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当前社会本体论研究中,集体意向性是一个热点问题,而现象学对于我们共同体的构成作了富有成效的研究。本文以现象学的方法论述了从个体主体视角形成我们共同体的典型路径,即共同意向性的构成、被对象化的我们,以及经由我们对象向我们主体的转变,并通过分析论证:自我作为单数个体主体如何参与构成作为复数主体的我们,并且保持其个体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作为我们共同体的一部分,自我能够透过自己的第一人称主体视角侧显作为整体的我们。这为理解我们共同体的构成提供了一条现象学的意向性与第一人称体验分析的路径。
关键词:我们/ 共同意向性/ 第一人称视角/ 现象学/
作者简介:赵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哲学院副教授,zhao.meng@cass.org.cn。
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京)2026年第3期 第115-125页
在社会生活中,自我不仅面对他人、与他人互动交往,而且还与一些他人成为“我们”。如果说自我是单数的第一人称主体,那么,我们就是复数的第一人称主体。如何从自我出发、从自我与他人一般地共在的基础上形成具有独特的集体意识的我们共同体?①这是社会本体论(social ontology)研究的一个重点课题。
社会本体论关注社会实在性(如资产、家庭婚姻、法律规范、社会机构等)的存在与构成问题。社会实在性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社会交往,因此,社会本体论的研究自然延伸到人们的交往活动或交互主体性的领域。②在当前的社会本体论研究中,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已成为一个热点;其中,分析哲学的主流进路有布拉特曼的“对象进路”、吉尔伯特的“主体进路”以及塞尔的“我们模式”进路。总体来说,这些进路集中于对行动的解释,即个人如何参与到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之中。③社会本体论也是现象学的传统研究重点,现象学的前沿研究介入了相关争论,并提出了一些竞争性的理论模型。④特别是丹·扎哈维的一系列最新研究增强了现象学在这一主题上的话语权,他一方面坚持现象学对自我的第一人称视角的刻画,另一方面又力图在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孰为优先的选择之外,论证自我如何以多种形式(意向、情绪、集体身份意识等)的介入(engagement)获得了集体归属感。⑤当然,这一工作方向正在构建过程中,有待发展和完善,尤其是自我的第一人称单数视角与第一人称复数我们之间的内在关系。
根据经典的现象学资源,本文尝试相对独立地作出关于共同主体性的现象学解释。这一讨论从第一人称的个体主体开始追问:在个体主体的经验层次上,自我如何能够具有一种复数主体的我们体验,或者说,从自我之作为个体主体向我们体验转变的现象学条件是什么?为此,针对讨论,本文设定了两个前提条件,即关于我们的讨论既不能把我们解释没了,又不能把自我解释没了。一方面,我们的复数主体经验不能还原为个体主体甚至多个相分离的个体主体的体验。另一方面,复数主体的我们体验并不意味着自我体验的消失,相反,我们体验恰恰出现在自我的意识体验中。在此条件下,下文论述将从个体主体视角形成我们共同体的典型路径,即共同意向性的构成、被对象化的我们以及经由我们对象向我们主体的转变,并通过分析论证:自我作为单数主体如何参与构成作为复数主体的我们,并且保持其个体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作为我们共同体的一部分,自我能够透过自己的第一人称主体视角侧显作为整体的我们。
一、共同意向性
我们拥有自己作为个体自我的体验,也拥有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我们体验。这两种体验都是自我以第一人称视角而经历的。自我只有切实意识到我们体验与个体自我体验之间是有差异的,才能够真正拥有我们体验。这意味着,自我必须保持为个别的体验者,才能觉知到与自己的个体体验有别的我们体验。这种单数个体体验与作为我们的共同体体验之间的现象学差异,正是通过自我的第一人称体验视角而呈现出来的。换句话说,自我只有体验到超越于自己作为个体的体验,觉知到与单独的个体体验有差异的集体体验,才能够经历真正的第一人称复数的我们体验。接下来从个人自我与他人共现于具体处境之中开始,来分析自我如何能够与他人一起进入我们的共同体经验之中。⑥
尽管自我与其他体验者出现在共同的处境之中,且意识到了彼此作为体验者的存在,然而,自我与他人之间有可能只是离散的个体体验者的关系,也可能会出现单边的(单向的)意向朝向从而将之误认为“我们”的情况。例如,当红灯亮起时,我看见的同时别人也注意到了;我停在斑马线前,看到别人亦是如此。在此情境之中,尽管大家都有着相似的意识体验且意识到了彼此的活动,但是,我与等红灯的他人之间并没有形成共同的我们体验,彼此只是离散的个体体验者与行动者。所以,对于我们体验的构成而言,在自我的个人体验之外还必须出现其他体验者,当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必要条件。自我还必须与其他体验者互动、进入交互体验之中。
当我向他人或他人向我发起直接的交流意向时,原先互不干涉的个体体验者之间的离散关系可以被打破。交流意向可能只是单边的意向性关系,即只有单方的交流意向和发出的呼求,而被呼求的一方尚未意识到自己被呼求或者并不作出回应或者并未专门回应呼求者从而形成互动关系。例如,我站在足球场看台上,向自己欣赏的一位球员欢呼,这位球员或许压根未注意到我的喊叫、或许听到了但完全无视、或许只是礼貌性地向人群挥挥手。这些单边的交流意向关系中,没有出现自我与他人之间的交互性的关系。自我必须意识到,他人也意识到了自己并且在相互的交流之中形成了统一的、共享的经验,才可能产生共同的我们经验。自我对他人发出了呼求,并意识到他人对自我的呼求作出了即时回应,即意识到他人把自我体验变为相互交流。只有双方把对方作为体验与行动者,并且有相互交流的意向与行动时,交流才能够开始或进行下去。
这种“我与你”(Ich-Du-Beziehung)的交互体验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化经验,构成了自我与他人的“交流共同体”(Mitteilungsgemeinschaft)。⑦在面对面的我与你的互动之中,我们把彼此把握为即刻的体验者,并且相互体验到对方。按照胡塞尔的说法,这种类型的体验可被称为“相互体验”(Erlebnis des Einandergegenüberstehens)。⑧在互动关系之中,体验者意识到彼此是体验者,意识到对方把自己作为体验者并且进行了实际的交流活动。
对于我们共同体的形成而言,这种相互体验是一种前提性的基础类型的经验。但这仍然不是我们共同体的体验,因为,体验者的交流意向朝向彼此,把彼此把握为“对方”而不是“我们”。在具体情境中,相互体验还可能是冲突体验,体验者是冲突的双方。胡塞尔亦指出:行动者的互动之间可以有“相互对立,否定和拒斥的行为”⑨。在谈判、争吵、打斗、对抗性竞技等活动中,参与者在把握到对方的意图、理解到自己是被对方所针对的同时,也把对方置于对立的一面并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回应对方。在此种情况中,参与的双方理解到对方是互动者,也理解到彼此参与其中的整体活动。显然,冲突体验中的参与者并非从我们的视角来理解整体活动,而是作为冲突的一方,经历与对方的对抗经验。
事实上,作为交互体验的相互体验(包括冲突体验)不同于共同体的我们体验。此处用意不但要指出其区别,而且要说明交互体验还需要进一步的条件,或者说,相互体验与冲突体验需要一定的转换条件才能成为我们体验。⑩上文指出,这种交互体验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我们经验,因为,参与者把彼此作为对立的一方,把自己的意向目标投向对方。若使交互体验成为真正的我们体验,那么,参与者在体验到彼此的同时,要站在相同的一侧,把意向目标从对方身上移开,并作为共同意向的发出者,朝向共同的意向对象或目标。例如,在我与陌生路人因不小心的碰撞而怒目相视时,突然,路上发生了一件小型的交通事故,受伤者需要帮助。我与路人都看见了事故,“我们”放下针对彼此的怨气,“我们”都意识到了责任,“我们”一起去帮助受伤者,“我们”向警察讲述事情的经过。在这种情况中,交互体验迅速转变成了我们体验,原本陌生的路人、敌对的双方成了我们。
于是,从交互体验到我们体验还需要一个关键的条件——参与者在体验到彼此是共同体验者的同时,还要形成共同意向性。自我与他人发出共同的意向目光,朝向共同的意向对象和目标,执行共同的意向活动,从而进入整体的我们体验之中。
通过共同意向对象或目标的建立,自我与他人朝向彼此的意向活动可以转换为共同的我们的意向体验。例如,在进行拍皮球比赛的两个儿童,在竞争游戏中,把彼此当作对手。但如果在游戏进程中,他们之间的对抗性反而没有那么强了,而是开始相互配合,让皮球在他们手中保持持续的运动状态。他们意识到,这个新的游戏方式很有意思,于是逐渐建立必要的默契。在共同努力之下,他们让整个非对抗的、相互配合的整体游戏能够一直进行下去。这个时候,参与者仍然把彼此作为有意识体验的互动者,而不再把彼此置于自己的意向对立面,从而站在了共同的意向活动者的角度,形成了新的共同意向目标,即需要相互配合才能实现的游戏活动。于是,这个时候,我们体验出现了;因为自我与互动者形成了共同的意向体验,即作为相互配合的我们,发出了共同的意向目光,实现了共同的意向目标。
再以一个情景为例来阐明相互体验与我们体验之间的区别与转换。在我和几个朋友合奏一首音乐时,我们之间默契配合,共同进入了合奏音乐之整体的共同意向性。在对音乐整体的体验中,自我不仅作为个体的自己,而且作为演奏音乐整体的我们中的一员。我与合奏者是我们,我们在一起演奏、一起为听众表演。在演奏音乐时,我看见有一个听众在聆听音乐,尽管我知道他沉浸在对音乐的听觉体验之中,我跟他也有眼神和表情互动,但是并不把他作为共同的我们,因为我们还未建立共同的意向目标。两个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体验也可以转换为我们体验,例如,当我向朋友发出希望得到帮助的请求后朋友给予我肯定的回应;然后,我们一起完成了我原先需要独自承担的任务。在请求与回应的过程中,我与朋友进行着直接的、指向对方的意向经验;在共同的活动之中,我与朋友进入了相对于共同任务而言的我们的关系,“我们二人”一起进行活动。(11)
因此,相比于相互体验,我们体验的一个关键构成性要素是共同意向性,即我与其他参与者不仅进行互动,而且作为共同的主体意向发出者、行动者,在共同意向性中朝向共同的意向对象或目标。我的目标即是共同目标,它不仅作为我的目标,而且也是共同体中的其他人的目标;同时,他人的目标也属于共同目标,也具有为我的属性。(12)
具体的社会关系中还有更为稳定的、紧密的我们共同体的构成,如友情、亲情与爱情等亲近的关系。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处于特殊的关系之中,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邻里、师生、朋友、同学和同事等。这些稳固关系本身就是自我与他人维持的生活共同体。在其中,我们不是偶然相遇在某个处境之中临时来组建共同意向性,相反,我们有着更为整体性的、宏观的意向目标。比如,在家庭中,家庭成员相亲相爱、相互扶持,经营共同的幸福;在一个工作部门中,同事们既各司其职又紧密团结,一起处理复杂的工作任务,促进共同事业的发展,等等。在这些关系之中,自我与他人通过整体的意向目标和相互的操持组成了更亲密和稳固的我们共同体。“相爱的人之间不仅比邻而居或在一起生活,而且是或明或暗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他们还共同承担所有责任,紧密结合,即便是承担罪责。”(13)当然,紧密的共同体的建立并不意味着,个体自我的独特性的消除或减弱;相反,家庭成员、同事和师生等需保持独立性与个性。因为,作为我们的共同体之建立的关键,在于其中有自我,在于自我与他人确立共同的意向目标并形成共同的行动方式与整体的生活经验。(14)
如上分析从自我的第一人称个体体验出发,依次揭示出构成我们体验的几个环节:自我意识到包括自己在内的多个体验者呈现于同一个处境之中;自我与其他体验者之间进行互动,在共同意向性中朝向共同的意向对象或目标。概言之,我们体验的生成机制的关键是共同意向性的构成,即在交互的意向体验中,自我体验到他人是共同体验者,同时,体验到他人把自我体验为共同体验者;并且,自我作为与他人共属的我们的一员,朝向共同的意向目标、执行共同的行动、承担共同的责任。
二、自我对我们的第一人称视角侧显
接下来分析我们意向体验的内在结构。在第一人称的我们体验之中,自我虽参与其中却不是唯一主体,亦非通过消融于整体之中而实现共同主体。自我具有第一人称单数视角,我们具有第一人称复数视角,所以,理解我们主体的一个关键是要解释第一人称的复数视角如何能够透过自我而呈现出来,或者说自我的第一人称视角如何呈现复数的我们主体。本文认为,在具体的我们经验中,自我与我们的关系是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部分或要素与整体的关系,亦是部分或要素与整体之间的侧显关系。以部分与整体之间的侧显关系来说明,自我的第一人称单数视角如何呈现我们的第一人称复数体验。
简要言之,在现象学分析中,视角(Perspektive)与侧显(Abschattung)是一对刻画现象之呈现特征的概念。视角是胡塞尔经常用以刻画知觉意向性之典型特征的概念。自我作为具身的知觉者,从某个特定的视角而朝向知觉对象。由于自我的意向统一性以及具身的动觉意识等因素的作用,从视角出发,自我达到了对对象之整体的意向把握。与主体方面的视角相应,知觉对象之呈现本质上具有侧显的结构。在主体的意向性构成作用之下,某个直接出现的对象方面获得了它作为对象的某个方面的存在意义,对象整体蕴含于其中而给出自身。视角一方面是有限度的,另一方面又让现象本身超出限度而呈现。而侧显表达的正是现象本身透过有限视角而进行的整体性呈现。
可以把第一人称单数自我与复数我们看作特殊的主体现象,而这种特殊现象本身的呈现具有侧显的结构性特征。自我以其第一人称单数视角(即从个体自我的视角)来侧显出复数的我们,从而作为部分要素呈现了整体的我们体验。事实上,自我与我们是现象学意义上的一种典型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作为整体的我们奠基于作为其部分的自我之上;若没有一个个的主体自我,也就没有作为整体的我们主体。整体的我们不是多个个体自我的简单集合,而是由多个主体自我通过交互活动与共同意向性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们体验中,对于构成具体的我们的每一个个体自我,同一个整体的我们以绽出的方式给予每一个主体自我,每一个主体自我也体验到完整的我们整体。所以,我们中的每一个自我作为个体自己的同时,具备了整体的我们主体的视角。每一个自我都可以代表整体的我们,但是,每个自我又不能以排他性的方式全权代表我们,因为个体主体视角对我们的侧显总是不完备的,部分相对于整体而言总是有限的。只有作为我们整体的一部分,自我才具有呈现整体之我们的视角;只有作为我们之中的个体才能够具备作为我们的存在方式。
在具体的我们意向体验之中,狭义上的自我意向体验是一种部分体验,即作为整体的我们体验的一部分。然而,自我并不单独经历着狭义的自我意向体验,而是意识到它作为部分所呈现出来的整体意向体验。例如,当我与其他人一起抬起一架钢琴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通过自己的触觉和发力来参与这项整体工作,而每个人在自己的感受之中同时意识到其他人的发力和动作。我以第一人称的个人视角与活动参与其中,而在自己的第一人称的体验中,我感受到的是第一人称复数的我们的整体视角与活动。我的意向目标——抬钢琴——就是大家共同的意向,而我的动作融入抬起和移动钢琴这整个活动之中。在这类我们共同进行的活动之中,自我在自身体验中同时进行着我们体验,因为,透过自我的第一人称单数视角呈现出了我们的第一人称复数主体体验。
具体的我们作为整体以绽出的方式,存在于作为其部分的个体自我之中;而在我们体验之中,作为部分的个体自我超出了自己的第一人称个人主体,参与构成了作为复数主体的我们。在现象学意义上,这不是一种神秘的关系,也没有赋予自我以一种神秘的能力。实际上,对整体的我们的侧显就是自我进行社会化、构建交互主体的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自我生活在与具体的他人的各种关系之中,生活在与他人结成的我们之中。这些与他人的相遇、结成我们的关系已经深刻地塑造了自我的存在,因而,自我的社会生活是带着与他人的关系的呈现、是刻着各种形式的我们印记的呈现。
生活于世界之中,自我即是生活于他人之中、生活于我们之中。(15)我自己的生活经验融入整体性的我们体验。在我们意向体验之中,自我始终具有自己的第一人称视角,否则不会有生活体验与现象呈现;并且在第一人称的生活体验之中,自我恰恰让超出了单个主体的我们作为复数主体呈现出来。正如,同一个自我带着自己持续的关切和意向朝向某个目标或介入自己的周围世界,而作为复数主体的我们也呈现于自我所参与的共同意向目标、共同执行的活动中。自我与自己的意向对象、周围世界一同呈现;我们与共同的意向目标、共同的周围世界一起构成。
简言之,因为我与你站在一起朝向共同的对象、共同的目标,一起行动,一起承担责任,所以,我与你成为了“我们”。
三、从他们到你们
除了这种基于发出共同意向而构成我们的方式,自我还可以意识到自己与他人是某个意向所朝向的共同对象,从而有可能通过作为共同对象而成为我们共同体。的确,在萨特的相关分析中,自我与他人可因共同被第三者注视而成为对象性的我们(un nous-objet),继而亦可转变为主体的我们(un nous-sujet)。(16)下文接着讨论自我通过第三者目光而构成我们的方式,将采取迂回的策略:先简要分析个人自我与他人群体之间的直接关系,即自我的目光朝向他们与你们的情况,然后再转入讨论第三者目光与我们的构成之间的关系。如此分析的原因,一是这一策略更易于理解;二是在具体生活中,我、我们也会面向他们、你们。
对自我而言,周围的每一个他人都保有其“不透明”的他异性,每一个人都必定作为他人。(17)在具体处境之中,常有多个他人一起出现;自我可以把意向目光同时投向多个他人,把他们作为共同的意向对象。自我把目光投向周围世界中出现的许多他人时,可以说是意识到了一个个不透明的、他异性的个人。尽管他们千差万别、互不相识,但仍然可以把不确定的、任意数量的他人全都看作“他们”。在自我的主体视角之中,第三人称的“他们”无需具有共同体的含义;只要作为他人,在我的眼中,都可以进入他们的群体。这种第三人称复数的他们构成的关键条件在于,自我把自己的意向目光无差别地投向他们,即自我把许多个体的他人聚拢在自己的统一的意向目光之中。所以,第三人称复数的他们的“统一性”来自于朝向他们的统一性的意向目光,他们的离散性存在、差异性特征被自我统一把握的目光取消掉。
当然,自我还可以意识到具有不同程度与类型的统一性的第三人称复数的他们。在这类情况中,对于自我而言,构成“他们”就需要更进一步的条件,即使他们得以结合起来的共同性。这种共同性可以是客观的、外在的标准,也可以是他们之间的具体的交互活动。人们会依据各式各样的客观标准或条件来划分不同的人群,例如生物和病理特征、地理环境、生活习惯、民族文化、历史时代,甚至一些偶然的、外在的条件,诸如目击一场事件的多个个人、同在某一节车厢中的人们、参与一场庆祝活动的人们,等等。在我们的话语体系中,对人的范畴化、概念化就是一种典型的呈现他人群体的方式,例如男人、女人、儿童,黄种人、白种人、欧洲人、亚洲人、爱斯基摩人,城里人、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生活贫困的人、为富不仁的人、有洁癖的人,等等。我们在以这些概念指代某类人群的时候,完全可以直接转换为第三人称复数形式的他们,因为这些概念就是这些第三人称标准的概念化形式。
另一种形式的他们的构成需要内在的条件是他们的成员之间具有交互的经验、他们呈现为具体的群体。在同一个具体处境中,不同的个体可以进入交互的经验之中,相互之间具有交流的意向和实际的交往活动。不过,上文分析表明,在共同处境之中进行交互活动的个人之间未必产生我们的意识,其中的个体也未必具有共同体的经验。然而,随着第三者的主体视角的介入,第三者可以将交互活动中的多个个体连带其相互交往的处境把握为一个整体。在第三者的主体视角之中,这个处境之中相互交往的个体呈现为整体性的他们。例如,对于两个正在进行直接的对抗性游戏的人或者争吵打架的人或者一群正在抢购同一种商品的顾客来说,他们作为个体没有共同的我们体验。但是,第三者的主体视角足以把他们个人、交互经验和活动加以对象化,构成在具体处境之中的对象性的存在,把他们呈现为参与并构成了整体场景的群体。于是,在第三者的主体视角之中,具有交互经验的个人成为对象化了的整体场景的构成要素,构成了具有交互活动特征的群体性的他们。
如上简要刻画了第三者的主体视角与群体性的他们之间的构成关系。简言之,“他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可以异常松散,其关联方式或者是外在的、客观的标准,或者是具体处境之中的交互活动;当然,构成他们的关键性条件是第三者的主体视角所发出的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统一的意向目光把这些人把握为共同呈现这些特征或形成整体交互活动的他们。
作为第三者的主体可以与群体性的他们产生交流意向和实际的交互活动。那么,原来持有第三者视角的主体不再单纯是把他们以对象化形式呈现的旁观者,而是作为“我”,把直接的交流意向性投向了“你们”——“我”希望对“你们”说话、“我”需要警告“你们”、“我”想与你们合作或划清界限等。正如“我”与“你”的关系的建立需要彼此的交流意向与实际的交互活动,对于“我”而言,“你们”的出现也需要对我所发出的交流意向作出回应,以我作为相互交流者进入交互的经验之中。不过,“你们”的情况之中有一些具体的特殊性。首先,对我所发出的交流意向作出回应的仍然是个体主体。即便有多个回应者,即便回应者避免个体的身份而代表群体、以“我们”自称,然而,把握到我的交流意向并能产生回应意向的仍然是你们之中的个体主体。其次,尽管回应者可以是单数的个体主体,但他并不是作为个人自我作出回应,而是作为被我所朝向的群体,即代表复数的“你们”,来回应我向之发出的交流意向。最后,为了让前两个条件能够成立,回应者必须意识到并认可我对他们所发出的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承认我从自己的视角对他们做出的整体性的规定。也就是说,作为我的意向目光的朝向者、我意向的对话者和回应者,“你”必须从自己的主体视角承认,你是我眼中的“你们”的一员。
你暴露在我朝向包括你在内的多个人的目光之下,你意识到并认可我对你们所做的整体性的意向把握,你以我对你们的整体性把握来理解自己,你作为你们之中的一员来回应我的交流意向。所以,除了自我投向“你们”的交流意向,“你们”的出现还需要一个关键的条件,即被称呼为“你们”之中的个人,从自己的主体视角,承认“我”的整体性把握的意向对“你”个人作为群体之一员的规定。(18)不然,被“我”的整体意向目光所把握者仍然是他们,或者只是一个个离散的“你”与“你”,此种情况还没有生成真正的“你们”。所以,“你们”作为共同体的构成需要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你们共同被自我的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所朝向,二是你们中的个体承认朝向你们的意向目光的统一性把握。
上述分析指出了自我与“他们”“你们”之构成的意向性关系,强调了具有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的构成性作用,并且说明了“你们”共同体之构成还需要被朝向者对整体意向把握进行承认。那么,这些讨论对于理解“我们”的构成有什么帮助呢?其实,这里不难理解从“他们”“你们”向“我们”之构成的转换。在前两者的构成中,自我是发出朝向“他们”“你们”的意向目光的单个主体;这里只需要把自我转入被整体意向把握所朝向的位置,就可以找到构成作为对象的“我们”的线索。即是说,当自我把统一把握的意向目光同时朝向多个主体时,被朝向者有可能作为“他们”“你们”而向自我呈现;如果角色反过来,自我处于被他者的统一把握的意向目光所朝向的多个主体之中,那么,在第三者的意向目光之下,自我就有可能进入作为对象的我们共同体之中。
四、被注视的我们
在意识到第三者朝向自我与其他人的统一的意向目光之时,自我与他人成为对于第三者而言作为对象的我们。在第三者统一的意向目光的注视之下,自我呈现为与一同被注视的他人相统一的对象;他人也呈现为与自我一同被注视的对象,成为与自我共属的一个整体对象的部分。现在转向被第三者共同注视的角色,分析作为对象的我们共同体的构成。
在交互活动中,我们彼此面对面呈现,有直接的交流体验。这时候的自我与他人,或者作为意向主体或者作为意向朝向的对象或者作为发出共同意向目光、共同活动的复数主体等。前文已讨论,通过共同意向性的建立,前两种相互体验可以转变为后一种作为我们的共同体验。到这里,我们可以较为清楚地解释另一种转变途径,即由于第三者目光的介入,原本处于交互体验中的自我与他人成为被第三者目光所注视的我们。在直接的相互体验之中,尽管自我与他人都能够前反思地意识到自己是整体经验的参与者,但是自我与他人呈现为自己与对方的关系。例如,在下棋、打羽毛球或者争吵等对抗性的交互活动中,自我意识到自己参与其中的整体活动,并意识到他人作为对方也参与其中。当这类相互体验进行的时候,“第三者出现了,把我们两个都笼罩在他的目光之下”(19)。如果我注意到第三者把他的意向目光无差别地投向处于交互活动中的自我与他人时,我会意识到,我与他人连带着我们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呈现给注视着我们的第三者的目光。
如上文分析,当自我把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投向某个交互活动中的多个主体时,自我把参与者对象化为整体处境的构成要素,处于交互活动中的多个个人成为被共同把握的他们或你们。作为对象的我们的构成正是这一结构的逆转;在此情况中,自我不是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的发射者,而是意识到自己与他人处于第三者的统一意向目光之下。自我透过第三者的意向目光看到,自己与对面的他人成为共同向第三者呈现的整体对象。自我体验到“我被视作置入事物之统一体中的事物性的存在”(20)。简言之,作为对象性的我们,自我与他人的统一性来自于对第三者的同一束意向性目光的意识,即“我们”向第三者的目光呈现为共同的整体对象。
在这种情况中,第三者的意向目光需要具有一定的持存性与相对独立性。从现象学角度而言,对象只能作为对意向主体而言的对象。如果以我们作为对象的第三者的意向目光是不确定和不稳定的,那么,作为对象的我们便不具有一种稳定的存在结构。当第三者的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消失之后,作为对象的我们便无从呈现。如果在注意到被第三者目光共同朝向之后,自我与他人马上又从对该目光的意识转向彼此的交互活动或者躲开其目光,转而进入别的活动,那么,作为对象的我们又会从自我的意识体验中消失。并且,第三者的意向目光需要具有相对于被把握的我们的独立性,即成为我们的旁观者或者作为站在我们的对面的“你”。如若第三者的意向目光出现之后,转而进入了自我或对面的他人一侧,采取与自我或他人相一致的意向目光而朝向其中一者,那么,随着原先的第三者意向目光之独立性的消失,原先作为它的整体对象的我们也会随之退场。第三者的意向目光或者与对方相融合,成为对自我而言的你们,或者站到自我这一方与自我形成针对对方的共同意向性,成为作为共同主体的我们。所以,作为构成对象性的我们的条件,第三者的统一把握的意向目光需要具有一定的持存性与独立性。在这样的统一意向目光之下,自我与他人被无差别地异化为整体对象。
不过要注意,这里说的发挥构成作用的第三者的意向目光是现象学意义上的。第一,这种意向目光可以有不同的物理载体或具体表现形式。第三者可以现身于具体的情境,用他的眼睛直接盯着自我与他人,也可以通过他的面部表情、肢体动作或手中的工具来发出他的意向性目光或者用语言来直接表达他的意向,例如,警察可以通过手势、手中的指挥棒或者语言来警示几个闯红灯的路人。此外,摄像头、监控器、扩音器,甚至标语等都可以作为意向性目光的功能载体,仿佛从那背后的眼睛之中可以发射出来无差别的朝向我们的意向性目光。甚至某些有象征性意义的标记具有间接引发第三者意向性目光的作用。例如,古代在犯人脸上刻的烙印、精神病人或囚犯穿的特制的醒目衣服。它们之所以能发挥标记的作用就在于,能够引发他人注视的目光,把他们把握为标记所代表的一类人。第二,第三者的意向把握的目光不是从纯粹的第三人称视角而言的客观事件,而是通过被朝向者的自我的主体视角,呈现为把自我与他人一同对象化的意向目光。它的存在就是它之呈现所发挥的构成作用,就是对自我而言的、把自我与他人对象化为一个整体的作用。如果单纯从第三人称的意义上出现了一个投向某具体处境中的几个人的目光,但是被注视的个人没有意识到这个目光,那么,它就不具有构成性作用,无法把多个个人对象化为群体性的“我们”。
从第三者的意向性目光的现象学构成作用方面来看,这种目光甚至可以从群体内部、以半虚拟的方式构建出来。在一个松散的个体集合的内部,可以设置或虚构一个统一的外部的意向性目光,照此来设置一些一般性的标准,让其中的个人产生集体身份认同意识,让个人认识到,自己是同一束意向性目光注视之中的、同一些标准规定之下的同一类人群,是“被注视”“被针对”“被共同评判”的群体。所设置的外部的意向目光越是集中甚至越是具有敌视的意味,通过它所建立的对象性的我们意识越是强烈。尽管在这个群体之内,个人仍然保持其个体性的存在,相互之间甚至有摩擦和冲突,然而,在对共同的外部意向目光和身份识别标准的意识中,这些人仍然认识到自己属于这个群体、自己与群体内的其他人构成了“我们”。在第三者的无差别的意向目光之下,自我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之中呈现的差异、冲突、交互活动等等,都被剥离了以自我的主体视角为中心的自我论结构以及具体的我与你的关系,变成了匿名的、平均的、对象化的事实。
这里说的是,第三者的意向目光直接出现(至少是虚拟式地直接出现),把处于相互体验中的甚至松散关联中的自我与他人构成为对象性的我们的情况,强调了第三者的统一性把握的意向目光的现象学构成性作用。这种构成作用具有极其广阔的、非常有效力的范围,也是个人进行社会化的一种普遍的形式。它可以让原来没有交互体验的个体主体进入对象性的我们共同体之中,甚至有可能让原来处于相互冲突、甚至敌对的双方转变成作为对象的我们。
这个对象性我们的存在维度呈现于自我、他人与第三者之间,它可以导向其他几种关系的建立。如果第三者加入他人并与之构成共同与我相对的一方,原来的对象性我们与第三者的关系会转变为自我与你们的关系;如果第三者与自我构成了朝向他人的共同意向性,原来的关系会转变为我们与你(你们)的关系;如果还有其他观看者加入,情况会变得更为复杂,比如,原先的自我、他人与第三者成为被其他观看者所共同把握的对象性的我们。不过,其中的关键仍然是整体性把握的意向目光的构成性作用。还有一种典型的情况是:被第三者的意向目光所构成的对象性的我们采取了主动姿态,形成了转而朝向第三者的共同意向性,于是,对象性的我们转变成了主体的我们。我们改变了原来被注视、被对象化的角色,转而采取主动的联合的意向活动,朝向作为对象的第三者。
最后要简要考察一下,从对象性的我们转变为作为主体的我们的现象。对于自我而言,第三者意向目光之下的对象性的我们是一种体验上的共同体。在这种我们体验之中,自我未失去作为主体的视角,只是透过自己的主体视角,而让自己身在其中的对象性的我们呈现出来。(上文关于“自我对我们的第一人称视角侧显”的分析完全适用于此种情况。)在这个体验的共同体之中,自我与他人仍然保持其作为个体的存在。即便被第三者所注视着,我们可以相互交流,可以理解彼此的意向、赞成和加入彼此的意向,从而形成朝向第三者的共同意向,进而采取我们共同的行动来针对第三者。由此,通过主动朝向第三者的共同意向的建立,我们实现了从对象向共同主体的转变。在这个共同朝向第三者的我们主体之中,自我与他人采取共同的意向态度与行动,以应对第三者发出的意向目光。
不过,由对象性的我们转变而来的作为主体的我们具有不稳定的结构。因为,对象性的我们的建立是由于第三者发出的整体把握的意向性目光,而这个目光具有偶然性与际遇性,可以随着境况的转变而消失。并且,随着我们从第三者的对象转变为朝向第三者的主体,第三者整体把握的意向目光的对象化功能实际上消失了,因为,我们已经从对象转变成了朝向第三者的主体,消解了他的意向性目光的构成作用。所以,为了维持作为主体的我们的持存,我们需要针对第三者,形成持续的、复杂的和系统的共同意向与行动,以便在第三者的意向目光的对象化构成作用极度弱化或消失之后,我们仍然作为紧密的共同体存在。(21)
于是,我们作为主体进入更为主动的、积极联合的共同体之中,向第三者和世界主动投射出共同的意向规划与集体行动。或者,正如被对象化的我们可以通过构想或虚拟的第三者的意向目光来强化共同体意识,由对象性转变为共同主体的我们也可以设置持续而稳定的第三者的存在,以此来维持我们共同存在的理由。我们需要紧密团结、统一思想、共同规划、一致行动,以应对原先把我们对象化的第三者的目光与行动、维持我们与第三者的意向目光相对抗的共同意向。在这样的情况中,第三者是虚构的存在,可以通过持续虚构而强化其存在。它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维持我们作为它的对抗者的存在意义。当第三者的意向目光彻底消失之后,由于我们已经获得了作为共同主体的存在意义,我们可以独立地构建共同的意向规划,积极地采取共同的主体行动,实现我们作为共同体的价值。
依照现象学的意向性与第一人称体验分析的方法,本文论述了从个体自我出发构成我们共同体的几种典型路径,并以部分与整体的关系、用第一人称视角侧显的方式分析了自我与我们共同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从意向性的角度,讨论了自我如何与他人成为我们共同体——或者是作为共同意向性的我们主体,或者是被共同意向性所朝向的对象性的我们。这当然不是对我们共同体之构成的全面讨论。面对复杂多样的社会生活现象,我们共同体的构成还有其他方式,例如情绪共享、潜意识塑造、社会身份认同等。本文的有限工作试图证明,在社会本体论研究领域,现象学的确是一种具有独特理论特征和原创性贡献的研究进路。
注释:
①在汉语中,共同体与集体都指多人组成的整体,共同体还可以指由多个国家组成的集体组织。本文在前一个意义上使用共同体(与集体)的概念,特指由自我在具体处境中与他人结成的体验上的整体。“我们共同体”“我们体验”与“我们意向性”等说法的确有些奇怪,不过,作者尚未找到更合适的表述。本文作为术语的我们与行文主语的我们,请读者根据语境作出区分。
②王嘉新:《行动哲学与胡塞尔现象学论集体意向》,载《道德与文明》,2019(1)。
③D.Zahavi."I,You,and We:Beyond Individualism and Collectivism".Australasian Philosophical Review,2024,8(2):111-128;罗志达:《“我们”与集体意向性——基于共同行动和情绪共享的考察》,载《哲学分析》,2024(2)。
④T.Szanto,and D.Moran."Phenomenological Discoveries Concerning the 'We':Mapping the Terrain".In T.Szanto,and D.Moran(eds.).The Phenomenology of Sociality:Discovering the "We".Routledge,2016,pp.1-37.
⑤丹·扎哈维:《交互主体性、社会性和共同体——早期现象学家的贡献》,载张庆熊、孙向晨主编:《现代外国哲学(总第20辑)》,278页,上海三联书店,2021;D.Zahavi.Being We:Phenomenological Contributions to Social Ontolog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5,p.94。
⑥这不意味着先有个体自我的体验,然后,随着他人的出现,融合生成了我们体验。显然,在心理学意义上,个体自我体验与我们体验几乎是同步生成的。从一开始,婴儿的饮食经验、身体经验、情感经验都是一种与母亲或看护者一起进行的我们体验。还需要说明,本文讨论的“我们”是在现实处境之中的具体的共同体,不涉及更高层次和更大范围内的社会性共同体,也不在先验哲学的路径上处理主体性与交互主体性的关系问题。这里讨论的是发生构成的现象学问题,即相对于单纯的个体自我体验,我们体验如何生成。当然,这不意味着本文的讨论与这两个主题毫无关系;显然,更高层次的社会性共同体的构成包含了具体处境之中“微型”的我们共同体,而现实处境中的我们的生成也是先验交互主体性之构成的一种具体化形式。
⑦⑨E.Husserl.Zur Phä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ät,Texte aus dem Nachlass,Dritter Teil,1929-35.Martinus Nijhoff,1973,S.475-476,S.477.
⑧E.Husserl.Zur Phä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ät,Texte aus dem Nachlass,Zweiter Teil,1921-28.Martinus Nijhoff,1973,S.167,S.211.
⑩扎哈维提出,通过互动者的“第二人称介入”(secondperson engagement)来解释我们共同体体验的构成,参见D.Zahavi.Being We:Phenomenological Contributions to Social Ontolog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25,pp.112-113。然而,正如罗志达分析指出的,对于构建我们共同体而言,这“可能是一个有益的要素,但它并不在满足条件目录之中”,参见罗志达:《“我们”与集体意向性——基于共同行动和情绪共享的考察》,载《哲学分析》,2024(2)。
(11)相互体验的参与者不局限于两个人,多个人也可以相互作为“你”“我”形成共同意向性,从而构成整体性的我们。为方便起见,本文在表述上只说“我”“你”。
(12)托马塞洛(Tomasello)从人类学研究角度,提出“共享意向性假说”(shared intentionality hypothesis)。该假说论述了人类从个体向群体心灵的进化有两个关键性步骤,即从个体意向性到联合意向性(joint intentionality)、从联合意向性到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联合意向性指具体处境中的两个人面对共同的情景和任务进入“我与你”式的第二人称的互动;集体意向性超越了具体处境中面对面的互动,是具有更强的社会结构化和文化规范特征的共同体意识,参见M.Tomasello.A Natural History of Human Thinking.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14,pp.4-6。现象学的描述分析可以与之相互印证。
(13)E.Husserl.Zur Phänomenologie der Intersubjektivität,Texte aus dem Nachlass,Zweiter Teil,1921-28.Martinus Nijhoff,1973,S.174.
(14)这里讨论了自我现身于其中的多个个人构成我们共同体的两个充分且必要条件:交互活动与共同意向性。本文的分析论证表明,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了交互活动,即便某些情况下,我与某些毫不相识的人有共同的意向性,例如保护地球环境、维护公共交通秩序等,这也不足以成为我们共同体。当然,我们可以说“我们爱护地球环境”等,但这是采取了反思式的视角,而不是我们共同体的生成。如果缺少了共同意向性,如本文指出的,交互活动可以是松散的互动甚至是对抗。扎哈维讨论各种类型的集体经验时援引了一个案例:前往目的地的朝圣者们为了克服路上的各种困难而结伴同行。然而,他们的合作只是为了完成个人目标所采取的策略;正如扎哈维认为的,这类经验不构成第一人称复数的我们体验,参见D.Zahavi."We in Me or Me in We?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Selfhood".Journal of Social Ontology,2021,7(1):1-20。假如,这群合作者形成了越来越紧密、团结的意识,不仅个人达到目的地,而且要帮助同行的每一个人达到目的地,那么,他们显然通过这种共同意向性的建立,构成了我们共同体。
(15)从先验构成的角度来自我与他人结成的先验共同体是客观的自然世界与文化世界之构成的条件,是自我拥有一个可以通达的共同世界的基础,参见蔡文菁:《和谐何以可能——胡塞尔论共同世界的构成》,载《哲学分析》,2024(2)。
(16)J-P.Sartre.L'être et le néant:Essai d' ontologie phénoménologique.Gallimard,1976,p.455.
(17)这里说的他人“不透明”不是被说他人完全不呈现、不可被理解,而是就他人的第一人称视角体验的他异性而言的。自我不能从原初的第一人称视角通达他人的内在体验,不能如他人那样把握到周围事物向他人的直接呈现。
(18)在这里,本文讨论的是交流语境中的“你们”的构成。这显然要比“你们”一词的恰当使用要求更多的条件。“你们”的分布式(distributive)用法可以指每一个被意向朝向的个体,而这些个体之间不需要形成共同体。例如,餐厅老板对所有顾客说道,“今日本店十周年店庆,你们本餐全部免单”。顾客相互之间不需要有共同体意识,就可以理解到说话者所使用的“你们”的含义。
(19)J-P.Sartre.L'être et le néant:Essai d' ontologie phénoménologique.Gallimard,1976,p.457.
(20)J-P.Sartre.L'être et le néant:Essai d' ontologie phénoménologique.Gallimard,1976,p.461.
(21)在萨特看来,“我们主体”经验是派生的、不稳定的,甚至带有幻觉性;而“我们对象”经验虽然痛苦,却更原初、更基础、更真实,参见J-P.Sartre.L' être et le néant:Essai d' ontologie phénoménologique.Gallimard,1976,p.467。这源于萨特对自我与他人关系的基本观点:在面对面处境之中,自我与他人只能是颇具对抗性的主体与对象的关系。在这点上,萨特与胡塞尔的分歧非常明显。本文主要通过现象学的描述分析,论述了两种我们经验的生成方式,以及“我们”从对象经验向主体经验转变的过程。这种描述式的分析至少说明,通过交互活动与共同意向性,“我们主体”可以顺利地建立起来。关于如何评估胡塞尔与萨特的基本立场,则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