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乡村集体行动能力作为破解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公共事务治理难题的核心要素,其本质在于通过协作机制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目标之间的张力。数字技术所特有的去中心化、实时交互与智能协同特征,为重构乡村集体行动逻辑、激活治理效能提供了全新契机。数字技术重塑乡村集体行动能力不仅具有现实可行性,而且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数字技术通过空间、互动、治理、协同四个维度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内在机理,突破工具性效能的单一局限,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的技术壁垒,以数据要素流动促进城乡功能互补与价值共享,推动多元协同,实现内生发展与外部带动的动态平衡;通过“工具理性精准化”与“价值理性人本化”的辩证统一,为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强大驱动力。基于“技术—主体—组织”协同推进框架,以数字新基建与人力资本升级的双轮驱动夯实技术基础,以内生型主体性建构激活村民价值共创能力,以适应性治理体系实现制度供给与乡土智慧的创新融合,构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实施路径。
唐任伍,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路,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
一、导 言
数字技术正以前所未有的渗透力与变革性,重塑乡村社会的组织形态与治理格局。乡村集体行动能力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枢纽,其提升路径亟待理论突破与实践创新。然而,我国乡村社会面临集体行动困境,部分行政村存在公共事务决策效率低下、资源整合能力不足等问题,制约乡村治理效能与产业发展动能。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全面振兴规划(2024—2027年)》明确提出,要创新治理方式,推动数字赋能乡村治理,创新村民协商议事形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要“加强乡村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乡村治理体系”“探索改进网格化管理和服务机制”,为提升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供了直接目标、组织基础和精细化服务支撑。
数字技术所特有的去中心化、实时交互与智能协同特征,为重构乡村集体行动逻辑、激活治理效能提供了全新契机。部分乡村通过数字技术应用已较好解决乡村公共治理失灵问题,初步实现乡村公共服务的有效提供,但也有一些乡村在运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全面振兴过程中,出现“数字形式主义”和“数字负能”等现象,反而削弱乡村集体行动能力。因此,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赋能作用,是提升和重塑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关键。
随着数字技术从工具理性向价值理性加速演进,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村务透明化实践、大数据支持的集体资源优化配置、物联网支撑的农业生产协同等创新案例,印证了数字技术重塑乡村集体行动逻辑的实践效能。自奥尔森开创集体行动理论、奥斯特罗姆夫妇将其进一步发展以来,现有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对数字时代乡村社会关系网络重构、信息不对称等面临的“社会困境”与“制度供给”双重约束,以及新型治理场景的消解等实践现象解释力不足,存在理论落后于实践的矛盾。
既有研究围绕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探讨,主要围绕奥尔森的集体行动困境理论与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治理理论展开。奥尔森指出,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会导致“搭便车”现象普遍存在,需通过选择性激励破解这一困境。奥斯特罗姆则强调自主治理规则在公共资源管理中的重要性,提出“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的三维分析框架。奥尔森经典集体行动理论以及奥斯特罗姆夫妇构建的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和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不仅成为解析集体行动能力的核心理论范式,也为国内学者开展中国情境下的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研究提供了重要理论工具。
我国学者对乡村集体行动能力衰败原因及重塑路径的研究比较丰富。关于衰败原因,学者普遍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使农业经营方式由集体经营向个体经营转变,导致耕地细碎化问题突出、人均资源禀赋不足、农户持续分化;后集体化时代农民的行动逻辑逐渐演变为“伦理本位的个人主义”,其价值取向上仍受传统伦理影响,但行为取向上更倾向于追求个人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村集体行动能力。而作为新一轮农村改革重要制度变迁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虽然能够重构农民财产权利、重塑新时期村社共同体,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集体产权细碎化,弱化了乡村集体行动能力。
关于重塑路径,有学者认为土地流转催生新的农民中间阶层和新的农村经济组织,通过增强乡村公共领导力、提升村民社会资本、强化村民对村庄的归属感、加深农民对农业资源的依赖性、促进村民间经济异质性等途径,改善了农村集体行动能力。乡村“第一书记”制度的设计,能够重建村庄社会信任和再造权威,为集体行动奠定基础,同时借助于国家资源输入、资源整合与策略化动员,推动村庄集体行动的达成。数字技术在乡村治理中广泛应用后,数字治理平台可通过增强村规民约有效性、提高农村居民信任程度、扩展农村居民社会网络等方式,促进农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但目前仍缺乏对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系统性理论阐释与实践路径整合。
基于上述研究与实践经验,深入探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内在机理、价值理念和实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二、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内在机理
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是指在乡村本土化治理情境中,与乡村共同利益相连的政府、村民、村干部以及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通过协商互动以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满足共同需求的能力。乡村集体行动能力作为破解乡村全面振兴视域下公共事务治理困境的核心要素,其本质在于通过协作机制克服个体理性与集体目标之间的张力。在中国乡村社会,多元主体在参与公共治理的过程中产生个人利益与集体或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在协商过程中如何实现参与主体的意见一致、建立相互之间的信任机制,最终达成集体行动是一大挑战。随着数字技术向乡村治理场域的深度渗透,传统集体行动理论面临范式革新的迫切需求。数字时代的治理核心在于强调服务的重新整合,以及整体的、协同的决策方式以及电子行政运作的广泛化。数字技术作为重要的治理工具,能够打破公私部门之间的纵向和横向信息壁垒,畅通信息传递渠道,增强行政组织透明度,重塑政社关系、社群关系、个体关系,促进多元治理主体间的信息和知识共享,拓展监督方式,推动协同治理的实现。数字技术凭借其天然优势,成为破解公共治理中“集体行动能力衰减”难题的有效工具。
本研究以集体行动理论中的社会生态系统为基础,从技术吸纳和主体能动两条路径,构建“空间—互动—治理—协同”四维分析框架,旨在揭示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理论内核。数字技术的发展及其优势使社会生态系统外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背景(S)发生新的变化。数字技术通过与组织互构生成新的治理规则,重新塑造治理系统(GS),推动行动者(A)的思维变迁、行为变化及群体结构重组,拓展社会资本聚集空间,最终优化行动情景,增强集体行动能力(见图1)。

(一)空间赋能:“脱域”集体行动可及性
空间是行动的载体。传统的乡土空间是村民开展正式活动、非正式活动等集体行动的场所,构成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空间载体,例如,院落门口、小河边、红白喜事现场、祭祀现场、乡村学校等公共场所,均为村民开展集体行动的理想之地。然而,由于乡村劳动力大量外流造成的“乡村主体脱域”和农村“空心化”现象,目前乡土空间的作用相比传统乡村已大大削弱,进而产生“空间搁置”现象。数字技术所塑造的网络空间拓展了乡土空间的场域,它能够基于乡村物理世界构建一个数字性的虚拟世界,在现实乡土空间的基础上创造出一个数字空间,并且打破物理空间束缚,将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乡土空间与数字空间的贯通。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借助互联网、物联网、移动网络等现代科技可以脱离物理性的地理空间限制。
数字空间扩展了乡村社会资本的积累空间,为乡村主体互动提供新的工具和场所,打破村庄主体互动的时空界限,加强并丰富乡村主体间的互动,镌刻村庄集体记忆,强化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数字空间拓展乡村公共领导力的时空范围,开辟乡村主体参与乡村基层治理的新渠道,推动乡村公共治理向协商化、多元化转变。数字空间实现“脱域主体”的“在地性”,使乡村的空间赋能向互动赋能和治理赋能伸展,在弱化劳动力外流对乡村集体行动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同时,也为提升乡村集体行动能力带来可能。由数字技术塑造的数字空间,使社会生态系统外部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变量发生了边际优化,社会生态系统内部的行动情景也会产生相应的正向变化,这表明数字技术提升乡村集体行动能力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
数字空间的拓展并不必然带来“脱域”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乡村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即乡村主体是否愿意以及能否有效运用数字技术及其拓展的虚拟空间来提升乡村集体行动能力,同样具有关键作用。无论“脱域”乡村集体行动是否会发生、能力是否会提升,数字技术仍然通过空间赋能为“主体脱域”场景下乡村集体行动开展及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了可及性。
(二)互动赋能:重构集体行动基础
乡村场域中个体间的互动是基层治理开展的基础,个体互动和基层治理都具有协调各方以维系社会稳定和秩序良好的社会功能。在社会生态系统框架中,公共领导力、社会资本属于行动者(A)变量下的二级变量,公民主体间的自组织行动和社交活动属于互动(I)变量下的二级变量。互动是乡村主体情感维系的纽带,也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基础,更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传统乡村的主体间互动是基于乡土空间展开的,包括以村庄治理、协商解决村庄公共问题为主体的正式互动和以乡风民俗活动、村庄娱乐活动为代表的非正式互动。互动主体具有鲜明的地缘、血缘维系特征,互动过程既是国家基层制度与乡土非正式制度互构嵌合的过程,也是国家组织与乡村主体融合互嵌的过程。在乡村建设中,政府通过培育自治组织、推动党建嵌入村民自治、培育积极公民等方式嵌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则依托自治组织凝聚共识,通过传递诉求、回应需求、自主参与等集体行动争取国家支持,在对接国家建设的过程中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但是,在国家发展过程中,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导致乡村主体天各一方,市场力量的介入又加剧了乡村村民的个体化、私利化倾向,传统乡村中原本繁密复杂的互动网络逐渐瓦解,脱离乡土空间的村民不可避免地出现互动锐减、情感疏离、归属感降低、集体记忆遗忘、公共意识淡化等现象,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情境下的主体缺位和互动缺乏是造成当下农村集体行动能力式微的主要原因。
数字技术在乡土社会和乡村主体间的广泛应用,扭转了乡村互动退化的趋势,重构了乡村集体行动的互动基础。数字技术的互动赋能,推动乡村基层组织与村民间的互动朝着主体自主化、方式技术化和内容多样化方向发展。村民既可借助数字技术开展情感联络、生活娱乐、人情往来、集体记忆留存等非正式互动,也能通过数字技术与乡村自治组织就公共事务治理和集体利益维护进行正式互动。在这两种互动过程中,村民对乡村的归属感逐渐提升,乡村社会资本得以拓展积累,乡村公共领导力重塑,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能动性增强,进而推动乡村民主治理的实现。这些影响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微观因子均得到边际优化。
(三)治理赋能:集体行动能力内核提升
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能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公共治理通过制度、规则和协调机制为集体行动创造条件,而集体行动能力不足则会导致著名的集体行动困境。集体行动能力的内核表征正是公共治理能力,强劲的集体行动能力可高效落实公共政策、改善治理质量。因此,良好的公共治理可增强社会信任与合作意愿,提升集体行动能力,而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又能进一步优化治理效能。若治理失效,集体行动可能陷入无序,而集体行动能力不足则会导致公共政策执行困难。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是“制度”与“能动性”的有机结合,集体行动“能动性”的核心同样体现为公共事务治理能力,两者的结合是应对复杂公共问题的关键。
乡村治理场域纳入数字技术治理范围,优化了乡村治理场域内的公共管理、公共服务和主体协同,不仅实现乡村治理效率提升、透明度增强和多元主体参与等核心目标,更推动乡村传统治理模式向智能化、网络化、协同化转型,为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优化升级注入动能。数字技术之所以可赋能乡村治理能力提升和治理体系优化,核心在于其有效削减了治理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搜寻成本、协商谈判成本、监督执行成本等。数字技术凭借技术优势显著降低了乡村治理成本,如依托村级事务线上平台进行政策宣传、事务审批、信息公开,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信息获取与传递成本,缓解乡村治理中的信息不对称。数字技术作为高效沟通媒介能降低村民与自治组织间的协商成本,使多元治理主体得以突破时空限制进行协商,而乡村公共领导力也可借助数字平台实现领导力延伸,助力公共决策兼具民主性与科学性。信任与监督是达成集体行动的两个关键要素,数字技术通过数字化监督,降低民主监督成本,形成有效且稳定的监督机制,而稳定的监督机制又助推信任的建立与维系,最终共同作用于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
(四)协同赋能:技术吸纳与主体能动双轨路径实现效能
数字技术的空间赋能使乡村治理场域超脱物理空间的局限,将乡村多元主体纳入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相交的场域;数字技术的互动赋能则让乡村多元主体间的非正式互动与正式互动更趋频繁,为集体行动的形成奠定无形基础;数字技术的治理赋能,通过降低乡村治理的交易成本,提升乡村多元主体参与公共治理的意愿,助推其参与乡村治理实践,最终形成数字技术提升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技术吸纳路径。技术吸纳路径虽然重要却非充分条件,因为人的主观能动性不能忽视。在数字情境下,乡村主体间互动的重新活跃既增强村民的归属感,也强化了他们参与公共治理的主人翁意识。乡村多元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借助数字技术开展互动、参与治理是对技术吸纳路径的有效补充,“技术吸纳”与“主体能动”的路径融合成为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长效机制。
在社会生态系统(SES)框架中,互动(I)变量包含信息分享、协商过程、矛盾冲突、监督活动等二级变量,数字技术的应用推动乡村治理中的信息传递与共享,降低合作协商、冲突解决、民主监督的交易成本,带来互动(I)变量的优化,进而提升结果(O)变量下社会绩效这个二级变量。数字技术通过空间、互动、治理三位一体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虚拟空间为互动提供条件,数字技术赋能的正式与非正式互动为乡村治理降低成本,推动协商有效达成,实现集体行动。
数字技术遵循技术吸纳与主体能动路径,通过空间、互动、治理、协同四个维度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见图2)。数字技术形塑的新情境,改变了乡村主体参与集体行动的偏好。在传统乡村情境中,多重限制导致集体行动达成的成本过高,村民往往更倾向于追求个体利益而放弃与自身相关的公共利益。数字情境则有效削减了集体行动达成的交易成本,提升乡村主体参与集体行动的效用,进而改变其参与偏好,此为技术吸纳路径。同时,数字技术打破了村民的空间距离和时间隔离,增强主体协同、激活认同、促进互动,提升归属感、乡土情感、主人翁意识,推动社会资本集聚,从而增加集体行动的主观能动性,此为主体能动路径。综上,数字技术通过“空间—互动—治理—协同”四个维度,经由技术吸纳与主体能动两条路径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
三、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价值逻辑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内在机理表明,数字技术重塑乡村集体行动能力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它突破工具性效能的单一维度,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技术壁垒,以数据要素流动促进城乡功能互补与价值共享,推动多元协同,实现内生发展与外部带动的动态平衡;通过“工具理性精准化”与“价值理性人本化”的辩证统一,为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强大驱动力。
(一)理论价值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理论价值,在于重构传统乡村社会“原子化”治理格局,推动国家与社会、个体与集体、线上与线下间的互动关系向协同共治转型,实现治理理论在基层场域的创新演进。
一是打破“数据孤岛”,实现信息整合与治理透明化。在传统乡村治理中,信息分散于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各类涉农部门,形成“数据孤岛”,导致决策滞后、执行偏差。数字技术通过搭建一体化治理平台,整合人口、土地、资产、民生诉求等多维数据,为乡村集体资产发放数字“身份证”,实现“账物一致”“账账相符”,构建乡村治理“数字画像”。这不仅提升信息可及性,显著增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公信力与效率,还通过治理透明度的提升,让村民能够实时了解村务进展,从而激发其参与集体行动的意愿。
二是激活主体能动性,构建“人人尽责”的共治格局。数字技术平台通过积分制、线上议事、远程投票等机制,将村民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对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纠纷调解等事关乡村发展的公共事务讨论,平台从技术层面客观、公正地“留痕”并转化为积分,村民可凭积分兑换实物或服务,形成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激励。这种机制设计源于行为经济学中的正向激励理论,有效破解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难题。同时,外出务工人员也能通过手机端远程参与村务决策,打破地理空间与时间限制,增强村庄共同体的情感联结与组织韧性。
三是重塑国家与社会的“双轨治理”结构,提升乡村集体行动的自治能力。费孝通提出的“双轨政治”强调自上而下的行政轨道与自下而上的自治轨道并行。数字技术推动这一模式向“双轨治理”升级——国家政策通过数字化手段精准下沉,而基层民意也能通过数据反馈机制快速上传,形成双向闭环。党组织借助数字平台实现网格化管理,将党建引领嵌入数字治理流程,既强化了制度保障,又激发了群众自治活力,实现“制度赋能”与“技术赋能”的有机融合,使治理理论得到活化,为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指导。
四是构建从经验驱动向数据驱动转型的治理模式。传统乡村治理依赖治理者的个人经验,易出现主观判断偏差。数字技术引入后,治理逻辑转向“数据驱动”,借助AI预警系统、大数据分析,对自然灾害、危机事件、矛盾纠纷等风险以及公共事务性的集体行动进行实时感知与预判,提升响应速度与科学性。这种转变体现乡村治理从“官僚制逻辑”向“算法治理逻辑”的演进,为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治理保障。
(二)实践价值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有助于重构乡村经济组织,优化传统生产要素的配置方式,激活乡村土地、劳动、资本、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的内在活力,增强乡村多元主体协同程度,推动农业生产从“靠天吃饭”向“靠数吃饭”转型,实现效率跃升与价值增值,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城乡深度融合、乡村全面振兴目标的达成。
具体来说,数字技术实现土地要素从“平面耕作”到“立体感知”的全周期动态管理,让每一块耕地“会说话”,由物理空间转变为可量化、可优化、可追溯的“数字资产”,提升土地资源利用精度和效率;推动劳动力资源从“体力劳动”向“技能跃迁”转变,催生具备创新意识与多维技能的“新农人”群体,助力传统农民向掌握数据思维的“数字农工”转型,实现“手机变农具、直播变农活”,完成从“种地”到“经营”的角色升级;重塑农村金融生态,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推动乡村从“融资难”到“数字授信”转变,提升乡村金融服务可得性,让资本流动更高效、更公平;使数据要素深度融入农业全产业链,从“附属品”转变为“核心要素”,驱动农业决策变革、引领农业现代化进程,夯实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物质基础。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加快城乡融合发展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城乡发展不平衡与乡村发展不充分是这一矛盾的具体表现。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解决乡村发展不充分的关键,在于打破城乡要素流动梗阻,促进城乡之间资源、人才、产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的互补和共享,推动乡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水利、电力、通信等传统基础设施,为乡村筑起“神经网络”,实现从“物理联通”到“数实融合”的转变,“空天地”智慧体系支撑“工业品下乡、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成为人工智能时代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标志,对传统城乡二元结构进行系统性解构,创造性建构新型城乡关系范式,重塑城乡要素流动的底层逻辑,推动城乡关系从“空间区隔”转向“功能互补”,实现城乡要素的虚拟化流通与精准化匹配;构建跨域治理的“数字行动者网络”,推动城乡治理规则从制度异构转向规则互嵌;搭建跨城乡的虚拟公共领域,消解基于空间区隔的身份固化,农民工通过短视频平台建构“新农人”身份叙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融合发展新范式。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推动乡村实现产业振兴。产业振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有利于统一乡村发展目标,强化乡村组织协作,激发内生动力和村民参与产业建设的积极性,盘活土地、设施等集体资源活力,确保资源高效转化,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和产业规模化、特色化发展,提升产业附加值。同时,为乡村创造了线上就业、灵活就业等新型就业模式,使乡村劳动者无需物理流动就能实现就业,从事传统乡村产业的村民可以转变为平台灵活就业者,拓宽农村人口的就业与致富渠道,进一步激活乡村创造新需求,引发新供给,从而将割裂的城乡二元关系,转变为互有供求、有序互动的融合状态,为乡村产业振兴与人民生活富裕注入新动力。
(三)社会价值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社会价值,在于重塑乡村社会的互动模式与组织结构,从而有效激发和强化乡村多元主体(尤其是村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克服集体行动难题的能力,并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乡村社会关系的重构、公共精神的回归以及治理效能的整体跃升,完善“自治、法治、德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最终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全面振兴。
一是重构社会联结,培育集体行动能力的社会基础。传统乡村在城镇化进程中面临社会关系“原子化”、公共精神缺失的难题。数字技术的融入,通过搭建云端议事厅等网络公共参与平台,将分散在不同物理空间甚至远在异地的村民重新联结,打破集体行动参与的地理限制,使在外务工经商的村民也能“云参会”,从乡村治理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串联起“原子化”的个体;数字平台降低了村民日常沟通和参与公共事务的门槛,高频次的线上议事、矛盾调解和互动,增进彼此了解,催生出新的社会信任与互惠规范,重塑干群关系和邻里信任;通过数字化手段记录、传播乡村非遗、民俗等特色文化,让村民在参与中切实感受乡村经济社会的正向发展,有效增强其对家乡的归属感、自豪感和主人翁意识,增强属地与文化认同,这是驱动集体行动最深层的心理动因,为社会资本再生产提供了新的可能,也为集体行动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二是优化治理机制,破解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现实难题。数字技术通过嵌入乡村治理的具体流程,为解决长期困扰集体行动的“制度供给、可信承诺、相互监督”三大难题提供了有效工具。通过“数字确权+数字积分+数字分配”等模式,将村民参与环境整治、纠纷调解、志愿服务等公益行为量化赋分,并与集体经济分红、信用评价、礼品兑换等实质性激励挂钩,使抽象的公共精神转化为可衡量、可兑换的“硬通货”,为动员村民持续参与提供可持续的制度保障,实现制度供给创新;推动村级财务、项目招标、补贴发放等敏感村务在线上全流程公开,实现权力运行透明化,村民可随时随地查询、监督,极大地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其对村干部和集体事务的信任;数字平台赋予村民便捷的监督工具,村民可以随时随地上传图片、视频反映环境脏乱、安全隐患等问题,村干部线上接单、线下处置、结果反馈,形成高效的监督闭环,甚至在矛盾调解中引入直播或录像,利用“镜头压力”和“群众见证”的力量,倒逼当事人理性沟通、促成和解。
三是提升治理效能,彰显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综合效益。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最终外化为乡村治理效能的显著提升。数字平台赋予村民平等的议事权和表达权,让每个人都能发起议程、参与决策、评价干部,这种“被赋能感”极大地激发了村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内在动力,实现从“干部干、群众看”到“干部群众一起干”的转变,有效激发主体意识与内生动力;针对乡村治理中“一老一小”关爱服务、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矛盾纠纷快速解决等关键环节,数字技术实现了信息的快速传递和资源的精准调配,提升了公共服务的精准性与及时性。
四是增强乡村发展的韧性与可持续性。数字技术重塑乡村治理结构、优化乡村资源配置、创新产业发展机制,推动集体行动能力大幅提升,显著增强乡村应对市场波动、自然灾害等内外部风险的能力,形成治理与发展的良性循环。
(四)文化价值
文化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灵魂,更是乡村全面振兴的精神内核。乡村承载着中华民族最深的根脉,是乡愁的物理依托,守护这些文化载体,就是守护人的精神家园,让“回得去的故乡”成为可能。数字技术通过三维扫描、VR复原、AI语音解说等手段,将静态的古建筑、古树木、老井、祠堂、庙会、非遗技艺、村史族谱等原生乡土文化符号,系统性转化为可交互、可传播的数字资产,构建“数字村史馆”与“云端非遗馆”,激活乡土记忆与文明传承,使文化记忆突破代际断层,让乡土文化从“被保护对象”转变为“可变现资产”,既构成村民的精神世界和情感寄托,也实现了文化基因的存续与价值再生。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能够挖掘乡村文化自信与身份认同,重塑主体性价值。在快速市场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原生乡村文化曾一度被视为“落后”的代名词,逐步边缘化。而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文化价值,就在于重新发现并肯定乡村文化的主体地位。运用数字技术挖掘、整理和传承村史、家风、非遗、民俗,让村民重新认识到自身文化的独特性和宝贵性,建立对故土的深厚情感认同和自豪感,唤醒文化自觉。当文化价值被赋予现代意义,村民不再仅仅是户籍意义上的农民,更是特定文化的承载者和传承者,这种文化身份的重构和确认,极大增强了乡村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有助于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以文化人涵养文明乡风。挖掘和弘扬诚实守信、勤俭持家、助人为乐等乡村传统美德,培育文明家风与淳朴民风,将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传统美德纳入乡村集体行动评价体系,能有效抵制大操大办、人情攀比、赌博酗酒等陈规陋习,塑造淳朴、和谐、向上的乡风民风。同时,保护乡村的民俗文化与建筑风貌,将古老的农耕智慧、农耕文化、手工艺、饮食文化、民俗节庆等独特资源与生态农业理念结合,转化为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资源性价值,进而发展乡村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特色品牌,为农产品赋予故事和灵魂,实现从“卖资源”到“卖文化”的跨越,驱动产业振兴。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有利于守护精神家园,赓续中华文脉。中华文明的根在乡村,农耕文明中蕴含的天人合一、邻里守望、耕读传家、孝亲敬长等价值理念,是中华文化的核心基因。乡村全面振兴的过程,正是对这些优秀传统文化基因的激活、传承与创新性发展的过程,主动将村规民约、宗祠议事、乡贤文化以及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化等元素融入乡村治理,通过数字技术滋养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协调多元利益,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中华文脉在现代化的浪潮中不断流、不失色。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文化价值,旨在于传承与弘扬乡土精神与乡土文化,增强乡村多元主体间的乡土认同与文化认同,形成乡村振兴的强大内生凝聚力。乡村文化是乡村振兴凝心聚力的黏合剂和发动机,为城乡融合发展积累了巨大的文化资本。通过重拾文化自信、转化文化资源、守护精神根脉、涵养文明乡风,最终实现乡村从外在面貌到内在精神的全面重塑,让乡村成为既有现代生活便利又有深厚文化底蕴,既有经济发展活力又有精神归属感的美好家园,为乡村全面振兴铸魂。
(五)创新价值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创新价值,核心在于破解“搭便车”困境、重构治理信任与激活内生动力。这种创新价值具体表现为:在制度层面,实现从“人治”向“数治”的转变。数字技术打破物理空间界限,通过数字平台与智能合约技术,推动村务公开、资金使用、项目分配全流程上链可溯,实现“规则透明化、执行精准化”,破解传统乡村治理依赖熟人社会道德约束的弊端。这种“技术嵌入制度”的模式,让集体行动不再依赖个人权威,而是建立在可验证的数字契约之上,极大增强了村民的信任感与参与意愿。在组织层面,实现从“单村作战”到“跨村联建”,单一村庄资源有限、能力薄弱,难以满足规模化发展需求,通过组建区域性联合党委打破行政边界,统筹土地、资金、人才等要素,形成“1+N”协同网络,不仅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更重塑了村民对“更大共同体”的归属感。在激励层面,运用数字技术推行“积分制+数字化”管理,村民参与环境整治、志愿服务可累积积分,兑换生活用品或优先享受公共服务;设立“村规民约红黑榜”,公开表彰积极分子,形成舆论压力与荣誉激励并重的氛围。这种将个体行为与集体收益直接挂钩的机制,使村民从“被动参与”转向“主动共建”,有效破解“集体行动困境”。在能力层面,大胆起用既懂数字技术、现代管理又深谙乡土文化与人情逻辑的“返乡青年”或“本土能人”,将无人机施肥、电商销售等工具转化为村民听得懂、用得上的语言与模式。这种“技术—文化”双轨融合,让创新真正扎根乡土,破解过去单纯引入城市技术项目导致的水土不服问题,实现从“技术移植”到“本土融合”的转变。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创新价值,体现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从工具理性看,这一赋能过程带动乡村基层有效治理、集体产业发展、乡村生态保护,推动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及城乡融合发展,是发展效率与效果的体现。从价值理性看,在城镇化、工业化潮流涌进的时代背景下,其倡导乡村内生发展,追求城乡发展的均衡与公平,凸显村民在乡村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深刻体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辩证统一,在实践中能够弥合二者间的张力,既避免数字技术赋能陷入“技术主义”的工具主导误区,也防止乡村全面振兴中的价值理性被象征性执行。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不遵循“行政主导”的单一路径,更倾向于技术应用下的乡村多元主体的能动性、自发性提升,这意味着实践中不易出现“数字形式主义”“技术悬浮”等偏离工具理性的乱象,也不至于让乡村发展的价值目标落空。从这一角度来说,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不仅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融合的体现,更在实践中推动二者的共同实现,这种协同作用将构造出人的良好精神世界,并深刻影响着“人—社会—自然”大系统的运行状态,为丰富社会生活创造可能。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创新价值,还在于驱动内生发展与外延成长相统一。乡村的内生发展是一种强调本地资源、村民主体和乡贤回归的发展模式或发展理念,追求发展自主性,强调利用而非依赖外部资源,通过发掘和激活本地历史文化资源实现发展。同时,内生发展须具备可持续性,并与地域发展实际水平相匹配。集体行动有效是实现乡村内生发展的关键。社会资本在欠发达地区中尤为重要,它指的是农村居民集体管理村庄公共事务、互相支持、信任守望、开展合作的能力,即是乡村公共治理与主体协作所要求的集体行动能力。数字技术赋能下的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完善了乡村自治机制,使法治与德治、国家正式规则与乡土自我规则在乡村治理中有机融合,为乡村内生发展提供制度基础。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能够带动乡村集体经济、集体产业、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康养产业的发展,实现城乡之间要素流动、资源循环,增强乡村自我造血能力并有效承接城市“输血”功能,为乡村内生发展提供资源支撑。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并非简单的工具升级和技术叠加,而是一场系统性治理革命。它重构了乡村集体行动的底层逻辑,以数据为纽带、以参与为根基、以市场为出口,推动乡村从“被动承接资源”转向“主动创造价值”。通过数字重构规则、联合扩大规模、激励唤醒主体、本土智慧化解外来不适,推动乡村治理主体从“旁观者”变为“当家人”、从“被管理”转向“共治理”;推动治理流程统一数据底座,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实时共享与智能调度,从“碎片化管理”升级为“一体化智理”;打破城乡要素流动壁垒,形成“生产—流通—消费—反馈”闭环生态,推动资源流通从“单点突破”走向“生态共生”。这一系列变革大大提升了乡村治理协同效率,激活了内生参与动力,打通了资源流通闭环。
四、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实施路径
在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过程中,扎实的技术基础设施是赋能的物质前提,其效能转化需通过主体重塑、组织适应性变革的协同方能实现。然而,实践中还面临多重张力:数字新基建的普惠性与村民数字素养滞后性的矛盾、技术赋权形式化与主体能动性虚置的悖论,以及制度创新的技术依赖与乡土规则脱嵌的冲突。因此,应以技术嵌入为起点,通过人力资本升级与技术适配性创新的双向互动夯实赋能基础;以主体性建构为核心,注重村民内生型主体性建构与能动实践;以制度调适为保障,实现正式规则与乡土智慧动态调适。
(一)技术路径:数字新基建与人力资本升级双轮驱动
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实现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既需要乡村具备数字接入能力,也需要村民主体具备数字应用能力,这意味着乡村需拥有完善的数字基础设施,村民须具备充分的数字素养。
扎实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前提。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尽管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区域不平衡、应用深度不足、可持续性发展乏力等难题。村乡之间的数字接入鸿沟、群体间的数字技能和使用鸿沟,同样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现实障碍。因此,需加强对乡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投入,重点破解数字技术下乡“最后一公里”梗阻,补足基础设施短板,增强数字接入能力,夯实数字赋能集体行动的物质基础。
技术的准公共性与场景适配性是关键。数字新基建作为准公共品,需以政府为主导,确保网络覆盖、数据平台等基础服务的普惠性。同时,技术方案需要与乡村生产生活场景深度融合,5G基站建设应匹配农业物联网的实时数据传输需求,而非简单复制城市高密度覆盖模式,区块链技术应用应聚焦农产品溯源,而非金融衍生品交易。
重点人群的数字素养技术培训是保障。需健全政策保障、评估反馈等机制,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数字素养培育体系,针对不同人群设计差异化培训内容:线上平台提供灵活学习渠道,线下实训注重动手操作。针对留守老人与妇女,聚焦生活场景开展扫码支付、视频通话、防诈骗识别等基础培训;针对青壮年与新型经营主体,强化电商运营、直播带货、无人机植保、在线农技咨询等实用技能培训,助力其成为数字乡村“带头人”;针对村干部与驻村人员,提升数据治理、智慧平台管理、项目数字化申报等能力,增强其组织协调与公共服务效能,确保不同人群“学得会、用得上”。
(二)主体路径:内生型主体性建构与能动实践
乡村主体既是利益共享者,也是行动推动者,其主观能动性是数字技术赋能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关键。需构建多元主体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形成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合力。
基层政府在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中发挥着统筹协调、资源保障、制度供给和监督引导的主体作用,是连接上级政策与基层实践的关键枢纽。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搭台子、给支持、立规矩、促协同”,为农民主体作用的发挥和多元力量的整合创造制度环境与运行条件。基层政府的主体作用并非“大包大揽”,而是以制度化方式搭建平台、配置资源、规范行为、培育能力,最终目标是激活农民自身的主体性,实现从“政府推动”向“群众主动”的转变。
村民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最重要主体,激发其内生动力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保障。需健全议事协商机制、完善收益分配制度、搭建参与平台,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保障其权益、激发其积极性,让农民在村务决策、环境整治、产业发展中真正“说得上话、使得上劲、享得到利”,从而实现村民主体从“旁观者”到“当家人”的转变。
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新型经营主体。它们凭借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企业+合作社+农户”等模式,组织农民开展规模化生产、品牌化营销,提升农业附加值,增强集体经济实力,成为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桥梁,是带动乡村产业发展的“先锋队”,为集体行动能力提升提供可持续的经济支撑。
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是乡村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的外部“助推器”,能够为乡村注入技术、人才、资本和管理经验。企业参与乡村建设、高校开展智力帮扶、公益组织提供专业服务,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多元共治”的良好格局,弥补乡村自身资源与能力的不足。
乡村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离不开基层政府的引领、农民的主体作用、新型经营主体的带动以及社会力量的协同支持。四者有机融合,激活“干部干、群众看”的沉睡主体性,使外出务工人员、老年群体等边缘主体通过移动端参与村务决策,实现跨时空的集体行动协同,构建起可持续、有活力的乡村治理共同体。
(三)组织路径:适应性治理体系的协同供给
基层党组织是乡村集体行动的“主心骨”和“指挥所”,在政治引领、组织动员和统筹协调中发挥着把方向、谋全局、促落实的关键作用。他们既是“掌舵者”也是“搭台者”,既保障方向正确又提供技术支撑与组织保障,能够有效地将分散的个体凝聚成有组织的集体行动,推动“党建+产业”“党建+数字治理”模式,带动资源整合与项目落地,确保集体行动始终围绕公共利益展开。以组织力激活数字力,以数字力放大组织力,最终实现从“被动响应”到“主动共治”、从“个体分散”到“集体协同”的根本转变。
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着组织村民开展集体行动的基础功能。通过建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红白理事会等议事平台,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推动议事协商制度化,保障村民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决策权与监督权。结合本地风俗制定可执行、易传播的村规民约并推动其规范化,将环境维护、邻里互助、移风易俗等内容纳入其中,形成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依托村级网格体系,划分责任区、明确责任人,推动网格化管理精细化,实现“小事不出组、矛盾就地化解”,提升治理响应效率。
个体能动性若缺乏组织整合,易陷入碎片化状态。数字化赋能组织协同,推动“单打独斗”走向“抱团发展”,激活农民合作社、产业联盟等组织化平台,将分散的个体力量整合为有目标、有规则的集体行动,从而增强团队意识与集体凝聚力。这种“个体—组织—共同体”的演进路径,正是主体能动性转化为集体效能的关键机制。
载于《江西社会科学》2026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