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自然保护区、水库等建立了一大批,其管理模式与计划经济相适应,通行的是政府出钱建设,政府机构管理。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外资援助的森林、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进入,国际上流行的社区共管的理念与做法被引入,之后随着生物多样性和国家公园建设逐步引入,社区共管又扩大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家公园建设中。当然,目前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国家公园建设,还仅仅是处于试点状态,其推广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本文以全球环球基金(GEF)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执行、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主持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YUEP)”试验的社区共管为例,详细介绍了自然资源的社区共管的理论、方法与成效。
一、社区共管理念与行为的引入
(一)中国第一批社区共管资源案例。
改革开放后,国际上对自然资源实行社区共管的理念与实践被引入,第一个社区共管当属云南省高黎贡山自然保护区。
1995年,麦克阿瑟基金会资助的“高黎贡山森林资源管理与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实施。在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理局等单位的帮助下,位于高黎贡山东坡的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芒宽彝族傣族乡百花岭村,成立了“高黎贡山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是我国的第一个农民环保组织。高黎贡山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以“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为宗旨,与政府保护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一起,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知识培训、混农林示范种植、集体林经营管理、乡土树种造林、乡村旅游等一系列活动,当地经济社会、生态保护、农村社区建设发生了显著变化,群众生活质量大幅提高,以薪炭为主要能源的生活方式彻底改变,乡村旅游快速发展。仅大鱼塘自然村就建成“农家乐”5户,逐渐成为当地重要的收入来源。村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许多村民由过去的猎人、伐木工,变成了自觉滴保护生物多样性。
高黎贡山以成立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为标志的社区共管有两个特殊条件是其它地方学不到的:一是受到麦克阿瑟基金会和国际专家会费的资助,如果资助没有了怎么办?二是百花岭村是观察候鸟迁徙停歇地,每年吸引了3万多名观鸟爱好者来拍摄,仅2017年就为村里带来的收入达1000多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已突破1万元,其中最多的1户年收入超过20万元。其它地方显然没有这样条件。
2001年,全球环球基金资助、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执行、云南省社会科学院经济所主持的“中国云南省山地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项目(YUEP)”启动。执行团队认真学习借鉴高黎贡山农民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会的经验,引入国际上先进的社区共管模式,致力于探索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资源共管模式。这一模式是以社区村民为主体的所有利益相关者经协商组成自己的组织,按照达成的协议,对社区的自然资源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管理方式。这种共管模式的指导思想是,承认社区村民及其群体是当地自然资源(除法定属于国家的以外)的主人;充分相信当地村民愿意并且具有管理好本社区自然资源的能力。资源共管模式是对现行的由政府部门管理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体制的一种改进和创新。
截止2005年底统计,YUEP项目共组建了2个乡流域共管委员会、46个村民小组,46个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基金本金84万元,获贷农户2211户,贷款总额168万元,贷款农户项目成功率95%,按期还贷率100%。据评估,获贷农户每投入100元,可获得直接经济收益141元,生态保护的间接收益179元,收到了帮助村民创收,加快能源替代和保护森林、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的多重目标效果。
二、我国实行社区共管的必然性
那么,现行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等的自然资源管理,为什么一定要引入社区共管?除了社区共管的指导思想是尊重当地村民并照顾当地村民利益,和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相吻合外,还有以下两个紧迫理由。
一是我国家财政无力支付全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产权赎买经费。
改革开放前,国家法制被破坏,自然保护区划定时没有征用之说,都是想划多少就划多少。改革开放后国家法制逐步恢复,农地林地等产权开始建立起来。从法理上讲,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属性属于国家,而在划定前有相当部分的产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当地村民集体,如把此变为国家,就需要走征用程序。就各地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实际情况看,划入其内的原属于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使用权以及后来的经营权的面积惊人。据原西南林业大学校长郭辉军在一篇文章中透漏,云南省属于这种情况的,西双版纳国家公园内占12.54%,老君山国家公园内占60%,碧塔海保护区内占20%,其它地方数据还不确切。此外,整个老君山由于涉及4
州市的4个县,还存在插花林地的情况。如若让国家财政全部补偿,无论如何也是负担不起的。
在此的可行选择,就是实行社区共管,把集体所有、农户承包使用以及后来流转的土地林地通过“入股”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让当地村民参与管理,如有收益则按股份分享,将是国家、集体、农户和经营者各方“多赢”的选择。
二是社区共管也是解决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与社区村民矛盾的唯一正确途径。
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内由于被划入一定量的村民所有、农户使用的土地林地,而且既没有征询村民意见,更没有与村民签订征用合同,支付征用经费。村民土地林地一旦被划入后,保护的现实却是“一草一木都不能动”,从而侵犯了村民利益。这就是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与社区村民矛盾的深刻根源。
而要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社区共管就是唯一各方都能接受、成本最低地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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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起官民冲突是怎样被社区共管组织和平解决的?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原沙乐乡苞茂村,位于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部边沿,村民的耕地、林地、茶园与保护区内的森林交错分布。2002年,南涧县自然保护局从荷兰政府援助的项目中争取到一些资金,购买一批钢筋混凝土立柱,用于新立保护区与村民的界桩。由于保护区顾请的施工民工为了省事,把界桩埋到苞茂村农户的茶园和承包集体林地内。据村民反映,按照界桩,保护区无理划走村民的茶园、山林计500亩左右,其中承包山、自留山200多亩、集体林200多亩、茶园80多亩,涉及全村55户农户,侵害了村民的权力,影响了村民的生产与生活。村民为此意见很大,加上过去对保护局产生的一些误解和隔阂,一场矛盾冲突势所难免。 据调查,南涧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村民的矛盾冲突由来已久,最多时一个月有十多起,保护区工作人员一个月平均被村民打三次,村民被保护区工作人员打几次虽无统计,但肯定多于村民打保护区工作人员的次数。 “中国云南省山区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试验示范项目(YUEP)”,YUEP项目在南涧县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沙乐乡启动,在乡一级成立流域共管委员会,在村一级成立共管小组。到2004年底,已建立流域共管委员会1 个,村共管小组发展为35个。 当YUEP省项目办和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知道了苞茂村的问题后,于2002年6月7日召开“沙乐河流域共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把苞茂村与自然保护区界线问题提到会上讨论。南涧县保护局负责人在会上向全体与会者解释了立界桩的情况,并肯定地回答:“第一,属于村民的林地权属不变,经营权不变;第二,在界桩没有重新定位之前,村民可以经营属于自己范围的茶园,但绝对不可新增(开垦)耕地,扩大茶园。” 这个意见得到苞茂村代表的同意和全体参会者的认同。一个村民与保护区的林地矛盾,在民主、公平、和谐、愉快的气氛中,轻松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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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区共管的内涵与职责
经和团队、同行专家特别是村民反复讨论,YUEP项目社区共管的内涵与职责可以概括为:以村民为主体、以当地政府部门为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对社区内自然资源
(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生物多样性和国家公园等)共同决策,共同规划,共同利用,共同管理,共同保护,共同受益。
(一)共同决策。
在社区共管中,重大的事情是由社区共管委员会在征求全体村民和各利益相关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民主讨论、表决而做出的。
所谓社区共管的重大事情,主要是指:(1)与社区内的自然资源
(如土地、林地、河流、矿藏、森林等)有关的产权、规划、利用、管理、保护等事项;(2)与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有关的生产、生活、教育、卫生等事项;(3)与社区内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关的事项,如对妇女、儿童、老弱病残者的照顾与扶助等;(4)社区共管公约、章程的制订与实施;(5)社区共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监督与罢免等事项。
共同决策,并不是指社区内每一个人都可以说了算,因为这样就变成了无政府主义。共同决策是指:(1)社区内全体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采用民主程序选举出社区共管委员会;(2)社区共管委员会对社区内重大事项在民主讨论和民主表决的基础上做出决策;(3)社区共管委员会已经做出的决策如不符合实际,
则需要按照民主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因此,共同做出决策也可以称作民主决策。
(二)共同规划。
对于社区内属于公有或共有的自然资源
(如未转让的土地与林地、森林、国有自然保护区、河流、国有矿藏,以及道路、水渠、电线等公共设施等)应当进行合理利用。为了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共同制订具体的规划。
(三)共同利用。
对社区内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的自然资源,由全体居民共同开发利用,从而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原则。当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率优先原则,可以采取个体农户承包、联户承包、“公司+基地+农户”、“农工商一体化”、“贸农加一条龙”
等模式。不论采用哪种模式,都必须使广大农户特别是弱势人群广泛参与,
并让他们从中受益。这既是生活在该社区所有居民的正当权利,也是社区共管的题中之义。
(四)共同管理。
对社区自然资源共同管理是社区共管的重要内容和特征,也是对现行的由政府部门单独管理方式的反思。共同管理体现了当地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是社区主人的指导思想,贯彻了对村民信任、尊重的宗旨,有利于调动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参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
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自然资源实施共同管理应当体现在决策、规划、计划、实施、收益与分配的全过程中,从而形成完整的共管过程。如果出现停止或割断,就不能称其为完整意义的社区共管,其结果必然挫伤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从而出现难以调和的矛盾。
(五)共同保护。
社区内广大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自然资源共同进行保护,这既是社区共管的出发点,也是社区共管的结果。无论是再生性,或是不可再生性的自然资源,都是当地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必须深刻认识到,保护好自己的自然资源,不但可以增加经济收入和带来良好的社会、生态效益,而且也是为自己的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条件。
由社区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保护自然资源,具有人多、面广、势众的特点,将形成自然资源管护的“天罗地网”,可以做到随时发现和制止偷砍盗伐、偷猎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可以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令不法者心惊胆寒,从而使保护落在实处。
(六)共同受益。
社区共管自然资源的目的,是在保障全社会成员共享的自然资源生态效益的同时,使社区内的村民通过共管而获得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为实现经济收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通常做法,是把经济、社会和生态“三大”效益量化成相应的股份,平均到每个村民成员的名下,以便在可以分配时作为依据。
四、社区共管与原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管理的区别
那么,社区共管与原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管理,有哪些区别?
一是指导思想的不同。
原有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管理把村民当作“敌人”,当作“防范”、“管理”对象,是破坏自然资源的罪魁祸首,这就不能不增加了村民的逆反心理和抵触情绪,使村民与保护区的关系发展为敌对的关系,不但没有起到保护作用,还带来一些负面影响。
社区共管却把村民当作主体。认为村民们世世代代生活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区内或周边,他们从自己生产生活实践中了解自然保护区对他们的重要意义,因而最理解保护自然保护区。例如,他们知道森林可以给他们提供木材、野生菌子等林产品,提供防风固沙、保持水土等生态环境。现在流行的农家乐旅游,更是得益于独特的山水林木风景。
二是在区划设计的不同。
原有自然保护区的界定基本上没有反映村民意见。自然保护区的界定多数情况是由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在地图上圈划,虽然也进行实地考察,但主要是听取县、乡干部的意见,很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征询周边村民意见。有的保护区还把社区的集体林、自留山、责任山,甚至耕地划入保护区,并规定不能随便动用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活动,侵犯了当地村民的利益,村民往往对保护区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和逆反心理。
三是建设方式的不同。
原有自然保护区都是由政府出钱,雇请专业施工队伍施工。而社区共管则请当地村民出工,并按照市场价格付给一定的劳动报酬。这对于地处偏僻山区的贫困农户来说,收入增加的意义不可低估,而且还密切了与自然保护区的关系。
四是管理过程的不同。
原有自然保护区在“不能随便动用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的规定下,实行严格管理,设置了庞大的机构,配备了警车、警棍、手铐、枪支弹药等,对违规者实行骂、打、罚、拘,而管理效果却十分低下。而社区共管则通过村民民主选举出的共管委员会和共管小组,在制定的村规民约约束下的共同管理。
五是在利益分配的不同。
一些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国家公园,由于向游客开放一部分,凡是交通便利的大都门票收入可观。由于现有的模式是委托经营,比过去的政府机构直接经营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这种委托经营都是委托给某个企业,利润也当然全归企业所有。虽然现有的企业也把利润的一部分补偿给当地村民,但却是以“恩赐”的方式和姿态。而社区共管则不同,在理念上认为村民世世代代生活在当地,他们当是当地自然资源的所有者,理应获得经营的收益。
应该指出,社区共管以当地社区和村民为主体,并不意味着否认政府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科技人员在社区共管中的重要作用。他们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加强。但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应当从现在的领导、指导和直接管理,转变为服务或协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人员则应当把现行的单纯保护式方法,转变为参与当地社区的资源共管,并为当地社区和村民发展社区经济献计献策和提供帮助,融入社区共管中,才能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落在实处。
五、以直选方式选举共管组织成员
(一)社区共管需要一个共管组织,共管组织成员要求以直选方式选出。
自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农村基层民主以来,我国农村民主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然而,由于受种种因素的制约,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仍有较长的路要走,特别是在村民行使民主权力、自主决策等方面需要探索有效的途径与形式。例如,乡级党委、政府提名的某些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不能代表广大村民的意愿和利益,因而得不到村民的信任的问题等。特别是中国西部不少区域村级经济几乎不存在,村民委员会除了协助县、乡政府布置的任务外,其他工作很少,因而在村民中信誉度不高。云南后来由于省级财政负担村民委员会主任、支书和文书等人的工资,使其成为村民中的“农民官员”(这当然是必要的),其价值取向主要向上级政府负责,而较少向村民负责。YUEP项目区和后来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在广西金秀项目区选举共管组织成员时,都曾出现村委会干部得票很少而落选的情况。
YUEP项目建立的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在探索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途径与形式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一是在普遍、平等、直接、自由和竞争的原则下,
按照提名、竞选和投票选举程序产生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成员。具体的程序是:候选者必须组成候选班子,即组合竞选;候选班子必须在村民大会上发表演讲,表明自己如果当选将如何履行职责;村民投票时采用秘密方式,不会写字者,可由亲属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不搞
“豆选”;履职期内,可以对绝大多数村民不满意者实行罢免。通过这样的程序,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及地位得到体现和提升,
自主行动得以加强,群体精神得以恢复。二是各个共管组织都组织村民制订了共管章程和共管公约,划定了管理森林和自然保护区的边界,规定了管理责任、权限、履约奖励与违约处罚等。章程与公约发至项目村,乃至各家各户,要求共同遵守。三是当地县、乡政府和林业局、保护局等部门的官员参与到社区自然资源共管组织中,以平等的身份与村民委员共同讨论本社区自然资源的管理办法,并帮助协调社区内的各种关系,及时解决各种矛盾、冲突,使之成为村民与地方政府交流、沟通的平台。
(二)社区共管组织将服务对象瞄准弱势群体。
农村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把其工作和服务的重点放在本社区的一般收入农户、特别是刚脱贫农户等弱势群体上。实践证明,由乡镇党委、政府提名并保证被选举上的村民委员会,必须对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较少或难以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至于现有农村专业经济组织,其性质决定了其是有经济实力的农户,即强势群体的组织。因此,弱势群体迫切需要建立自己的组织。YUEP项目点的农户普遍处于刚脱贫状态,他们生存的保障是从社区周边的自然保护区获得燃料,以及可以得到现金收入的非木才林产品资源。刚脱贫人口由于没有抵押而不能得到银行贷款,获得新的生产资料的机会几乎不存在,这是项目点的最大特点和难以调解的矛盾所在。当地乡镇党委、政府曾经组织的一些经济项目,大多因不适合于市场需求而失败了。
YUEP项目社区共管组织从制度设计上,自动瞄准当地贫困社区村民。以村民为主体的乡流域共管委员会,村民代表占一半以上,负责流域内森林、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协调社区内的资源利用、保护;自然村成立村民小组,小组成员全部由村民担任。这种制度设计确定了村民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刚脱贫村民,代表了大多数村民的广大利益;通过村民民主选举产生共管组织,维护全体村民的利益。作为“理性人”的村民最了解森林等自然资源对他们生存的重要性和意义,最明白如何管理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这里存在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国传统的管理体制是国家把森林、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的运行管理权委托给相关的政府部门,如保护局、林业局等。由于这些政府部门并不是这些资源的真正受益方,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在国家和这些政府部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道德危险”和“逆选择”是在所难免的。所以,这些政府部门按部就班对这些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当发现偷盗、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时,往往采取过激的暴力手段,反之则不闻不问,最终导致国家有限的自然资源在不知不觉中被破坏掉,生存环境逐渐恶劣。而YUEP项目尝试把这些有限资源委托给当地村民来管理,也就是避免原来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问题。如果当地村民或者村民组织成为当地森林、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代理人,不仅可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作为主人的村民更能发挥其管理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合理和科学地管理好当地资源。
乡流域共管委员会在每个自然村设立共管小组,共管小组有5--7人组成,其职责是运作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进行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组织公众环境意识教育。社区共管组织通过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开展农户小额信贷活动,增加农民收入;贷款实行高利息。这种高成本对于当地的富裕群体来说没有多大吸引力,因而才能把这一宝贵资源“留”给了低收入的穷人。而对于穷人来说,因为没有多余的资本,有限贷款(一般是1000元左右)的边际收益是相当高的。生物多样性监测与评估活动能够使村民真正参与到周边的环境保护中,成为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的主人。
(三)共管组织实现了低成本运作。
任何组织都需要实现低成本运作,社区共管组织的运作也不例外。在没有成立共管组织前,一是县保护局和乡政府全权负责保护,既付出大量资金,又没有保护好;二是由全体村民共同行使包括保护自然资源在内的社区的各项职能,结果陷入了“公有地悲剧”。为克服这一问题,YUEP项目通过社区共管组织,由村民选出自己的代表与其他机构和团体进行谈判,大大节约了成本,实现了成本最小化运作。社区共管组织代表当地社区村民的利益,其各项职能都是由村民来行使,也就是理性村民对自己的事情进行操作,自然会按照“经济人”的原则进行成本最小化的运行。
共管组织之所以能够成功低成本运作的另一原因,是受共管组织的章程的约束。共管组织章程由村民大会决定,村民也会履行自己的承诺。这种章程和承诺是一种交易成本,如果村民违反这种规定,就会受到惩罚。惩罚的机会成本是很高的,尤其对于刚脱贫农民来说,更是严重。如,他们可能得不到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的贷款,由此影响其预期收入的实现。另外,共管组织是建立在村民民主选举之上,这是一种无形的交易,成本为零,并且村民之间互相了解,能够减少因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成本。这一博弈的最优解是村民互相信任和团结,大家和睦相处;相反,如果共管组织的成员出现违反博弈现状的其它做法,将遭到共管组织的惩罚,也就是失去大家的信任。这种机会成本是相当大的,甚至影响到后人,因此,极少有人违反。
(四)高效率运作的社区共管组织。
社区共管组织的运作不但使YUEP项目的各项活动取得了极大成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受到很好的保护,村民也意识到当地资源对他们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村民的收入增加,为国家制定农村政策提供了案例依据。
社区共管组织取得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的成功运作。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的成功运作表现为社区贫困村民收入的增加和运作的成本最小化。基金产生了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按期还贷率达到100%。基金取得的收入总量是很高的,再加上普遍能做到按时还贷,降低了贷款的风险。收入的最大化和成本的最小化,保证了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的高效率。
其次,作为村民代理人的社区共管组织也有积极性。社区共管组织可以获得村民贷款利息的20%或30%(由共管小组商议决定),作为自己的活动经费。在这个委托代理中,如果基金运行效率高,周转速度快,利息会水涨船高,社区共管组织的代理人会得到更高的收入。另外,共管组织的代表可以得到较多的培训机会,大大提高为社区共管组织工作的能力,进而使社区组织运行更加有效率。
实践证明,村民的积极参与是对社区共管组织运行机制的认同,是高效率运行的表现形式。通过社区共管组织的运作,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使当地的生态保护出现可持续的发展趋势。
(五)社区共管组织在与各方博弈中实现多赢。
YUEP项目共管组织的运作,在解决自然资源委托代理关系的同时,也使得其与当地政府官员、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中,实现多赢:促进政府的职能转变,政府官员素质得到提高;农民收入增加;森林、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得到保护;为中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贫困山区创立可行的社区共管组织模式,提供了样板。
YUEP项目的宗旨是试验出具有全球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和自然保护区发展模式,并结合当地村民的实践,解决村民的长期生存和发展问题。由于保护区周边农村普遍交通不便、信息闭塞、经济落后,农民缺少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包括扩大再生产的资金、设备等。当地的乡、村组织仅仅起着“传话筒”的作用,即传达上级政府的政策法规。有些地方为了谋取部门的利益,不惜牺牲当地村民的利益。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新的管理机制的试验或推广,政府部门仍是从事着传统的管理工作。
保护区周边社区农民和当地政府部门是没有最优解的重复博弈局中人。在现有条件下,贫困村民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有限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为了生存而进入保护区获取诸如采野生菌等资源收入。而政府部门所从事的工作都是针对社区村民的,包括阻止农民进入保护区。在初始状态时,村民因为没有新的生存机会,不能够解决最基本的温饱问题,可行的策略是进入保护区得到必需的燃料——薪柴,政府部门的对策是制定出更多的规章制度制止农民的进入,并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组织实施;在如此高的违规成本下(这种规章制度是政府单方面制定的,并没有与村民共同讨论和商定),村民的进一步对策只能是采用更加隐蔽方式和手段,来规避和违反。村民生存的成本提高,自然资源被破坏的成本也增加,这就是村民和政府部门博弈的解,这是一种两败俱伤的结果。政府部门的保护影响了农户的生存,并且没有为农户提供其它生计,也没有尽到应有的保护责任,保护区的森林、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破坏严重,农户和当地政府部门处于不可调解的矛盾对立状态。
这种矛盾对立状态为社区共管组织的产生创造了条件。YUEP项目启动之初,在对项目点的调查中及时发现了此问题,并根据当地的具体矛盾情况,提出了在保护区周边社区建立社区共管组织,并由村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大家共同遵守的章程公约,为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七)促进政府官员素质得以提高和政府职能转变。
社区共管组织中乡流域共管委员会成员中有一定数量的乡、村干部,他们是被村民选为共管委员会成员的。他们同样需要遵守共管章程、公约,并参与共管组织的各项活动,例如,环境意识教育、生物多样性监测、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等。他们必须面对两种不同的决策方法和同样的决策对象,这些成员和政府部门的其他成员在面对同样的问题时,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法。在初始状态时,政府官员会采取原来的措施对待保护区周边违反保护区规定的村民,但当一部分政府官员被吸收到共管组织后,他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都将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已经存在的矛盾能够缓和进而顺利解决。重复博弈的结果使得府官员在针对类似事件发生时会学习他们的经验,这就是博弈的最优解。
随着YUEP项目的深入试验,一些政府职责被社区共管组织所替代,然而,当地政府仍旧没有帮助农民寻找到其他的出路。面对如此大的试验空间,社区共管组织的对策是尽快找到解决村民的收入问题。按照舒尔茨的农业发展理论,贫困农民若获得其他新的资源就可以取得重新发展的机会,社区共管组织于是进入当地的金融领域——开展小额信贷,使得贫困农民能够得到新的资源来进行必要的投资而增加收入,这就是取得成功的社区保护和发展基金,这也是此次两个组织博弈的解。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进行,当地政府的职能也会逐步转变。
(八)社区村民和谐发展。
在YUEP项目创建社区共管组织之前,村民们对自己所属的责任山和自留山精心管理,村民薪柴来源是国有的自然保护区或者其他村民的自留山和责任山,这是一种非良性的表现方式,不能够达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发展,只会使村民间的矛盾加深。社区共管组织成立以后,村民们除遵守村民大会制定的共同保护有限保护区资源外,村民之间的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博弈得到了最优解,因为采取砍伐他人山林的农户要受到双重(本村与他村)惩罚,这是最不理想的结果,直接影响到此村民将来的发展和立足。相反,如果村民们都遵守各自的社区共管组织章程与公约,不去破坏他人的森林,得到的回报是自己的森林资源也不会被破坏。村民之间最终会实现和谐发展,共同保护的局面。
六、村民监测生物多样性
至目前,我国监测生物多样性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国际专家监测,二是国内专家监测,三是国内专家培训的村民监测员监测。YUEP创造了村民共管小组组织全体村民参与监测的新方法。
(一)什么是村民监测生物多样性?
所谓村民监测生物多样性,是在专家监测、确定指示物种或关键物种,对社区村民进行生物多样性知识培训的基础上,开发出由当地社区村民低成本运作的监测评估系统。该系统采用国际专家的先进监测方法,汲取国内专家生物多样性清查与监测的最新成果;同时,社区村民经过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知识及技术的培训后,可定期不定期地对社区内的关键指示物种进行监测、评估,及时更新、补充生物多样性物种变迁信息。
这种方法首先由专家根据项目点的实际情况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设计出两种监测表格——村民监测表、薪柴监测表,用来跟踪村民的详细活动。监测的内容主要为:跟踪植物、动物的生长与变化情况。村民监测活动一般一年实施两次。
(二)村民监测生物多样性的特点。
相对外来专家监测,村民监测生物多样性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监测的专业性。村民经过专家的定点培训后,对生物多样性的认识已经有一定的基础,又有专家拟定的监测对象——各类指示物种或关键物种,以及确定的监测路线,因此仅需要根据专家所提供的表格就可以填写出与专家差不多的监测结果。
二是监测的及时性。村民们可以在自己适当的时候对已有的各种生物进行定时监测,同时也可以发现一些专家们所不知道的生物。例如,有些菌类是在下雨后才出现一阵子,专家往往监测不到,只有依靠村民来完成这些任务。另外,鸟兽等动物的出没具有不定时性,也需要通过村民的监测及时完成。
三是监测的全面性。村民所进行的生物多样性监测目标包括植被类、植物类、大型真菌类、兽类、鸟类、两栖类等,这些通过专家所制订的监测表就可以反映出来。而一些不在已确定的监测对象之列的生物,还需要村民更加详实地进行监测。
(三)村民监测的优越性。
项目的实践证明,相对于专家、专职人员监测,村民监测具有熟悉当地情况、不间断地随时监测、互相甄别监测信息、监测成本低等优点。更重要的是,村民监测也是自我进行生物多样性教育的过程。
七、共管组织以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为经济支撑
社区共管要有可持续性,就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支持。而在我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的地方,经济发展普遍落后,指望财力薄弱的当地政府和集体经济补贴是不现实的。因为当地原有的集体经济本就不多,实行家庭经营后几近消亡。YUEP
项目区启动时,当时农民群众还处在绝对贫困状态。其中云县项目点人均有粮260公斤,人均纯收入371元,集体经济已是“空壳”。为了生存,村民们不得不向森林索取必要的生活资料,从而形成越贫困越索取的恶性循环。我们看到其它区域一些政府项目和国际组织援助的农村发展项目中,设计的社区共管红火了一阵子,但是都有资金投入的时间限制,一旦项目结束了,资金投入没有了,项目也就失去了可持续性。
怎样解决共管组织的活动经费?YUEP项目为合理的利用自然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社区共管组织下面,建立了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缓解了村民贷款难的问题,从生产垫本上支持村民发展家庭经营。村民们在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激发出村民对森林资源、生态环境进行有效保护的积极性。实践证明,
YUEP
社区发展与保护基金是社区村民自己的基金,不同于其他农村发展项目。一方面它解决了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一部分基金贷款利息用于社区共管组织的日常活动,从而解决了基层项目组织机构的活动经费的筹措问题。因此有着长期运作动力与机制保障,使社区共管组织乃至项目有了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
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信贷机制,参照孟加拉小额信贷的成功做法,由村民根据自己实际和要求进行设计。它的特点:一是仅在自然村设立,超出自然村则无效;二是村民自己所有,自己管理;三是放贷数额小、见效快、快借快还、滚动使用,有效地提高了基金周转利用率;四是较高利率,以排除村内富裕户抢占。社区保护与发展基金作为一种农村发展及扶贫的全新尝试,给社区村民带来了发展家庭经济的新的机遇,为一些缺乏生产垫本资金的农户提供了条件。坚持村民大会直接管理,即在村民大会放贷、还款等,实现了完全公开化和透明化,因而尚未发现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1,赵俊臣:社区共管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爱思想2018-08-2415:39。
2,赵俊臣:社区村民共管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模式创新———以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为例,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23卷第5期。
3,赵俊臣、罗荣淮:贫困村民的民主意识为什么这样强——YUEP项目实验以村民为主体的社区组织案例,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4,赵俊臣:从一起官民冲突的和平解决谈起,中国农村研究网2005-09-30。
5,靠谁管理社区,靠谁保护环境——一个成功的以村民为主体的社区共管组织案例,中国改革2005年第11期。
6,赵俊臣:贫困村民为什么迫切需要成立自己的NGO?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编: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1月北京版。
7,赵俊臣、乔召旗合作:西部农村基层新型社区组织的经济学思考,林业经济2006年第9期。
8,赵俊臣:一个新的农民自治组织是怎样建立的?——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大瑶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参与式保护与社区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项目民主选举札记,载朱有志主编、陈文胜执行主编:中国乡村发现2009年秋之号,红旗出版社2009年11月北京版。
9,赵俊臣:无量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社区村民可持续性共管生物多样性的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2007-05-22。
10,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经济局内参《经济动态》2004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223期,刊登
“贫困地区解决农户资金缺乏的一个探索”,上报中央参阅。
11,人民日报记者黄晴:《保护自然的山乡社会实践——记联合国援助云南YUEP项目》,人民日报2004年11月9日第7版头条,人民网2004年11月9日刊登。
12,中央电视台12频道分别于2004年10月9日“西部新闻”以“云南生态保护项目创出新模式”、2004年10月11日“西部新闻”以“云南:村民成为生态环境监测主力军”,播出报道。
13,2005年3月27~31日,上海东方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记者王玉、陈平采访YUEP项目。4月23~24日,该台“经济观察”栏目播出“沙乐乡的金融试验”,时间为29分钟。
14,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主办的《学习与研究》2004年第8期封底,以图文并茂方式宣传报道了YUEP项目。
15,邓瑾:《沙乐乡的小额信贷》,《南方周末》2005年3月5日,中国金融网、中国城乡金融网、中国小额信贷等数十家网站转载。
16,2002年11月10~13日,联合国电视台(UNTV)派记者到YUEP项目专题采访,对云南YUEP项目制作了3分钟的节目,于2003年2月在联合国电视台及世界上最有影响的近百家电视台播放,并在中国中央电视台第九套节目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