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峰,法学博士,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载于《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年 第2期
[摘 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创新发展,深刻揭示了法治中国视域下治国与治党的辩证统一关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理论意蕴丰富,表征了治国与治党的目标统一、制度同轨、统筹推进。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构建法治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统筹推进政党立规与国家立法建设,实现依规执纪与严格执法的衔接协调,坚持监督执纪与监察司法的分工配合,以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带动全民守法。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法治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党中央把“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的“第十二个坚持”,明确“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早在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重要指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已经从理论与实践两个维度得到普遍认同。治国与治党要借助“制度”这一规范载体实现一体建设,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共同服务于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这两大宏观战略。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作出新的表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新与发展,是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中国共产党基于法治规律所形成的治国治党的实践路径,是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从理论研究角度,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议题需要考虑如下问题:一是如何理解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的理论内涵?二是为什么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其背后的逻辑是什么?三是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制度实践中的有机统一,具体实践路径该如何谋划?这三个问题对应了该命题的可能性、必要性以及实践性,是本文试图作出理论贡献的方向。
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理论意蕴
从语义层面而言,“有机统一”蕴含着“有机”和“统一”两个词。“有机”是生物学概念,强调有机体的各部分之间互相协调、不可分割、功能整合。“统一”是指部分联成整体,分歧归于一致;形成一致的整体的状态,与“分裂”相对。哲学意义上的“有机统一”符合了对立与统一的辩证法精神。科学及其发展的历史证明,一切事物都是对立统一的,对立面的统一即矛盾的统一性,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肯定的属性,它使事物保持自身统一。“有机统一”是马克思“有机体隐喻说”的主要观点,“马克思和其他19世纪思想家在论及社会现象时共同秉持的有机体隐喻或类比,不过是(广义)自然科学与(广义)社会科学之间源远流长的内在联系的现代例证”。毛泽东同志认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社会各要素之间构成有机的统一体,正如人体器官的功能运转一样发挥作用,“整体的个性与部分的个性得到了同步发展,社会能够更加有效地采取一致行动,而它的元素也可以更加特殊地进行自我运动。这种团结与我们所看到的高等动物是何等相似啊!”“有机统一”的理论前提在于承认主体所具有的系统功能属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只有共同置于“法治中国”这一整体系统之中,作为制度构成要素的治国所依之法与治党所依之规的有机统一才符合系统的功能要求。
(一) 目标统一:维护人民利益,追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层面,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和坚持依规管党治党在终极目标的追求上是具有一致性的,都是为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党领导人民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使强国富民、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在宪法层面得到充分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其本身的代表性之一就是人民的根本利益,国富民强是中国共产党肩负的历史使命。《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宪法与党章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党的根本大法,两者的宗旨高度统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最终旨归在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二) 制度同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政党活动深深嵌入国家政权之中。执政党的党内法规制度同样要借助于党和国家的政策渗透性,通过人大立法形式把政党意志转化为国家法律。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一道形成与发展了具有稳定形态的法治秩序。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基本方略,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内在一致性保障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制度层面中的统一,这也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治国与治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构性,二者的着力点都在于以制度手段规范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制度层面的同轨共轭主要体现为两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度整合层面表现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调一致。“所谓‘衔接’,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这两个制度链条要无缝对接,既不能脱节断档,也不能交叉重复,更不能错位越位。所谓‘协调’,是指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虽可针对同一事项作出各有侧重的规定,但党内法规的要求不能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左,以免造成规范冲突、令人无所适从。只有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互相衔接和协调,才能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三) 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整合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为最终理想图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实践路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政治保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共同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其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关键在党”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领导核心和重要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任,必须依党章党规从严治党、依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而通过全面从严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依法治国夯实政治基础。“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源于二者在多个维度上的互补性。这种互补性并非简单并列,而是在本质同源、目标同向的基础上实现功能衔接与实践贯通,并最终在保障党依法执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实践逻辑上具有内在一致性。其一,发展同轨性,中国共产党从一个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转变成为在全国执政并长期执政的党的历程,也是中国法治从学习模仿阶段走向守正创新的中国式现代法治的进程。其二,辩证统一性,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是保证法治道路不偏不倚的定海神针。而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是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必然要求。其三,目标一致性,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追求的目标高度一致,它们共同服务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共同指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方向。
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现实逻辑
一国选择何种政治制度与政党制度,是由本国国情决定的,必须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最符合自身实践需要的制度,绝对不能照搬照抄他国“舶来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作为中国共产党治国与治党的制度模式,虽然两者在治理主体、治理范围和规则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从法治维度来看,国家法治建设与政党制度建设都着力于以制度形式约束权力、保障权利。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决定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具有内在同构性与一体性,两者的重点均在于以健全的制度体系规范治理活动。
(一) 政治逻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治国治党的制度建设生成于中国革命传统和国家建设历程之中。“在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个中国式的命题。这是由近代中国政党引导国家建设的历史逻辑和中国共产党先锋队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从概念角度来看,“党的领导是一个包括领导理念、领导地位、领导事项、领导体制机制和领导个体、领导权力(影响力)等诸多要素在内的复合型概念。”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信念深深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社会建设之中,并且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现实需求。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法治实践与政党建设就已经共同起步了。中国共产党在制度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不仅领导军队建设、政治建设,更持续深入推进制度治理的实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工农大众在江西瑞金创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立宪建国的最初法制建设实践。1941年,中共陕甘宁边区中央局在总结边区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制定的具有新民主主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规定了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基本原则、政权组织形式和各项基本政策。1949年9月29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政权架构和基本政策,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提供了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实践历程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与新政权的制度建设是同时进行的,每项制度都体现了执政党的政治智慧和经验积淀。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开始,便随着党的建设持续推进而不断完善。1921年,中共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诞生。1922年,中共二大通过党的第一部章程——《中国共产党章程》,标志着刚刚周岁的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的制度建设领域迈出了第一步。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国家权力结构承续了党领导国家建设的使命,从1954年《宪法》序言强调“中国共产党领导”,到2018年修正后《宪法》总纲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地位在国体意义上的合宪性确认,正式成为法治中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实践也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历经建党理念到治国方略的演变过程。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十九大报告将“全面依法治国”进一步升华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共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健全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法规衔接协调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二) 价值逻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能够有机统一的逻辑前提在于:中国共产党治国与治党在价值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核心在于国家法律与党的意志、人民的利益相统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能够有机统一的价值指向。
马克思与恩格斯强调,“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队,政党意志必然体现为国家的意志,国家法治战略与政党治理战略必须统合在一起,执政党共同统筹,才会避免治国与治党在理念和实践层面出现背离的情况。由执政党共同统筹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能够保障全国依法治国战略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的协同发展、步调统一、相辅相成。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和执政党,掌舵国家法治的方向。党一定要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从而将党的意志与人民的意志、国家的意志统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不同阶段,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方略随着国际形势、社会发展而不断调适,党的指导思想、执政理念、理论智慧不断守正创新。自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党历经实践探索凝练出治国理政的根本经验——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党规。“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治好党、建好党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更好地执政兴国、执政为民,更好地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从党内法规的制度功能上看,党内法规是党员自律、组织内他律和民众赖以监督的基本遵循,是中国共产党进行自我约束、自我净化的重要依据。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为保证人民利益作出的努力,通过依规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和不断自我革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归根到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 制度逻辑:构建法治中国的法治文明新形态
政治制度化是将政治过程中政治主体的行为纳入某种程序、规则或赋予某种程序与规则以合法性的过程。亨廷顿认为,“任何政治体系制度化的程度,可用其组织和程序的适应性、复杂性、自立性和凝聚性来限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政治制度化体现为治国、治党两个方面:前者致力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建设,保证执政方式的连续性和可预测性;后者通过规范党员行为、党组织活动维护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过程体现了执政党的政治制度化逻辑,这一过程也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实践。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依法治国是通过法律而不是个人意志治理国家,而依规治党是通过党内法规而不是个人意志治理政党,二者都要借助制度实现治理。“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党内法规是由有制定权的党组织单独制定或与有关国家机关联合制定的,它们都体现了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因此具有同源性。”从内容上看,党内法规具有指导性、约束性、规范性、程序性、激励性,具有制度形式;作为执政党治党的基本依循,党内法规实质上具有超出一般性社会组织规则的效力,具有制度属性。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背景下,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实质上为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提供了制度支撑,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着力推动的政治制度化的法治逻辑。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此外,党章也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政治原则。三者的有机统一使得政党、人民、国家三个最重要的政治主体形成了最大的利益共同体,依规治党、人民民主与依法治国共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而党的领导无疑成为主导力量,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党的带领,国家法治也需要党的领导。管党治党的依规治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关键所在,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制度的最大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视域下,依法治国是从国家战略出发的治理体系,执政党在国家建设中居于主导地位。
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践路径
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场域中,是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是法治中国对世界法治的创新实践。从动态治理维度而言,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实践路径可以具象化为法治运行体制层面的立规与立法、执规与执法、督规与司法、守规与守法之间的逻辑关系,表征为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根本政治原则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协调统一的实践机制。
(一) 坚持党领导立法:统筹推进政党立规与国家立法建设
立法是法治的先导,通过权力法定和权利保障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确立了良法善治的具体标准和规则。党领导立法,就是通过党的政治领导实现对法律宗旨、原则的引领,把国家政策与政党意志嵌入法律规范,进而实现治国与治党的有机统一。党领导立法,既是政治立场,也是立法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发挥执政党的立法统筹作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与协调不是要求党内法规都转化为国家法律,而是确保两套制度体系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互相补充、互相协调,“达致两个规范体系‘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状态”。
首先,以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为平台健全“党领导立法”机制。“党中央领导全国立法工作、研究决定国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立法权地方的党委按照党中央大政方针领导本地区立法工作。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构建政党立规与国家立法统筹推进机制,要健全党领导立法机制,同时提升政党立规与国家立法的协同性。一是在涉及重大领域立法、法律政策调整等重大事项方面,完善人大党组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汇报制度。“在制定立法规划、拟定立法草案和审议草案等立法过程中,加强各级党委对人大常委会党组的政治领导,保障党的意志和成熟的党内法规经过人大机关的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二是各级党委成员以党政双重角色的组织嵌入方式保障党的意志及主张融入立法精神之中。从组成人员构成来看,部分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由各级党委成员兼任,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都是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在省级层面,党委书记经常兼任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此,党委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的兼职制度强化党对人大机关立法过程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
其次,以党政机关联合发文促进政党立规和国家立法的协同一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和领导党的定位决定了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党务与政务具有一定的交叉性,可通过党政机构的嵌合模式实现事务整合。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指出,“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整合优化力量和资源,发挥综合效益。”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党政联合发文的启动、制发、备案与解释工作,减少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与紧张。一要明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范围,即党务与政务交叉部分的重大事项,从而建立清晰的议事清单。党政联席会议要建立前置论证机制,提高会议效率;可成立党政联合工作组,统筹文件起草工作,减少重复发文现象。二要规范党政联合发文的启动程序。可以就党政交叉领域、交叉事项等,要求只有以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决议的形式制定的文件,才能以党政联合发文形式颁布,从而保障其权威性与严谨性,进而有效提升政党立规与国家立法的规范化水平。三要建立实质化、可操作性的讨论机制,鼓励建议性争论和专业化意见表达。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各部门领导参与讨论,避免联席会议“走过场”。
最后,为了保障党的政策方针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和协调一致,需要通过制订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一步细化党领导立法的技术规范与程序规范。实践中,立法机关党组或党委行使立法的领导权,但是全程领导还是在立法启动阶段发挥作用,这一问题在各地方的具体实践中并不统一。立法在程序上表现为启动提案、调研咨询、草案拟定、讨论表决、公布实施各个环节,如何在上述各环节之中体现党的领导,需要在实践层面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规范。
(二) 强化制度权威性与执行力:实现依规执纪与严格执法的衔接协调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作为具有强制性的规范,需要具有保证其实施的力量。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都具有强制性,表现为对违纪与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执纪和执法环节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同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其中保障宪法法律的效力是依法治国的重点所在。作为中国法治实施体系中的领导力量和驱动力量,中国共产党有责任推动和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
首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推动宪法实施,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实施及宪法监督制度是中国法治实施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严格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在实践中,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进行宪法宣誓活动,以示范效应带动形成尊重和捍卫宪法权威的氛围。另一方面,要支持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宪法室成立,是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专业机构。当前,宪法监督工作在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工作推进需要党中央的大力支持。在法律、法规和特定主体行为涉嫌违背宪法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需要向中共中央请示汇报,中共中央则要支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规范和行为进行违宪性审查。
其次,中国共产党要督促国家机关坚决贯彻执行法律,健全各级执法体制。国家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者。政府机关执法体制的健全程度不仅直接关系法律实施效果,其贯彻执行法律的力度更直接影响党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形象与成效。具体而言,其一,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利用自身的领导职能推动立法机关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权,协同立法机关保障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和法律时所需的制度资源,不断健全执法责任制;其二,各级党委、党组应推动立法和执法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系统防范行政机关肆意扩张自由裁量权。要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并构建责任追究制,合理划分行政机关内首长、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普通工作人员的权责及责任追究方式和程序,着力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明晰权责和严肃追责不仅可以提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感,而且可以倒逼其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
最后,强化制度权威性,构建党和国家一体化监督格局。要推动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对权力运行的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网络。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在一体推进上下更大功夫,强化系统观念,加强联动配合,把各方面监督贯通起来,以全链条协作促进一体化治理”。其一,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制定国家级的监督平台建设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标准,明确“一体化”监督的核心是搭建“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结果共用”机制。其二,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主导,涵盖人大、司法、审计、统计、金融监管等关键监督主体的常态化的衔接协调工作机制。明确各参与方在数据互享、流程对接、线索移送、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权责,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整体统筹。
(三) 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坚持监督执纪与监察司法的分工配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监察机关实现了合署办公,构建了党的统一领导下的国家惩治腐败体系,彰显了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制度。在腐败惩治方面,必须打通执纪问责与监察司法的衔接壁垒,实现二者的功能性整合。2021年,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这是推进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重要举措,也是指导执纪、监察、司法各部门间建立健全“衔接协同、权威高效”工作机制的说明书。“坚持和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衔接要求,以健全工作机制为抓手,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规划、前置审核、备案审查、执规执法、监督监察、法治宣传教育等环节,不断完善党政机关工作衔接联动机制,从而将‘衔接协调’的规范性要求贯彻落实于法治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
首先,强化执纪与监察之间的“纪监衔接”机制。这是中国特色反腐败工作体系的核心机制,体现了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这一衔接机制主要通过“纪检监察合署办公”制度实现,其核心逻辑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双施共抓,形成反腐败合力。一是在机构与人员的融合方面,合署办公后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纪检与监察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统筹一体。二是统一线索管理与问题处置,即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受理,按性质分类处置。根据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标本兼治、对症下药。纯属违纪问题适用纪律检查程序;涉嫌违法或犯罪问题适用监察调查程序;既违纪又违法的,启动“纪监同审”程序。三是实现党纪处理与监察措施的有效衔接,实现“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一体化推进。
其次,强化监察与司法之间的“法法衔接”机制。这一机制保障了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协同配合、相互制约,从而提升腐败惩治的法治效能。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也互相制约。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并对监察调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实现司法公正。“法法衔接”要构建高效、规范的案件移送和工作衔接机制,确保监察调查与司法程序顺畅对接。一要保证程序对接规范化,监察机关调查终结、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需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要保证证据标准协同一致,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需以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为指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三要实现协调制约常态化,各机关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情况通报等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依法履行制约职能,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充分发挥政法委在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中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政法委作为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在纪法衔接、法法衔接中既是“协调员”(化解协作障碍),也是“监督员”(确保程序依法推进),负责推动党纪处分、政务处分与刑事处罚程序的有效对接,从而确保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协同推进。具体而言,政法委在监督执纪、监察司法中应履行如下职责:一是强化政治引领与政策协调,要确保纪法衔接工作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政法单位(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管辖、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等方面的分歧;二是推动制定和完善纪法衔接的程序规范,明确案件移送、证据转化、涉案财物处理等相关要求;三是指导建立跨部门的联席会议、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常态化机制,破除部门间的壁垒;四是统筹重大案件与复杂问题处理,对涉及多部门、跨地区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办案效率与效果。
(四) 塑造全社会的规则意识:以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带动全民守法
制度实效受制于其执行力和强制力,而强制力又受制于时间与空间中的主体,制度的秩序价值最终来源于人内心对规范的信仰。正如伯尔曼所言:“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守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运行的关键环节,推进全体党员对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一体遵守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重要保障。其中,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是培育全民守法认同的关键所在。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的地位决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这一群体是治国和治党的重点关注对象,“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首先,党员领导干部承担的相应党政权责,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行使。从实践来看,党员领导干部不仅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还受到党规党纪的约束。纪严于法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实质上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尊崇法治、敬畏法律,是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抓住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一方面,可以有效压缩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违规空间,防止党员领导干部的违法行为,为群众提供遵纪守法的示范;另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尊崇和敬畏法律,可以有效提升全民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强化党员的守规意识,能够充分发挥党员的引领示范作用,有利于培育整个社会的守法认同。“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韩非子·有度》)党员模范遵纪守法,会示范性地营造全社会良好的守法氛围,带领民众走向法治之路。
其次,党员领导干部需要通过具体的守法用法行为捍卫宪法和法律的威严。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党员领导干部应谨守法律的公平性,破除特权和例外思想,消除侥幸心理。公民守法动机呈现多元面向,除了理性选择之外,也包含情感层面的考量。在法治实践中,部分公民存在攀比心理,认为若别人不守法而自己守法是牺牲了自己的自由和部分权益,还会加大自己的工作负担和生活成本。党员领导干部带头遵纪守法有助于推动公民纠正诸如选择性守法、被动守法的错误观念,对培育全民守法认同、提升全民法治素养有积极作用。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应成为遵纪守法的楷模,不偏私执法,无例外地适用法律,消除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守法的顾虑,系统性提升群众对法律普遍性与公正性认知,从而培育和提升全民守法认同。
最后,以党政领导干部交叉任职制度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体遵守。作为我国干部人事制度的特有现象,党政领导干部交叉任职使得党员干部与政府官员的身份多有重合,党政领导干部也成为党员遵纪守法与全民守法有机统一机制的关键。因此,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体遵守,对强化全社会层面的规则意识、推进全民守法认同、培育法治社会根基具有重要意义。一要明确党员领导干部的多重角色定位。党员领导干部兼具党员与公民双重角色,政治身份与公民身份的重合决定了其必须受到党纪与国法的双重规制,同时也使其能够发挥遵纪守法示范的“头雁效应”。党员领导干部遵循“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纪律红线,以较高的党性约束引领人性道德。这会在其所在的组织、单位甚至家庭中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形成遵纪守法意识,从而在党政机关内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二要把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要抓紧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政绩考核对党政领导干部行为有着直接的引导作用,将遵纪守法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内容,并合理设置权重,可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主动性。
总之,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推进的一场制度革命,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方式,推进治国与治党的法治变革。法治中国实践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从而提升管党治党水平与党的治国理政能力和水平。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不仅强化了党依法执政、治国理政的能力,而且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也要看到,法治中国的制度实践才刚刚步入制度化与体系化道路,从静态的“立规建制”到动态的“法治畅行”,许多关键的规则节点与制度瓶颈仍需要理论和实践共同努力应对。在既没有传统经验可循也无外来模式学习的情况下,唯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在制度建设领域不断自我革命、守正创新,才能开辟出一条由无产阶级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