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分离规则是逻辑学中最基本的推演规则,它的自明性在刘易斯·卡罗尔的论文之前从未遭遇过质疑。卡罗尔提出的疑难要求我们对分离规则的自明性与合法性来源作出解释,但历史上一些有代表性的处理方案都难以切中其实质。从先验现象学的角度看,消除卡罗尔疑难的关键在于阐明推演规则的意义及其形成过程,因此必须回溯到相关现象的原初呈现情形,考察分离规则如何基于直观性与明见性从时间性意识内容中逐步构造起来,最终达到形式化的层面。从现象学进路来解决卡罗尔疑难,一方面表明了现象学在处理逻辑哲学问题时的基本立场与方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时间性意识层面的构造分析在现象学工作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分离规则;先验现象学;构造分析;时间性
一般而言,逻辑学中的“推理”或“推演”(inference)是指命题之间合法的联结与过渡,亦即命题联结符合逻辑系统的推理规则。一个遵循规则的推演被称为“有效的”(valid)。不同的逻辑系统可能有不同的推理规则,但通常都至少要承诺“分离规则”(modus ponens,以下简称MP),亦即在条件命题“如果A,那么B”中,一旦前件被确认,后件也必然被确认。不过MP在逻辑学史上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一方面,某些基于本体论考量的传统逻辑学理论认为MP不是最基本的,不像同一律或矛盾律那样是思维和存在的根本原理。另一方面,自斯多亚时期以来,诸如否定后件式(modus tollens)之类的规则亦与MP并举,致使后者至少在形式上并不是唯一的演绎规则。而在诸如狭谓词演算和模态逻辑等常见的现代逻辑工具中,推理规则也不只有MP一条。但上述两点实际上无法真正撼动MP在逻辑推理中的根本性,而从演绎系统的建立和扩展过程来看,也很容易发现MP规则始终处于推理的最基础层次。
此外,正如某些逻辑学家指出的那样,传统的逻辑观念在逻辑学的发展中产生了很大变化,然而这不仅是个扩展与修正的过程,许多基本特征和原初意义也得到了保留。(cf. Irvine, p.32ff.)诸如数理逻辑、模态逻辑甚至其他一些非形式逻辑都以某种方式保留了古典逻辑中最基本的东西,不仅古希腊的词项逻辑和命题逻辑中有这些内容,而且20世纪的各种逻辑学也离不开它们。MP规则就是其中的典范。不过从逻辑学及其发展史的角度来解释MP的地位,并未触及一个更根本的疑问,它在某种程度上既是逻辑学的可能性前提,又超出了一般逻辑学理论的范围。这个疑问涉及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来源。简而言之,我们都承认遵循MP规则的推理是正当的,因为这个正当性是由MP保证的,并且我们直觉上认为MP本身明显是“正确的”,但是这种更深层次的正确性或合法性又由什么保证呢?
一、“卡罗尔疑难”概述
英国数学家刘易斯·卡罗尔在1895年发表了一篇仅有两页半篇幅的论文,名叫《乌龟对阿基里斯说了什么》。(cf.Carroll, pp.278-280)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关于逻辑推理本身的疑难,史称“卡罗尔疑难”(Lewis Carroll's Puzzle,以下简称LCP)。LCP在结构上类似于阿基里斯追龟的悖论,只是把无限长的链条从时间过程转变成了逻辑过程。这里我们先简述一下LCP的主要内容。
卡罗尔首先以《几何原本》的第一个命题为例,给出了传统逻辑中一个最简单的三段论形式:A)p是q;B)q是r;Z)p是r。在这个经典的肯定三段论中,p、q、r都是词项或短语,不过考虑到结构上的相似性,把这里的词项三段论换成命题逻辑的假言三段论也不影响后续论证。显然,我们可以从命题A和B推出Z。但卡罗尔认为,从另一方面看事情会有些奇怪。
所谓的“推出”是指对后续命题的断言是逻辑性而非心理性的,在命题逻辑中它必须基于一种客观和确定的推理规则。卡罗尔指出,为了在形式上从A和B两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就需要先与那个命题建立一个蕴涵关系,然后使用MP规则。也就是说,必须先断言“A∧B”与“(A∧B)→Z”两个命题,才能用MP规则得到Z。而如果不考虑这些符号的具体意思,那么单从形式上看完全可能只断言前一个命题但不断言后一个命题。可是这样就会导致无法使用MP,也无法推出Z。
所以为了使MP规则可行,似乎需要再额外补充一个对蕴涵式本身的断定,即断定命题C:“如果A和B为真,那么Z为真。”这样就能联合A、B、C推出Z。可是,一旦断定了命题C,那么出于和前面同样的理由,我们在运用MP规则前还要再额外断言一个蕴涵式D:“如果A、B、C为真,那么Z为真。”这就意味着一种无穷倒退的情形,即在推出命题Z之前需要完成无限多的独立设定步骤,而这显然是荒谬的。
二、传统解决方案及其不足
表面上看,LCP似乎容易解决,因为它忽略了大小前提中的具体内容而直接诉诸一个符号化的命题形式。所以,我们似乎只要考虑到两个前提中的信息就会发现推理的前提已经足够充分,也就可以使用MP直接得出结论了。但这并不是卡罗尔困惑的地方。他把命题进行符号化,只是为了把MP规则背后的问题呈现得更清楚,而不是认为LCP真的威胁到了逻辑推理的有效性。卡罗尔虽然在文中没有给出明确结论,令许多后世学者不满(cf. Wieland, p.984),但这个开放结局本身就展示了疑难的起源:它来自对MP规则的无条件运用,而LCP就是在展示这个“无条件性”中隐含的困难。换言之,卡罗尔提出的问题事关MP本身的成立条件,亦即推理活动本身的根据:既然MP规则总是表达为从一个蕴涵式中分离后件的操作,那我们又为什么可以在肯定前件之后作出这种分离?
20世纪有不少逻辑哲学家对LCP提出过正面解决的尝试,与本文直接相关的方案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以罗素和赖尔等人为代表的经典进路,主张“蕴涵式”在卡罗尔的推理模式中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cf.Russell, p.35),因此对此类条件命题的要求本身就是错误的(cf. Ryle, p.248)。类似的看法也为汤姆逊(cf. Thomson, p.95)和斯特劳德(cf. Stroud, p.180)所持有,在他们看来卡罗尔最多只是试图指出有效推论中潜藏的困难,但这个尝试不成功,也没有构成实质性挑战。第二类是里斯(cf. Rees, pp.241-246)和布朗(cf. Brown, pp.170-179)等学者率先提出的“分阶”思路,即把MP视为特殊层级的命题,与推理中的前提和结论不同阶。下面我们对这两种方案进行简述和解析。
第一类的解决尝试之所以被称为“经典”,是因为它从区分两个基本的逻辑学概念入手,即“蕴涵”(implication)和“衍推”(entailment)。通常来讲,前者是一个公式内部的“逻辑常项”,它仅仅表达了公式内部的子命题之间的联结关系。通过蕴涵联结,多个子命题被综合为一个复合命题。而所谓的“衍推”,则是某个“外部”公式对于多个公式组成的公式集Γ的后承关系。当然,我们可以在证明论的意义上把最终的后承公式也纳入Γ,此时衍推亦可被视为一个公式集内部的联结符号。
罗素认为,“p推出q”为真的含义是对p的断定带来了对q的断定。而“p蕴涵q”为真则并不表示我们对p或q中的任何一方进行断定,我们断定的是p与q之间的联结关系本身。(cf. Russell, p.35)因此,卡罗尔从“断定A和B两个命题”到“断定Z”的过程是一个衍推,但断定“(A∧B)→Z”仅仅是在断定一个蕴涵关系,两者不是一回事。(参见钱立卿)在三段论推理中关键的东西只是衍推,但蕴涵式在衍推中并没有实质作用,所以推理过程不需要把这个蕴涵式作为条件之一,也就不会开启一个条件命题的无穷序列。斯迈利也有同样看法,他认为整个悖论来自卡罗尔对蕴涵式C的引入,这导致我们似乎必须接受C或反对C,但事实上整个推理从一开始就不需要引入C。(cf. Smiley, p.726)
不过,卡罗尔并非不清楚蕴涵与衍推的差异。LCP的核心困难不是由使用某种特定表述方式导致的,况且命题逻辑中的演绎定理也保证了“p├q”和“├p→q”的等价关系。一言以蔽之,断言“p蕴涵q”和断言“p能推出q”实质上是一回事。所以卡罗尔用蕴涵式来表达LCP只是一种简便的选择,以此把无穷悖论浓缩到一个条件命题形式中。另外,LCP中的困惑也并非像汤姆逊所批评的那样,似乎卡罗尔忘了我们在接受A和B之后一定会由于逻辑必然性而接受Z。(cf. Thomson, p.96)造成困惑的真正原因仍然在于这个逻辑强制力本身的起源。
第二类的“分阶”思路也是从一个区分开始的,它要区分的是推理活动的前提性命题和表述为推理规则的某个语句。一方面,在里斯等人看来,推理的前提在最简单的情况下形如“p”和“p→q”,更复杂的情况也无非是确立起一组命题,即语句组{p1, p2, p3,… pn}。这些语句或命题可被理解为对某些事态的一阶陈述。另一方面,推理规则不管是以MP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呈现,都可以具有和一般语句相同的形式。但这些规则性语句是关于“如何从某些一阶语句得到其他一阶语句”的规范性陈述,因此相比p和q来说,它们是“二阶”的语句,里斯称之为“二阶条件句”(Rees, p.243)。
根据这个区分,一方面任何一个推理或证明都可以表述为一个有限长度的有序语句组Γ={p1,p2,p3,…pn,q},另一方面判定性语句T“如此这般的联结是有效的”是关于Γ的一个陈述,它本身并不在Γ中。显然,这个T是推理规则的命题化,这意味着推理规则本身也不可能出现在Γ中。里斯指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推理过程并不是仅仅由一阶语句的序列构成的,而是必须把MP作为另一个核心要素凸显出来。(cf. Rees, p.244)换言之,一方面我们既不能把MP规则视为卡罗尔论文中的条件命题(cf. Railton, p.76),也不能在任何意义上把它变成一阶命题(cf. Fumerton, p.216);另一方面,MP作为推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二阶要素,只有在不处于一阶的层面时才能发挥效力。
鉴于此,我们似乎可以认为LCP的实质是混淆了MP语句与推理前提中的一阶语句,由此造成的困惑可以通过单独分离出MP并表明其二阶性质即可解决。可是我们已经说过,卡罗尔并不对MP本身是否具有独特地位而感到困惑,他困惑的是MP效力的起源,或者说推理规则本身的合法性根源。仅仅靠直接宣布MP的二阶地位或直接设定其合法性,并不等于在理论层面解决了卡罗尔问题。
三、现象学视角中的定位
如果说LCP最终指向了MP本身的效力来源,那么无论我们采取何种解释策略,都必须注意避开循环论证的陷阱,即在对MP合法性来源的解释过程中不能使用“MP已经起效”这个事实。当然,这并不是说研究者在自己的表述中不能用MP规则来联系前后语句的论证关系,而是说当这个论证是关于逻辑推理有效性的论题时,论证对象的有效性成立条件不能在语义上以明显或隐含的方式预先包含MP规则。
如果我们对逻辑学的本质采取某种朴素实在论立场,即认为逻辑与物理对象和数学对象一样,其客观性与真理性完全独立于一切认知因素而自动成立(cf. Tieszen, p.97),那么MP的合法性来源似乎很难解释。原因在于,无论我们支持哪种逻辑本体论观点,所谓的“逻辑性质”必然要出现在逻辑关联的展现中。但在朴素实在论的视角下,逻辑性质总是已经在命题之间现成存在了,因而所谓的“展现”就是与形成过程无关的、已经确定的一种固有形态,作为联结规则的MP也总是已经以“起作用”的方式预先包含在整个推论结构中了。基于这些前提,我们原则上就无法回答MP“为什么合法”的问题,因为我们永远只能看到MP始终具有“已经起作用”的样式。在此意义下,LCP从一开始就无解。
朴素实在论不适合用来解决LCP的根本原因是它侧重于追问逻辑自身的本质特征是什么,但LCP的核心在于追问逻辑的这种性质如何形成(forming)。从形成角度考察逻辑真理的方案绝不是否认逻辑的客观性,它只是主张这种客观性本身需要得到进一步解释。如果我们认为这种客观性应当来自某种更深层的“自在”,那么这仍然是与“形成”无关的本体论预设,无论正确与否都不适合处理LCP。
更合适的进路或许是采取认识论视角,从对象“如何被认知”与如何呈现来界定它所呈现的性质“是什么”。这种思路在20世纪的代表之一是胡塞尔的现象学。众所周知,现象学认为物理实在和观念对象都是客观的,但并不是“自在的”,因为脱开事物的给予性谈论事物“是什么”是一种认识论悖谬。以物理对象为例,它们固然有不向我们显现的部分,但关于那部分的谈论仍然基于一个事先给出的语境,这是我们谈论其物理意义的前提。因此在认识论上真正具有绝对地位的并非某种自在的实在性,而是超出(transcend)一切具体认知的某种前提性情境。以先验(transcendental)态度考察这个情境中的意义形成问题就是对作为意义的对象进行构造分析。(cf. Husserl, 1991, S.17)
在现象学中,事物的意义和意义本身的构造是两个紧密关联但不能混为一谈的环节。事物的诸多性质里是否包含了“客观性”这个成分,完全取决于它的呈现方式和被理解的方式,理解它的过程就是构造其意义的过程。如果事物最终被我们判断为“客观的”,那这种客观性本身也不是和意义构造过程的性质处于同一个层级,后者是更为原初与根本的。意义构造的层次无法用通常的主客观性来标示,因此当胡塞尔把构造活动视为一种“先验主观性”领域内的过程时,并非意指某种具有生物化学属性的心智活动。现象学家在先验语境中使用“意识”与“主观性”等概念仅仅为了表明对象的呈现和被觉知状态;此时分析者尚未承诺任何一种关于构造过程的本体论性质的解释,而只是处于对意义整体进行单纯描述与解析的层次。(cf. Husserl, 1976, S.156)在这个层次上,现象及其意义仅作为“被意识到如此”“被认知为如此”的内容出现,至于被意识到的这个东西是否就是某种物理对象或心理过程,这取决于下一阶段的赋义与解释工作。
就当前论题而言,先验语境下的逻辑客观性仅仅意味着逻辑的效力不依赖于个体性和偶然性的认知,但不等于说它可以在彻底和绝对的意义上脱离一切认知语境而自动成立。我们之所以能断定逻辑关系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正是基于这个先行存在的先验语境,后者是谈论一切对象之存在意义(onto-logy)的必要条件。由此观之,尽管朴素实在论以及其他某些逻辑“客观主义”要求我们在阐明逻辑对象的意义时排除掉“主观性”的影响(参见弗雷格,第8页),但这种排除并非针对先验的认知语境,而是指向经验性的认知成分。同理,先验主观性视角也不可能反对“客观主义”立场,因为这是逻辑对象实际显现出来的性质。在先验语境中考察对象意义的构造过程不会影响逻辑对象自身的客观性,这种解释进路仅仅揭示了“客观性”的意义如何随着事物的显现而逐步呈现。
胡塞尔认为“所有客观性都在现象学的观念性中有其来源”(胡塞尔,2022年a,第411页),这自然也包括客观的有效性。先验视角下的“有效性”概念是指意义构造过程中产生的支撑性关联,就比如在命题系统中一个推理的“有效性”意义是由MP支撑或赋予的。在胡塞尔看来,关于有效性问题的先验探究方向是有效性的构造方式和作用范围(cf. Husserl, 1968, S.265),而阐明MP自身效力的来源问题也就是在探究一个“高阶的”有效性问题,因此需要在先验主观性领域中描述MP各部分要素的意义生成及其客观化的过程。先验主观性领域是由意向关联性结构组成的总体区域,其中每个具体“事件”,即意向行为或意向体验,都在指向性关系中形成其结构。“意向性”首先是每个意向体验自身的内在特性,即在关联性的层面上理解同一个意识的构造活动方面与被构造的对象性意义方面。在此基础上,我们一方面可以发现意向体验的两极中都存在复杂但有序的结构层次,另一方面由于这种关联呈现出的对应特征,使得意向活动自身的每个结构层都对应于被意向和被构造对象本身的意义层次。由此,只要MP的意义被视为一种构造结果,那么考察其意义的来源和形成模式就是理解MP合法性来源以及解决LCP的途径。简言之,当前任务就是追问MP规则的含义在先验现象学中如何得到诠释,它又是如何随着原初直观内容的呈现与理解而逐步构造起来的。
四、现象学还原:MP意义的解析与回溯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现象学视角下的“推理规则”应该如何得到解释。如前所述,一个证明P可以写作P(Γ,R)的形式,其中语句集Γ={p1,p2,p3,…pn,q},R是Γ中的推理关系(最基本的形式就是MP),它是Γ的一个性质而非其中的成员。归根到底,MP表征的是一种关联性质,亦即一个公式或语句序列以确定的方式单向地关联到另一个公式。更具体地说,它表明q首先是从属于这个带有关联性质的公式(语句)整体Γ的成员,然后从这个关联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地被意指。这里重要的不仅是从属性和分离性,还有两者在意义形成过程中的先后顺序。因此,我们可以用现象学的语言来翻译MP的基本形式:在MP中,q首先属于关联性整体Γ=(p,p→q,q),是在被(p,p→q)所“意向地”指涉的意义上被共同意向的,随后q从整体中分离出来并被单独意向。
根据这个描述,现象学首先就要探究这个关联整体Γ如何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形成,其次就是回答命题q在共同意向和单独意向中分别有何种意义以及如何构造这种意义。当然,意义的构造分析必须以现象学还原的方法为前提,对LCP的研究也不例外。从根本上讲,现象学还原就是对完整但不够明见(evident)的现实经验整体的意义进行“拆解”,并回溯到绝然明见的意义起源层次。这样的回溯显然是从探究奠基性要素的角度逐步深入意义结构的各个层面,因此必然需要先对整个探究的逐层分析思路进行概述。当前的还原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从推理的客观形式向推理行为的回溯。推理形式也就是MP的结构,可以表述为“如果p→q且p,那么q”。而所谓的推理行为是指从p得到q的全过程,它一方面包括了客观的意义本身的过渡与形成过程,另一方面也包括主观侧的意义领会过程。在先验的意义上,这就是对“从p得到q”的意义解析活动。
2)从推理行为回溯到蕴涵式“p→q”的意义。考虑MP规则的表述形态可以发现,理解“从p得到q”的关键就在于理解蕴涵式“p→q”的意义。LCP的困难根本上是由MP规则的语句化形态导致的。只要从条件命题中分离出后件所需要的MP规则本身也以条件命题的形式出现,那么同样的需求就可以对MP再次提出,从而导致无穷倒退。但从语义上看,MP规则尽管可被表述为一个假言三段论,但整个三段论实质上无非只是对第一个蕴涵式意义的阐明而已,所以实质性问题就是揭示“p→q”的意义为何。
3)从蕴涵式表达的意义回溯到赋义的意向活动。蕴涵式的意义取决于意向行为中的赋义过程,倘若离开赋义,无论是命题p和q还是蕴涵关系本身,都只是一些毫无意义的符号串。这个显而易见的事实并不表明意义形成因此就只是主观的心理活动的产物,而是表明意义的具体内容与它的客观性质全都奠基在意向关系及其结构中,并由此形成了“p→q”的一般观念。
4)从赋义行为回溯到对相关现象的观念的原初形成。在现象学还原中,观念的原初形成总是奠基于最高的明见性中,只有绝对自身给予的对象才能成为真理性与客观性的最终源泉。当然,绝对自身给予性就是本质的呈现方式,但这种本质并非柏拉图主义实体,而是经过特殊的直观活动而构造的结果。这种观念化直观又进一步地奠基在具体和感性的直观活动中,所有属于概念性、普遍性、关系性等范畴的认知意义都是从特定对象的具体呈现中进行观念化操作的结果。
上述四点是当前论题的现象学还原路标,也是后续的构造分析要解释的东西。我们在此首先可以确定的是MP规则中每个语义要素的现象学特征。命题p和q尽管在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只是命题形式,但它们实际上表征的是关于一般事态或一般对象的观念。正是由于它们关涉的是对象的一般性,才能进一步被抽象为某种纯形式。同理,蕴涵关系“→”表征的是两个一般对象之间的一种有序关联形式。当然,并非所有的序关系都是蕴涵式,因此我们既需要从一般的序关系的意向性构造入手,也要考察蕴涵式独有的特征,即蕴涵与衍推之间的等价关联:后件是可以从关联形式中被分离出来并单独意指的。
五、构造分析:命题形式与蕴涵关系在时间意识中的起源
现象学的构造分析有两个主要环节,其一关于命题p和q的构造,其二关于逻辑关系“→”的构造。构造分析基于本质直观理论,后者是胡塞尔在后期的一些课程、著作和手稿中都出现过的核心论题。考虑到当前任务,重点不是讨论本质直观的概念,而是借助相关思想来具体分析这些逻辑概念的构造。
从《逻辑研究》时期开始,胡塞尔就对传统逻辑中的词项和命题概念作了详细的讨论。当我们把逻辑概念视为奠基于直观活动的意义构造成就时,原初的感性直观可被视为构造分析的零点。(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83页)粗略来讲,从感性觉知到最终的形式命题要经历一系列意义构造层次:首先是对个别物体x的觉知;其次是感知到和x处于同一时空场域中(在同一视觉场内)但不同于x的其他物体;再次是形成关于这些物体之间的整体性联结的意识,并形成整体与部分、相同或相异等关系性意识;最后再通过范畴直观得到一种观念性的对象,即种属、普遍性等。这种观念性对象既包括不可感的概念性对象,也包括事态,后者又可以被命题化为陈述或判断,在形式化中达到最高的普遍性。
举例来讲,命题“一只红色的苹果在桌子上”的意义在经典现象学理论中可分析为如下层次,每一层次都奠基在前面所有层次的构造成就之上:A)对时间中持续存在但不断变化的苹果形象进行观察。在观察中,随着身体位置和观看位置的变化,延续着的感知内容也在变化,但由于变化中始终保持着某些相同的部分,因此我可以把新的现象内容与整个现象流进行融合(Verschmelzung),也就是把新现象(苹果的新侧面)的意义综合进先前已得到立义的苹果形象整体中。从对象方面来看,这个苹果形象带有“侧显”(Abschattung)的性质,亦即它永远只能显示出某些部分而同时隐藏了其他部分作为潜在内容;从感知活动方面来看,我对苹果形象的整体感知总是在当下显现面的直接觉知和未显现面的连带把握的综合统一中实现的。这个层次上的意义构造的最终产物是苹果的“实在性”。B)对桌子的感知与此类似,只不过在以苹果为焦点的感知中桌子是背景性的,而对桌子进行主题化感知的时候苹果是背景性的,但无论如何两者总是可以被共同感知的。这个事实指向了一种整体化的新感知方式,即把苹果和桌子都作为一个整体性感知的两个部分,这两部分既可以被单独立义,也存在一种感知范式上的固定结构。C)这个固定的感知结构在最基础的层次上是时间性意识的产物,而其空间性质(苹果和桌子的位置关系)是在视觉和动觉场中构造起来的。这些可感的时空性质奠定了对象之间的关系性范畴,而通过想象性变异和对变更中保持不变的关联性本身的直观,关系范畴被提升到了和外部实在类似的对象地位。苹果相对于桌子的“在……上”关系本身不再仅仅被看作一个附属性的介词,而是成为一个新的关注焦点,虽然其意义也是被构造的,但同样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D)当这个关系和具体的物体(Ding)结合起来呈现为“事物”(Sache)整体的时候,关于整体的意识就对应着一个事态(Sachverhalt)及其表述,即命题化或如胡塞尔所谓的“谓词化”。(参见胡塞尔,1999年,第240页)此时被命题化的事态中,关系本身是普遍的和范畴性的,而物体最多只在部分意义上具有普遍性,比如意识到这个苹果也是“苹果”或“食物”这个类概念下的个体。E)形式化的命题,是奠基在具体事态上的高阶范畴直观的结果。但这种直观并非针对具体事态的内容,而是关于事态的存在性质。只要理解了事态的意义,并理解这种意义的真理性维度,就可以不依赖于特定事物的自身给予而直观性地意向某种“事态一般”并对此进行符号化。在符号化的层次上,事态之间的区分和关联都可以通过一组相应的符号建立起来,这就是一般形式系统中最先定义的“符号集”。
上述概论尽管只是一种简要的静态描述,亦即不考虑原现象的触发力以及引起的再回忆(Wiedererinnerung)与原联想等被动综合过程,但它仍然为蕴涵关系的发生性解释提供了基础。如果形式命题p最终奠基在对具体事物的感知上,那么蕴涵关系的赋义也要回溯到具体的事态与其中的关系性。因此我们首先要确定这种关系如何向我们呈现,现象学应以何种方式来阐述,然后根据意义形成的奠基顺序考察条件命题内涵的构造问题。
1)蕴涵关系与现象显现。显然,蕴涵关系和形式命题是同一个表述层次上的东西,如果命题要回溯到具体事物的显现与认知,那么蕴涵关系也必然如此。既然命题p和q对应的现象学奠基性条件是事态P和Q的“立义”或表征(参见胡塞尔,2017年,第1085页),那么蕴涵关系的基础就是作为时间性现象的P和Q在显现中的关联样式与立义方式。“如果p,那么q”的意义起源是对事态P和Q的相继体验,当这个相继关系呈现出某种必然性特征时,我们会说“事态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
但这里有两个基本问题。第一,所谓的“时间”是什么意思?第二,所谓的“跟随”应该如何在现象学上解释?前面说过,对基本概念的意义构造问题进行现象学分析的前提是进行还原,亦即研究者应当保留关于概念的全部现实经验但不在分析中把它们作为合法性基础来引证。对时间的经验也是如此,无论是日常的、传统的还是科学的时间观念都是各种经验与习性的综合产物,现象学分析不能把这些现成的东西作为意义起源。
2)时间性与现象流。时间经验在还原后失去了一切物理性的内涵,而仅仅作为直观中的现象持存与流逝过程。在这个架构下,事态P和Q无非是在意识流中显现的现象P和Q,两者在意识进程的不同阶段被感知到,从而被立义为不同的现象。
对于物体的感知不可能瞬间完成,感知行为必须经历一个持续的过程。这并非由于对象的显现原则上不可以在瞬间完成,而是由于对象意义的确立必须在差异化和同一化中进行,是现象内容在时间中自我区分和自我统合的结果。最原初的关系性是在时间中发生的纯粹的延续体验的结果。现象的延续导致了两类不同的意识经验,也就是现时性(Aktualit?t)和非现时性(Inaktualit?t)经验,而这个原初的差异化被意识把握为两部分,即当下直接拥有的内容和当下不拥有但能够意识到的内容。每个关于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总是会在意向体验的持续进行中转向对某个并非当下拥有的内容的意识,而且后者会被赋予和前者在所意向的对象方面同一的意义。
由此,在先验的意识领域中建立起了两个东西:第一,体验本身被构造为一个原则上不可间断的持续进行的统一体,即意识和现象的“流”。第二,在意向体验中不在此刻直接拥有但同时又能被意识到的、“刚刚拥有”的内容,被确立为某个原初印象(Urimpression)的滞留(Retention),因此那个不在当前拥有的意识内容被赋予了“过去”或“曾经”的意义,并通过这个时间特征成为意识流整体的一部分,它的存在也获得了“时间位置标记”。(cf. Murata,pp.17-28)
当一切现象都被理解为同一个持续的意识场域中发生的流动与变化时,每个现象凭借其出现和消失而具有一种“时间性”的特征。现象的原初显现和后续的滞留占据了时间意识的不同相位(Phase)。对任意一个现象P来说,带有P的原印象特征的这个相位必然与一连串滞留相位一同出现在时间性意识中,它们呈现了一种原初的连续性,亦即P的原印象与后续的滞留构成一个相位连续统。
3)跟随性与纵横意向性。在现象流和时间性基础上我们继续考虑在P“之后”或“跟随”着P的Q。由于意识在现象学时间上有连续性,涉及P与Q的显现内容原则上可以视为一个时间延展片段或连续统。考虑到简便和明见性,我们只讨论一个充分小的意识流延展片段即“P-连续统”,并且假定Q是这个P-连续统中的一个原印象相位上的内容。当我们说“Q在P之后出现”,原则上意味着我们具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时间性意识。
在第一个层次上,我们有两个维度上的意识:A)整个体验连续统中,除了P的原印象相位以外,其他相位(包括“Q-显现”相位)上关于P的意识都是滞留性的。每个时间相位的滞留都关联到最邻近的刚刚过去的一些相位,这个结构随着对P及其滞留意识越来越“多重”的保留而呈现出了一种序结构的特征,这就是关于时间流动方向的“纵意向性”结构。(参见胡塞尔,2009年,第432页)B)在时间的流动中,Q-显现的相位上同样也有关于P-滞留的意识。但每个相位之所以能在意识中确立起来,是因为对当下的原印象内容的意识总是伴随着先前相位的滞留,在两者“融合”到同一个瞬间意识的时候,此意识凭借原印象和滞留的明见差异而区别于先前的相位,成为了关于新相位的意识。这种原初的“共时化”意向性是单个相位内容的综合条件,使得我们能够在“横意向性”上确立起Q-原印象和某个P-滞留意识的“同时性”。(同上,第433页)
第二个层次基于前述的纵意向性维度,它是对P和Q之间的意识过程的立义。既然整个P-连续统包含了P和Q两种现象的原初显现,并且在意识内容的持续流变中始终保留着关于原初显现模态本身的意识,那么P和Q就以明见的方式原初地联结到了一个时间性意识整体中。进一步的立义把这种联结标示为“在Q出现的同时还保留着关于P刚刚过去的意识”,也就是“在P之后出现了Q”。
4)P-连续统中的前摄和预期。胡塞尔指出,意识流的固有结构要素不仅仅是原印象和滞留,还包括和滞留呈现出对称关系的“前摄”(Protention)。在感知体验中的前摄不是主动的预期,也不带有明确的感觉素材,而只是一种时间性意识在其延展中内禀的空乏意向性。但在回忆体验中的前摄有所不同,它虽然也是朝向未来的意向,但由于回忆本身是对事先经历过的东西的“当下化”,因此必定会让回忆进程中的前摄意向受到先前原印象因素的触发作用。(参见胡塞尔,2022年b,第237-241页)如果我们之前体验过了P-连续统,现在进行一次回忆,就会明见地觉知到正在进行的P及其后续滞留的当下化体验不仅是过去真实发生过的P-连续统的再现,而且会在回忆行为中触发对后续的某个Q的意向:尽管Q此时尚未进入明确的当下化体验,但它不可避免会成为P-连续统中的预期内容。
基于回忆中的前摄意向,整个回忆行为就具有两个本质特征:第一,它的整个内容是我们主动“预测”的,因为我们经历过,知道前面和后面都“想必”如此。第二,回忆进程中的前摄内容不是一个主动操作的结果,而是由当下化带来的触发影响所被动产生的。也就是说,回忆不仅包含了一个主动的经历,而且经历过程中也存在某些被动的因素,唤起我们对“将来”的意识,并且把将来与过去进行联结(Assoziation)。
一旦我们注意到这种被动激发起的“将来意识”本身,就能够获得一种新的本质洞见,亦即无论是当下发生还是回忆再现的经验都不会影响到这种“将来意识”的出现,它是每一个相位中与滞留一起出现的另一种视域性要素。就此而言,前摄和滞留都是意识流自身固有的指向性关联结构:当下显现总是被动地“预期着”尚未显现的内容并“保留着”过去显现的内容。
5)基于前摄结构解释“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着P”的事态。这里的问题不是“必然性”的模态逻辑意义,而是“必然跟随”的观念如何形成。这当然也必须奠基在直观经验上。最基本的经验有两类:第一类是具有本原地位的事件,即对P-Q事态的回忆体验。在回忆中我们发现只要对P-连续统进行当下化,就总是会发现对Q的联想和预期。第二类是现实中最切身的同一性经验,比如看到苹果在桌子上,通过眼睛和身体的移动我们确信会反复看到桌子和苹果,而且是同一张桌子和同一个苹果。
不管是哪一类基本经验,其中每个特定相位上的Pi显现都能让我们在这个现象流进行中意识到相应的Qi。而在某个新出现的Pk-连续统中,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具有两个新的主题性意识内容:首先,我意识到了在过往的同类经历中,Pi与Qi的相继出现没有例外。其次,这些P与Q构成的连续统经验总体自动引发了我预期一个尚未出现的Qk的动机:这个Qk不但是整个连续统中的存在,通过联想意识与Pk配对(Paarung),而且还可以从与Pk的关联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继而通过主动综合,作为一切Qi的同一化结果的Q也被单独意向了。
需要注意的是,在先前所说的时间经验中意识到的现象Q和最后被单独意向的Q具有不同的意义。在前一种情形里,Q仅仅作为P-连续统中出现的一个原印象而呈现,通过其现时性特征与滞留的P区分开,此时Q的意义完全是时间性的。在后一种情形里,Q不只是跟随性的现象,因为它作为非现时性的对象被单独预期和意向的时候,已经摆脱了对具体的P-连续统的依附性而作为一个单独的对象性凸显出来,由此奠基了进一步观念化的可能性。
6)对时间序关系的意识及其形式化。关于“Q在时间中必然跟随P”或者“P显现之后Q也会显现”的时间性意识本质上是关于“序”(order)的意识——虽然此时还没有上升到“序”的概念——它也蕴涵着序关系中的两个要素之间存在联想与动机引发(Motivation)上的关联。动机关联在观念化操作下转为表述形式就是一种条件关系,关于事态的经验P和Q可以在条件关系中联结为一个整体,也可以从整体中分离出去被单独地意向。从序关系出发构造出形式化的分离规则主要有两个层次。
其一,在序关系的显现层次上,重复性事态P与Q总是呈现为一个有序对(P,Q)的形态。其中P-显现以确定和强制的方式引发了对Q-显现的预期,使得我们不仅必然会把P与Q置于同一个连续统内来经验,也必然可以在动机引发的意义上单独意向并充实Q-显现。这就是说,我们一方面拥有蕴涵性质的意识“一旦P被给予,就会有Q被给予”,另一方面又在确认P已经被给予的情况下,会受到先前经验的触发而“被迫”预期Q的“将会被给予”——这种被动性意义就是推理关系中“必然性”的先验主观性起源。
其二,在序关系的形式化层次上,我们通过范畴性和本质性的直观把事态P和Q提升为一般的命题形式p与q,并将这种时间性的序关系形式化为蕴涵符号“→”。从P和Q按照时间意识连续统进行有序结合的具体事态出发,相应的本质直观操作把它提升到一个观念化的普遍形式,即“p→q”。由于动机引发的存在,对“P被给予,就有Q被给予”的综合性意识奠基了对已经给予的P和必然会被给予的Q的分析性意识。在形式化层面,这就是分别对p和q进行断言——p是已经被断言的前件,q则是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去得到单独断言的后件。
六、结 语
在胡塞尔看来,现象学是关于起源的科学。(参见胡塞尔,2022年a,第453页)从现象学视角对MP规则起源的考察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现象学与逻辑学的关系。在考察逻辑的哲学基础时,现象学会追溯到先验主观性领域以及直观内容的呈现方式上,以意义的构造分析来阐明逻辑哲学问题;而就现象学工作本身而言,时间性意识的维度是任何具体研究都不可忽略的前提。鉴于此,本文所采用的分析思路是把蕴涵关系中的一切要素在先验的层面解释为时间性综合的成就,以此来阐明MP的实质并完成对LCP的解决。概而言之,整个解决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解释形式命题符号p和q的意义。我们需要从原初给予的直观之物出发,通过对视域内出现的多个物体的感知而确定一种范畴关联;这种范畴关联在表述中呈现为命题的样式,再由更高阶的范畴化凸显命题的表达形式本身,从而把各种命题语法形式本身作为观念性对象确立起来;最后转入符号表征,对不同的命题形式以单纯符号上的差别作出区分。
第二层次是解释蕴涵符号“→”的意义。这是一种逻辑推理意义上的序关系,而从现象学还原的角度看,一切逻辑上的序结构和序关系最终都奠基在意识流的方向性上,后者是通过现象从原印象相位向滞留相位的过渡(纵意向性)以及滞留与前摄的交织而构造起来的。(参见胡塞尔,2016年,第45-55页)在这个最一般的层次上,无论是数学还是集合论中的序关系(比如“线序”),都与命题逻辑中的序关系有着相同的现象学起源与构造方式。而蕴涵关系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指明了同时被意识到的两个事态之间存在着意向焦点的过渡情形,亦即从事态P的意识“指向”对事态Q的意识。既然这种指向性是基于反复确认的同一类时间性经验,那么由此导致的联想和动机引发意识就是蕴涵关系特有的构造性起源。
第三层次是解释MP作为“推出”规则的意义。时间性意识是自带“序关系”的意识,一切逻辑上的序关系表征方式都是它的形式化。就蕴涵关系而言,它起源于动机引发所奠基的两个事态的统一性。但正是这个统一的P-Q体验综合体本身总是包含着对Q的单独预期和充实,因此Q必然能够与P-Q统一体同样地成为独特的意向焦点,亦即从蕴涵关系中被分离出来。
综上所述,通过现象学还原与构造分析,我们揭示了蕴涵命题的综合性来自何处,它为何能够导出MP中的分析性,并在形式化中直接表达出这种性质。同时,现象学解释将MP的合法性问题追溯到时间客体的显现和立义,在不同的层次上阐明了逻辑的对象是如何基于直观性与明见性从原初给予的内容中逐步构造起来的。从这个角度澄清了MP规则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源自何处,也就解决了LCP带来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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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哲学研究》2025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