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认为研究自然实体和自然运动需要知道四种原因:质料因、动力因、形式因和目的因。但是,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在这四种原因中只有动力因具有因果性、是产生物理运动的真正原因,目的因不具有因果性、只是一种服务于认知者的解释模式。弗拉斯托斯(G. Vlastos)的解释是这种流行观点的代表,但以戈特瑟夫(A. Gotthelf)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认为目的因具有像动力因一样的因果性。弗拉斯托斯一派的解释建立在一种可疑的和有局限性的“因果性”概念之上,而戈特瑟夫一派的解释混淆了目的因与动力因的作用方式。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是一种真正的、能产生物理运动的原因,但它产生物理运动的方式不是像动力因那样接触并推动受动者。目的因通过为动力因奠基而产生物理运动,因为它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是动力因和运动存在的基础,也是自然实体之存在和运动所遵循的普遍规律。
关键词:目的因;动力因;运动;因果性;奠基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二卷第三章中引入了他广为人知的四种原因(αἴτια):质料因、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例如,一栋房子的质料因是构建它的砖石,形式因是房子的形状,目的因是房子的功能(如遮蔽风雨),动力因是建筑房子的工匠。他这样说:
我们探寻的是知识。人们不认为他们对事物有知识,直到他们把握到了关于这个事物的为什么(即这个事物的本来原因)。显然地,对于生成和毁灭以及所有的自然运动,我们也必须这样做。知道它们的原因,我们或许就能在每一次探寻中指涉它们。一者,一个事物从之而来的东西以及从开始就存在的东西被称为一种原因,例如,雕像的铜,碗的银,铜和银这些种的属。二者,形式或形状,即本质的定义和它的属被称为原因,例如,八度音的2∶1,以及全部的数,定义的部分。三者,运动或静止的最初本源(πρώτη ἀρχή),例如,慎思的人是行动的原因,父亲是儿子的原因,一般地,产生者是被生产者的原因,推动者是受动者的原因。四者,目的或做一件事是为了什么(τό οὗ ἐνεκα),例如,散步是为了健康。“他为什么散步?”我们说“为了健康”,说出这个答案后,我们认为已经给出了原因。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一切的中间步骤,它们被其他事物的行动产生,并作为朝向目的的手段,例如减掉肉的重量、清洗、药物或手术器具都是朝向健康的手段。所有这些事物都是为了目的,尽管它们彼此不同,有些是活动,有些是工具。(《物理学》2.3, 194b15-195a3)
因此,亚里士多德的“原因”有多种意义:质料因是一个实体的物理构成,形式因是一个实体的定义或本质,目的因是一个运动所为的目的,动力因是运动或静止的最初本源。
然而,有些学者认为质料因、形式因和目的因这三种原因都不具有引起一个物理运动的因果性,只有动力因能够产生一个物理运动,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四因中只有动力因具有产生一个物理运动或物理效果的因果性,其他三种原因都不是真正的原因。例如,安娜斯(Julia Annas)在《亚里士多德论非动力原因》一文中指出:“认为这些(质料因、形式因和目的因)都是原因是荒谬的。铜不可能产生雕像,目的也不可能从未来向现在施加神秘的原因拉力,那些认为它们具有因果性的人一般都预设了一个多变的和含混的因果性概念。不再把aitia看作原因而是认为它是一种解释、一种对‘因为什么’的回答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那么,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真的不具有产生物理运动的因果性吗?甚至亚里士多德的“αἴτια”概念是含混不清的吗?
本文将论证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不仅仅是一种解释,毕竟在他本人使用的“散步是为了健康”这个例子中,“健康”并不仅仅是对“为什么散步?”的一种回答,它还是散步得以发生的一个必要前提。亚里士多德还提到“药物”和“手术器具”的目的因是健康,但健康并不是对药物或手术器具的某种解释,药物的生理效果(如腹泻)和手术器具的物理运动(如切割)是为了实现健康而被产生的。本文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具有引起物理运动的因果性,但它产生作用的方式与动力因产生作用的方式不同,目的因通过为动力因奠基而产生运动。这种奠基性指的是目的因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因为它是后者存在的本体论基础。让我们的论证先从那些否认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解释开始。
二、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不具有因果性的解释
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不具有因果性的当代解释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以弗拉斯托斯于1969年发表的《〈菲多篇〉中的理由与原因》一文为标志。这种解释将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看作对一个对象(包括自然物和人造物)和运动为什么如此的四种不同解释(explanation)。在这四种不同的解释中,只有动力因提供了因果解释,因为只有动力因具有产生一个物理运动的原因效用,而其他三种原因均不具有因果性,它们只是从认知者的角度给出的理由或解释模式。与这种解释相适应的是,它的支持者们认为亚里士多德的“αἴτια”概念比后休谟时代的科学解释中的“原因”概念要含混得多,在四因之中只有动力因勉强与这个原因概念相匹配。因此,不把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误认为一种“原因理论”是巨大的思想进步。
为了澄清这些研究者反对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理由,以及这种解释中的“因果性”的含义,我们以弗拉斯托斯、刘易斯(F. Lewis)和库珀(J. Cooper)的观点为例进行分析。
弗拉斯托斯借用了亚里士多德讨论目的因时援引的“健康”的例子。他说:“把这个aitia看作原因不仅是奇怪的更是荒谬的。一个病人依靠散步获得的健康现在并不存在,或许绝不会存在,因为他的散步或许不会导致健康,他或许会在某次散步时心脏病发作,这个不存在的和可能从来都不存在的东西如何引起他散步或者其他运动呢?如果把我们的‘为什么’问题转化为关于原因的描述,我们将绕回内涵语境(intensional context)的观点上,并把这里的原因不看作这个人期待从散步中获取的健康,而是看作他关于散步所获取的期待——来自增进健康的强烈欲望。”
这段话表明了弗拉斯托斯反对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两个理由。一是,目的作为一个运动的结果,它只在将来存在、在当下并不存在,一个当下不存在的东西不可能引起一个物理运动。二是,目的至多只能在内在的心理状态,如欲望或期待的意义上被描述为行动的原因,但心理状态或命题态度不是产生物理运动的充分条件,因为物理事件必然要求物理原因。我们把第一个反对理由称为“目的的来自未来的神秘引力”,第二个反对理由称为“目的作为心理状态的无效力”。此外,从弗拉斯托斯的这两个理由中,我们看到他所谓的“因果性”是指原因是时间上在先的、对结果具有充分决定性的物理事件。
刘易斯在他的研究中强调这种“因果性”概念中的物理事件对结果的“充分决定性”。他在《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与质料—动力因》一文中把动力因与质料因看作一组,并认为它们是引起物理运动的动力来源,与之相对的是目的因和形式因,它们不具有因果性,因为动力因和质料因的因果链条是独立的、完整的和不指涉形式和目的的。刘易斯认为动力因和质料因的因果链条的完整性包括两个方面:动力—质料因必然使结果出现(full necessitation),以及动力—质料因链条的闭合性(exclusivity)。他解释说:“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由目的因引起的结果,都存在至少一个质料因和动力因的链条,必然使得同一个结果出现,这个原因链条本身不包含形式因或目的因作为成员,这个链条的相关的延长部分也不包含形式因。”这意味着动力—质料因的链条是产生一个物理对象或物理运动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并且是唯一的充要条件,因此,动力—质料因对结果具有充分决定性。刘易斯指出目的因和形式因尽管不具有因果性,但它们不能被取消,因为它们提供了对动力因链条的逻辑解释或形而上学解释。例如,在生物体的生成过程中,形式(即灵魂)是二阶性质,普纽玛和热的运动是一阶性质,形式是实现在作为物理基础的一阶性质之上的,因此,它们的关系是非因果性的。
库珀进一步发展了目的因不具有因果性,但提供了必要的解释效力的观点。更具体地说,库珀认为目的因解释表达了实体和运动的善的维度。他说:“有些自然事件和事实必须指涉自然目的才能得到解释,这是因为在自然运动中有些事物存在或有些事件发生是因为它们所达成的或可能达成的善。”这里的“善”指的是生物种类的永恒性和自然运动的必然性。库珀认为,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二卷第九章的论证表明宇宙的永恒性、物种的永恒性和实体生成的必然性这些事实不是动力因和质料因所适用的机械论原则能够解释的,也不是出于运气和偶然,而是由目的因和形式因来解释的。目的和形式不是一种可以还原为物理性质的倾向,而是一种不可还原的目的论倾向。这种倾向使得某些质料相互作用、以某种方式被塑形以至于产生一个良好的结果,即一个具有良好功能和适应性的生物体。
在库珀看来,关于一个生物体的生成有两个层次的解释:一是根据动力因和质料因的解释,即质料的机械论原则决定了一个生物体的生成过程,这是因果性的解释,二是根据目的因和形式因的解释,即目的论原则解释了生物体的善,这是价值论的解释。但是,库珀没有进一步阐述目的因的价值解释与质料因和动力因的因果解释之间的关系,只是满足于将它们看作同样基础的和不可相互还原的。
现在,我们可以从刘易斯和库珀的论述中总结出这一派研究者反对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第三个理由:质料因和动力因能够充分决定一个物理结果或物理运动,目的因只提供一种形而上学解释或价值解释。我们把第三个反对理由称为“质料—动力因的充足性”。与弗拉斯托斯相比,刘易斯和库珀都试图在非因果性的领域中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保留不可还原的地位,但他们都承诺了一个相同的“因果性”概念:原因是时间上在先的、对结果具有充分决定性的物理事件。
我们认为否认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三个理由都是难以成立的,而且这种解释所承诺的“因果性”概念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我们将在下文中陈述理由,在此之前,先来归纳学界已有的对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解释。
三、对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解释
有些学者反对关于对目的因的非因果性解释,他们指出亚里士多德的四因不是从认知者的角度给出的不同理由、解释模式或认知辩护,而是具有本体论上的实在性。因此,目的因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学解释或价值解释,而是像动力因一样具有引起物理运动的原因效用。我们以贾德森(L. Judson)和戈特瑟夫的观点为例进行分析。
贾德森在研究不动的推动者(unmoved mover)如何产生运动时发现,不动的推动者是作为欲望的对象引起运动的,它既是目的因又是动力因。贾德森指出,弗拉斯托斯所谓的“动力因和目的因的作用方式不兼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在一般的自愿行动中,已经存在的欲望对象解释了运动是如何产生的,即它解释了欲望是如何形成的,而欲望是行动的动力因。所以,动力因作为动力因起作用是因为它同时也是目的因。为了避免把动力因的作用方式仅仅理解“传递动能”,贾德森区分了两种类型的动力因:一种是在推动者和受动者之间传递动能或运动的“能动的动力因”(energetic efficient cause),另一种是不传递动能的“不动的动力因”(non-energetic efficient cause)——灵魂、技艺、宇宙的第一推动者都是这一类。贾德森认为第二种动力因,即“不动的动力因”也是目的因。
戈特瑟夫于1976年发表了《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概念》一文,旗帜鲜明地反对弗拉斯托斯一派学者将目的因看作一种解释模式并否认其因果性的观点。他认为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具有一种“形式潜能”(potential for form),这种“形式潜能”不能被还原为元素潜能之总合,而是被目的定义的、在本体论上原初的潜能。他这样来定义“生成的目的”(coming to be for the sake of)概念:“A是生成中的一个阶段,A的生成是为了一个作为生成结果的成熟的和具有功能的生物体B,当且仅当:A是导向B的连续运动中的一个必要(或最可能的)阶段,并且这个运动是B的潜能的(部分)实现,这个实现不能被还原为元素潜能的实现的总合——元素潜能的实现不涉及B的形式。”因此,如果A的生成是为了B这个目的,那么A这个运动是B的潜能的实现或部分实现。换言之,在一个生物体生成的必要阶段中,目的因是必不可少的,质料因和动力因的机械论原则不能充分决定发展的过程和结果。
戈特瑟夫发展了自己早年的观点,进一步指出形式和目的在生物体的生成中具有推动作用(agency)。他指出许多人时常把动力因与质料因相结合,但是亚里士多德也时常提及灵魂和形式是运动的来源,因此,存在一种可以称之为“形式—动力”的原因,即推动者是形式本性或形式的潜能,以及类似的实体。戈特瑟夫发现亚里士多德在对胚胎发育和生物体器官的生成顺序的研究中整合了动力因和目的因,即对胚胎发育的动力因链条的解释必须在形式—目的因的框架中才是完整的。例如,父亲作为最初的动力因作用于母亲提供的质料(即经血)上,父亲通过精子携带的运动产生作用,而精子携带的运动最终导向了一个成熟的、与父亲的形式一样的子代,这个子代的生成依赖精子和经血,而精子和经血都是营养物的剩余。所以,父亲引起的运动与在他自身之内维持形式的运动是同一个,即营养灵魂的运动。
我们认为戈特瑟夫正确地解释了目的因在生物体的生成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原因,它推动了生物体部分的形成和发展,而质料—动力因不能充分决定一个物理结果或物理运动。所以,戈特瑟夫成功地反驳了库珀和刘易斯等人提出的目的因不具有因果性的第三条理由,即“质料—动力因的充足性”。此外,我们同意贾德森和戈特瑟夫提出的目的因具有因果性、是一种真正能够产生物理运动的原因的观点。然而,贾德森和戈特瑟夫的解释面临一个问题:他们都把目的因看作某种类型的动力因,并把目的因的作用方式理解为与动力因的作用方式一致——即对潜能的实现。尽管贾德森区分了“能动的动力因”和“不动的动力因”,戈特瑟夫区分了“质料—动力”与“形式—动力”,但是他们都把目的因设想为像动力因一样实现潜能或传递动力,继而把“因果性”理解为原因施加“动力”于结果。这将抹杀动力因与目的因的差别,甚至威胁目的因和形式因的基础地位——如果目的因的原因效用被等同于或还原为动力因,那么动力因就是在本体论上更基础的。我们将论证目的因的原因效用是实在的,但它不是“另一种”动力因,而是动力因存在和产生物理效用的本体论基础。
四、目的因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
让我们回到开篇引用的《物理学》第二卷第三章的文本。在194b15-195a3这个段落中,亚里士多德提到动力因的两个例子:慎思的人是行动的动力因,父亲是儿子的动力因。慎思的人或父亲都不是一个物理事件,而是一个物质实体,而且它们能够作为动力因产生运动是因为在自身之中拥有“慎思”或“人的形式”。所以,动力因作为“运动和静止的最初本源”是有条件的:它必须事先拥有形式或目的。因此,自然运动的动力因要作为动力因起作用就必须已经拥有目的。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二卷第七章中对四因之关系的说明或许是一个被忽略的文本,不过,他在这里明确指出了目的因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他说:
现在,原因有四个,研究自然的人应当知道它们的全部,有关自然的“为什么”的回答应当指涉所有的原因——质料、形式、推动者和目的。后三者常常重合为一,因为是什么与为什么是同一个,而运动的最初推动者与它们是同一个种。因此,人生人,一般地,所有因为自身被推动而引起运动的事物都是如此,但自身不是这种类型的事物不在自然哲学的范围之中,因为它们引起运动不是因为拥有运动或者自身有运动的本源,而是自身不能运动。因此,存在三种研究的分支:一是不能运动的事物,二是能运动但不朽的事物,三是可朽的事物。所以,对“为什么”问题的回答是质料、是什么和最初推动者(τὸ πρῶτον κινῆσαν)。因为,就生成而言,原因大多数时候是在最后这个方式上被探寻的——什么在什么之后被生成?什么是最初的推动者或受动者?以及这个序列中的每一步是什么?但是,引起自然运动的原因有两种,其中一种是非自然的,因为在它自身之中没有运动的本源(κινήσεως ἀρχήν)。属于这种类型的任何原因都不是因为自身运动而引起运动的,它是完全不动的、最初的存在,是事物的形式或是什么,因为这就是目的或所为的什么。(《物理学》2.7,198a22-198b4)
这段文本的含义有以下三点。首先,亚里士多德指出研究自然的人应当知道全部的四种原因,这意味着对于任何一个自然物或自然运动,关于它的知识必须包含所有的原因。因此,四种原因是一个整体。如果人们仅仅知道一个自然物或一个自然运动的质料因和动力因,但不知道它的形式因和目的因,那么他就尚未获得关于这个事物的真正的科学知识。一个自然物和自然运动不可能仅仅有动力因和质料因,而没有目的因和形式因。
其次,形式因、动力因和目的因在大多数情况中重合为一。亚里士多德认为形式和目的是相同的,因为对一个自然物“是什么”的回答与对这个自然物“为什么”的回答是同一个。这并不是说一个自然物的形式因和目的因在数目上等同,而是说它们是对同一个本质的不同表达。当这个本质作为定义内容来理解时,它是形式因,当这个本质作为所为的目的来理解时,它是目的因。因此,“目的”指的并不是运动所达成的某个物理对象,如一座房子或一棵橡树,而是实现在这个物理对象中的形式,如这座房子的遮蔽功能和这棵橡树能结出橡子的本质。此外,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动力因与形式因和目的因属于同一个种。例如“人生人”,父亲是儿子的动力因,但他们属于同一个种,即父亲和儿子拥有同一种形式。因此,一个自然物的动力因与它的形式—目的因属于同一个种。所以,在亚里士多德的四因中,动力因应当与形式因和目的因归为一类,与之相对的是质料因,而不是像刘易斯(包括库珀)认为的那样把动力因与质料因合并。
第三,亚里士多德指出,自然运动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动力因,还有一种不在自然哲学的研究范围之中,而是在形而上学的研究范围中。与动力因不同,它引起运动的方式不是靠自身运动,而是自身不运动。亚里士多德在这里明确指出这种“不动的推动者”是形式和目的。因此,不动的推动者并不仅仅指神圣实体或纯形式,还包括自然实体的形式和目的。
那么,不动的推动者与动力因是什么关系呢?亚里士多德并非对这个问题毫无知觉,相反,他敏锐地指出“就生成而言,原因在大多数时候是在最初的推动者这个方式上被探寻的”。因此,我们对于“为什么”的回答是一个完整的动力因链条:什么在什么之后被生成,什么是最初的推动者,以及这个链条中的每一步是什么。亚里士多德认为,动力因链条的起点是不动的推动者,它自身不动但引起动力因的运动,而动力因受到推动又推动其他物体。对于宇宙运动而言,这个不动的推动者是神圣实体,对于实体生成而言,这个不动的推动者就是自然物的形式和目的。因此,动力因链条的起点是目的因。
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观点在别的文本中得到了更多的佐证。在《论生灭》第一卷第七章中,他在解释动力因的序列时提到了“两种推动者”。他说:
推动者有两种,包含运动之本源的被认为能推动(因为本源是最初原因),以及与受动者和生成最近的推动者。生产者也有类似的区分,因为我们既说医生是健康的生产者,也说酒是健康的生产者。在运动中,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最初推动者是不动的,对于有些事物来说这是必然的,而最近的推动者总是因自身被推动而传递运动。在生产中,没有什么能够阻止最初生产者是不受作用的,而最近的生产者引起作用且自身被作用。因为,如果事物没有相同的质料,那么生产者引起作用但自身不受作用。因此,医术(ἡ ἰατρική)产生健康但自身不以任何方式被接受治疗的东西作用。但是,食物在产生作用的同时也被作用,因为在产生作用时,它同时被加热或被冷却或以类似的方式被作用。现在,医术是本源,而食物是最近的和接触的(ἁπτόμενον)推动者。(《论生灭》1.7,324a26-324b3)
因此,在一个动力因链条中可以区分两种推动者:一种推动者是自身不动但能引起其他事物的运动,它处于原因链条的开端,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最初推动者”,如医术。另一种推动者是离生成过程最近的和接触受动者的,它通过自身的运动而引起受动者的运动,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最近的推动者”,例如,食物或酒。这个动力因链条是:不动的推动者或最初推动者推动了最近的推动者,而后者通过接触又推动另一个受动者,直至生成过程结束并得到最后的产物。例如,治疗疾病获得健康的过程的起点是“医术”,医术是一种是存在于(医生的)灵魂中的关于健康的知识(即目的),医生会思考如果要得到健康,那么必须要求什么事先存在——例如用酒清洗伤口,紧接着这个思考的行动便是将酒精倾倒于伤口上,酒精杀灭细菌使得身体恢复健康。因此,这个例子的动力因链条是:医术-医生-酒精-细菌杀灭-身体健康。需要澄清的是,亚里士多德并不是把“医生”看作“最初推动者”,而是把在医生之中的“医术”看作最初推动者,医生是因为拥有医术才能起推动作用的。贾德森已经注意到亚里士多德对两种推动者的区分,但他没有认识到“不动的推动者”是“能动的推动者”的形式和目的。所以,动力因在推动者的原因序列中不是第一位的,它的运动是由不动的推动者引起的。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八卷第五章提供了一系列论证,证明了不动的推动者和目的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我们来考察其中一个论证。他认为运动遵循一个原则:任何运动的事物都是被其他事物推动的(《物理学》256a4),因此,任何一个受动者必然有一个推动者,而这个推动者亦可以作为受动者被另一个事物推动。但是如果一个“推动者-受动者”的原因链条不是无穷的,就必须有一个起点。这个起点要么是一个自我运(推)动者,要么是不(受)动的推动者。这个起点不可能是自我运动者,亚里士多德这样说:
自我运动者不可能作为整体推动自身。否则,它将被整体移动,即它将有一个不可分的运动形式,它整个地被改变和改变(其他事物),因此,它将同时教和学,它将同时是治疗者和被治疗者……因此,同一个事物将同时在同一个方面是热的和不热的,类似地,对于其他任何事物,推动者与受动者必然有相同的名字。所以,自我运动者的一个部分引起运动,另一个部分被推动。(《物理学》8.5,257a34-257b13)
这个论证假设“自我运动者”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那么自我运动者应当作为整体推动自身或作为整体被推动。但是,根据这个假设会得出荒谬的结论:一个自我运动者将同时推动和受动,就像同一个事物同时在同一个方面是热的和不热的。因此,这个假设是错误的,自我运动者不可能是不可分的,而是必须包含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推动者,另一个部分是受动者。自我运动者所包含的这个推动者不可能在任何意义上受动,否则将再次重复荒谬的结论。所以,自我运动者之中的推动部分是不动的但引起其他部分的运动。由此,动力因链条的起点不是自我运动者,而是不动的推动者。
然而,有人或许会质疑:一个传导动力的因果链条如何可能拥有一个不动的起点?这似乎是不可理解的。安娜斯和弗拉斯托斯否认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第一个理由便是:如果目的因是具有因果性的,那么它必须从未来向当下施加一种神秘的“拉力”。因此,他们无法设想一种不具有动力或能量的原因能够产生物理运动。这种“无法设想”可能部分地源自于现代人已经接受牛顿物理学的惯性定律:在没有外力的干扰或合力为零的情况下,物体要么静止,要么做匀速直线运动。因此,惯性定律预设了运动状态的改变或物体从静止到运动的改变必然是受力的结果。但是,亚里士多德认为运动不是建立在与“力”的关系上——运动的发生不是受力的结果,而是建立在与“存在”的关系上——运动的发生是存在的一种形态。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运动不是一种“非存在”——如巴门尼德、芝诺和某些对话录中的柏拉图所认为的那样,而是一种存在、一种现实性(201b32)。亚里士多德是用存在来定义运动的,当他说目的因是动力因链条的起点时,这个起点不是“动力起点”,而是“存在起点”。
五、目的因的奠基性( grounding )
目的因是动力因链条的“存在起点”,因为目的而非动力是本体论中的基础,这是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的一个核心思想。我们主要从目的为运动定义,目的在本体论上的优先性,以及目的的必然性,三个方面来阐述目的因的奠基性。
首先,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运动不是由引起它的动力定义的,而是由它的目的定义的。他在《物理学》第三卷中将运动定义为“潜在者作为潜在者的现实性(ἐντελέχια)”(201a11-12)。例如,建筑房屋这个运动是“潜在的房屋,如砖石,作为被建造者的现实性”。学习这个运动是“潜在的学习者,如学生,作为能接受知识的人的现实性”。尽管如何理解亚里士多德的运动定义在学术界有许多争议,但毫无争议的是运动是由“现实性”定义的。因为运动是一种不完善的现实性(201b31: ἀτελής ἐνέγεια),而实现性恰恰是目的(1050a9)。亚里士多德说:“生成是为了一个目的,而现实性就是这个目的。”(1050a9)因此,一个运动是由它的目的定义的,即运动的本质是从它的目的那里获得的。换言之,任何一个运动都是“目的导向”的,目的的存在决定了运动的存在。如果我们把目的理解为运动的边界的话,那么这个边界构成了运动的本质部分:没有这个边界,运动将不存在,也是不可理解的。
然而,目的能够定义运动,不仅因为目的是运动的本质部分,还因为产生运动的动力因是由目的决定的。目的因在本体论上优先于动力因,这是一种本质上的依存关系,它对应的逻辑意义是指目的因是动力因存在的必要条件。这就是我们要澄清的第二个方面。
亚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学》第九卷第八章中论证了现实性在实体上优先于潜在性,因此说明了目的因在实体上优先于动力因。他说:
现实性在实体上(ὀυσίᾳ)是优先的;首先,因为那些在生成中在后的东西在形式和实体上是优先的,例如男人优先于男孩,人也优先于精子;因为前者已经拥有了形式,而后者尚未拥有。其次,因为任何生成之物都是朝向一个本源和目的而运动的。因为某物所为的东西是它的本源,而生成正是为了这个目的,并且现实性是目的,潜在性的获得(λαμβάνεται)是为了这个目的。(《形而上学》Θ8,1050a4-10)
动力因是一种潜在存在者,因为它们拥有主动潜能(active potential),例如这个段落中提到的“精子”。目的因在实体上优先于动力因:动力因的本质依赖于目的因,而非相反。亚里士多德在这个段落里提供了两个理由:一是,现实性和目的在生成的过程中是在后的,与这个过程中在先的潜在性相比,它拥有了完备的形式,例如人优先于精子;二是,目的是生成过程的本源,即潜在者和生成过程是为了这个目的而存在的。亚里士多德专门使用了“λαμβάνεται”这个动词来表明潜在者的存在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它们所为的目的,即潜在者出现或者人们制造出潜在者是为了实现某个目的,例如人们是为了建造房屋而获取建筑技艺的。这两个理由的关系是递进的,它们表明,虽然目的在一个实体的生成过程中和在时间秩序上是在后的,但它在本体论秩序上是在先的。换言之,目的虽然是在一个生成过程的最后才出现的,但它却是这个生成序列中一系列潜在者(包括动力因)的存在基础:潜在者的存在和潜能的实现(即运动)都是因为这个目的。如果一个目的不存在,那么相应的潜在者和运动也不存在。例如,如果不需要使用视力,那么眼睛就不存在,如果健康不存在,那么医术就不会被产生而医生也不会存在。
因此,亚里士多德明确地意识到一个运动的目的并非在时间中先于它的动力因,但这并不妨碍目的因也是运动的原因。我们应当区分“时间的秩序”和“存在的秩序”:在时间的秩序中,目的是在生成过程的最后才出现的,因此,目的因在动力因之后;但是,在存在的秩序中,目的是运动的本质部分,也是动力因的存在基础,因此,目的因在动力因之先。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时间只是运动的一个属性,即时间是关于运动的前后的数(219b1),它并不构成运动的本质,更不能决定运动是否存在。所以,亚里士多德的“因果性”概念并不蕴含“时间上在先”的含义,他的目的因也不会像安娜斯或弗拉斯托斯所说的那样“从未来向现在施加神秘的拉力”,因为,目的因并不是通过“推”或“拉”的方式对受动者施加力量产生运动,而是通过为动力因奠基而产生运动的。因此,目的因的“因果性”是指它对动力因和运动的奠基作用,即目的因决定了相应的动力因和运动的存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的因的“因果性”是一个本体论原则,但它不是一种“先验解释”,而是能够从自然运动的可重复性或合规律性中归纳得出。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自然运动的可重复性或合规律性是由于目的因的作用。这就是我们要澄清的第三个方面。
亚里士多德在《物理学》第二卷第八章中阐述了自然运动的合规律性来自目的的必然性。他在第八章的开篇提出了一个问题:自然运动是否只是出于物质的必然性而非为了任何目的?例如,下雨不是为了玉米成熟,只是因为物质的必然性——向上升的气被冷却后必然变成雨水落下来;某些动物的前牙尖而后牙平不是为了分割和磨碎食物,只是因为偶然运动造成的形状。恩培多克勒就持有这样的观点,即自然运动不是为了某个目的,只是出于物质的必然性或出于偶然的运动。亚里士多德拒绝了这种观点,因为“牙齿和所有的自然物要么总是按照固定的方式被生成的,要么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固定的方式被生成的,但是,出于偶然或物质必然的结果都不会是这样”。(198b35-199a1)他解释说出于偶然或物质的必然性得到的结果只能是偶尔出现,不可能总是如此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如此。例如,冬天总是下雨不可能是因为偶然,而夏天经常下雨才是出于偶然(地中海气候夏季少雨冬季多雨)。他说:
如果人们同意说事物要么是偶然的结果,要么是为了某个目的,而这些(运动)不可能是偶然的结果或出于自发的生成(ταὐτομάτου),那么它们一定是为了什么。这样的事物都是出于自然的,我们讨论的那个观点的作者们也会同意。因此,为了什么(τό ἕνεκα)存在于自然实体和自然运动之中。(《物理学》2.8,199a3-8)
因此,某个总是如此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此的自然运动不可能仅仅出于物质的自发性,即质料元素的必然性,也不是因为偶然性,而是为了某个目的。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解释合并了物质的必然性与运动的偶然性的作用,认为仅仅根据物质自身性质的运动(即自发的生成)或根据偶然性并不足以解释人们经验世界中的某个自然运动为何具有可重复性,某个自然实体为何具有稳定性。例如,人为何总是由人生的,牛为何总是由牛生的,前牙为何绝大多数是尖的。所以,目的因对于一个自然实体的生成是必须的,并且目的因保证了一个自然运动必然如此。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可以通过一个自然运动的合规律性,即“总是”或“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来识别目的因。
现在,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不是一个有意识的主体的计划或预期,更不是一种任意的意志或心理状态,而是具有必然性和普遍性的实在规律。在他看来,“目的导向”是运动的普遍的实在结构,既适用于自然运动,也适用于人的行动。人造物是为了某个目的,自然物也是为了某个目的,依据技艺的生产是可能出错的,而依据自然的生产也可能出错——生成畸形或怪物,“技艺模仿自然”(199a16)比喻的正是这种普遍的目的论结构。因此,弗拉斯托斯反对目的因具有因果性的第二个理由,即“目的作为心理状态的无效力”,也是难以成立的。
结 论
亚里士多德的目的因是一种真正的、引起物理运动的原因,但它不是另一种动力因,而是动力因链条的存在起点,因为目的因通过为动力因奠基而产生物理运动,即目的因是动力因存在和产生作用的基础。换言之,动力因的原因效用不是自足的,而是建立在目的因之上的。当亚里士多德说某个动力因引起了一个运动或某个动力因推动了一个受动者时,目的因已经实现在这个动力因之中——要么作为它的形式(如医生掌握的医术),要么作为它的活动和功能(如船桨的划动)。所以,动力因和目的因是一个原因整体:目的因是这个原因整体中的基础,而动力因(和动力因链条)建立在目的因的基础之上并直接施加效力于结果之中。
因此,目的因具有原因效力或“因果性”并非因为它是一种时间上在先的物理事件,而是因为它是一种在存在上优先的、为运动和动力因奠基的实体。目的因对结果具有充分决定性,因为它是结果存在的前提并规定了结果的本质。所以,如果我们局限于后休谟时代的对“因果性”概念的理解,那么亚里士多德的“αἴτια”概念不仅是含混的,更是错误的,因为不仅目的因、形式因和质料因都不具有因果性,甚至动力因也无法适配这种原因概念——一个尚未获得目的或不处于实现活动中的动力因是无法产生运动的。
然而,如果我们在“因果性”概念的内涵中排除“时间上在先”和“物理事件”,并由“对结果具有充分决定性”来规定“因果性”概念,那么亚里士多德的“αἴτια”概念是一致的和深刻的。原因就是指在存在上优先的、为结果之存在奠基的实体——实体并不局限于物质实体,也包含非物质性的形式和活动。尽管“αἴτια”有四种,但它们作为整体符合这个含义,即它们以不同的方式为结果之存在奠基:目的因和形式因是物理运动的“存在起点”与合规律性的来源,动力因依赖于目的因并直接引起运动,质料因是运动的物质载体。因此,每一种原因都与结果的本质有关,并整体决定着结果是否存在。所以,原因与结果在本体论层次上是不对称的,后者依存于前者:原因规定了结果的本质并且是其存在的基础。正是原因在本体论上的奠基性保证了它对于结果的充分决定性以及它对于结果在认知上的解释效力。因此,那种将内涵限制在时间上在先的物理事件并仅仅从逻辑上的充要条件来规定“因果性”概念的做法,要么是可疑的,要么是无根基的。
本文载于《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