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栋 乔耀章:整体化分散治理:中国特色政社关系与治理机制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本文共阅读 61 次 更新时间:2026-09-2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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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栋   乔耀章 (进入专栏)  

(1. 重庆工商大学 重庆廉政研究中心,重庆 400067;2. 苏州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摘要: “政社分开”改革对应的是“分散治理”趋势要求,“政社合作”改革对应的是“整体治理”趋势要求,两种政社关系改革的方向一时间陷入了一种难以融合的“互斥性”困境,因此必须进行“分散”与“整体”理论的整合,弥合政社关系重构中的方向断裂问题,“整体化分散治理”就是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应,依据这一理论,政社关系的现实机制重构将遵循循环性逻辑运行方式,在“整合”核心思想基础上,发展机制“均衡、互动、循环、协调”新功能,实现“衡力、合力、返力、协力”效应,达到合而有力的治理效果。同时政社关系重构将深刻关注宏观的历史、国家、政党等与社会组织关系问题,建构符合我国历史规律和国情政情的新型政社和治理体系。

关键词: 整体化分散治理;政社分开;政社合作;历史逻辑

DOI: 10.3969/j.issn.1002-1698.2017.07.009

一、整体化分散治理:中国特色治理方式

政社分开改革不是简单地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做文章,它应该在国家与社会这个大环境中考虑,如果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真正地位关系的确立,政社分开将永远是国家层面的“一厢情愿”。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博弈,其实问题不在于谁大谁强,国家的消亡也好,社会的复兴也好,这都不是政治真正关心的问题,问题是我们如何处理好国家在现实世界中的关系,而不至于哪一方形成对另一方的压制形势,国家与社会在治理与服务中将起着不同的分工任务,二者因为职责和角色不同,对于治理的意义是对等的。乔耀章教授指出,“社会治理是相对于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而言的,各有其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主客体及其侧重点。……在全球化的情境中,力求做到融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逐步实现从国家、政府‘治理社会’,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共同治理’,再到国家、政府与社会的‘相互治理’的历史新穿越、新境界。”[1]

当前作为治理的重要理论“分散化治理”与“整体性治理”,因为在政府与社会组织及其它社会主体的治理关系理念上存在着很大差异,前者强调社会组织及其它社会主体的中心性,后者突出党和政府在治理中的绝对重要性,二者对于治理主体的角色定位都走向了偏颇。因此如何协调好基于“分散化治理”的“政社分开”改革与基于“整体性治理”的“政社合作”改革,是目前政社关系重构的重要课题。政社合作、政社互动以及政社协同治理,所有这些美好图景的实现,必须依据于基本的客观现实:政社分开。但是政社分开不是一个孤立的政治现象,它不是为了分开而分开,其目的仍是建构政社合作互动的局面,如果没有这种理论构想的指引,没有在分开中的政社合作互动的制度构建,政社分开也将不会长久,即使是分开了那将也是“无水之渊”。因此,在政社分开的研究中,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和政治社会背景,提出可行有效的,基于平衡性理论的一套理论构想和制度体系。尝试借用“整体化分散治理”理论来重新思考政社关系优化和重组问题,这一理论是对“分散治理”与“整体治理”的有效融合,“以‘整合还是分立’‘合作还是竞争’为参量可以将公共治理分为整体性治理和分散性治理两种类型。良好的治理需要超越非此即彼的逻辑,实现不同治理模式的整合。整体性治理与分散性治理不是简单的替代关系,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实现互补。”[2]郭聪超等也分析了“市民社会”与“法团主义”对于解释我国“国家—社会”治理主体关系的结构偏颇,提出“互益性依赖”理论来实现两种理论的互补,是对“整体化分散治理”构想的有力支撑。[3]“整体化分散治理”为目前我国政社分开以及政社分开后的治理取向提供了理论参考,它代表了四种治理转型发展趋势的集合:1. 自主性与协同性的结合;2. 中国历史过程与国际先进经验的结合;3. 政府与社会双向选择的结合;4. 权能分衡与民主集中的结合。[4]

二、整体化分散治理视域下的政社关系机制建构

(一)基于政社主体间的功能差异性,利益多元化特征,需要建立相应的规范机制

政社各自职能角色不同,应建立优势互补的分工机制。政社分开的实质就是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各自优势,使政府专心于国家性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组织则专注于微观生活生产领域的社会事务的运作。政府的优势是国家政策产出地,精英人士的集中地以及公共资源的分配地,因此有关国际外交、政治法律、军事国防等重大性公共事务交由政府办理。社会组织的优势就是话语通俗性、交往生活性、生产利益性,将重心倾向于日常的百姓生活、企业生产活动、社会集体交往以至居民的自我治理、自我消遣、自我建设、自我救助等。在实施这一改革过程中,需要建立权责一致的治理体制,政府权力与社会权力相互制约,并协调互动。同时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有着相应的责任约束,二者遵守的基础原则是法律规章,具体可以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及责任清单”的模式来界定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边界。在分工机制上,可以进行归属分类,设置“岗位”或“行业”的权责边界,政社之间不能相互侵犯。在具体事务上引入“项目”制。这种服务更多样更个性,组织模式更民主。体现了服务供给从单一主体向多元主体参与的转变,形成了自上而下的,由内向外的以社会需求为驱动的权力和资源分配体制。

政社各自诉求的向度不同,应建立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各治理主体因利益向度的不同,如果得不到有效引导,则会导致利益的侵犯问题。因此引入民主竞争机制,参照市场运作手段,建立公平、公开的竞争平台,是解决以上利益秩序失衡的有效途径。使社会组织运营符合市场规律,将资源向资质优秀、能力强、信誉好、服务好的社会组织转移,从而净化社会组织市场,优化社会组织系统进出机制,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当前,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还存在缺乏竞争机制的问题。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项的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民间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对于民间组织的成立申请不予批准。另外,社会组织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在改革并出台新的政策允许成立分支机构,但是目前社会组织发展格局上仍体现出明显的垄断问题,尤其是官民智库的政策差异。这不利于市场的自由竞争,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组织系统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在缺乏基本的竞争压力的情况下,这些社会组织往往存在职能荒废或者权力寻租的现象。因此,打破这种封闭机制,在现行政策环境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放开,通过增量的改革促进存量的调整,逐步形成社会组织优胜劣汰机制。

政社主体间的权力不均衡,应建立全面监督制约机制。怎么才能将政府、社会组织及其他主体的权力达到平衡制约的效果。一是权力要对等。政府的权力过大一直是我国的现实状况,但绝不能成为我国的“特色”,无论是腐败源头,还是社会不公平问题,都是“绝对权力产生绝对腐败的”的必然结果。对于社会组织来说,政府的权力将压制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挤压其生存空间,阻碍其正常业务运作等,因而必须下放政府权力,同时还应增加社会组织的权力,且要增加其实质性的能够起到制约政府的权力项目。二是权力要实现制衡。单纯的各主体之间权力对等还没有解决实际问题,在制度的建构或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安排中,都应考虑这些机制或结构的相互制约关系,如各个制度的要素关系,部门的业务或者监督关系,人员设置中的相互制衡关系等,可充分体现对于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杜绝不正常和不公平的权力存在。三是加强对于权力约束的立法,执法。目前对于政府的权力约束还停留在“说大于做”的阶段,很多权力的监督立法已经有了,但执行起来却由于没有相关制约体或者监督者而形同虚设。对于社会组织来说,由于社会组织的权力也逐渐增多,很多社会组织也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其犯罪现象也日趋增多。因而在立法方面无论哪种主体必须限定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

(二)实现分工、竞争和制约机制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

统合社会治理机构。当前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将大部分前置性审批权力下放给市场和社会。社区服务中心、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办事大厅等机构,都与传统政府分属办公。事业单位也在进行分流改革,符合行政特征的划归政府机构,符合事业单位性质的保留原制,符合社会自治功能的改为社会组织,事业机构也变为多元化的形式存在。至于社会组织的兴起发展,相应治理机构普遍成立,并承接了政府的部分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多以灵活机动的方式存在。另外在政府、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治理机构之外,还形成了一些新的交叉形式的机构组织,如上海的社会组织孵化机构、北京的枢纽型社会组织、杭州的社会复合主体以及深圳的法定机构,当前以它们的角色和功能,一般将其界定为事业单位的代理机构、社会组织扶持机构或者支持型社会组织等,它们在培育社会组织发展、监督政府行为、承接政府职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些机构的存在促进了社会民主治理程度的进步,优化了社会资源空间,形成了相互协作,相互制约的治理格局。然而这种分散化的治理模式除了明显的优势之外,也难掩其缺乏沟通,不善来往的现实困境,由于治理的分散化特征,人们的需求多元化要求,使得各自利益和观念的差异日益严重,在体现治理自由精神的同时,应该基于社会的总体性需求和人们的共同爱好,成立相应的公共治理机构,统一办理相近的社会事务,并携手发展、相互救济、优势互补、资源整合,共同致力于人们更为难以治理的社会问题。

培育软法治理体系。“软法”相对于“硬法”来说更具有亲民性和融合力,它往往是民间相互交往中自我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俗或者规则。社会组织在软法的形成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社会组织不同于政府,它们形成的规则仅是针对于社会组织内部或者相关的人群,每个社会组织大都有其不同于其它社会组织的规则要求,这就形成了国家内无数社会组织的要求标准,这无数的规则要求渗透于社会的角角落落,扎根于人们的言行举止之中,因而相比政府的控制性、宏观性的制度要求,它规范的是乡里乡亲、家里家外的或者是生产活动或者是婚丧嫁娶或者是家长里短。这些约定俗成虽然没有国家法制严格有力,但是执行起来无声却有效。在这些无数的以社会组织为中心的生活领域,相互之间规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因此这些“文化圈”之间就形成了相互交叉的交集。交集的重合之处是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形成的共同的规则标准,从而将社会的分散化中心整合为一个多中心网络格局。当前社会组织的特征形形色色,未来的社会组织将是更为复杂,更为新奇,政府应该在接受这一飞速变化新常态的境况之下,积极构建各种社会思想文化和生存理念的交际哲学,求同存异,互融共通,在政府正式性规则的引导下健康成长。

在党的领导下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是我国推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但是,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各种新形式的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的服务市场和发展形势,必须在社会组织内部加强党的建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其特有的社会治理和服务角色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组织面对的社会问题日趋多元化,应该积极面对这一发展趋势,提出应对措施,通过社会组织的作用和影响来巩固党的执政能力,提升党的领导力和决策力。

(三)规范机制和协调机制组成了政社分合治理机制的静态部分,还需要具体运行机制,即动态部分

引入社会组织参与的公共决策机制。在当前政府主导的社会体制中,决策参与者范围较为有限,尤其是作为社会利益的集中代表者,有着明显的民间色彩的社会组织难以真正参与其中,一是在制度要求中未能体现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二是在现实政策制定中也难以接受社会组织的建议,三是社会组织的声音没有成为切合政府政策制定的符合者。尤其是随着社会智库的兴起,作为民间思想引领者,社会智库极力想通过超前或者理想化的理念给予政府制定政策以更为合理化的建议。然而,目前社会秩序较为稳定,国家治理较为固化的情况之下,并不需要过多的外来思想的进入,很多社会智库的数据方案只能成为政府政策的参考,不能成为政策实际的内容条文。如果从短期来看,这种形势的存在是没有多大的不利影响,但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化过程中,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让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政策制定的实际程序中来,可以在人大、政协或者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的代表、机构或者在决策制定中引入社会组织的第三方监督,甚或是让社会组织参与决策的列席发言等等。这种政府取智于民,用智于民的作法会进一步加强社会的凝聚力。

增加社会协商环节的公共协商机制。协商机制是在选举机制难以体现大多数人参与的现实境况之下,利用社会自我交往中的协商空间和机会优势,将各种社会主体的意见纳入到协商的体系之中。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主要活动者以及专业的技术开发者,它所发出的声音和提出的方案代表着民众声音中较为理性和科学的一面,应该积极引入这一角色。尤其是目前我国治理体系中,党政机关或者成员是国家政策制定的主体,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难以参与其中,另外在较为正式的协商机制中,社会组织也难以参与其中,因此积极建构正式协商体制之外的社会协商,在社会协商中不论资历、性质、特征或者实力等都可以参与到协商的场域中来,并且建立社会协商与正式(会议)协商的沟通机制,形成社会协商在前,会议协商在后的总体性协商治理体系,社会协商的诸多建议应该成为会议协商的前提或者参考资源。一些问题通过社会协商得到了很好的解决,如果没有得以解决的可以进入下一步骤即会议协商的议程。社会组织可以作为集体的代表以合法的身份参与到会议协商中来,制定出倾向于民众的政策条文。

建立政社相互制约的公共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因为有着明确的利益诉求,有着较为成熟的政治参与能力,且代表的群体较为广泛,因此发挥社会组织在监督中的作用,是比较理想的方式之一。一是监督政府部门浪费问题;二是监督政府部门责任和伦理问题;三是监督政府预算问题。这些监督职能可以专户由相关社会组织实施。1. 可以设立公共预算小组与政府预算部门合作,帮助预算部门在一些项目的预算工作更加完善;2. 预算阶段,公民社会预算小组可以为倾向于公民的项目提供信息,提倡预算中有助于弱势群体保障的政策,并且通过培训,提高公民的听证会参与能力;3. 实施阶段,预算小组对影响各项目的信息进行比较,纠正问题,优化效果;4. 在审计阶段,进行预算效果的评价,并帮助公民监督政府审计。我国尚处在社会转型期,市场发育不成熟,社会自治能力较弱,还远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所以政府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和监督。具体而言,一是应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活动范围、责任义务、违法违纪等明确加以规定,使社会组织能在正确的法制轨道中健康发展;二是政府应实行社会组织的资格准入制度、注册管理审查制度等,采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多种协调手段,积极扶持合法、守法的社会组织的发展;三是政府应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过程,确保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另外,我国长期条块分割的体制特点加上政府改革和社会转型形成的权力真空,以及党政体系权力相对独立,对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及监管职能分散在了登记部门、各主管部门和部分监管机构中,使得社会组织得不到具体活动过程的监管,特别是那些无法通过民间组织登记注册的社区兴趣类社会组织得不到监督。因此建议实行“民政部门登记、行业部门联系指导、街道社区日常管理”的新模式,将具体的社会组织监管问题下放到街道社区层面,即有利于监管的具体实施,也能够针对性的进行问题梳理和引导,使其向着社区需要的方向发展。

形成社会选择的公共选举机制。随着社会组织在社会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鼓励社会组织以法人单位的名义参与重要选举,或者社会组织可以推荐代表参与选举。在选举过程中,社会组织还可以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其中。社会组织体现的精神以及社会组织所承担的角色决定了社会组织的选举运作方式较为民主。政府部门可以深入社会组织调研甚至可以吸纳社会组织成员参与政府的选举制度改革。除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各自选举制度相互借鉴、相互砥砺和相互参与以外,在整个社会体制中,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一些经济类事务或者社会性事务在引入社会管理人员以及管理机构的评聘或组建的时候,可以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以公开透明、有序竞争的原则,将政府与社会组织共同置于社会选择的对象面,优势者胜出或者共同组建合作机制。公共选举机制的构建是一个渐进过程,可以首先起始于基层如村镇和区县一级,并主要实施于市场事务领域,不牵涉较为复杂的政治问题,再者实施于社会自主性较强的领域,如社会生产、社会救助等方面,通过逐步深入和提升,使社会组织在国家和公共事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发展政社有序竞争的公共服务机制。社会治理中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已经不仅是政府的事,政府由于所承担事务的宏观性、指导性,基本上是公文相关的制定、下发、监督等事项,而相关更为具体的事务就由从事社会公益事务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组织以其接地气、惠民生、公益性、民间性的色彩更能够打通与民众的联系渠道,其服务宗旨和服务措施更能实现实际效益。政府做的就是引导和扶持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公共服务中来,政府可以在其中起到规则的制定和约束作用,通过政策的引导及调整,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政府利用先进的招投标形式,向社会组织投标,引入竞争淘汰机制,注入服务活动所需资金,建构更为规范的社会服务市场机制。当然社会公共服务市场,社会组织并不是唯一的主角,各种社会事务的运作离不开各种社会主体的聪明才智,社会组织在自身的规模、经费以及技术等方面亟需社会公众的参与。同时社会组织也不是永远的被选择方,社会可以建立“向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以纳税人的名义,借助社会组织考评能力,向有资格的政府购买服务。因而公共服务的生成是一个社会总体性成熟和共同参与的结果,它需要多元参与、多向回应和综合考评机制的成熟完善。

共建政社道德公共信用机制。信用机制既是各主体之间互动合作的润滑剂,也是社会活动开展的助推剂,各主体只有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社会活动才可能顺利有效展开。一般说来,公信机制包括公开机制、公正机制、公用机制、公约机制等几个子机制。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应该成为公共信用机制的引领者和裁判员,政府首先担当起诚信务实的作风,在与市场及社会进行交往或交易时必须遵守社会共同的法律规章。目前社会诚信风气饱受垢病,在市场经济体系建构过程中,政府往往凭借自身的政策制定优势、资源占有优势以及权力掌控优势,在与市场交往中,借机法律制度的漏洞,做出些令人难以信服的行为。政府应该扭转这种局面,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将更多的实际权力下放给市场与社会,减少政府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增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权力,让社会组织和企业通过权力的作用机制来约束和规范政府的行为。当然,由于我国现代化进程起步较晚,加之各种传统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多种社会思想和信仰追求交织于社会之间,人们在交往中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和规则,企业以及社会组织也带有一些难以置信的行为和理念,对整个社会诚信风气形成不利影响。因此,政府、社会组织与企业应该在公民的诚信体系和社会道德风尚培育中起着引领、制定、约束和纽带作用,积极担负起诚信交往的模范作用,树立务实、平等、自由的新风尚,主张信用生之于民、存之于民、服务于民,每个社会主体尤其是公民个体都要形成人人讲诚信的社会道德风气。

三、整体化分散治理:政社关系机制的历史逻辑

通过以上宏观的结构重组和新的元素创造,未来的整体化分散治理机制将会实现一种权力与能力优化配置,权力与能力有效制约,权力与能力合理划分以及归属相得益彰的地步;在这个机制中功能实现相互协调、形成网络化互动联络脉络,各种功能发挥自己的最大效益"公约数",避免职责交叉重复,相互扯皮影响问题;各主体的目标不是最大化的经济效益,而是社会最大化的情感或者幸福感效益,人们之间不是"陌生人"社会范式,而是一个有机的社会生命共同体。

然而,政社关系变革是一个历史性课题,它不是简单的进行政府与社会组织的行政体制方面的改革,如果问题仅仅限于这方面的结果,那同样是"半途而废"的后果。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政社分开历史进程中我们可以发现,其相对成功的经验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真正良好关系的确立,是经历了漫长的世纪酝酿,它是在与陈旧的政治文化,专制的政治体制、计划的政治经济以及阶级的政治关系相继分离的进程中不断得以完善和巩固。考察我国的政社分开历史,其真正具有改革意识上的分开是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权力体制改革和社会体制改革体现了这一过程,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会分开、政社分开等则体现了改革的节奏。

但是改革并不顺利,因为在这些"分开"中,"党政关系"与"党社关系"是一个不能绕过且不得回避的环节。目前我国推进政社分开改革的历史背景是,党向政府收权,而政府向社会组织放权。这种改革的问题是,如果党进一步向政府放权,那么政府权力过大,反而会加大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权,限制了社会组织的自由发展。因而目前党收紧政府的权力对于政社分开是有利的。过去的党向政府放权是行政性的,加大了政府的权力,在当时某种程度上主导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体量过大,政府的拉动效应明显不足,必须发挥社会自我的发展推动力,因而现在的党收紧政府的权力并督促政府放权是一种市场化的路径模式,培育和激发了市场的作用。但是目前这种路径有两个问题需重视,一是政府放权的同时,党对社会的控制要注意有一个度,否则政退党进的结果对于改革的进步意义会大打折扣;二是党收紧政府权力也应该有个度,否则政府在放权,上面在收权,政府的权力急剧下降,在社会建设与改革中作为执行者的政府角色作用将会出现地位失控危机,难以进一步主导改革。

将研究问题置于历史时空中考虑,不同要素与变项的因果关系必然是被历史脉络和环境所塑造,并且在政社分开的过程中,充满了权力的不对称性,执政者利用这种权位优势,在历史的关键时刻进行了选择,政社分开必须依据这两种历史影响要素:一是历史的自我发展规律,二是执政者的主观思想和领导方式影响。这种政社分开的演变模式应该是渐进的,它不能脱离历史局限性的影响而单独存在,同时它也必须考虑到历史发展的偶然因素,紧紧抓住这种机遇,适时进行变革。

在历史的背景视域中,以制度发展为目标,突破历史的依赖症,积极进行理论的建构和制度设计,这种过程中,权力是一种重要影响变量,权力是主动的也是被动的,但总之权力是按照自己的利益进行着符合自己需要的权力结构重塑,这种变革中,各种观念、个体理性与文化习俗将进行着复杂的博弈选择,权力必须按照这种规律和影响,在其中起着重要的支配和主导作用。

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是一个绕不开也是绕不过的重要变量,权力的演变与重塑是以国家作为重要载体,不断进行着解构和重构,一切权力的演绎必须围绕着国家这个主体进行着重新分配。在国家中,各种既得利益者和政策偏好者与弱势群体之间进行着权力上的较量,但历史的规律是无论何种变量的影响,最终将回归到国家要素上来,权力的不断变革也是国家的不断重新发展和回归的过程。

但是政社关系重构的目的有着自我的价值诉求,它往往与国家及历史形成一种理想与现实的拉力,政社分开主张权力必须考虑到弱势群体,尤其是代表基层民众利益的社会组织进行权力再分配。按照马克思主义学说,国家是最终在自我保护中,却不得以不断淡化自己的角色,在历史的不自觉中,将权力倾向于社会的一侧。权力作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个关键砝码,如何保持着相对平衡,不至于在二者之间产生不可化解的冲突,是政社分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注释:

(1)乔耀章《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的历史新穿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要论融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学术界》2014年第10期。

(2)朱玉知《替代还是互补:整体性治理与分散性治理——对公共治理转型的一种回应》,《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

(3)郭小聪、宁超《互益性依赖:国家与社会"双向运动"的新思路——基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现状的一种解释》,《学术界》2017年第4期。

(4)王栋《整体化分散治理:一种新框架——基于津、杭、深的公共代理机构比较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

(5)王栋《民间智库融入公民社会:规范分类的逻辑进路》,《行政论坛》2015年第4期。

(6)罗豪才《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7页。

(7)王栋《社会智库参与政府决策:功能、环境及机制》,《理论月刊》201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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