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的发展权中,金融运作权处于核心位置。赋予农民金融运作权,既是农民发展家庭经营的权利,又是整个农村发展与繁荣之必须、乃至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然而,长期来我们的农村金融处于被压制状态,始终没有让农民获得自己的金融运作权,使金融这一经济的核心地位与作用发挥不畅。因此,构建农村发展学就必须把金融运作权赋予给农民。
一、金融抑制理论解释了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
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可用金融抑制理论来解释。虽然我国农村及内容经过多年改革开放,成效喜人,早已面貌大变,但是在服务农民、农村和农业需求方面仍然差距甚大,不但原有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已经成为不再为农民、农村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农业开发银行主要书政策性银行,要实现为农民服务还要走较长的路;农村信用合作社早已不再和农民合作,要成为名副其实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实属不易;中国邮储银行要成为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也不容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进展并不顺利,农民贷款难依然存在。
(一)金融抑制理论。
所谓金融抑制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和肖于1973年提出的,指的是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的成长和发展,从而形成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恶性循环。其主要表现包括利率管制、信贷配额控制、高估本币汇率等。这些手段导致实际利率为负,储蓄意愿下降;中小企业融资难,被迫转向非正规金融市场;出口竞争力削弱,国际收支失衡。金融抑制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储蓄不足、投资萎缩、资源配置错位和金融二元化,最终导致经济停滞与金融萎缩。
(二)我国农村金融显现出的金融抑制状况堪忧。
我国农村金融显现出的金融抑制,与麦金农和肖所揭示的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抑制有很大不同,主要是农民、农业和农村的旺盛的贷款需求难以满足。
一是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网点少、产品单一、服务不到位,农民多数需求很难满足。大家公认,我国经历多年改革,农村金融不但没有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得到较大较快的发展,反而是在所谓的规范化的名义下出现异化:
(1)网点逐步萎缩。现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乡镇撤退,逐步收缩网点,使城乡信贷出现了断层。
(2)相对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产品数量少得可怜。
(3)服务质量有待改善。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他们认为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一般都谨慎放贷。
(4)审贷标准提高。非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新的利润增长点,它们的迅速崛起需要金融支持,但是这些企业处于起步或成长阶段,原始积累不足,收益具有不确定性,难以符合正规金融机构的审贷标准。
(5)农村、农民对于金融服务的需求特别巨大,而政府认可的正规金融机构只能满足大约20%左右,而不能满足的80%部分靠的是民间信贷。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曾经对近2000个农户做过问卷调查,发现当时大约只有1/5的农户能够从正规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另据银监会2007年统计,当年末中国约2.3亿农户,有贷款需求的约有1.2亿户,其中,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农户数超过78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这就是说,中国的农民至今仍然有64.8%的农户没有或不能获得贷款。如果剔出农村大户、富裕户们在一年内的重复贷款,这个比例还要下降。据有的专家估计,我国农民贷款需求量大约在3万亿元,而现有正规金融机构放贷为1万亿元,每年缺口2万亿元。另据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的研究报告,中国农民来自非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是来自正规机构的4倍。又据2008年1月5日,由汇丰银行和清华大学合作的《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7年度报告》,在有过贷款经历的农户中,67%的借贷发生在亲友之间和其他非正规金融渠道。
二是除正规金融机构外,农民们不能有自己的金融机构。所谓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大家公认主要是合作金融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为解决农民融资难题,借鉴苏联集体化经验推动农村合作金融,于1951年首批信用社在河北、山西等地试点,特点是社员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户提供小额贷款,具有明显的互助合作性质。但自1958年起受“人民公社”和计划经济影响,信用社先后划归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行政色彩取代合作属性;资金被大量挪用于集体项目,合作制原则被削弱,经营效益下滑。粉碎了“四人帮”,农村信用社得以恢复,几经改革,农民合作的性质一直至今没有恢复。在改革过程中,在一些地方试验贫困村民基金、村镇银行等,但都有形成主流金融机构。
三是农村保险业务十分微弱。在耕地、气候和农民素质设定为既定条件下,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在三大支柱中,我国的农业科技从引进、研发、推广应用到人才、投入等,已经形成了相对来说比较完善的体系;但是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被不少学者称为是一片“荒芜”、“萧条”、“破败”景象。特别是我国的农业保险至今尚未破题。三大支柱缺了两个。
农业保险,既是现代农业发展的一大支柱,也是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应该指出,中央决策层早已看到了这一问题,并且做出了决策。2004年至2007年,连续四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特别是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问题在于,落实中央这一决策,尚有较长的路要走。
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主要是,覆盖面太小,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太单一,基本没有竞争;不多的保险有主要是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业务占的比例太小;农业保险法规建设太滞后;政府除支付少量政策性保险外,在保险市场缺位太离谱,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现有试验收效太微小。
二、大家都懂得金融运作权的重要性,农民也不例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都懂得金融、金融运作权的重要性,农民也不例外。所谓农民金融运作权,按照我们的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满意的金融服务的权利,这一点正规金融机构正在努力,但离农民需求尚有一定距离;二是农民具有的在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下组建金融机构、运作金融产品与服务并从中获取利益的权利,这一点尚需做出极大努力。
(一)决策层高度评价金融在国家发张中的核心地位。
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过去我们对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认识不足,只是片面把它视为经济发展的保障条件之一,归类于第三产业。
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66页)这一经典性的观点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自邓小平谈话后至今3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理论观点的正确性。
学界完全赞同邓小平的判断,具体论证了金融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核心地位,认为金融发挥着其它要素不能发挥的作用:一是聚敛功能,有利于迅速筹措巨额建设资金;二是配置功能,有利于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三是命脉功能,有利于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是反映功能,有利于人们正确认识和应对经济形势变化;五是调节功能,有利于市场机制功能的发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依据邓小平关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理论,提出“农村金融是农村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发展了邓小平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理论,要求“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既然“农村金融是农村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农民又是农村发展的主人,那么,赋予农民金融运作权,既是农民发展家庭经营的权利,又是整个农村发展之核心地位。
(二)农民运作金融权是农民应得的“货币资本化权”。
长期来,我国农村实行极严格的金融压制,农村中那些具有一时不用货币的农民,只能将这些货币存入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及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具有将这些货币经由自己的金融组织使其增值的机会、平台和权利。农民应得的“货币资本化权”被剥夺后,一方面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及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农民服务时网点少、产品单一、服务态度有待改善,另一方面官办的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及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币资本化运作后的收益被其股东独吞,农民不能分享,特别是这些官办金融机构在没有有效市场竞争的环境下基本没有服务态度的彻底改善和效率的提高,还经常向政府财政要补贴要政策优惠,形成了难以走出的恶性循环。
实际上,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是他们在政府没有出现时就已发生的权利。历史史料证明,政府产生后对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持尊重、承认与保护态度,社会经济就繁荣,老百姓就富裕,政府赋税相应增加,国家由此强盛;反之,政府对农民通过自己的金融机构获得“货币资本化权”持歧视、压制与打击态度,社会经济就萧条,老百姓陷入穷困,政府赋税随之减少,国家进入虚弱状态。
(三)农民获得金融服务是他们应得的“人权”。
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发明出以扶贫到户为特征的孟加拉国乡村银行小额信贷(GB)模式的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有句名言,说的是穷人获得贷款用于发展家庭经营而增加收入,是他们应该得到的、“天赋”的发展权力——“人权”。
在长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年代,我们曾经大批特批“人权”,错误的认为“人权”是资产阶级的专利品,无产阶级可以蔑视“人权”、可以不要“人权”、可以不讲“人权”。那么,无产阶级要什么呢?按照当时的流行说法,要的是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包括“地、富、反、坏、右”)的“阶级斗争”,而且这种“阶级斗争”要“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要的是无产阶级把资产阶级“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那年头,神州大地一片血腥杀气,人人自危。粉碎了“四人帮”,通过拨乱反正,人们终于认识到这一理论的错误之处,在于完全忘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解放自己”的真理。在这一错误理论指导下,什么关心穷人的贷款这一“天赋”“人权”,什么扶持贫困,什么改革金融体制,统统忘到了脑后,丢到了“九霄云外”。
粉碎了 “四人帮”,经历了理论上的拨乱反正,我们终于明白了这样的真理,即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是解放全人类,是实现社会公平;无产阶级是最大公无私的阶级,也是最讲“人权”的阶级。无产阶级不应该把“人权”恭手让给资产阶级。无产阶级要解放全人类,要讲“人权”,要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真正地、而不是口头上的关心农民、爱护农民、帮助农民。而要真正的关心农民、爱护、帮助农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把农民获得贷款而发展家庭经营、增加收入的权利,完完全全地、不折不扣地归还给他们,而不是以任何借口加以扣留、阻挡,更不能加以禁止。
三、 金融运作对农民有多重要?
(一)农户旺盛的金融需求亟待满足。
农民具有旺盛的金融需求,这是几乎所有学者和官方的共识。在正规金融机构不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农民的唯一选择只能是借高利贷。
一是为了吃饱饭。我国是一个多灾害的国家。当有的农户遭遇天灾人祸,导致揭不开锅、吃不上饭时,为了活命,只好借高利借贷以应急。有人会说,我们不是有民政机构的救济吗?问题在于民政机构作为行政部门,也具有官僚机构固有的拖拉、寻租、腐败等问题,也有照顾不到的时候和地方,而人在饿肚子、亲朋好友无能为力、又找不着民政机构时候,也就只有求助于高利借贷。
二是为了医治疾病。农村地区一些农民由于经济条件差,营养不良,再加之长年的辛苦劳作,往往导致严重疾病的发生,而治疗所需费用又是一般家庭所不能负担的,此时就需要高利贷的支援。有人会说,我们不是在农村搞了新农合吗?要知道,新农合为大病病人报销的医药费比例还有待提高。就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补贴已经提高,但是面对飞涨的医疗费,不要说刚脱贫农户病不起、医不起,就是那些一般家庭,只要有人医病,很快就会陷入贫困之中。
三是婚丧嫁娶。受传统观念和先富裕农户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一般农户和贫苦的人们也一定要办的体体面面,而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借贷者往往在礼仪准备期间借贷,等礼仪完成收到礼钱后再还款。
四是子女学费。农民亲身体验到文化不高的苦处,都懂得教育的重要,因此希望子女努力学习,而目前昂贵的生活费实非农民所能承受,高利贷成为主要来源。我们曾经调查过云南省一些贫困地区乡村,面对子女考上大中专学校的高额学费,一部分是从农村信用社借贷。农村信用社之所以愿意借贷给他们,原因在于有村社干部愿意担保,而如果找不到担保,也就贷不到款,只有求助于高利贷。
五是偿还旧债。现实中,总有一些人有时没有能力偿还到期的债务。然而,出于信用考虑,借贷者一般采用的办法是借一笔新债以还旧债,因为如果借贷者赖帐不还的话,他就再也难以获得任何借贷。实践中,借新债还旧债也广泛被农村信用社所采用。
六是维持简单再生产。作为生产与生活一体化的农村家庭,为了维持简单再生产,少不了农具购买、牲畜、化肥等必须投入。但由于收入少,贷款又困难,只好求助高利贷。
七是为了体面生活。有的借贷者为了体面生活,借贷购买一些一般日常家用品。
另外,还有些人借高利贷是用于非法赌博等其他方面。
如果我们的金融机构能够完全满足农民贷款需求,而且在服务质量方面展开有益竞争,那还有高利贷的存在市场吗?
(三)先富裕起来者往往通过民间借贷获利。
农村中有一部分先富裕者,他们的一部分闲余资金,由于各种原因而不能被正规金融机构吸存,需要通过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找到出路。
一类是较为富裕、有一定积蓄的普通人家。这个族群比较分散,财力也不怎么雄厚,常常通过小额的高利放贷,投向当地熟悉的经济困难农户和个体工商业者,放贷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收益率在法定金融利率的4倍以内,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另一类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有一定灰色收入者。这部分人在个人放贷族群中占有相当比重,放贷指向主要为效益较好的国有及民营企业,放贷期限较长,一般3—5年不等,往往随着工作调动的变化而变化。由于其所放贷款多以暗中投资、入股投资、联营投资等形式进行,收益具有明显的双重或多重性,既有利息收入,还有股红收入、贿赂收入。第三类是专门从事投资和融资的民间机构。放贷指向为风险较小的单项工程和单个生产经营项目,期限不定。但是常常被打击。第四类是有些非法或者黑社会性质的中介机构,利用信用卡套现等形式取得资金去放高利贷,或以贷养贷。放贷对象一般为个人或个体商户。综上所述,在农村客观存在着庞大的借贷需求,也存在着一定量的货币供给,民间借贷不繁荣才怪呢!
(四)道德怎么就谴责不“臭”高利借贷。
长期来,我们对于高利贷的道德谴责,可以说是声势浩大、持续不断,然而结果却与愿望相反。那么,人们不禁要问,既然高利贷是不符合我们的所谓道德的,那么它面临谴责,在经济生活中怎么就“臭”不起来呢?
首先,对高利贷的谴责违反了客观经济规律。经济生活的客观规律是没有需求就会有供给。在我国农户家庭对借贷资金的需求,如果社会中有很多金融机构可以为他们放贷,那么他们还会找高利贷吗,当然不会。问题在于,我们的农村金融太差了,很少把农村中的贫困户和一般农户作为客户放贷对象,他们只有求助于高利贷,别无他法。再就借贷人来看,他们都是家庭中的家长,对于家庭负有重大责任,他之所以选择高利贷,也都进行并通过了借贷的利害分析,觉得高利贷的利率虽然高,但是使用下来还是划算的:例如,借贷从事一笔买卖,就可以多赚一笔;借贷购买良种、化肥、农药,就可以使一年有个好收成,否则就有可能当年饿肚子;借贷为了治病,如果不借贷,病就不能及时得到医治,病人极其疼痛,弄不好就可能死亡,如此等等。因此,我们一定要从借贷人的立场上,考虑高利贷对借贷人的作用。
其次,现实生活中,发现不少借贷人反悔,进而控告放贷人给的利率太高、属于“不仁不义”的案例。问题是,在借贷时,双方经过了谈判,是自愿的交易。高利贷利率的高低,也不是仅仅由放贷人说了算,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当然也有一个市场供求关系和竞争的问题。在一个社区里,借贷者多,利率肯定上浮,反之就下浮,这是连老太太都明白的道理。你如果嫌高,当时为什么就接受了?肯定是被逼无奈、别无选择。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农村金融不发达,而且农村社会包括民间各种救助体系更是不发展。
我们对高利贷的道德谴责,主要从批判放贷者入手,提出了三方面的指控:一是说“高利贷是资产阶级、地主阶级向无产阶级的猖狂进攻”,是“阶级斗争在经济领域里表现”。这种谴责主要发生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学说观点,不值得一驳。二是说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三是说“受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 收取利息是“剥削”、“不劳而获”、“食利者”、“寄生虫”,总之是“不创造价值”。这显然是斯大林版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观点。
先看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说。什么是一个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按照大多数人的看法,借贷者能够顺利地借到所需要的款,有剩余钱者能够顺利把自己的钱找到投资机会,这样的金融秩序就是好的,正常的,健康的。如果不是这样,象我们国家长期来农村金融压制,大部分农民特别是贫困户贷不到款,这样的金融秩序算好吗?!
至于高利贷逼得借贷者家破人亡的典型例子,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难找到的,问题在于它有多大比例,具不具有普遍性。革命年代,这类案例常常可以起到宣传鼓动作用。建设年代,我们就必须抛弃这种砸烂旧世界的革命斗争理论,转而运用理性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要我们不抱任何偏见,都会看到大量高利贷中的“聚财”、“携款逃跑”等现象,毕竟是极个别,我们不能因为出了败类而取缔,就好比我们的国有银行里也是不断出现贪污腐化、盗窃等问题,怎么就不见有取缔国有银行的言论,是一个道理。
最后,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资产阶级是怎样打败高利贷的经验。以取得高额利息为特征的民间高利借贷活动,是最原始的信用形态,有着很古老历史渊源,但是它最终还是被资产阶级打败了。在此,我们有必要学习新兴资产阶级打败高利贷的历史经验。新兴资产阶级向高利贷斗争的中心,最初利用立法、宗教来限制高利盘剥,但因许多官吏、宗教机构本身就是高利贷者,收效不大。后来新兴资产阶级主要通过建立新式银行制度,以低利率放款支持资本主义工商企业,把利率降至平均利润率之下,使高利贷失去了活动领域和势力,没有了立足之地,这才击败了高利贷,迫使其有的转变为新式银行,有的歇业,有的破产。
四、农民愿意、并有能力运作金融吗?
农民要不要金融运作权,有没有能力运作金融,这在我国长期来没有达成共识的一个问题。在国家银监会2006年底同意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并分别试点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新型金融机构中,农村资金互助社最受冷落,全国登记注册的不过数十家。于是有人便据此作为农民不需要自己的金融组织,进而认为农民不需要金融运作权、没有能力运作金融的证据。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登记注册少的直接原因是门槛太高。
银监会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登记注册的门槛太高。一是注册资本门槛过高,(在乡镇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在行政村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为实缴资本),限制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二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经理 任职资格需经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长、经理 应具备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这一规定很可能就此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三是营业场所门槛过高,规定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更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那么,为农民设计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什么要那么高的门槛,据说是为了规范。据一些熟悉内情的人士分析,其真实原因在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金融组织,有关部门倡导、鼓励、组织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一般来说得不到好处,说不定还有风险,因此没有积极性,甚至阻挠。而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和正规化运营的要求,使其运营成本不堪重负。此外,还与许多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仅仅把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补充,这显然是不对的。如果不能充分认识农民自己金融的功能和作用,农村金融改革就没有抓手,也很难推进,农村金融体系根本建立不起来。
(二)农民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
我们多次农村调查都发现,农民普遍要求获得金融贷款,普遍要求成立自己的金融组织,普遍要求金融运作权。据联合国大学项目官员梁络辉先生、泰国清迈大学Kanok Rerkasem教授组成评估组到我们主持的云南省大理州南涧一组自治县沙乐和临沧市云县后箐彝族乡,就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项目点评估,村民当着国际专家的面纷纷要求帮助他们协调贷款,已解决他们发展家庭经营贷不到款的问题。
(三)农民不需要金融是一个被事实证明了的伪命题。
长期来,我国政府、社会各界特别是理论精英们,头脑里对农民搞金融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错误理论认识。这些错误的理论认识,归结起来主要的有:“农民素质低,不会搞金融”;“农民搞金融风险很大,会引起天下大乱”;“农民愚昧,不适合使用金融”,等等。
只要不抱成见,大家都会承认我国民间屡禁不止的民间借贷,就是老百姓自己运作的,虽然媒体屡有报道还不起、赖账、逼债等典型案件,不过总的看是成功的占大多数,不良率不比官办的金融机构多多少,反证了老百姓有能力运作金融。
另据不完全信息,近十几年来,国内曾出现一批农民自己运作金融的案例,如1995年前后贵州省草海试验的农民基金;我们2001年在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和临沧市云县试验的46个村民社区和发展基金;张德元教授2005年在安徽省小井庄试验社区发展基金;2007年3月9日开业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20日开业的甘肃省景泰县龙湾村石林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23日开业甘肃省定西市岷县洮珠村岷县洮珠村岷鑫农村资金互助社等。这些农民基金之所以能够运作起来、发展下去的实验证明,农民完全有能力自己运作金融,更说明农民们具有一定的金融意识、金融知识、金融才能和金融诚信。这不但应了毛泽东说过的“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往往是幼稚可笑的”的名言,也应了舒尔茨的话,即世界上的农民对于自己经营的精打细算,连城市里的专家也自叹不如。
(三)以“农民搞金融风险很大,会引起天下大乱”为借口,一刀切取缔合作基金会。
有人常常拿1980年代中后期试验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据资料,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的2.1万个乡级和2.4万个村级农村合作基金会,融资规模大约为1500亿元),被1999年“一刀切”地取缔的教训说事,论证农民没有能力运作金融。其实,那时的农民合作基金会之所以出现问题,原因在于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不善、政府过多干预、缺少有效监管、出现大面积的兑付风险,甚至在局部地区出现了挤兑风波,其中最重要的在于县乡政府机关及其官员插手基金会,把基金会办成了“官员的提款机”的缘故。正如不少学者指出的,实事求是、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党、政府所一贯倡导的原则。我国农村情况千差万别,农村合作基金会也并不是一个情况、一个模式、一样的有问题。恰恰相反,实际情况是有办得差的,也有办得好的。对办得好的,应该帮助它总结经验,使之好上加好,并且把他们的经验推广应用到其它地方;对办得差的,帮助它们总结教训,改正缺点、缺陷和错误,使之由差变好;对问题严重的,该清理的清理,该整顿的整顿,该取缔的取缔。然而,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却不是采取这样的方针,而是不分好坏、不管“三七二十一”、“一刀切”地全部取缔了。
五、农民已成为国内最讲金融信用的人群
把农民应有的金融运作权还给农民,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农民是我国人群中信用最高最好的人群。
据新华社记者报道,2007年4月20日至22日,温家宝总理在江西省调研时说:“农村小额信贷在农民发展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正在扩大规模。要懂得一个道理:农民是最讲信用的。”
(一)当前国内最讲金融信用的人群是农民。
好一个“农民是最讲信用的!”我理解,温家宝总理这句称赞话里用的“最”字,就是指的在全国,没有比农民的信用再好的了。那么,农民为什么最讲信用呢? 农民是最讲信用的,这是从大量统计资料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最早的数据,要数孟加拉国尤诺斯教授创办的乡村银行小额信贷(GB)模式,农民还款率85%以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教授等人1994年引入并复制的GB模式,先后共投入贷款资本金15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1亿多元,到2005年底获贷款支持的贫困户16000户,累计受益农户近4万户,覆盖贫困人口约15万人,农民还款率90%以上。此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援华农村发展与扶贫的项目,大约有300多个,农民还款率也都在85%以上。
(二)农民高信用的约束条件。
当然,这里谈的农民的高信用,是在一定的制度的约束条件下。因为,研究任何问题都必须设定约束条件。没有约束条件的研究,不能被称作是科学的研究。那么,都有哪些约束条件保证了农民具有排在第一位的信用呢?一是真正帮助农民的金融活动;二是贷款农户若干户结成联保小组,一户到期还款不起,另几户帮其代还;三是排除行政干预;四是与农民有关的金融活动及其信息全部公开。正是用这四个标准衡量,参与上述有关金融活动的农民,创造了温家宝总理称赞的“农民是最讲信用的”的奇迹。然而,我们也看到,在现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等的金融活动中,由于不坚持排除行政干预和金融活动信息全部公开的约束条件,参与其中的农民却没有达到温家宝总理称赞的“农民是最讲信用的”的奇迹水平。
(三)熟人社会的约束。
农民之所以愿意“最讲信用”,还在于农民生活在农村熟人社会,大家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几乎没有什么秘密可保,如果一个人、一家农户不讲信用,借了钱不还,也就丧失了在村里的信用,就会受到大家的道德与舆论的谴责。而城镇里的居民,生活在公民社会,除了本人所在的单位及其亲朋好友圈子里大家互相熟悉外,多数都处于并不了解的状态,有的住在同一个小区、同一栋楼房,但是却互不认识,“老死不相往来”,叫不起名字,一个人、一家人是否贷了款、贷的款还了没有,诸如此类的信息根本没有人会过问,更没有人会计较,因而不会象农村中那样的评价降低、甚至于遭到道德和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不用担心信用高不高的问题。
六、贫困村村民自己的贫困村基金是怎样在夹缝中生存下来的?
2000年,全球环境基金(GEF)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执行、云南省社科科院经济所主持的笔者2001年起主持全球环境基金(GEF)/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的行动研究项目《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市范项目(YUEP)》,在云南省的2个贫困县、6个乡、48个村,成立了46个社区村民组织,由村民组织运作46个村民基金,本金由项目想省政府申请的配套资金提供,交由村民所有(每一自然村10万元)、村民自己运作、按小额信贷的模式放贷,止2005年底,累计对2211户贫困户贷款168万元,农户项目成功率95%,按期还款率100%。项目做法曾由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上海东方电视台、南方周末等媒体报道。
2006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务院原扶贫办在全国贫困行政村推广贫困村基金,每一行政村由国家财政扶持15万元,归村民所有、自己运作、自己受益,也允许从社会筹措本金。由于都是扶贫为目的,贫困村基金便在夹缝中顺利生存下来。
(一) 贫困村基金在贫困地区农民强烈呼吁下诞生。
YUEP项目区两个县都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两个项目乡绝大多数农户的经济收入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当地土地贫瘠,在农业生产中,如果使用良种和化肥粮食产量可以提高1倍以上;如果茶园进行改造,每亩每年至少可以多收入300元以上,但是却苦于没有生产垫本和发展资金。
农业银行从未在这两个乡设立营业所,当地信用社仅属于邻近乡镇的分所,每年的贷款指标有限;加上近年来农村邮政储蓄的发展,只存款不贷款,减少了农村信用社的存款额和贷款额度。目前,农村信用社仅能满足当地约10%的农户的贷款需求。由此,为当地民间高利贷的产生提供了机会,高利贷借贷利率一般为月息3—5%,农户贷款后获得的生产利润还不够还高利贷的利息,而且一时借贷终身难还。为此,项目设计、实施了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以帮助农民增收,而农民增收了才能安心参与保护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
(二)基金的性质定位在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村民受益。
基金定位为村民所有、村民管理、有偿使用、村民受益、长期滚动的民间互助基金。基金由项目组建的以村民为主体的社区共管小组进行运作。
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目的是帮助森林与自然保护区周边社区村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进而提高村民参加森林、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积极性,同时以其利息收入作为流域社区共管委员会和自然村社区共管小组的活动资金支持,保障社区共管具有长期存在和有效活动的可持续性。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信贷机制的设计,符合村民的实际和要求。它的特点是:投入小、见效快、快借快还、滚动使用,有效地提高了基金周转利用率;村民在参与基金贷款活动中,提高自己的家庭经营能力、市场竞争能力、村民自治能力等,丰富了村民的市场经济知识、金融知识、文化知识,激发出潜在的聪明才智;增强了村社组织的凝聚力和村民的团结互助,有效地促进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作为一种农村发展及扶贫的全新尝试,给社区村民带来了发展家庭经济的新的机遇,为一些缺乏生产启动资金(购买农药、化肥、籽种、地膜、鸡苗、仔猪、仔牛、仔羊和做小本生意的资金)的农户提供了有利条件。村民可以通过参与基金活动,学到金融知识和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发展生产、家庭经营的技术,依靠自己的努力来增加经济收入,进而对森林生态、生物多样性和社区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由社区共管委员会与自然村共管小组共同管理的、运作使用仅限于本社区内与森林、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业务范围。因此,所发生的业务(贷款、还款)仅在本社区内有效,因而风险不大。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不设金库、不搞银行结算,不向本社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参与基金的贷款人员不用财产作抵押。基金借鉴小额信贷及国内有关社区发展基金的经验,结合项目区实际,制定基本原则有:股份合作原则、自愿申请原则、男女主人共同参与原则、连环担保原则、自愿组合原则、分批贷款原则、规划到户原则、小额度与短周期原则、较高利率原则、村民大会讨论决策原则。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组织机构是流域社区共管委员会和部分有条件的村小组。流域共管委员会设立保护与发展基金办公室,全权负责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运作。具体运作人员与程序由社区共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办公室建立一级帐,由流域共管委员会指定财会人员。自然村(共管小组)为保护与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机构,运作办法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自然村共管小组建立二级帐,财会人员、信贷员由村民在共管小组成员中推荐产生。
YUEP省项目办负责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运作的协调和监督工作。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是对新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一次新的培育,它的运作完全适应了贫困地区农民建立自治金融组织的强烈愿望。只有村民自己团结互助的金融组织,才能全心全意为村民的利益服务。贫困者获得了贷款,才能获得他们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权利。
YUEP项目则注重人才的培养和村民的能力建设,更重要的是相信村民、依靠村民、放手让村民实验属于自己的基金。对项目的资金实施有偿使用,激发出村民的聪明才智,培养经营管理能力。例如,在政府配套资金的使用上,除了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外,还抽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基金管理范围,向村民提供贷款,进行有偿使用,是名副其实的造血式扶持。
(三)农村民间半金融性质的组织(云南丽江“话丛”)可以“改造”成农民资金互助社。 长期来,我国农村自发成立了许多民间半金融性质的组织,,例如云南丽江“话丛”,就可以“改造”成农民资金互助社,满足农民需求。 所谓“话丛”,是云南省西北部丽江市纳西语的音译,意为亲戚朋友之间的聚会。这种 “话丛”聚会,是当地农村自发形成的、村民以资金为纽带的、互相帮助、共同行动的、松散的自治组织。改革开放以来,“话丛”已经从过去的经济互助,向社会交流和娱乐为主的方向转变。“话丛”所代表的社会交往和娱乐方式,成为丽江市纳西族人们日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作为人民群众自发组织的自治组织,“话丛”对当地农民具有非常大的作用。一是资金互助的一种形式。自1990年代以来,云南省丽江市利用丽江古城、玉龙雪山、东巴文化等资源,大力发展旅游,赢得了当代世界很大的名声,一部分人很快富裕了起来,但是绝大多数人却仍然处于低收入和贫困状态。究其原因,最重要的是社会并没有给当地农民创造平等的发展条件,其中农村金融落后,就是突出的表现。“话丛”弥补了一部分缺口。二是信息交流的主要场所。三是文化娱乐的主要机会。四是感情沟通的重要纽带。“话丛”时的吃饭、打跳、唱歌、打牌、打麻将等活动,已成为参与者进行感情交流、沟通的好时机、好纽带。五是村民自治的崭新形式,弥补了现有村委会、村民小组之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还与其开展了友好竞争,因而也就成为村民自治的另一种崭新形式。适应农民需求和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实际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完全可以参考象云南丽江“话丛”的经验,或者说只要把“话丛”稍加“规范”,就可以把“话丛”“改造”成农民资金互助社。一是赋予“话丛”农民资金互助的职能。二是可以逐步加以规范,但是不能是国家银监会理解的那种农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理解的农民资金互助社,也是需要的,可以作为中国“多种所有制农村金融组织”中的一种,但是不能是唯一的一种。中国很大,各地农村的情况千差万别,各类农户、农业企业的需求五花八门,农村金融的组织、机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理应“百花齐放”。三是当然,政府的扶持是不能少的。地方政府一定要跳出行政干预的旧习惯,不能把干预当成扶持。此外,地方政府也不能包办、代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工作。政府扶持主要包括:与农业其它企业一样享受税收优惠,简化登记注册手续,允许融资、拆借以补充本金,免费提供培训等。
(四)破除农民组织办金融的错误借口。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组织例如农会办金融的理由之一,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会搞乱农村。这一命题的错误显然的是三个不明白:一是不明白农民成立农会后,就可以通过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的利益、保障自己的权益,而这不正是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的吗?如果有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所追求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农民自己的组织保护农民自己的利益,不是有双重保障吗?!二是不明白政府可以从过去面对广大的分散农户、转变成面对个别的农民组织的代表,也就不但信息畅通,而且也好与其进行“一对一”的有效谈判,便于解决问题。有学者曾调侃说:“政府如若收买农民代表,不是更好地达到自己的目标!”三是不明白农民成立了自己的组织,就可以让自己的组织代表自己,从而维权也就能够规范化、理性化、法制化,恰恰是有利于农村稳定。
一些人不赞成农民成立农会、不同意农会办金融的另一个理由,是所谓的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就不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这一命题的荒谬在于,把农会和农会办金融,与共产党和政府的领导,这两个不同的概念混淆了起来。农会是农民自己的自治组织,农会办金融是农会的一项具体业务,当然这项业务很重要。政府是国家机器,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国家公民授权的执政者。过去,在所谓“一元化”的理论下,党和政府不分,党、政府和群众组织不分,实践证明弊多利少,不是一个好的制度设计。因此,中国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才做出了党政分开的战略部署。
其实,允许农民成立农会、允许农会办金融,恰恰有利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在没有夺得政权时,就是靠发动农民、组织农会,通过暴动、造反,走的是“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夺取政权后,怎么能象国民党那样害怕农民成立农会呢?!
有种观点认为,既然党提出了“三个代表”的理论,也就是说党和政府已经代表了农民,农民也就没有必要再成立自己的组织、也就没有必要由自己的组织来代表自己了。党提出“三个代表”的理论,这是对全党每一个党员的崇高要求、期望与努力方向。
七、政府要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创造环境条件
适应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新阶段的实际,政府已经对构建农村金融新体系给予了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扶持等。将这些优惠政策普惠给农民运作的金融,也就为农民行使金融运作权营造出良好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例如“金融不能让个体私人来做”、“民间借贷是剥削农民”、“农民愚昧不会从事金融活动”、 “落后的农村经济不需要多少金融服务”、“农民不讲信用”、“农村金融风险大”等等。实际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金融风险,如果指的是不良贷款的话,那么四大国有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贷款达到了惊人的规模,如果不是中央财政拿出几万亿元“填窟窿”的话,他们早就破产了。而民间金融也出过一些事,但却无法与国有银行的风险来比。因此,允许并放开农民金融,就必须转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压制农村金融的一整套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法规。
(二)大力构建适合中国特色的农村金融系体系。
农村金融系体系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的内容组成:一是以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公平竞争;二是以小额信贷为主要形式的多种金融产品供给大于需求;三是以上门服务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服务方式任农户和农业企业自由选择;四是以贷款者互保为主要形式的多种担保机制分散了风险;五是以市场化为主的利率机制随时调控供求;六是以“以县级监督为主、民间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制有效防范风险;七是以开放姿态欢迎国际社会援助;八是以政府扶持为主的良好外部环境。
(三)学习台湾农会办金融经验,试验农民专业经济组织办金融。
在台湾农村金融体系中,除了台湾土地银行外,能为农民提供中长期贷款的还有中国农民银行、台湾省合作金库、农渔会信用部等金融机构,另外行政院农业发展委员会农业信用处、省粮食局、省烟酒公卖局、蔗农公司以及其他兼办农贷的银行也办理一些农业信贷业务。其中台湾农渔会信用部为农户贷款的主体。
台湾农渔会信用部作为基层的农村金融机构,至2011年8月底有302家,包括农会信用部277家,渔会信用部25家。遍布岛内的基层金融机构夯实了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由农会会员集资组成。台湾农村一直是农会办信用社,也就是农信部,主要业务是:(1)收受会员及会员家属的活期及定期存款。(2)办理会员各种放款。(3)承办农贷及土地金融贷款的转贷。(4)农民从事农业产销所需设备的租赁。(5)省内汇兑。(6)受托代理收付款项。(7)代理乡镇(市)公库。(8)其他经财政部核准办理的业务。每个乡的农信部贷款规模都十分大,利息收益很可观,用来推广技术、营销、加工农产品、支持农业策略联盟的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可以说没有农村农信部就没有农会,因为农信部提供了农会组织所需的运作成本。
以台中县外埔乡农会信用部为例,放款利息及存储利息收入占全部营运收入的98%,代办及手续费收入占2%。存放款对象包括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赞助会员及非会员均为非农会会员。农会在农村中拥有非常高的威望和信用,所以农户一般都会将存款存入农会信用部,并从信用部贷款从事农业生产。据冬山乡农会介绍,平均每户在农会存款20万台币,农会盈余90%以上都来自于信贷服务。因此,信用部的收入来源已经成为农渔会最重要的一部分。
(四)政府财政对“三农”补贴的一部分应瞄准农民金融。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的、优惠的政府财政扶持政策,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客观过程与规律。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将得到健康、顺利发展;违背这一客观规律,国民经济的发展将出现大的波动,甚至于产生社会动荡、政局不稳。而对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民实行特殊的、优惠的扶持,就包括了对农村民间基层金融组织发展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相对于补贴种植业、农业加工业、农用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农村流通业来看,补贴农民金融业的效益不但不差,反而可能更大。这是因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邓小平早在1991年1月28日——2月18日视察上海时就指出:“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这一经典性的评价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金融适应经济的发展而产生,为经济服务,又反作用于经济,对经济的成长和运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此,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立并加大财政支持补贴的力度,确保新增财力向农业倾斜中的一部分补贴给农民金融,通过发挥农业财政支持的导向功能,建立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吸引和带动全社会的农业投入。
(五)政府购买审计。
鼓励一大批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等,通过竞争承担农村金融以及农业补贴等扶持农业资金的审计。实际上,这也就是政府购买审计。在政府购买的审计过程中,实际包含着审计人员对农民运作金融的培训。相对于政府花许多钱举办的花样繁多的培训,这种审计培训是真刀真枪的培训真货,对当事者的帮助提高是货真价实的,最具有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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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赵俊臣: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 爱思想2011-10-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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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赵俊臣:让民间借贷在阳光下运作,爱思想2011-10-13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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