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支平 吴晓非:清代国家治理中的信息传递机制——以提塘制度为中心的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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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专题: 国家治理   清代   提塘制度  

陈支平   吴晓非  

内容提要:提塘作为政治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是清代进行国家治理、维系专制统治的得力工具。提塘的设置、职责以及铨选,均有一套严格且复杂的管理制度,地方督抚在提塘铨选中拥有较大话语权,但铨选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塘饷银作为提塘的运作经费,需按季于地方督抚处请领,而各省的开支并不在正项中扣除,其来源于地方州县收取邸报的各官,并按季出具报资。清代提塘制度在中央与地方的实际运行中与制度设计背道而驰,提塘非法传递政治信息,勾连泄漏买卖机密信息,在中央与地方逐渐出现以提塘为主体,官员、士绅等为共同参与者,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信息买卖为中心的经济交易链条。清代提塘制度的演变轨迹,既展现了传统中国“文书治国”的治理智慧,也暴露出集权体制在应对社会变革时的制度性缺陷。

关键词:提塘制度/ 塘饷银/ 信息交易/

作者简介:陈支平,厦门大学国学研究院院长,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晓非,厦门大学历史与文化遗产学院博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东南学术》(福州)2025年第5期 第236-245页

明清时期,中国古代驿政进入全盛时代。“凡置邮,曰驿,曰站,曰塘,曰台,曰所,曰铺”,①清代驿传主要通过以上几种形式得以实现。提塘,又称“提塘官”,是明清时期外省派驻京师传递文书的官员。提塘不仅是上传下达公文的得力工具,也是清代政治体系中维系统治的重要手段。目前,学术界对于提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立足政治制度史的视角,探讨提塘的设置、职能及制度影响等方面,②然而对提塘的铨选制度和运行经费方面着墨不多;二是新闻史学领域,较多关注古代信息传递机制的研究,在古代报纸、邸报等方面的研究中有所提及,③但侧重于历时性的演化趋势,并没有深入考察清代提塘在信息传递运行中的形态及对中央和地方的影响。近年来,档案资料广泛应用于史学研究中,为研究提塘制度提供新的材料和新的视野。奏折、地方档案等的运用,将提塘的研究推向深入,解决了更多细致化的问题,诸如提塘的选拔机制、运行经费及其在信息传递中的不法行为等。清代提塘利用职权之便,在传递政治信息的过程中施展手段,获取经制经费外的经济利益,而这必然与提塘自下而上的选拔制度和运作经费的来源产生关联。而现有研究对提塘铨选和经费来源及其非法活动提及较少。本文依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奏折及清代县衙档案,试图厘清提塘的选拔机制和运行经费来源,以及提塘借助操控政治信息传递对中央和地方社会产生影响,并分析提塘在上述过程中参与清代政治生活的非预料性结果,以求教于诸方家。

一、清代的提塘制度及其铨选

提塘作为清代驿传体系的一种,承担着递送公文、刊发邸报等职责。清代的提塘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为驻扎在省城的提塘,称为“省塘”;一为驻扎在京城的提塘,又称“京塘”,二者构成清代“两塘”并行的“双塘”管理体制。④清制,驻京提塘官共有十六人,由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南、湖北、四川、广东、陕甘新疆、云贵等省及漕河分别派驻,隶属兵部捷报处,其主要职能为“凡钞刊章奏事件、寄交各省敕书印信物件以及各部院寻常咨行外省公文,俱交给递送”。⑤提塘的核心职能是递送公文和刊发邸报,另外负责一些特殊的递送,如皇帝敕印、官员印信以及一些礼制和表彰等事。各省驻京提塘与本省的信息递送有专门的塘递专线,以军兵充任塘拨,往返于京师与各省督抚驻地之间。

随着清政府统治的不断深入,提塘的铨选制度不断改进以适应统治的需要。提塘主要由各省督抚于本省武进士、武举人及守备中推荐咨送兵部,由兵部统一管辖。康熙六十一年(1722)规定:“各省提塘员缺限部文到日,该督抚即行拣选合例人员,送部顶补。”⑥可见,康熙时期对提塘的选用无任何条件限制,选任之权完全掌握在地方督抚手中。

雍正五年(1727)的程如丝案促使提塘铨选制度的初步变革。四川夔州府知府程如丝因私卖盐斤被革职,拟斩立决,但在刑部斩决部文下达到省之前,程如丝已先行得知消息畏罪自杀。提塘早于正式部文送达已将信息泄露,极大地削减了皇帝的权威。对此,时任四川巡抚宪德提出两点提塘敢于借邮传之名作奸滋弊的缘由。其一,提塘出身低微,且多系微末职衔,无爱惜功名之念;其二,对已经作奸犯科的提塘,没有及时送官府依法惩处。宪德还提出了革弊方案,并建议加大惩处力度。一旦各省督抚所选择的提塘出现过失,各省督抚亦负连带责任。⑦

由此,雍正六年(1728)对提塘的铨选进行改进:“各省提塘,令该督抚于本省武进士及候补候选守备内,拣选家道殷实小心谨慎之人,取具地方官印结,申送考验,咨部顶补。三年期满,如果勤劳无过,由部注册照本班即用。”⑧新规提高了提塘的选任条件,各省督抚须从本省武进士及候补备选守备中挑选,且将“家道殷实,小心谨慎”作为挑选的另一必备条件,并需得到地方官员的推荐,出具地方官印鉴,方可咨部顶补。这一改革措施缩小了地方督抚选择的范围,且使其在铨选的各个环节受到限制,很大程度上削弱各省督抚的选任权,使在京提塘的队伍更加专业化、职业化。

“武进士充补提塘,以三年为期,而后考成”,逐渐成为清代提塘铨选和晋升的重要制度。此后,在雍正六年(1728)改革的主体上,清廷不断完善提塘的铨选和晋升机制,并对提塘的失职行为加以约束。如嘉庆元年(1796),对武进士的等级进行了细化,对任满提塘的准出设置标准。据兵部尚书庆桂奏,“各省提塘向由武进士充补,三年期满,劳无过,考验弓马,概行带领引见请旨分别营卫入于应选班内,以守备补用”。之后由于武进士分成两等,“其当差勤奋弓马可观者,列为一等,带领引见,分别营卫入于提塘本班,以守备选用;其循分当差,弓马中平者,毋庸引见,列为二等。以守御所千总注册候。其如何选用之处,向未设有班次。伏查定例,奉旨以守御所千总补用人员无班可归者。俱以奉旨之日起归入双月伍缺,后推用一人等语”。⑨

清代对提塘铨选制度的改革,体现了清代皇权与地方督抚权力的动态变化。从地方督抚完全掌握提塘的选任权,到中央不断提高提塘的铨选条件及考成标准,在这个过程中,皇权不断得到加强,地方督抚权力不断受到制约,体现了皇权与地方督抚权力的政治博弈。政治信息博弈作为政治博弈的重要组成部分,⑩而提塘作为清代政治信息传递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其在中央与地方政治信息博弈的角逐中无疑影响显著。尽管中央设计了一系列的严格管理制度,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提塘则更加偏向于地方督抚,这在提塘的运作经费及信息传递中亦有展现。

二、提塘的运作经费——塘饷银

塘饷银即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及所设办事机构的运作经费,主要由各省自行负担,在京提塘定期赴司请领。“工食银两出自通省各衙门看报各官,按季解贮藩库,提塘赴司请领”,(11)“臣前开坐京塘公费银四百两是巡抚衙门中所给,以办公务。此条原系工墨银二千一百八十两,系州县捐给”,(12)“提塘料理本章部文,既有奔走之劳,且每年送看报抄,不无之墨之费,臣拟于协营中每年各捐一百二十金,共给银四百八十两,资其养赡,以便驱使”。(13)由上述几则材料可知,在京提塘的塘饷银,包括工食银两、公费银、工墨银等,均由各省自行承担。

有清一代,中央明令各省督抚将地方所必需的工费分析款项,立定章程,上报户部,并汇奏存案。光绪朝《清会典事例》中详定了各省的额定耗羡章程,其中便具体包含了各省的在京提塘维持运行所需的开支(见表1)。

各省提供了提塘及所属报房和塘兵们的各项开支,以便邸报、公文等及时传递,知晓各部册文。表1中各省提供的经费开支数量有明显差异,原因在于多个方面。第一,各省财力状况的差异,导致此项开支的预算存留不同。财力雄厚的省份,如山东、广东,其提供的经费明显高于其他省份。第二,省份疆域的大小导致二级衙门设置数量的不同,从而影响了收阅邸报的份数,相应地影响塘务所产生的花费。府州县等衙门设置数量越多,所需报资银便会增多。第三,到京城的距离与提塘花费之间呈正向比例关系。越偏远的省份,提塘官们传递公文所需各项成本越高,其工食银、脚价银、盘缠银等所需更甚。

那么,各省的塘饷银在本省财政中是如何兑现的呢?有学者将此项费用称为“通省阅报银两”,虽然名义上应出自“通省各衙门看报各官”,但实际上仍然由公库承担。(14)受限于资料,此种说法不免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清代前中期,各省针对塘饷银已然建立起一套由各府州县定期按季出备报资的财政运行机制,各省的塘饷银由各地方官员额捐而成。

以甘肃省为例,陕西甘肃二省及新疆地区共同设在京提塘一人,且甘肃省每年须额捐塘饷银七百两,解交至西安布政司处。康熙六十一年(1722)七月,署理西和县正堂蒋培熙接到布政司发来信票,要求将康熙五十九年(1720)至六十一年“未完塘丁银两照依单开数目,刻速照数耑差起解司库,立等查收”。(15)署理甘肃布政使司傅德依据提塘官王世贵所开的详单,向西和县收取报资。

念该县任亦清俭,本署司于该提塘所开原单数目二十两之内,量为酌减银四两,官署报实有裨处,何可吝惜专费,拟合行知。为此仰县官吏查照来文事理,即将提塘王世贵所送京报照常收看,每年止应给银十六七两作四季解交司库以便给发,不得迟延逾季,致烦催提。(16)

提塘官所传递署报对州县官而言实有裨处,并要求县官照常收看,并将报资按季解交司库。即便受到布政司的酌减,西和县县官仍旧不能按时按季出具报资,屡屡拖延,借故托词,迟交少交。(17)可见,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所设办事机构及活动运作所需各项经费均由各省自行承担解决,而各省的经费来源于通省衙门收取看报的各官,在获取公文署报后,按季出具报资。而驻京的提塘官们需定期前往督抚处领取塘饷银,以维持日常运作。

各省所提供的塘饷银少则几百两,多则几千两。如此大数目的塘饷银,统一由驻京提塘支配,极易出现提塘官侵吞、贪污、挪用、冒领等事件。嘉庆八年(1803),代办福建塘务浙江提塘吴大定呈控新任福建提塘郑上荣侵用报资银两一案,经核查,郑上荣借交代为名,迁延勒措本年福建春夏二季报资银两,前任提塘陈文晖与陈瑞彪有浮开索诈之弊,将三人均交刑部审拟。(18)在此事件中亦可知,提塘事务中传送往来文报的一切经费,系提塘官先行借垫,而后禀报藩司请领报资银。而且,新上任的提塘可以预领两季的报资,以备使用。同治十二年(1873)三月,山东巡抚丁宝桢上奏前任提塘马景阿冒领塘饷,请求革职查办。“前任提塘马景阿于现任提塘金凤舞接办之时,有支代外款未清,经各省提塘监支议明,将金凤舞任内应领同治九年秋季,十年、十一年春秋季,十二年春季共六季塘饷均归马景阿具领归款乃误,前提塘马景阿于应领冬季塘饷外,胆敢将现任应领十一年冬季饷银四百四十五两三钱七分二厘,用空白钤领,赴司冒领,致现任提塘办公无资。似此冒领饷项,任意侵渔,实属藐玩。请旨将前提塘马景阿即行革职并提省审办,以期水落石出。”(19)上述两个冒领侵用塘饷银的案件,其共通点在于均发生在前任提塘与现任提塘交接之际,直接反映了塘饷银申领机制上的弊端,各省藩司无法及时准确地了解在京提塘的具体支出,存在一定的滞后性。

塘饷银作为各省派驻的在京提塘所设办事机构的活动运作经费,由提塘官定期向地方藩司请领。各省向各级看报衙门按季收取报资银两,以充塘饷银。然而州县衙门地方官往往种种拖延,借故托词,迟交少交。由于塘饷银申领机制具有滞后性,在提塘官换届之际,塘饷银易被前任提塘冒领侵用。

三、提塘与政治信息交易

信息交易在中国古代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在一个较为发达的商业社会,无论是地方督抚、州县官员,还是士绅、举人,或者是长短途贩卖货物的商人,都对中央或各省的政治信息有着较为旺盛的需求,由此造就政治信息的市场。(20)努尔哈赤起兵之时,为得到关于明政府的有价值的情报,不惜花重金从明朝官员手中购买邸报。(21)提塘上传下达公文,本应成为官僚政治体系传达政令信息、保持中央与地方畅通的得力制度。然而,在提塘制度运行的实践过程中,提塘与各级官员、地方人员勾结买卖公文信息,在中央与地方逐渐编织成一张信息交易网络,以满足各自经济利益的需求。这与其制度设计背道而弛。

(一)中央层面的信息交易

传递公文邸报是提塘官的主要核心职能。为更好地发挥此项职能,提塘传递公文有着一套严密的程序,并在中央与各省之间形成了一条以提塘为轴心的传递链条:地方督抚→京师→提塘→通政司→内阁→皇帝→内阁→提塘→地方督抚。提塘代为传递的奏疏经由通政使司收受、内阁票拟、皇帝批旨、红本处批红、六科发抄、各驻京提塘抄录等环节后,形成邸报,并下传至所在各省督抚。(22)正是在这样复杂的环节中,为提塘更多地接触到核心的政治信息提供便利。

凭借提塘获取一些机密信息,是各地督抚、封疆大吏常用的手段。乾隆十一年(1746)四月,皇帝直接上谕,要求直隶、江南、浙江等省督抚申饬:

军机处乃系机要重地,凡事俱应慎密,不容宣泄。今乃有在京直隶江南浙江等处提塘,串通军机处写字之人,将不发抄之事件抄寄该省督抚者。朕看此情节,在提塘等微末之人,不过以此博督抚之欢心,在督抚亦乐其不时私递,得闻京师信息。此皆浅陋之见,且非始于今日。朕已将督抚等从宽免其查究。但那苏图、尹继善、陈大受、魏定国、常安等俱为封疆大臣,似此行私报秘等事,甚不光明,若有见闻,即当据实查办,何得身蹈其事,不能自检,尚得谓之正己率属乎?着密行传谕申饬之。(23)

在京提塘串通军机处“写字之人”,将“不发抄之事件”私抄寄给该省督抚,此乃泄露军机处机密的行为。对此,浙江巡抚常安奏报:“惟是在京提塘将不发抄之事件抄寄,臣因循缄默,不行据实查办,此即臣之不职,罪无可逭。”常安等深知此事对其带来之好处,自然缄默不语,乾隆帝亦朱批:“此事尚不仅汝,故不罪耳。”(24)同样,安徽巡抚魏定国解释道:“臣自任巡抚,每次接阅邸抄,虽间有提塘另抄偏报,总因相习已久,遂不留心查察,实臣疏忽之处。”(25)在魏定国看来,提塘私抄偏报于督抚,已成积习,其早已习以为常。可见驻京提塘抄写不应发抄之事件寄予督抚,已久为惯例。直隶总督那苏图在乾隆皇帝的追问下,只得勉强上奏:“臣平日刻自勉励,今提塘抄送偏报一事,未能实时察办。愚昧之罪,幸邀宽宥,实无可措词覆奏,惟有检身检心,随事省察。”(26)

地方督抚作为政治信息交易的最大获益者,掌握了更多的中央内部消息。乾隆皇帝认为驻京提塘的动机在于,“提塘等微末之人不过以此博督抚之欢心”。从署理广西巡抚托庸的上奏中可以洞察出其动机所在:

据驻京提塘武进士俞焯禀称,缘京塘办理报抄,俱系部科事件,此定例也。如军机折奏功令森严,京塘万难觅稿,何由得办报抄?然各省大宪中间有办理军机重件者,俱托亲信之人办理。提塘初到京时,委系不知,于去岁十月始得知焉。有原办军机密抄黄老八者,因买军机底稿,一时疏忽泄露,为九门提督题参,已经解回原籍。是以向来各省京塘,以身家性命为重,俱不敢办……提塘于无可报恩之中而思一报恩之路,央人向军机房老成谙事者,托其代为买取折奏事件,彼以性命攸关为辞,不敢轻允,求之再三,司事者始云重件中之详细不敢多抄,只可于中撮其最要者,密抄其十之二三或十之五六,却每月必需重费笔资,可能办理。提塘每年工墨仅可敷衍,谅蒙宪鉴,提塘虽非素封之家,而衣食颇足,情愿每月捐银十余两办理军机房折奏事件,以期图报于万……窃查提塘专司递发本章文移,此外传抄俱系发出部科露章等事件,至于军机处办理事件,皆系秘密不许泄漏者,乃提塘俞焯敢不畏法,胆敢贿求密抄,欲将军机秘密之重情,以作效力报酬之私具,且称随有随办,谨慎收贮等语。(27)

托庸一语道破提塘私抄泄密的真正动机在于“将军机秘密之重情,以作效力报酬之私具”。依照定例,在京提塘办理报抄,只得从部科公文中抄取。而在京提塘通过贿赂军机房中“老成谙事者”,每月捐银十余两便可买取军机折奏等事件,由于地方督抚在提塘的铨选制度中拥有较大的话语权,故提塘想方设法将规定外的重要政治信息传递给督抚。

各省提塘与中央的内阁、军机处等办公人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以信息买卖为核心的商业化交易链条。由于提塘任期时间长,积攒大量人脉资源,他们能够从内阁、军机处等办公人员处买取信息,一省提塘还能从他省提塘处买取信息。乾隆元年(1736),据步军统领鄂善奏报,在一件违例抄送邸报的案件中,兵部架阁科贴写方柱臣与内阁办事人员陈受益合谋,将内阁中未进呈的题本奏稿带至家中,雇人抄写,并转卖各省提塘。方柱臣供道:“上年十二月内,小的原向内阁供事陈受益商量,叫他将未经进呈之题奏本底带出来抄写了,交与汪九、吕九皋,经手转发各省塘报。言明每月直隶提塘给银十二两,广东给银九两五钱,山西给银五两,湖广给银六两,云贵给银二两二钱,四川给银二两五钱,江西给银四两,浙江给银二两五钱,东抄房给银五两,西抄房给银三两六钱,每月共得银五十三两六钱。”(28)说明在中央层面,提塘与中央办公人员之间存在较为成熟的信息交易模式,已出现定额化专卖。

提塘通过与军机处、内阁人员之间每月的金钱输送,买取折奏事件,再发回地方督抚,可以助推地方督抚突破层级限制,掌握更多法外的中央方面的信息。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提塘与办公人员之间通过买卖,将政治信息以商品交易的方式流向地方,政治信息的传递已然出现商业化迹象。

(二)地方层面的信息交易

各省负责塘递专线的提塘,负责将驻京提塘传来的公文递送至省内各衙门。自京至省的下行与平行公文,由驻京提塘统交塘丁赉送回省,在此过程中,由各省督抚标兵充任的塘丁与地方官吏甚至商旅百姓之间都存在信息买卖关系。以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案和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为例,探讨提塘与地方官吏、生员和商旅百姓之间的信息买卖,以及地方社会政治信息的传播。

在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一案中,乾隆十六年(1751)七月初一日,贵州古州镇总兵官宋爱钉封密禀,内称六月廿二日驻安顺府普定县提塘吴士周禀内另有密禀一件,其内容“词殊不经,明系狂悖之徒捏造传播”,(29)试图传播以大干法纪。密禀内所抄传播之词,系假借大臣名目,大肆诽谤甚至捏造朱批。遂捉拿提塘吴士周,并以此为着落点根追,以免传播愈广。(30)

吴士周,系承办古州等镇公务之提塘,住居安顺府普定县。署普定县知县朱怀栻严鞫,吴士周始供出系往滇省卖黄连生理之四川客人谭永福所抄。讯据谭永福供,有伙计唐宽前在云南杂货信丰行见彼处店中人传说此言,因而抄出。后再审,据吴士周供:“六月初间有候补守备彭朝贵说他住的胡家店内有从云南来的客人,带有新奏章底稿拿与候补守备张忠,张忠不甚识字,拿与候补守备李全。我在李全手里要了来,只道是启奏过的,本章自然上报,故此抄禀并不知是讹传的。”据谭永福供:“我同伙计唐宽、郝彭祖、陈涛在云南五福行里卖黄连,因唐宽在信丰行里看见这奏稿,说是新间拿到五福行来看,是郝彭祖用草纸抄下,把原稿还了信丰行了,我得了这张稿底,住了十四五天,身上有病要先回家,留唐宽、郝彭祖在五福行发卖黄连,我同陈涛先回来。到了安顺府胡家店内,因害病住下,见郝彭祖抄的这张草纸稿一路操破,我自己另行照样抄写,被同店住的彭守备要了去看,不知怎样,传与提塘的。”(31)

经审讯,吴士周供述,该奏稿系四川商人谭永福贩卖黄连时在云南杂货信丰行中抄下,后因病归家途中,居住在安顺府胡家店内,经候补守备彭朝贵、李全抄写所得。当吴士周听说是一件新奏章底稿,便萌生向上级传递的意图,将此抄禀递送至古州镇总兵官处。一方面,这表现了提塘吴士周识见浅陋,无法判别各类公文的真伪;另一方面,吴一听说是新奏章底稿,并有朱批,便立即密禀传递,表现出其试图通过传递重要政治信息来讨好上级。在地方社会中,存在一个信息交换、交易以及传播的公共场所,如商行、旅店等,其极易成为信息的集散地,为商人、普通百姓、地方士绅和官吏生员等提供交流传播的公共平台,而来自天南海北的过往人员,均能成为传播信息的公共媒介。

而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一案,深刻地揭示了提塘与地方有司、生员之间暗中进行信息交易的现象,在地方官员中存在一个公文奏稿买卖的经济交易链条。

“陈公绶向充松江提标小提塘,吴进义前任松江提督时曾加恩待,每年给与报资,令其探听各衙门事件,抄送辕门报封;迨吴进义调任浙江,仍给与报资,照旧抄送。”(32)提塘将衙门事件抄送辕门报封,有司给予报资。陈公绶收取吴进义的报资,并在吴进义调任外省之后,仍然隔省封寄。东窗事发后,陈公绶想方设法为吴进义开脱,“陈公绶身充提塘,辙敢将伪稿隔省封寄,审实之后,复妄扳无辜,为吴进义留开脱地步,狡猾诡诈,情尤可恶”。(33)

对陈公绶而言:“因吴进义待伊有恩,调任浙江后仍给与报资,令其封送江南小抄。上年四月初十日前接得河标营书钱玉珍所寄伪稿,以为新闻,遂将原纸封送吴进义衙门。诘其塘递草簿无号之处,据供,附寄书禀向不列号……诘其因何狡展不行实供,据供父子受吴进义厚恩,希图诿卸为吴进义抵替,留开脱地步等语。”(34)陈公绶作为松江提标的提塘,其职责范围仅需抄送松江提督衙门的事件,然而,吴进义调任松江提督之后,陈公绶仍将各衙门事件抄送吴进义,这一违反规定的做法单单靠回报恩情的驱使是难以实现的。问题的根本在于“报资”,吴进义定期给予陈公绶一笔银两,陈公绶定期将江南衙门的各事件抄送封寄。二人私下交易官方信息,一方获取了经济利益,一方则掌握了江南各衙门的事件信息。

此事件亦从侧面反映地方公文传递人员对官方公文的辨识能力不一。本案中涉及松江提标提塘陈公绶、河标营书钱玉珍、河标千总孟宗、桃源县生员邵必胜等人,都未能准确判别稿件真伪,只为个人经济利益,导致伪稿肆意传播,对地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上述两案反映出,地方公文传递的过程中存在一个公文奏稿买卖的经济交易链。在浙江巡抚雅尔哈善的奏报中,提到这样一个细节,“江南河标右营书办钱玉珍因与陈公绶报资交关,将伪稿封寄”。(35)可见钱玉珍与陈公绶存在抄寄事件之间的经济往来,陈公绶从钱玉珍处获取有关衙门事件,并给予报资。而钱玉珍得自孟宗,孟宗得自邵必胜,在他们之间也必然存在类似的报资交易。

(三)提塘制度异化及其原因

清代政治信息传递系统中的信息买卖现象,尤其是提塘作为“中间商”的角色,反映了中央与地方在信息控制上的矛盾。提塘本为官方信息传递的枢纽,但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有效监督,其职能逐渐异化,成为信息交易网络的核心节点。驻京提塘通过贿赂军机处、内阁人员获取机密奏折或谕旨内容,再抄寄给地方督抚,形成一条隐秘的利益链条。在地方层面,商行、旅店等公共场所逐渐成为各类人员信息交换、交易与传播的集散地。提塘为获取经济利益参与信息买卖,甚至伪造公文以牟利,严重削弱了政令的权威性。

中央与地方频繁出现信息买卖事件,主要源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与有效监督管理的缺失。首先,提塘的铨选权由地方督抚把控,中央缺乏有效制衡,导致提塘易与地方势力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清廷虽规定提塘需受兵部考核,但实际监管极为松散,地方督抚往往包庇提塘的违规行为,甚至参与信息交易。其次,提塘的运作经费(塘饷银)需从地方州县收取的邸报报资中支取,而非来自中央财政拨款,使其更易受地方利益驱使。最后,地方和民间对政治信息的旺盛需求与清朝不断强化的政治信息垄断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刺激并催生了信息交易市场。

清廷虽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如雍正时期强化密折制度、乾隆时期严查伪稿案,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提塘制度的问题。由于缺乏系统性改革,提塘的非法信息交易进一步加剧了政治腐败,削弱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力,成为清代中后期统治危机的一个缩影。

结语

传统中国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运作,围绕着对信息传递、政令颁行的控制而展开,通过对信息传递系统的垄断性掌控维系政治权威。(36)清代提塘制度及其铨选的发展演变,生动展现了这一体制在具体运作中的复杂面相。作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重要纽带,提塘虽位列官僚体系末端,却在帝国政治生态中扮演关键角色,对地方乃至中央的政治运行有着重要影响。

从制度设计的层面观察,清政府通过提塘这一中介机构,不仅实现了政令文书的高效传递,更构建了一套严密的信息过滤机制,以此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政治控制。然而,深入考察提塘制度的运行实态,可以发现其中暴露的制度设计缺陷。在铨选制度上,地方督抚对提塘人选的实际掌控权,折射出清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微妙平衡。在经费机制上,完全依赖地方财政的塘饷银制度,暴露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财政结构性矛盾。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这种制度安排客观上催生了以信息为媒介的灰色交易网络——提塘为获取经费保障,不得不将重要政治情报作为“特殊商品”售予地方大员;而督抚们通过这一渠道提前获取中央动态,在权力博弈中抢占先机。由此形成的非正式信息流通体系,实际上消解了清廷通过提塘制度实现信息垄断的初衷。

从宏观的历史视角观察,提塘制度的兴衰演变揭示了传统政治体制的深层困境。18世纪政治实践中,提塘制度虽基本维持了帝国信息系统的运转,但随着官僚体系的腐化,其制度性弊端日益凸显,泄密事件频发、伪稿流传、效率低下等问题,不仅影响了行政效能,更动摇了民众对官方信息权威性的信任。至19世纪中后期,在内忧外患的交迫下,这套传统信息传递系统已难以应对近代化政务的需求。而新式邮政的引入,不仅代表着技术层面的革新,更标志着传统政治沟通模式的根本性变革——当信息传递不再完全受控于权力体系时,专制统治的基础也随之动摇。

提塘制度的最终消亡,象征着中国传统政治治理模式在现代性冲击下的调适与转型。这一历史过程表明:任何政治体制的存续,都与其信息控制能力密切相关。清代提塘制度的演变轨迹,既展现了传统中国“文书治国”的治理智慧,也暴露了集权体制应对社会变革的制度性缺陷。对这一微观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理解清代政治运作的实际样态,更为审视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本质特征提供了重要的观察窗口。

注释:

①光绪《清会典》卷51《兵部·车驾清吏司》,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462页。

②刘文鹏:《清代提塘考》,《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马维熙:《清雍乾之际驻京提塘泄密问题研究》,《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刘良:《中国古代地方政府驻京办事机构的变迁研究》,《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7年第5期。

③程丽红:《清代报人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孔正毅、王书川:《试论清代邸报的发行体系》,《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1期。程丽红:《媒介变迁与乾隆朝的社会异动》,《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6年第7期。刘晓伟:《皇权政治与中国古代报纸的二重演化》,《新闻与传播研究》2022年第10期。

④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

⑤光绪《清会典事例》卷703《邮政·塘务》,第8册,中华书局1991年影印本,第751页上。

⑥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66《兵部·提塘录用》,第7册,第350页下。

⑦《清世宗实录》卷66,雍正六年二月丙午,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1015-1016页。

⑧光绪《清会典事例》卷566《兵部·提塘录用》,第7册,第350页下。

⑨《兵部尚书庆桂奏为各省驻京提塘带领引见事》,嘉庆元年十二月初四日,档号:03-1651-07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⑩刘晓伟:《皇权政治与中国古代报纸的二重演化》,《新闻与传播研究》2022年第10期。

(11)《朱批谕旨》卷26《朱批塞楞额奏折》,于敏中等总纂:《景印摛藻堂四库全书荟要》第187册,世界书局1988年影印本,第629页上栏。

(12)《朱批谕旨》卷149下《朱批魏廷珍奏折》,第193册,第395页下栏。

(13)《朱批谕旨》卷168《朱批杨鲲奏折》,第193册,第657页上栏。

(14)方汉奇:《中国新闻事业通史》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9页。

(15)《为支领月饷事》,康熙六十一年七月廿七日,档号:清01-0003-1,西和县档案馆藏。

(16)《信牌》,康熙六十一年八月初九日,档号:清01-0004-1,西和县档案馆藏。

(17)《为再恳天恩事》,雍正元年三月,档号:清02-0002-1、清02-0005-1,西和县档案馆藏。

(18)《巡视北城御史济兰奏为提塘郑上荣被控侵用报效银两请解任与陈文晖等交刑部审办事》,嘉庆八年七月初二日,档号:03-2388-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山东巡抚丁宝桢奏为特参前任提塘马景阿冒领塘饷请革职讯办事》,同治十二年三月三十日,档号:03-5068-029,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刘文鹏:《盛世背后:乾隆时代的伪稿案研究》,“自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页。

(21)刘文鹏:《清代提塘考》,《清史研究》2007年第4期。

(22)李章程:《清代提塘与公文传递》,《档案学通讯》2015年第3期。

(23)《清高宗实录》卷264,乾隆十一年四月丁丑,第426页。

(24)《浙江巡抚常安奏为在京提塘将不发抄之件抄寄臣等不行查办传谕申饬谢恩事》,乾隆十一年五月初四日,档号:04-01-12-0049-001,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5)《安徽巡抚魏定国奏为钦奉上谕严饬提塘大改积习不许抄写密报军机处办理事宜事》,乾隆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档号:04-01-01-0130-05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6)《清高宗实录》卷267,乾隆十一年五月甲寅,第463页。

(27)《署理广西巡抚托庸奏为据实奏闻提塘俞焯贿求密抄请旨革去武进士严审治罪事》,乾隆十一年闰三月初八日,档号:04-01-01-0138-01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8)《步军统领鄂善奏请将违例抄录书役交部审拟事》,乾隆元年四月四日,档号:03-0329-00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9)(30)《贵州提督丁世杰奏为密陈根究古州镇提塘吴士周狂悖不经密禀一纸由来事》,乾隆十六年七月十五日,档号:04-01-01-0201-00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1)《贵州巡抚开泰奏为严行密访根追安顺府提塘吴士周传抄捏造逆语案内给抄传播逆党事》,乾隆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档号:04-01-38-0034-00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2)(33)《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审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分别定拟请旨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4)《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遵旨讯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确凿无疑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5)《浙江巡抚雅尔哈善奏为审明松江提塘陈公绶封寄伪稿案分别定拟请旨事》,乾隆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档号:04-01-38-0038-02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6)邓小南、曹家齐、平田茂树:《文书、政令、信息沟通:以唐宋时期为主》(上册),“序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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