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柱:充足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能否解决责任难题带来的挑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9 次 更新时间:2026-06-16 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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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作为一种日益具有影响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充足主义理论强调道德上的重要之事在于每个人都拥有足够的东西,当绝对不足被消除时,正义就实现了,即使不平等依然存在。传统的充足主义理论是一种“钝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难以解决责任难题带来的挑战,它在责任的边界、责任的分配以及责任的履行等方面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一种更加具有可行性的充足主义理论应该是“敏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不过,它在解决责任难题时需要借鉴平等主义理论的部分内容。

关键词充足主义;平等主义;分配正义;责任

原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26年第1期

分配正义理论较为关注如何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不过,不同的分配正义理论的处理策略不同。作为平等主义理论的重要代表人物,罗尔斯(John Rawls)主要以差别原则来应对这一问题,强调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罗尔斯那里,差别原则旨在确保由社会合作带来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是公平的,不能仅仅是处境较好者独占利益,而应让包括处境最差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能从中受益。虽然差别原则为人们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处境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思路,但是它仍然遭到了来自左翼和右翼的双重批判。例如,在德沃金Ronald Dworkin)看来,差别原则没有关注处境最差者的处境是由个人选择的因素带来的还是由个人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带来的,它在个人责任问题上存在局限性。诺齐克Robert Nozick)曾言:罗尔斯在述说自然的自由体系因允许分配份额受到道德上的任意因素的影响而不公正时所给出的理由,根本没有提到人们如何发展他们的自然禀赋,“这一论证只有通过把人的一切值得注意的东西完全归因于某种‘外在’的因素,才能成功地阻止援引人的自主选择和行为(以及它们的结果)。”言下之意,罗尔斯完全没有提到人们怎样选择发展以及是否发展了他们的自然禀赋,也就隐含着差别原则忽视了责任问题这一立场。

可见,左翼和右翼对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批判是,差别原则在责任问题上存在局限性。在当代政治哲学中,作为一种正在不断挑战平等主义理论且日益具有影响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充足主义理论(sufficientarianism)也同样关注如何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这一问题。作为充足主义理论的创始人,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曾言,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对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重视是错误的,道德上的重要之事在于每个人都拥有足够的东西,“从道德的观点看,就经济财货的分配而言,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应该具有相同的,而是应该具有足够的。如果每个人都有了足够的,一些人是否比其他人得的更多,这就没有任何重要的道德后果”。简言之,充足主义理论主张只要每个人拥有足够的东西,分配正义就实现了,即使不平等依然存在。与平等主义理论一样,充足主义理论也致力于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不过,它致力于确保每个人达到一个“充足”的水平,而不是追求完全平等或实现福利最大化,“充足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框架,用以思考我们对那些因自身原因遭受不幸的个体所负有的义务。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因自身行为而遭受不幸的个体,构成了一个最适合在充足主义框架下分析对其义务的群体”。这种做法会使充足主义理论避免平等主义理论面临的责任诘难吗?这也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该问题在目前有关充足主义理论的研究中尚未得到重视。

责任的边界:如何界定“充足”

责任的边界主要涉及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不过,在充足主义理论中,责任的边界受到充足门槛的影响,即充足门槛不同,责任也会有所不同。充足主义者对充足门槛的论述存在不少问题,这也影响了充足主义理论对人们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一问题的解决。

在充足主义者看来,道德上令人反感的东西不是一些人的生活状况比其他人的生活状况更糟糕,而是一些人的生活水平低于充足门槛。充足主义者尤为重视充足门槛的重要性,这可以从卡萨尔(Paula Casal)概括的充足主义理论的“积极命题”和“消极命题”体现出来:“积极命题强调人们生活在某个门槛之上、免于匮乏的重要性。消极命题否认某些额外分配要求的相关性。”积极命题强调分配的目标在于为尽可能多的人提供充足的东西,一旦人们达到充足门槛,分配正义就实现了。消极命题强调如果人们能够达到充足门槛,那么再分配活动也就停止了。可见,充足主义理论尤为重视充足门槛,不过,充足门槛在哪儿?我们可以大体上将充足门槛分为两种类型,即较高的充足门槛和较低的充足门槛,前者以法兰克福所说的“满足”为代表,后者以胡斯比(Robert Huseby)和佩奇(Edward A. Page)所说的“基本需求”为代表。法兰克福主要以满足作为充足门槛,认为:“在充足主义理论中,‘足够’(enough)这一概念的运用是关于达到一种标准,而不是达到某种极限。说一个人拥有足够的钱,意味着——大体上——他对自己现有的财富感到满足,或者他有理由对自己现有的财富感到满足,而不再追求更多的财富。”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满足于自己拥有的金钱数量,那么即便他对自己的生活方式感到不满或有理由感到不满,他也不会认为更多的金钱能够缓解这种不满。胡斯比认为,充足的福利水平至少应该包括基本的生存手段,尽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求,但是几乎每个人都需要食物、衣服和住所,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这些需求的满足也是进一步满足个人的需求和偏好的先决条件。不过,胡斯比持有一种双重充足门槛观点,他除了将基本需求作为较低的充足门槛,也将满足作为较高的充足门槛。佩奇在论述基本需求这一充足门槛时曾言:“‘基本需求’的概念需要进一步详细阐述。例如,区分‘基本需求’(如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与这些需求的‘满足物’(如收入和医疗保健)是有用的。需求的满足物会因一个人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以及他们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而有所不同。然而,基本需求本身是普遍的和客观的。”在充足主义者那里,每个人都应该处于充足门槛之上,一旦人们处于充足门槛之上,分配正义也就实现了。

回到充足主义理论如何解决责任的边界这一问题上来,我们需要思考在充足门槛的两侧存在何种责任,责任的边界取决于如何定义充足。责任通常可以被分为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前者包括为人们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提供一定的帮助,如政府主动为人们提供某些福利支持,后者包括不剥夺他人达到充足门槛的机会,如企业在生产时不污染空气和水源。如果充足门槛仅仅涵盖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生存需求,那么责任可能仅限于提供最低的生存保障。倘若充足门槛还包括除了基本生存需求以外的其他更高需求,责任的范围可能更广。倘若我们反思法兰克福等充足主义者阐述的充足门槛可以发现,充足门槛具有任意性和模糊性。一方面,充足主义理论将区别对待两个具有相似福利水平的人,只是因为一个人的福利水平高于充足门槛,另一个人的福利水平低于充足门槛。充足主义理论强调充足门槛代表了正义的考量逐渐减弱或完全消失的那个点,低于充足门槛者的利益优先于高于充足门槛者的利益,一旦一个人的福利水平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这个人的生活有多好并不重要,充足主义理论对为什么赋予充足门槛那么大的重要性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回答。另一方面,法兰克福将满足作为充足门槛,这使其面临着“昂贵嗜好”和“适应性偏好”等带来的问题。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嗜好,有些人的嗜好较为简单,而有些人的嗜好较为昂贵,这些嗜好通常会带来更高的经济成本。倘若充足主义理论致力于满足这些昂贵嗜好,充足主义理论将会退化为一种毫无吸引力的分配正义理论。同时,不同的人拥有不同的欲望,对于同等数量的工资,有的人会感到心满意足,而有的人却嫌弃太少。人们确实可以在没有满足所有偏好的情况下获得满足,不过,这也使得满足这一充足门槛面临着由适应性偏好带来的挑战。适应性偏好有时不是个体真实意愿的表达,而是由于长期处于某种特定的环境中,个体不得不逐渐调整自己的偏好和欲望以适应这种环境。基本需求是一种较低的充足门槛,一种仅仅满足基本需求的充足主义理论可能会忽视更高层次的要求,无法使人们达到真正意义上的充足。

充足门槛的任意性和模糊性使得充足主义理论难以解决责任的边界问题。如果充足门槛较低,那么责任发挥的作用可能微乎其微,例如,在现代社会中,无论一个人的家庭状况、教育背景等因素如何,这个人的基本需要应该获得满足。即使一个人较为懒惰,在现代社会中这个人的基本生存也会获得一定的保障。不过,倘若门槛较高,责任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在充足门槛较高的情况下,倘若一个人较为懒惰,此人就不应该被毫无差别地提升至充足门槛以上。因此,充足主义理论在解决责任的边界这一问题之前,应该首先解决充足门槛到底应该被设定在何处的问题。至少从现有的充足主义者对充足主义理论的基本理念以及充足门槛的论述来看,充足主义理论没有很好地解决责任的边界问题,甚至充足主义者的某些做法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充足主义理论根本不重视责任问题。例如,充足主义理论的核心理念是道德上的重要之事在于每个人都拥有足够的东西,不过,充足主义理论在论述这一理念时并未提及责任因素应该发挥何种作用。胡斯比在探讨充足主义理论时曾明确说道,充足的福利水平不应该以责任为条件,“许多当代的分配正义理论都包含这样的观点,即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自由)选择所导致的福利不足(或收益)负责。正如我所指出的,我不认为分配应该在任何强烈的意义上与责任挂钩”。对充足主义理论的一种理解方式是,如果让人们承担责任会使得人们低于充足门槛,那么就不应该让人们承担责任,这种理解方式使得充足主义理论成为一种“钝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倘若充足主义理论关注责任因素,它至少应该关注在充足门槛以下责任发挥何种作用、在充足门槛以上责任发挥何种作用以及谁应该将人们由充足门槛以下提升至充足门槛以上等问题。

责任的分配:谁对“充足”负责

责任的分配问题也是有待充足主义理论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主要涉及谁对“充足”负责,即是个人还是集体应该承担责任?实际上,充足主义理论在忽视不充足的根源是什么的情况下致力于将人们的福利水平提升至充足门槛以上,这没有为责任的分配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解释。

为了进一步澄清责任的分配问题,我们需要再次明晰充足主义理论的积极命题和消极命题的内涵。充足主义理论的积极命题获得了普遍的接受,它强调人们拥有足够的东西在道德上很重要,有重要的理由确保所有人至少获得足够的东西。与积极命题获得的普遍认可相反,消极命题引起的争议较大,它强调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是无关紧要的,分配正义的重心不应该是寻求完全的平等,而是以消除非充足性为目标,该命题也为充足主义理论带来了一种较为尖锐的批判,即充足主义理论忽视了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现象,这一反对意见通常被称为充足主义理论面临的冷漠反对意见。希尔兹(Liam Shields)称那种认可消极命题的充足主义为“上限充足主义”(upper-limit sufficientarianism),上限充足主义体现了许多充足主义原则的反平等主义精神。”可见,在上限充足主义理论中,充足门槛是分配所能达到的上限。

通过对充足主义理论的积极命题和消极命题的进一步阐述我们可以发现,充足主义理论在责任的分配问题上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充足主义理论忽视了不充足的根源。致力于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确保每个人达到“充足”水平,是充足主义理论的主要目标。但是,充足主义理论没有探讨不充足的根源是什么。一般说来,倘若一个人的福利水平低于充足门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个人因素,例如,个人的不努力等因素。二是环境因素,这种因素通常不处于个人的控制范围内,例如,社会制度的不公正、运气较差等。充足主义理论没有着力关注不充足的根源是什么,在漠视不充足的根源是什么的情况下就致力于使人们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这种做法是较为武断的,至少在合理性上逊于罗尔斯的做法。罗尔斯为何通过差别原则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这与罗尔斯对处境较差者之所以处境较差的判断有关。在罗尔斯那里,人们的处境会受到自然偶然因素和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这些偶然因素是道德上的任意因素,“如果我们希望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体系,它使任何人都不会因为他在自然资质的分布中的偶然地位或者社会中的最初地位得益或受损而不同时给出或收到某些补偿利益,我们就被引导到差别原则。”充足主义者在没有仔细探讨一个人为何处于充足门槛以下,就主张要使得人们处于充足门槛以上,这可能忽视了责任因素。不但如此,法兰克福等充足主义者还试图将充足主义理论塑造为一种反平等主义的理论,认为平等主义者对平等的关注会带来一些不良后果,例如,对平等的关注会使得人们把注意力从更具道德意义的考量上转移开,“对于被认为自身即值得欲求的经济平等的关心,往往把一个人的注意力从努力发现(在他对自己以及对自己生活的体验中)他自己真正关心的是什么、什么将实际上满足他转移开,尽管这是对经济目标的一个明智选择所依赖的最基本和最决定性的任务”。追求经济学平等,尤其追求过度的经济学平等,有时确实如法兰克福所说的那样带来不良后果,不过,如果经济不平等的根源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公正,那么人们就应该重视社会制度的公正性问题,不能像法兰克福那样反对平等主义者对平等的关注。

第二,充足主义理论不恰当地处理了责任的归属问题,即削弱个人责任,放大集体责任。不充足的根源既可能与个人因素有关,也可能与处于个人控制之外的环境因素有关,充足主义理论主要关注如何通过资源分配使人们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但对处境较差者的匮乏状况是由谁引起的这一责任归属问题缺乏考虑。例如,处于充足门槛以下的处境较差者的处境既可能是由于自身懒惰、挥霍无度等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公、运气较差等因素引起的。我们先看看积极命题可能引起的争议。充足主义理论在分配资源时,并未区分这些不同的情况,而是将资源优先分配给充足门槛以下者,这可能导致对那些因自身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人过度救助,忽视了其他因素导致的不平等。一方面,这种做法可能削弱了个人责任,扩大了集体责任。如果每个人都被保证有足够的资源,那么个人的责任可能会遭到削弱。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不同的选择会带来不同的结果,而不是像充足主义理论强调的那样应该拥有达到充足水平的资源。如果充足主义理论仍然主张即使个人因为自己的选择处于充足门槛之下,社会仍然要为其提供补偿从而使其能够达到充足门槛,那么这种做法不但会挑战人们的直觉,而且也会遭到保守主义理论的强烈批判。另一方面,这种做法缺乏公平性。倘若有人因为自己的选择导致资源不足,充足主义理论可能仍然要求社会提供帮助从而使其达到充足门槛,这种做法的公允性有待探讨,此时人们也需要探讨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的平衡问题。在充足主义理论中,首先获得关注的是如何使人们的福利水平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而非责任的分配问题。消极命题声称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是不相关的,不过,我们仍然需要思考这种不平等是如何出现的,需要思考充足门槛以上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而不能像胡斯比那样强调,“责任只有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才具有道德相关性。所有未能达到充足水平的情况都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并且都构成了要求补偿的道德依据”。倘若这种不平等是由个人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引起的,个人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就应该获得调节。消极命题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至少影响了充足主义理论有关责任分配的判断。

第三,充足主义理论对责任的道德基础缺乏深入探讨。充足主义理论关注的重心是确保人们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它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达到充足门槛那么重要。为了达到充足门槛,资源的转移是一个必要的手段,不过,应该转移谁的资源呢?也就是说,谁是义务的承担者?充足主义理论没有给予考虑,它没有充分解释为什么社会成员有义务帮助他人,从而使他人的福利水平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这种义务是基于应得、仁慈、正义,还是基于其他道德原则?充足主义理论也没有给予关注。充足主义理论对责任的道德基础的处理方式,使得充足主义理论在面对责任问题时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依照充足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我们可以推断出充足主义者可能将责任简化为资源分配,而非制度变革,这种做法可能错置了关注的重心,仅提供资源而未解决不充足的根源问题,使得充足主义理论可能掩盖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等系统性的压迫。即使充足主义理论为人们提供足够的资源是可行的,仅仅提供足够的资源还是不够的。充足主义理论还需要关注结构性的不公正问题,例如,社会制度本身是否公正,人们之间的不平等的根源是什么,即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问题仍然值得获得重视。不平等的根源不同,责任的承担者也应该有所不同。

责任的履行:如何实现“充足”

一种恰当的分配正义理论也需要关注责任的履行问题,充足主义理论也不例外。不过,充足主义理论对如何履行责任缺乏具体且合理的说明,这也使得充足主义理论难以实现其所推崇的使尽可能多的人达到充足门槛这一目标。

充足主义理论不仅致力于确保每个人的福利水平都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而且还致力于使超过充足门槛的人的数量最大化,法兰克福在批判平等主义时曾设想了这样一个场景,即假如只有足够的资源(如药物和食物等)才能让全体居民中的一些人活下来,在一个人口规模为10的社会中,总共有40个单位的资源,每个人至少需要5个单位的资源才能活下来,如果给每个人平等分配4个单位的资源,那么所有人都将死去,这种结果将是最坏的,因此,“在稀缺的情况下,一个平等主义的分配可能在道德上是不能接受的。对稀缺的另一个反应是以导致尽可能多的人拥有充足资源的方式,或者换句话说,以导致充足的发生率最高的方式分配可用的资源”。在法兰克福看来,人们追求的重心不应该是平等,而是应该让尽可能多的人拥有充足的资源或者最大限度地提高充足性,增加超过充足门槛的人数。在后来有关充足主义理论的研究中,法兰克福的该立场获得了极大的重视,岩尾广濑(Iwao Hirose)将其称为“人数统计的充足主义观点”(headcount view of sufficientarianism)。在岩尾广濑看来,“法兰克福的意思是,在总人数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将处于充足水平以下的人提升到充足水平。我们可以称之为法兰克福的人数统计的充足主义观点”。虽然让尽可能多的人超过充足门槛这种立场看似具有某些吸引力,但是它也会给充足主义理论在责任的履行问题上带来一些麻烦。

第一,充足主义理论忽视了资源的稀缺性问题,尤其是在使超过充足门槛者的数量最大化的情况下就更会如此。一个人人都能达到充足门槛、都能过上体面生活的社会当然是令人向往的,但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这种理想通常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各种各样的需求之间的冲突会出现,一方面,很多充足门槛以下者的需求之间会存在冲突,充足主义理论并未对如何调节充足门槛以下者之间的冲突提供有益的指南,只是强调充足门槛以下者的利益优先于充足门槛以上者的利益。例如,胡斯比曾经为充足门槛以下者的利益的绝对优先性进行辩护,强调消极命题意味着低于充足门槛者比高于充足门槛者有绝对的优先性。在充足门槛以下,倘若一个人的资源需求远远高于其他人的资源需求,充足主义理论可能会优先满足此人的需求,不过,此种做法的正当性需要获得进一步的辩护,毕竟此时如何对待昂贵嗜好问题也是有待充足主义理论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倘若在对充足门槛以下者提供帮助与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之间出现冲突,充足主义者可能会过度强调优先改善充足门槛以下者的处境,这既会忽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重要目标的实现,也会使得对充足门槛以下者处境的改善是不可持续的。也就是说,充足主义理论实际上可能无法有效解决责任的冲突问题,责任问题往往涉及多方利益的平衡。充足主义理论强调要确保每个人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但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通过何种方式能够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是充足主义理论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第二,充足主义理论未提出有效的激励机制来确保责任的履行。在思考充足主义理论的目标可欲性的过程中,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如果所有人的福利水平都处于充足门槛以上,那么人们是否还有积极工作的动力?这就涉及激励机制的问题,涵盖个人成就感、社会地位以及经济回报等。倘若充足主义理论的目标能够得以实现,无论个人是否做出努力以及如何做出努力,都能获得足够的资源,这既可能会被视为不公平,造成社会分裂,也可能会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阻碍人们的工作或创新动力,尤其是对低满意度的从业者来说更是如此。这种做法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效率,从长远来看可能导致整体生产力水平下降,损害社会整体利益。当然,另一种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当所有人的福利水平都能达到充足门槛、不再有为了生存而工作的压力时,有些人可能会从事更有意义、更有创造性的工作。不过,这种情况的反面也应该被考虑到。一种比目前的充足主义理论更加可行的办法是,在设定合理的充足门槛的前提下,一方面,人们应该在资源分配中优先满足那些低于充足门槛者的基本生存需求,这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不过,要避免过度补偿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满足基本生存需求的人,人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他们去创造更多的价值,从而提升整个社会的财富总量,避免坐吃山空地消耗社会的财富总量。为了达到充足门槛,一定的成本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成本应该由谁负责?充足主义理论在实现其目标的过程中需要将充足门槛以上者的部分财富转移给充足门槛以下者,这种做法将会涉及收入和财富的转移问题。

第三,充足主义理论可能会带来道德风险,放大政府的责任,为一个拥有更多权力的家长式政府的出现提供借口。充足主义理论可能会在无意中固化底线思维,使社会成员忽视对更好的职业前景、优质教育等机会的追求。当人人都可以达到充足门槛时,一些人可能会有意采取不储蓄或过度借贷等冒险行为。那些长期依赖政府提供福利的人群可能会形成福利依赖,增加财政的压力,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责任转嫁给政府。充足主义理论的人人都能达到充足门槛的理念,可以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理解方式是在人生的某个时段处于充足门槛以上,另一种理解方式是在人生的所有时段都处于充足门槛以上,显然后一种理解方式会给政府带来更大的责任。人数统计的充足主义观点更是可能导致政府责任的无限放大。阿内逊(Richard Arneson)曾进一步分析了人数统计的充足主义观点可能带来的问题。阿内逊设想了两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情况,一类人能够留在或被转移到充足状况,另一类人无论人们做什么都将处于充足门槛以上,不过他们的福利会受到人们选择的影响,“把严格的优先性用于提升那些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者的数量上,意味着即使有大量超过充足门槛者能够获得巨大的福祉收益,这些提升也抵不过让一个人从刚好低于门槛上升到刚好达到门槛的道德优先性”。可见,依照人数统计的充足主义观点的基本理念,让尽可能多的人达到充足门槛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即使起初处于充足门槛以上者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也在所不惜。为了确保尽可能多的人达到充足门槛,一方面,政府可能需要通过高税收等手段来筹集资金,例如,充足主义者可能建议实施全民基本收入制度,不过,这会引发高收入人群对高税收的不满;另一方面,这可能会放大政府的责任,增加政府的权力,可能导致效率低下,腐败丛生。

一种敏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

鉴于法兰克福和胡斯比等人的传统的充足主义理论在责任问题上存在的缺陷,一些充足主义理论的支持者进一步发展了充足主义理论,试图构建一种敏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戴维斯(Ben Davies)、萨弗莱斯库(Julian Savulescu)和杜米特鲁(Adelin-Costin Dumitru)等人就是其中的代表。戴维斯和萨弗莱斯库主要通过医疗资源的分配来探讨充足主义理论如何对待责任问题,考察了一个观点是否既可以是充足主义的,又允许责任发挥作用,即使那些健康状况很差的人也应该如此。他们的主要观点是一个更合理的充足主义观点应该允许责任发挥作用,因为倘若不这样做,就会使其他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的福利水平低于充足门槛。不过,戴维斯和萨弗莱斯库紧进一步指出了此时充足主义理论需要认真对待的三个问题:一是,需求的程度。在与那些不为自身的迫切需求负责的人竞争时,那些对自身的迫切需求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总是处于较低的优先地位;二是,控制的程度。道德责任是分等级的,这与一个人的控制程度有关。人们可能因很多原因而缺乏控制力,如缺乏自主性、好的选择较少,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人们的身体状况较差,此时让人们对损害他们的健康的选择负主要责任是不恰当的;三是,风险的合理程度。充足主义者还需要考虑一个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他们所冒的风险是否合理,如果一项医疗政策惩罚人们承担的合理风险,那么这项政策就是不合理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种敏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因合理风险而陷入困境的人。可见,戴维斯和萨弗莱斯库允许责任在医疗资源的分配中发挥作用,但是他们也设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杜米特鲁在探讨充足主义理论如何处理责任问题以及谁是义务的承担者等问题时,主要是在回应尼尔森(Lasse Nielsen)是如何处理充足主义理论忽视了门槛以上的不平等这一冷漠反对意见的过程中提出的,不过,他们之间的争论属于充足主义理论的内部之争。尼尔森在应对冷漠反对意见的过程中,提出了两个相关的思想实验,一个思想实验是“来自天堂的吗哪(Manna)”,另一个思想实验是“来自地狱的吗哪”。在第一个思想实验中,有一个非常富裕的岛国,其中每个人都过着体面的生活,都处于充足门槛以上,但是其中三分之一的住在西海岸的人比住在东海岸的人要富裕得多。假设有一天火山突然在西海岸爆发,非常肥沃的火山灰将在未来几年增加土地的产量,使得西海岸的富人比以前更加富裕。在第二个思想实验中,其他情形与第一个思想实验基本相似,只是假设在东海岸爆发的火山产生了非常具有破坏性的火山灰,这将使起初处境较差的住在东海岸的人处于一种更加不平等的境地。上述两个思想实验可以分别被视为针对“利益驱动型的反对意见”和“负担驱动型的反对意见”。在尼尔森看来,在第一个思想实验中,充足主义理论可以通过设定多重门槛来回应这一反对意见,不过,第二个思想实验确实给充足主义理论带来了挑战,此时充足主义理论不能对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做出有效回应,“充足主义的错误在于,它没有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处理如何在不存在绝对不充足的社会中分配负担的问题”。

杜米特鲁不认可尼尔森的上述回应方式,认为尼尔森的第二个思想实验的潜在问题是忽视了责任的作用,虽然大多数充足主义者没有在他们的理论中找到责任的位置,或者即使找到了,也倾向于给它一个边缘的位置,只有在不充足的情况相同且我们需要在综合考虑所有因素后为帮助他们设定某些优先规则后,责任才能发挥作用,“然而,仅仅因为大多数理论家没有明确涉及责任问题,并不意味着在充足主义中没有责任的内容之地。一旦达到门槛,敏于责任的分配(responsibility-sensitive distributions)和敏于选择的禀赋(choice-sensitive endowments)就有很大的空间。充足主义者提出了一个更为有限的主张,即个人应该始终拥有充足水平的资源,即使他们没有充分利用这些资源所提供的机会”。杜米特鲁也不同意尼尔森对第二个思想实验的回应,认为一种侧重于能力的充足主义理论可以应对冷漠反对意见,“如果我们在充足主义的观点中纳入限制主义(limitarianism)的考量,就可以将充足主义从其自身的困境中拯救出来。可见,针对谁是义务的承担者这一问题,杜米特鲁给出的回答是富人,并试图通过将限制主义和充足主义结合起来拯救充足主义理论。

戴维斯、萨弗莱斯库和杜米特鲁等人试图建构的敏于责任的充足主义理论是否合理?虽然与法兰克福和胡斯比等人的充足主义理论相比,他们的充足主义理论能够直面责任问题,但是他们在论证的过程中仍然没有关注不足的根源,没有关注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与否,杜米特鲁甚至依靠另一种更具争议性的分配正义理论也就是限制主义来探讨责任问题。至少在如何应对责任问题带来的挑战上,充足主义理论不如某些平等主义理论可行,充足主义理论可以在以下两方面向平等主义理论学习:一方面,与充足主义理论更加关注充足门槛不同,平等主义理论更加关注结构性的不公正。平等主义理论强调社会制度在确保平等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一些结构性的障碍可能导致一些人无法达到充足门槛,因此,这些障碍应该被消除。以罗尔斯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关注为例,在罗尔斯那里,社会基本结构是实现正义的关键载体,“罗尔斯是从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中展开出自由平等公民观念的”。充足主义理论也应该将社会基本结构作为不充足的重要根源。然而,目前的充足主义理论通常聚焦于确保所有人达到充足门槛,这种做法可能忽视了社会基本结构如何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例如,若某些群体因历史压迫而难以获得基本资源,仅仅保障达到最低门槛可能掩盖了结构性因素的阻碍作用。消极命题否认了充足门槛以上的再分配的正当性,但是这种做法可能忽视了责任问题。充足门槛以上的不平等产生的原因应获得关注,既然在充足门槛以上有不平等存在,社会基本结构问题应该获得关注。充足主义理论在忽视不充足的根源的情况下探讨如何使人们的福利水平达到充足门槛,这种做法可能错置了重心,即使在短期内人们通过某种方式能够达到充足门槛,这种做法的效果也不会持久。充足主义需借鉴平等主义对社会基本结构的分析,明确社会在消除系统性障碍中的责任。

另一方面,平等主义理论的另一位重要代表人物德沃金在处理责任问题时对“个人”与“环境”的区分也值得引起充足主义理论的重视,“那些决定着何为成功生活的信念或态度归属于个人(person);另一方面,那些为这种成功的生活提供帮助或阻挠的身体、心理或人格特征归属于个人的环境(circumstances)。德沃金在构建其资源平等理论时明确指出由个人因素带来的不平等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而由个人无法控制的环境因素带来的不平等属于集体责任的范畴。充足主义理论也应该明确指出在实现充足主义理论的目标时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如何分配。充足主义理论可能将责任局限于达到充足门槛,而平等主义理论提醒人们需要进一步追问一些问题:那些处于充足门槛以上的个体是否应对他人福祉承担额外责任?例如,富人是否应在满足自身“充足”后,为未达到充足门槛者提供支持?这要求充足主义理论扩展其责任伦理,纳入互惠性逻辑。充足主义理论有时将责任的分配视为一个技术性的问题,这种做法的视野过于狭隘,它也应该像平等主义理论那样在很多时候将责任的分配视为一个道德和政治问题。通过吸纳平等主义理论对结构性不公的关注以及对个人与环境之间的区分等做法,充足主义理论可超越“最低保障”的狭隘视野,构建一种更加可行的责任理论,既确保充足门槛的实现,又致力于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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