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旭:论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逻辑机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35 次 更新时间:2025-11-01 23:41

进入专题: 党内法规   法治体系   法治逻辑   依规治党   制度治党  

张旭(兰州大学)  

 

摘要: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突破西方“法”概念和法治理论的本土法治原创性探索,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体系构成要素,但仍需在理论层面回应这种新型制度形态的构建逻辑。党内法规的形式规范性构成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正当性基础,同时,在法治体系框架下,自身的规范属性也得到了系统性强化。党内法规的实质法治性既保障了党内治理的法治化运行,又通过与国家法律协同配合,实现了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牵引。在动态的制度运行中,党内法规的程序正当性从静态的制度设计延伸至动态的治理实践,确保制定过程、执行程序和事后救济各个环节科学有效、相互支撑。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不仅重构了法治中国的规范谱系,更通过中国共产党之治与中国之治的协同推进,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入了新的治理动能,实现了政党治理与国家治理在法治轨道上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党内法规;法治体系;法治逻辑;依规治党;制度治党

 

一、问题的提出

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政党逐步取代了其他结构而成为国家政治的关键性基础。为寻求在国家政治中的影响力,政党围绕其政治功能的实现,逐步建构起支撑自身组织结构及其运行的相应规则和制度,并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党内法规及其体系。虽然党内法规在实现政党执政目标或发挥其政治功能上都是类似的,但由于政党与国家政权关系的不同,自身政治地位不同,其党内法规的完整性、执行力都存在着差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将党内法规纳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反观世界其他各国实践,其他国家一般将党内法规视为社会规范,只有中国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纳入了国家法治体系。目前,党内法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以西方“法”概念和法治理论为主要理论资源,未能深入挖掘党内法规背后的中国法治概念、法治话语和法治理论。我国法学学科迫切需要在增强自主性、原创性、时代性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虽然党内法规的对象效力主要限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和党组织,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当代中国的领导核心,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社会规范共同构成了“中国之制”和“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党内法规的既有研究未能充分回应党内法规作为我国法治体系中特有规范,其自主性理论建构中的法治逻辑问题。建立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无法脱离党内法规而存在,党内法规也在法治体系建设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基本形成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本文将从党内法规纳入我国法治体系的形式规范性、实质法治性和程序正当性角度出发,对党内法规纳入我国法治体系的逻辑机理予以证成。

二、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形式规范性

按照传统的政治观念,权力运作必须首先满足“可预期性”和“安定性”的基本要求。这不仅要求权力运行的规范本身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也对规范本身的正当性提出了要求。以法律为例,作为国家法治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之所以能够为政治提供正当性基础,在于法律本身就建立在正当性的基础之上。党内法规制度通过规则对党内相关主体的行为与活动划定了界限,在确定党内法规规范界限、形成从严治党秩序上发挥着一致的功能与效用。对于党组织和党员而言,党内法规的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建设包含党内法规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首先需要回应党内法规纳入国家法治体系,其作为规范是否具有正当性。与法律相比,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表现在其规范体系的合宪法性、合党章性、严谨性和文字表达形式的规范性。

第一,党内法规的合宪法性。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制定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的权力。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从1954年起,我国宪法在总结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从而使党的领导从实然上升为应然。在党执掌政权后,治国理政不仅要依靠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而且要依靠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推进依规治党和制度治党。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党的政治领导集中体现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组织和发动全党、全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当党提出发展的路线、方针、政策时,一方面会通过党内法规形式将其确认下来,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立法活动才能使之成为法律。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政策和领导策略,以保证领导的有效实施。而当这些路线、方针、政策尚未上升为法律时,对应的党内法规作为全党意志的体现,依然是服从于党治国理政的目标,服务于宪法法律的实施。党及其组织与成员对党内法规的遵守,是管党治党的必然要求,是确保党更有能力、效率和执政合法性以及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与法律的需要。因此,党内法规作为党的活动准则之一,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在宪法上具有正当性。

第二,党内法规的合党章性。作为一个政党为实现其政治纲领而制定的、开展活动所要根本遵循的总章程,党章对于党的影响就像宪法对国家的影响一样。党章是党的最高的行为规范,是党内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党内关系的最基本准则,是规范和制约全党行为的总章程。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包括党章在内的所有党规均应服从宪法统领,党规整体的制度建设自然就要符合宪法秩序。这就使党章成为连接宪法法律与除党章外其他党内法规的轴承。一方面,党章的内容规定不得违背宪法、法律,赋予了自身的合宪法、法律性;另一方面,其他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以党章为根本。经过百余年艰难曲折的探索,中国共产党创立了治党治国的法治化模式,即依据国家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在党的百年历程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始终从党的事业所处的历史方位和发展阶段出发,科学确定自己的目标任务,为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奋斗目标和政治任务提供有力制度保障。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纪律严明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注重以铁的纪律规矩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活动更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自身更要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需要遵守党内法规。

第三,党内法规的严谨性。经过中国共产党多年的不断努力,现有的党内法规内容广泛,形成了具有不同位阶的层次性、不同领域的全面性、不同效力层级的协调性、不同环节的完备性于一体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链条,也构建了指导思想明确、内在逻辑性清晰、规范效力明确、结构相对完整、内容覆盖广泛且相对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使党内法规自身具备了形式规范性。

一方面,从逻辑结构来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目前,党内法规已经初步形成为一个由章程、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等共同组成的相对较为成型的制度体系。以党章为依据,中央制定颁发了一系列准则、条例和规定,中纪委和党中央各工作机关分别制定印发了较为系统的制度、规定和办法,同时,各省级地方委员会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党内法规。另一方面,从质量要求来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要满足“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十六字标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制定须符合主体、权限方面的要求,须遵循“规划—起草—审批—发布—备案”的特定程序;党内法规出台后,在适用时要遵从其效力位阶,在执行时要注重效果评估,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清理工作。为了配合备案制度的实施,中央还同步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可见,党内法规的制定程序在整体上已有规范化指引。规范化指引确保了党内法规无论是横向的内容安排还是纵向的效力层级划分,都具有作为规范的科学严谨性。

在横向上,即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所规范的内容层面上,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按照“规范主体、规范行为、规范监督”相统筹相协调原则,完善以“1+4”为基本框架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该意见明确提出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框架结构,即在党章之下将党内法规制度划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旨在形成以党章为统领,四大板块相互支撑、内在协同的制度体系,以全方位覆盖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之基本领域。在纵向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共同推进的格局。中央一级的党内法规制定主体有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地方一级党内法规制定主体则主要是各省级地方委员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格局既顾及了维护党内法规统一性以确保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现实需要,也考虑到了地方管党治党过程中的、可能出现和需要应对的一些个别情况与特殊需求。通过横向和纵向的党内法规规范设计,也在实践中保证了党的工作活动规范有序,保证了纵横交错的党内关系有条不紊。

第四,党内法规文字表达形式的规范性。党内法规的制定作为一种制度建设,与立法一样要遵循制度建设的一般规律,在技术规范上也具有相通之处。但是,由于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调整对象、表述规范等方面的不同,党内法规与立法在制度设计的语言文字上存在着不同。从名称规范上看,制定党内法规使用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类专属名称,一般不使用决定、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名称,同时要求名称能够精准鲜明地反应其主要内容。从体例结构上看,党内法规内容用条款形式表述,根据需要采用编、章、节、条、款、项、目等7个逻辑层次,将各部分连结为具有内在联系、层次分明的整体,明显不同于一般采用段落形式表述的规范性文件。从表述规范上看,党内法规的语言也要求做到严谨准确、简洁明了、朴实务实,无论是句式规范还是词汇规范,都体现了党内法规自身的特点,无法照搬移植立法技术规范。党内法规在制定工作中逐步摸索形成的技术规范,是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律的反应,是实现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必然要求。党内法规各领域各层级呈现的统一体例格式和风格特点,构成了协调统一的党内法规体系,因而具有形式规范性。

三、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实质法治

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政治与法律的交融特色。党内法规作为一种规则或规范,其背后的价值支撑源于其实质法治性,是指其无论作为政党内部规范,又或是被纳入法治体系,在制定权力的有效性和价值取向的合理性上,都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这种规范自身的法治属性更多地强调制度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涉及制度形成、运行与调整中的价值判断。在政党内部,中国共产党具有制定党内法规的权力,党内法规价值取向体现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的价值取向,内在和秉持的价值诉求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属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部,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现实实践是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展开的,党内法规建设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已积累了丰富的中国特色经验基础上推进的,党内法规的目标也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规治党确立了一个价值标准。

第一,党内法规的制定源于政党自治的权力。无论是社会组织,还是中西方各个政党,都有权制定得到其内部认可的规则制度。中国共产党作为政党,自然有权制定被党内认可的党内法规。治党管党需要规则制度,党内法规能遵循法治原则从而实现制度治党的功能。宪法确认中国共产党为执政党,通过党内法规治党管党、治国理政更有必要。实现党内治理的法治化,不仅是以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管党治党的最佳表征,也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必然要求,既需要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依靠完善科学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筑管党治党的制度之笼。加快形成覆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各方面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制定约束自己行为的党内法规制度,也表明中国共产党认识到自己的权力之大,中国共产党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领导党、执政党,需要以党内法规制度约束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权力,确保党的权力不被滥用。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这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需要以高于、严于普通公民标准的党规党纪来约束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确保党的性质、宗旨不变。从政治使命和责任的角度来说,党内法规也是保障党对国家能形成领导权这一事实的法理基础。

第二,党内法规内容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取向。贯穿党内法规之中的法治精神是推进依规治党、依法治国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理念作为党内法规制度的价值判断与目标定位,体现在党内法规的一切规则和环节之中。依规治党意味着党接受规则之治。依规治党,最根本的是要真正树立规则意识,而党内法规是依规治党的基础。运用党内法规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管党治党,可以增强党的道德感召力,突出和显现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使党的建设不仅合乎党自身建设的客观需要,更契合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作为法治思维在党的治理中的运用,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二者统一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整个过程之中。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在核心价值上的一致性以及相辅相成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它们可以而且必须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只有坚持依规治党、制度治党、从严治党,切实解决党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使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才能为全面依法治国确立正确的方向和道路,才能发挥好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的政治优势。只有坚持依规治党,使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法治意识,弘扬党章精神和宪法精神,才能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行科学有效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起到引领和保障作用。

第三,党内法规严于国家法律符合党的性质。在实践中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分别作为普遍规范与特殊规范,在国家法律对社会秩序第一次调整后,为了体现从严治党的精神,党内法规则是在国家法之上进行“二次调整”,对党组织和党员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专为调整党内关系量身定制,即党内法规是对党员的权利义务的第二次调整。宪法法律为包括党组织和党员在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提供了基本行为规则,依法治国要解决的是包括党的活动在内的一切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制度化问题,而依规治党是在依法治国解决普遍性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的特殊性问题。造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原因,正是由于党内法规在国家法律对公民的权益进行第一次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党员的权益进行第二次调整,即党内法规是对党员权利的第二次限制,必然会与国家法律存在所谓的“抵触”情形。而这种“抵触”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普遍做法。对共产党员不同于普通公民的部分限制,一方面是建立在党内法规是约束党员行为的规范,党员在入党时就承诺了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另一方面,是因为共产党员不等同于一般群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严格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党内法规作为特殊规范,对党员提出高标准、严要求,并辅之以党的纪律处分与纪律制裁作为保障手段与措施,不履行党内法规确定的义务与职责者将接受党内制裁,也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党内法规对党员权利义务的规范,建立在其符合党的性质的基础之上,赋予了其实质法治性。

第四,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互补性。党内法规除了对党员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第二次调整,还可以解决国家法律无法解决的问题,与法律具有互补关系。法律作为一种利益调整工具,其作用的范围是有限制的,因此对其调整方式、方法和类型的选择也有限制,选择是有边界的。党内法规约束对象也不仅仅是党员,还涉及党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第2条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党组织同样负有遵守党内法规、维护党内法规权威的义务。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其领导和执政活动必然会对国家治理和社会事务产生深刻影响,但法律无法直接作用于党的某些组织机构。通过党内法规对包括党组、组织部、政法委等机构的权力约束,在填补不适于国家法律调整领域的同时,也为党内法规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例如政法单位的行为由国家法律进行规定,但是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行为,由《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进行调整。

第五,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力亦具有法治属性。在约束党员和党组织的范畴之外,通过规范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间接作用于非党主体的行为选择,从而产生的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亦符合法治。法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调整范围仅局限于党内事务,调整对象也应局限于党组织和党员。但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并不直接调整非党主体的行为,但由于很多党组织、党员内嵌于国家公权力机关中,其组织模式和行为必然有着外部溢出效力与效应。很多党内法规的调整范围已经超越了纯粹党务,例如“党的领导类党内法规对非党主体特别是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行为选择有着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对非党主体的行为间接产生了规范约束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规定:“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尽管相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未必是党员或党的机关工作人员,但必须遵守该党内法规所做出的禁止性规定。有学者统计,“截至2022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办国办共计联合发布文件825部”。在中国特有的党政体制下,尽管党与国家政权机关职权和分工明确,二者各管一块,但基于党的领导、执政的双重身份,党政机关的管辖事务常有交叉,“党的机构目前还在直接行使着一部分行政权,还没有完全实现由政府行政”。为避免此类混合性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力构成越权,就要限定党政需要一体管理、共同应对的特定事项。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力,其法治属性一方面源自党内法规的溢出效应在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上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党内法规溢出效力的边界进行严格的限制,使此类党内法规在本质上仍然符合法治要求。

四、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的程序正当性

党内法规既有实体性的规范内容,也有诸多程序性规范内容,具有制度的程序性特征。将党内法规纳入法治体系,不仅需要关注结果意义上的党内法规文本的规范性上,而且需要重视党内法规制定的全过程中的程序正当性,做到民主立规、科学立规、依法立规。党内法规对于涉及党员权利义务的程序要为大多数党员所认可和接受,其才能作为规范得以贯彻。由于党组织对党员权利的限制以及义务的规定拥有较大的自主性,享有党内法规制定权、组织处理权和纪律惩戒权等,如果各项程序不能体现制定时的民主参与、执行时的承诺必须信守原则和事后的救济保障,就很难保证对党员权利限制的公平公正,难以被党员接受和认可。程序的作用不仅限于立规活动本身,还在于通过最大限度地推进立规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中国共产党提高长期执政能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第一,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赋予了其程序正当性。党内权力“作为一种政治权力,与其他公共权力一样,首先属于一种契约权”,来源于全体党员的授予,党员与党内领导机关是权力的授予与被授予关系。党内法规能够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组成部分的最重要的条件自然就是其能反映全党的意志、利益或者全党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党内法规的制定,需确保对党员权利的限制要遵循科学民主的要求,在制定中要确保党内法规真实反映党员主体的诉求,真正集中全党意志。只有这样,党内法规才具有广泛的党员基础,也才能使所有党员具有自觉执行的主动性,保障党内法规贯彻的有效性。与此同时,因为中国共产党是直接执掌国家决策权力、行使对国家武装力量绝对领导和管理国家干部等国家公权力的执政党,党内法规就不仅应能反映中国共产党全党的意志、利益或者中国共产党全党绝大多数党员的意志和利益,还必须同时反映全体人民或绝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根据多年来党内决策民主化、法治化的经验,党内决策充分反映党意、民意最重要,最根本的保障是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对决策的参与程序。

党内法规的权威和效力来源于制定过程的民主,民主程度越高,起草制定过程的参与越广泛,其权威性和效力就越高。只有更积极地发扬党内民主,才能不断改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质量,使之适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在党内得到广泛认可、在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党内法规的规划阶段,要保证党内法规符合法治体系的性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使党内法规反映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利益,体现客观规律。例如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主要在于保障民主性,专家论证主要在于保障科学性。在党内法规起草阶段,《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第16条规定,党内法规草案起草之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实际情况的前提下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在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开展起草工作。通过增强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开放性和吸纳性,例如规定党内法规的起草工作由法律专业人才主持或参与,以保证法规草案的基础品质。在党内法规前置审核环节,通过组织党内立法部门与人大及政府法制部门之间的立法衔接联席会议,做好前置审核,共同开展对重大问题的立法调研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等问题。

第二,党内法规的执行程序符合其程序正当性。党内法规的正当性是一种应然层面上的“值得承认”,即党内法规要获得主体的认可和接受,这取决于党内法规文本的质量即党内法规自身的科学性与逻辑性。民主的制定过程保障了党内法规文本的质量,但仅仅依靠外在压力强制执行的制度是难以实现其功能和价值的。要真正实现党内法规的价值,就必须建立起党员和党组织对党内法规的信念和自觉遵守。一方面,党员入党的承诺必须是自愿且郑重的。党员入党时的承诺作为一种真实自主的意思表示,意味着入党申请人经过认真的学习锻炼和组织的培养教育及考察,非常清楚党的性质、宗旨、奋斗目标和对党员的要求,对于约束党员和干部的各项行为准则都有预先了解,在此基础上决定入党,是自由意志的选择,是对于政治态度和信仰的承诺。另一方面,这种承诺不是抽象的、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表态中,或止步于思想环节,必须要真正落实到行动中。党员入党时承诺遵守党内法规,就要接受党内法规对其行为的严格限制,这也是加入党组织要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的权利的正当性来源。建立在对党内法规认同的承诺基础上,党员对党内法规的遵守,保证了党内法规在执行过程中的正当性。

在党员对党内法规执行程序自愿遵守的前提之下,党内法规的执行程序也因符合执规主体的公正理性、相对人的平等参与和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而具备程序正当性。执规主体在党内法规执行中的公正理性一方面要求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保证在党内法规面前一律平等,没有任何党员可以凌驾于党内法规之上,超脱于党内法规之外;另一方面,要求执规主体尽职作为,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规定的职权职责开展工作,控制执规的自由裁量权,不得随意、任意执规。党内法规执行中相对人的平等参与要求平等充分保障党员的权利,在涉及对党员的处分时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要求党内法规程序诸要素为公众知晓,执规主体以公布的党内法规来执规,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使之得以践行。党内法规的执行程序满足了防止执规主体权力滥用和保障党员的合规权益不受权力主体恣意侵犯的功能设计,因而符合程序正当性。

第三,党内法规的事后救济完善了其程序正当性。“现代国家法的基本精神是约束和制约权力。”凡是直接影响公民基本利益的政治权力,都必须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保证公民正当利益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受到侵犯时获得法律的救济。党内法规作为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也会直接影响到党员的权利。因此,在党内法规的制度设计上,同样有事后的救济机制保障党员权利。任何强制手段的采用,都应当允许寻求救济人向另一具有独立性的党组织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应当为寻求救济人提供当其程序或实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提起申诉、控告的机会,否则可能构成程序滥用。党内救济是党员及党组织权利保障的最后环节,建立健全党内救济制度既是保障党员、党组织权利的需要,也是监督党组织、党员行为的重要方式,更是评判党内法规权利保障体制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准。正因如此,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增加了问责对象的申诉救济权,在追究被问责对象责任的同时保护其程序性合法权益,也是现代法治精神的体现。

不同于以往的权利救济途径,党员的权利作为政治权利,很难求助于私力救济或社会救济,而只能依靠党内公权力救济方式来实现。除了规定党员向侵害了其合规权利的党组织寻求权利救济,《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还提出了党组织的激励机制,党代表、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制度,防止问责权的滥用,避免实践中出现问责泛化、问责简单化的问题,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调查研究、受理来信来访等方式,主动为党员提供权利救济途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也明确了党委(党组)是党员权利保障制度的关键,必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领导。党员权利救济机制在党内法规程序体系中,对于畅通党内党员利益表达渠道,维护党员正当权利诉求,限制党内公权力,调动党员主体责任意识与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党在领导国家治理过程中,不仅要通过各类制度安排来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还要通过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和调整自身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架构,是包含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在内的“五位一体”的完整体系链条。论证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逻辑机理,是论证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不可缺少的一环,也是构建区别于西方法治理论、属于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必要内容。党内法规及其话语体系是认知和解释中国法治建设问题的重要面向,法学界不应回避关于党内法规自主性基础理论的研究,而是要以法学方法和法治思维来分析党内法规,完善党内法规话语体系,在理论和实践的相互作用之下促进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治国、依规治党。

张旭,兰州大学法学院讲师

DOI编码:

10.19667/j.cnki.cn23-1070/c.2025.05.005

原文刊发于《求是学刊》2025年第5期第47-55页。为了阅读方便,省略了注释和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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