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有重大进展,对保障侵权责任编的正确理解和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成功之处是:初步实现了侵权法司法解释体系化;具体规则解释具有全面性;规则设计具有创新性;条文实现具体化和实用化。其存在的不足是:对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个别规则的解释不正确;部分规则的解释不大胆;立法技术不规范。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未来发展方向:一是应当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进行总体规划;二是突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三是规则设计应当进一步创新;四是应当避免出现错误解释;五是提高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
作者:杨立新,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
摘自:《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6年第1期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4期
《民法典》实施五年来,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制定了规模很大的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为统一裁判规则,实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立法目的作出了重大努力,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发布的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命名为侵权责任编的解释,这种形式的司法解释只有一部,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解释(一)》);二是对侵权责任某种一般规则作出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三是对某种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规则作出的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责任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几乎涵盖了侵权责任编的所有内容,共19部司法解释的条文数量为407条,远远超过《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95个条文。
(一)对侵权责任编“一般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对《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的侵权责任范围的解释。《民法典》第1164条包含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定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为“民事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将债权包含在“民事权益”中,受到侵权责任的保护。第二,对《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解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没有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作出具体解释,只是对适用该一般条款认定一般侵权行为作过解释。例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造成损害的是一般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和《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3条对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出了解释。第三,对《民法典》第1168条和第1169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解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连带责任作了两个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解释《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1条至第13条是对《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关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规则进行的解释。第四,对《民法典》第1171条和第1172条规定的分别侵权行为的解释。《民法典》第1171条规定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第1172条规定典型分别侵权行为,中间留有一个空白,即没有规定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创新性地规定生态环境侵权中的半叠加分别侵权行为,责任形态是部分连带责任。
(二)对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规定的司法解释
对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对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规则进行了解释,对免责事由、损益相抵、减损规则等一般性规则都没有解释。
第一,对《民法典》第1179条和第1180条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把《民法典》已经吸收的特殊侵权责任规则删除,只保留了关于赔偿法律关系当事人、共同侵权责任、工伤事故第三人责任和帮工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具体项目的解释进行修正,纠正了“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实行统一赔偿标准。第二,对《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修正后只剩5个实质性条文,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损害责任,以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作了解释。第三,对《民法典》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解释。为准确实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作了具体的解释。
(三)对侵权责任编“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共设6种责任主体特殊的侵权责任类型,司法解释对其中4种作了规定:一是对监护人责任和受托监护责任的解释,二是对用人者责任的解释,三是对网络信息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四是对教育机构责任的第三人责任的解释。
(四)对《民法典》第四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
第一,对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的“产品责任”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的产品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产品自损的赔偿,但有不同看法。《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买受人财产损害,买受人可以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以及其他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第二,对侵权责任编第五章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经过修正,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解释,分为责任主体的认定、赔偿范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认定、诉讼程序的规定和适用范围,内容详尽。第三,对侵权责任编第六章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解释》经过修正,成为对《民法典》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的解释,对美容机构或者医疗美容科室的损害赔偿视为医疗损害责任,对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诊治造成损害、缺陷医疗产品损害赔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认定、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具体情形、外单位医务人员会诊治疗因过错造成损害、医疗产品损害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计算倍数等内容,都作了具体规定。第四,对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司法解释。《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除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外,还明确了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引发的民事纠纷不作为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处理的行为。对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帮助的承担连带责任,过失为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提供场地或者储存、运输等便利条件的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行为人存在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责任,都作了具体解释。第五,对侵权责任编第八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的解释。对侵权责任编第六章“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经过修正,规定了诸如第三人造成旅客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赔偿后向第三人追偿的等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免责事由、过失相抵、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赔偿、铁路机车车辆与机动车碰撞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等的赔偿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对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司法解释。《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3条对《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的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害责任,强调其为绝对责任,不得主张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对侵权责任编第十章规定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解释。《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法定义务,能够扩大保护的受害人范围,且该义务作为限定性义务能够避免课予建筑物管理人过重的责任。《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4条和第25条对此进行了具体解释。
(五)对其他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的“生物识别信息”及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民事争议的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依法公正、高效地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都作了司法解释。
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发展的评价
(一)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成功之处
第一,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初步实现体系化。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数量最多,初步形成了司法解释的体系化。一是修正原有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如《医疗损害责任解释》《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修正后成为对《民法典》的解释;二是对侵权责任编的新规定作出新的解释,如《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等;三是对重要的侵权责任司法解释进行不断修正,推出全新的解释,如《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解释》。这些解释几乎涵盖了侵权责任编的所有内容,基本上形成了体系。
第二,对侵权责任编具体规则的解释实现全面化。体系化的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具体规则进行了全面解释,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有了统一的裁判规则。
第三,对侵权责任编规则的解释具有创新性。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存在某些疏漏,对于这些存在的问题能否作出创新性解释,是考验司法为民目标的重要尺度。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多有这样的解释规范,具有重要价值。
第四,对侵权责任编解释规定的具体规则具有实用性。司法解释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适用法律时“管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因而必须突出问题意识,不断适应社会发展与变化的过程,坚持明确的问题导向,解决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一裁判规则。
第五,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满足科技进步中权利保护的刚需性。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中,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要面对科技发展,针对发展需求,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司法促进科技进步和权利保护的刚需,司法解释关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对肖像权保护的解释,就突出了科技应用与保护民事权利的需求。
(二)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存在的不足
第一,对侵权责任编总则性规定和分则性规定的解释不平衡。重视对具体侵权责任的解释,忽视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如《侵权责任编解释(一)》有26个条文,只有第11条至第13条3个条文是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
第二,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个别规定不正确。例如,《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对连带责任人进行选择,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却规定,被侵权人对其他共同侵权人没有全部起诉且不追加的,就是放弃对其的诉讼请求。
第三,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部分侵权责任规则的解释不够明确。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对某些侵权责任规则的解释含糊其词,未能明确解释规则的真实含义。如《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规定,被教唆、被帮助的行为人是被监护人的,基本责任形态也是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1条至第13条却未使用连带责任的概念,而是含糊地规定为“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范围内与教唆人、帮助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过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第四,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立法技术不规范。在立法技术上总体是好的,但是个别规定贫乏、生硬、重复、烦琐。有的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内容偏少,应当合并。在同一部司法解释中反复使用同一种文字表述,未使用概括性的“合并同类项”的立法技术。
对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未来发展的展望
第一,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进行总体规划。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制定必须突出问题意识,对最应当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解释,以应司法实践之急需。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最终要形成体系,成为体系化的司法解释。现有的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已经有了很大规模并初具体系化,要进一步发展,应当有长远的总体规划,建设体系化的侵权责任法的法官法。
第二,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加强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目前的短板,是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则的解释不多,缺少对法律已经有规定的一般规则的解释,更缺少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规则的解释,与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解释相比,差距很大,应当进行重点解释。
第三,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勇于创新。在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的形势下,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紧跟时代的要求,对当代科技发展的最新需要作出创新性解释,划出民事权利保护的红线,既促进当代科技的发展,又要保护好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防止科技发展损害人类自身,侵害人格尊严。
第四,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避免规定错误规则。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虽然错误不多,但仍应遵守“宁缺毋错”原则。在起草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时应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各级法官的意见,听取公众意见。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比立法程序简单,更应当注意保证司法解释的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作出决定。
第五,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应当完善“立法”技术。制定司法解释也是“立法”活动,是制定我国特色的法官法,应当讲究“立法”技术,司法解释的条款设计、篇幅长度、参照适用、合并同类项等技术的应用都应当顺理成章,形成司法解释的严谨性和形式美、逻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