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经济在中国的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与实践的探索,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中国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方位,更为迫切需要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进而对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出了更为深刻的历史要求。民营经济发展同样面临新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面临一系列新的发展性和体制性矛盾。对于这些问题,需要从基本理论上深入展开讨论。本文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论述为引领,在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进程及动因、认识民营经济进一步成长壮大面临的问题和要求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统一性和竞争平等性,民营企业发展的客观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民营资本凭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历史合理性和合法性等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刘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本文载于《学术月刊》2026年第7期。
针对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要有效贯彻相关政策,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创造必要的制度和体制机制条件。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在理论上和指导思想上需要不断深化认识,需要深入理解党的创新理论对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的总结和概括。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党和国家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和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这些基本方针政策已经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宪法和党章都有明确体现,我们将一以贯之坚持和落实,不能变,也不会变。我们谈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这是一个基本的大前提。”深入理解习近平总书记所概括的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的大前提”,重要的是在客观认识民营经济发展成就和历史进程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对民营经济(企业)发展与完善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统一性、民营经济(企业)发展与进入和运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竞争平等性、民营经济(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合理(法)性等问题深化认识。
一、民营经济发展的历史性成就及制度性动因
从经济发展史来看,中国民营经济(企业)真正发展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事情。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企业是伴随改革开放伟大历程蓬勃发展起来的。”
(一)民营经济(企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历史性成就
“民营经济”作为一个概念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范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民营经济”范畴既不同于中国以往历史上学者所提出的“民营”概念,也不同于当代西方学者所说的资本主义经济中的“私营”(私有经济),而是在理论上有其特定的历史内涵,在实践上也有其特殊的社会功能。本质上,民营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中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形态。“民营企业”则是民营经济的具体微观形式,或者说是民营经济形态下的生产要素的制度性集合,是民营经济实现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具体组织形式。其法律形式和治理结构可以是多样的,但在根本上受“民营经济”性质和特征所规定。在思想史上,中国学者提出“民营”概念最初是相对于“官营”而言的。民间社会经营的经济活动(企业)即为“民营”,区别于政府经营的“官营”经济活动(企业)。实际上这种历史上的官营和民营总体上是以国有和民有为不同所有制基础的。国有本身是一种国家经济现象,在中国晚清时期的“洋务运动”中清政府所兴办的企业,本质上也是国有制企业,不过是封建国家的国有制,它经营方式总体上是国有国营,即国家所有政府经营。后来也曾出现过所有制和经营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分离的现象,即“国有民办”或“官督民办”等形式,但总的来说还是国有国营更为普遍,并且“官督民办”在所有制性质上也还是国有制。毛泽东在1942年发表的《抗日时期的经济问题和财政问题》中也提出过“发展公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思想。所谓公营经济是指当时在解放区(如延安)我党的党政机关、军队、学校等经营的经济,实际上这种“公营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上也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尽管在制度上可能并未清晰界定。与之并行的群众和百姓(民间)所经营的经济,即为“民营经济”。就性质而言,当时历史条件下这种民营经济在所有制上是私有制的,这种公营经济与民营经济并行的发展格局在一定意义上也体现了新民主主义经济的特殊性。资本主义工商业是《共同纲领》规定的5种经济成分中的重要组成。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经过不长时期的国民经济恢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由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过渡时期”。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营经济逐渐被改造为不同形式的公有制性质的经济,资本主义工商业首先通过公私合营等方式变成“新式的资本主义”,即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对民族资产阶级采取“赎买”的办法,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经营方式也相应转变为国营或集体经营。可见,从晚清到新民主主义革命,直到社会主义革命的相当长历史时期里,“民营经济”在中国作为一种经济存在,突出的特点在于,一方面是区别于国有国营的民间私有私营的经济;另一方面是区别于官营和官僚资本的民族资本或小私有经济。此外,经过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产权关系、管理运营、劳资关系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到“三大改造”基本完成的1956年,中国私营工业企业的99%,私营商业的82.2%都进行了公私合营或合作社改造。
民营经济(企业)在中国的真正快速发展,严格地说是伴随改革开放历史进程而推进的。
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为里程碑,标志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为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历史地看,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国民族资本及相应的民族资产阶级受到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并没有真正发展起来。新中国成立之后,民族资本获得了新的发展,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民族资本进行了公私合营,其中私股24亿元,公私合营经济在国民收入中的占比为7.3%(加上个体经济7.1%,合计为14.4%)。公私合营中私股采取定息制,年息5%,先发10年。据1957年统计,全国拿定息的人员81万余人,平均每人每年拿定息148元。因此,可以说民营经济的规模是很小的,并且在发展方向上是逐渐通过公私合营等方式改造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到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民营经济(企业)已经不再存在了。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民营经济(企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我国民营经济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占有很重的分量”,“民营经济整体实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大大提升,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备坚实基础”。在经济总量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中国GDP比重,从改革开放初期不到1%,上升到2024年的60%以上,特别是在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在量和质的统一上取得新的历史性提升,突出体现在:规模持续提升,民营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总数比重从2012年的79.4%上升至2024年的92%,在产业分布上,不仅在传统商业和生活服务业十分活跃,而且在制造业、金融业、科技业也在加速发展;创新水平持续提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由2012年的62.4%上升至2024年的92%以上,并且在2024年首次成为中国高技术产品最大进出口主体;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2012年以来民营企业进出口年均增长10%以上,对全国进出口的贡献由三成提高到五成以上,其中对出口的贡献由四成左右提高到六成以上,在“新三样”出口占比中超过50%,到2024年民营企业已连续6年保持中国第一大外贸经营主体地位;社会贡献持续提升,民营经济在全国税收占比中保持在50%以上,对城镇劳动就业的贡献持续稳定在80%以上,在履行社会责任和生态保护等方面均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民营经济在淡化经济周期上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民营企业行为具有更鲜明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对宏观经济政策又有一定的时滞性,无论是经济复苏还是衰退,民营企业对市场信号往往更敏锐,无论是政策扩张还是紧缩,民营企业往往更为谨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跨周期特点。如在20世纪90年代“软着陆”时,民营经济并未顺应政策大幅放缓增速,而1998年和2008年应对亚洲金融危机和国际金融危机加大宏观政策扩张强度时,民营企业也并未迅速扩张。近年在内需增速放缓条件下,民营企业在出口及国际市场上率先活跃,都表明民营企业的这种行为特征更具市场硬约束性质,这种微观行为特点与宏观经济调控和国有企业行为融为一体,使中国经济稳定性得以提升。
(二)民营经济能够获得空前的发展,关键在于党的政策和制度等方面的不断深化改革创新
一方面,就方针政策和经济制度而言。从改革开放初期,党的十二大开始承认并鼓励发展以私有为基础的个体经济,到党的十三大承认发展私营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92年党的十四大明确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导向,相应地在所有制上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为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到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在此基础上,2005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强调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并且针对当时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瓶颈”提出了七个方面36条具体要求和改革意见;2007年党的十七大则将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进了党章;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发展非公经济、壮大民营企业的深远意义,多次强调必须巩固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2017年召开的党的十九大把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列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基本方略,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与之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机制三方面作为有机整体,概括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使“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2022年召开的党的二十大在提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实现高质量发展主题所要求的历史性任务时,强调指出,在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基础上,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同时,“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相应地,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共同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指出,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重要原则,并针对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根据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从六个方面提出31条改革发展意见及任务。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在部署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时,明确提出了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所需要推进的一系列改革任务。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系统阐释了党和国家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深入剖析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联系,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民营经济(企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另一方面,为使民营经济的发展方针政策能够长期稳定,与经济制度和政策方针改革及调整相适应,相关法律制度不断作出修正和完善。从党的十二大以后,我们党作出的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特别是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及相应的分配方式和运行机制方面的改革,在随后不久的全国人大会议上都及时体现在对相关法律制度的调整上,包括对宪法的修正。特别是在1999年3月,与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2004年3月,与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巩固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相适应,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写入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之相衔接,2025年5月正式施行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中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第一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把国家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将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贯通起来,使之作为法律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挑战和需要实施的政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前民营经济发展确实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较为突出的有: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风起云涌,给传统产业领域的一些民营企业带来较大冲击;一些科技型和外向度较高的民营企业面临困境;一些民营企业盲目多元发展,市场把握不好、经营管理不善;有的地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不优,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有待加力;社会上对民营经济的认识还有一些杂音。”归结起来,中国民营经济(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挑战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从需求端看竞争条件和市场环境变化形成的困难和挑战。一方面在全球经济低迷、国内总需求不足、供给和需求双向受到紧缩性冲击、国内和国际经济不确定性风险叠加的宏观经济环境下,相当一批民营企业承压能力严重不足,其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需要较长时期的艰苦修复;另一方面,企业循环能力和活力受到严重挤压,资本循环速度显著降低,来自地方政府性和市场性债务拖欠形成的企业应收未收欠款比重不断上升,企业成本,尤其是以时间为计价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成本普遍提高。二是从供给侧看经济发展和结构变革带来的困难和挑战。一方面,由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的不断加速和深化,相当一批传统领域,包括传统制造业和生活服务业中的民营企业普遍创新力不足,在农业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产业智能化、信息网络化、经济数字化时代,跟不上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时代要求,难以实现结构转型和提升结构高度,面临产业结构性整体“折旧”和退出的压力;另一方面,由于种种体制性和政策性原因,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要素使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有形或无形壁垒,限制了民营经济市场竞争的自由度和充分性,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降低了投资机会和市场平等性,削弱了民营资本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源配置结构性效率。三是从国际经济格局深刻演变看,其对民营经济产业供给和需求形成双向冲击。一方面,金融危机之后叠加新冠疫情,全球经济出现负增长(2020年),经济复苏迟缓,逆全球化加剧,中国经济面对的国际经济环境更为严峻,出口增长不确定性加剧,特别是在美国发动关税战背景下,对中国出口需求的冲击不断升级,加之美欧经济体为缓解连续多年量化宽松货币政策造成的通胀压力,急剧收紧的货币政策形成“滞胀”的双重风险,对中国出口以及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及汇率等都会产生深刻冲击,进而影响民营经济,特别是冲击外向度较高的民营企业。另一方面,美西方把中国作为首要竞争对手,不仅通过关税及立法等多种方式冲击中国出口(总需求),更重要的在于通过经济的、法律的和行政限制令等多种方式直接冲击中国产业链供应链(总供给),通过强化“卡脖子”力度危及中国经济循环和安全,同时力图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速进程中,在结构质态上将中国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低端,使中国经济无以摆脱依附性,特别是一些科技型民营企业面临的困境更为突出。四是从民营企业自身发展转型特点看,在一些方面尚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一方面,在企业治理制度和治理能力上存在差距,相当一批民营企业在治理结构上脱离“宗法”式之后向现代企业制度转换面临挑战。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现代化滞后成为约束企业发展的重要体制性原因。另一方面,与需求膨胀下经济普遍短缺、“羊群效应”显著的高速增长时期的宏观经济态势不同,多元性的盲目规模扩张的企业发展方式在宏观经济新态势下,已根本无以为继,必须转向高质量发展,一些民营企业难以适应这种深刻的变化。
这些困难和挑战的形成是在长期发展中累积下来的,中国式现代化进入关键时期,面对经济态势的新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凸显出其尖锐性。党的二十大报告紧扣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强调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我们党长期以来始终贯彻的重要原则,系统回应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强调政策的制度化、体系化、法治化和稳定性、连续性、可持续性,强调弘扬企业家精神和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需要深化改革的任务,特别是在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这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了在政策措施上需要集中解决的问题:一是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二是着力解决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三是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四是认真落实各项纾困政策;五是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相应地推出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举措和体制改革措施,包括:一是在市场准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断优化市场环境和竞争秩序上,进一步强调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构建,推出并实施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要求推动基础设施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完善民营企业参加国家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攻关任务,支持民营资本投资铁路、核电、水利、公共服务等领域重大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在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投资布局等。二是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要素支持上,突出并有针对性地强调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政策制度,破除民营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健全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加大对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强化人才支撑和流动等。三是在受到同等法律保护、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上,全面落实和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并以此为基础加快形成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规范涉企执法,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防止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强化涉企收费监管,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建立拖欠企业账款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强化失信惩戒等。四是在政策环境和发展氛围上,加强涉民营企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已出台政策效果评估,健全涉企优惠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提升政策的时效性,加强与民营企业沟通机制建设,加强涉民营企业政策制定、研判、执行的统筹协调机制建设等,构建亲清的企业与政府关系。同时,持续营造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坚定全社会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信心等。五是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自身能力建设上,支持引导民营企业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控机制,提高风控能力,加强企业合规建设和行业自律,提高民营企业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效益等。
二、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统一性和竞争平等性
(一)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内在统一性
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在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确立的一项大政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是在基本经济制度属性上要承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统一性。没有公有制为主体就不具备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根本性质,没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因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公有制经济为主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两者的有机统一才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更不能在制度上将两者对立起来。强调“两个毫不动摇”就是强调在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两者的统一性和同一性。历史发展实践表明,单纯的公有制经济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多元性多层次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甚至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提出的共产主义低级阶段,即列宁所说的“社会主义”全部发展过程不相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重要的生产力发展和基本经济制度特征上的差异就在于此。因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非公经济共同发展有机统一形成的基本经济制度,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长期坚持的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就是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身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再将其中的一部分分割出来称之为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而将另一部分称之为非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经济。公有制经济(为主)和非公有制经济有区别,但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特征。
二是在基本经济制度逻辑上要承认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结构有机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调把公有制经济巩固好、发展好,同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应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而不是相互排斥、相互抵消。”这种有机统一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必须明确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公有与非公有经济统一于基本经济制度不是简单地并列和“堆放”,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社会历史发展逻辑要求,明确相应的逻辑结构。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既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也是使非公有制经济能够真正发展的社会条件。历史实践充分表明,中国民营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是不具备独立构成中国社会经济所有制结构主体进而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发展能力的。况且,历史实践也充分表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道路于中国是行不通的,或者说,中国民营经济(企业)具有深刻的“依附性”,没有公有制经济作为主体来支撑,民营经济(企业)也就没有坚实的发展依托。另一方面,民营经济(企业)以其自身的特点,尤其是其对市场信号反应的敏感性和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刚性,在其行为更具市场竞争性的同时,强化了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性,在促进竞争效率提升的同时,也相互创造市场,形成并深化市场分工体系,最终目标都是落脚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无论是在体制竞争效应还是经济发展效应上,民营经济(企业)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我们党长期执政、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可以说,没有民营经济共同发展也就难以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具有平等性
不同竞争主体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经济是市场经济,即在资源配置上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市场机制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上迄今为止最具效率的资源配置机制,与以往相比,有两方面特征极为突出:一方面,作为市场竞争的经济贯彻法权原则,即机会面前平等的原则;另一方面,为保证遵守法权原则,在制度上要求法治经济。
一是在竞争主体的性质和权利上,进入和运用市场机制并通过市场来实现再生产和利益目标的市场主体,不能具有超经济性质。即不能具有凌驾于市场公平竞争和法治秩序之上的“特权”,对市场竞争主体,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怎样,无论其出资人有何不同,进入市场竞争就应当是在市场规则面前相互平等,不应再有等级“身份”,否则,既难以在制度上保证公平竞争,也难以使市场竞争规则对所有竞争主体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民营经济(企业)具有所有制上的非公有性质,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这种非公有制性质不应在竞争规则上面临制度和体制性“歧视”。严格地说,在市场竞争中,包括在社会主义市场竞争中不应当存在所有制上的区别,否则,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不存在机会均等的公平竞争。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产权性质和治理结构及行为目标和特征上存在不同,但这些不同不能反映为接受市场规则约束上存在差异,无论怎样经济性质的企业一旦进入市场并通过市场交换形成利益关系,就必须接受统一的市场约束,作为竞争主体在受市场约束上应当是无差异的。因而,企业产权的经济性质和产权的排他性边界,就成为企业能否真正接受市场硬约束和有效运用市场机制的重要制度条件,在经济和法律制度上需要界定市场主体的产权性质和界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公平竞争是提升竞争力的关键,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二是在开放型经济竞争的制度上,高水平制度型开放重要的在于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开放。开放型经济的制度安排应当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在提升公平竞争水平的基础上形成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尤其是市场环境。中国民营经济(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过程中表现出较敏锐的市场反应力和竞争力,也是建立在对国际市场环境的预期基础上的,包括对国际市场的供求条件和制度环境变化的预期。中国经济在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过程中,一方面以开放促改革,另一方面以改革推进开放。根本在于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更加平等和公平的市场竞争条件,既要充分考虑外资进入中国的竞争环境的制度性完善,也要充分考虑到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与外资展开竞争面临的制度性条件的完善,一些特殊优惠政策的长期区别性存在,本身也是对竞争公平性的否定。非常重要的在于,能否在制度上,包括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上使外资企业与中国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享有平等的市场权利(责任),在政策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这是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体制是否成熟、完善的重要体现。从历史发展来看,中国民营经济(资本)在国内市场与外资的竞争中往往面临较明显差异性制度和政策条件,这种历史状况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是源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条件,在改革开放一段时期是源于引进外资的政策需要,进入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时期,这种歧视性状况应当根本改变,也具备从制度上加以改变的发展条件。改变的目的是从制度上,而不是一般政策意义上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包括对公有制经济、外商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内的制度和体制公平。
三是不同竞争主体平等竞争是法治经济的根本要求。民营经济(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的法治秩序作为制度前提,而法治秩序的根本原则和核心理念即为市场竞争主体平等。这种主体平等包括法律地位平等、市场机会平等、发展权利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并强调“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2025年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强调:“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认并要求对民营经济贯彻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对市场竞争主体平等的进一步明晰。从法律制度上明确民营经济(企业)的市场主体平等权利,是在经济竞争事实上保障民营经济(企业)实现市场主体平等权利的重要制度条件。所谓法律地位平等,即是指市场经济中的任何行为主体,无论其所有制性质存在怎样的差异,都应拥有在法律地位上展开竞争的平等权利和相应责任,都拥有在法律地位上独立选择的平等自由和相应风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的确认,核心在于平等和自由,在法律地位上不应有任何制度性歧视,否则便不成其为“市场经济”,这也是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之所以是人类经济史上迄今为止最有效率的方式的根本原因,是其历史进步性的集中体现。所谓市场机会平等,即是指市场竞争主体在法律制度上、在机会选择面前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和对称的风险,都拥有形式上的平等的竞争权利并接受事实上不平等的竞争结果。这是法权原则的集中体现。法律上的机会平等制度安排是经济上的市场机会均等竞争原则实现的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法权原则,就需要坚持市场机会平等,这是市场经济之所以是竞争性经济的根本激励和约束机制上的动因。所谓发展权利平等,即是指不同市场竞争主体进行经济活动过程中都拥有平等的运用市场资源的权利,都拥有平等地使用各种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实现高质量发展就需要资源配置上的充分有效竞争,发展权利的平等是实现各类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和政策要求,这种经济体制和政策需要相应的法制依据。强调在法律制度上保证市场主体拥有平等地位、平等机会和平等发展权利,目的旨在克服制度歧视。无论企业所有制性质有怎样的不同,作为市场竞争主体,进入市场竞争就不应再有任何“特权”,都必须服从统一市场规则。在这里,法律地位的平等是前提,机会平等和发展权利平等以此为基础,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国家根据各方面发展要求和现实条件的约束,在法律和政策上对不同经济主体的机会平等和发展权利平等会做出进一步的制度安排,如存在一定“特许”及负面清单等。但这种不同的制度安排必须建立在不损害法律地位平等前提之下,并且应当是通过法治的和程序的方式,使之确立和变化成为可预期的民主法治过程。
三、民营资本发展的客观性和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一)民营经济在价值形态上是资本形态,民营资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资本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需要厘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资本是自然形态和社会形态的统一。就自然形态而言,资本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从使用价值形态上,资本可以表现为物质资本,也可以体现为人力资本。就社会形态而言,资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体现。从价值形态上,资本可以体现为要素市场价格,也可以体现为可以增值的价值。所谓资本的一般性是指自然形态上,即作为生产要素意义上的资本,对于生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所谓资本的特殊性是指社会形态上,即作为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体现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社会本质上就是指具有特殊社会性质的资本占据统治地位,构成所有制基础和生产方式的本质。承认资本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存在并具有重要作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改革开放之后,伴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破除所有制问题上的传统观念束缚,逐渐深化形成的认识。首先,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资本作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价值形态体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生产要素,是带动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配置的重要纽带,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资本同土地、劳动力、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作出了贡献,各类资本的积极作用必须充分肯定。”其次,与基本经济制度特征相一致,存在多种所有制就必然存在所有制主体上的多种形态资本,因此在所有制形式上,资本自然又分为不同形态,“现阶段,我国存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各种形态资本,并呈现出规模显著增加、主体更加多元、运行速度加快、国际资本大量进入等明显特征”。民营资本是民营经济重要物质载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资本构成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三,就资本的一般性而言,不仅是在具体劳动和财富生产过程中作为重要生产资料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都相应地表现为一般的价值(价格)形态。尽管资本在产业形态上可以分为商业资本、农业资本、工业资本、金融资本、数字资本以及人力资本、生态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等,但只要是通过市场经济运行的生产要素都会表现为一般的货币价值形态,都要接受市场规则约束,这是资本的一般性特征的重要体现。在市场竞争中不同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具有平等性,所有制上的不同体现在其他方面,如生产的目的和治理结构及行为方式等方面,而不是直接体现在市场竞争中企业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及制度性歧视上。其四,就资本的特殊性而言,所有制形式上的不同实际上是所有制主体不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正确处理不同形态资本之间的关系,在性质上要区分,在定位上要明确,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不同形态资本间的关系构建要切实体现生产力发展的历史要求,体现基本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和特征。一方面,体现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资本)虽然在所有制主体上是非公有制经济,但与公有制共同构成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重要力量。其生产经营活动虽然是通过市场机制竞争性实现,但在根本上要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服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的需要,根本原因就在于非公经济是在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础上形成的逻辑结构,这种逻辑结构既为民营经济(资本)发展提供条件和可能,也从经济基础上规定和制约了民营经济(资本)行为目标和准则。另一方面,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民营资本、外国资本、混合资本等各类形态的资本在市场竞争中都可能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资本的逐利性和扩张性使之具有无序扩张的冲动进而形成各种风险。而且就具体企业而言,无论哪种形态的资本,是否真正体现所有制本质要求,既要视其在法律上的界定,更要看其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带来的利益实现。国有资本的企业并不必然增大国家和人民利益,要看其市场经营状况和监督约束治理结构上能否保障增进公众福利;民营资本是非公有制性质,但并不意味着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增进做出积极贡献。其五,对各类资本根据其性质特征和经济发展要求明确定位的同时,都需要在市场硬约束基础上,在政策上规范和引导各类资本健康发展。特别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速深化的发展条件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维护统一大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规范各类资本有序公平竞争,是极为重要和复杂的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尤其是对资本的无序扩张需要加以规范,提升资本治理效能,在理论上需要尊重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的普遍共识,包括:资本的政治中立原则,资本的法律合规原则,资本的社会义务原则,资本的道德向善原则,资本的经济促进原则等“五大共识”。在实践上,需要从制度上对不同形态资本的合法性和功能边界进行明确定位,设定不同行业资本的行为边界和行动模式,强化资本的社会责任和社会道德约束,构建资本安全预警与监控体系,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尤其是完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体制上防范“寻租”普遍化等。
(二)需要明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非公有制经济(资本)与劳动结合方式的特点
所有制问题或者说生产方式的社会性质问题,实际上是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社会结合方式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资本雇佣劳动的结合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生产资料与劳动的结合方式受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既体现公有制为主体的性质,也体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特征。既与生产社会化及其发展趋势相一致,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多元性相适应。首先,生产要素在所有制上无论是哪一类型的资本,其与劳动力的结合方式在形式上都是“雇佣”关系,也就是说都是通过市场机制,在一定的价格条件下(工资及相应福利),形成的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雇佣契约,包括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等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以商品(劳动力)价格(工资)形式形成劳资关系。非公有制经济则更是直接体现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因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一切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劳动等都是商品,都必须经过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配置,都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尤其是贯彻价值规律。不同的是,一方面,公有制经济不是私人资本对劳动力的雇佣,资本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上具有“公有性”,而劳动者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生产方式中,在制度上和总体上具有“社会”意义上的所有者权利,劳动者在公有制经济中创造的财富和产品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最终是为全社会需要。微观上和形式上与企业之间是雇佣关系,宏观上和本质上与社会之间是发展的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统一这种形式与本质、微观与宏观的基本依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则是实现这种统一的制度基础。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资本)雇佣劳动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都体现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商品交易关系,形成的“剩余价值”也具有私人资本无偿占有的性质。但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这种无偿占有的存在必须接受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应当说,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中,包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配置方式都是采取市场交易方式,进而都具有商品属性,劳动力配置运动形式上都是通过商品市场交易机制实现。在具体微观资源配置意义上,每一个劳动者都是在价格(工资)均衡约束下实现流动,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力要素作为商品形态运动,是被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雇佣并无绝对属性意义,因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也是不断流动的,因而与具体单位的结合具有不确定性。这种运动形式上的劳动力商品属性一方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下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因为在宏观上基本经济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因此劳动力配置形式上的市场化并不最终服务于资本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另一方面,商品、价值、货币、价格、市场等都是人类社会生产未能摆脱“对物的依赖”的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形态,是人类经济活动的“异化”,劳动力采取商品形式本身也是“劳动的异化”,但这种异化和扭曲有其历史的必然,从根本上克服这种不合理的扭曲需要漫长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能超越历史的客观规定。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包括公有制经济(资本)和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在形式上虽然也都体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关系,但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雇佣劳动制度,剩余价值规律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非公有制经济(资本)与劳动(力)的结合虽然在性质上具有资本雇佣劳动的市场买卖关系特征,但这种性质上的特征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定和约束,因而其实现过程具有新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社会意义。
(三)需要明确民营经济(资本)治理结构演变的时代特点
资本与劳动的结合构成要素的组合方式,既包括技术方式也包括社会方式,其中突出的问题在于要素集合过程中的激励和监督机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经典的机制是资本监督劳动,理由在于资本所有者承担着主要风险,因而应当掌握剩余索取权,由资本监督劳动不仅意味着资本要素更为稀缺,而且意味着更有效率。但伴随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人力资本的重要性不断上升,数字经济时代掌握技术的人力资本地位日益超越物质资本,其稀缺性和重要性不断上升,深刻影响着企业治理结构的变化,进而影响着资本与劳动之间监督激励机制的变化。对于这种变化,需要我们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方法指导下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治理结构同样受到科技革命和相应产业革命的冲击,而且受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则的约束。无论是公有制经济(企业)还是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资本与劳动间的结合方式和相互关系虽然性质上有所不同,但统一于基本经济制度并共同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在企业治理结构上都要贯彻各种利益主体共同参与治理的原则,都要遵循权利、责任、利益三者均衡的要求,都要接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约束。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各种形态的资本,即使是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资本(企业),在治理结构上,从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形成的生产要素组合方式及相应的生产函数深刻演进上看,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创新作为第一动力,在企业治理结构上的重要体现便在于人力资本(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质资本)的监督约束及对剩余索取权的控制强度不断上升;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各类形态资本的根本约束上看,在社会生产过程中,资本所有者的追逐资本无偿占有(马克思所说“剥削”活动)和实现对企业的管理(马克思所说的与剥削相结合的劳动)的双重职能之间相互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其纯粹资本剥削性职能或发生了根本改变(如公有制经济资本),或受到了制度性约束(如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同时其管理的职能(即马克思所说的由劳动分工协作等引起的剥去资本主义外壳进而与“资本”无关的劳动)作用越来越凸显。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的管理具有两重性,资本所有者与生产劳动者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本身具有阶级对抗性,监督和管理之所以必要,除由于社会生产的分工协作需要管理和指挥协调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还由于这种阶级对抗性,因而使资本家的管理活动的两重性不可分割。马克思指出:“监督和指挥的劳动,就它由对立的性质,由资本对劳动的统治产生而言,因而就它为包括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内的一切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生产方式所共有而言,这种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也是直接地和不可分离地同由一切结合的社会劳动交给单个人作为特殊劳动去完成的生产职能,结合在一起的。”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总体上社会生产方式不存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的阶级对立,因此一方面资本的职能与管理的职能不再普遍地由于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和资本对劳动的统治而必然形成不可分离的统一,而是具有形成相对普遍分离的制度基础。事实上,马克思也曾指出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也会产生两种职能的相对分离,即资本所有者转变为单纯的所有者,而管理职能则分离出来由企业家承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类资本的所有权及与之相联系的收益等权利与企业管理职能的分离,进而为职业企业家队伍的形成创造制度条件。在这种分离中,一方面,就资本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有不同类型,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权益最终体现为社会(国家)公共利益,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权益在体现为私人资本利益的同时要受到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制度性约束并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就管理而言,无论是哪类资本基础上形成的企业,都需要一流的企业家。中国式现代化需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家职能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源于资本对劳动统治需要的资本家的管理经营职能不同,即使是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民营资本,作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内在统一体的组成部分,其职能与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资本存在不同,但也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中的资本有区别,并不是简单地隶属并服务于私人资本无偿占有的剥削职能,而是具有私人资本追逐利润属性,但要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支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形态的资本。
四、民营资本凭要素参与分配的历史合理性
(一)需要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实现非公有制经济收入分配关系的性质
首先,需要明确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就意味着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而获得他人劳动创造的财富,也就是说在私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结合形成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有制(权)要参与分配。马克思指出:“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而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所获得的劳动者“追加额外的劳动时间”生产的产品,即是以私有产权为根据的不劳而获。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一方面“资本”的私有更纯粹,从而为市场机制创造了所有制基础,另一方面劳动力的“自由”更充分,从而为资本雇佣劳动创造了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经济条件,进而使资本主义私有制与市场经济配置资源机制历史地统一为一体,在使生产资料私有制达到历史发展的新高度的同时,极大地推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同时也空前加深了私有制与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马克思指出:“只有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才成为一个划时代的剥削方式,这种剥削方式在它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劳动过程的组织和技术的巨大成就,使社会的整个经济结构发生变革,并且不可比拟地超越了以前的一切时期。”这种对“以前一切时期的超越”既体现在推动生产力发展上,也体现在“剥削方式”的划时代变化上。它使凭资本私有制而实现的无偿占有成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基本经济规律,即马克思所揭示的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私有性质的资本,那么在逻辑上和事实中就必然存在凭借私有权参与社会生产财富(产品)的分配。分配不过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在利益上的实现。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决定分配,一方面是指分配的对象只能是生产创造出来的财富,另一方面是指分配的制度取决于生产制度,即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
其次,需要明确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参与分配的制度根据。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资本)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基本经济制度要求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重要的就是各类非公经济(资本),与这种所有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里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就是指与“多种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制度。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及相应的按劳分配为主,在基本经济制度上承认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从生产和分配等多方面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资本)发展的社会制度基础和目标导向,使之有机统一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并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成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从而在根本性质和发展方向上不同于以往的私有制。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这种历史要求又是源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源于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民营经济(资本)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生产要素、各类资本的配置,本质上由市场决定,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即通过市场交易来推动资源运动,实现交易的基本经济条件是价格,各类要素和资本在市场交易的价格中就包含所有权的要求,是其权益的市场实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重要的就是指各种要素(资本)通过市场确认其在社会生产中的贡献,进而实现要素分配。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作为牵引和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极为重要的任务便在于深化要素市场化,其对制度创新和完善的要求要比商品市场化深刻得多。要素市场化必须承认要素所有权,包括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的所有权在财富生产中的不可或缺性(使用价值生产的过程),进而通过市场竞争和交易明确其贡献程度(财富或产品价格形态上),并据此体现分配上的“要素报酬”。市场决定要素的贡献大小,排他性的所有权决定收入分配的归属。
(二)需要明确民营经济(资本)作为非公经济凭借所有权参与分配的历史合理性
分配方式作为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的社会生产方式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历史合理性在根本上取决于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历史进步性,而不是单纯地从道德伦理意义上看待收入分配方式,包括对待私有制的态度。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是一方面深刻剖析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本质并指出共产主义的理论和实践就是要与一切私有制彻底决裂并最终消灭私有制,建立社会共同占有制,但同时又指出这是一个漫长的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马克思指出:“私有财产是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必然的交往形式,这种交往形式在私有财产成为新出现的生产力的桎梏以前是不会消灭的,并且是直接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所必不可少的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所有制性质和结构上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有着根本性的区别,但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要求多种所有制与占主体的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们理解非公有制经济(资本)与多种分配方式存在和发展的历史合理性的重要前提。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首先,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尤其是凭借排他性的私有制权获得收入(财富),或者说“要素报酬”历史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并不在于要素本身是价值的创造源泉。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要素作为生产财富(使用价值)的基本条件是财富的源泉并非价值的源泉。因此按要素贡献由市场决定给予要素所有者收入,是对财富的要素分配,而财富作为使用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价值形态,即价格形态。价格是价值的表现但不等同于价值,决定价格的因素与决定价值的因素不同,价值由抽象劳动决定其质,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量。价格则以价值为基础,由市场供求关系具体决定,而供求关系变化因素是极为多样的、复杂的。要素价格作为要素所有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要素报酬的基本形式,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是要素参与财富(而非价值)生产所做出的贡献程度的市场体现。分配关系的历史合理性不取决于是否创造了价值决定,而是由占统治地位生产方式的历史进步性决定的。如果社会生产是商品生产,那么所有参与生产的要素自然都有市场价格,这是其参与生产活动的经济条件。这一条件既是要素之所以能够进入生产活动的前提,又是要素可持续支持再生产活动的基础,不因其是否创造价值而不合理。如果将人类劳动区分为创造价值和不创造价值的劳动,那么不仅创造价值的劳动需要获得收入,不创造价值的劳动同样需要获得收入,并不因其不直接创造商品价值而不正义。其次,资本私有制条件下的“资本家的劳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作为私有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是资本关系的集中代表,从人的主体性上体现资本雇佣劳动的社会经济性质,体现资本追逐和占有剩余价值的需要。这种社会性质的“劳动”虽然也是体力和脑力的支出,但已不是一般生产意义上的劳动,不属于生产活动,而是超出生产意义之外的社会经济关系,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性质,因而不存在是否创造了财富(使用价值)和商品价值的问题。所谓资本家的劳动,不是雇佣工人的劳动,也不是在雇佣劳动方式下的技术人员和经理人员的劳动,而是在资本与劳动的对立关系下监督劳动者的劳动,也是控制和掌握资本占有剩余价值的剩余索取权的劳动。马克思明确指出,所有以各种方式参加商品生产的人,从工人到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范围,而(当时的英国官方工厂报告明确规定)资本家本人不被列入雇佣劳动者的范畴。另一方面,资本家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管理决策和协调指挥者的劳动,这种劳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起着积极作用,“这种劳动是由劳动的社会形式(协作、分工等等)引起,它就同资本完全无关”,“与雇佣工人的劳动一样,是一种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正如在奴隶制下奴隶监工的劳动,也必须和劳动者本人的劳动一样给予报酬。在经济现实中,资本家劳动的这两方面的属性是同一过程,将其区分开来是理论上的抽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资本所有者的劳动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一方面,就其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属性而言,其追逐利润和无偿占有的行为目标及行为准则不再受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规律支配,而是首先服从建立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规律支配,因此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都发生了系统性变化。另一方面,就其管理职能和指挥职能而言,作为企业家的职能越来越成为主要作用,因而其劳动越来越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不可或缺因素,成为“加入产品价值的劳动”,在整个社会经济结构和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生产方式对资本雇佣劳动并无偿占有剩余价值的生产从根本上加以否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营经济(资本)和私有制产权对雇佣劳动剥削的资本性质受到制度性限制,同时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统一体。那么,这种劳动的资本属性虽然仍然存在,但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与之相适应,这一劳动过程的生产性便更加凸显。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劳动的两重属性时曾指出,资本家的劳动本身“一旦把资本主义的外壳剥去,就同资本完全无关”。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恰恰是从根本上剥去了社会生产的“资本主义的外壳”,因此即使是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民营资本(家)的劳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转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当然,资本的本质是可以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作为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的秉性重要的体现在于实现资本增值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本和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固然有很多不同,但资本都是要追逐利润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各种形态的资本,无论哪种形态的资本,包括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资本和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资本,追求利润都是其基本特性,也是其基本行为目标,实现目标的过程也都需遵循市场竞争基本准则。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的行为方式和治理结构受私有制性质规定有其特点,利润的实现具有私有资本增值的性质,从而不同于公有制经济的资本。但其实现过程和最终目的要受基本经济制度,进而受基本经济规律支配。马恩经典作家没有设想社会主义可以搞市场经济,也就无法预见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对待资本;苏联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实践也没有遇到大规模的资本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造”,如何对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资本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国化时代化面临的新课题。
〔本文为教育部重大专项“构建中国自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首批立项项目“政治经济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研究”(2023JZDZ02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