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数智文明驱动的治理范式变革有其内在张力,在技术赋能重构治理模式的同时,技术异化的潜在可能也催生了新型现代性风险。从模式飞跃、面临挑战和纾解策略三个维度分析数智文明时代国家治理模式的迭代逻辑,可以看到,数智文明的指数级发展推动主体性延展、机制性突破及制度性调适,驱动治理范式从科层规训到共生秩序的革命性跃迁;但在此过程中,技术伦理的规范性赤字也带来了社会权益保护压力增大、治理主体价值取向异变、数智工具管控法规滞拖力增加等挑战。在数智文明时代,只有明确正向的价值取向,规范治理行动,“以技治技”约束技术异变,涵养国家治理生态,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数智技术 数智文明 国家治理 治理模式
引言
西方的“文明”(civilization)一词来源于拉丁词根civic,意为城市的、市民的,反映了“文明”的早期含义,即超越自然野蛮状态,进入足以兴建城市、形成社会组织与规则、发展出市民文化的更加理性开化的社会形态。广义上的“文明”是一个“既表示道德价值又表示物质价值”的“双义词”,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物质和精神成果的高级形态,其本质是物质创造与精神建构的双重跃升。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经历了原始文明、农耕文明、工业文明的依次演进。判断文明是否发生转型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上:一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否发生飞跃;二是人类社会生活模式是否出现跃迁;三是国家治理模式是否发生质变。
第四次工业革命以来,以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智技术在嵌入人类社会的过程中,已经超越了赋能和提高效率的价值,在标识人类文明转型的上述三个维度上均产生了具有质变意义的推进功效。在经济领域,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人机协同生产催生了“数字佃农—算法领主”的新型生产关系,数据成为生产资料,智能新形体成为劳动者,元宇宙等虚实交互空间构筑了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的劳动新场域。在社会层面,随着“地域边界与时空界限被打破,人类社会的运行从实体世界中逐渐脱嵌出来,社会结构呈现虚实结合的二元特征”,衍生出社会成员价值观、婚姻观等方面的新样态和虚实交融的社会生活新模态。在政治维度,“信息孤岛”的征服、治理工具的变革、权力关系的网络化重组,以及公民权利与数据权力的动态平衡要求,使得国家治理模式由工业文明时代的科层制逐渐向新型治理模式演进。此种经济、社会和国家治理发展由量的积累向质的飞跃,预示着人类社会工业文明的渐趋没落和数智新型文明的诞生。
如果说人类社会已经或正在由工业文明时代转向数智文明时代,那么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主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治理在新型文明时代将会发生何种迭代进步、面临何种风险挑战、如何重构和优化治理模式,就成为当下必须回答的核心问题。
一、数智时代的政治学研究范式革命
数智文明重构了治理要素的存在形态,使国家治理模式发生从工具依附型治理向技术共生型治理的跃迁,推进了主体、制度、工具三个维度的转向。在主体维度,解构单一人格化权威,使人类智能与机器认知形成互补性知识生产网络;在制度维度,突破人类行为规范的范畴约束,建构涵盖技术伦理与算法正义的共生性规则体系;在工具维度,颠覆被动响应范式,推动治理工具从机械化执行终端向具身性认知主体进化。
(一)治理主体由单一向复合的飞跃
传统治理理论的疆域始终囿于人类行动者的单维主体性预设,治理效能受限于生物智能的认知带宽与情感偏好。数智文明的涌现彻底解构了这种一元叙事,智能系统从被操纵的“持存物”进阶为具备认知代理能力的“共在者”,治理主体的存在形态不可逆地跃迁至人机共生新维度,治理体系有望摆脱工具理性与复杂现实的反复角力。
1.数智技术赋能人类治理主体,实现治理的精准化、高效化。数智文明在治理领域的深度渗透,重构了人类主体性的认知边界与行动框架。人类治理主体在技术具身化过程中获得认知增强与效能突破,不再是被困在柏拉图的“洞穴”中的、只能借助感性表象和经验判断投射的模糊阴影进行决策的凝视者。知识图谱(Knowledge Graph)构建的知识汇聚、处理、融合、挖掘、应用将碎片化信息升维为全域时空矩阵;卷积神经网络通过层与层之间的转换,进行前向和反向传播,在非结构化数据流中捕捉社会治理的隐性规律;政策仿真系统将事后的反馈性修正转变为事前的预见性测试,并通过深度学习算法优化策略选择。认知边界的量子跃迁,使人类治理主体日益摆脱被动的、有限的认知模式,实现从“工具依附”到“技术具身”的存在论重构。
2.人机各司其职,实现治理的战略化、决策化。在数智文明时代,人和机器的分工机制将人类治理者从简单、机械、操作性的治理活动中解放出来,促使其核心价值向战略引领与高阶决策层面实现系统性升华。当算法系统承担起“规定性判断”的政策执行任务时,人类治理主体的认知资源可以有效配置到机器智能的薄弱领域,例如复杂价值排序中的伦理决断、模糊情境下的溯因推理以及非线性系统中的涌现应对等。在此过程中,人类治理主体得以专注于“反思性的判断力”的治理哲学建构,包括公共价值的动态平衡、制度变迁的方向引导以及风险社会的伦理校准,从福柯笔下的“治理术”执行者跃升为拉图尔“行动者网络”的编织者,由此推进人类智慧的解放,也使亚里士多德所言的“实践智慧”在数智文明中获得新生。
3.人机互信共生,实现治理的柔性化与动态化。在数智文明时代,人机协同的治理生态孕育了具有自组织与自适应特征的共生秩序,当人与机器保持适度、平稳、可持续的能量互动时,治理结构能够突破传统科层制的平衡态束缚,转向远离平衡态的动态有序。一方面,共生秩序的动态性本质源于人机认知的差异互补机制。在战略决策层,人类治理者的历史意识提供长周期价值锚点,防范算法优化导致的短期主义陷阱;在战术执行层,数智系统的实时响应能力能够化解突发事件的连锁反应,规避因官僚系统运转迟滞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由此,经验知识与算法洞察的相互校验形成决策可靠性屏障,直觉判断与概率推论的辩证互动提升政策创新速率,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交织共振优化治理效能。另一方面,共生系统的柔性特质建立在人机互信的“技术—制度”双重架构之上。智能合约通过“代码即法律”(Code is Law)机制建立程序性信任,零知识证明技术实现隐私保护与验证能力的共存,同态加密算法保障数据流动中的权利边界。技术信任机制与制度信任体系形成耦合增强效应,共同构筑起信任增强回路,使得治理系统的刚性规则具备弹性适配能力。
(二)治理制度由对人类规范向多元主体的覆盖
传统治理制度设计的认识论基础在于人类中心主义的预设,将非人行动者降格为被规训的客体,这种哲学层面的视域局限在数智文明时代遭遇根本性挑战。随着个人行为、数智技术与社会结构深度链接,治理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韦伯式法理型权威的正当性逻辑被延展至算法治理领域,表现为对算法治理系统的可解释性与合规性的制度要求。增强治理制度的适应性、协调性和伦理性,能够为多元主体的协作与共治提供稳固的制度框架,从而应对技术变革与社会复杂性带来的挑战。
1.推动制度规则的多元适配,实现对人机共生主体的全面规范。数智文明时代治理制度的革新,本质上是规则体系从人类单极规范向人机多元调适的结构性转型,这要求制度规则进行三重适配创新:第一,重构主体适用范围。将算法系统作为有限权利主体纳入制度框架,确立其作为“电子人格”(Electronic Personhood)的权利义务边界。第二,重塑规则解释机制。借助形式化验证技术确保法律条款的机器可读性,利用线性时序逻辑(LTL)表达合同条款中“对时间与逻辑的约束”。第三,增强制度弹性设计。基于演化博弈论构建规则的自适应调整机制,使法律体系能够响应技术系统的自组织演进。治理制度人机多元适配的核心命题在于跨越事实与价值的鸿沟,形成破解“休谟法则”的技术化方案,将伦理规范编码为机器可执行的逻辑命题,有效应对伦理原则算法化和将道德哲学内嵌于技术系统这两大挑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机共治”。
2.推动制度责任的双向嵌入,实现人机协同下的共同治理。数智文明时代的责任制度革新,本质上是构建人类主体与技术主体互为条件、相互塑造的共生性规制体系。这种责任体系不再是简单的技术工具使用逻辑与传统的人类单方面承担责任模式,而是在人类与技术工具的协同关系中形成双向互动的责任结构。在人类维度,应发展出基于算法透明性要求的解释责任,借助可解释人工智能(XAI)技术建立决策追溯机制,使治理主体不再以“技术黑箱”为借口逃避治理责任。在技术维度,需要依托制度性制衡体系对数智技术形成反向规制。例如,加强开源社区的分布式监督,形成技术治理的“全景敞视”结构;构建技术发展的公共讨论场域,防止责任制度沦为技术精英的独白;强化学习模型的价值对齐机制,将人类宪法原则转化为算法设计的硬约束。在治理责任的承担者与治理后果的承受者的持续互构中,真正实现罗尔斯“反思平衡”意义上的治理正义,在人机共生关系中实现治理责任的公平分配。
3.推动制度价值的协调共生,实现技术理性与伦理价值的平衡。数智文明时代的制度价值变革,本质上是构建技术理性与伦理价值的动态平衡框架,在异质价值的冲突与融合中催生新的治理文明形态。海德格尔使用“座架”(Ge-stell)来说明现代技术的本质,以此凸显“技术与表象、订置、制造的联系”,作为“座架”的技术“将一切人与物重新构造在技术等级之中”。破解“技术座架”的现代性困境,需要建立新的多维价值评估体系,在技术效益计算中加入道德考量。通过构建技术伦理矩阵,在成本—收益分析中增加道德密度的指标,强化数智治理的伦理价值;通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罗尔斯的最大最小值原则,确保社会最弱势群体也能公平受益,强化数智治理的公平正义取向;借鉴约纳斯的责任伦理观,不仅关注数智技术当前的效益,还将代际公平和对未来社会的影响纳入考量范围,强化数智治理的可持续发展。技术理性与伦理价值的动态平衡,可以有效避免治理体系陷入过度官僚化、技术化的僵化模式,使数智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既有智能优化能力,又始终对人类价值保持敏感性和适应性。
(三)治理工具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型
数智文明时代的治理工具不再是被动执行人类命令的机械媒介,而是演化为具有认知能力、能动性和自主决策能力的智能治理主体,具备了个性定制、学习适应和优化匹配的特性,实现了从机械执行到主动认知的本体跃升。在此过程中,治理工具从“执行者”向“共治者”转型,不单是人类治理意志的延伸,更成为治理秩序的共同缔造者。
1.推动具身性治理,实现治理工具个性化转型。数智文明时代的治理工具不再遵循传统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一刀切”规则,数智技术的具身化推动治理工具从静态规则治理向动态学习治理转型,从而实现对个体和群体差异化需求的精准匹配和动态优化。首先,基于联邦学习(Federated Learning)框架建立分布式需求感知系统,能够实现治理知识的社会化积累;其次,利用强化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动态优化决策机制,能够使治理工具基于实时反馈进行调整;再次,利用知识图谱解析个体的社会资本、经济状况、行为模式等,可以生成最佳的公共服务路径。数智文明时代治理工具的个性化革新,有助于实现治理规模与治理精度、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众意”(Will of All)与“公意”(General Will)的辩证统一,促进规模化治理与个性化服务的平衡发展。
2.推动前瞻性治理,实现治理工具预测性转型。数智文明发展在时间维度上将治理推进至风险预防阶段,实现从“响应式”治理到“前瞻性”治理的范式革命。前瞻性治理的实现依赖于三大核心技术的突破,使治理工具具备分布式预测、动态优化、信息补偿等能力。第一,联邦学习允许各区域在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共享治理经验并训练预测模型。第二,动态博弈模型能够优化治理策略,使社会效益最大化。第三,强化学习和语义分析可以识别治理盲区,主动补偿信息缺失,提升治理主体的应对能力。治理工具的预测性转型,能够将黑格尔所说的“密涅瓦的猫头鹰”转化为“黎明预警系统”,在时间轴上重构治理的可能性边界,化解治理滞后的消极影响,增强治理模式对现代社会复杂性与多变性的应对能力。
3.推动系统性治理,实现治理工具协同性转型。数智文明时代的治理工具不再是孤立运行的单一模块,通过协同集成、组合创新,能够生成复杂适应系统,从而实现“由小生大”的治理涌现效应;通过非线性交互和跨领域感知,能够发展集群智能,有力破解治理工具各自运行、缺乏协同导致的治理碎片化困境和治理策略执行冲突;利用Q-learning算法能够评估在给定状态下采取某个动作的期望效用,由此治理主体可以选择最优治理工具及其组合方式。治理工具协同的发展路径不是单纯追求技术堆叠的机械组装,也不是完全放任的自发秩序,而是探索工具涌现与制度规制之间的中间道路,让治理工具的系统集成在创新与秩序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二、数智文明时代国家治理面临的挑战
“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人机物’三元融合的万物智能互联时代”。数智技术本身的快速发展与实际应用之间的不平衡,及其在社会、伦理、法律等层面面临的矛盾和张力,使国家治理面临社会阶层的数字化重构、治理合法性危机、人机边界重塑以及法制建设滞后等难题。如何应对上述挑战,成为数智文明时代国家治理的关键议题。
(一)社会权益保护的增量压力
数智文明的快速发展深刻改变了人类生活方式和社会运行方式,重构了社会权益分配机制,在算法权力统治下形成了新的“数字裂谷”,导致社会权益的现代性消解。当数智技术从“上手的工具”异化为“摆置的座架”,人类不仅遭遇认知贫困、隐私危机、主体性解构等多重现代性危机,而且面临数智文明在认知结构、社会关系、个体自主性等领域的深邃诘问。
1.技术红利分配不均加剧社会不平等。数智技术的资本化运作正在通过数据地租、算法权力、算力垄断三位一体的剥削机制重塑社会分层,催生出新的“数字阶层”。“数字富人”往往能够熟练掌握数字资本与智能技术,通过参与数据经济和技术创新获取资源与权力;“数字穷人”则因缺乏数字技能、技术工具或教育资源,困于技术贫困陷阱,认知能力、信息交流能力和社会实践机会都受到严重限制。此外,数智技术的国际分配失衡正在演绎新版世界体系理论,推动“非对称性国际权力极化”,重塑国际格局。技术资源的不平等分配可能使发展中国家更加边缘化,成为国家治理的弱势一环,后发国家不仅难以赶超先发国家,而且可能被更远地甩在后面,更深地陷入国际分工的“中心—边缘”格局。
2.个人数据曝光模糊隐私边界。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驱动下,个体的行为轨迹、消费习惯甚至生物特征都被记录和分析,数据存储和使用中的安全漏洞可能导致信息泄露和滥用,海量数据面临被随意收集、任意泄露、流动转卖的风险,个体识别的误判和算法偏见更是对数据隐私的直接威胁。例如,面部识别技术的不准确性可能导致无辜个体被错误标记为高风险者,甚至卷入法律纠纷。此外,正如赫伯特·马尔库塞所指出的,科学技术带有鲜明的政治倾向,在社会中发挥着意识形态的功能,甚至会成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控制形式”。算力殖民主义通过剥夺认知剩余价值、构建数字“全景监狱”、深化技术无意识规训、操控算法推理等手段,系统性地重塑个体的行为边界与认知惯性,使其在不知不觉中被置于技术规训与话语内化的闭环中,最终导致个体对“隐私”的主权感逐渐被剥离。“隐私”不再是由个体主导设限的私域边界,而是被技术系统再编码为可度量、可调用、可交易的运算对象,其本应具备的自主设定性、不可侵犯性与主体导向性被稀释,从而导致传统上以主权性为核心的隐私概念发生迁移,最终隐退为一种模糊漂移的边界状态。
3.技术依赖削弱人的主体性。在数智技术的广泛渗透下,人的认知自主性可能被削弱,决策依赖于算法建议,甚至被算法所支配。这不仅影响了个体的独立思考能力,还可能导致创造力的退化。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的一切发明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成为有智慧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此外,人与技术之间的情感互动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社会交往模式,引发情感关系的异化和人际信任的消解。在数智文明时代,虚拟网络、情感陪伴机器人等智能技术的大量应用,使人与人的交流逐渐变为人与智能软件的交流。当个体沉迷于虚拟世界中的人际交往关系时,其深层情感体验与现实交往能力将逐渐消失,最终个体可能成为孤立的、自我封闭式的存在,加剧社会关系的孤立化与片面化。
(二)复合治理主体价值取向异变的风险
治理主体从清晰的人类主体向模糊的人机复合体演化,在工具理性与制度理性的交汇处引发新型治理主体的价值嬗变风险,使得人机协同治理面临主体性异变、责任归属不清、价值体系失序的复杂挑战。数智技术的决策黑箱消解了治理合法性在技术层面的法理权威,多智能体系统的博弈侵蚀了价值层面的正义原则,人类治理主体在技术赋能与价值失序的张力中,陷入效率与价值取向的选择困境。
1.人机权责认知失衡,导致治理主体角色混乱。传统治理模式的主体是人类个体或组织,其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行动可预测。但是在数智文明时代,人机混合治理系统正在模糊传统的权责界限,技术系统逐渐具备决策权。首先,数智系统正在取代人类治理者,导致人机协同治理的主体性消解;其次,算法决策的不可追溯性导致法律归责困境,使得传统法理型权威遭到挑战;再次,技术的自反性正在制造超越人类预测的失控风险。概而言之,在数智技术与人类共生共治的新时代,一方面人类治理权威受到挑战,另一方面数智技术治理伦理的终极边界引发思考,需要积极重构治理主体性,避免技术发展侵蚀社会公正与文明。
2.人机伦理价值与技术逻辑冲突,削弱治理合法性。数智文明时代人机协同治理的合法性危机源于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深刻背反,算法优化、效率最大化等技术决策逻辑与公平正义、权利保护等社会伦理价值之间存在一定冲突。这些冲突不仅削弱了民主协商传统,更可能导致技术系统的自主性决策代替公共领域的理性探讨。算法决策绕开了公共讨论,使政策的透明度和公开度下降,导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任危机。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挑战了法律的最终裁判权,即使合约违背现行人类法律体系,也无法被人工干预。算法治理的效率逻辑与社会伦理底线的博弈,技术决策自治性与公共协商透明性的矛盾,自动化法律执行与传统法理权威的冲突,为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技术至上主义的治理合法性建构带来严峻挑战。
3.人机治理目标一致性弱化,加剧治理内耗。人机协同治理体系中的不同目标函数往往相互冲突,治理资源可能被消耗在内部目标冲突的协调过程中,进而引发系统效能下降、决策延迟和政策震荡。一方面,当人机复合治理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目标缺乏高阶协调时,目标优化的局部最优解并不一定形成全局最优,整体治理效能可能呈指数式衰减。另一方面,目标冲突不仅存在于技术系统之间,也广泛存在于技术治理与社会价值之间,多目标优化难以同时满足,只能退而求其次。此外,当不同治理系统缺乏统一的目标协调机制时,各个治理系统的目标冲突会导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混沌效应,进而导致治理成本上升。
(三)数智工具管控法规的滞拖力
数智技术的迅猛发展伴随着不可忽视的风险,迫切需要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法律法规。然而,现实中法规的滞后性与技术的快速迭代形成了显著的时间差,不仅为数智技术的监管留下了一段“无人区”,也导致国家治理中存在大量法律空白与执行难题。这种“法规滞拖力”放大了技术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导致科技体系的封闭化与分裂化发展,直接影响到国家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具体来说,一方面,“技术—法规”失配削弱国家治理效能。当数智技术以高度抽象化、跨域化的形式加速生成治理现实,法律规制则受限于程序正义、利益平衡等线性制度节奏,出现响应滞后、结构错位、价值脱节等问题。这种数智技术演进速率与法律规制调适能力之间的多维失配,将引发国家治理的系统性危机。“技术—法规”失配首先表现为时间维度的速率错配。数智技术的指数级演进与法律规制的线性迭代形成结构性张力,对数智技术的监管往往陷入技术先行而规制追认的困境。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范围可能由于数智技术逻辑的变化而变得过时,“既有可能产生抑制科技创新的后果,也有可能产生监管失败的后果”,导致国家治理能力的系统性退化。“技术—法规”失配进一步体现为空间维度的覆盖盲区。面对数智技术在算法治理、平台运维、数据管理等领域的全方位拓展以及对公共决策、社会秩序、市场逻辑、个体行为等维度的系统性塑造,法规体系却长期处于局部补丁式更新、监管范围碎片化、技术规范标准不一致的困境中。技术扩张的系统性与法规供给的非系统性之间的失衡,使国家治理资源被耗散在低效协调与交叉冲突之中。“技术—法规”失配最终深化为价值维度的权利侵蚀。在数智技术持续重塑人类行为边界、重新编码社会交往规则的过程中,个体在制度结构中的权利地位被抽象化、数据化、程序化处理,而法律规制未能及时回应这一转变,导致隐私、人格、自主选择等基本权利在数智语境中退化为模型参数或算法标签,使得法律权利的实在性与可诉性大幅衰减,公众对法律的信任被持续透支,国家治理秩序呈现出从技术合法性空转到治理合法性递减的深层滑移。
另一方面,数智技术的结构性特征加剧了执法困境。数智工具的跨境性、虚拟性、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征,正在系统性消解传统法律体系的空间边界、因果链条与法理意义,构成对国家执法体系结构性、观念性与实践性的多重挑战。首先,在空间维度上,数智技术的跨境流动与虚拟部署动摇了现代法治的属地管辖原则,执法主体无法再以“疆域—行为—对象”的空间三点构型来锚定权力边界。数据流动绕过国家边界、平台运营游离于属地规制、算法链条不可定位,构成了典型的“脱嵌机制”,使传统执法落入属地悬空的困境。其次,在因果维度上,数智技术重构了行动与结果之间的关系逻辑,行为不再仅由具名主体做出,而是可以由代码执行、由模型学习、由系统自演。去中心化架构进一步瓦解了行为主体的线性归属路径,责任归因被分散至不同层级、不同节点的协同过程,造成责任“弥散”的执法盲区,执法活动陷入证据链断裂与权责逻辑模糊的执行困境。再次,在法理维度上,身份匿名化与算法黑箱造成了对法律可解释性与制度正当性的深度侵蚀。执法的正当性高度依赖于行为的清晰识别与意义指称,而数智技术系统中的行为语义却被抽象为参数操作、转化为数值权重,这意味着执法机制由此失去了语言的通约性和逻辑的再现性,法律文本与技术实践之间的符号翻译出现断裂,规范性秩序由可解释的制度表述变为不可质询的技术表征。概而言之,数智文明的技术特征使得传统的监管手段失效,法律追责难度增加,法规执行挑战加剧,国家治理被拖入虚实难辨的迷局。
三、数智文明时代纾解国家治理压力的策略
数智文明时代,国家治理面临的多重压力呼唤系统性的变革方案。数智文明不仅为国家治理提供了全新的工具与方法,也为塑造国家治理的正向价值取向、规范治理行为、抑制治理技术异变、涵养治理生态提供了价值引领、法治保障、技术支撑和生态基础。只有在价值体系、制度架构、技术范式和治理生态等层面实现全面变革,才能增强国家治理的可持续性,推动国家治理模式的整体跃迁。
(一)以数智文明增进治理的正向价值取向
“价值实现是基于特定视域而展开的社会性活动”,其内在指向体现为在具体实践中确立“应当如此”的方向标。在数智文明深度嵌入国家治理逻辑的背景下,国家治理必须增强正向的价值取向,以公平、民主、共享、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通过技术赋能与制度创新,为国家治理的优化提供坚实的伦理基础与价值坐标,在技术迭代语境中守护人民主体地位与合法权益。
1.坚持公平取向,平衡技术红利。坚持公平取向是数智文明时代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石,其核心在于实现数字平等与社会公正。真正的“平等之治”需要通过技术赋能、制度创新和全球合作,确保数智文明的普惠性、去垄断性和公平性,从而避免因技术红利的分配不均而加深个体之间、群体之间、国家之间的裂痕。在国家内部,应当加强数智基础设施建设以促进“接入公平”,推进数据资源的去垄断化以促进“使用公平”,加快数据产权制度建设以促进“创造公平”。在全球层面,需要通过技术支持和政策引导,推动数字资源向发展中国家和技术弱势群体倾斜,加强对“数字剥削”问题的治理,避免数智技术沦为制造或加深不平等的工具。
2.坚持民主取向,革新治理模式。主体多元化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特征之一。数智技术的发展有助于突破传统治理模式的物理、组织和技术瓶颈,通过在线投票、意见征集和虚拟协作平台等工具的应用,突破身体在场的物理限制,使大规模公民协商和公民参与成为可能。当民主不再限于选举投票或意见表达,而是要解决实际的公共事务问题时,数智技术赋能的多中心治理可以消除传统协作体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填补责任真空,提升治理效率。在数智文明时代,只有坚持民主取向,推动民主从单纯的信息表达演化为更加直观、普惠、沉浸式的现实民主,从片面的选举民主向智能强化的参与式民主变革,才能够建立起具有广泛包容性的治理结构。
3.坚持共享取向,促进协作共赢。共享取向以数据要素的民主化流通为目标,从而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内部秩序与外部生态间建立起双向互动的共享机制。在国家治理体系内部,共享取向要求破除“数据封建主义”,构建跨层级的制度性共享架构,形成政府、企业、公民之间的多元共享机制,确立公共数据的社会信托属性,将数据主权转化为社会共同体的治理公器。在国家治理体系外部,共享取向要求克服“数据公地”的结构性困境,在坚持“数据正义”的治理伦理基础上,通过有限主权让渡与梯度开放机制,建构多层级、差异化、可协调的全球数据公域。通过国内共享机制的深化改革为国际协作提供制度模板,再利用国际数据秩序的规范演化反向推动国家内部治理结构进一步协同与开放,在国家治理的微观操作与宏观秩序间形成递归强化机制,在开放与秩序、效率与正义的辩证张力中实现共赢。
4.坚持人的全面发展取向,涵养主体价值。将人的全面发展确立为数智治理的先验规定与根本尺度,能够有力抵御数智技术对公共生活意义的侵蚀,有效避免国家治理合法性因失去人的价值锚定而陷入深层危机。为此,国家治理必须超越技术主义的表象理性,识别其背后的权力结构与政治意涵,使数智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不再以单纯的数据逻辑运转,而是在对公民意志的回应中完成制度意义的自我建构。同时,数智文明时代的国家治理必须保证虚拟化治理空间不能偏离现实世界的具身性和在场感,避免沦为自洽的技术幻象。只有当国家治理真正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元规则,数智文明才能摆脱技术异化逻辑的吞噬,建构起使权力技术化与主体觉醒辩证统一的治理合法性新机制。
(二)以法治规范支撑新型治理模
数智技术处于快速迭代发展之中,对其进行治理与监管极易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Collingridge’s Dilemma),面对数智文明时代法治规范的滞后性,国家治理更需要以法治为基石,通过前瞻性的立法填补技术发展的治理真空,同时探索构建多层次治理规范以实现数智治理机制的有序运转,推动国际法律合作以促进技术规则的全球统一,建设更加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家治理模式。
1.推进前瞻性立法,提高法治规范预见性。面对数智技术的迅猛发展,立法工作应增强对技术发展趋势的敏感性,突破滞后修补的传统模式,超越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静态性局限,向预见性、动态化规制转型。这种预见性、动态化规制主要体现为前瞻性立法。前瞻性立法强调通过科学预测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技术发展趋势,加快法规的更新和拓展,建立并完善人机共治格局中的权利谱系识别机制、数智权力制衡机制、弹性与韧性兼备的风险治理机制,确保技术应用始终处于法律与伦理的约束之下。
2.探索多层次治理,增强法治规范协同性。在国家内部,一方面要搭建中央与地方立法协同平台,实现纵向治理的智能衔接,保持法治统一性和地方创新性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要建立跨部门的法治数据中台,实现横向部门间的算法协同,解决多头立法、重复执法的制度性损耗。此外,还需探索创建“国内—国际”协同的法治映射系统,促进对国际规则相应内容的兼容转化,推动国内法规与国际层面的相关规则渐进对接。国际国内多层次治理结构与规范的建构,不仅能够提升整体治理效能,也有助于平衡各层次主体的权责关系,推动多方协同发展。
3.加强国际法律合作,强化法治规范兼容性。数智文明的泛在性、无界性、跨主权性等特征倒逼国际法律合作以提升系统兼容性。面对数智技术对传统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冲击,各国必须突破单边主义法治思维的局限,围绕数智治理的安全边界、权责划分、算法伦理等核心议题,共同制定具备最低一致性的国际规制框架。以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为理念指引,推动建立涵盖数据共享、算法开源、技术协同的全球合作机制,减少因国家间技术法规不协调导致的治理冲突。同时,还应构建面向未来的国际合作平台,强化跨境执法协作与数字主权保护,保障全球数智资源的安全流动与可信互用,推动国际化协作以提升全球范围的数智能力,使数智技术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公共产品。在此意义上,国际法律合作不仅是规则对接的技术过程,更是全球治理理念的制度试验场。
(三)以技术治理技术的异变
数智时代技术的进化悖论日益凸显,一方面技术快速发展推动社会变革、提升治理效率,另一方面技术的不确定性和带来的风险以指数级增长,传统治理手段已无法有效应对,由此出现了以技术手段约束技术异化的主张,也就是要构建自主进化型治理生态,使治理体系具备自适应能力,推动实现技术的自我治理。
1.预判数智技术异变前的伦理失序风险。在数智文明深度形塑国家治理范式的当下,数智技术已脱离传统工具理性的附属地位,转化为治理秩序内部自我演化、自我规训、自我发展的内生变量。这一转向意味着数智技术的异变风险已超越传统的外部性事故范畴,演化为可能重塑价值体系与制度边界的结构性失范问题。面对算法黑箱、数据偏见、技术自主决策及其导致的责任主体性消解、程序正义缺失等技术异变风险,关键在于充分利用技术内生的自我约束力实现对伦理失序风险的超前感知与主动规避,实现从经验后验治理向模型先验调控的范式跃迁。其中的重点是基于预防性原则构建三重预判机制:利用跨域风险建模预测伦理盲区,利用数字孪生推演伦理风险演化路径,利用价值敏感设计设置伦理预警阈值,推动数智技术异变治理由传统的“事后救济”向“前置规避”转型。
2.阻断数智技术异变中的制度解构危机。算法权力扩张突破法治框架的约束,技术垄断导致制度权威消解,算法规制失效引发制度失能等制度解构危机,要求利用技术手段阻断技术本身的负面效应。目前来看,首先应当构建智能合约驱动的法律效力嵌入机制,将法治规范以代码逻辑内置于技术系统中,使权力运作在程序层面即受到硬约束。在此基础上,设置具备强化学习能力的弹性干预机制,通过对关键数据的动态捕捉与迭代优化,实现对风险点的实时识别与策略调节。更为重要的是,调适多模态感知的应急响应机制,形成对跨场景、多维度的技术异变信号的高度灵敏感知与通畅反馈路径,确保制度调整与技术进化的节奏同步,使国家治理不再在技术演化的边缘追赶,推动数智技术异变治理真正实现由“被动响应”向“主动阻断”转型,减少技术异变中的制度性耗散。
3.构建数智技术异变后的系统进化路径。当数智技术异变突破既有治理框架的承载阈值时,需要构建“归因—修正—学习”的系统进化机制以实现技术负外部性向治理创新动能的创造性转化。在自修复的系统演化逻辑下,异变不再被视为绝对风险,而是被纳入制度进化的内生环节中,成为治理体系自我更新与韧性塑造的诱发因子。具体而言,在运用多维归因机制定位技术异变、制度缺陷与价值冲突耦合节点的同时,借鉴基因编辑(CRISPR)思维开发治理系统的缺陷基因检测算法,针对技术异变形态实施靶向修复;主动运用知识蒸馏构建“地方实践”与“中央规范”的双向知识转化通道,推动治理经验共享,开展跨层级学习。数智技术异变后的系统进化,不仅应在制度设计上引入容错条款、试点机制与数据回馈机制,更关键的是构建好嵌入式的反馈通路,使治理系统能够在识别风险、吸收冲击与反思更新中实现自我递进,从而具备在未来异变中转危为机的制度性反应能力。
(四)以数智文明涵养国家治理的生态
在数智文明时代,通过智能协同、数智赋能和价值重塑,国家治理不仅能够整合多元主体的能力与资源,还能增强治理对象的参与感与适配性,释放治理环境中的创新潜能,促进“包容性、协同性、智慧性和可持续性等治理价值”的实现。
1.数智联动提升国家治理主体协同效能。面对传统治理中层级壁垒与“信息孤岛”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可构建政府中枢牵引、多元主体协同的治理新范式,破解传统治理中条块分割与主体离散的双重困境,形成纵向贯通、横向联动、内外交融的立体化协同体系。一是利用大数据分析与人工智能决策实现治理资源与决策信息的跨系统、跨层级、跨业务整合,打破政府系统内部的信息壁垒。二是加强政府与外部主体间协同网络的透明化构建,明确政府、科技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之间的权责关系与互动模式,实现多维度交互的复合协同。数智联动的本质是以数智技术为媒介,实现国家治理的多元主体从简单并列到互动协同的转化,在国家治理体系向生态式、自适应、有机共生转型的过程中,建构真正意义上的“分布式治理共同体”,切实提升国家治理主体的协同效能。
2.数智赋能增强国家治理对象调适韧性。数智技术通过重构治理对象与技术环境的交互界面,可以推动治理对象从政策客体进阶为治理生态的共生节点。治理体系基于算法推荐技术能够识别并满足治理对象的多样化需求,为其提供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治理方案;智能平台降低了个体和组织参与治理的门槛,使其能够主动融入治理过程,推动共治格局的形成。通过数智技术应用形成的这种双向反馈机制,不仅增强了治理对象在治理中的感知度与获得感,也为治理主体提供了高价值密度的“人感数据”,推动治理对象从被动承受者向自适应主体转型。国家治理对象的认知结构在数智技术介入下不断被激活、更新、重构,个体开始在治理系统中更加精确地识别自身定位,理解治理逻辑,并适度地进行策略选择和价值表达,最终成为推动治理系统自我进化的内在能量。
3.数智共识为国家治理营造良好生态。随着数智文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数智化转型的集体认知将转化为治理环境自我优化的动力源泉,有助于形成协同共进、包容互信、锐意创新的国家治理新生态。国家治理生态优化的核心在于,将传统国家治理中碎片化的信息认知、差异化的价值取向、彼此分化的主体立场,通过算法结构中的对称信息流、价值过滤阈值与协同行为机制,整合为一种面向治理目标的集体行动能力,为国家治理提供一种自我调节、自我适应、自我增能的动态的生态系统。这一过程的推进,需以技术信任催化治理共同体的价值共振,强化责任共担、风险共治的合作机制;以透明算法构建制度运行的阳光生态,减少决策黑箱导致的偏见和误判;借鉴“监管沙盒”的工作机制,以创新包容孕育改革突破的进化势能,为治理提供试错空间。总而言之,我们应充分发挥数智文明新元素的积极作用,重构共识凝聚、信任增强、创新涌现的生态链条,为国家治理注入持续的活力与创造力。
张明军,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上海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基地研究员;
杨雨杉,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博士生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