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锦文 胡锦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法学方法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11 次 更新时间:2025-06-11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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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锦文   胡锦华  

 

摘要:法学方法论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法宝和理论工具。只有确立和坚持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才能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所构建的法学知识及理论体系,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为根本方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是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形成的重要本土资源,有助于增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性和原创性,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此外,西方法学方法作为人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参照,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须借鉴吸收西方法学方法。同时,应当坚持法学方法论的系统性和多样化,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指导下,形成“古为今用,推陈出新,洋为中用,开放包容”的多元并存、相互借鉴的研究方法格局。

关键词: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法学方法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 中华传统律学方法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引 言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离不开科学而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支撑。只有坚持和贯彻体现人类社会法律现象发展规律的系统的法学方法论,才能正确且更好地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自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以来,法学界便积极投身于“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讨论热潮中,学者们主要探讨了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意义原则和方法路径、概念和范畴、选题和命题、思想指引与历史传统等问题,以及具体法学分支和专门领域的相关问题。然而,真正聚焦“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本身研究的成果并不多,关于“如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核心问题的研究成果更是少之又少。笔者认为,知识生产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逻辑起点和根本动力,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关键在于知识生产,而法学方法论则是实现中国自主法学知识生产的核心技术。但当前学者们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法学方法论关注尚显不足,有关“方法/方法论”的讨论也未得到系统深入展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善于融通古今中外各种资源,特别是要把握好3方面资源。一是马克思主义的资源……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资源……三是国外哲学社会科学的资源……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鉴于此,笔者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方法论思考》的基础上,进一步聚焦法学方法论研究,立足上述三种资源,针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这一议题,着重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和西方法学方法三种极具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以进一步推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研究与发展。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为根本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马克思主义关于世界的物质性及其发展规律、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规律、认识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等原理,为我们研究把握哲学社会科学各个学科各个领域提供了基本的世界观、方法论。”因此,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必须首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与方法论指引下所构建的法律知识及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者从马克思的理论中,无疑地只是借用了宝贵的方法,没有这种方法,就不能阐明社会关系。”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深刻影响世界法学发展的理论体系,不仅为理解法律现象提供了独特的视角,更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强调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揭示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使我们能够从历史发展和社会变迁的角度理解法律。这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历史性的视角。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注重法律的阶级性和人民性,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同时也应当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这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价值导向,即法学研究应当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实践在法学知识生产中的重要性,认为法学理论应当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这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实践路径,即必须深入社会实践,密切关注社会现实问题,借助实证研究、案例分析等手段,持续探索并总结法学理论的新成果与新经验。最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强调批判精神和创新意识,鼓励对既有法学理论和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并积极探索新的法学理论和制度。这一精神与意识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提供了不竭的动力源泉,使我们能够不断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需求。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是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指导下形成的一套理论体系,它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规律。唯物辩证法是辩证法思想发展的高级形态,是马克思“离开黑格尔走向费尔巴哈,又超过费尔巴哈走向历史(和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自然界、人类社会及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为研究范畴,主张物质世界是一个普遍相互联系且不断运动变化的统一体。恩格斯曾经说过:“马克思和我,可以说是把自觉的辩证法从德国唯心主义哲学中拯救出来并用于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的唯一的人。”

经济分析方法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占据重要地位。列宁认为,马克思主义“制定了社会经济形态的概念。它以人类任何共同生活中的基本事实即生活资料的谋得方式为出发点,把这种生活资料谋得方式和在它影响下形成的人与人间的关系联系起来,并指出这些关系的体系是社会的基础,政治法律形式和某些社会思潮则是这个基础的外表”,揭示出社会经济形态发展演变以及由其决定国家法律制度的规律性。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且服务于经济基础。法律既要体现经济基础的客观需求,又需以自身独特的方式,积极主动地、创造性地为经济基础的构建、维系与发展提供相应的形式,同时它也拥有一定的独立性。法与经济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一方法揭示了法与经济之间的本质联系,为我们认识和分析法律现象提供了重要的经济视角。

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可忽视的必要方法,它强调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在阶级矛盾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因而法总是具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是不存在的。这一方法对于理解法的本质、法与国家的关系以及法的历史演变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天也只有继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然而,如果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绝对化,把它们不适当地运用于非阶级性的问题上,那就会犯致命的错误。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苏联错误地坚持维辛斯基法学范式(阶级斗争范式)导致阶级斗争扩大化,这其实就犯了“左”的教条主义错误。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而是指南,这种指南要求我们必须根据国家实际情况进行政治经济安排。“一百多年以来,阶级分析方法屡屡遭受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这并没有淡化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魅力,反而赢得了更多人的关注和研究。”虽然在我国,剥削阶级已经被消灭,再搞阶级斗争断然不可,但是阶级与阶级斗争仍然存在,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仍是观察阶级社会重大问题的一把钥匙,必须坚持和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方法。

历史分析方法同样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方法。马克思基于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各个阶段上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是整个社会历史发展的基础,也是法的现象历史发展的基础。社会的运动和发展以及法的现象的历史演变,应当“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正是从这一基本方法出发,马克思把法的现象的运动看作是受一定规律支配的“自然历史过程”。所以,马克思竭力去做的一件事就是:通过准确的科学研究来验证一定的法的现象运动的内在必然性,证明从一种联系秩序过渡到另一种联系秩序的内在必然性。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客观真理。在法学知识生产中,历史唯物主义原则要求我们把法律现象放在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去考察,把握法的发展变化的真实动因和客观规律。这一原则为我们科学地认识和分析法律现象提供了重要的历史视角。此外,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还包括“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比较分析方法等。这些方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体系。

(三)唯物辩证法在法学知识生产中的应用

在明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方法论后,还应当明晰其运用。作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唯物辩证法不仅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指导,而且深化了我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理解。在法学方法体系中,方法论原则是法学知识生产的总方法或元方法,规定着法学知识生产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对于法学理论研究而言,坚持唯物辩证法首先就要坚持实事求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社会历史的发展四条方法论原则。唯物辩证法要求法学知识生产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分析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者要摒弃主观臆断和片面性,深入社会实践,了解法律现象的真实情况,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结论。同时,法律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其产生、发展和变化都受到社会存在的制约。因此,法学知识生产必须深入剖析社会存在对法律的影响,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根源,从而更准确地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此外,法学知识生产还需要全面分析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法律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的关系,以及法律内部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这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分析有助于深入地理解法律现象,揭示其内在的逻辑和规律。最后,法学知识生产必须坚持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从历史的视角审视法律现象的发展变化。考察法律现象的历史演变过程,可以揭示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和趋势,为未来的法学知识生产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在我国几乎每本法学著作或教科书上,均冠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但几十年来其内容却未见有什么新的突破,这不是马克思主义方法不适用于法学,而是人们没有针对法学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运用这一方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也有一些同志对马克思主义理解不深、理解不透,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上功力不足、高水平成果不多,在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上功力不足、高水平成果不多。”唯物辩证法在法学知识生产中的具体方法主要包括:其一,矛盾分析法,这是唯物辩证法最基本的方法之一。在法学知识生产中,要运用矛盾分析法揭示法律现象中的矛盾关系,如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以及法律实施中的利益博弈等矛盾。通过深入分析这些矛盾关系,找到解决矛盾的方法,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其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即根据不同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手段。这种灵活多样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深入探析法律现象的本质和规律,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提供有力的支持。其三,实践论的方法,即法学知识生产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践来检验和发展法学理论。只有通过实践的不断检验和修正,才能不断完善法学理论,推动法学研究的不断进步。与此同时,实践论的方法也强调了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法学知识生产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更深入的视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方法,必须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客观地而不是主观地、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孤立地观察事物、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矛盾双方对立统一的过程中把握事物发展规律,这是学习和掌握唯物辩证思想方法的基本要求。”在未来的法学知识生产中,应当继续坚持唯物辩证法的思想和方法,不断探索和创新法学研究的新领域和新方法,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须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

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进一步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而中华传统律学方法则是创造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客体支撑,作为“中国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这一研究方法曾获得很大成功,以致中国传统的律典不断颁行,持续向前演进”。中华传统律学体系曾长期处于主流地位,但近代法律观念的引入导致其解体。尽管学者努力挖掘传统法律文化,但传统律学体系尚未经历全面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也未形成现代化的法学知识生产技术和系统方法。

(一)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不可多得的本土资源

中华传统律学的历史与内涵深远而广博,它不仅是中国古代法律智慧的结晶,也是中华文明宝库中的璀璨明珠。自秦汉时期初步成型,中华传统律学便伴随着中国历史的演进,经历了魏晋的深化、隋唐的繁荣、宋元的细化,直至清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精密与周全。这一漫长的发展过程,不仅见证了中华法系的逐步完善,也体现了中华民族对于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律学不仅仅是解释法律的学问,而且还是创制律典(即制律)的学问,同时更像是一座涵盖了法律注释学、法律文化学、法律史学等多个领域的学术殿堂。这些分支学科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一个既严谨又开放的知识体系,为后人理解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提供了宝贵的钥匙。在这个体系中,法律不仅仅是文字的堆砌,更是社会伦理、道德观念、政治理念的综合体现。中华传统律学方法的独特价值和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学术研究工具,更是一种深刻反映社会现实、服务社会实践的智慧结晶。通过对律文中字、词、句的精细解释,以及对指导思想、原则、罪名、犯罪主体和刑罚等方面的深入研究,中华传统律学方法展现出了对法律条文精确理解和解释的卓越能力。同时,这种方法还借鉴了传统经学的研究范式,注重训诂和考证,体现了对法律文本背后深层含义的挖掘和尊重。

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中华传统律学方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中国法学提供了丰富的本土资源,这些资源不仅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连接传统与现代的桥梁。深入挖掘和整理这些资源,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法学的历史脉络和文化根基,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提供坚实的基础。同时,中华传统律学方法有助于增强中国法学的自主性和原创性。中华传统律学方法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方法特性,将其纳入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之中,不仅可以彰显中国法学的独特魅力,还可以为中国法学在国际舞台上赢得更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二)中华传统律学方法的范式特征

中华传统律学研究范式,应首先从整体上加以把握,以窥全局。详而言之,一是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和价值追求。中华传统律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礼法并重,并以礼法秩序作为社会的根本特征和价值追求,这种礼法秩序不仅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还蕴含了对道德规范的重视。在古代中国,法律不仅仅是制度规范,更包含了理、礼、法、乐之意,其中礼成为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通过礼法结合,实现了对社会行为的全面规范,确保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以天理、人情、法意、礼制为主要范畴和思考维度。天理是指宇宙自然规律,法律制定和执行需遵循其准则以确保公正合理。人情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和道德观念。在如今法律实践中,法官也会考虑人情因素,以实现法律的灵活性和人性化。法意指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其准确理解对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礼制作为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强调等级秩序和道德规范,是法律实践中判断是非的重要标准。三是以规范疏解为主要研究方法。在古代中国律学研究中,规范疏解是一种重要的研究方法。它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详细解读和阐释,揭示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意图和司法精神。四是以调解与审判为主要解纷手段。在古代中国,调解与审判是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调解注重通过道德教化来化解矛盾,实现和谐共处;而审判则强调依法裁决,维护法律权威。在实践中,调解往往被优先采用,因为它能够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人际关系和谐。当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才会诉诸审判。

我国古代虽然没有“法律解释”概念,但肯定存在法律解释现象,正是在解释法律这一平台上,传统律学与现代法律解释学具有学术上的联系。而且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丰富和发达是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所独有的现象,已形成了一套独特的法律解释体系。这一体系在历史演进中,以国家官方解释为核心,辅以私家注律和官员个人解释,形成了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的法律解释模式。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形式多样,既包括文本形式,如“律释合典”,也包括法律解释文本内部的形式。在一部统一的法律解释文本中,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呈现出多元化的形态,涵盖了对法律条文本身的解释、注文解释以及疏文解释。这种多样化的法律解释形式,使得中国传统法律解释呈现出丰富多彩的面貌。通过审视《唐律疏议》文本,可以辨识出多达五类二十余种的法律解释方法。参照现代法律解释研究方法的分类标准,古代中国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归纳为文义解释、论理解释、引用解释、类推解释和举例解释五大类,并对每一类解释方法进行详细分析。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内容涉及对相关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法律适用条件的解释。其中,对法律适用条件的解释包括注文对适用条件的解释、疏文对适用条件的解释、对法律原则适用条件的解释、对罪名适用条件的解释、对准用性条件的解释、对排除性条件的解释等。古代中国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文义准确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司法目的性原则、价值准确性原则等。总之,中国传统法律解释形成了以国家解释为主导,多种解释主体并存,综合运用多种解释形式和方法,明确法律解释的重点内容,并科学地设定了法律解释原则等特点。结合训诂、注释、比较的方法,这套方法的运用已经到达体系化、精致化、艺术化的程度,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理论载体和方法论基础。

(三)中华传统律学方法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中华传统律学方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传统方法中的智慧与精髓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另一方面,传统方法中的许多内容已经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因此,对中华传统律学方法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既是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需要,也是推动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需要。

中华传统律学方法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过程,目标指向是将中国古代律学中的智慧方法与现代法治理念精神相结合,推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基于此,首先应深入挖掘与整理传统律学资源。这需要对中华传统律学资源进行深入挖掘与整理,包括对传统律学文献的搜集、校勘、注释和解读,以及对传统律学思想的系统梳理和分类。通过这一过程,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和理解传统律学的内涵和价值,为创新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其次是批判性审视与去粗取精。在深入挖掘与整理的基础上,对传统律学方法进行批判性审视。如律学是制定法与社会实践的桥梁,价值取向功利,旨在准确解释法律;研究集中于现行法律,服务于统治者,解释其权力法定化;单一化研究对象导致思维定向,研究多为实证性,即现行法律注释;虽研究法律功能,却忽视普遍原理、适用效果、目的及价值取向。古代律学将动态法律适用视为静态注释,此传统仍束缚现代法学及部门法研究。因此,要剔除其中与现代社会不相适应的糟粕和过时内容,同时保留和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和合理因素。这种批判性审视需要运用现代法学理论和方法论成果,对传统律学方法进行科学的评估和判断。最后应将传统律学方法与现代法治理念融合。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关键在于将传统律学方法与现代法治理念相结合。任何学问都需有世界观指导,否则会失去活力。古代中国用经学解释法律,现代则应用马克思主义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观来诠释法律,形成以“情理法”相统一的、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儒家经典中优秀的部分,至今仍可借鉴。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正确法治理念……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此外,还包括将传统律学中的“德主刑辅”“无讼”等法律理念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强调法治与德治并重,推动社会治理的创新与发展。也包括法律制度的创新,通过借鉴传统律学中的法律制度设计,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进行创新性的现代法律制度设计。

中华传统律学研究方法,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实践经验的法律方法,它侧重于对法律条文、案例以及法律实践的解释和应用。这种方法强调对法律文本的细致解读和对法律实践的深入理解,以实现对法律精神的准确把握和有效运用。然而,与现代学科意义上的法学研究方法相比,传统律学研究方法缺乏系统的理论构建和科学的分析方法,难以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因此,必须引入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尤其要推动中华传统律学方法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更加深入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更为科学的理论指导。例如,从社会的角度解读法律条文和案例,分析法律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同时,也要推动中华传统律学方法与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在理论构建、分析方法和技术手段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将中华传统律学方法与西方现代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可以借鉴其成功经验,提升法律研究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包括借鉴西方现代法学理论,如权利理论、义务理论、法律解释理论等,丰富和完善中华传统律学的理论体系。将西方现代法学的研究方法,如逻辑分析、价值分析、社会分析等,融入中华传统律学的研究过程中,提高研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借鉴中国古代法释义学突破学科藩篱的历史经验,应对法学内部各学科、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以及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竞合,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作出贡献。”此外,可以引进西方现代法学研究的技术手段,如法律数据库、法律检索系统、法律统计分析软件等,提高法学知识生产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推动中华传统律学方法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以及西方现代法学的结合,是实现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律学方法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重要途径。这种结合不仅有助于深入挖掘中华传统律学的智慧和价值,还能借助现代法学的经验和方法,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重要支持。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需借鉴吸收西方法学方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明因交流而多彩,文明因互鉴而丰富。文明交流互鉴,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和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动力。”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胸怀天下……我们要拓展世界眼光,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以海纳百川的宽阔胸襟借鉴吸收人类一切优秀文明成果,推动建设更加美好的世界。”因此,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借鉴并吸收西方现代法学方法。

(一)西方法学方法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参照

当前,西方法学方法在中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中占据了较为重要的地位。法学院校普遍吸收借鉴了西方法学的教材和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法律人才在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上不同程度受到了西方法学文明的影响。邓正来曾对“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四种中国主流法学研究范式作出评述甚或批判。苏力则将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格局主要概括为政法法学、法教义学、社科法学。而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是具有代表性的西方法学方法。西方法学研究方法,一方面是方法论多样性的启示。西方法学方法的多样性,体现在形而上学方法(法哲学研究方法)、法解释学方法、法社会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法、法经济学等多种类型上,这些方法各具特色,共同构成了揭示法律现象、分析法律问题、总结法律规律的强大工具库。中国法学在建构自主知识体系时,应充分借鉴这些方法的优点,结合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厚底蕴,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研究方法。另一方面,是方法论体系性的借鉴。西方法学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方法体系,涵盖了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等多个学科分支。这些方法理论体系不仅为西方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也为中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与借鉴。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时,我们应借鉴西方法学积极的理论方法体系框架,同时结合中国法治实践的具体需求,进行本土化改造与创新。

西方法学方法作为人类法学知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为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重要参照。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并非简单地照搬或模仿西方法学方法,而是在吸收和借鉴其有益成分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进行创新性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对人类创造的有益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我们应该吸收借鉴,但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准则’,不能企图用一种模式来改造整个世界,否则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这一借鉴过程并非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需要我们在深刻理解西方法学精髓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社会的独特性与法治实践的具体需求,进行创新性转化与本土化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构出既符合国际法治潮流又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中国乃至世界的法治文明贡献独特的智慧与力量。

(二)探索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法教义学方法

法教义学,既是知识,也是方法。就方法而言,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在于,以体系化的方式将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实定法规范融为一体。其主要活动涵盖对现行有效法律进行阐述、开展法律概念体系的研究以及为解决疑难问题提供建议(即规范实践)。在法学理论上,法教义学主张“法学应持规范性研究的立场”,因为它本质上是以建构性活动为中心的实践科学。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戴逸教授提出“法学是幼稚的”判断,而“法学是幼稚的”的历史背景是“文革”结束初期,被解散的公检法和法学院校恢复重组,进行一轮新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知识重建工作,而移植西方法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成为摆脱中国法学知识贫困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因而当时法学不够专业化和体系化。在方法层面而言,就是未形成法学学科独有的研究方法,而法教义学方法则恰恰是中国法学摆脱“幼稚”(依赖其他学科研究方法),走向学科自主的重要法宝。因此,在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过程中,法教义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不仅是法学研究自身的重要工具和方法论基础,也是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除了“学科自主”之外,法教义学也是“中国自主”的重要方法。中国的法教义学知识生产,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尤其是注重马克思法哲学方法,并结合中国独有的律学研究方法,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对象开展法律解释、概念建构、知识体系化作业,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这一过程中,一是要避免沦为“法条主义”和“法律形式主义”,它们往往过于注重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和形式逻辑,而忽视了法律的社会功能和实际效果。因此,我们需要积极关注中国法治实践,注重“法”与“法律”的区别和联系,以更加全面和深入地理解和解释法律现象。二是要避免陷入“万能主义”和“形式法治”,法教义学方法并不是万能的,不能要求法教义学解决一切案件。实际上,法教义学就如同法律一样,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法教义学是根据现存的法律体系,法学知识生产者站在一定时空审视以往的法律事实,通过不断深刻反思总结出来的一套法律方法经验,而现实中发生的疑难案件则是动态的,往往也是新兴的,因此,批评法教义学无法应对疑难案件未免过于苛责。从经济分析角度来看,“教义(doctrines),是思维已经简化的速记,除非碰到特殊情境,无须每次检验这些教义。……由教义出发,成本较低;久而久之,自然是教义法学当道”。此外,在法学知识生产中,法教义学方法的运用需要与中国的实际国情相结合。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传统,这些因素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学知识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中国的法教义学研究不仅要借鉴西方的理论和方法,更要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律思想,使之与现代法律制度相融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理论体系。三是要避免成为“继受法学”。不可否认,法教义学发源于西方(主要是德国),但是需要区分的是,作为知识的法教义学是有国界的,而作为方法的法教义学则具有普遍性,是无国界的。正因为如此,原则上继受域外的法教义学方法并无问题,但继受来自域外的法教义学知识则需要作个别考察和甄别。

法教义学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法律体系的精细分析,为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它使法学知识生产能够立足于现行法律,深入探究法的本质和规律,从而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知识体系。同时,法教义学可以有效地提升法学知识生产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教义学的意义阐释、法学建构和体系化等方法,已经形成了法学知识生产的一套规范流程体系,实现了法学学科的自主生产。法教义学不仅关注法学理论的研究,还注重法学研究成果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从而使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更具实践性和开拓性。此外,应通过对我国自古以来法治实践进行提炼,尤其是当下的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进行法教义学作业,形成标识性的法学概念体系与知识体系,从而实现中国自主。

(三)拓展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社科法学方法

社科法学,即社会科学法学,是法学与社会科学相结合的产物,它以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国内最早以法社会学研究著称,后来有学者提出“诠释法学”和“社会学派”区分,即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区别。社科法学研究的特色在于从经验进路辨析因果关系、从实践出发提炼概念和理论、从实际出发探索立法和实施对策,注重个案研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范畴很广,不同学科有自己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对一切有益的知识体系和研究方法,我们都要研究借鉴,不能采取不加分析、一概排斥的态度。”社科法学在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中极大地拓宽了法学的研究视野,社科法学通过引入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视角和方法,填补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空隙。它不再局限于法律条文和法律体系的内部研究,而是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中进行考察,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助于解决法教义学不能解决的问题。社科法学主张法学研究领域应广泛借鉴吸纳其他社会科学乃至自然科学的元素和方法,力推形成“法律与社会科学”交叉融合的研究范式,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这种综合性的研究方式有助于增加法学知识总量,使其更加综合和深入,包括引入新的研究视角和方法来促进学科交叉、增加法律与社会互动从而提升法律实践应用效能、增强法学学科的包容性和多样性从而推动法学理论知识创新。

但同时,社科法学研究的碎片化,也导致理论整合困难。社科法学研究往往聚焦于具体情境与案例,通过实证研究揭示法律现象的细节与规律,但这种研究方式没有统一集中的理论范式或问题意识,令研究分散化和问题对象化,容易导致知识碎片化,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难以提炼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理论与原则,也难以整合为统一的理论框架,不利于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与完善。更重要的是,社科法学所运用的理论与方法均来自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导致部分研究者过于依赖西方的理论与方法,缺乏对中国法律文化、社会制度与实践问题的深入挖掘,难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与知识体系;同时由于受到其他学科的过度影响,其在研究方向、方法选择和理论构建上缺乏自主性,难以形成独立的学科特色和研究范式,这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原创性和独立性产生了一定的制约。因此,社科法学研究不仅要注重整合法学与其他学科,研究与法律相关的经验事实,而且要在方法上注重经验研究与规范分析的有机整合。同时,应在关注西方社会科学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将视野拓展至全人类的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尤其是深入挖掘中国自身所拥有的中华五千年文明所孕育的优秀传统文化。这些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独特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承载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积累的求知智慧与探索精神,对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包括整体思维、和合思维、直觉思维、辩证思维、中庸思维等多种类型的中华传统文化思维模式,不仅丰富了法学知识生产的视角和方法,也为解决当代法学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启示。通过将这些传统思维与现代法学研究相结合,可以更好地推动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自主创新与发展。

虽然在学科发展的早期阶段,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曾作为相互对立的学派并存,但至今,将社会科学知识融入法学方法论及法教义学的实践操作中,已逐渐成为学界的共识。其实,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甚或其他西方法学研究方法,我们都应当注重联系中国实际,紧扣中国法治实践,“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结 语

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既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迫切需要科学且系统的法学方法论作为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决不能抛弃马克思主义这个魂脉,决不能抛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这个根脉。坚守好这个魂和根,是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因此,在这一进程中,我们务必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坚持对中华传统律学方法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同时坚持借鉴并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学方法,形成“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融通各种资源”的研究方法格局,推动中国法学的自我完善发展以及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不断推动中国法学研究的进步与创新,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研究中,我们应继续深化对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拓展法学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为推动中国法学事业的繁荣发展、持续向前贡献智慧和力量。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和经验研究”(项目号:22ZDA071)和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专项的阶段性成果。

本文原载《江海学刊》2025年第3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欢迎转发与授权转载。

夏锦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华法治文明研究中心主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任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胡锦华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特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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