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南 张恺:“一族一国论”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实质及批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45 次 更新时间:2026-02-1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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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南   张恺  

 

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民族理论是西方民族理论的重要流派,长期被视为“一族一国论”的渊源。传统观点认为,密尔是自由民族主义的理论先驱,其民族理论的核心是自由民族主义。但进一步研究发现,自由民族主义并不足以全面准确概括密尔民族理论,其功利主义的政治哲学属性不应被忽视。本文重新讨论了密尔民族理论,提出“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的新表述,并进而揭示其与“一族一国论”的耦合性。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体现了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思想融通。其核心原则“政府的范围与国家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分别体现了密尔民族理论的自由主义向度与功利主义向度。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可作为透视西方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窗口,其政治思想和理论范式在产生广泛影响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理论紧张与实践困境,可谓是“一族一国论”备受诟病的“原罪”。揭示“一族一国论”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实质具有重要的政治哲学溯源和理论批判意义,有助于避免对“一族一国论”作简单化的理解。

关键词:“一族一国论” 约翰·密尔 自由主义 功利主义 民族主义

 

一、引言:研究缘起与理论预设

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在谈到“一族一国论”时,除了批判性表态之外,似乎在学理上未能进一步阐明,往往简单化地将“一族一国”(one nation,one state)中的“族”(nation)对应为一国内部具体民族层次上的“族”(nationality/ethnic group),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一族一国论”源流及其背后的西方政治哲学进行针对性剖析。笔者认为,要想在这方面有所改进,从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又译约翰·穆勒)的民族理论着手进行探究,不啻为值得尝试的路径;而路径起点则是对“一族一国论”的底层关联理论—自由民族主义进行溯源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英国当代自由主义大师伯林(Isaiah Berlin)女弟子、以色列学者耶尔·塔米尔(Yael Tamir)《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一书问世为标志,学界兴起了关于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简称自由民族主义)的研究热潮。人们逐渐意识到,自由民族主义实现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这两种原本抵悟的政治思潮的交融,在张扬自由主义者内含的民族意识和淡化民族主义固有的偏狭性方面实现了平衡,还原了“人道民族主义”这种早期民族主义形态的本色,消解了盖尔纳(Ernest Gellner)所说的“理性与激情之间的战争较量”,既体现了自由主义追求自由、平等和个性解放的理念,又肯定了民族主义在现代政治中的重要性。这种总体上更为平和与更具普遍性的民族主义为人类的民族理论与实践提供了较为平衡的范式,自由民族主义理论也因而产生了广泛影响。

学界在对自由民族主义进行思想溯源时,普遍认为约翰·密尔是最为重要的理论先驱。海斯(Carlton Hayes)、塔米尔、米勒(David Miller)、金里卡(Will Kymlicka)等一众西方学者均将密尔的思想归为自由民族主义的近代渊源,有学者甚而认为密尔可能是“第一位直接参与民族主义实践和理论问题的自由主义主要思想家”。在我国,密尔的自由民族主义思想还因为可用来解读近代以来中国民族主义的思想流变而受到更多关注。当然,最为民族理论与政治学界所熟知的是,密尔和意大利人马志尼(Giuseppe Mazzini)一道背负着“一族一国论”这一西方经典民族主义理论的牌匾而备受诟病。本文重点从密尔理论新解的角度来论析“一族一国论”,至于马志尼与“一族一国论”相关话题,拟另文论述。

不过,严复、吴文藻以降的中国学者在将密尔视为“一族一国论”思想渊源的同时,并未充分阐析密尔与“一族一国论”的学理关系。本文尝试弥补这一遗憾。笔者在全面研读密尔相关思想基础上发现:一方面,在密尔民族理论中,自由民族主义俨然坐实了其思想体系的核心位置;另一方面,不可忽视的是,密尔不仅充满自由主义的思想本能,还是一位功利主义大师,密尔民族理论不仅呈现出自由民族主义的底色,还具有功利主义的民族主义(简称功利民族主义)的政治哲学属性,在考察民族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功利主义的自由民族主义”,这种兼具自由主义、功利主义的民族主义与“一族一国论”具有天然的耦合性。有鉴于此,本文拟在“自由民族主义”这一学界普遍认可的概念基础上,延展提出“自由—功利主义的民族主义(简称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这一新的表述方式,并藉此对密尔民族理论进行新解,进而揭示“一族一国论”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实质并进行批判性评析。

二、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思想融通

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是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与民族主义思想融通的体现。密尔身处“英国世纪”的辉煌时代。时代造就思想,思想反映时代,这在密尔身上体现得淋漓尽致。资本主义和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为英国自由主义提供了丰厚土壤,密尔在洛克(John Locke)政治自由观、斯密(Adam Smith)及李嘉图(David Ricardo)经济自由观的基础上拓展了社会自由观。新旧统治阶层的权力分享、工人阶级的力量增长和政治诉求推动了英国民主制度的改革发展,密尔顺势丰富了代议制理论。身处民族主义兴起、殖民地问题凸显的时代,以及在东印度公司35年的任职经历,使得密尔的民族问题研究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场景,促生了作为密尔思想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理论。

在密尔民族理论中,自由民族主义最为人所知,它体现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在近代的交融演进。19世纪是白芝浩(Walter Bagehot)所言“民族创建的世纪”,法国大革命、拿破仑战争带来的民族主义不仅保留了反封建的底色,还有了“人民主权”理念的加持。自由主义也从冲击中世纪制度的早期阶段,发展到了更为强调个性解放的自由主义新阶段。萨拜因(George Hollandsabine)认为,最好将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分为两个时期,但是应当清楚地考虑两个时期的历史连续性”。萨拜因所说的“两个时期”,指的是代表中产阶级以上阶层(资本家、官员、贵族、知识分子等)的早期自由主义与代表全体民众(people)的后期自由主义。而密尔的哲学“奇特地跨越于线的两边”,其跨越的后期自由主义“可以同时既维护个人主义所包含的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权,又能使之适应工业制度和民族主义的逐渐变化”。这反映了那个时代自由主义与整个国家和民众的深度结合及政治思想演进。在所谓的“民族原则”大行其道的10世纪,“那些反自由主义的国家—普鲁士、奥地利和俄国也是反民族主义”的场景反向印证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殊途同归。这正如塔米尔所论,“自由主义者可以承认归属、成员身份与文化忠诚以及随之而来的个人的道德信念的重要性,而民族主义者则可以接受个人自主与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价值,保持对于民族内部以及民族之间的社会正义的价值承诺”。密尔将自由民主视为民族共同体都应追求的价值目标,将自由制度作为人类社会的理想彼岸,并进而产生了以之为基础的民族理论和民族国家观。

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相聚,不仅表象上体现了“互相给予重要支持,并为彼此的胜利而欢欣鼓舞”的紧密关系,还蕴含着更深层的思想逻辑。又如塔米尔所总结,“自由主义的民族主义的主要特点是:它在巩固民族理想的同时并不无视其他的人类价值观念—民族的理想应该依据这种人类价值来衡量”,自由民族主义这种触及人类价值的思想情怀给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哲思。沿着这一思路,我们在将自由民族主义的思想溯源至密尔时,不难发现自由民族主义这种重视人类价值的特点与密尔功利主义的基本理念如出一辙。

密尔是继边沁(Jeremy Bentham)之后的功利主义大师。在其父亲詹姆斯·密尔(James Mill)与边沁的耳濡目染下,密尔深受功利主义影响。功利主义使密尔很早就拥有了“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一种宗教”的人生目标。这一目标正如密尔自述,“自从1821年冬天我第一次读到边沁的著作起,尤其是从《威斯敏斯特评论》创刊开始,我对生活可以说有了真正目标,就是做一个世界的改造者”。为“做一个世界的改造者”,密尔选择功利主义作为自己的人生哲学,以功利主义原则考察社会政治问题,把趋乐避苦看作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密尔继承了边沁的最大幸福原则,并剥离了这一原则的极端利己主义成分,强调人的社会情感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性。密尔认为,国家要保证人民过好物质生活,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国家更重要的目的是要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的发展,保证人民能够过好精神生活。从密尔整个思想体系来看,如果说自由主义是密尔政治思想的主线,那么功利主义就是密尔自由思想的基础。

功利主义是讲究效用、效益和利益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说。密尔自由观实际上建立在其功利主义幸福观基础之上,最终指向的是有保障的自由。在密尔《论自由》中,自由具有个体和集体两个层面的效用。在个体层面,自由本身是增进个性解放和福祉的因素;在集体层面,自由推动了性格的多样化,构成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因素,“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格雷(John Gray)在《密尔论自由:一个辩护》中评论道:“采用自由原则的部分理由在于,一种高级快乐可以在其中蓬勃发展的开放空间(open space)能够因此而得到保证。”在《代议制政府》中,自由制度是相对于专制制度而言的。它从词义上与代议制度同义,能够体现自由价值的优先性和效益最大化。

学界曾有人因为自由主义的自由原则与功利主义的功效原则存在张力,而认为存在“两个密尔”的人格分裂。对此,江宜桦的解释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并不存在“两个密尔”,而且“在密尔的心中,安定与进步、自由与纪律原本都应该取得平衡的。我们所看到的两个密尔原来是一个密尔,而自由原则与功效原则虽然在概念分析上水火不容,却也是应该维持动态均衡的”。江宜桦还强调,“保持两种原则的动态均衡,才是密尔政治思想的重要启示”。在集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于一身的密尔那里,自由主义的论证形式不再限于旧有的自然法原则,而是逐步借用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提供了追寻自由的最终依据,为人们追求利益诠释了道德归属。利益这一要素成为理解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融通的桥梁。

除了自由主义与民族主义的相聚,以及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均衡之外,民族主义同样借助和彰显了功利主义原则。所谓功利,就是能够给利益攸关的当事人带来快乐(或幸福、利益、好处、善良),或防止痛苦(或危害、邪恶、不幸福等)的事物特性。一如海斯所描述,“民族爱国主义在忠于国家上,尤其是忠于国家的进步与改革上,很能够帮助增进最大多数的最大利益”,民族主义在维护国民利益的同时,也能给国民带来尊严感、自豪感和幸福感,这正是功利主义所关心的。海斯概括的著名概念“人道民族主义”,即“对全人类的幸福抱着极大的慈心”的民族主义,不仅是自由民族主义的早期形态,同样彰显了功利主义追求幸福的要义。

密尔代表的19世纪功利主义,可以理解为一种将“幸福”或“利益”作为价值追求的伦理学说。密尔的理论强调对幸福的追求,以此作为自由的一个依据,并认为能够推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共同体最为优良。概括而论,密尔功利主义思想主要涉及两点:(1)趋乐避苦的行为假定;(2)对快乐质与量的判断。对此,密尔在《功利主义》中相继做了如下阐释:“把’功利’或’最大幸福原理’当作道德基础的信条主张,行为的对错,与它们增进幸福或造成不幸的倾向成正比”,“承认某些种类的快乐比其他种类的快乐更值得欲求,更有价值”,“质量与数量都是考虑的因素”。可以说,密尔是将快乐以更为广义的幸福的方式来论证的。在这一框架下,人们追寻的理智和感情的快乐,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从效益上要大于纯粹感官上的快乐。在密尔看来,符合最大幸福原则和能够推动民族利益最大化的观念和举措才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优佳方案。这种认识,体现了英国工业革命和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自由主义、功利主义思想家的价值理念,以及能够顺应和彰显英帝国国际地位的政治伦理和道德高点。

作为一位涉猎广泛的政治哲学家,密尔被誉为“现代世界第一位伟大的跨学科研究的智者”,其民族理论涉及哲学、政治学和民族学等多个学科领域,散见于《论自由》《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等著作中。综观这些著作,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成色同样显著,人们对此不应“厚此薄彼”。功利主义与自由主义、民族主义的相融在功利主义先驱边沁身上已见端倪。边沁被认为是“第一个自由民族主义者”,其功利主义哲学“是他一切思想体系,包括他的民族主义的根据”。密尔吸收了边沁关于爱国主义、世界主义和功利论的观点,进一步阐述了关于民族国家和民族融合的观点,进一步完善了功利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案。在民族与国家问题上,密尔认为民族追求自由的本能和功利性是国家建构的深层动因,无论是民族国家的建立还是民族的联合,其实质都是指向民族的自由与幸福。相对而言,从概念上讲,“自由—功利民族主义”比学界常用的“自由民族主义”更能体现密尔民族理论的全貌。它不仅保留了“自由民族主义”的原意,还凸显了民族主义追求幸福的功利主义属性。

总之,“自由—功利民族主义”是对密尔民族理论更为全面科学的概括。概要而论,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包含两个核心原则,一是“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下文基于这两个原则,分别从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两个向度对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进行分析,进而详细阐析其与“一族一国论”的关联。

三、“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密尔民族理论的自由主义向度

“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是密尔作为“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先驱”最为人熟知的理论观点,也可以说是“一族一国论”的核心理念。对于其中人们最为关注的“民族”这个核心概念,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曾如此解释:“如果人类的一部分由共同感情联结在一起,这种感情不是他们和任何别人之间共同存在的,这部分人类就可以说构成一个民族(nationality)。”密尔的界定具有这样一种导向性:(民族的)共同感情使他们“更愿意彼此合作,希望处在同一个政府之下,并希望这个政府完全由他们或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治理”。由此,密尔提出了其著名论说:“一般说来,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是,政府的范围应大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这一论说后来被简化为“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流传开来,成为后来人们强烈评判的“一族一国论”的思想渊源。不过,人们在评判时往往聚焦于“一族”与“一国”的对应关系,而对密尔论说的情境认识有所不足。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回顾密尔《代议制政府》的核心关切,重新审视“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论说的自由主义底色及其民族政治意涵。

密尔《代议制政府》主要关切的是代议制政体的基本理论和具体细节,体现了社会自由主义和激进民主主义的政体观。这意味着,在密尔时代,“古代政体学说所坚持的德性原则逐渐被放弃,取而代之的是自由原则。古代政体学说中的贵族政体、混合政体等要素逐渐融入现代民主政治的主要形态即代表制民主和立宪民主当中”。对密尔来说,“好政府”只能是代议制政府,即“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手段的最高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在代议制政府下,其运行由“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

“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的完整文本出自《代议制政府》第十六章“和代议制政府有关的民族问题”。其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注意:(1)《代议制政府》共有十八章,前八章属于该著核心部分即“基本理论”部分,第十六章属于后面“具体细节”部分,其论述的民族问题从属于“代议制政府”总问题。(2)“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是作为“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来论说的。密尔之所以主张“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是为了厘清代议制政府能够成立的细节问题,将其视为“自由制度的一个必要条件”,认为“在一个由不同的民族构成的国家,自由制度简直是不可能的。在一个缺乏共同感情,特别是语言不同的人民中,不可能存在实行代议制政府所必要的统一的舆论”。

可见,密尔的论说不仅体现了自由制度的价值理性,还隐含着为什么“政府的范围要和民族的范围一致”的工具理性。与代议制政府这种理想政府形式对应的理想“族—国”结构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密尔认为这种结构才能保障自由主义代议制度的顺利实施。在密尔看来,民族是民族情感的产物,人们之所以成为同一民族,是因为自身的内在认同。这种认同不是基于客观的分析,而是基于主观的群体体验,即“个人意志才是民族应否存在的依据”。密尔这种观念赋予民族一种特殊的伦理地位,使其成为与政府对应的政治共同体。民族因共同感情而凝聚在一起,拥有共同感情意味群体内部具有天然的合作倾向。这种倾向兼具天然的排斥性,构成了区分一政府与另一政府的政治心理基础。

“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经过后人的演绎,成为西方经典民族主义理论“一族一国论”的“经典语句”,被认为是民族自决理论的重要渊源。近代以来的许多中国学者如是认为,尤其是1926年发表《民族与国家》一文的吴文藻。19世纪中东欧思想界更是深受密尔的影响,“对于那些聆听密尔劝诫的自由派听众而言,重要的是,民族大业的拥护者们—希腊人、德国人、波兰人、匈牙利人、意大利人—认为他们的民族不仅存在,而且是文明的”。不过,彼时的密尔本人具体如何看待民族自决,是一个值得全面审视的问题。

确切地说,密尔并非后人想象的那样明确和强烈地支持民族自决,相反他是有条件的。在密尔所处的时代,人们对民族自决问题已有探讨,认为其首要问题是建立民族国家的资格,即哪些或怎么样的民族可建立民族国家。当时,马志尼提出了著名的门槛原则(principle of threshold),认为欧洲只有一定规模具有生存能力的十二个国家和联邦才有这样的资格。类似的观点在马克思、恩格斯、李斯特(Friedrich List)等人那里也有体现。密尔同样认为具备较大规模的“历史的民族”才能建立民族国家,不过他将自由制度作为组成民族自决单位的基本条件。对此,凯杜里(Elie Kedourie)曾指出:“密尔实际上认为,代议制政府是自由的最佳保证,如果这样一个政府发挥作用,国民一定能够决定选择他们愿意与之联合的群体,因此就有了自决权利和民族权利……与其说是人类应该划分为民族的、主权的国家,不如说是在许多方面相似的民族最有希望使代议制政府获得成功。”

对于诸如巴斯克人、布列塔尼人、苏格兰高地人或威尔士人等“非历史的民族”,密尔直言它们最好融入法国或英国民族,而不是“在自己的岩石上生闷气”。而在对待英帝国殖民地民族自决问题上,密尔的立场并非人们所想象的“一族一国”,而是借自由和文明之名,竭力为英帝国的统治辩护。对于爱尔兰,密尔甚至认为,“现在每个爱尔兰人和盎格鲁—撒克逊人一样自由,它所享有的每一种利益的份额,无论对于他的国家或对他的个人财产来说,都和他假使是出生在英国版图的任何其他部分时一样”。对于印度,密尔在《代议制政府》第十八章“自由国家对附属国的统治”中给出的理由是印度的文明程度不足。

密尔这种立场和观点,被霍姆斯(Stephen Holmes)称为“自由主义的帝国主义”(liberal imperialism)。这体现了明显的英国中心主义色彩,反映出密尔对英国自由政治制度和文明程度的优越感。与这种19世纪英国流行的优越感相伴随的潜台词是,不具有自由政治制度和民族品格的民族要么改变自己的民族秉性,否则难以拥有类似英国的国家身份、地位和幸福。这或许是密尔被称为“19世纪英国不列颠民族精神的象征”的原因。这种高高在上的“不列颠民族精神的象征”或许可以解释密尔为什么一方面主张“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另一方面又基于英帝国的利益和价值观给民族自决限定条件。

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民族理论的功利主义向度

基于自由主义向度考察民族问题,密尔给出了其心目中理想的民族政治模式,即服务于代议制政府的“政府的范围与民族的范围一致”。但是,自由主义的理论叙事难以全面回答自由本身作为一种价值规范的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民族、政府、国家三者关系错综复杂,超越了自由主义的范畴。为更合理阐释自由主义理念下这三者间的关系,密尔需要引入新的伦理原则作为论说依据,其选择自然指向了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于是成为密尔考察民族问题的伦理原则,这也启示人们不能忽视其民族理论中的功利主义元素。这种追求本民族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功利主义元素构成了“一族一国论”的情感基础。

(一)功利主义作为“政府的范围与民族的范围一致”的伦理基础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以利益的获取与维护为基础。功利主义亦称功利论、功用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和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说。在自由主义观念下肯定民族共同体价值的同时,功利主义将功效和利益作为考察民族问题的标尺,提供了解决不同民族间关系的方案。民族国家构建的需求,不仅体现在追寻自由这一现代社会的价值中,更是对维护利益这一人类基本行为模式的彰显。自由能够推动实现福祉,利益则是功利的具体体现。无论是创立民族国家的努力,还是民族共同体的建设过程,都是为了实现民族利益最大化。在《功利主义》中,利益作为功利的实践指向出现。密尔称:“功利主义要求,首先,法律和社会的安排,应当使每一个人的幸福或(实际上也就是所谓的)利益(interest)尽可能地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谐一致。”在民族共同体内同样如此,利益体现了政府对整个民族共同体福祉的关注。在《论自由》中,密尔如此解释:“统治者应当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应当就是国族(nation)的利害(interest)和意志。”从中可看出,密尔所指的“最大多数人”是“国族”(nation)意义上的民族共同体,不过这种“国族”(nation)意义上的民族共同体是由“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意义上的民族(nationality)演化而来,对此下文还将有所涉论。

功利主义作为密尔阐释政治原则的伦理依据,在论证自由主义理念与政治制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自由能够推动人们实现福祉,利益则是作为功利的具体体现而存在。在《论自由》中,密尔曾表明:“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依据的。”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表明:“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并不是指在一切文明状态都是实际可行的或适当的政府形式说的,而是指这样一种政府形式,在它是实际可行和适当的情况下,它伴随有最大数量有益后果,直接的和将来的。”功利主义不仅是自由制度的伦理依据,同样是民族情感等民族主义要素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在《逻辑学体系》中,密尔指出了政治稳定的三个要素,其中第三个要素就是“同一共同体或国家(state)成员之间强大而积极的凝聚力原则”,即“生活在同一政府之下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感情”。这表明,共同利益是调和民族情感的纽带,是实现民族共同体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基础。就密尔的民族理论而言,“他摒弃了父亲的那种枯燥的功利主义,而是时常强调情感在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方面所起的十分关键的作用,这一哲学贡献几乎完全被评论家们所忽视”。

(二)密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背后的文明观

那么,如果一个国家内具有不同文化和族裔背景的人聚集在一起,如何调和他们的民族情感?密尔给出的方案是民族融合以及民族同化。密尔实际上更多考虑的是整个民族共同体的福祉,“他认为,一个落后的民族将会受益于同化”。哪些民族被同化,哪些民族可以同化其他民族呢?伴随着民族自决的门槛,密尔心中有一个以社会形态为据的文明标准。用所处的社会状态来区分不同民族及其文明标准体现了密尔民族理论的基本认识,这与密尔功利主义幸福观有着密切联系。密尔对于功利主义的解释强调了幸福的质与量的差别,认为:不同文明之间的功效和幸福同样存在质与量的差别,也就是先进民族与落后民族的差别;民族品格作为民族个性与特征的直接体现,自然也有“质”差。在《美国社会状况》一文中,密尔暗示各个国家存在不同的民族品格,并指出英、法、德、美四国“从社会状况、民族品格(或二者兼备),有某些无可争议的、比其他国家优越的地方”。在密尔眼中,人类社会可依次划分为“未开化社会”“奴隶社会”“半野蛮社会”和“文明社会”四个阶段。与这四个社会阶段相适应的政府形式分别是无政府、专制政府、“父权式”专制政府和代议制政府,并以此对应不同民族的文明程度。密尔将前三个阶段的社会归为野蛮社会的行列,认为只有欧美先进民族和国家属于文明社会的范畴,先进民族可以同化落后民族。

密尔这种种族主义和欧美中心主义的文明观,根本出发点在于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高度维护英帝国的治理合法性。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勾画出一幅依据文明程度来安排帝国内部秩序的蓝图。其中采用代议制的英国本土处于蓝图的核心,而文明程度较低的殖民地处在被治理和同化的边缘地位,不具有建立民族国家的资格。不难发现,这种衡量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准实际上基于资本主义的发展程度。这从侧面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示:资产阶级“使农村从属于城市一样,它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这也说明,如果说“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的民族国家能够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那么这个最大幸福原则是有限度的。在密尔看来,只有英格兰等欧美开化民族和文明国家才有条件实现。

密尔这种种族主义和欧美中心主义的观念,在其诸多著述中多有体现。在《代议制政府》第十六章中,密尔曾言有些民族比其他民族具有更高的文明。在此基础上,密尔区分了先进民族征服落后民族的不同情况,并指出这种征服是否有益取决于“被征服者是否已达到不实行自由政府就有害的状态,以及征服者是否利用他们的优越性来使被征服者适于更高的发展阶段”。在《论自由》中,密尔明确认为自由制度是人类社会的先进状态。在《代议制政府》中,密尔肯定了自由国家征服和殖民的正当性,在第十八章具体讨论了征服、战争与和平以及殖民地自治等问题,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了具体应策。这些论述和应策的背后是为了维护基于英国自由制度和国际地位基础上的所谓“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民族主义“主导了19世纪欧洲的运动”。密尔对19世纪民族主义运动和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是有充分认识的,或曰持肯定态度(英帝国属地除外)。现代民族主义要求民族作为一种具有整合性的国家民族存在。作为民族能够企及的最高政治组织,民族国家能够实现功利主义看重的效益、利益和幸福。无论是近代欧洲的重商主义和经济民族主义,还是国际政治经济中普遍存在的民族主义行为,都体现了对民族国家利益和效益的重视,其背后都是为了本民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同样如此认为,在他看来,单一民族可为自由和利益而自决,进而建立属于自己的民族国家,也可从属于实行自由制度的先进民族,还可以多个民族联合起来追求共同的自由制度。这些路径看似矛盾,但在密尔看来并行不悖。总体来看,密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为后人思考不同民族追求利益和幸福留下了多样性和开放性的功利主义空间。不能忽视的是,密尔“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是以所谓的欧美开化民族和文明国家为坐标的,具有明显的种族主义和欧美中心主义色彩。

五、“一族一国论”与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的耦合

前文论述自由主义、功利主义与民族主义的融通,以及密尔民族理论分别基于“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两个原则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向度,主要目的是重新解读“密尔”,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其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与“一族一国论”的耦合性。为了更深切地理解这种耦合性,我们还可从概念史的角度来进一步探析。

(一)“一族一国”的早期民族国家形式

顾名思义,“一族一国论”所指的“一族一国”,中文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英文称“one nation,one state”或“every nationa state”。然而,中外学者对“一族一国”的理解长期存在错位的现象。中国学界在谈到“一族一国”时,普遍将其理解为一国内部某一民族的民族分离企求而进行批判;国外学者在陈述“one nation,ones tate”或“every nationa state”时,往往在具体释义中指向族裔民族(nationality/ethnic group)。例如,当代享有盛誉的民族问题研究学家霍布斯鲍姆(E.J.Hobsbawm)就曾在阐释“一族一国”(every nationa state)的“马志尼模式”时,滑向了从族裔民族角度阐释“族”的轨道。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归根结底,“一族一国论”的滥觞与歧变同民族国家的演进以及“民族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y)的传播密切相关。而在这一过程中,密尔的思想论述事实上起到了强大的“背书”效应,尤其是对于中国知识界。

民族国家作为近现代的“世界通例”,肇始于西欧。关于民族国家的起始,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追溯到中世纪末期,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民族国家理论比较关注和比较熟悉的学者。这些学者注意到,恩格斯《论封建制度的瓦解和民族国家的产生》一文对民族国家的产生有着经典论述,阐释了中世纪末期形成的民族国家主要体现为王权取代教权后统治一定地域的绝对君主制王朝国家。其中,恩格斯关于“语族就成了建立国家的一定基础,民族[Nationalit?ten]开始向民族[Nationen]发展。……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nationale Staaten]的趋向,成为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的揭示,实际上触及了从“民族[Nationalit?ten]”(nationality)到“民族[Nationen]”(nation),再到“民族国家[nationale Staaten]”(nationstate)的演进过程。这可谓是“一族一国”的最早体现,当然这与后来变异了的“一族一国论”所指的“一族一国”不是同一个意思。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族国家肇始于法国大革命。这种观点具有普遍性,认为法国大革命后形成的“公民民族主义”与“主权在民”的“法国模式”成为后来民族国家建构的主要参照。“法国模式”反映的政治现象是,经过启蒙运动的思想启迪,王朝国家的政治合法性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1789年前后体现得最为明显。为了挽救革命带来的危机,王朝国家不得不适应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民族”基础上的历史潮流,跟“民族”保持一种“有机联系”。这里所说的“民族”,是全体居民的总称,也是指与一国内部的“人民”(people)相对应的“民族”(nation)。有学者注意到,在法国大革命的经典文献中,取代国王而成为主权者的,既是“人民”(people)也是“民族”(nation)。在1789年和1793年两个版本的《人权宣言》中,“民族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相关理念和表述相继可见。不过,随着“人民主权”在世界上的广为传播,人们逐渐淡忘了这一理念最初的“民族”意涵。

(二)“一族一国”的异化及“一族一国论”与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的耦合

复盘“法国模式”可见,现代民族国家的构建及其“国族主义经典理论”的形成,萌发于启蒙运动后期,是一种以语言—文化同质化的“民族”(people)为基础来建立民族国家的思想主张,其核心理念为“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国模式”可谓是“一族一国论”这种西方经典民族主义理论的早期实践,体现了法国波旁王朝首位国王亨利四世的主张,“让说西班牙语的地方归西班牙人,让说德语的地方归德国人,而让说法语的地方归我”。实际上,在“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的演进过程中,“one people”对应的是“one nationality”,只不过“nationality”一词一开始并未普遍使用,直到19世纪中期才由于中东欧民族问题的凸显,正式成为指称中东欧传统帝国内部尚未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people),比如奥匈帝国的匈牙利人、捷克人、南斯拉夫人。伴随“nationality”一词的流行开来,“一族一国”异化为俄国沙皇和法国拿破仑三世为本国私利而高举的“民族原则”(principle of nationalities)。

所谓“民族原则”,按照恩格斯的揭示,其基本内涵指的是在有领土争议、多民族生活的边境地区,通过“语言”来确定边界。“民族原则”强调“每一个民族都应当是自己命运的主宰,任何一个民族分离出去的每一小部分都应当被允许与自己的伟大祖国合并”,主张实现所谓政治、领土疆界与民族(nationality)界限的重合。俄国沙皇和法国拿破仑三世高举“民族原则”的目的,表面上是出于正义,支持欧洲传统帝国内各民族(nationality)的独立和“回归伟大祖国”,背后的真实动机是为了本国私利。基于这种原则,俄国沙皇鼓吹“泛斯拉夫主义的统一”,借机向波兰和东南欧方向扩张领土;法国拿破仑三世则鼓吹“自然疆界论”,企图实现阿尔卑斯山和莱茵河方向的“自然疆界”,并借机削弱奥地利帝国和哈布斯堡王朝在欧陆的势力。可以这样认为,站在欧洲大国的立场观察,“民族原则”只不过是一块道德高地,“自然疆界”才是它们的终极诉求,“如果说,宣扬‘自然疆界论’是欧洲大国追求的一种想象的疆域的话,那么,‘民族原则’即是其时常高举、用来实现其现实领土要求的一个遮羞道具”。

随着普法战争的失败、沙俄的四面树敌与内外交困,拿破仑三世和俄国沙皇的“遮羞道具”最后被粉碎。其间,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中一针见血地揭露了“民族原则”的虚伪和不切实际,也相应从理论上批判了这种“一族一国论”的谬误。吊诡的是,在政客拿破仑三世和俄国沙皇鼓吹的“民族原则”广受批判的同时,学者密尔基于“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论说,反而产生了经久影响。究其原因,或许是学富五车的思想家密尔比玩弄权术的拿破仑三世、俄国沙皇在学界更具亲和力,或许是来自英帝国鼎盛时期—维多利亚时期的“顶流”政治学说自带影响力。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无论是在19世纪之后的中东欧,还是在清末民初的中国,密尔的思想理论都曾备受关注和推崇。1903年严复翻译出版的《群己权界论》,以及1926年吴文藻在《民族与国家》一文中关于密尔“提倡一民族一国家之主义”的论述就是例证。这也反映出,密尔基于“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两个原则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与“一族一国论”具有明显的耦合性,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可谓是“一族一国论”面纱背后的政治哲学和理论实质。

六、“一族一国论”视域下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评析

理解密尔民族理论,离不开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两个向度,尤其是强调前者的同时不能忽视后者。这也是本文努力将密尔“自由民族主义”延展为“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的原因,非此难以全面准确理解密尔民族理论及与之耦合的“一族一国论”。概括而言,作为密尔民族理论的核心,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提供了一种理解民族大千世界的理论范式,可用以阐释众多民族主义形态的底层逻辑,即追求本民族的自由和幸福,这与“一族一国论”强调所谓的民族自决与民族幸福高度耦合。中世纪末期以来,欧洲语言中出现了诸多描述民族共同体的用语,有的为国家民族意义上的民族(nation),有的是尚未建立民族国家的次级民族共同体(nationality),有的称为族群(ethnic group),等等。对于民族大千世界产生的各种民族主义,密尔体现了“自由民族主义观点的主要支柱是认为我们应当将道德上可接受的民族主义与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民族主义区分开来”,并以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诠释了民族主义的原生政治心理。

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在国际政治学方面属于自由主义—理想主义的理论流派,与后来提出“十四点方案”、再次阐发“一族一国论”的美国总统威尔逊(Woodrow Wilson)的思想理论同属一脉。不仅如此,密尔还反对“庸俗意义上的民族性”,认为“那是一种非理性的对外国人的仇视”。这种以自由和文明为导向的民族理论和国际秩序观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密尔思想理论中的世界主义成分。出于更大范围的功利主义幸福观延伸,密尔试图锚定一种基于自由制度的人类文明标准,以及基于文明秩序的民族主义规则。如此等等,使密尔的理论在近现代产生广泛影响,成为后来世界许多民族追求民族权利的重要理论来源。

然而,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作为透视西方民族理论与实践的窗口,在与“一族一国论”呈现耦合性的同时,存在诸多理论紧张与实践困境。

(一)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容易催生民族自决权的泛化和滥用,是“一族一国论”备受批判的“原罪”

如前所述,严格来说密尔并非“一族一国论”的首倡者,而是一位时常被学界溯源的阐发者。“一族一国”原意为“one people,one nation,one state”,其所体现的民族主义古典理论的思维逻辑是:语言—文化同质的人民(people)应该在政治上消除封建王国的割据状态而成为统一的民族(nation),作为统一的国民应该摆脱异族统治而建立自己的独立国家(state)。这一古典理论可以解释早期西欧诸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密尔在此基础上对“一族一国”的理念进行了阐发,不过其关注的重点在于当时欧洲多民族传统帝国内诸多有独立诉求但未获得独立地位的民族。19世纪中期的欧洲知识界开始普遍使用新词“nationality”来指称这类民族,密尔所称“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中的“民族”尤为如此,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也给后来众多自认为是“nationality”的人们共同体以无限的遐想。之后,伴随着民族自决理论的广为传播,“nationality”所对应的“民族”成为许多人所理解的“一族一国论”中的“族”及逻辑起点。不过,基于这种逻辑起点的“一族一国论”在给现今多民族国家带来民族分离威胁的同时,也必然会因民族自决权的泛化和滥用而备受批判。追根溯源,密尔的论说难辞其咎。

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作为西方民族理论的重要来源,影响深远,从西方民族自决理论到多元文化主义,都有其影子。威尔逊在一战结束前夕倡导的“民族自决原则”,就是基于族裔民族(nationality)意义上的民族自决而论的。而视密尔为自由民族主义理论先驱的加拿大学者金利卡,也在密尔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少数人权利的自由主义理论”,使其成为“多元文化主义门徒的圣经”。然而,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熏陶下的西方民族理论与政策,无论是曾被一些国家的官方推行的公民主义和多元文化主义,还是余毒依在的同化主义和种族主义,都被实践证明充满弊病。“一族一国论”成为近现代民族解放运动理论来源的同时,也给当代许多多民族国家带来民族分离主义的威胁和国家分裂的隐患。这些弊病的产生,根源在于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片面解读和泛化,在于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同西方“一族一国”理论与实践的耦合。

细究之下,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除了会催生“显性”的民族分离主义之外,还“隐性”地含有导致一国内种族同化和冲突的负面效应。如前所述,密尔处理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方案是民族融合和民族同化。这对于奉行“一族一国论”的统治民族来说,容易导向追求民族单一性的种族同化,甚至种族灭绝行为,衍生种族冲突。虽然事实上整个世界几乎不存在单一民族组成的民族国家,但基于“一族一国论”的强制同化行为在近现代历史上时有发生。类似的理论冲动依然可能会出现在世界上一些强势政治人物的脑海中。

(二)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在民族国家问题上难以消弭功利主义的固有缺陷

功利主义基于趋乐避苦的人性假定,进而强调正当制度的目标在于社会效益最大化。但功利主义并未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的调适问题。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曾评论道:“(1)每个人应当寻求他的最大幸福与(2)每个人应当寻求所有人的最大幸福这两个命题的区别是如此明显和突出”。著名的“电车难题”(Trolley Problem)就暴露了功利主义这种局限。罗尔斯(John Rawls)批评道:功利主义“原则上就没有理由否认可用一些人的较大得益来补偿另一些人的较少损失,或更严重些,可以为使很多人分享较大利益而剥夺少数人的自由”。

在民族国家构建问题上,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同样难以避免“电车难题”。这主要体现在多民族帝国内争取独立的民族同整个帝国之间的利益和幸福平衡问题。19世纪是殖民主义和多民族帝国盛行的世纪,密尔的理论与实践都曾流露出对殖民主义极端行为的谴责,体现出一定程度的贤学风范。密尔1865—1868年间曾担任英国下议院议员,是下议院激进民主派的代表,除了主张扩大劳动阶级选举权和实行妇女选举权外,还谴责了英国总督在牙买加的暴行,支持在爱尔兰进行土地改革等。在印度问题上,密尔对英帝国应对印度民族大起义和处理东印度公司的方式颇有微词。但在是否赞同印度独立问题上,密尔却持否定态度,其缘由从自由主义层面看是因为他认为“自由权利只有在发达高级的文明阶段才能获得,帝国统治被描述为文明的使命,是发达社会引导不发达社会进入文明阶段的必要途径”,从功利主义层面看是因为英帝国的利益和最大幸福胜过殖民地印度的独立权益和幸福。正如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评价边沁“认为功利主义哲学可以解决所有法律和社会问题。但它什么也解决不了”,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在面对“电车难题”的情境时,同样面临理论和现实困境。正如“世界上没有什么超功利主义,在阶级社会里,不是这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就是那一阶级的功利主义”,密尔在面对英帝国内部,乃至中东欧传统帝国兴起的民族主义诉求时,必然是以英帝国的利益,确切地说,是以英国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依此不惜奉行“双标”。

(三)自由—功利民族主义具有浓厚的欧美中心主义色彩,难掩种族主义的偏见

密尔生活在“日不落帝国”的辉煌时代,在当时的英国政治界和思想界,自由主义备受推崇,因为它有利于英国“世界工厂”和国际地位的维系。然而,密尔没有充分正视落后民族的发展诉求,还为西方殖民统治进行了背书。密尔曾直抒胸臆表达了对欧美国家对外扩张合理性的辩护,强调“政府对殖民事业的干预,关系到人类文明本身的未来利益和长远利益”。在密尔眼中,西方国家由于具有先进的文明和积极向上的民族品格,其殖民统治是可被称赞和认同的。密尔因此认为,“落后的人民直接隶属于较先进的人民或处于后者的完全的政治支配之下已经是通常的情况,并将迅速成为普遍的情况”。密尔还曾对俄罗斯的崛起表示担忧,认为俄罗斯并非严格意义的文明国家,其扩张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密尔对东方文明也存在明显偏见。显然,密尔的观点难掩种族主义的偏见,这一点与康德、黑格尔等西方著名思想家“隐含”的种族主义面相十分相似。

欧美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在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中最为突出的体现是:密尔阐述了“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性理念,但其具体指向是有限度的,是以所谓的欧美先进民族和文明国家为坐标的。这种欧美中心主义的“文明”外衣掩盖了其殖民扩张与弱肉强食的实质。密尔在事实上为“一族一国论”背书的同时,还用文明等级论限制了后发民族和国家发展道路的选择。在密尔近乎社会进化论的线性叙事下,当这些后发民族和国家民智未开、社会制度尚未达到发展成代议政治的条件时,它们便被迫成为西方殖民帝国统治的对象,发展效果不尽如人意。对此马克思曾深刻指出:“印度人失掉了他们的旧世界而没有获得一个新世界,这就使他们现在所遭受的灾难具有一种特殊的悲惨色彩。”可见,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落脚到现实,其理论内核极易转化为社会达尔文主义,为英国等西方国家的帝国秩序与殖民统治提供背书,使后发民族和国家难逃边缘地带的命运。

总之,密尔作为具有重要影响的西方思想家,其思想理论值得全面研读、分析,乃至批判和祛魅。密尔民族理论不仅体现了“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的工具理性,还包含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价值理性,二者共同构成了密尔自由—功利民族主义的核心原则和逻辑起点。密尔触及了许多民族追求自由、幸福的基本需求和政治心理(这是其具有广泛影响的重要原因),但其“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自由—功利民族主义论说充满了两面性和误导性,具有明显的西方中心主义和种族主义色彩,以及固有的理论缺陷。关键是在实践中,密尔的理论给后人留下了众多隐患与纷争,无论是“政府的范围和民族的范围一致”还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均会给人们产生以单一族体(nationality)为逻辑起点之感。殊不知,由单一族体的“一族一国”理想开始,以多民族国家的现实告终,这是近代以来世界许多地方多民族国家运动和国家建构过程的普遍规律,这一规律的根本原因是人类众多族体千百年来生生不息和交往交流交融形成了难以割裂的联系,普遍形成了多民族国家这一客观事实。这一事实正如恩格斯所言“欧洲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不同的民族处于同一个政府管辖之下”中蕴含的原理所揭示。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多民族国家基础上的“国家民族”(nation)建设和民族国家建设,或许才是“一族一国”(one nation,one state)得以全面准确审视的关键,③才能真正彰显“国家民族”(nation)框架下多民族命运与共,共同实现自由和幸福的要义。明晰这一点,对于我们消解西方思想家的“光环”,揭开“一族一国论”的面纱,跳出西方民族理论的窠臼,践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及其中国化,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和理论体系均具有镜鉴意义。

 

作者张三南,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地址:天津市,邮编300387。张恺,中央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博士研究生。地址:北京市,邮编200081。

原文发表于《民族研究》2026年第1期,注释和参考文献删去。引用请务必以期刊发表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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