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克思开创的历史社会学经典传统建立在一种独特的方法论基础上。本文以马克思对“历史”的四次理解为线索,尝试梳理其历史社会学方法论基础的形成与演变过程。在对德国历史主义尤其是黑格尔的批判和对辩证法在政治经济学中的运用的思考中,马克思接续形成了两种方法论——生产的历史演绎学和历史的现象辩证法。重访马克思历史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也将为社会理论取向的历史社会学研究提供启示。
近年来,社会学的历史转向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历史社会学的诸多源流中,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学因开创了一种独特的认识传统而显得尤为重要。探寻马克思历史社会学的独特性,必要深入其历史社会学的方法论基础。马克思历史社会学方法论基础的“奥秘”就潜藏在他关于历史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思考中。想要解析这一认识过程,就要回到马克思思想的原初文本,分析和解读那些具备思想实验性质的方法论著作,在马克思对“历史”的思考进程中抽丝剥茧,凝练其历史社会学方法论的核心逻辑。
生产的历史演绎学:逻辑起点与最初探索
马克思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革命”始于其1843年至1845年的历史唯物主义初创期。自此,他开始在思想史的语境中对“历史”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进行思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并没有按照他在经济学话语中形成的批判结构进行写作,反而将对“历史观”的批判作为反对黑格尔和青年黑格尔派的基础。这一文本逻辑背后暗含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隐藏的“问题意识”,即对德国历史观的思想来源——德国历史主义——的“反题式”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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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历史不应是兰克史学“客观性”原则下的档案史料,对历史的“客观”分析并不意味着历史存在成为“正当”。“历史”既不是伦理价值的合法性源泉,也不是现实的“前奏曲”。“历史”这种宣称不同的认识方式尚未展现任何与“哲学”的不同。
经由对黑格尔历史主义的批判,马克思的思考进入了“历史”的本体论。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在“历史”本体论上的错误正在于他将“人”“意识”“历史”间的关系“绝对地相互颠倒了”。黑格尔将一切历史存在思维化的真正困境在于,他无法面对历史的事实性,只能在完满的形式体系中“将错就错”。
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通过对“人”“意识”“历史”三者关系的重构,在“历史”中重新发现“人”。在马克思的“历史”中,“人”成为“现实的人”,回到了“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主词”的地位。马克思的这一认识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历史”的生成性使得历史认识可以解除德国观念论对历史的事实性的回避,作为认识方式的“历史”可以获得全新的本体论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绝对精神”走下历史主体性的王座,历史研究的科学性得到了重新界定。
马克思对“现实的人”的研究,不是对任何具体国家的人的历史的研究,而是发现人的一般生成史,从而为社会历史确立一系列黑格尔式的抽象前提。在这些前提中,结合从古典政治经济学中得到的启发,他最终将目光锚定在“生产”之上。正是由于对生产的发现,蕴含在“现实的人”的实践中的“历史”生成性才可以通过对一般历史中历史存在的事实性考察来呈现。
由此,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学形成了第一个较为完整的方法论,本文称之为生产的历史演绎学,即运用历史演绎的方式,以生产作为逻辑起点演绎人类社会的形成,进而在长时段上实现对社会历史的理解。但是,这一思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分析。这种演绎学并未对生产的历史进行任何具体的考据和分析,而是将生产的历史过程看作一种“自然历史”。生产的历史演绎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完成了对德国历史主义孕育的“历史”认识的超越:它纳入了历史的事实性,扭转了由历史为起点的社会分析基础。由此,马克思在思想史脉络中完成了第一次对“历史”的本体论和认识论思考,并为其历史社会学奠定了全新的方法论基础。
中间考察:从“阶级”到“辩证法”
生产的历史演绎学虽然建立在全新的本体论基础上,但并未完全实现认识论的突破,因为它对历史的分析仍然是从抽象到抽象的思想演绎,不同之处只在于这里的“抽象”开始从现实性中获得。
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完善了这一方法论的不足,以“阶级”代替“现实的人”作为生产的历史演绎学考察历史的基础。阶级能够作为此时马克思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基础,是因为它是一种可在具体历史中直接观察到的经验现象。在对阶级的分析中,马克思还走出了对历史存在的价值批判向度。对历史的判断和分析要回到具体的社会历史中才能够进行。至此,马克思通过对阶级的引入,完善了生产的历史演绎学。
引发马克思对“历史”进一步思考的是蒲鲁东在政治经济学中对辩证法的运用。经由对蒲鲁东的批判,马克思开始将“历史”重新置于辩证法的思想脉络,开启了对“历史”的第二次思考。马克思认为,蒲鲁东并未意识到他所使用的一切“范畴”都与历史的事实性相差甚远,进而无法意识到历史存在的暂时性。在对“历史”的本体论认识上,蒲鲁东还停留在“想象的云雾”中。
这种矛盾进一步反映在蒲鲁东对辩证法的运用中。马克思认为,“历史”和“辩证法”在蒲鲁东的方法中是“脱节”的。在蒲鲁东的研究中,“范畴”均是抽象的结果而不是历史的生成,社会的各部分是割裂的、无联系的“部分”,而不是统一的历史连续,经济范畴的发展在本应表现为辩证运动的过程中呈现为断裂的观念。
可以看到,马克思批判蒲鲁东的基础依然源于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形成的“历史”本体论认识。首先,他意识到,人对历史的认识必须借助“范畴”。其次,“历史”不应是历史学或历史理论这种专门领域的问题,而是继“哲学”之后的新的认识方法。最后,经由对蒲鲁东的批判,马克思开始思考“历史”和辩证法之间的关系。辩证法的介入使他意识到此前的方法论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果想要实现一种既有别于黑格尔又能实现黑格尔认识目的的认识方法,就需要在辩证法的思想进路下,进一步深挖“历史”的本体论和认识论。
历史的现象辩证法:辩证法的双重介入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长期以来被视作马克思思想中的一次“重要实验”,其中展现了马克思对“历史”的第三次深入思考。马克思认为,蒲鲁东的辩证法在认识论上的悖谬在于,“抽象”对事物的规定表现为“理性”的先验。当秉持这种“抽象”进入对社会历史的分析时,必会不可避免地与存在的历史事实性发生碰撞,而“抽象”便会立刻抛弃“历史”,回到“理性”的怀抱。为此,马克思重新思考了“具体”与“抽象”的关系,以纾解来自辩证法的挑战。
“具体”表现为“规定的综合”过程,意味着“抽象”并非“理性”的规定,而是伴随“具体”的历史过程生成的。概念的抽象是从历史性即“具体”规定的形成过程出发的。只有这样,“关于整体的一个混沌的表象”才能“蒸发”为现实中具体可见的“许多规定和关系的丰富的总体”。
因此,在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学认识中不存在“无历史”之存在,“历史”也没有先验的本质和结构。历史性社会认识的第一步必须先在历史的“具体”中找到可以用来理解社会的“抽象”,只有确定了这个认识的“中介”,才能对历史进行分析。由此,马克思重新确立了其历史社会学考察事物的基本逻辑,即以概念为标的,溯源“具体”的生成史,而后考察对概念进行“否定之否定”的发展。
但对“抽象”与“具体”之关系的解蔽尚存另一个问题:在纷繁复杂的“具体”中,是否每一个存在都可透视社会结构和社会变迁?如果不能,是否有必要对每一个存在都进行历史社会学的分析?在对“范畴”和“抽象”之关系的分析中,马克思阐释了“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间的三种可能关系:第一种,简单范畴中包含了具体范畴的初级形态,并且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而逐步发展为具体范畴;第二种,简单范畴必须在社会历史中经历自身的发展过程,才可能发展为具体范畴,但具体范畴却可以在简单的社会形式中存在;第三种,简单范畴只能提炼对应的简单抽象,一个概念的抽象层次越高,与之对应的范畴就越具体,甚至可以到达该范畴自身的逻辑终结。
这三种关系指出了“历史”与“辩证法”关系中最核心的问题,即如果历史存在是生成性的,那么我们要如何才能依据一种存在的生成性理解另一种存在的生成性,并可以认为这种认识会得出一种可靠的结论?如果忽视了“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间的三种可能关系,就会使原本毫不相干的存在强行在历史中塑造出一种虚假的因果关系,并以此建构概念之间的联系性和连续性。因此,在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学中,面对不同的“现象”和不同的研究目的,他会采取不同的研究策略。
经由对辩证法和“历史”的互鉴分析,马克思形成了更为完善的历史社会学方法论,本文称之为历史的现象辩证法,即历史中不存在具有超越性的本质,任何存在的本质都是历史性生成的。 如果存在自身尚在生成中,认识就只能在历史的过程中不断通过“否定之否定”逼近存在的事实性。如果存在的历史生成已经结束,那么认识的历史性即为存在的本质。面对不同的分析目的,首先要按照辩证法的逻辑确立不同的历史现象,面对不同的认识目的的历史现象,要选择不同的因果分析策略。
虽然用以理解社会的“抽象”要经历对“具体”的生成史分析,但这些“抽象”本身从何而来?这是否意味着历史的现象辩证法只适用于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分析,而无法拓展到对全部历史存在的研究?这就涉及历史的现象辩证法的第二个具有洞见性的思想——以现实为核心的因果溯源。正是因为在社会历史中,从“简单范畴”发展到“具体范畴”,进而成为观念中的“一般抽象”的过程表现为多种路径,所以线性“时间—序列”因果逻辑不足以展现历史认识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的复杂性。历史的现象辩证法的核心,便是根据认识目的,放弃时间序列逻辑的单一判定,以当下的社会存在作为判定因果关系的“图示”,从“人体解剖”开始去理解“猴体解剖”。
对于存在着的事物的考察,必须让其自身的逻辑在社会历史中充分展开,才能对其进行一般抽象的认识,否则认识就只能停留在变化的现象上,而永远无法上升到一般抽象。因此,在辩证法的双重介入下,历史的现象辩证法真正地将“历史”作为一种认识方式,实现了用“历史”理解历史的认识论飞跃。
未竟的事业:“历史”的可能性与最后的思考
历史的现象辩证法较为完整地运用在《资本论》的研究中,但这并不是马克思历史社会学方法论的终点。在为《资本论》“辩护”的过程中,马克思开始了对“历史”的第四次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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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认为,《资本论》中得出的结论并非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也不是要道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部“秘密”,而是揭示了建立在西欧社会历史之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塑造的社会秩序与带来的社会问题。如果说在第三次对“历史”的认识中,“历史”的生成性成为历史的现象辩证法的先决条件,那么此时的马克思则意识到“历史”还具备条件性。前者强调“历史”的时间性,后者则突出了“历史”的空间性,两者共同形成了社会历史发展连续性的构成要件。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尚未明确思考:既然“存在”在时间上表现为不均质,那么它在空间上就能保持均质吗?在为《资本论》辩护的系列文章中,“存在”在空间上的不均质,即“历史”的条件性被明确地提出。围绕“历史”的可能性,马克思在晚年不仅积极思考“东方道路”问题,还同时开展人类学研究和历史学研究,其目的便是探索人类文明的生成过程的多样性。从文明的多样性出发,探索“历史”的可能性成为马克思历史社会学方法逻辑的“未完待续”。
余论
本文选摘的马克思对“历史”的四次理解,分别代表其在不同时期面对不同的思想传统和社会现实,对“历史”在本体论和认识论上进行的重新理解。本文以此为分析主线,意在指出历史社会学乃至社会学的经典传统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学的认识论传统。历史社会学的经典传统的形成,就处于“历史”的本体论和认识论的掩映之间。这也是从思想史的脉络中重访历史社会学方法论基础的必要性。
无论是生产的历史演绎学,还是历史的现象辩证法,指涉的都是马克思如何在具体历史中研究社会结构形成与变迁的方法论基础。其不同在于,在具体历史中,要如何确定历史现象以通达对人类社会历史的总体性认识。虽然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学方法论经历了从“演绎学”到“辩证法”的重要转向,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两种方法论是完全不同的。 相反,它们在本体论上具有一定的连续性:第一,“历史”的生成性是马克思历史社会学永恒的本体论基础;第二,将“历史”这一认识方式从哲学中“解放”出来,以此形成对社会的总体性认识。
马克思的这一认识历程对当下的历史社会学研究亦有重要启示。第一,历史现象的确立不是空穴来风,必须经历一场关于方法论的“历险”,这决定了研究者能否穿透历史的迷雾,抵达思想的彼岸。第二,历史现象的确立同时划定了历史解释的最大外延。由于历史存在的生成性,并非所有的历史现象都是“最丰富的具体发展”。近年来的历史社会学涌现出许多本土性议题,以探索如何在历史中发现中国社会的结构性特征,发现中国历史发展的内在连续性,进而探究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理论。然而,中国历史源远流长,在文化上具有极强的内在连续性,近代以来,更是经历了极为复杂的社会历史进程。在此复杂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下,我们更应思考不同类型的中国历史现象究竟可以揭开怎样的中国社会的特征。由此,才能形成关于中国社会的总体性认识,深描中国作为文明的独特性。
刘洋,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
摘自:《社会》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