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发展权是保障农民平等参与社会发展并共享成果的权利,核心在于实现发展机会均等与发展利益共享。由发展权自然引申出农民是发展主体的理论与方法,以及尊重与保护农民名誉权的理论。为此,中国农村发展学的构建,就必须把农民具有的中国农村发展权和主体性摆在重要位置。
一、农民是中国农村发展的主体体现了发展权在民的理论
中国农村改革过程中,农民问题是“三农” 问题的首要问题,其实质是农民首先要基本解决吃饱饭的生存以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问题。以人为本,促进农民的发展,是乡村振兴乃至农村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为此,我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人的发展权的来源。
发展权是上世纪70年代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所明确提出来的概念。在此后的发展过程中,历经各国实践和学界研讨,发展权理论日趋成熟,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观念。发展权既是个人之人权,又是一项集体权利,通过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
中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与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事务,认真履行国际人权义务,展现出负责任大国形象。中国五度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是当选次数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坚持把人权普遍性同中国实际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符合时代潮流、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权发展道路,其中特别重视生存权、发展权这两条首要的基本人权。
(二)农民发展权意义重大。
作为综合性权利,农民发展权涵盖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项权利,涵盖经济发展权(生产经营权、土地承包使用权、自然资源共管权、劳动权)、社会发展权(社会保障权、医疗卫生权、自由迁徙权)、文化发展权(教育平等权、休闲娱乐权)和政治发展权(民主参与权)等领域。
生存权是农民所有权利中第一位的权力,是发展权实现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权又是生存权的延续和发展,二者在现实中应是统一的。农民权益保护从平等生存权向平等发展权的转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是农民发展权表现为最高和最基本的人权。如果说生存权是每个人所享有的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那么发展权就是每个人为实现生命的意义而享有的自由发展、自我实现的权利。发展权集中体现了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只有有了发展,每个人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生命才有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和尊严。
二是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发展权就其本质而言,主要是弱势群体的发展权利。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更符合发展权的本质特征。因为农民作为弱势群体由于自然的或者社会的原因,欠缺较多的发展机会,发展的能力也显得不足,应该得到优先的照顾并给予有意识的倾斜,以保证他们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和发展权利。
三是对农民个体的核心价值而言,发展权是生存权得以保障后的必然追求。它意味着农民不仅能满足基本生存需求,更能通过参与发展过程,提升社会地位,追求更高质量的生活,包括更好的教育、医疗、文化环境以及向上流动的机会。这体现了人的全面发展和尊严。 四是农民发展权表现为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综合。丧失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发展的任何一方面,发展权都不完整。同理,参与、促进和享受发展也是一个统一体,丧失了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展权也不完整。而且农民发展权是一项母体性的权利,它不是对农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权利的简单相加,而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一个高度抽象和概括。
(三)对国家发展大局的意义。
农民发展权是国家整体发展的基石。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了农民发展权在国家发展权中的核心作用。历史经验表明,当农民发展权得到保障时(如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经济就能迅速复苏;反之则会导致发展停滞。此外,农民发展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其实现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我国曾经忽视农民发展权的情况不能重演。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的28年里,由于以阶级斗争为钢的极左路线政策影响,农民发展权利被忽视,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
改革开放后,中央肯定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农民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再加上推广良种、化肥等措施,从此解决了农民乃至全国人民的吃饱饭问题。2000年启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2014年提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社会保障方面,2007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2014年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到目前正在在推行的乡村振兴战略,在促进乡村繁荣、农民增收、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杜绝了忽视农民发展权的情况重演。
(五)农民发展权是一个不断解禁和赋权的过程。
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民获得发展权的过程,首先是一个不断地听取农民意见、一个一个的解禁过程,与此同时又一个一个的赋权,是解禁和赋权的统一。所谓解禁,就是在农民发展权上解除原先对农民正当权利的限制,恢复其应有的权利。赋权最显著的特征是增加选择和行动的自由,它意味着增加人的对权利的选择、决定与控制的权能。解禁与赋权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与政治背景下有不同内涵。既具有多样性也具有普遍性;既可以是政治的解禁与赋权,也可以是经济、社会与文化的解禁与赋权。
二、农民的发展权是从哪里来的?
农民具有的农村发展权的来源,在西方被称为天赋人权,徐勇教授认为是祖赋人权,有学者认为是执政者的恩赐,多数人认为是宪法赋予。法理基础源自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国际法确认。
(一)西方“天赋人权”在反封建专制中产生,也有合理成分。
天赋人权,又称自然权利,是17—18世纪由格老秀斯、洛克、卢梭等近代自然法学派提出的概念,主张人类天生享有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及财产等不可剥夺的权利,以对抗神授王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与理论。后被写入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人权宣言》。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也肯定天赋人权说积极作用,建立起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关系,因此它是一定社会的特有产物,是受一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制约的。
天赋人权强调“人”的自然权利和平等,而天赋神权强调“统治者”的神圣权威。前者是民主的基石,后者是专制的工具。两者代表了人类对权力来源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这种理论显然在资产阶级反抗封建统治中起过积极的进步作用。
马克思主义认为虽然人权具有阶级性,但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也可以从《天赋人权》汲取有益内容。一是人权的普遍性,是指人权作为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平等、自由等这些具有超越阶级、民族、地域等局限的普遍意义。当然,这种普遍性必须建立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之上,不能脱离实际。二是人权的发展性。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的范畴和内容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人权是逐步发展逐步完善的,不存在永恒不变的人权。资产阶级人权是人权发展的一个阶段,它必将为更为高级的人权形式——无产阶级人权所取代。三是人权的完善性,无产阶级不仅要实现自己一个阶级的人权,它的历史使命是消灭阶级、消灭私有制,亦即消灭一切不平等、不自由的根源,实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这是人权完善性的最高体现。
事实上与西方的“天赋人权”类似,中国社会秩序、伦理秩序、权力秩序等关系,是源于对帝的崇拜;周取代殷商以后把天与帝结合起来,建构了一个天崇拜;而王权、君权则是联系天崇拜、祖先崇拜的纽带,所以祖先崇拜和基于血缘关系的众多权利,都早已被王权、君权赋予了其政治的意蕴,因而一切权利关系无不被打上了政治理性的深深烙印。从帝崇拜、天崇拜、祖先崇拜与王权结合的历史变迁来看,“天赋人权”似乎并非是西方的特有思想,远古的中国早就借助于天意来构建君臣关系和人间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来看,中国与西方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
(二)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可发展权是一项人权。
两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给人类造成了严重创伤,对人权的蔑视发展为野蛮暴行,各国认识到人权实现需要国家采取积极行动,联合国大会遂于1948年通过并发布《世界人权宣言》,以此为起点,第二代人权出现了。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蓬勃兴起的殖民地民族独立和民族解放斗争,一批新兴国家为了在独立后改换面貌,更加强调以发展权为主的集体人权,第三代人权由此形成,发展权也在1969年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发表的报告《不发达国家的发展权利》中被首次主张。正是在改变旧有秩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背景下,发展权概念得以明确。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认可发展权是一项人权。普遍存在的贫穷与落后,彰显了发展权在匡正社会不平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具有矫正实质不公平、追求实质公正的独特价值。
中国农村大规模的扶贫攻坚和防止返贫的实践,体现了人权中国化理论创新。从吃饱饭的生存权,到有钱花的发展权,再到“人民幸福生活为最大人权”,直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全球治理贡献。
(三)徐勇教授“祖赋人权”。
徐勇教授提出并论证了“祖赋人权”的重要观点,成为其田野政治学的核心概念之一,旨在从中国本土经验出发构建政治学话语体系。该理论认为,中国社会的权利观念源于血缘理性,即祖先赋予同一血缘关系成员以存在与行为的合理性,其核心是“祖赋人权”。
“祖赋人权”包含三个相互关联的法则:一是起点同等性,同一血缘成员在生命、财产和规则起点上具有同等权利。二是过程差等性,权利分配因年龄、性别、身份等因素存在差异。三是关系对等性,权利与责任、权力与义务在血缘关系中动态平衡。徐勇强调,这一理论并非回归传统,而是基于实证调查(如宗族祠堂研究)提炼的“事实现象”,旨在揭示中国治理体系的历史底色。
在《国家治理的中国底色与路径》等著作中,徐勇将“祖赋人权”与“家户制”、“韧性国家”等概念结合,构建出解释中国治理传统的原创性框架。其研究试图为全球政治学贡献中国视角。
徐勇详细解刨了能人型治理与超级村庄,发现改革开放后的农村,通过能人(具有超凡经济管理能力者)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形成“超级村庄”。能人通过集中资源、动员村民,快速推动经济增长,体现了血缘共同体中“祖赋”的权威与资源分配逻辑。 家户制与村庄类型研究:徐勇以家户制为切入点,研究不同类型村庄(如宗族型、移民型)的治理结构。例如,对宗族型村庄的研究揭示了血缘关系如何赋予成员权利与责任,并影响村庄的规则制定与资源分配,是“祖赋人权”在基层治理中的具体体现。 水权分配与公平实践:在湖南临澧县回龙村的水权分配案例中,村民通过特定资格认定实现用水权利的平等分配。这一过程反映了“祖赋”的成员资格如何与村庄规则结合,在资源分配中实践起点公平,尽管后续仍可能因家户制局限出现分化。
徐勇教授“祖赋人权”提出后引发学界讨论,支持者认为其突破了西方“天赋人权”的二元对立,揭示了社会与国家共生共荣的中国式逻辑。质疑者指出概念模糊(如“祖赋”具体权利不清),且“中国理性”的提法可能简化了文化多样性。
(四)农民发展权不是谁恩赐的。
改革开放后,国家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农村惠民政策,于是有的人便提出了国家恩赐的观点。 一是恩赐观点错在没有看到我国的农民为国家做出的巨大贡献。改革开放前,我们实行农业补贴工业、农村补贴城市、农民补贴城里人的政策安排。据严瑞珍教授用把工农业劳动力折合成标准劳动力的方法,科学地地测算了中国1952—1986年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量化了解放以来几个主要年份中国剪刀差的幅度、相对量和绝对量,明确提出了1978年以前中国剪刀差不断扩大,1978年其相对值约占当年农民所创造价值的25.5%。又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业投入”总课题组曾经做过估计,仅1979~1994年的16年间,我们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大约取得了15000亿元收入,同期农业税收入为1755亿元。另据资料显示,从1980年代初到2003年底,这种剪刀差已累计高达2.5万亿元。现在国家国力强大了,长期来对农民的贡献该给与回报了,回报的方式之一就是大规模扶贫攻坚、取消农业税、实施乡村振兴。有的学者把这种回报称之为“偿还欠帐”,也很有道理。 二是贫困的主要原因是社会没有把发展机会给予穷人,因此扶贫不是对穷人的恩赐,而是把贫困者应有的发展权力,真正地“还给”穷人,这应当成为全社会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的扶贫历史证明,除了救济外,绝大多数措施说到底都是把发展机会“还给”穷人。特别是,农村穷人和先富起来的人、和城里人一样,都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机会,都能努力工作,为脱贫致富而奋斗。 三是恩赐心态没有看到现在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是整个国家建设的大局需要。 四是恩赐的心态错在没有看到现代国家必须平等对待农民的惯例。凡 是到过发达国家的人都会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现代发达国家已经基本消除了城乡差别,乡村环境优美,农业高度发达,农民享受与城市里人一样甚至较高的待遇。之所以做到这一点,源于尊重农民,尊重弱者,政府补贴,政策倾斜,社会支持。 五是恩赐心态错在没有看到乡村振兴是补齐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农村发展和民生短板的需要。由于多种原因,多年来我们在发展中对农业重视不够,对农民关心不够,以致形成了短板。中央强调,增强群众获得感和适应发展阶段的关系,要围绕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快补齐农村发展和民生短板,让亿万农民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对此,张维迎论证说,发达国家会不计成本地为弱者付出。他们懂得,决定一个水桶容量的,不是长板而是短板;评价一个国家的发达程度,判断标准不是强者的高度,而是弱者的地位。为弱者付出,这首先意味着成本收益完全不成比例的金钱付出,这是社会强者为弱者买单。反之,过度追求金钱效益,由弱者为强者买单,则是社会不发达的表征。为弱者付出还意味着整个社会的精神升华。 当人道主义精神超越实用主义精神,当整个社会出现大量愿意不计成本服务弱者的社会群体时,这个国家必定是发达国家。
(四)农民发展权是国家宪法赋予的。
农民发展权的法理支撑,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有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007年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为一种物权,正式肯定了土地是农民重要的财产。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并且强调要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地对土地流转进行了多种探索,一时间出现了各种类型的农村土地托管所、农村土地合作社、农村土地交易所等土地流转市场化机构。土地这一古老的生产资料在现代化的经营模式下,开始为农民获取更多的财产性收入。
农村改革启动之后,中国农民便开始探索基层的自我管理方式。由于包产到户后原先生产队的凝聚力和约束力逐渐减弱,农村的社会事务无人管理,纠纷频发,“村民自治”这个中国农民又一伟大创造诞生。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三岔公社合寨大队的85户农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自我管理。合寨村的实践为农村改革后乡村治理提供了新的经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通过,广大农村普遍实行了村民自治。自此以来,村委会选举,成为亿万农民最好的“民主训练”,村民自治成了最好的“民主课堂”。目前,我国村民委员会选举已经成为常态。事实证明,在农民这群曾被一些人视为“最落后、最保守、文化低”的“泥腿子”中间,却孕育了世界上普及程度最高的民主,证明农民完全有能力管理好自己的事务。
近些年,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和行使。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建国以来,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1995年2月28日,我国第三次修改现行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1/4,十七大报告的这一要求使城乡居民的选举权向更为平等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必须遵循“切实保障农民权益”的重大原则,“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农村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意愿,着力解决农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保障农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亿万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三、让农民享受同等国民待遇
1989年,中国农村经济改革的总设计师杜润生曾提出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的问题,得到了许多人的认同。
(一)农民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的表现。
农民没有享受到同城里人同等的国民待遇,这是大家都看到的事实,最重要的表现,还是农民意愿难以达到决策层,这是有的政策例如禁止农民养猪、不准农民焚烧秸秆等,不断折腾农民的根源之一。再有,农民收入增加不快,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拉大;农民合法权利难以申张等。
(二)影响农民享受到国民待遇的体制因素。
我国农民之所以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体制因素:一是乡村官员多,村干部也要发补贴,财政缺口的一部分有可能转嫁为农民负担;二是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三是自然资源产权的某些政策安排对农民的不利;四是金融贷款制度对农民的歧视;五是税收制度的歧视;六是社会保障制度有待健全完善;七是产业化教育制度成了抽取农村和农民资源的“抽水机”;八是就业制度至今没有包括农民。
(三)农民在没有和城里人同样享受国民待遇下,默默地做出了并继续做出重大贡献。
我国农民在长期没有享受到国民待遇、没有获得与城里人一样的发展机会的情况下,一方面选择了辛勤耕作等“理性”行为,另一方面并没有选择过激行为,为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默默地做出了并继续做出重大贡献,让我们向农民兄弟发自内心地感谢,并表示敬意!
对基层政府机构与工作人员进行爱农民的教育,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迫切的。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基层政府机构与工作人员也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也要生存,从而他们也就不能不在某种程度上与农民群众有一定利益“矛盾”。承认这一矛盾,是为了更好地认识那些造成农村不和谐的真正原因,进行制度改进与调整解决办法。
(四)重新审视对农民的歧视性指导政策。
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给农民以国民待遇,最重要的是重新审视我们在土地、户籍、就业、财政、税收、金融、教育、医疗等制度上,对农民的歧视性指导思想和条文。
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人人平等的社会。给予占80%以上的农民以和城里人一样的“国民待遇”,这显然符合共产党的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因此,那种反对给农民以国民待遇,特别是认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就要“农民做出牺牲”、“防范农民”的想法和理论观点,是站不着脚的。 四,尊重与保护农民名誉权的理论
我国长期城乡分割的体制、机制而导致的城乡差异,影响到社会舆论对农民的差别对待,以至于不少人以歧视乃至污蔑的语言评价农民,客观上侵犯着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的名誉权。又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司法部门、政权机关、媒体和社会长期来对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名誉权的保护重视不够,以至于泼在农民身上的污泥浊水越来越多,和现代国家尊重弱势群体的总趋势格格不入。
(一)“穷人懒惰说”忽视了贫穷农户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他们没有从社会获得发展机会。 不可忽视,实践中确实有少数穷人懒惰,但是我们首先要看到穷人天生也是勤劳的,他们一时的懒惰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并没有为穷人提供将其活劳动结合的足够的机会和生产资料,穷人主观上的辛勤劳作却没有对象。 其次,我们实施的大规模扶贫开发以及农村发展项目,原意是为穷人创造就业和赚钱机会,但是由于现有扶贫体制与机制设计上的弊端,使宝贵的扶贫资源难以送达真正的穷人;穷人眼巴巴地看着富人“争夺”扶贫资源而不得不无活可干,不得不继续“懒惰”。 再次,贫困农户家里极差的营养,简陋的住房,使穷人只有依靠减少活动和“睡觉”才能维持生命。 还有,说到穷人“等、靠、要”,这是他们在生存不下去或不能体面生存时的理性选择,也正好说明了社会应该把温暖及时地送达他们。这是任何一个现代文明社会对生存不下去或不能体面生存的穷人应该负的责任。
(二)“穷人愚昧说”忽视了维持生存的本能使贫穷农户慎重地接受新技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农村推行高产的杂交玉米等优良品种,但是有的贫困地区却推广受阻,于是一些人由此指责穷人愚昧。应该看到,贫困农户在技术采用上属于风险躲避型,他们的生产决策并非像非贫困农户那样是在新旧技术的收益和成本之间进行比较抉择,以追求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是收入和消费的稳定。这是因为,一方面,贫困地区远离经济中心,各种自然灾害和市场剧烈波动所造成的客观风险大量存在;另一方面,信息不完善带来的风险,使他们对新技术缺乏了解和信心,不能正确地估计新技术的产出水平和投入水平,因而对其生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在应付风险的各种作用手段极不发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不得不在较少的风险和较多的收入之间进行谨慎的权衡,权衡的结果往往是追求收入的稳定,以免使本已极低的生活水平遭受意外的损失而降低到难以接受的程度和被挨饿的可能。
(三)“穷人不愿接受教育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我们在扶贫实践中,也曾发现贫困户并不重视乃至忽视教育的情况,当地干部也常把穷人不愿意接受教育挂在嘴上。与此相呼应,一些专家把穷人不愿意接受教育的观点理论化,在其论著中不厌其烦地指责穷人不但自己受教育少,不积极参加技术培训,而且也不积极支持子女上学,眼光短浅地让小小年纪的儿童过早地参加家庭劳动。
我们以为,这些指责仅是看到了现象,而没有抓住现象里边的本质,即我们对贫困地区教育的供给没有放在提高穷人素质上,因而对穷人的吸引力不强。更进一步的分析还可以看到,贫困地区本来不多的教育投资,大部分用在以升学为主要目标,但却不能使穷人家的子女跳出“农门”的基础教育上,贫困农户节衣缩食供孩子读完小学、中学后不但没有学到回乡脱贫致富的技术,反而因跳不出“农门”而扭曲了性情,使贫困农户觉得这样的学与其上,还不如不上。 再说,我们在贫困地区确实办了不少职业学校,但是深入调查发那些职教大都是由基础教育改名而来,缺乏合格师资,不少的职业培训文不对题,并没有也无法教给学生真正的适用技术,反而却让贫困家长们多支付了学费,又耽误了贫困学生参加家庭劳动的时间。 更令人沮丧的是,虽然我国几乎所有的农业开发和扶贫攻坚项目都安排了培训,也确实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这些培训有许多并没有瞄准贫穷农户。一方面,由于示范项目为了成功而自觉不自觉地选择的是村社干部和非穷人,因而这些项目的培训对象当然不是穷人。另一方面,由于范围较广的培训一般都在县城或乡政府所在地举办,统一供应免费伙食,因而成为一种特殊的物质享受待遇,其培训名额到村社后往往被村社干部及其亲朋友们优先使用。
(四)“穷人酗酒说”并不符合中国贫困农村真正酗酒者的实际。 我们曾在一些研讨会上听到有学者慷慨激昂地指责穷人喝酒导致贫困。我们在乡下调研发现,穷人并不是经常喝酒的,更不要说酗酒了,仅有极个别人偶尔喝酒致醉。调查村中的农民饮酒,除过年买酒外,平时饮酒主要发生在亲属间举办红白喜事时;此外还有不少贫困农户一年中都没有饮酒,表明他们由于太贫穷了,不但过年买不起酒,而且也没有参加亲属间的红白喜事饮酒。 再就文化深层次分析,贫穷农户中的男主人与先富裕起来的男子一样,都具有一种当家立业、让全家人都过上体面生活的责任感,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使他的家庭处于贫穷状态;他已经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但是仍然寻找不到可以发挥能力的机会、场所和除承包农田外的其它有收入的工作,因而在内心里产生一种必然的烦闷、失望、忧郁,在社会大吃大喝风气的诱导下,自然而然地希望通过饮酒醉酒获得一时的解脱。但这仅是极个别的案例,比官员们的酗酒案例少的多。
(五)“穷人多生子女致贫说”并不反映贫穷农户的生育观。
“穷人多生子女致贫说”也曾流行很长一段时间,但却是一种不正确的观点。 首先要看到,在我国农村现代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尚需 走较长路程的情况下,农村特别是贫困山区农民仍然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口才能维持生存下去。特别是在近期内难以为农民建立像城镇那样健全与完善的社会保障,况且有权做出决策的城里人也不会同意政府拨出巨款在近期内为农民建立较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农民的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还不得不主要靠其家庭成员。这就是所谓“养儿防老”观念根深蒂固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因此,要让农民放弃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除了大大增加农民收入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外,其它方法都不能治本。 计划生育在我国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的重点、难点,不在贫困农户家庭,而在于农村中的村社干部和先富裕起来的农户身上。这早已为大量的案例所证实。一方面,贫困农户也有多生超生的现象,但是贫困农户毕竟是农村中的弱势人群,与县、乡、村社干部很少沾亲带故,在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执行中处于难以“幸免”的处境,而且也极少有被通融的机会。
(六)“穷人破坏生态环境说”完全不符合我国生态被破坏的实际。
“穷人破坏生态说”认为,穷人们无休止地开垦土地,砍伐森林,破坏植被,毁林造田,掠夺性采矿,造成大面积的水土流失、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进一步恶化人们的生存环境,加剧着人们的贫困;而贫困又驱使人们对生态环境的掠夺性索取,形成生态环境恶化与贫困加剧的“越破坏越穷,越穷越破坏”的恶性循环怪圈。 这种说法的错误在于,它罔顾了大量的森林被什么人砍伐了的事实。
实际上,我国大量砍伐森林的,一是国有森工企业,二是政治运动对森林的破坏。例如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曾经砍伐难以统计的森林;至于史无前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运动中,由于无政府主义盛行,森林又一次遭到破坏;三是因政策不慎导致对森林的乱砍滥伐。此外,1980年代初中期把耕地承包制引入林地,实行自留山、责任山“两山到户”政策,由于当时政策设计不周密、各地执行的工作不细致等,导致了又一次较大规模的森林乱砍滥伐。因此,那种把贫困山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责任强加给贫困农户身上的言论,是不符合实际的。
五,发展权是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集体发展权是一项集体人权,指集体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主张协调、均衡、持续发展并共享成果的基本权利。其核心在于通过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增长,基础为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
(二)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来源。
农民集体发展权源于第三代人权体系,1969年由阿尔及利亚正义与和平委员会首次提出,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正式确认。中国实践中,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奠定集体化基础,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转向个体发展,新时代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重构集体经济路径。
(二)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本质。
发展权自被提炼之初就具备集体人权意涵。在准确认识发展权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农民集体发展权是农民集体在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过程中主张协调、均衡、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核心是农民集体的经济发展,其基础是农民集体的自治。农民集体的社区和社会发展、文化发展与生态发展则是农民集体发展权实现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缺少了这些方面的有效联动,农民集体的发展权就是流于表面和形式的。这同时表明,农民集体发展权是一项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母体性基本权利,是全面促进农民平等参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活动并享有发展成果的,而不是简简单单的权利整合。一言以蔽之,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归宿应当是可以主张并共享的本集体及其所处社会环境中所有正当的发展利益,在此基础上形成及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计划、发展决策、发展成果等。
(三)集体发展权与村民个人发展权的关系。
集体发展权与个人发展权是辩证统一的共生关系,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发展权的完整内涵。这种关系在法律实践中体现为:集体发展权为个人发展权提供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而个人发展权的实现又反哺集体发展权的巩固与提升。
在一个村庄里,集体发展权是相对与村民个人发展权而存在的。在某种情况下,个人能力不能企及的地方,需要集体面对,才引出集体发展权。因而个人发展权与集体发展权是有机统一的,既强调个体发展权,也强调村民集体发展权。
在中国,集体发展权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得到保障,该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主体。国家通过法律保护集体权益,采取鼓励、指导和帮助三大措施促进集体经济发展。
(四)将个人发展权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
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发展机会均等是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任何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任何个人,都有参与发展、平等享有发展成果的权利。 中国既重视个人发展权,又重视集体发展权,努力使二者相互协调、相互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没有个人的发展,就没有集体的发展;同时,也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发展权既是每个人的人权,又是国家、民族和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的人权,个人发展权只有与集体发展权统一起来,才能实现发展权的最大化。
个人发展权与集体发展权统一在法律层面。一是主体关联性,集体发展权的主体(如国家、民族)由个人组成,其最终受益者仍是个人。例如在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集体权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成员个人的财产权实现。二是权利互补性,集体通过制度安排(如集体经济组织)保障个人发展机会,个人则通过参与集体事务推动整体发展。典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集体决策权与个人承包经营权的平衡。三是实践中的协同机制,集体赋能个人:国家通过政策(如乡村振兴)为个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在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中表现为集体资源对个人经营权的支撑。个人反哺集体,个人发展成果(如技术创新)可转化为集体发展的动力,如合资开发房地产纠纷中个人资本对集体经济的贡献。
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如土地征收补偿分配),需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以集体利益为重,优先保障多数人的生存发展权;二是尊重个人正当权益,集体不得以多数表决剥夺个人基本权利,如房屋买卖纠纷中集体无权干预合法交易。
总之,个人发展权与集体发展权二者关系如同“土壤与种子”——集体为个人提供成长环境,个人的发展又使集体更肥沃。中国通过“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践,正探索一条平衡二者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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