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信息】王立 :《 “拉平反驳”驳谁》,《社会科学研究》2026年第4期,第68—77页。
【作者简介】王立,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优先主义者运用“拉平反驳”批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而为自身立论。优先主义者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分为“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两种形式。前者坚持单一的平等原则,这种平等主义的理论要求即便是“激进平等主义”也无法满足,拉平反驳的批判对象不存在;后者主张平等原则与其他价值兼容,这种平等主义的理论精神与拉平反驳高度一致,拉平反驳的批判作用失效。严格说来,拉平反驳并没有与之对应的批判对象。当拉平反驳失去效用,优先主义的理论前提就变得可疑。拉平反驳的真正作用不在于批判平等主义,而在于它要求分配正义理论兼顾和平衡诸种价值。然而,当代平等主义早已达到其要求。优先主义者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论证是一个虚假论题。
关键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拉平反驳;一元主义;多元主义;优先主义
当代正义理论的主流是平等主义,而对平等主义的理论批判则催生了各种不同的新正义观,进而推进了当代正义理论向纵深发展。其中,帕菲特(Derek Parfit)的优先主义正义观就属于较为典型的一种。在《平等抑或优先》 1 一文中,帕菲特运用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levelling down objection)论证,对平等主义做出了严厉批评。在他看来,平等主义因其无法克服“拉平反驳”带来的理论困境,导致了自身理论构想的失败。优先主义者由此主张,政治哲学家应该将分配正义的理论构想从平等主义转向优先主义。然而,仔细考察当代那些最重要的平等主义思想家的理论主张,我们很难发现谁是“拉平反驳”所标识的那种具有鲜明理论特征的平等主义理论。如果不存在这样的理论主张,那么,优先主义的立论前提就存在问题。因此,重审“拉平反驳”的理论论证及其效用,对于重新理解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争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批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
需要说明的是,优先主义者虽然刻画了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理论对立,但是,优先主义者并不反对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也不是要反对所有的分配平等。对于一般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政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或者是每个人的利益都应该被赋予平等的权重等,帕菲特认为这些都是有关平等的重要价值观念,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也不是他要讨论的主题。 2 而且,这些善的平等分配,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对于分配平等,帕菲特的态度同诺奇克明显对立。诺奇克是反对任何形式的分配或再分配,分配平等的要求与资格无法相容,因而,任何形式的平等分配都将侵犯他人权利。帕菲特则认为一定形式的分配平等是人们的应然权利。在他看来,没有任何人应得比其他人更好,也没有人对所分配的任何东西都有特殊的权利要求。基于平等的地位,人们对再分配的东西持有平等的主张和诉求都是合理的。 3
优先主义反对的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分配平等,帕菲特称之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Teleological Egalitarian)。这种分配平等的主张是:每个人都应该过得同样好,而每个人过得同样好是一个更好的事态;如果某些人比其他人生活得更差,这本身就是坏的。 4 在这种观念里,平等不是作为工具性价值的存在,也不是实现其他善的手段;平等本身就是目的,具有内在性价值,或者说,本身就是善。 5 那些真正相信平等价值的人都应该是支持和赞成这种观念和立场的。以此为标准来审视不平等,自然也就产生出有关不平等的推理结构:对于那些产生坏效果的不平等,当然是坏的,更重要的是,即使没有产生坏效果的不平等,同样也是坏的。优先主义者认为这样的推理结果是致命的,因为认可和坚持这种“坚固的”立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就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理论效果:为了平等的理想和价值,人们将不得不接受一种反直觉的平等观念。
帕菲特用“眼睛移植”的思想实验来分析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所导致的反直觉观念。他假定在一个社会中,一半人具有两只较好的眼睛,而另一半人没有。按照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一半人看得见而另一半人看不见是一种坏的事态,因此,为了实现平等的要求,社会可以将从看得见的人那里取下一只眼睛给看不见的人。由于这个思想实验没有考量“自愿”或“非自愿”因素,帕菲特对思想实验做了改进:假定由于基因变化原因,出生的孩子都是双胞胎,一半婴儿看得见而另一半婴儿看不见,由于婴儿不具有自我决定的意识或权利,且婴儿的状况是由客观原因——“基因”造成,因而,将健康婴儿的眼睛“分配”给另一个眼瞎的婴儿,这种再分配政策似乎可以得到辩护。对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让所有婴儿都有视力,改变这种不好的事态符合平等的要求。
然而,这种平等主义无疑会遭到帕菲特所说的“拉平反驳”。 6 拉平反驳有两种质疑形式。第一种形式质疑“牺牲一部分人利益而使另一部分人获益的”平等方式。从改变不平等的视角看,“分配”有视力的婴儿一只眼睛给无视力的婴儿,能够明显改善后者的视力状况,这符合平等的内在价值。但是,这种平等并没有考虑有视力婴儿的权利。不考虑任何权利的平等,这明显不符合人们的正义观念。在身体的自我所有权问题上,人们通常都会认可它的绝对性;权利令分配平等在此止步。帕菲特构造的思想实验及其反驳理由,无疑来自诺奇克,而且,帕菲特也引证了诺奇克的理论。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诺奇克就假想了这个案例,并用权利的绝对性来批判罗尔斯的平等原则。 7 权利的绝对性也许不会轻易动摇平等主义者,如果将权利降格为平等所规范的实质对象,这种方式未尝不可。从平等的角度看,社会的总体不平等得到了改善,一部分人获得了光明的福祉。
第二种形式质疑“牺牲一部分人利益,但没有任何人受益”的平等方式。单就平等的价值而言,任何不平等都是坏的,因此,只要能改变这种不平等的任何方式都是可接受的。如果人们破坏有视力的婴儿的眼睛,使他们与无视力的婴儿一样,都“平等”地没有视力,这也是一种好的事态。这种方式的平等,既没有使无视力的婴儿获得视力改善,又使有视力的婴儿失去了视力,是一种“令所有人都不受益的平等”。从平等的角度看,大家都没有视力,“平等”的要求似乎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群体的受益看,不但没有任何人受益,而且还是巨大的损失。这种平等观念明显违反人们的道德直觉:没有好处的平等是错误的。虽然这种方式听起来荒谬愚蠢且在实践上得不到辩护,但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不可避免地蕴含着反直觉的糟糕结果。
帕菲特也意识到极端形式的“拉平反驳”虽然能够给予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有力的批评,但是,这种信念因为太过荒诞,可能让平等主义者无动于衷。为此,帕菲特构造了拉平反驳的“升级版”,即实施一种不影响任何人利益或令所有人都“好”的不平等方式是否也是坏的。这种版本让平等主义不得不回应。假定某一群体的成员在一开始都处于平等的福利水平,如果采取某些措施,使其中的一部分人仍然处于这个水平,而另一些人处于更高的水平,或者,采取某种措施,让所有人的福祉都同时提升,但允许存在一定的不平等。无论哪种措施,都出现了从平等到不平等的变化。基于常识性的信念,这本应该是一件好事。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认为,在这种模式里,即使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而且,从结果看应该是所有人生活得更好,但它依然是一种不好的事态。因为不平等出现了,而不平等本身就是坏的。如果说令所有人都不受益的不平等无法撼动平等主义的立场,那么,令所有人都变好或不变坏的不平等则会让平等主义者难以应答。
拉平反驳是帕菲特批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而精心构造的理论利器。对于帕菲特,平等主义者根本无法用“平等”这种价值来解释人们的真实的“个人影响”。如果某些东西对于任何人都不是坏的,那就意味着没有任何东西是坏的。不考虑个人的真实影响,仅考虑平等或不平等,这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一些批评家认为帕菲特的拉平反驳并不像他所说的那样尖锐绝对,帕菲特也认可这些批评,并对拉平反驳的使用范围有所修正,将其他因素包括进来与拉平反驳共同发挥批判效用。 8 帕菲特在基本立场上并不退却,而是再次发难:“我们应该问一下,是否像平等原则暗示的那样,如果每个人都遭受不幸,使他们都同样糟糕,在某种程度上是否更好。” 9 帕菲特坚信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无法回答这个问题,拉平反驳的批判效用确凿无疑。
运用拉平反驳,帕菲特深刻揭示了平等主义理论中对道德信念表达的理论错位:以关心平等的话语代替了关心福祉的真实意图。平等主义者真正关心的是处境最差者及其福祉的改善和提升,而不是平等本身 10 ,只不过他们误用了平等的话语。帕菲特认为很多平等主义者如罗尔斯、内格尔(Thomas Nagel)、拉斐尔(D. D. Raphael)、诺曼(Richard Norman)、德沃金(Ronald Dworkin)等都属于这种类型的理论代表。 11 在人们的观念中,平等和福祉的改变似乎具有一致性的一面,改变不平等就意味着福祉的提升。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平等和福祉改变相冲突的另一面,促进平等反而会导致福祉的下降。这才是理论的实质。既然平等主义者追求平等的目的是提升人们的福祉,那为什么不直接从福祉着手理论的思考和建构呢?福祉本身的改善和提升能够判断人们生活处境的真实变化,而且,福祉同样可以扮演道德判断的重要角色,表达人们的目的和期望。由此,帕菲特提出了优先主义的观点:当一些人越差的时候,给他们以利益就越重要。 12 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人们福祉的改善和提升,也就改变了人们的不平等境况,实现了平等主义崇尚的平等。在这种意义上,帕菲特认为优先主义是一种比平等主义更好的分配正义理论。
帕菲特的理论批判和理论构想无疑给平等主义的理论建构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论证,让平等主义者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无论是坚持平等主义的固有立场,还是对平等主义理论做出修正,抑或是放弃平等主义立场,平等主义者都不得不认真对待优先主义提出的各种问题,都必须对拉平反驳论证做出必要的理论回应。本文无意对这些理论争论逐一分析刻画,而是要对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所共有的理论前提进行追问:谁是优先主义所标识的那种具有鲜明理论特征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只有弄清楚“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的思想逻辑和理论结构,我们才能知道拉平反驳到底在反驳谁。
二 一元主义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
从平等的理论立场看,帕菲特将平等区分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和道义论的平等主义(Deontic Egalitarian)。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只考虑平等原则的平等主义,可以称之为一元主义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简称一元主义);另一种是除了平等还考虑其他价值的平等主义,可以称之为多元主义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简称多元主义)。帕菲特虽然对两者做出了明确的区分,但是,并没有对此分别做出理论批判,而是混合在一起。根据帕菲特的论述,尤其是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论证,其批判的主要对象是一元主义。在帕菲特看来,一元主义的立场更为坚定、观点更加鲜明、理论结构更为典型,批判它意味着对整个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批判都有理论的统摄效用。
从理论上来说,最有可能体现一元主义理论特征的是那些“极端左翼思潮”,他们都极其重视平等的价值,甚至将其置于正义的首要地位。其中,凯·尼尔森(Kai Nielsen)的主张和立场当属其中的典型代表。在平等问题上,尼尔森主张平等是“一种应当实现的理想状态”,国家要为每个人的平等的生活前景提供社会基础,以避免人们在总体生活前景中出现巨大的不平等。 13 既然平等的社会基础对每个人都是必要的、合理的且可能的,那么,平等地分配它们就具有内在价值。从这些主张来看,尼尔森的平等主义同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区别不大。但是,尼尔森的平等主张似乎走得更远,他不仅坚持平等的一般性主张,更坚持“激进平等主义”的立场。这种立场使得尼尔森的平等理论似乎更契合帕菲特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理论构想。
激进平等主义的平等体现在两个维度:一个是对罗尔斯式的平等观念的尖锐批判,它试图将平等的要求延伸到社会经济领域,而不像罗尔斯那样接受有差别的平等;另一个是对右翼自由至上主义自由观的理论颠倒,即在平等和自由的争论中,平等更加重要,并且平等是保障真实自由的前提和条件。鉴于本文的论述主要集中在优先主义所讨论的分配平等上,即财富和收入等经济领域内的关键问题,因此,对罗尔斯的批评以突显激进平等主义的理论特征是本文讨论的重点,而对自由至上主义的批评暂且略过。为了更加清晰地呈现“激进平等主义”的“激进”特征,我们将罗尔斯和尼尔森的正义原则做些对比。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 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 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14
尼尔森:平等主义正义原则
1.每个人都应有平等权利享有由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平等的机会(包括有意义的工作、自我决定和参与政治与经济的平等机会)所构成的最广泛的整体体系,这一体系与人人受到同等对待相容。(这一原则表达了对于获得和/或维系平等的道德自治和平等自尊的承诺。)
2.在为社会(共同体)的公共价值作出预留,为维持正常的社会生产能力预留出所需的资本,兼顾有差别的非人为控制的需要和偏好,并且适当权衡个人的正当权利之后,收入和财富(财富的公共积累)应这样分配:每个人都有平等分享的权利。为增进人类的福祉所必需的负担也要平等分配,当然,这种分担要受能力和境况差别的限制。(这里的境况是指不同的自然环境和诸如此类的东西,而不是指阶级地位等。) 15
罗尔斯和尼尔森的正义原则都带有强烈的平等主义倾向,都把平等视为正义的核心。而且,在正义原则的构成形式上,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罗尔斯的正义由两大原则构成:分别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广义的差别原则,而广义的差别原则又包括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狭义的差别原则。尼尔森的正义也是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另一部分是财富和收入的平等原则。就正义原则的规范所指,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适用于政治领域;第二个正义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对于激进平等主义者来说,规范对象和领域几乎等同。然而,激进平等主义之所以称为“激进”,是因为它对平等的要求远比一般平等主义者要高得多。
激进平等主义的“激进”表现之一是如何对待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将公平的机会平等安放在第二个正义原则中,而尼尔森将其安放在第一个正义原则中。不同形式的安放,体现了两者对平等的不同承诺。罗尔斯主张基本善如自由和权利、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都应该平等分配,但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却允许存在。因而,权力和机会与收入和财富被置于第二个正义原则中。对于罗尔斯,公平的机会平等虽然最大程度地保证了正义体系的开放性,但鉴于其所分配之善的特殊性——权力和机会的分配在最终结果上是部分人的拥有,只能采取形式的平等原则。对于尼尔森,罗尔斯对基本善的平等分配同其平等主义立场相悖。罗尔斯只从规范性上探讨了任意性因素对人们的影响,却忽视了权力对人们的直接性影响。权力、权威和自主权的不平等,比任意性因素更能形成持久和深刻的不平等。这些重要的善不能仅被形式平等所规范,而更应被实质平等所规范。因此,规范权力的机会平等原则必须上升为第一原则,这成为激进平等主义的重要表现。
激进平等主义的“激进”表现之二是如何看待财富和收入的分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以最不利者的利益提升和改善为最终目的,以允许存在不平等前提下实现社会经济的最大程度的平等。尼尔森批评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同其平等主义理想之间的断裂。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不仅允许社会存在不平等,而且,事实上会允许这种不平等对基本自由的潜在限制。罗尔斯试图区分自由和自由的价值来为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营造可能的概念和道德空间只是一种文字游戏,作为保障和实现基本自由的重要条件,不平等的财富和收入最终将“妨碍平等的自由原则的有效贯彻”。 16 鉴于此,严格的平等主义者应该将平等原则贯彻到底,不应该基于激励因素的现实考量而牺牲平等的理想性。平等主义的理想不仅要实现自由、权利乃至权力机会的完全平等分配,而且要实现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激进平等主义的“激进”意味由此而来。
激进平等主义勾画的平等原则及其理想非常符合帕菲特所标识的一元主义特征。然而,仔细考究激进平等主义者对第二个正义原则的详细论述,人们就会发现,激进平等主义的正义充满了理论的复杂性。首先,财富和收入的分配要保证每个人的“基本需要”。这些基本需要必须无条件地得到满足,至于哪些资源属于基本需要的范围,可以采用“社会共识性”标准。其次,满足基本需要之后的那些资源也不是完全平等的分配,更不是平均主义的分配——尼尔森反复强调不能这样理解平等,而是应该基于个人的能力发展需要、偏好和生活理想来分配。尼尔森列举了两个例子:一个案例是姐妹俩各自偏好溜冰鞋和雪鞋,社会应该根据需要原则给予相应的东西,而不是根据平等原则给予相同的东西。另一个案例是几个人同时需要输血,他们都有平等的主张和要求,但由于血浆有限,只能采取先到先得、程序性抽签或者功利计算等众多原则来解决。简言之,人们的偏好和要求应平等对待,而不是资源的平等分配。最后,责任要平等负担,但要体现运气平等主义的内在要求,即只有那些能够(或有能力)负担责任的人才平等负担。
就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实质来说,尼尔森正义的底色是需要,而不是平等。对于尼尔森,人们在构想整个平等主义原则时,还要考虑效率。效率是分配平等考虑的首要因素,也是需要得以实现的决定性因素。没有社会生产的高效率,就无法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激进平等主义的条件就不具备。由于要具备生产高效率或生产力高度发达的前提条件,激进平等主义的理论构想从来不是针对现在的自由民主社会,而是寄托于高度发达的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因此,在具体资源的分配上,平等的要求体现在对需要的形式限制上:对于基本需要,遵循严格的平等主义原则,每个人都无条件地得到满足;对于个性发展的高阶需要,只能是在原则上提供平等的条件,而不是绝对的平均分配资源。就像前面的鞋和输血的案例,需要才是真正的实质标准,平等是形式要求。即使要运用需要原则来分配具体的资源,那也是在程序正义、功利计算以及其他价值间权衡取舍。
如此看来,激进平等主义实质上并不符合一元主义的理论特征。真正的激进平等主义应该只有一条正义原则,即一切关乎人们根本利益的善都应该平等分配。实际上,激进平等主义并没有这样主张。而且,激进平等主义对平等价值的定位夹杂着对内在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双重承诺。尼尔森承认“平等是一种内在的善,尽管确实不是唯一的内在善” 17 ,这就为平等主义的理想退却埋下了伏笔。不仅如此,同内在善相比,尼尔森似乎更强调平等的工具性价值而非内在价值,对他来说,“更为重要的是,平等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性的善。” 18 财富、收入以及它们与权力的同构性,使得现代社会的财富和收入更加分化极端、社会控制更加隐性严密、不平等更加明显。要破解这一社会难题,势必要求与平等相关的其他价值共同参与和实践。因此,真正的平等主义者应该珍视同平等一样重要的自由、民主、自治等价值,并确保“平等、自由、自治、民主和正义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19 如果激进平等主义都无法满足帕菲特构想的“一元主义”特征,那就说明根本不存在帕菲特所标识的“一元主义者”,拉平反驳的批判对象根本不存在。
三 多元主义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
帕菲特并没有提及激进平等主义,而是将自由主义的某些平等主义者视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并作为批判的理论靶子。在1991年的论文中,帕菲特论及的人物包括内格尔、德沃金、拉斐尔、科恩(G. A. Cohen)、艾克(Christopher Ake)和特姆金(Larry Temkin)等众多思想家。其中,内格尔、德沃金和拉斐尔被解读为带着平等主义面纱的“优先主义者”;科恩是那种无法还原为优先主义的平等主义者;而艾克和特姆金则被锁定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的主要代表。在1997年的简写版论文中,帕菲特对上述那些理论家的观点都一笔带过,唯独对艾克的主张做了重点解读,这与1991年的文章形式保持一致。这一定程度上说明帕菲特认为艾克的立场具有鲜明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特征,从而将其作为代表人物进行批判。
受罗尔斯的影响,艾克是平等主义理论的支持者。艾克的出发点是寻求一种更加普遍、超越特定历史和文化的实质正义观念。如其所说,“我将探讨的是:是否存在一种不同于所有具体制度意涵的正义概念,它能够独特地适用于判定社会整体的正义性。” 20 这种正义不仅应当超越法律语境与具体内涵,还应当剥离当前附着于正义概念的特殊经济语境与内涵。艾克认为经过概念的不断抽象,更加一般化的正义概念将呈现为某种平等要求和形式。这种不同于现存任何形式的具体平等,虽然更为抽象,但是,它可以通过利益和负担来恰当表述,“从整体上看,社会正义应被理解为该社会每个成员所承受的利益和负担在总体水平上的完全平等。” 21 艾克也对为什么选取负担和利益,而不是选取权利、无偏倚性等普遍化正义内涵给予了简单说明,在他看来,负担和利益更加普遍,而其他概念都是从这两个更加实质的概念中发展出来的。
由于对平等的理解不同,艾克又是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的反对者。一方面,艾克认为罗尔斯的平等空洞无内容,而且是特殊性的平等。所谓空洞无内容,是指罗尔斯的平等纯粹是形式化的,没有反映出正义所要求的负担和利益等实质内容。所谓特殊性的,是指罗尔斯想当然地将收入和财富作为平等规范的内容,并且作为正义的核心内容,而没有意识到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只是实现“完全平等”的特定形式,它不能构成理解平等的唯一方式。
另一方面,艾克认为罗尔斯只考虑利益的平等,而没有考虑负担的平等。最不利者因其处境较差,且其处境由运气因素所致,所以应得较多的利益改善,这没有问题。但是,有些最不利者的处境是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如果再以平等的名义分配较多利益,是不公平的。同样,那些由于自身的努力和贡献而应该获得更高收入的人,如果以平等的名义干预之,也是不公平的。帕菲特将艾克视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在于艾克的一段论述:“对于那些突然交上好运气的人,尤其是完全通过自身努力取得成功的人来说,该怎么办呢?是否应该为了恢复平等、维护正义,而向他们施加额外的负担——只要是真正意义上的负担?” 22 艾克的质疑似乎印证了自己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但是,帕菲特明显误解了艾克论述的用意。
在文本语境中,艾克的质疑和论述不是支持而是批判罗尔斯的平等理论。艾克的理由是罗尔斯不考虑个人努力和贡献在正义中的作用,不仅如此,其他的社会价值罗尔斯也不考虑,如功利、人们的需要以及应得等。这些不同的正义观都可以视为对“完全平等”的不同表达,它们都是促进利益与负担总体水平趋近完全平等的一种机制。如其所说,“每项准则都可被视为对利益与负担总体水平完全平等之原初状态的修复尝试——这种平等状态可能持续存在,直至某些干扰因素介入。显然,每项准则都以不同方式尝试这种恢复,均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但无论如何都只能视为近似实现。” 23 既然每种正义观都以特定的形式表达或近似地实现“完全平等”,它们就不能代表正义的全部内涵。罗尔斯的财富和收入平等不能代表,其他形式的平等也不能代表。在追求或接近完全的正义中,应该全面考虑那些重要的社会价值,例如效率、功利总量、美德以及福祉等。如果人们单纯只考虑一种价值,这是不理性的。
艾克赞同应得的正义,即基于努力和贡献为基础的“应得”最能体现“完全平等”的要求,也具有更好的解释力。其原因在于,应得同人们所认可的效率、功利、美德或福祉等都能兼容,也能兼容平等的某些解释。例如,经济收入的不平等可以基于应得而确立,使得所有人享有的社会利益总量保持平等。一些艰苦、肮脏、高风险的工作,都应当获得更高收入。这样做的目的表面上是为了吸引或留住从业者,实质上是为了使从业者可获得的社会利益总量与其他人相等。通过对艾克观点的分析,人们发现,艾克非但不是帕菲特所说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反而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批判者。有趣的是,在艾克的眼中,罗尔斯才是一个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他力图通过批判罗尔斯而批判那些将某类平等视为主要价值的理论家。艾克主张实现完全平等的途径和方式有很多种,正义应该充分考虑各种社会价值,包括效率和福祉。所以,艾克是一个反对目的论立场的平等主义者,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个以应得来表达完全平等的应得主义者。
帕菲特不但误解了艾克的观点,也误解了特姆金的想法。特姆金是平等主义的积极捍卫者,这在他的《不平等》《优先主义、平等主义以及拉平反驳》 24 和其他著作以及文章中都不难看到。然而,特姆金也并不是帕菲特所标识的那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者。在相关文献中,特姆金承认帕菲特的拉平反驳所引发的理论效应,认为“拉平反驳或许是目前最流行,也最具影响力的反平等主义论点,它不仅构成了大多数非平等主义者的思想基础,也构成了许多自视为是平等主义者的人的思想基础。” 25 但是,特姆金也认为优先主义的拉平反驳纯粹是一种“理论口号”,而这个口号的背后是优先主义对平等主义的误读。作为坚定的平等主义者,特姆金将平等本身视为善,是因为它关涉到公平问题。当一些人并非因自身的过错或选择而比他人处境更差时,这种不平等对任何人都是不公平的。出于公平,那种“不应得的、非自愿的不平等,是坏的或应该反对的。” 26
然而,特姆金认为平等是一种内在价值,但也不是唯一的内在价值。除了平等,还有自由、正义、功利等,它们都具有独立的价值。平等具有内在价值和平等是唯一的内在价值,这是两个不同的理论问题。帕菲特虽然意识到二者的不同,但在分析和批判时,刻意将这两个问题等同起来。采用这种解读方式,其直接后果是,他与特姆金就同一段文本的含义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回答。特姆金在回应帕菲特的批评时着重强调:“就我而言,我相信不平等是坏的。但我真的认为存在某种层面,使部分人失明的世界比全部人失明的世界更糟吗?是的。这是否意味着我认为弄瞎所有人会更好?不。平等并非唯一重要之事。” 27 帕菲特也引证了特姆金的论述。然而,帕菲特的解读重点在前半部分,即不平等是坏的,因而,他将特姆金视为一元主义者。特姆金的强调重点在后半部分,即强调诸种内在价值相容,特姆金属于多元主义者。
多元主义将会使帕菲特的“拉平反驳”论证失效。拉平反驳令平等主义难以回应的地方在于平等原则与福祉要求相互冲突。但是,多元主义不受拉平反驳影响,上述那些多元主义者都会要求平等和福祉的平衡。由于要权衡平等与其他各种价值,那种对所有人利益都受损的平等就没有意义,多元主义反而与拉平反驳的宗旨高度一致。换句话说,拉平反驳非但无法反驳多元主义,反而是多元主义乐意接受的部分。沃尔夫在评价拉平反驳的理论论证时就曾强调,当代平等主义理论的奠基者——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就是为了防止拉平反驳而提出来的。 28 罗尔斯是否是多元主义的平等主义者暂且不论,这至少意味着,在当代平等主义理论中,没有人会相信那种不顾福祉的平等原则,而是要求考虑福祉的平等原则。当然,多元主义的问题在于如何权衡平等与福祉的权重,因为不同的权重将会产生不同的平衡事态。我们在此强调的是,只要类似于福祉等其他不同于平等的价值被纳入进来,拉平反驳所构想的那种只顾及平等的理论就失效了。在这种意义上,当平等主义以多元主义面貌出现的时候,拉平反驳也就失去了它的批判作用。
四 拉平反驳要表达什么
拉平反驳是优先主义批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而构造的一把理论利器。优先主义者试图以此将分配正义的理论构想从平等主义转向优先主义。在优先主义者的论述中,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被相互混淆,试图以拉平反驳来批判一元主义之名达到对整个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批判之实。然而,事与愿违,优先主义者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失败了。严格来说,拉平反驳只对一元主义有效,遗憾的是,这种平等主义的理论要求即便是“激进平等主义”理论也无法满足,拉平反驳的批判对象不存在。拉平反驳的对手应该是多元主义,但是,拉平反驳不仅对多元主义的批判无效,而且,两者还相互兼容。多元主义要平衡各种重要的社会价值,它与拉平反驳的旨趣高度一致。一言以蔽之,拉平反驳要么针对一元主义,但它并不存在;要么指向多元主义,但它们相互兼容。拉平反驳并没有真正的理论对象。
囿于优先主义者刻意制造的一元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语境混淆,人们并没有就拉平反驳所指向的批判对象做出细致的分析,而是直观地感受到了拉平反驳所带来的理论压力,即平等主义的理论构想极有可能面临失败。因此,学界研究者几乎都将问题聚焦在如何回应拉平反驳上。如何回应这个问题,集中反映了平等主义者不同的理论立场。我们可以通过三种立场来透视平等主义对拉平反驳的不同认知,从而刻画拉平反驳对平等主义的不同影响。
首先,一部分平等主义者认可拉平反驳的理论效应,主张放弃平等主义立场,接受优先主义主张。典型代表如阿内逊(Richard Arneson),因其对自身平等理论的怀疑以及面临的优先主义批判,放弃了早先的福利机会的平等,转而为优先主义理论辩护。 29 一方面,由于对福利偏好的片面界定(即将个人偏好限定为自利偏好)以及对选择责任的过分强调,导致其强调责任的理论初衷与平等主义的基本立场出现严重的抵牾,遭到大批学者的猛烈批判,这为阿内逊的理论转变埋下了伏笔。另一方面,拉平反驳对平等主义的批判以及对最不利者所具有的道德重要性的理论直觉,让阿内逊意识到优先主义具有替代平等主义的可能,而它又能与其坚持的责任立场高度契合。由此,阿内逊提出了一种敏于责任的优先主义,“个人的目前生活福利越差,他对当前状况负责的程度越低,福利增益的道德价值就越大,我们就应该越优先考虑提高这个人的福利。” 30 在正义观上,阿内逊将其优先主义正义观界定为“应得优先主义”,即人们应该给处境更差或更应得的人的利益赋予额外的优先性。
其次,一部分平等主义的信奉者同样承认拉平反驳揭示的深刻问题,但并不放弃平等主义的立场,而是希望改造平等主义的理论架构,容纳优先主义的主张。这些平等主义者认为拉平反驳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构成了严峻挑战,平等主义要想获得新的理论支持,就必须将优先主义的立场纳入到平等主义的理论中来。一方面,他们将优先主义的平等主义立场从工具性拉回到非工具性,使得优先主义具有同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相同的价值承诺。优先主义关注处境最差者的福祉,把他们的福祉改善视为最重要的道德要求。这样做是因为我们还有内在价值的信念:在其他所有事情相同的情况下,与使处境更好者受益相比,使处境最差者受益内在地是一种更好的事情。 31 另一方面,赋予优先主义的关系性要素。优先主义虽然关注处境最差者,但是,确定谁是处境最差者,必然涉及生活水平的人际比较,因为“最差”“更差”和“更好”这些词都是比较性的。通过理论改造,优先主义导向平等主义,但它是一种“消极平等主义”,而不是“积极平等主义”。 32 这种理论既坚持了平等主义的固有立场,又避免了拉平反驳的诘难。
最后,还有一些平等主义者否认拉平反驳的理论作用,主张应该固守平等主义的原有立场,反对优先主义。这里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是认为拉平反驳虽能就分配平等发挥批判性作用,但不足以瓦解整个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这些平等主义者仍然坚信平等具有内在价值而不仅是工具性价值。对于他们来说,拉平反驳虽然揭示了平等主义的一些困境,但这并不代表平等主义本身就是错误的。理论批判不能以点带面,而应该总体考虑。如果没有关于平等与不平等的好坏之分,我们既不能对群体间,也不能对群体内的各种不平等做出评价。对于跨时空的群体间,如果我们相信不平等本身是恶的话,我们就能够对现代人与古代人之间的福利差距感到遗憾,也能对遥远星系的其他外星人的福利差距感到遗憾。 33 平等主义者对此可能无能为力,甚至并不能改变什么,但并不妨碍他们做出“不平等就是坏的”价值判断。对于同一时空的群体内部,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立场同样有效。正因为有了关于平等和不平等的基本的价值判断,我们才能以此为价值准绳,修正人类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互动,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运作和实践。
另一种路径则认为拉平反驳本身就是一个虚假论证。在这些平等主义者看来,拉平反驳令“许多相信平等具有内在价值的理论家被拉平反驳制造的‘纯粹平等’所带来的可怕后果所震慑” 34 ,实际上,优先主义制造了一个虚假的理论问题。其虚假性在于三个因素:
第一,优先主义严格区分政治和经济领域,将纯粹的经济利益分配独立出来而制造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分配景象。平等主义的理想不仅在经济领域,也包括政治和社会领域。对于基本自由和权利,平等主义则主张所有人都无条件地享有。如果这些自由和权利的分配是不平等的,那就是错误的;如果分配是平等的,那就是好的。或者说,一种不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本身就是错的;而主张人人平等的社会政治制度就是好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是判定社会政治正义的首要标准。优先主义者仅考虑经济利益的分配是有限的,而对于整个社会权益的分配和划分仍然要诉诸平等主义的首要前提。如果考虑到经济利益分配的前置性条件,即每个人都有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移植眼睛的思想实验就不可能被构造出来。
第二,优先主义者利用拉平反驳构造了一个极端的反驳框架,这种框架适用于强调任何一种社会价值的理论,而不仅是针对平等主义。在他们看来,把任何一种社会价值置于“目的论”的思想框架和推理结构中,都会面临拉平反驳式的理论质疑。例如,自由主义者格外珍视的自由无疑具有内在价值;如果将自由置于唯一的内在价值地位,自由同样也会陷入目的论的理论困境。我们知道,即使在早期自由主义者那里,也不会将自由视为唯一价值;同样,在现代极端自由主义者那里,自由也会受到约束。对自由的限制是规则,即自由的行使不能侵犯他人的自由。平等是好的,不平等是坏的,并不必然导向“目的论的立场”。关键是,这些平等主义者也并不认为拉平反驳就无法回应。在他们看来,拉平反驳只是一种极具修辞力量的“口号”,它根本无法解决“圣人、罪犯和比例公正”等理论问题。 35 不仅如此,还有更多的理论反驳都表明“拉平反驳并非无法克服的难题”。 36
第三,当代的平等主义都持多元主义立场,根本不存在拉平反驳所设想的平等主义理论。拉平反驳揭示的真正理论问题是如何在正义的框架里有效地平衡平等与其他各种社会价值。其中,最主要的社会价值是平等、福祉以及效用。人们担心平等将会损害效率,最终影响所有人的福祉。就像内格尔所说,“如果平等本身是好的,那么产生平等或许值得付出一定程度的效率损失和自由损失。” 37 不要忘记,当代平等主义者讨论平等的时代语境和要求,而罗尔斯早就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应,其后的平等主义者也都是在这个基本的框架下考虑问题。当代平等主义者都不是那种主张单一平等价值的理论家,他们几乎都是多元主义者,激进平等主义者也不例外。也就是说,在当代平等主义的话语语境中,拉平反驳并没有真正的理论对象。既然如此,优先主义者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论证还有何意义呢?在此,我们借用特姆金最中肯的一句评论来刻画它的有限意义:“‘拉平反驳’的主要教训在于,我们应成为道德的多元主义者。平等主义者早已认识并接受这一教训。遗憾的是,他们的对手们却未能做到这一点。” 38 就此而言,在当代语境下,优先主义者精心构造的拉平反驳论证是一个虚假论题。
小 结
优先主义者刻画了一种极端的平等主义理论,并利用“拉平反驳”制造了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理论困境,从而为优先主义正义观开辟道路。然而,当代的平等主义者几乎都是多元主义者,他们也反对那种不顾及效率和福祉的极端的分配模式。在这个问题上,当代平等主义与优先主义的立场一致。拉平反驳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理论批判,只是制造了一种理论假象,它并不是使正义理论从平等主义转向优先主义的关键。优先主义的真正对手是他们所区分出的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而优先主义者要想真正把分配正义理论的构想从平等主义转向优先主义,就必须对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尤其是罗尔斯的平等主义理论——做出更有力的批评、回应和论证。当拉平反驳无法再承担类似于批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那种功能时,优先主义还能以哪种方式批判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呢?也许,这才是拉平反驳留给我们的最重要的理论启示。
1. 该文最早于1991年由堪萨斯大学出版,1997年以《平等与优先主义》简略版发表在《推理》上。参见: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Lindley lectures,Lawrence:University of Kansas Press,1991;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Ratio,vol.10,no.3,1997,pp.202-221. 1991年版本后收录于《平等的观念》一书。参见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New York:ST. Martin's Press,INC.,2000.与之相关的批判性文章均被收录其中,鉴于引用方便,本文采用2000年合集版本。
2.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84.
3.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2000,p.84.
4.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2000,p.84.
5.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2000,p.86.
6.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2000,p.98.
7. 参见诺奇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246—247页。
8. Derek Parfit,“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Utilitas,vol.24,no.3,2012,p.401.
9. Derek Parfit,“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Utilitas,vol.24,no.3,2012,p.400.
10. Derek Parfit,“Another Defence of the Priority View,”Utilitas,vol.24,no.3,2012,p.440.
11.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p.107-109.
12. 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01.
13. 参见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7页。
14.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37页。
15. 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第51—52页。
16. 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第53页。
17. 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第8页。
18. 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第8页。
19. 凯·尼尔森:《平等与自由:捍卫激进平等主义》,付强译,第9页。
20. Christopher Ake,“Justice as Equali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5,no. 1,Autumn,1975,p.69.
21. Christopher Ake,“Justice as Equali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5,no. 1,Autumn,1975,p.71.
22. Christopher Ake,“Justice as Equali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5,no. 1,Autumn,1975,p.73.
23. Christopher Ake,“Justice as Equalit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vol. 5,no. 1,Autumn,1975,pp.75-76.
24. 参见Larry Temkin,Equalit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3;“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
25.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26.
26.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p.129-130.
27. 参见Derek Parfit,“Equality or Prior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00.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55.
28. Jonathan Wolff,“Equality,”in The Oxford Handbook of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Philosophy,George Klosko ed.,Oxford, 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 p.653.
29. Richard Arneson,Prioritarianism,1st ed.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22.
30. Richard Arneson,“Luck Egalitarianism and Prioritarianism,”Ethics,vol. 110,no. 2,2000,pp.339-349.
31. 参见姚大志:《论消极的平等主义》,《哲学研究》2015年第10期,第95页。
32. 参见姚大志:《论消极的平等主义》,《哲学研究》2015年第10期,第89—95页。
33. Shlomi Segall,“Incas and Aliens:The Truth in Telic Egalitarianism,”Economics and Philosophy,vol.32,2016,pp.1-19.
34.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55.
35.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p.139-140.帕菲特特地引用了特姆金关于比例公正和应得惩罚等反驳性的论证,在他看来,这些论证的确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提供了有力的支撑。由此,他也认可拉平反驳并不是绝对的,唯一的,还有其他相互支撑的论证,它们共同构成对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批判。
36. 参见段忠桥:《“向下拉平异议”是平等主义无法克服的难题吗?——简析当代西方平等主义者的三种回应》,《天津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第38—45页。
37. Thomas Nagel,“Equality,”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New York:ST. Martin's Press,INC.,2000,p.62.
38. Larry Temkin,“Equality,Priority,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The Ideal of Equality,Matthew Clayton and Andrew Williams eds.,p.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