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耀章:国有制产权改革比较研究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3 次 更新时间:2026-09-25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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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耀章 (进入专栏)  

有国家存在,就有国家财产、国家所有制和国有企业。在我们这个"一球两制"的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历史类型的国家所有制:一是资本主义国有制;一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尽管它们各有其不同的性质特点,但它们都处于运动、变化和改革之中。本文拟就有关资本主义国家、前苏联东欧国家以及我国的国有制产权改革情况作初步比较,以便推进我国国有制产权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向纵深发展。

关于资本主义国有化及其"改革"

资本主义的国有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特别是发展到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历史阶段的必然结果。它既是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种手段,又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发展到高级阶段的一种表现形式。20世纪资本主义的国有化,较早兴起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等国的国家资本主义,成长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希特勒推行的"国家社会主义"期间。资本主义国有化作为一种浪潮席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所有的西方国家。但在各国国有化的情形和程度有所不同。一般说来,法国、英国等国的国有化程度较高,国有企业生产和投资总值的比重占全部企业的1/5左右,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也相应比较多。相比之下,美国、德国、日本、瑞典等国的国有化程度比较低,国有企业生产和投资总值的比重约占全部企业的1/10至1/20不等。虽然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都是一些比较重要的企业,政府又掌握了实现干预的有力手段,能影响国家经济活动的水平和方向。

资本主义的国有制企业主要是一些投资大、收效慢、收益少而又是社会必不可少的公共事业和基础工业和国防工业等。它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国家直接经营管理一部分;另一种是国家以参股方式成为某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以控制该企业。这种企业叫"国家参与制企业"。它可是由国家发行股票,吸收资本或向私人资本出售原国营企业的股票,组成由国家控制为主体的持股公司;它还可以是由国家以购买私人企业股票方式进行投资。资本主义国有制企业往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资本主义国家是理想的"总资本家"。资本主义国有化往往既表现总资本家与具体资本家间根本利益一致的一面,又表现总资本家与具体资本家间具体利益相矛盾的一面。因此,资本主义国有化量的大小、程度的高低、范围的广窄、在一定时期是有限度的,并受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支配。例如,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掀起了一股非国有化社会潮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国有化进行了"改革"。具体做法是采取种种方式把政府资产和经济职能转移给私营部门。如:英国自1979年开始把百亿美元的政府资产卖给私营部门,英国的航空公司、全国煤气供应系统和国家供水系统也相继出售。日本把国家铁路出售给私营企业,国营电话系统也向公众出售股份。墨西哥已把数十家国有公司卖给私营部门,还出售几百家国有企业。私有化主要涉及私人管理,在竞争条件下一般要比公共管理效率高一些,但私有制化并不是一种灵丹妙药。从资本主义国有化浪潮的高涨到回落"倒退"可视为一个历史周期,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同社会主义的国有制相比,资本主义国有化的性质特点主要在于:它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的,它的建立带有某种自然性"被动性"特点,受到战后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和制约。其中,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制和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先后建立也是一个重要的外部因素。70—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非国有化浪潮也是受到国际国内形势影响和制约的结果。它说明资本主义国有化同其私有制性质的一致性,说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强大的惯性,同时也说明资本主义的国有化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比具有某种异质的因素或成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资本主义的国有化是向社会主义迈进的一节阶梯,它比资本主义的个人私有制更接近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国有化高潮的来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对于我们来说,更为重要的是要研究资本主义国有化的存在形式、运行机制及其"改革"的举措,对于社会主义国有制的改革有哪些借鉴意义。应当指出的是,资本主义非国有化的"改革"同社会主义国有制改革中存在的否定公有制,实现私有制的倾向和现实,并不具有内在必然的联系。根据以上分析,资本主义国有化的主流仍然存在和潜在,它并没有成为过去,它们正在发挥着作用,为新的国有化来临准备着新的基础。

关于原苏联东欧国有制产权的改革

按照马克思主义社会历史科学理论,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所有制应该是在资本主义高度国有化基础上,通过社会革命的方式加以改造以后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初始形式,通过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过渡到没有国家制度的社会所有制。然而,现实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则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性产物,是在剥夺剥夺者之后自觉地建立起来的。由于它缺乏逻辑上应该具有的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所以,在现实中就很难寻找到与实际生产力状况相适应、又能体现公有制性质的经济体制。尽管如此,既作为一种手段,又作为目的本身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对社会主义国家初期的建设也曾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弊病日益显露出来,集中表现在产权虚置或被分割问题上面,人人都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并没有谁对它具体负责。因此,必须加以改革。

从苏联东欧国家改革的实践看,国有制产权改革的大体思路或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外国改革"或"体制外革命",即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结构中缩小国家所有制的比重,扩大集体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另一种是"体制内改革",即对国家所有制形式进行改革,这又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不改变国家所有制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扩大企业的自主权,让工人参与企业管理;另一种方式则是废除国家所有制,实行社会所有制。随着苏联东欧社会事变的发展,第一种思路逐渐占了上风,成为主导地位,并使之蜕变,走向了极端,从事变的结果看,苏联东欧国家所有制的改革似乎还有第三种基本思路,这就是"革公有制国有制的命",完全否定国家所有制,彻底私有化,我们以南斯拉夫和匈牙利为例。

南斯拉夫开了社会主义国有制改革的先河。同其他国家的改革相比,南改革一个鲜明特点是:从最难的问题着手,即从改革国家所有制开始。南认为,国家所有制真正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参加劳动的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它可能使国家机关获得巨大的权力而凌架于社会之上。变成高度的集权,从而使民主集中制蜕化,继承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精神。因此,应当首先改革之,用社会所有制取代的国家所有制,认为这种生产资料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集体或集团,更不属于个人而只属于社会所有,认为社会所有制是比国家所有制更高级、更发达的形式,是一种能够使劳动者直接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形式。应当指出,关于所有制的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设想。南改革的可贵之处就在于敢于走前人没有走过的路,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设想变为实践。但由于南教条主义地对待马克思恩格斯这一设想,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脱离了南的国情,加上没有任何可供借鉴的经验,改革的结果是不令人满意的。南的改革并没有能够解决国家所有制的产权虚置问题,造成了企业行为的扭曲,经济紊乱和低效益。然而,南改革国有制的最初尝试为后人提供了宝贵的经济教训。

匈牙利是继南改革后较早改革国家所有制的国家之一。匈主要采取了体制内改革和体制外改革相结合的思路,侧重于所有制结构的重构。匈实行多元所有制结构,在长期改革实践中,一直没有保持国家所有制一元的主体或主导地位。多元所有制结构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发展态势,即集体所有制比重大,国家所有制比重和个体所有制比重小。而且选择了计划市场经济体制。但整个说来,匈的国家所有制改革局限于结构调整,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政府职能并未到位,绕开了产权被分割和虚置问题。因此这个问题依然故我。

至于苏联,自斯大林之后到戈尔巴乔夫执政之前,虽然有多项的中央集权经济体制改革,但没有触动国家所有制,认为国家所有制是最高形式,不可动摇。戈尔巴乔夫在苏共27大上提出了所有制结构改革的问题。后来,由于东欧剧变,苏联走得更远。总之,前苏联在改造国家所有制方面,可供借鉴的东西更少,甚至教训多于经验。

关于我国国有制产权的改革

我国国有制产权改革比苏联东欧国家晚了20多年,属于"后发型"的改革。因此,它有后发型所具有的优势,它可以吸取苏联东欧国家的国有制产权改革的经济教训,包括吸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化条件下的产权制度、政企关系、管理制度、公司制度和市场机制等方面一切有益的经验,从中总结出具有共性的东西为我国国有制的改革服务。

实践也同样证明,国家所有制并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唯一形式和最高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每个社会主义国家都可根据本国的情况改革国家所有制形式。我国原有经济体制的所有制结构的突出特点是:所有制结构过分单一,公有制包罗万象、一统天下,并且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体制。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从已有的经验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所有制产权改革的基本思路应当是:既不否定国家所有制(起点与终点的一致性,防止改革过程中的嬗变),又不废除国家所有制;既要在体制外进行改革,更要在体制内进行改革;既要适当缩小国家所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比重,又要同时确保国有经济仍占主体或主导地位;既要扩大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又将其控制在适当的速拨、程度和范围内;既要保证国家所有制的公有制主体、主导性质,又要改变其实现形式;既要贯彻所有权经营权分离原则,履行政府管理宏观经济职能,又要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施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科学结合,履行管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职能,把作为协调者的政府与作为竞争者的政府双重角色分开;国家即政府既要统一行使好拥有的和保留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又要适时、适度地向地方、向企业、向企业法人代表,向企业职工让渡所有权;既要在法律制度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生产资料主人地位的一致性,又要在事实上创造条件,让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逐步实现劳动者即企业职工与生产资料的直接接合。

只有做到上述各点,我们才能全方位地进行国有制改革,防止片面性,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极端。也只有做到上述各点,中国的国有制改革才能既区别于发达资本主义国有化"改革"又区别于苏联东欧国家的国有制改革;才能既学习和吸收发达资本主义国有化"改革"和苏联东欧国家国有制改革中的有益的东西,又可以防止它们当中的错误的有害的东西对我国改革的影响和破坏,避免前苏联东欧国家改革结局在我国的复制。保证我国的国有制改革沿着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形成国有制改革的中国特色。

通过改革我国国家所有制,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从而奠定社会化、现代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逐步推进我国国家所有制向社会所有制大目标过渡。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其间必然要经历一系列的具体发展阶段和中介环节。因此,我国的国家所有制改革绝不是一次性的行为,不可能一步到位,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国有制改革的大方向和目标已明确,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就国家所有制产权改革而言,着重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层次结构,实现产权交割配置,把国有制的所有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选定产权组织形式,实行公司制改组。

从产权所有者来看,就不是过去的一张面孔——国家或政府,而是由国家(政府)、企业(包括法人代表)、职工构成"三位一体"的产权实体。其中,国家仍拥有主体产权。国家是"总资本"所有者。其所有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直接专资专营企业的所有权,不与任何人分享;一部分是国家直接、间接控股企业的控股所有权。一般说来,前者,国家仍然一身二任,既是所有者又是经营者,或采取适当形式委托经营。后者,国家拥有所有权,而无直接的经营权,或对控股部分实行间接经营。因此,现阶段,不宜笼统提倡"两权分离"。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也并非完全如此。企业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通过控股或参股方式持有除由国家专资专营以外的国家企业股权(法人直接控股)。企业的经营者(经理、厂长)具有双重人格,一是法人代表,一是自然人,作为企业法人代表,可以代表企业拥有所有权,行使企业的经营权,包括国家所赋予的那部分经营权。作为自然人,又是企业为劳动者,同企业职工一样拥有属于自己的那份所有权。作为经营者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当时常防范自己的双重人格的错位。作为国有企业的劳动者职工主要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国家将企业的部分资产折股以优惠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或职工出资入股持有个人股权即职工个人参股的那份所有制。工人持股现象的出现是我国国有制产权改革以后出现的新情况,它同西方国家早已存在的"工人持股"现象形似但有本质的区别。另一种是监督权,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职工都有权根据有关法律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全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这是由国有制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的。

根据上述所有权层次和结构,每一个国有制企业都应当成为一个利益、命运共同体,通过适当的公司组织形式来建构。一般来说:国家独享所有权的独资企业可以组成独资公司;对于其他各种控股企业,可以视条件分别组成法人化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悄然形成的由传统股份公司演变为人法人股份公司的潮流,创造条件组建法人股份公司,更能维护国家、企业、公司、职工的切身利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公共行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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