲学与政治科学之争,因为它包含着“应该是什么”的规范性逻辑思维与“是什么”的经验性解释模型之间的区隔,因而依然是关注规范性价值取向的传统政治学与青睐于经验性行为模型的行为主义政治学之间的争论,二者永远无法达成共识。其实,二者也没有相互排斥的必要,因为离开规范性价值研究,就不能回答人类的政治制度为什么是今天这个样子;而离开经验性行为模型的分析,也不能解释日常政治生活中频率最高的选举政治行为以及官僚政治行为。但是,无论是规范性价值研究还是经验性行为模型分析,似乎都偏离了政治学的本来面目即政治学古典主义的传统,而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的出现则有可能使政治学回归传统,形成本文第一次提出的“新古典主义政治学”。

一.古典主义的基本传统以及对传统的反叛

发生在欧洲的科学革命以及随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工业革命,对人类的世界观和思维方式产生了巨大影响。为此,孔德提出了社会科学的实证主义,科学主义的思维方式日趋流行。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休谟明确提出政治学的“是什么”与“应该是什么”的区分,政治学说史就据此将政治学划分为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基本标准,将“应该是什么”经典性地解释为一些规范性的价值判断,比如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这些基本的价值判断固然一直是政治哲学的主旨,但是却不是休谟所指的“应该是什么”,因为休谟的政治学就是关于政体的学说,因而“应该是什么”的完整表述是“应该是什么样的政体”。 应该说,休谟的政体论承袭了政治学的最古老的传统。

对古典主义政治学所确立的基本传统可以作如下概括:

第一, 政治制度与政治价值的统一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合一性。我认为,亚里士多德在归纳事实基础之上而提出的应该是什么样的更高更好的价值目标,也就是今人所说的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因此,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政治学天然地包含着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古典政治学其实是关于政治制度的价值性和规范性探索,基于事实即政治制度的类型而提出更好的价值目标,是亚里士多德留给后人的最宝贵的政治学传统。也就是说,在古典政治学那里,作为今人所说的政治科学的政治制度和作为政治哲学的政治价值是合二为一的。这恰恰真实地反映了国家的本来面目,因为即使是人类最初的法律与政治,总是与文明渊源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国家总是将法律范畴与伦理价值观糅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体,使它们共同发生作用。在国家的演进过程中,这种一体性未曾中断过,今天依然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法律体系和政治制度都是一套特定价值观的结晶,或者说价值观构成了政治制度的物质性基础的一部分。近代政治学的研究基本上沿着制度与价值观合一的传统,尽管研究的重点是对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静态性描述。

第二,整体主义的方法论和世界观。无论是古典政治学的政体论,还是近代政治学在既定政体下的制度主义和法律主义,说到底都是对政治制度的研究,因而是一种的整体主义方法论。这种整体主义综合性地表现历史主义、结构主义和法律主义的方法论中。因此,整体主义已经不是一种简单的方法论,更是一种思维方式和世界观。

第三,制度中心主义和制度决定论。那么,在整体主义的思维中,人与制度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制度决定人的行为。卢梭的观点很有代表性:“我看出一切总是从根本上都取决于政治,而且无论人们采取什么方式,任何民族永远都不外是它的政府的性质所使它成为的那个样子。” 近代政治学持同样的看法,认为优良的政治制度必然回会塑造优良的公民美德,公民也必然认同和拥护既定的政治制度,公民在政治过程中是被动的,被教育的。

现代政治科学是为维护自由民主主义的政治制度而产生的,但是这样的制度在20世纪上半叶却卷入两次世界大战,20世纪20年代末国内政治经济也出现了大危机,这无疑是对政治科学的重大打击,也是重大挑战。首先,这是制度本身的问题,因而也就是政治学的问题。其次,当问题出现以后,政治学家不能象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那样设计一套解决危机的方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梅里亚姆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开始了对制度外因素的研究,研究政党、社会团体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并最终形成政治学的主流学科--行为主义政治学。

行为主义政治学是政治学说史上的一种有趣现象。因为行为主义政治学实在制度危机下出现的,而它却倡导价值祛除,否定政治学的政治功能,不问制度和价值的合理性而一头扎进数量分析之中。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先驱梅里亚姆、杜鲁门等人试图将政治学从对国家机构的静态描述转向政治过程研究,建立一种精准而普适的理论。而在发展过程中,行为主义政治学其实变成了一门行为科学,行为主义的着眼点是人及人的行为,远远背离了政治学的基本传统和价值。

众所周知,行为主义强调方法论上科学方法的至上性、社会科学的统一性以及“价值祛除”,而所有这些问题的背后,就是世界观上的个体主义观念。行为主义者强调的行为主要是个体行为,并认为这是政治学的一个转折点,即去研究个体的态度、人格形成和投票、院外活动之类的有形活动。因此,行为主义关注的是政治活动者的行为,断然拒绝制度研究法。因此,对于行为主义者而言,个体主义与其说是一种方法论,不如说一种世界观,就象整体主义是古典主义的一种世界观一样。

行为主义政治学的问题是什么呢?第一,当政治学不在关怀政治价值或主张价值中立的时候,当方法论上的数量统计代替一切的时候,政治学也就失去了其本来面目,尽管“价值祛除”背后的蕴涵是自由民主主义政治的正当性。但是,不关怀政治价值的政治学终究是没有生命力的,因为“价值祛除”就意味着理论发展的局限性,没有理论支撑的政治学是走不远的。充其量,行为主义所演绎出的政治学理论是为了论证既定制度结构和价值体系,存在普适性问题。第二,在后面我们将会看到,无视整体性制度与规则的存在而一味地关注个体行为的量化分析,得出的理论可能存在根本性错误。

但是,作为政治学说史的一个重要阶段,行为主义并非未留下任何有用的遗产。第一,行为主义给人们提供了观察政治的新角度即个体主义的微观视野,使人们第一次系统地认识到,政治不但是国家、政府、阶级、政党和社会团体的事,还是个人的事,个人选择偏好对政治过程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第二,行为主义的方法论主要是用于分析政党政治下的选举行为和投票行为,这也就决定了其在民主政治中依然是有生命力的。第三,行为主义强调社会科学的统一性为政治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源泉。事实上,政治学的一些很有价值的理论与方法就是来自经济学和社会学,政治学家借用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产生了理性选择主义。

理性选择主义的核心要素都直接来自行为主义,因为理性选择主义的方法论是个体主义,核心命题是来自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这是行为主义倡导的社会科学的统一性的结晶。我认为,理性选择主义对于政治学的最大贡献在于其开启了一扇新思维之门,让人们茅塞顿开般地理解了政治中的自利行为、官员的腐败和预算最大化倾向、以及个人选择偏好对于政治的影响。因此,基于个体行为基础之上的“经济人”假设的理性选择主义,确实比行为主义有更多的理论性。理性选择主义这种思维开启的作用,是对政治学的重大贡献。

但是,理性选择主义是一种关注理论推敲而缺少经验性检验的理论范式。 这样,基于“经济人”假设的理性选择主义的最大问题就是不能解释理想战胜利益的能力,以及在政治过程中公共精神对政府官员的激励作用。更不可思议的是,由于只关注理论演绎而缺少经验验证,理性选择主义中的一些流派存在着明显的违反常识的假设。例如,专门讨论代议制民主政治下多数规则问题的“阿罗不可能定理”假设,由于民主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多数又是不稳定的,因此存在多数循环而导致的立法循环。而西方国家的常识是,虽然多数派是不稳定的,但是立法却是稳定的,那种新多数派推翻前多数派的立法的情形非常罕见。这是典型的只关注人的理性计算而忽视于制度的作用而演绎出的纯粹理论思辩。再如,根据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由于人的先天性的“搭便车”倾向,集团越大,分享利益的人就越多,为实现集体利益而进行活动的人分享的分额就越小,因而行动就越困难。对于非正规的利益集团而言,比如广大消费者,奥尔森是正确的。对于一次性博弈而言,奥尔森也可能是正确的。但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是多次博弈的均衡,在多次博弈中,很难说就只有“搭便车”一种策略。 奥尔森就是以一次博弈的结果当作经济发展的最终结局,因而奥尔森据此而推导的国家兴衰论是很难成立的。更不可思议的是,奥尔森的假设完全无视制度和道德之于人的行为的作用,好象他笔下的“经济人”完全生活在霍布斯主义的“丛林规则”之中。

理性选择主义需要正本清源。理性选择主义的开启思维的功能是不能否认的,尤其是其个人偏好选择集之于政治过程的理论假设,有些时候已经基本接近事实。但是,由于理性选择主义的支流众多,有些理论假设已经与现实大相径庭,有些理论推演甚至走火入魔,前者如“阿罗不可能定理”,后者如运用集体行动理论而解释国家兴衰。

总之,无论是行为主义还是理性选择主义,由于背离了政治学的最基本传统,不关心整体性的制度和价值观,存在前述的问题是必然的。但是,它们留给政治学的遗产也是不容忽视的。相对于传统政治学的宏观的整体主义思维和制度决定一切的假设,微观的个体主义思维方式和人偏好选择集假设都是弥足珍贵的政治学财富。也正是继承了这些遗产并回归政治学的基本传统,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才得以成为政治学的一种主流范式。有意思的是,大约在同一个时期,即在20世纪70~80年代,无论是政治哲学还是政治科学都不约而同地开始回归政治学的最古老的传统,重新发现“制度”的价值。

二.罗尔斯正义论主题及其对政治学传统的回归

如何看待社会中最基本问题即公正,体现着个人行为与制度安排的互动关系。对于社会合作体系中个体优先性或整体(制度)优先性的不同看法,正是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分野的根本标志。不同于诺齐克和哈耶克等极端自由主义者,罗尔斯就是从制度优先性入手而展开正义论论述的。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在个体关系中个人应该得到什么这样微观的问题,而是这样建立一种公正的社会结构,使得个体之间的自由交易得以进行。

罗尔斯开宗明义地指出:“对我们来说,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

关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理论的适用性问题,罗尔斯自己设定的限制是:主要用于分析那些调节着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正义原则,“没有理由先决地认为满足了基本结构的原则对所有情况都同样有效”。首先,其理论不适用于那些私人交往和范围较小的社会群体的规范与实践。 其次,社会基本结构正义理论专门用于理解和考察宪政民主社会的正义问题,至于其他类型的政治制度的规范与时间,其理论难于有效。为此,罗尔斯提出了满足和实现正义原则的立宪民主的四个阶段序列:在原初状态中接受正义原则--召开立宪会议--以正义程序原则立法--法官/官员执法与公民守法。

为什么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的主题?罗尔斯的回答是 “社会基本结构之所以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自始至终。在此直觉的概念是:这种基本结构包含着不同的社会地位,生于不同地位的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 可见,罗尔斯相信整体结构决定个体行为,或者说罗尔斯是一个结构/制度决定论者。

其次,作为制度决定论者的罗尔斯经典地继承了古典政治学的制度主义传统。例如当亚里士多德将公正定义为不攫取自己本分以外、属于别人的东西时,公正的主题显然是个人的行为。但是,亚里士多德在谈到正义时首先假定了一种产权制度,只有在某种制度下才能确定某一种东西的属性。正是这个逻辑关系的存在,正义问题首先是社会基本结构的问题,只有回答这个主题性问题以后,才能处理个别行为的公正问题。

最后,其实也是问题的元点,就是作为契约论者的罗尔斯所假设的人类原初状态所达成的原初契约(the original agreement)。不同于社会形成以后个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契约,原初契约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参与制定的契约,而非部分社会成员达成的契约;而且原初契约是在无知之幕下社会成员用正义原则来规范社会基本结构,形成一个正义的环境。因此,只有在正义的环境形成以后,个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契约才得以签订。

那么社会基本结构的构成要素之间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在罗尔斯那里,社会基本结构的主要因素就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三者之间的关系在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中得以经典说明。两个原则是: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a)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b)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第一个原则是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政治原则,公民的自由应该是平等的,因为一个正义社会中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第一原则被称为最大均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适用于收入和财富分配的经济原则与社会原则,其中(a)部分叫作差异原则,(b)部分则叫作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一般统称第二原则为差异原则。两大原则之间是什么关系呢?罗尔斯提出了两大原则之间的字典式秩序关系(lexical order), 即第一原则比第二原则具有优先性,当第一个原则没有被满足之前,我们不能去满足第二原则。同样,第二原则中(a)和 (b)也存在这样的字典式秩序关系。但是,根据石元康的解读,这个优先规则是在社会经济达到一定水平以后才能生效的。在这些条件没有出现之前,优先规则暂时被搁置在一边。

通过对两大原则的解读,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罗尔斯的理论是专门考察立宪民主社会的正义问题。在立宪民主社会中,根据罗尔斯的两大正义原则,政治制度决定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的正义性是实现基本善(包括权利与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的前提。罗尔斯的所有论述都是围绕上述社会基本结构和两大正义原则展开的,最终形成一个这样的正义社会环境,即有才能的人的权益的实现以增加最少受惠集团的基本善为前提。罗尔斯这样的论述给我们什么样的启示?又给政治学的发展带来什么?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什么能够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研究的分水岭?我认为关键原因是对哲学和政治学传统的回归,是对政治现实的关怀。换句话说,只有将超人的智慧运用于正确的主题,罗尔斯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就与荣誉。

什么是正确的主题?简单地说就是古典政治学所关注的政治制度,这也是人类社会最为重大的主题。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根据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实践所总结的政体学说,一直影响至今;或者说,西方国家所实行的各种类型的政治制度在本质上仍然没有超越古希腊和古罗马共和国政治;甚至可以说,古人早就发现了人类政治的本质与真谛。这就是为什么亚里士多德、洛克和孟德斯鸠们依然在今天的政治学中占据统治性地位。由此观之,那种崇尚计量政治学而蔑视古典政治学的学者是多么肤浅。

古人虽然发现了人类政治的真谛,但是粗线条的政体学说并不能完全解释和解决现代复杂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因此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社会科学中的制度主义转向行为主义。但到60年代中期,西方社会出现了一系列的反社会思潮,像法国的“五月风暴”,美国的反越战运动和民权运动。这些运动不是针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的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对整个西方政治制度建立的哲学基础的质疑。在这种条件下,社会科学家尤其是政治学家认识到,所有的社会问题研究确实渗透着意识形态问题。这样,行为主义革命尚未完成,后行为主义革命就发生了。在后行为主义时期,国家、价值判断又重新成为政治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一个重要概念。

可以认为,罗尔斯的工作正是对当代西方政治制度的一种哲学性反思,《正义论》也可以看作是对一系列政治运动所引发的问题的一个答案或解决政治问题的一套制度设计。那么罗尔斯是怎样设计关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和两大正义原则呢?契约论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石,尽管有人并不认为罗尔斯是一个契约论者。 罗尔斯自己则明确指出:“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 这里无需指出罗尔斯的契约论与古典的契约理论到底有什么不同,只了解契约论的工具性目的就够了。

常识告诉我们,无论是洛克的契约论还是卢梭的契约论,说到底都是为了回答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与民众的权利义务问题,或者说契约论是立宪民主政治中权威与义务的理论根据。其实,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的原初契约中社会成员所默认的正义原则,正是回答立宪民主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

回答政治中的权威与义务,从来就是政治哲学的主题。政治哲学不是简单地追问“应该是什么价值”,而是“制度应该是什么样的”。沃尔夫对政治哲学的定义是:“政治哲学就是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合法权威--即统治的权利以及它们的原则去进行发现、分析及证明的工作。”

因此,罗尔斯事实上是回归到政治学或哲学的最古老的传统,即关注、解释和设计政治现实。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康德和马克思,他们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他们对于那个时代的重大问题提出看法和方案。罗尔斯的工作与古典政治学一脉相传。

三.新制度主义:通向新古典主义的桥梁

如果说以罗尔斯正义论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一直在信奉政治的核心地位,经历大跨度发展的政治科学也终于回归政治学的传统,找回国家与制度的中心位置,这就是制度变迁理论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

根据制度变迁理论,理解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国家理论。国家是如何来的并不重要,因为它已经发生了。已经产生的国家拥有合法地垄断并使用暴力的权利,自然要制定有利于国家存续的经济制度和其他制度安排,因此国家理论是根本性的。如诺思所说,“最终是国家要对造成经济增长、停滞和衰退的产权结构的效率负责。因而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作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 而要成功地实现经济增长,就需要保证制度结构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对此诺思指出:“一个制度框架的总体性稳定使得跨时间和空间的复杂交易成为可能。” 因此,在诺思看来,宪法性基本结构决定着各种制度安排。

直接来源于制度变迁理论的历史制度主义被认为是产生于对只关注个体行为选择的行为主义政治学的直接批判,因而其核心是重新强调政治变迁中国家、政府和其他组织之于人的行为的影响。历史制度学派接受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规定,即将制度视为对行为起着建构作用的正式与非正式的程序和规则,而制度又分为三个层次:宏大的国家结构和民族国家的文化特质,以及具体的政府制度安排。关于制度本身的定义决定了,历史制度主义的核心特点是强调制度的“关系特征”,既定的制度结构如何影响政治行为的互动,关注国家与社会的整体范围如何影响着政治行动者决定其利益、以及如何确定他们同其他政治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历史制度学派并不忽视个人的行为偏好问题,但为人的偏好的形成和偏好的选择是由人所处的制度环境决定和约束的,而不可能是一种外生的力量。这样,“路径依赖”也就成为历史制度主义的一个主导性范式和话语。

和历史制度学派一样,既然作为新制度主义的一种而不同于传统的行为主义的理性计算,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当然也是关注制度的。理性选择制度学派产生于对美国国会立法行为的研究,它解决了立法者们经常会面对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然而,虽然重视制度安排的作用,但是理性选择制度学派还是坚信行为者既有的偏好的力量,认为政治结果其实就是行为者策略性计算的结果。为此,理性选择制度学派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创新理论,即当人们认为创设新在制度的收益大于因此而招致的成本时,新的制度就会出现;相反,人们就不会冒着风险去创新。

正是因为对于制度的重视,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被认为是重新发现“制度”而回归传统政治学。尽管新制度主义政治学已经成为一种主流范式,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越了古典主义政治学,但是相对于古典主义政治学,它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因为古典主义政治学是一种制度与价值合一性的研究。只要是制度研究,就要追问制度的价值性取向,离不开政治哲学的追问。毫无疑问,研究中观规则和微观行为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不会对价值感兴趣,而历史制度主义同样忽视了思想观念即政治价值的作用。

首先,对于制度变迁理论而言,更多的是研究既定政治制度下的以渐进变迁为主要方式的连续性的制度变迁,而较少涉及那些革命性变革的非连续性变迁。 在连续性的制度变迁中,有效制度是怎么产生的呢?在诺思看来,这一方面是因为世界上其他地方存在的示范效应的激励,另一方面是非正规规则即传统、习俗和道德以及由此而减少的交易费用。因为源于价值的文化遗传的非正规规则是正规规则的延伸与应用,对制度结构具有普遍的影响,而有些有效的传统(如勤劳、诚实与正直)能降低交易的成本,使复杂的生产交易成为可能,有效制度得以产生。 我认为,非正式规则推动有效制度产生的假设直接违背了发展中国家的很多基本经验。源于文化遗传中的非正式规则在很多时候是制约而不是推动着有效制度的产生,比如中国洋务运动中的“体”、“用”之争。诺思所说的非正式规则,或者是青木昌彦所说的“共享信念”(shared beliefs), 显然不是那种引领制度变迁、甚至与非正式规则相冲突的思想观念。

其次,历史制度主义虽然研究历史分期并提出在历史的关键点上导致了制度分化,但是基本上都是就制度而论制度,依然不能摆脱路径依赖和制度锁定的思维,因而不能解释新的制度到底是怎么产生的。

单纯的制度研究就不能回答很多问题,必须引入作为政治哲学的一些思想观念,尤其是值得参考对政治哲学有着革命性贡献的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哲学。通过前面关于罗尔斯正义论的讨论,我们相信,正义论与制度变迁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有惊人的相似形。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是关于正义论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最大均等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具有字典式秩序的关系。在我看来,罗尔斯事实上在讲述制度变迁理论的政治结构即国家性质决定社会与经济结构,因为第一原则讲的正义论的政治性主体结构,第二原则讲的是正义论的社会-经济主体结构。事实上,无论是制度变迁理论,还是历史制度主义与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到最后都回避不了应该是什么制度、什么样的制度是好的这样的终极性思想观念问题。

已经有“Bring Ideas Back In”呼吁,也有了将观念因素嵌入制度变迁的研究, 而中国和印度自经济改革以来的制度变迁经验,都在印证着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些基本命题,即不同的制度安排导致不同的经济绩效。但是,东方两个大国经济转型的一些关键问题又是对制度变迁理论的一系列疑问:既然制度结构决定着制度安排、制度具有“锁定”作用,为什么两国绝然不同的政治制度(制度结构)却产生了经济上的基本相同的制度安排而导致类似的经济增长?研究表明,在制度结构不变的条件下,是新的思想观念在引导制度安排的创新并带来巨大的制度变迁。

四.新古典主义政治学

罗尔斯的正义论和新制度主义政治学一方面将政治学带回传统,一方面还在发挥着中介性质的作用而把政治学向前推进一大步,形成“新古典主义政治学”。简单地说,新古典主义政治学的要旨是:

第一,制度中心论。这里的制度既包括古典主义所研究的政体、制度结构,也包括新制度主义政治学所指的中观性和微观层面的规则,以及制度变迁理论和历史制度主义所指的作为非正式规则的遗传性文化。

第二,政治科学与政治哲学的统一性。20年前开始兴起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重新发现“制度”对于政治行为和政治发展的决定性意义,但依然是政治科学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即使是很有解释力的新制度主义的有关流派,仅仅由于对政治生活的制度性解释所具有的单向性思维特点,就注定了其理论局限性。幸运的是,在政治科学一路前进的时候,以研究价值和规范为主的政治哲学从来没有停止过发展的脚步,并没有因为政治科学成为显学而黯然失色,如罗尔斯的正义论。政治哲学不但在纯粹的理论思辩和争论中发展,同时更在普通人能够感知到的政治思潮的竞争和碰撞中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哲学的政策性价值和现实意义并不亚于被称为科学的政治学。单纯的政治科学不能解释本质上复杂的政治过程,必须借助于政治哲学。要令人信服地解释制度变迁,既少不了政治科学关于制度作用的分析,也离不开政治哲学关于制度价值的关怀。

第三,研究方法上的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统一性。因为研究的核心是制度,所以研究宏观的政体与制度结构要考虑到个人的偏好选择问题,研究特定的中观或微观组织与规则要有大历史观即整体主义的预设,任何偏废都可能带来解释上的缺陷,尽管研究不同类型制度时对于整体主义或个体主义的倚重程度不一样。

政治学说史似乎走了一个正、反、合的历史过程。以研究制度起家的政治学在经历了行为主义的背离以后,又重新回到了原点。当然,本文所提出的新古典主义不是简单的回归,虽然都是以制度为中心,但是新古典主义的制度已经大大不同于古典主义的制度;更重要的是,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方法论上的统一性更是古典主义政治学所缺失的。新古典主义政治学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新古典主义是否和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一样有生命力?只能等待时间的考验,需要经验性课题的检验。问题总需要提出来,本文算是抛砖引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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