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除了解决德国潘德克顿民法典形式理性的痼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还承担着建设法治国家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使命。《民法典》在承袭近现代民法精粹的基础上,拓展出了有别于传统自治法的治理法属性,形成了当代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共识,回应了数字时代对民法的发展要求,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制度工具。兼具自治法与治理法属性构成了《民法典》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础性法律的底层逻辑,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对民法性质、民法方法论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均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者:许中缘,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5年第5期
原题:《〈民法典〉从自治法到治理法的定位转变及其影响——以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视角》
本文载《社会科学文摘》2026年第4期
近现代民法自治法的特征及其局限
(一)近现代民法自治法的特征
近现代民法的核心理念是私法自治,即个体在法律框架内享有充分自由来决定自己的事务。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具有明显的交易法属性。交易性是自治法的重要特征,也是近现代民法构建的基础命题。民法通过保护交易公平实现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功能。这种以交易性为基础构建的规范体系体现了价值中立、公私区隔与形式理性等基本特征。
第一,以体制价值中立作为基本特征。传统大陆法系民法所秉持的价值中立源于“意志决定论”,认为契约效力来源于当事人意志,因而将社会政策、意识形态以及实质公平等因素排除在法律行为效力评价之外。第二,以公私法分离为制度内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源于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野。为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经济生活的不当干预,公法原则上不得直接介入私法领域,只有在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允许适度介入。第三,以形式理性构建体系结构。法典化代表通过逻辑清晰、前后一致的规则体系形成统一规范结构,避免法律真空。形式理性通过制度化方式实现法的正义、安全与秩序,使法律权利具有可计算性,从而保障以财产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秩序。
(二)延续近现代民法自治法定位易忽视伦理性价值
近代民法所设定的主体形象是一种理性与意思能力较强的抽象人像。这种“经验的平均类型”忽视个体之间的差异,在实践中往往被简化为“理性经济人”。该理论在解释市场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容易导致极端个人主义,忽视民法的人本主义立场。在关注家庭伦理与人格保护的当代社会,这种理论显现出明显局限。
第一,坚持自治法属性容易导致家庭法的财产法化。近代民法以财产中心主义为基础构建主体制度,自由竞争理念使婚姻家庭制度呈现出契约自由与主体平等的财产法特征。然而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其规范具有明显的伦理属性,与交易法逻辑存在差异。身份关系的归责方式与责任承担形式不同于财产关系,但在财产家庭理念影响下,家庭成员责任感弱化与家庭关系不稳定等问题逐渐显现。
第二,坚持自治法属性也使人格权在民法中缺乏充分发展空间。近现代民法立法重点集中于财产法与契约自由,对人格权保护相对不足。传统民法仅规定生命、健康、自由、荣誉等有限人格权类型,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机制并不完善,导致某些侮辱性较强但损害程度较小的人格侵害行为难以获得充分救济。
(三)延续近现代民法自治法定位易轻视社会治理价值
近现代民法以自治法为核心,在保障个体自由与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传统自治理念难以充分回应社会治理需求。其一,面对新问题时难以限定权利“自由边界”。私人自治强调“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在科技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法律难以及时回应新型社会问题。过度强调既有私权的静态保护,也忽视了社会合作与公共治理的需要。其二,过度关注私人利益而忽视公共利益。传统民法主要通过限制私人行为防止公共利益受损,但面对公共利益多元化与复杂化的现实,仅依赖私人救济难以解决问题。其三,抽象主体难以充分保护新型社会主体的利益。虽然现代民法逐渐关注劳动者与消费者等弱势群体,但在互联网平台经济背景下,平台企业掌握交易规则制定权,使部分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四)延续近现代民法自治法定位难形成民族性的价值共识
近现代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体现平等与等价交换关系,这种以交易法为中心的制度结构缺乏明确的价值引导功能。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外来文化影响,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个人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倾向可能削弱传统价值体系与社会正义。
《民法典》体现出治理法属性
基于私法自治理念的治理模式,本质上是通过设定行为边界实现社会秩序的维护,难以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对主动型、系统化治理能力的需求。我国《民法典》不仅是民事主体的行为调整规范,更是基础性的社会调整规范;不仅保护民事权利,也嵌入公法与社会法的规范体系中,体现了治理社会的立法目标。《民法典》的治理法属性体现为:在私法自治框架内,通过多元主体协同、规范功能延伸、治理手段复合与价值目标整合,实现从消极秩序维护向积极价值引导的范式转型。这种转型不仅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治理理念,更提供了制度支撑与实践路径。
(一)《民法典》治理法属性的四维呈现
1. 从个人法到个人法与组织法并重
考察基尔克关于个人法和团体法的论述可见,私法公共性改变了个人视角的法律规制,转而以团体视角展开,实现了民法从交易法到组织法的扩张。组织法强调社会生活是不同个体间合作行为的共同结果。通过团体自治保护成员整体利益,使团体承担起自我管理与修复功能,形成“国家—社会组织—个人”的多层级多元治理模式。
2. 从“纯粹民法”到公私混合
与德国民法发展史不同,我国民法发展是一部私权逐渐扩张、公权不断限缩的历史。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需要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这不仅靠公权力自身限制,还需通过对私权的培育和促进来实现。后者是限制公权力最有效且民众最受益的路径。在此背景下,公法与私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交融:契约模式主导、从集权走向分权、从再分配型国家转向规范型国家、从公共部门引导转向公私合作。
3. 从权利固守到资源共享
物债二分是交易法的重要支撑,强调对权利的固守。但在治理法定位下,权利固守观念应转变为资源共享观念。这不仅是“物尽其用”效率追求的体现,更是对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权利失格”现象的回应。数字时代到来,近现代民法“物必有体”“唯一排他性”等基本规则受到极大挑战。
4. 从体制价值中立到价值宣扬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导性价值体系,通过立法技术完成了从抽象价值到法律规范的转化。我国《民法典》创新性地将核心价值观作为主动规范要素:价值义务主体拓展至家庭、社会、国家多层次;价值理性涵盖了经济、社会、家庭与国家理性的复合维度;构建起价值均衡机制,通过不同主体间的义务配置防止失衡。
(二)《民法典》所承担的社会治理任务
1. 形成当代社会共同体关系的基础共识
当下主体常以“结构性群体”样态出现。在交易领域,契约群交易形式要求治理不仅以个体为锚点,还需以整体视角审视。在婚姻家庭领域,家庭是社会生活最基础的单元,家庭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基石;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民法典构建起多元化规则体系,与戈丹谈及的合作式治理相一致。不仅现代企业能通过章程、决议发挥自治功能,乡规民约、行业章程等软法规则也发挥着治理优势。现代社会治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社会团体、自治组织等协力共治的模式。
2. 回应数字时代对当代民法的发展要求
数字平台竞争和垄断形成了“裁判员与运动员同台竞技”局面。若依旧秉持自治法思想,大企业和小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便无法规制。互联网技术促使平台企业成为重要主体。在大数据背景下,单纯以格式条款保护弱势主体权利面临问题。就人格权保护而言,平台企业需要根据智慧管理方式避免侵权,而非仅仅凭借传统“通知—删除”规则。平台企业需要承担起社会责任。科技迅猛发展中,民法是最基础的“防火墙”。通过治理法定位确立治理功能,形成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是我国民法功能的应有之义。
3. 构建新型社会治理范式
民法典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性法典,正以制度设计回应社会流变。一方面,发挥国家治理工具之作用。另一方面,发挥引导功能。民法典奠定了国家治理基石,行为规范对基层治理有积极引导作用。在这一过程中,民法典提供了一种“规范的规范”,使社会单元能够自发萌生“域内规范”。
《民法典》治理法属性对当代民法发展的影响
(一)《民法典》治理法属性对民法知识体系的影响
1. 对民事权利规则的影响
财产权的内容与性质发生变化。近现代民法以有体物与无体物构建的财产制度已难以涵盖不断发展的财产保护需求。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数据共享或交易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还要评估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等因素。治理法倾向于通过统一标准和程序增强法律制度的可预测性,并在数据价值链不同阶段划分核心主体,通过合理配置责任实现不同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
2. 对民法义务规则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越来越依赖社会,多元主体参与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局限于合同主体之间,还扩展至无合同关系主体和公权力主体。例如,《民法典》规定在高空抛物侵权事件中,公安机关负有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职责;在突发事件中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需要承担临时照料责任;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所有后,国家应当将其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同时,民事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时,也负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3. 对民法具体规则的影响
随着治理法理念的发展,传统契约自由不仅受到私法自治原则的影响,也受到社会治理规则的约束。当代民法在合同履行规则上更加注重公平与诚信原则,例如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当事人仍应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关系的合理调整。与此同时,司法裁判也需要在具体案件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法律解释既符合法律规则,也符合社会价值,从而实现更加妥当的裁判结果。
(二)《民法典》治理法属性对民法方法论的影响
1. 从形式主义概念法学到功能主义释意法学
形式主义的概念法学维护了法律的逻辑自洽性,但忽视了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实际需求。法律的任务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规范社会。民法作为一种自治规范,其主要目的在于回应社会的规范要求。功能主义释意符合法律作为制度工具在客体功能与主体需求之间实现统一的方法论要求。因此,在明确民法典具有治理法属性之后,功能主义释意成为民法解释需要遵循的重要规则。在这种解释模式下,民法方法论的任务发生变化:其一,形式逻辑的一致性不再是唯一标准,法律解释还需要实现法律规范的社会功能,使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其二,价值判断在法律解释中的作用更加突出。例如我国《民法典》确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目的,使价值原则成为民法解释的重要依据。
2. 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构成民法解释目标
传统民法方法论强调以文义解释实现法律安定性,但这种方法难以回应社会发展与价值变迁的需求。在民法具有治理法属性的背景下,安定性与妥当性并举成为民法解释的重要目标。文义解释能够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而妥当性则要求法律解释符合社会价值与制度目的。例如当行为人利用法律条款实现立法原旨之外的目的时,需要通过功能主义解释弥补规范漏洞,以实现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同时,治理法属性也体现为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治理方式的协商性。例如在高空抛物问题中,通过确立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建筑物管理人以及公安机关等多主体责任,实现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在情势变更制度中,通过当事人协商调整合同关系,以避免因情势变化而导致明显不公平的结果。
(三)《民法典》治理法属性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影响
1. 《民法典》成为治理社会的基础法
当代民法在坚持私法自治为核心的基础上,突破以交易法为中心的传统功能,将其作用扩展至社会治理层面。基于当前社会发展需要,可以将民法定位为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法。《民法典》确立了社会治理所需要的基本原则与规则。私法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宗旨,通过为个人与团体生活提供自治规则,为社会秩序的形成创造制度条件。与此同时,《民法典》也为政府参与社会治理划定了权力边界——通过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要求公权力运行服务于权利保护。一方面,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公权力提供保障,从而形成权利与权力相互协调的制度结构;另一方面,社会治理也需要公权力主体积极参与。
2. 《民法典》成为领域法学的基础法
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结构变化,新兴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往往跨越多个法域,传统以部门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在分类与适用上逐渐显现出局限。因此,学界提出从“部门法”思维转向“领域法”思维,通过领域性整合实现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我国民法以权利保护为核心价值,是所有法律制度的重要起点。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体系不仅涵盖民事主体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涉及数据安全、虚拟财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问题,体现出制度的包容性和开放性。民法典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通过确立基本规则和价值原则,为不同法律领域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提供制度基础,从而成为领域法体系的重要基石。
结语
《民法典》构成中国民法学术体系与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基础。中国民法兼具自治法与治理法属性,这与《民法典》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的基础性法律定位相一致。当代中国民法研究需要从“照着讲”向“接着讲”转变,对中国民法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入阐释,并警惕以外国民法教义简单诠释中国民法。民法典所体现的交易法与治理法属性,构成当代民法学研究的重要范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