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进学: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表达及其实现路径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7 次 更新时间:2025-12-09 20:07

进入专题: 中国式现代化   宪法表达   宪法实施  

范进学  

 

摘 要: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都有明确的规范表达,这些规定为推进并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国家根本法的规范基础与制度保障。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与全体中国人民的统一意志,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制度支撑。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式现代化必将顺利实现。当前应尽快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地发挥宪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宪法表达;宪法实施;实现路径

 

从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要求,围绕“中国式现代化”的研究已经成为显学。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和共同愿望的集中体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与全体中国人民的统一意志,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重大原则、战略目标、制度规划、实现路径其实都已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有所表达。笔者认为,探究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问题必须回到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原则与宪法精神上,只有充分理解与把握宪法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规范表达,才能对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深刻阐释,进而找到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路径与方法。目前,学术界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之间内在逻辑关系的研究已有一些成果,但这些成果多停留于中国式现代化与宪法文本的演进与相关规定的阐释上,对于中国式现代化在宪法上如何整体性全面表达,特别是如何通过宪治和法治进一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以及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路径等问题,仍缺少系统性探究。为此,本文拟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表达及实现路径作一体系性、学理性探析。

一、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表达

中国式现代化实质是中国特色现代化,虽然“式”与“特色”不能完全等同,但阐述的道理是一致的,强调中国“模式”或“样子”,即有别于“美式”“西式”“欧式”的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概念时,特别强调“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并将这种“中国特色”明确概括归纳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此基础上,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具体体现为五个方面,即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这些“中国特色”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还将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概括为九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高质量发展,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创造人类文明新形态;将中国式现代化重大原则归结为五大原则: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持发扬斗争精神。上述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在我国《宪法》文本中都有明确的规范表达,它们为推进并最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国家根本法的规范基础与制度保障。

(一)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宪法表达

党的二十大确立的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国家目标在《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作了明确表述,即“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现行《宪法》的目标表达是对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的确认。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党的十九大确立的奋斗目标。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32条明确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而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宪法规定。

从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与宪法文本规定看,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有两个:一个目标是“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下简称“目标一”),另一个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以下简称“目标二”)。目标一强调国家目标,即作为整体的中国在世界上是一个现代化强国;目标二强调的是中华民族的再度兴盛。《宪法》对中国式现代化目标的表达更加富有内涵,使目标一更加具体化与明确化,即目标一包含五大子指标: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它们“都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不同面向上的目标界定,赋予了国家发展目标以整体性与全面性”。五大指标分别指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与生态文明。只有经济富强、政治民主、精神文明、社会和谐、生态环境美丽,才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意味着中华民族的再次勃发,历史上中国曾经创造过灿烂辉煌的文明,只是到了近代由于各种原因而落伍,而现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与推进,已经具备了再次振兴的前景和可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这个“伟大的梦想”就是中国梦,其“基本内涵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可见,目标二更加强调国家、民族与人民三位一体的目标。总体而言,目标一与目标二共同构成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终极目标。

(二)中国式现代化之中国特色的宪法表达

中国式现代化之中国特色可以归结为两大根本特色与五大基本特色,两大根本特色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五大基本特色是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和平发展道路。

1.党领导的现代化的宪法规定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判断,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定性,“是管总、管根本的。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既体现在宪法序言中,更直接体现在宪法的具体条文中。宪法序言在讲述中国宏大历史叙事时明确指出,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就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并实现的,今后中国共产党继续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把中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经验反复证明一个基本真理: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更不可能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因此,2018年修改宪法时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1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

2.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宪法表达

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在我国现行《宪法》文本中,“社会主义”一词共出现50次,被用来修饰“国家”“制度”“道路”“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现代化强国”“核心价值观”等名词。作为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是由《宪法》第1条确立的,该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作为宪法基本原则和根本制度, “绝不只是一种政治修辞, 它体现着中国人民作为制宪者的制宪愿望和宪法共识,决定了这部宪法文本的根本属性, 也构成了各项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具体制度的政治伦理基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宪法表达,既为中国式现代化构建奠定了宪法基石,同时也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提供了根本制度保障。

3.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的宪法解释

人口规模巨大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决定的。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论断是党的十三大报告作出的,包含两层含义:第一,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第二,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期阶段,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这个阶段的一个突出景象是“十亿多人口”。2022年我国人口达14.12亿,“人口规模巨大”是我国的基本国情。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写入宪法序言,1999年第三次宪法修改时又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宪法序言对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规定,其本身就蕴含“人口规模巨大”这一国情。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必须从“人口规模巨大”的基本国情出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一切现代化都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对于人口增长比例、人的权利保障等方面都作了相应的制度性规定。在控制人口增长规模上,《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国家应对人口问题的基本价值取向与政策目标。在人的权利保障上,《宪法》第19条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的国家政策;第21条规定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与体育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增强人民体质的国家政策;第45条规定了保护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物质保障权;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以及国家培养青少年、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政策;第49条规定了保护家庭以及弱势群体的内容。宪法上关于人口规模巨大的相关规定与政策目标的确立,为在一个前所未有的超大人口规模的发展中国家实现现代化提供了基本方案。

4.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的宪法内涵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之一。“共同富裕”概念虽没有出现在宪法文本中,但宪法规范内容却表达了“共同富裕”的内涵与外延。首先,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决定了我国宪法的根本性质是社会主义,而社会主义本身又意味共同富裕。马克思指出,在新的社会制度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九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其次,“共同富裕”在宪法上的表达归结起来就是自由权与平等权的实现问题。为了实现富裕,宪法规定并保障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与财产权。《宪法》第11条确认了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正当性,并赋予了公民经营自由权;第13条确认了公民财产权;第15条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宪法》上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之于公民基本权利层面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确认并赋予了公民经济自由权。社会全体成员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反映在《宪法》上就是实现公民平等权的问题。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出现在第4条、第33条与第48条,分别对民族平等、法律面前平等以及男女平等作了规定。平等既是一项宪法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要求的内在价值。邓小平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共同富裕就是《宪法》上平等权利与原则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平等要求消灭阶级以及由阶级造成的一切剥削和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现行《宪法》序言及第6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因此,宪法规定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确立了必须遵循的根本规范。

5.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的宪法表达

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物质富足、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如果说,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物质文明的体现,那么实现人民的精神富有就是精神文明的体现。中国式现代化既要实现物质富足,更要实现人民精神富有。我国现行宪法关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宪法》序言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纳入“五位一体”的文明体系中予以推动建设;宪法关于共同富裕的规范体系实质上就是物质文明的规范体系,共同富裕的实质与核心是物质富足。精神文明的宪法规范体系包括与教育事业、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艺术自由等相关的诸多规范:《宪法》第19条至第22条使用“国家发展……事业”的规范表述,涉及教育、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发行、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等领域,规定了国家发展“精神文明”事业所提供的宪法性义务;第24条第1款专门规定了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宪法义务。同时,《宪法》第24条第2款还规定了国家倡导精神文明建设的三项义务:第一,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第三,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应当说,上述《宪法》文本中关于精神文明的规定及实施展现了中国作为现代化文明国家的良好形象。

6.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宪法表达

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必须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来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生态文明建设是其中一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中,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条;在新发展理念中,绿色是其中一项;在三大攻坚战中,污染防治是其中一战;在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中,美丽中国是其中一个。因此,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是以美丽中国建设为目标的现代化,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现行《宪法》序言、总纲中关于生态文明与建设“美丽”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规范体系构成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宪法基础。《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规定了“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建设、“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上述宪法规定直接体现了保护环境权的国家理念以及合理使用包括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合理使用土地以及保护动植物的生态文明观。此外,《宪法》第89条第6项规定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的职权。现行宪法虽未明确规定环境权,但从《宪法》序言以及总纲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公民应享有的宪法环境权,这一权利指的就是公民应当享有的健康、良好生活生态环境的权利。当“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山峦层林尽染,平原蓝绿交融,城乡鸟语花香”的自然美景展现在世人面前时,不就是公民环境权得到有效保护并实际享有了这一美好生活的权利吗?

7.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的宪法宣言

中国式现代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向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庄严承诺。这种承诺不仅写在党的文件中,而且还写在《党章》中。习近平总书记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7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向全世界宣布:“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决心不会改变。我们绝不走殖民掠夺的老路,也绝不走强国必霸的邪路,而是走和平发展的人间正道。”我国现行宪法序言和条文确立了中国式现代化必须走和平发展道路的原则与政策规范。《宪法》序言第12自然段明确规定,中国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宪法》第29条规定,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第62条第15项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的职权。这些规定为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法依据。

(三)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与重大原则的宪法表达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九项本质要求与五大原则中,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一致的;“本质要求”中的“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丰富人民的精神世界”“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亦完全契合,这些都已经在现行《宪法》中作了明确规定,重大原则中的“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深化改革开放”与“坚持发扬斗争精神”实际上在《宪法》文本中也均有明确或隐含性规定。《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之中,而这些思想也是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宪法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最根本的目的是维护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因此,我国宪法核心思想的实质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斗争精神”则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底色,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本色,我国《宪法》序言所作的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历经辛亥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武装斗争等历史叙述,揭示了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斗争精神”,没有这种不怕牺牲、战胜各种困难的斗争精神,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人民当家作主。因此,“斗争精神”也是我国《宪法》所表达的重要精神。不过,要说明的是,新时代的“斗争精神”不再是那种“敌我”意义上的“阶级斗争”精神,已经转化为一种不怕牺牲、勇于拼搏、战胜艰难险阻的奋斗精神。

二、宪法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保障

(一)宪法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文明成果

世界上较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都首先制定和实施宪法。英国17世纪制定的宪法性法律文献《大抗议书》和《权利请愿书》,对英国现代化产生了重要影响。《大抗议书》明确表达了人民对于国王权力的限制,强调了议会的重要性;《权利请愿书》则进一步强调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些宪法性法律文献的确立,不仅标志着英国开始走向现代化,而且对全球的法律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美国独立战争期间颁布了宪法性文件《独立宣言》,1787年制定了美国宪法,标志着美国现代化的开始。法国1789年制定的《人权序言》与1871年制定的宪法为其现代化开辟了道路。德国的现代化产生于拿破仑战争的直接冲击。俾斯麦领导普鲁士进行了一场自上而下的“白色革命”,制定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的颁行标志着德国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日本现代化的帷幕是伴随着1868年的明治维新拉开的,其首部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被称为“明治维新宪法”,推动日本迈向了现代化之路。可见,这些国家的现代化之路都与它们制定和实施宪法密不可分的,宪法是世界各国现代化建设的最重要保障。

在总结世界各国宪法对于人类文明进步与现代化的经验之后,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制定和实施宪法,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是人类社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带领全国人民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不仅为人类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而且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法保障。

(二)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制度支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华民族之所以能迎来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最根本的是因为党领导人民建立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和发展了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等各方面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概括为十三个方面的体系:党的领导制度体系、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一整套紧密联系、内在协调、相互支撑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党的领导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制度的总和,它由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构成,它们对党和国家各方面事业作了制度安排,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而展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中央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宪法法律,以宪法法律集中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并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宪法》上得到完整、集中、系统的确立,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稳定、可靠、长期的制度支撑。

第一,党的领导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宪法》序言与第1条均确立了党的领导的宪法地位,第1条虽然是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但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其之中,就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国家的根本制度。作为国家根本制度,党的领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的轴心,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体制和治理能力的灵魂。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22]201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最终成败。党的领导决定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性质,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才能前景光明、繁荣兴盛;否则就会偏离航向、丧失灵魂,甚至犯颠覆性错误。党的领导为中国式现代化锚定奋斗目标,党的领导确保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中国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才能保证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第2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3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权力结构安排中的宪法根本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宪法制度设计与安排上始终贯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三个方面体现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其一,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中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中人民的共同意志,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其三,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我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集中,同时又在集中之下实现权力分工,而所有的国家机关最终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从而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从制度上确保了人民真正当家作主,是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可靠的制度保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创造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党领导人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第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包括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内容在我国宪法中都有完整的确认性规定。我国《宪法》第6条至第18条集中规定了经济制度,其中第6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主体经济保证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优势与特点,没有经济制度上的公有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而非公有制经济则保障了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与私有财产权的享有与实现。《宪法》上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认之于公民基本权利层面的意义在于,从根本上确认并赋予了公民经济自由权。社会主义分配制度既有利于鼓励先进、促进效率,最大限度激发活力,又有利于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与有机组成部分。《宪法》对文化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宪法》序言明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从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宪法》第19条规定了“科学文化”,第21条规定了“文化事业”“文化活动”与“文化遗产”,第24条规定了“精神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德”等文化建设,第47条规定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权利等。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色与优势,精神富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五,民生保障制度是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制度。《宪法》对民生保障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宪法》第14条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第42条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上述规定包含了公民的劳动就业权、劳动保护权、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医疗卫生健康权等保障民生权的制度安排。民生权益保障制度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积极应对人口规模巨大的老龄化社会、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保障。

第六,生态文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对生态文明制度作了具体规定。《宪法》序言中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第9条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植物保护的规定,第26条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第82条第6项关于国务院领导和管理生态文明建设职权的规定,都是对生态文明制度的宪法制度安排。这些关于生态文明制度的规定,为“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宪法制度保障。

(三)宪法是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最大社会共识

我国宪法是党和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的体现,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宪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制度都是以保障人民权利与自由为目的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规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人权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成员取得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也是宪法价值共识达成的民主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价值体系本质上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体现与反映。历次宪法草案都是由代表全体人民意志与利益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然后经过人民代表以及全体人民的民主参与、讨论,最后通过宪法形成全体人民的共识,宪法上的每一个字、每一个条文都是制宪者根据人民的意志,反复思考、反复推敲而写入的,因而,宪法中所确立的每一种价值都是经过了人民的慎思选择而达成共识的体现,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宪法是规定中国式现代化的制度规范的载体,因而它能够成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最大社会共识。

三、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宪法路径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法治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与期盼,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与重大原则在我国《宪法》文本上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与共同意志,规定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国家制度体系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从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最根本的法治根基。因此,只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中国式现代化就能顺利实现。而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则必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以更好发挥宪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法规体系保证宪法实施”。那么,如何才能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笔者认为,其方法路径在《宪法》中已规定的十分清晰。笔者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以下八个方面制度建设,以此保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加快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一,健全依宪立法制度。通过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实施宪法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路径,由于宪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概括,因而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来实施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立法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依宪立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依据与合宪性来源,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依宪立法是宪法的根本要求。《立法法》第5条确立了依宪立法原则,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因此,应健全依宪立法制度,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第二,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宪法实施要求宪法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实际作用,而一旦使宪法成为行动中的活法,则必然离不开对宪法文本的解释,毕竟宪法文本具有高度的模糊性与概括性,遇到现实问题通常需要解释,因而解释宪法就成为世界各国宪法实施的必然选择,甚至可以说,没有宪法解释,就无法达致宪法实施。既然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本质要求与重大原则在宪法文本中均有或明确或隐含的表达,那么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就需要有权机关根据具体事项对宪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解释,使这些表达更加清晰明确。

第三,完善以合宪性审查为核心的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第62条第2项、第67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监督宪法实施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制度,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作出判断,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我国宪法文本所设计的监督宪法的实施即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质是合宪性审查,而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仅仅是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只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一个维度。完整意义上的合宪性审查制度除了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外,还应该审查国家公务行为是否违反宪法,这事关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为深入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必须确立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防范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权力腐败与权力滥用。

第四,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宪法》第100条规定了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制度;第116条规定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制度。《立法法》第109条、第110条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备案审查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监督制度,通过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保证其与宪法法律相一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合宪性审查制度与备案审查制度。事实上,备案审查的重点与核心在于合法性审查与适当性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问题数量较少,因此备案审查中的合宪性审查并非备案审查的重点工作。由此,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的重点在于合法性审查。通过合宪性审查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通过备案审查保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最终确保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第五,完善宪法修改制度。《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大行使修改宪法的职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与时俱进。”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都是宪法变迁的重要方法与方式,宪法解释侧重于对已有文本内容的阐释说明,通过宪法解释技术无法应对现实矛盾时,就需要采用宪法修改技术,以保持宪法的稳定性与适应性相协调。因此,宪法修改同样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重要制度。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诸多条款都是通过宪法修改予以完成的,譬如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根本特色与基本特色、本质要求与重大原则等都运用宪法修改予以实现。这为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原则与正确方向奠定了宪法保障。

第六,健全宪法遵守制度。宪法制定得再好,如若得不到遵守,也是毫无意义的。因此,全体民众遵守已制定的宪法是宪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关键。在我国,遵守宪法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之“全民守法”的基本要求。只有全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全面实施才能获得最可靠的保证,进而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也获得最可靠的保障。

第七,完善不确定状态下的宪法实施制度。“不确定状态”指的是当社会处于一种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时所产生的不稳定的风险状态。宪法上的规定均为社会秩序处于正常状态而设计,然而人类有时候不得不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的或人为的灾难、动乱、战争等各种风险与挑战,公共风险一旦不幸来临,就可能使人类处于一种非常时期或紧急状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在当前这个风险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有可能会出现,因而在不确定状态下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也是应该予以考虑的重要课题,只有健全完善保障不确定状态宪法实施的制度机制,才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为全面的法治保障。

第八,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是由《宪法》第33条第2款确立的,它是对《宪法》第5条第5款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一禁止性规定的肯定与回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是一项宪法的根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平等权。平等权是否定一切法外特权的权利,它不承认法外特权的存在,平等权是实现现代化的基石。没有人人平等,无法保障人人平等的权利,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必然受阻。中国式现代化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人人平等,因此,只有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才能调动并保障广大民众积极参与现代化建设的意愿与无限活力。

四、结 语

如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和中华民族复兴伟业是我们当前和今后所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中国式现代化作为党和国家的目标与任务,已被写入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我们应当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要求,切实保障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健全保障全面实施宪法的制度机制。全面保障宪法实施,必然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顺利实现。改革开放40余年的历程充分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对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全面规定和保障的现行宪法也必然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最可靠、最持久、最稳定的法治保障。

来源:《学习与探索》2025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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