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景柱:罗尔斯的代际正义论:一种融贯解释的尝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84 次 更新时间:2022-06-15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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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景柱  


【摘要】:代际正义理论是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一种重要理论,约翰·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在当代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处于重要地位。罗尔斯并不主张将其差别原则直接用于处理代际问题,而是建构了一种以“正义的储存原则”为内核的代际正义理论。不少论者认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修正了自己的观点,始终坚守“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但放弃了其起初坚持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实际上,不少批评者误解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能够获得一种融贯的解释。

【关键词】:代际正义;后代人;差别原则;约翰·罗尔斯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自产生以来,已经历经了诸多世代(generations),各个世代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然而,自工业革命出现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种联系变得日益密切,某一世代可以对其后世代的方方面面带来难以估量的影响。譬如,当代人对核废料所采取的处理政策就可以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环境。虽然时至今日人类社会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是人类的生存环境也逐渐恶化,比如水土流失和空气污染等等。人类的诸多不良行为使得地球变成一个风险丛生的星球,这不仅会影响到当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而且亦会影响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在当代学术界,随着地球资源的日益贫瘠、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核威胁的加剧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生态意识的增强等等,后代人的处境问题愈发获得人们的关注。后代人的处境问题是代际正义(intergenerationaljustice)理论关注的主要内容,在晚近的四十多年中,代际正义理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理论之一。

代际正义理论之所以在当代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中逐渐进入人们的研究视野,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与约翰·罗尔斯(JohnRawls)的巨大影响是密不可分的。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前,往往只有些许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在关注代际之间的储存等代际问题。在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以后,这种格局得到了改观,罗尔斯将对代际问题的讨论扩展到了哲学领域,正如戴维·海德(DavidHeyd)所言,“罗尔斯是第一位系统地探讨代际正义问题的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的第44节和第45节中集中探讨了代际正义问题,对代际正义的论述也散见于《正义论》的各处,并在其《政治自由主义》和《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以下简称《正义新论》)等后期著作中稍微提及了它。虽然与《正义论》的庞大篇幅相较而言,这两节所占的比重很小,但是罗尔斯在其中对代际正义理论比其以前的学者进行了更为深入和系统的探讨。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关于代际正义理论所阐发的观点,属于代际正义文献中被引用最多的文献之一。在罗尔斯那里,代际关系与代内关系是不同的,那种适用于处理代内关系的差别原则并不适宜于处理代际关系。然而,罗尔斯在处理代际正义问题时,延续了其处理世代之内的正义问题的契约论方法,采取建构主义的方法,构建了以“正义的储存原则”(thejustsavingsprinciple)为内核的代际正义理论。在罗尔斯的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代际正义理论处于一种极其重要的位置,这可以通过其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第二个正义原则之中,并以正义的储存原则来限制差别原则而体现出来:“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也反映了后代人的处境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重要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建构的代际正义理论引起了不少人的异议,为了回应其中的一些批判,罗尔斯后来在1993年出版的《政治自由主义》、1999年出版的《正义论》(修订版)和2001年出版的《正义新论》等著作中,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

众所周知,当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后,立刻获得了哲学、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中众多学者的关注,数以百计的学者通过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阐释、批判、修正或拓展,形成了一种蔚为壮观的“罗尔斯产业”,还有不少学者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理论资源或坐标,建构了自己的正义或平等理论。然而,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并未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在整个“罗尔斯产业”中所占的比重是极低的,这与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在其正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开创性意义是不匹配的。在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持批评的立场,往往质疑罗尔斯代际正义理论的两个关键部分,一是原初状态并不是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同参与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知道自己属于同一个世代,罗尔斯称之为“当下时间进入解释”(thepresenttimeofentryinterpretation);二是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并不像罗尔斯起初设想的那样是相互冷淡的,而是有着关心其后代的动机。不少论者往往从上述两个方面,尤其从第二个方面出发,批评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认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譬如,克莱顿·胡宾(ClaytonHubin)认为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有点武断,“看起来罗尔斯在试图以处理代内正义的方式来处理代际正义这一方面犯了错误。这种错误类似于功利主义者错误地试图将个人的理性选择原则扩展到社会选择。正义和非正义是同一社会中同时代的人之间发生的事情。某一世代的成员与另一世代(非重叠)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显然并不类似于同一社会中不同个人之间的关系。前者更像是一种捐赠/受益关系,而不是像后者(至少在正义的环境可以获得的情况下)所特有的合作竞争关系。”杨通进认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和他的一般正义论之间存在着许多明显的反差、矛盾和冲突;这些反差、矛盾和冲突不仅限制了他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探讨,而且威胁着他的正义理论大厦。”罗尔斯在《正义新论》等著作中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放弃了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关心其后代的动机假设。然而,史蒂芬·沃尔(StevenWall)仍然认为,虽然罗尔斯的《正义新论》有关正义的储存原则的新基础的论述要优于罗尔斯以前的论述,正确地放弃了正义的储存原则应该基于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对后代的关心这一动机假设,但是“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对正义储存原则的理解与其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当正义的储存原则获得恰当的理解时,正义的储存原则——更确切地说,是它所依赖的基础——使得我们放弃差别原则,并支持一种对分配正义的非平等主义的解释。”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差别原则之间真的存在一种张力吗?我们能够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一种融贯的解释吗?这将是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从整体上来说,本文第一部分界定我们所研究问题的由来,第二部分在关注罗尔斯批评有关代际正义理论的功利主义阐释方式的基础上,对代际正义理论进行的契约主义解释,第三部分关注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引起的纷争以及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进行的修正,然后我们在第四部分审视罗尔斯与其对手之争,并简要回应两种试图化解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其差别原则之间张力的尝试。文章的最后依照罗尔斯的“最大的最小值原则”,在强调“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以及个人作为道德存在物所拥有的“正义感”(senseofjustice)的基础上,试图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一种融贯的解释。

二、罗尔斯论正义的储存原则

在罗尔斯那里,社会是一种合作体系,这种合作体系既会使得所有人可能过一种比他们仅仅依靠自己的努力所过的生活更好的生活,又会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每个人由于天性的缘故,都喜欢较大的利益份额而非较小的利益份额。因此,在社会合作中,人们之间的利益也存在冲突的可能性,此时就需要一种分配利益和负担的正义原则。对此,我们有两个疑问,一是作为一种合作体系的社会,仅仅包括当代人吗?后代人(以及前代人)是否也应该被涵盖在内?二是正义原则仅仅能够调节某一世代之内的人们之间的关系,还是可以被用于调节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关系?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不断申述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那些我们用来组织和构造以使作为公平的正义成为一个整体的理念,我将其视为‘基本理念’(fundamentalideas)。在这种正义观中,最基本的理念是社会作为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可见,依罗尔斯之见,社会作为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它不仅包括当代人,而且还包括后代人(以及前代人),每一代人仅仅是其中的一环。后代人是否拥有权利,当代人是否有义务要尊重后代人,正义理论应该对此作出回答。正是基于此种考量,作为代际正义理论研究的主要推动者,罗尔斯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必须考察代与代之间的正义问题。不用说,这个问题是困难的。它使各种伦理学理论受到了即使不是不可忍受也是很严厉的考验。然而,如果我们不讨论这个重要问题,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解释就是不完全的。”对于正义是否适用于代际关系这一疑问,罗尔斯持一种肯定的态度。当然,罗尔斯此处提及的“代际正义”是一种“代际的分配正义”,这可以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将第44、45节这两节主要讨论代际正义的内容置于“分配正义”这一章而体现出来,该做法显示了罗尔斯将代际正义解释为一种在世代与世代之间的公平分配问题。

罗尔斯采取什么方法来述说代际正义理论呢?与其在批判功利主义的基础之上来证成代内正义理论一样,罗尔斯在建构其代际正义理论时也同样对功利主义表达了不满,认为功利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关注方式是错误的,将我们对代际正义问题的思考引到错误的方向上去,原因在于“如果一个人认为人口的规模是变动的,并要求一种较高的资金边际效益和资金的长久周转的话,那么对总的功利的最大限度的追求就可能导致一种过度的积累率(至少在不久的将来)。既然从道德观点来看,人们没有理由在纯粹时间偏爱的基础上轻视未来的福利,那么结论很可能是:未来各代的较大利益足以补偿现在的牺牲。假如仅仅由于更多的资金和较好的技术就可能维持一种足够大的人口,上述结论就可以证明为是正确的。”根据罗尔斯的立场,功利主义在处理代际正义问题时有可能会带来一些极端的情形,譬如,它有可能要求较穷的世代为了以后要富得多的世代的更大利益而作出巨大牺牲,可能认为为了后代人的效用最大化,当代人所作出的巨大牺牲是公正的,而这种对某些人的所得与他人的所失相平衡的利益计算,不仅在代内之间难以获得辩护,而且在代际之间更难获得辩护。实际上,除了罗尔斯所提及的以功利主义来证成代际正义理论有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问题,比如,功利主义计算有可能建议当代人不生育,这种后果是极为可拍的,同时,当代人既可能无法预测后代人的真正需要是什么,又可能不知道采取何种行动以有利于后代人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后代人的需要,以及在作出针对后代人的行动时当代人需要付出何种成本。这一切往往都是悬而未知的。

作为罗尔斯代内正义理论的核心,差别原则能够适用于处理代际关系吗?倘若可以的话,这也凸显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具有高度的自洽性。罗尔斯曾明确强调,差别原则不能被用于处理代际正义问题,它只适用于处理代内正义问题,这与代际关系的独特性是紧密相关的。在罗尔斯那里,代际关系是一种与时间向度有关的正义,各代分布在时间之中,就时间位置而言,当代人在时间向度上优先于后代人。由于时间是不可逆的,当代人可以为后代人做事,而后代人不能为当代人做事,这是一个不可改变的自然事实,其中并不会产生正义问题,正义或者不正义在于制度如何处理这些自然限制。代际关系的独特性决定了差别原则不适宜处理代际正义问题,“后面的世代没有办法改善第一代的最不幸境遇。差别原则在此是不能运用的,若要运用的话,这似乎暗示着根本没有储存的情况。这样,储存问题就必须以另一种方式来解决。”也就是说,倘若我们将差别原则用于处理代际正义问题,后代人要享受优越生活条件的前提在于要改善当代人中的处境最差者,正如当代人要享受较为优越生活的前提在于当代人要改善前代人之中的处境最差者。显而易见,这既是不可能的,又是荒谬的,前代人不可能从当代人的储存安排中获益,后代人并不能改善第一代处境最差者的处境。

为了证成代际正义理论,罗尔斯主张采取的“另一种方式”是其在建构代内正义理论时所使用的契约主义方法。大体上而言,罗尔斯通过契约主义方法构建了一种以“正义的储存原则”为主要内容的代际正义理论。关于正义的储存原则的内涵,我们需要解决三个重要的相关问题,即“为什么要储存”、“储存什么”和“储存多少”。第一个问题涉及到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的两个关键构成要素,即“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依罗尔斯之见,在原初状态中,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之下,缔约者既不知道其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赋、力量和善观念等情况,又不知道其所处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发展水平以及自己所属世代的信息,同时,缔约者是相互冷淡的,不是利他主义的。一种扩展罗尔斯的契约主义方法的自然方式是,我们能否设想一个由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共处的原初状态呢?罗尔斯明确拒绝了这种设想,认为“原初状态并不是被设想为一种在某一刻包括所有将在某个时期生活的人的普遍集合,更不是可能在某个时期生活过的所有人的集合。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以这些方式的任何一种来理解原初状态都不免要深深地陷入幻想,从而使这一观念将不再是直觉的自然向导。”罗尔斯将其偏爱的观点称为“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认为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虽然不知道自己所属世代的发展水平,但是他们知道自己是同一个世代的,是当代人。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既然缔约者知道自己是属于同一个世代的,那么怎样能够确保缔约者会选择“储存”而不是尽量消费呢?因为缔约者可能通过拒绝为后代作出牺牲而有利于自己这一代,如上所述,即使以前的世代不储存,后代人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对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来说,不储存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丹尼尔·阿塔斯(DanielAttas)曾用一种“囚徒困境”的模型来解释为什么上述选择是一种较为理性的选择。假如有A和B两个世代,B在时间上处于A之后,B知道自己的选择并不会影响到A是否进行储存的决定,并假设B并不是进行储存的第一代。那么,B的首要偏好是A已经进行了储存,而自己不需要进行任何储存;B的第二种偏好是A和B都进行了储存,第三种偏好是A和B都不储存,第四种偏好是A不储存,B储存。显然,不储存是B的首要策略,因为无论A是否储存,B都不会偏好储存。鉴于上述考量,再加上罗尔斯将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设定为“相互冷淡的”,那么,后代人的处境更加难以获得关心,这也为正义理论带来了很大挑战。罗尔斯对此问题的解决之道是调整原初状态中缔约者的动机假设,认为“我们可以想象作为家长,因而欲望推进他们的直接后代的福利的缔约者,作为各个家庭的缔约者,他们的利益像正义的环境所暗示的那样是对立的。……原初状态中的每个人都应当关心某些下一代人的福利,并假定他们的关心在每个场合都是对不同的个人的。而且,对下一代的任何人,都有现在这一代的某个人在关心他。”可见,罗尔斯调整了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将缔约者设想为关心后代的家长,并将其称为“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在罗尔斯那里,通过调整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的动机假设,就能够确保缔约者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

关于第二个问题,罗尔斯的论述较少,只是强调储存的东西是多种多样的,并不仅限于金钱:“每一代都把公平地相等于正义储蓄原则所规定的实际资金的一份东西转留给下一代(这里我们应该记住,资金不仅是工厂、机器等,而且是知识、文化及其技术和工艺,它们使正义制度和自由的公平价值成为可能)。”对于“储存多少”这一问题,罗尔斯认为储存率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变化而变化,譬如,当人们贫困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相反,当人们富裕的时候,可以要求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同时,罗尔斯还强调正义的储存问题就是当代的处境最差者与未来世代之间的基本善的公平分配问题,“现在我们必须把正义的储存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联系起来。我们通过从最少获利的一代的观点来确定储存原则这一假设来做这项联系工作。正是要由这一代的缔约者人随着时间的延伸,根据实质调整来指定积累率。他们实际上已着手限制差别原则的运用。”可见,与处境最差者对差别原则具有重要意义一样,处境最差者对正义的储存原则同样也有着重要性,某一社会的处境最差者所能接受的储存率就应当是该社会所采取的储存率以及能够承受的储存率。正义的储存原则限制着差别原则,当适用于正义的储存原则之后,才能确定由差别原则所规定的社会最低限度值。同时,在罗尔斯那里,正义的储存原则并不要求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要有持续的经济增长,其中的原因在于罗尔斯认为储存仅仅要求使得建立和维持一个公正的基本结构的条件成为可能,一个公正和良善的社会并不必须拥有较高的物质生活水平,倘若财富超过某种限度,非但不会有利于公正和良善的社会的建构,反而有可能危害到公正和良善的社会的建构。

三、正义的储存原则引起的纷争及罗尔斯的修正

如前所述,自从罗尔斯提出其代际正义理论以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就是饱受争议的。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最受争议的地方就是其“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和“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我们大体上可以将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所面临的批判分为两种类型:一种类型是既不认可“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又不认可“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另一种类型是认可“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而拒斥“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前者以胡宾和简·英格丽希(JaneEnglish)等人为代表,后者以沃尔、海德和阿塔斯等人为代表。

我们先论述第一种批判。针对“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胡宾认为罗尔斯的这种观点有点武断,罗尔斯并没有仔细解释为什么他这么做,只是为当代人提供了实际的代表,而为后代人提供了虚拟的代表。对于罗尔斯的新的动机假设,胡宾质疑道,罗尔斯似乎将自己的理论置于一个“滑坡”之上,如果我们允许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受到对家庭成员的情感所激发,为什么这种情感不针对其他团体的成员呢?为什么情感仅仅延伸一代或两代,而不是延伸三代呢?对胡宾来说,假如在正义的环境能够获得的情况下,罗尔斯甚至不需要改变原初状态中既有的“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就可以获得与罗尔斯同样的结果。胡宾以一种稍微不同于罗尔斯的方式设想了原初状态,在其中缔约者知道他们所属的世代,即知道社会的发展水平以及自然资源的数量等,同时还假定缔约者是相互冷淡的,由于处于原初状态之中,他们既不拥有也不知道他们是否与他人有情感联系。胡宾强调其目的并不是建构一种完整的正义理论,而是仅仅显示当代人对后代人的正义的义务是怎样从原初状态中被推断出来的。胡宾假定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知道社会中的一般心理知识,即他们关心后代以至于他们会将后代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胡宾认为,在这些条件下,缔约者将会同意一种保护下一代利益的原则,如果为下一代进行储存的原则获得了同意,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他没有孩子或者不关心他的孩子,那么他也没有损失多少,除非这种储存强加了可怕的负担。英格利希在1977年也对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作出了重要的批判,罗尔斯曾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明确感谢英格丽希的批判,可以说,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对代际正义理论的修正以及放弃“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在很大程度上与英格丽希的批判有着很大的关联性。英格丽希的批判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英格丽希批判了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认为该假设使得我们需要进一步澄清“家族”的概念。在英格丽希看来,我们可以设想原初状态中的家族的家长也关心其他家庭成员的福利状况,但是“关心”的概念需要进一步澄清。除非我们知道原初状态中的家长关心其后代的程度如何,否则我们就不知道他们将选择何种原则。然而,罗尔斯起初在原初状态中所设定的“相互冷淡”这一假设,已经等于预设了缔约者不关心他们的后代,每个人并不是都希望拥有后代。基于上述考虑,英格丽希认为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存在一定的困境;其二,英格丽希认为,储存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是单向的,储存也可能是双向的,正如父母可以进行储存以供其子女上大学,子女也可以进行储存以便为其父母支付养老金等费用。因此,如果年轻人可以为其父母进行储存,那么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中的自利的个人将不会选择正义的储存原则这一观点就是有问题的。另外,英格丽希认为一旦放弃了“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并将罗尔斯的“上一代对下一代的关心”改为“下一代对上一代的要求”,罗尔斯并不需要采取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正义的储存原则就能够被推导出来。在英格丽希那里,倘若从生物学的视角而言,每个世代至少包括两代人,三代人或四代人的共存情况也不罕见。每代人都想在其一生中实现自身福利的最大化,然而,每代人既不知道自己的年龄和所处的世代,又不知道自己是否是最年轻的以至于应该选择储存原则而有益于自己,同时也不知道自己是否是最年长的以至于应该进行大量的消费。这样的话,即使在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缺席的情况下,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还是会选择储存原则。正如我们将要提及的那样,罗尔斯在修正自己的立场时,确实吸收了英格丽希的部分建议。

第二种批评主要指向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沃尔认为罗尔斯早期在《正义论》中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论述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因为关心后代的道德动机与罗尔斯理论中的“相互冷淡”的动机假设是不一致的,这也导致正义的储存原则的基础看起来难以令人接受。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为正义的储存原则提供了错误的基础,正义的储存原则是一种正义原则,其内容不应该被某一世代能够被期待关心其后代的程度来决定,未来世代有资格拥有的储存水平不应该依赖于先前世代关心或者被期望关心其后代的福祉的程度。虽然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调整了对代际正义的论说,对代际正义的解决方式看起来比起初的解决方式稍微可行一些,但是罗尔斯此时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论述仍然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罗尔斯可能会认可一种优先主义的储存原则,该原则并不是一种平等主义,它的侧重点在于人们的绝对生活水平,并不关注与他人相比的相对生活水平。虽然优先主义原则优先关注那些处境较差者的利益,但是它并没有排除下述可能性:处境较好者获得的较大利益能够获得证成,即使他们为处境较差者带来了某些牺牲。沃尔最后还强调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与差别原则的张力是不能获得化解的,我们应该放弃在它们之间寻求一致解释的努力。阿塔斯同样质疑了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认为在正义的环境中,“相互性”(reciprocity)是缺乏的,相互性的缺乏使得契约理念与代际维度无关。为了解决该问题,阿塔斯认为可以通过将“相互性”引入正义的环境中,这种做法在没有修正原初状态的情况下(即没有引入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已经充分考量了未来世代的利益,也能够产生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海德首先认可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认为我们无法想象我们什么也不知道的未来世代,其优势在于它不让我们想象遥远的未来世代之间的虚拟契约,而是想象一种同一世代的个人之间的契约。然而,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是有问题的,这也使得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遭到质疑。虽然罗尔斯正确地注意到了人们通常觉得其孩子的利益是自身利益的一部分,这种感觉并不依赖于他们从其父母那里获得的东西,正义关系是相互的,但是在代际问题上,相互性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使罗尔斯能够展示父母对其下一代的福利的直接关注是自然的,并能够确保家族模式中的善意原则,针对未来世代的社会正义问题仍然未能获得解决。因为为未来世代进行储存的义务并不能被视为个人对其后代的自然关注的集合,“相似地,义务并不能被认为基于对后代的自然关注的传递性,因为人类关心其孩子和孙子,并不关心孙子的孙子。同时,虽然他们知道他们的孙子将对孙子自己的孙子有一种自然的关心,但是这种事实并不能确保正义的承诺。我们可以考量核废料的长期储存政策这一例子。我们知道这种核废料也许将伤害到生活在几百年以后的未来的人民,由于时间距离,我们对这些人并不拥有自然的情感或个人的利益。虽然我们知道我们的孙子可能会对这些人有自然的关注,但是这些知识并不能作为对这些核废料进行审慎储存的理由。”可见,海德认为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是存在问题的,并不足以解释针对未来世代的正义的储存原则。

罗尔斯为了进一步完善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并回应对其理论的一些尖锐批判,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新论》等著作中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大体上而言,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理论的修正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了一种重要的原则,即“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二是放弃了备受争议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曾言,“我们不去想象一种(假设的和非历史的)各代之间的直接性契约,相反,我们却可以要求缔约者一致达成一种储存原则,该储存原则须服从于他们必定要求其前辈各代所遵循的进一步的条件要求。因此,正确的原则便是,任何一代(和所有各代)的成员所采用的原则,也正是他们自己这一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亦是他们可能要求其前辈各代人(和以后各代人)所要遵循的原则,无论往前(或往后)追溯多远。”罗尔斯在此处既坚守了“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又增加了“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重要原则。罗尔斯在紧随其后的注释中解释道,他意识到了原来在《正义论》中所设定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与原初状态中原有的相互冷淡的观点是相互冲突的,他强调《政治自由主义》对代际正义理论的新的解释“在不改变动机假设的情况下消除了这一困难。此外,它还保存了原初状态的契约条款解释的现时性,并与严格服从的条件和理想的理论达到普遍一致。”罗尔斯此处所提到的“困难”就是指我们刚刚提及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与相互冷淡这一设定之间的冲突,这也是罗尔斯起初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解释面临的最大争议的地方。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还再次强调了“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与“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为了维持对原初状态所做的当下时间进入的解释,储蓄问题必须通过某些限制才能加以处理,而这些限制只有当公民作为同时代人的时候才会有效。……正确的原则应该是任何世代(以及所有世代)的成员都会采纳的原则,是作为他们希望先前世代的人们都已经遵循的原则而加以采纳的原则,无论向后追溯多远。”可见,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论及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时,一方面坚守了“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另一方面放弃了饱受争议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增加了“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重要条款,然而,罗尔斯并未对这一重要条款作进一步的解释。

四、审视罗尔斯与其批评者之争

我们应该怎样审视罗尔斯与其批评者之争呢?首先我们来看看英格丽希等人对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的拒斥是否可行。正如我们在第二部分曾提及的那样,在罗尔斯那里,设想一种由所有世代参与的原初状态这一做法之所以是不可行的,罗尔斯给出的解释是这充满了“幻想”,除此以外,罗尔斯并没有给予太多的解释。这也使得罗尔斯的“当下进入解释”有着很大的争议性。倘若要抛弃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英格丽希等人就要以一种不同于罗尔斯的方法来重构原初状态,即原初状态是一种由所有世代的代表共同参与的原初状态,在其中,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代表都可能参与其中,换言之,所有世代的代表都参与其中。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的身份有三种:一是前代人,二是当代人,三是后代人。如果采取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那么参与者的身份是确定的,知道自己是属于同一个世代的当代人。倘若放弃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缔约者的身份就具有不确定性,也就是说,下述两种可能性就会出现:作为已经逝去的一代中的一员,缔约者要假定自己已经不再存在了;作为后代人中的一员,缔约者要假定自己目前尚不存在。事实上,这会产生一个悖论。因为在代际正义理论中,储存原则与人口政策(以及由人口政策所带来的人口数量的变动)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倘若采取宽松的人口增长,人口的数量可能会增加,反之,人口的数量可能会减少。当人口数量增加以后,慷慨的储存原则就是必须的,反之,就需要一种吝啬的储存原则或者不进行任何储存;另一方面,当某一世代为未来世代进行更多储存的时候,可能会进一步激发人口数量的增长,然而,当某一世代不为未来世代进行储存或者进行更少储存的话,人口的数量可能就会减少。也就是说,那些实际上存在的人口的身份以及数量的多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在原初状态中将会选择的储存原则。这就会带来一种不可思议的结果:由那些对自己身份不确定的人来决定自己是否会存在,并选择那些会影响到自身数量的储存原则。倘若我们的推理是恰当的话,由所有世代的人共同参与的原初状态这一设想,就会产生一种悖论。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罗尔斯在其代际正义理论中,试图确立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这样的话,缔约者的身份就不能存在不确定性,即缔约者并不能对自己所处的世代一无所知,最起码他们确实知道自己是存在着的,否则,他们将无法选择任何储存原则。“当下时间进入解释”恰恰可以避免上述悖论,因为在“当下时间进入解释”中,虽然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并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世代,但是他们至少知道自己是正在存在着的人,知道自己是当代人。

其次,英格丽希和胡宾等人在拓展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我们在上一部分曾经提到,在英格丽希那里,储存也可能是双向的,并不像罗尔斯认为的那样是单向的,同时,从生物学的视角而言,每个世代至少包括两代人,三代人或四代人的共存情况也是常见的。英格丽希就大体上以这些观点以及对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的拒斥为前提,认为可以推导出正义的储存原则。事实上,英格丽希忽视的一个关键的地方是人们在探讨代际正义理论时,往往有一个基本的预设,即并不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世代是相继的,这也可以从我们在下一部分将要提及的、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反复申述的“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体现出来。倘若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正义的储存原则的证成就可以从家长对其直系后代的关心这一人类社会的正常经验那里推导出来了,而代际正义理论也就不会像罗尔斯所说的那样为伦理学理论带来严峻的考验了。正是因为在通常对代际正义理论的研究中,后代人是不在场的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并不会有直接的交流等观念是一个通常的预设,这才需要我们认真对待代际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怎样才能获得一种恰当的代际正义理论。当然,社会学家或经济学家可能在研究代际正义理论的时候,设想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比如考量家庭或家族内部的分配问题,但是这种代际正义理论已经不属于罗尔斯所关注的那种代际正义理论的类型了。胡宾在拓展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时,建议罗尔斯放弃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然后他提出了一个令人感到奇怪的心理假设,即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关心后代,以至于他们会将后代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实际上,倘若这种心理假设可行的话,它必须满足一个我们刚刚予以否认的前提条件,即“世代重叠”。为什么呢?虽然人们关心自己的直系后代的利益这一行为,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和常见的情况,但是人们也可能不会关心自己孙子的孙子的孙子的利益。因此,只有在存在世代重叠的情况下,人们才很可能将后代的利益视为自己利益的一部分。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在胡宾的心理假设与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异。如果像胡宾认为的那样,罗尔斯的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是不可行的,那么胡宾所提出的替代性的心理假设同样是不可行的,这样的话,胡宾的立场就有自相矛盾之嫌。

最后,我们将回应一种试图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一种融贯解释的尝试。人们在研究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有不少试图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融贯性解释的努力。譬如,我们在上一部分提及的阿塔斯的观点,他主张将“相互性”引入代际正义的环境之中,从而获得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杨士奇在其博士学位论文《论代间正义:一个罗尔斯式的观点》中也持有类似的观点。相互性理念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处于一种重要的位置,这可以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新论》等著作中都对其进行的详细阐述看出来。何谓相互性?罗尔斯认为“相互性理念介于公正(impartiality)理念与互利(mutualadvantage)理念之间,公正理念是利他主义的(受普遍善驱使),互利理念则被理解为每个人按其在事情中的地位(现在的和预期的)而获的利益。按照公平正义来理解,相互性是公民之间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通过规导社会的正义原则来表达的,在此一社会世界,每一个人所得的利益,都以依照该社会世界定义的一种适当的平等基准来判断。由此便有第二,相互性是一种秩序良好社会里的公民关系,它是通过该社会公共的政治正义观念表达的。”可见,在罗尔斯那里,相互性理念既不是公正的,又不是互利的,而是介于它们之间。然而,这还是没有清晰地界定到底何谓相互性。因为介于公正理念与互利理念之间的东西是什么,我们并不能清晰地界说。

杨士奇在将“相互性”引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曾仔细考察了罗尔斯的相互性理念的内涵,他认为“相互性理念是罗尔斯试图说服我们的、一个愿意接受差异原则作为分配原则的社会所将会呈现出的一种公民关系:即,在一个立宪民主的社会中,自由的人们彼此之间平等互动、合作的关系。……所谓的相互性理念,指的原是一种‘按照公众承认的、合理的规则与标准,以克尽本分、获取理性利益’的理念。”杨士奇在接一下的一节中提到:“事实上,如果我们对比罗尔斯谈论相互性理念的核心观念、以及罗尔斯后期论证储蓄原则时时使用的概念,我们可以发现,罗尔斯已经重整了差异原则与储蓄原则的论证理据与合理性的条件,亦即,以相互性理念来解释代间的正义关系。杨士奇正是通过相互性来重新解释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以试图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一种更加融贯的解释。那么,这种做法合理吗?按照杨士奇对罗尔斯的相互性理念的解读,“平等”和“互动”是相互性的两个关键构成要素。实际上,当我们仔细分析代际正义理论所关注的代际关系以后,我们可以发现“平等”和“互动”恰恰是其所不具备的,这主要与代际关系是一种与时间维度有关的关系有关。一方面,当代人的很多决策和行动可以对后代人的处境带来巨大的乃至灾难性的影响。比如,倘若当代人随意处置核废料,后代人将不得不承担这种政策的风险及其恶劣后果,而对当代人的所作所为无能为力。后代人的福祉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代人的行为,但是当代人的福祉并不依赖于后代人的行为。倘若当代人采取一种严格控制人口的政策,比如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后代,后代人的数量也会减少,也就是说,后代人的身份以及数量的多少,在很大程度上都与当代人的决策和行动有关。这也体现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权力是不对称的和不平等的,正如当代人不能对前代人施加影响一样。当然,有人可能回应道,与当代人在道德上是平等的一样,后代人在道德上也是平等的。即使这种回应是无懈可击的,那么它也不得不关注杨士奇的观点在另一方面所存在的难题,即人们在研究代际正义理论的过程中,代际互动的不存在往往是一个通行的假设,人们通常假定当代人与后代人是不碰面的。正是因为当代人在做出能够影响到后代人的决策的过程中,后代人是不在场的,这才使得代际正义理论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信,杨士奇试图将相互性理念引入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之中从而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的一种融贯解释,存在着不少令人疑惑的地方。

五、一种融贯解释的尝试

我们在以上论及了罗尔斯对代际正义理论的初步证成、引起的纷争、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的进一步修订,并审视了罗尔斯与其对手之争。在本文的最后一部分,我们将思考,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难道真的像沃尔等人曾言说的那样,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对代际正义理论的论述仍然与差别原则之间存在一种张力,并放弃化解这种张力的尝试吗?虽然笔者也认为在罗尔斯早期的代际正义理论中,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和原初状态中缔约者是相互冷淡的这一观点之间确实存在一种张力,但是我们对罗尔斯后期代际正义理论的看法,未必要像沃尔等人所说的那么悲观。倘若我们采取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中的其他理论资源,并结合罗尔斯后期对代际正义理论的修正,我们可以为罗尔斯的代际正义理论提供一种较为融贯的解释。

我们知道,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修正其代际正义理论时,增加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即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然而,令人感到疑惑的是,罗尔斯并没有详细解释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对此只是一笔带过。当然,人们可以对罗尔斯的这一做法给出各种解释。笔者认为倘若我们联系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反复强调的“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我们就有可能获得一种比较恰当的解释。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通过不断申述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从而增加了社会合作所具有的“世代相继”这一特征:“将政治社会视为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在这个合作体系中那些从事合作的人则都被看作自由和平等的公民,被看作终身从事社会合作的正式成员。”在罗尔斯那里,社会合作理念包含了一种公平的合作条款,即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合理地接受的合作条款,倘若所有其他人都同样接受了该合作条款,那么每个参与者都应该接受。在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中,除了第一代和最后一代以外,每一代都处于一种承上启下的位置,每个人都属于世代相继中的某一代。每个人都是人类共同体的一份子,从范围上而言,真正意义上的人类共同体具有“开放性”,包括地球上所有的人,不仅包括当代人,前代人和后代人也应当被纳入其中。在人类共同体中,前代人、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世代相继是人类共同体的核心特征之一,正如爱蒂丝·布朗·魏伊丝(EdithBrownWeiss)曾言,所有的世代都是人类社会这个伙伴关系中的成员,“人类社会的目的应当是实现、保护所有世代的福利和幸福,这样就有必要让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生态学的过程、环境条件、人类生存和幸福的重要文化资源、健康舒适的人类环境等继续持续下去。”虽然当代人和后代人可能并未谋面,但是他们共同参与了人类社会在历史的长河中所不断延续着的社会合作。罗尔斯在修正其代际正义理论时强调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种做法正好体现了作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所拥有的世代相继性。

在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中,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呢?为了回答该问题,让我们首先接受罗尔斯的“当下时间进入解释”,即虽然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世代以及自己所属世代的发展情况,但是他们知道自己属于同一个世代,属于当代人,原初状态并不是由所有可能的世代的代表参与的一种原初状态。“当下时间进入解释”这一设定很容易使得人们想象处于原初状态之中,而不会给证成代际正义带来过重的理论负担。同时,我们还接受罗尔斯在后期的著作中对“家族模式的动机假设”的放弃。鉴于无论缔约者是否进行了储存,后代人都不能对其进行任何惩罚,他们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有可能不进行任何储存。那么,我们也不得不面对罗尔斯起初在证成代际正义理论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即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为什么不会选择一种不进行任何储存的原则呢?笔者认为,在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中,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只要具有罗尔斯所设定的拥有“正义感”的道德能力,并像罗尔斯所设想的那样抱有“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想法,他们依照罗尔斯偏爱的“最大的最小值原则”,会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

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是一种道德存在物,拥有一种正义感,正如罗尔斯曾言,“让我们假定,每个达到某一年龄和具有必要理智能力的人在正常的社会环境中都会建立一种正义感。我们在判断事物是否正义并说明其理由的过程中获得了一种能力。而且,我们通常有一种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判断的欲望,并希望别人也有类似的欲望。显然,这种道德能力是极其复杂的,只要看看我们准备作出的判断在数量上和变化上的潜在的无限性,就足以明白这一点。”言下之意,缔约者要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这些判断,尊重规则,并期望他人也有着类似的欲望,这实际上与我们上述的“缔约者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观点是相通的。何谓正义感呢?罗尔斯认为正义感是公民所拥有的两种重要的道德能力之一(另一种道德能力是善观念的能力),正义感是指“理解、运用和践行代表社会公平合作条款之特征的公共正义观念的能力。假定政治观念的本性是具体规定一种公共的证明基础,那么,正义感也表达了这样一种意愿——如果说不是一种欲望的话——这就是,在与他人的关系中按照他人也能公开认可的条款来行动的意愿。”在罗尔斯那里,正义感这种道德能力是个人成为公民、成为充分参与社会合作的成员的前提条件之一,正义感能够使得人们理解和应用能为公众所认可的正义原则。“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是罗尔斯在言说其差别原则时所钟爱的原则,“假设两个原则是一个人将选择来社会集中一个社会的原则——在这一社会里,他的敌人也会把他的地位分给它。最大最小值规则告诉我们要按选择对象可能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然后我们将采用这样一个选择对象,它的最坏结果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在罗尔斯那里,最大的最小值原则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策略,它是指人们在作出选择时遵循“小中取大”的原则,要在最坏的结果中间选择一个最好的结果。

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以后,我们回到为什么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会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这一问题上来。如上所述,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虽然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知道自己是当代人,是现实存在着的人,但是他们也只是知道自己属于人类各世代中的一代以及缔约者是属于同一个世代的。在原初状态中,缔约者处于无知之幕之后,无知之幕遮蔽了他们自身的一些情况及其所属世代的信息,譬如,缔约者既不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智力水平、家庭背景和社会地位等信息,也不知道其所处社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属世代的资源使用状况和资源储存状况等等。那么,缔约者在对很多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会顾及到未来世代的利益吗?也就是说,他们会选择一种为未来世代进行储存的正义原则吗?本文认为,原初状态中的缔约者根据“最大的最小值原则”,将会选择罗尔斯所说的正义的储存原则。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量,一方面,缔约者是一种道德存在物,拥有“正义感”这种道德能力,该道德能力能够使其理解和应用能够为公众所认可的正义原则。在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中,虽然缔约者不知道自己所处世代的任何信息,但是他们知道自己在世代的发展中处于一种承上启下的位置。罗尔斯在后期修正自己的代际正义理论时所增加的“缔约者希望前代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这一条款,实际上是人际交往的中的一种“黄金法则”,即“像你希望别人如何对待你那样去对待别人”。既然缔约者希望前代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他们也不应当在发展的过程中耗尽当世的所有资源,而不为未来世代进行任何的储存。“希望前代也要遵循他们所遵循的储存原则”在保持原初状态中的代表相互冷淡和自利的动机的情况下,给他们提供了关心后代的“自利”动机,因为他们的前代也要受到此原则的规导,同时,由于无知之幕的存在,这种“自利”促使他们接受正义的储存原则;另一方面,缔约者所处的社会是一个世代相继的公平的合作体系,有着一种公平的合作条款,这种公平的合作条款应该在某种程度上决定正义的储存原则的内容。由于缔约者不知道自身所处的世代,他们也不可能选择一种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发展方式。其中的原因在于,倘若他们选择一种对环境极不友好的发展方式,对核废料不采取审慎的处理方式,大量浪费资源和污染生态环境,一旦无知之幕被揭开以后,他们有可能发现这种粗放型的发展方式对自己是极为不利的。缔约者不知道自己所处的世代,这一设定可以使得所有世代的利益在原初状态中得到了平等的对待。当缔约者根据“最大的最小值原则”这一理性选择策略,选择一种“正义的储存原则”之后,这种做法会有利于代际正义的实现,它既可以保证自身即使处于最差的资源储存的情况下,也不会处于一种难以生存的境地。即使当无知之幕被揭开以后,他们发现自己所处的境况较好,对正义的储存原则的选择,也不会给自己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因为储存率的确定主要是由社会中的处境最差者愿意承受和能够承受的储存率来确定的,当然,这种储存率并不会要求过高的储存。

最后,我们需要的注意的是,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体系中还存在一个令人疑惑的现象。当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初版中论述正义的两个原则的时候,罗尔斯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第二条正义原则之中,并通过正义的储存原则来约束差别原则,即正义的储存原则在各个世代之间限定了差别原则的范围,“一个社会可以分配的东西的数量,受到为后代储存的数量的限制,换句话话说,要想明确社会亏欠现在公民的是什么,首先要解决‘代际正义问题’。”然而,当他在《政治自由主义》和《正义新论》——《正义论》(修订版)除外——中提及和修正两个正义原则的时候,正义的储存原则已经难觅踪迹,其中的缘由,值得人们深思。当然,罗尔斯的这种做法并不意味着罗尔斯已经放弃了代际正义理论,这既可以从罗尔斯在后期著作中不断强调社会是一种世代相继的公平合作体系看出来,又可以从罗尔斯在后期不断修正自己关于代际正义理论的证明中看出来。实际上,为了使得自己的正义理论体系显得更完整,罗尔斯有必要在其后期著作中重述正义的两个原则时,将正义的储存原则置于其中。


高景柱,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学海》,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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