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组成部分、经济奇迹缔造的重要参与者、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推动者。我们党历来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认识上不断深化、战略上不断完善、实践上不断丰富。党领导的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蕴含着理论认识、实践演进和文化价值三重逻辑。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课题,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历程呈现阶段性特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立足于战时需要,在政治统领下初步开展法治实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法治发展具有鲜明的政策导向;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以市场经济为逻辑的法治体系逐步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强调以系统治理全面提升法治效能。新时代推动民营经济法治高质量发展,一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理论创新、政策革新转化为法治实践;二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筑牢平等公正的法治生命线;三要坚持在改革创新中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凸显民营经济法治科学性、前瞻性和系统性。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既是民营经济政策方针的法治化表达,又彰显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的有机统一,标志着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的新阶段。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法治建设
一、问题的提出
2022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要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从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壮大”[1]。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强调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加速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落地进程。2024年2月,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组织召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座谈会,会议强调要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坚持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2]202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2025年经济工作部署重点,提出“高质量完成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3]。2025年2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长春市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指出,“要积极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4]。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是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5]。这些重要论述和部署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深切关怀,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强决心和坚定支持,为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注入了强大信心和动力。从“两个大局”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既是大国博弈中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要求,也是畅通国内经济循环、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现实需要。
在不同历史时期,民营经济概念具有不同的表述方式。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营经济多使用“民族工商业”“私人工商业”表述,表明民营经济作为党在革命战争时期反帝反封建的同盟地位。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民营经济多表述为“私营企业”“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意在区分公私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形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民营经济包含于“非公有经济”“非公企业”之中,虽不再强调公和私的对立,但民营经济专属提法仍在酝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对民营经济的认识和把握进入新的阶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民营企业的提法首次正式进入中央文件,此后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的提法在各种文件中频繁出现。
目前,学界对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议题的探讨主要有四种范式。一是聚焦于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历程,总结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有学者将新中国成立后民营经济法制发展划分为创建时期、蛰伏时期和复兴时期,围绕调整手段、立法目的、规制对象来概括民营经济法治演进的特点[6]。有学者分别从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层面系统探讨新中国成立后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成就[7]。还有学者着眼于改革开放后的民营经济法治概念嬗变,分析政策和法律的共演关系[8]。二是从政策视角探索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内在机制和外部环境,回顾党在不同时期对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政治态度以及政策重心,阐明新时代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政治依据。有学者认为党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总体上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从限制利用到鼓励支持的过程[9]。有学者梳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三个阶段党制定出台的一系列兼具理论创新和实践价值的民营经济政策[10],探讨民营经济政策的变化[11]。还有学者从改革开放后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争论切入,阐发理论与政策的相互作用[12]。三是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培育新质生产力等论题,剖析当下推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有学者基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指出确立和完善民营经济法律框架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13]。有学者结合培育新质生产力的现实需要,从民营经济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力量角度,明确构建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必要性[14]。有学者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出发,阐明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体系是民营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本质要求[15]。还有学者从全面深化改革的视角论述了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治举措[16]。四是从法理视角讨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理念,并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意见。有学者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民营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其制定必须坚持平等和自由的立法原则[17]。有学者指出作为促进类企业立法的总则性和统领性立法文件,市场主体平等原则构成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逻辑起点[18]。有学者从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个方面,阐述作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本大法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原则[19]。有学者围绕统合和衔接宪法内容[20],完善立法原则[21]、立法目的和立法概念[22]等方面,给出民营经济立法的建议。
可见,学界对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研究多从梳理党对民营经济政策的演进展开,缺少对民营经济法治发展的系统分析;或聚焦于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法理结构探索,忽视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和制度基础的考察。具体说来,第一种范式具有时期性特征,将我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起点定位在新中国成立前后,缺少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发展的讨论,没有形成完整连续的研究视角。第二种范式表现为明显的政治性,以对党关于民营经济的政策梳理代替对其法治建设的分析,忽略从具体的法治实践来认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机制和规律。第三种范式具有较强的现实导向性,但是缺少对不同时期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具体情况的历史溯源。第四种范式基于法学研究的视域,缺乏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多学科视角讨论。因此,本文基于不同历史时期民营经济法治实践,系统考察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演进特征,进而回应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现实课题。
二、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蕴含的逻辑机理
不同时期党奋斗的目标和任务构成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历史依据,是对具体时代课题、亟待解决的社会矛盾的反映,在根本、全局和决定性意义上影响民营经济法治顶层设计。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蕴含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文化逻辑,勾勒出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程的历史图景。
(一)理论逻辑:党对民营经济理论认识的演进
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程既是党破除传统认识偏差推动思想解放的结果,也是党在理论创新基础上同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党的民营经济理论包含所有制理论、资本理论和市场经济理论。
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转变。改革开放前,党的所有制理论既吸收了马克思恩格斯对未来社会的所有制构想,又受到列宁和斯大林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形成的所有制理论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基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情,提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实现“生产资料的全国性集中”。列宁认为直接过渡在苏联行不通,“应该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23]。列宁逝世后,斯大林领导苏联确立了单一公有制结构形式。所以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党强调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改革开放后党对所有制问题认识在两方面实现重大突破:一是将生产力水平置于所有制形态之上,打破所有制作为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唯一经济指标;二是超越社会主义是公有制、资本主义是私有制的简单认识,确立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形式,民营经济存在有其重要性已成社会共识。
资本兼具文明性和野蛮性,它有利于生产力、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更高级的新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24],但如果使用不当,资本也会造成劳动被剥削和异化。党对资本双面性的侧重态度反映于资本理论的发展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党注重利用私人资本发展经济生产,一方面将资本发展和国计民生结合,另一方面推行“节制资本”,对私人资本加以限制。由于国际形势变化和苏联模式影响,党主张消灭资本,消除资本在生产领域的剥削关系。改革开放后,党重新审视资本的文明性,破除将资本等同于资本主义的误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党鼓励、支持和引导不同形态的资本共同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提出规范和引导资本有序发展,科学有效利用资本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
党对市场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从计划经济“补充”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飞跃。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毛泽东提出“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的思想。陈云进一步提出“三个主体,三个补充”。此时党虽承认市场经济客观存在,但仍认为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1992年,邓小平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重大论断。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二)实践逻辑:民营经济政策法制化过程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25]民营经济政策法制化过程,是党将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上升为法治成果的进程。一方面,民营经济政策主导民营经济法治走向,党的政策指导民营经济立法。无论何种位阶和形式的民营经济律法,均要体现党的政策精神。党的民营经济政策导向影响对民营经济的执法和司法工作。同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政策一致,党强调树立平等服务的执法理念,强化司法监督和纠错工作。此外民营经济政策是对民营经济法治的补充。法律制定往往有滞后性,政策能在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尚未完善之时,回应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同时民营经济的政策试点也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经验,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实践依据。
另一方面,民营经济法治对民营经济政策具有保障和规范意义。一是“如果不将政策成果及时上升为法律,也不利于政策的施行与推广”[26]。民营经济法律的制定以法律形式把对民营经济平等对待、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实下来,有利于保证民营经济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二是法律具有更加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普遍约束力,不仅能够防止政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还能够规定政治权力在民营经济运行的范围和程序,规避权力滥用现象。“自下而上的需求引发的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是中国进行历次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的基本逻辑。”[27]党领导推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对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文化逻辑: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价值取向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思想智慧,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文化土壤。第一,党强调对民营经济治理坚持德治与法治并重。“德主刑辅”是中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既崇尚规范人们思想的道德礼法,又辅之刑法惩戒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28]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重视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通过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思想引导,推动法律价值转化为民营企业家的道德标准,充分发挥民营经济治理中德治与法治的合力效应。
第二,党坚持民营经济法治的人民中心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29]党将人民利益贯穿于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全过程,是对“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等中华传统民本思想的创新。在立法环节,党协调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在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领导制定维护、保障和发展人民利益的民营经济律法。在司法环节,党通过拓宽诉讼渠道、简化诉讼程序,以及审判程序公开透明的法治建设,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和司法惠民的宗旨。
第三,党推进民营经济“良法”建设。“良法”主要包含两大特质:一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公平性。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注重加强对行政人员的职能权限规定,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以维护法治权威。二是“观时而制法,因事而制礼”的时代性。“法律的范围一方面应该是一个完备而整全的整体,另一方面它又需要继续不断地作出新的法律规定。”[30]当前基于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要求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创新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与完善。
三、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进程与特征
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历程是其逻辑机理在现实层面的展开,兼具理论创新、政策革新和实践突破三重维度,呈现出阶段性、渐进性和适应性的特征。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统领下的法治实践初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思想斗争为内驱动力,以政策调适为现实路径,民营经济法治精神蕴含在保护扶持民族资本主义的布告、纲领、决议、条例和办法之中。这一时期民营经济法治兼具律法实用性和法治形式灵活性的特征,既是发挥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功能,为革命战争提供物资支援和资金支持的重要保障,也是争取民族资产阶级支持、发展统一战线的前提条件。
党成立之初和大革命时期,民营经济法规的空白反映出党早期对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尚处探索阶段。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对民族资本主义认识逐渐摆脱“左”倾思想影响,借助布告、决议、条例等多种形式,以保障物资供应为重点,在中央苏区形成民营经济法治实践雏形。1928年《红军第四军司令部布告》规定“城市商人、积铢累寸,只要服从,余皆不论”[31]。1931年中共湘鄂赣省委明确规定保护商人合理利益,指出政府应该奖励适应群众需要的私人生产。1931年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规定政府“不应干涉经常的商品市场关系”[32]。这些带有法律性质的政策,规范了政府对私人工商业的职权界限,是党早期对民营经济法治的有益探索。1932年苏区中央政府颁布的《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提出私人工商业要“向当地苏维埃政府登记,取得营业证”[33],以条例形式规定私人工商业的注册程序,体现出党对民营经济政策重点从“是否允许存在”到“如何规范管理”的法治化转向。
抗日战争时期,党因地制宜颁行了保护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政策文件,不同边区根据战争形势制定差异化政策和律法,反映出党实事求是、有的放矢地领导民营经济法治的原则。陕甘宁边区形成了宪法纲领与专项法规统一的立法架构。1941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提及“发展工业生产与商业流通,奖励私人企业,保护私有财产,欢迎外地投资”[34],为民族工商业提供制度保障。1942年颁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实业放款简章》,有效解决资金短缺制约私人工商业发展的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针对城市工作中损害私人工商业利益的现象,党以立废结合方式对私人资本主义地位和作用予以法律规定。1948年毛泽东在《关于工商业政策》的指示中,提出“将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正确方针同片面的、狭隘的、实际上破坏工商业的、损害人民革命事业的所谓拥护工人福利的救济方针严格地加以区别”[35]。1949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36],确立起政策、纲领和法律三位一体的过渡期法治依据,形成了新中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基本框架。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政策主导法治的发展模式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制定了少量针对民营经济的法律条例作为政策的补充工具,服务于阶段性政治目标。新中国成立后党面临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进行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的艰巨任务,在经济领域注重探索和发挥民营经济积极作用。这一时期党对私人资本主义态度表现出允许与限制并存、发展和约束并举的二重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实行办法》,均为调整民营经济关系的专门律法。这些法律承认民营经济合法性,但法律数量较少、位阶较低。具体到律法用语看,对民营经济人士使用“资本家”“民族资产阶级”等表述,对民营经济组织多用“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等表述,这体现出对民营经济同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的区分。
1953年后,党对民营经济的态度出现短暂曲折。1954年《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原则和方法、合营企业的形式和架构等作出规定,逐步取消资本家对企业控制权。从法律性质看,加工订货和统购包销主要切断私营企业同市场联系,但并未改变资本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公私合营重塑了企业组织形式,使企业生产过程具有社会主义性质;赎买政策实质是国家向合营企业的私股股东购买股权,兼具法律民事性和行政性。私营企业全民所有制实现后,党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优势地位的情况下,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37],但未能付诸实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民营经济的法治发展,反映出复杂历史条件下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艰难探索过程,同时也为改革开放后民营经济法治实践提供了历史镜鉴与重要经验。
(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市场逻辑导向的法治体系建构
“私营(民营)经济再生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实行开放政策的结果。”[38]改革开放后,党逐步破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理论认识,实践上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营经济的政治目标与法治功能趋于统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要求,党以市场经济作为法治建设的逻辑导向,推动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多层次建构和系统性完善,形成以法律为主、政策保障的民营经济法治格局。这一时期党逐步确立起民营经济的制度保障,以法治实践路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为提升新时代民营经济法治效能奠定了基础。
一方面,民营经济法治结构形成宪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的多层次架构。从改革开放后宪法及其修正案演变来看,民营经济法律地位经历从社会主义经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八二宪法”承认个体经济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补充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3款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进一步明确了民营经济法律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款将私营经济确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赋予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此后2004年宪法修正案提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承认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主力军作用。行政法层面,从强调政府对民营经济监管转变为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发展。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构建了当时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基本法制体系。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规范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处罚行为、防止行政人员滥用职权方面,拓展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障。经济法层面,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民营企业的设立、运行和清算进行了详细规定,注重对民营企业的科创扶持、海外市场开拓的引导,顺应了新科技革命和接轨国际贸易的时代需求。
另一方面,党对民营经济发展权、竞争权的基本权利予以法律保障。党的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从放宽市场准入、参与市场竞争方面,对民营经济平等发展权作出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未禁入的公共事业领域,强调民营企业在土地使用和税收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破除体制障碍,规制行政垄断是保护民营经济竞争权的主要方向。从1980年《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到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对象逐步具体化,在明确主管机关及其法律责任基础上,增加反对行政歧视、行政限定购买行为的内容,将民营经济竞争权上升为法律保护对象,全方位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基本权利。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系统治理下法治效能的全面提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领导已从改革开放之初“摸着石头过河”转变为“顶层设计”,推动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向科学化、系统化和规范化的全面发展。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兴起,传统经济增长模式产生转型需求,要求调整优化经济结构。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党注重对民营经济法治的系统性治理,不断优化民营经济法律供给,并且强调民营经济法治运行过程的协同效应,使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与时代发展、国家战略同频共振。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成熟的标志,也彰显出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显著提升。
第一,党从立废改全方位统筹领导民营经济立法工作。从立新法来看,2019年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市场环境优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规定,旨在解决民营经济纠纷多元化危机。2020年颁布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强调包括民营经济在内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充分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就废旧法而言,最高法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废止针对民营经济的不平等司法解释、针对民营经济的不合理条文,消除或减少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阻碍。此外,党领导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权益保护”专章,从财税支持、融资促进方面保障中小企业发展;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加大对民营经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改”的方式推动民营经济立法。
第二,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导向呈现全视角特征。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立意更加深远,既强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目标,又兼顾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与社会治理全局。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视野拓展,从注重保障民营经济的整体权益,到关注中小微企业发展权利,市场主体内涵持续拓宽,主体权益保护体系不断完善。民营经济法治德法并重,不仅关注民营企业发展,也强调民营企业家的思想教育。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专门指出“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39]。
第三,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的全过程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注重法治运行的协同性。在立法阶段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既从立废改全方位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完善,又以促进型专门立法方式为民营经济提供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在执法环节,民营经济法治以反对地方保护和所有制歧视为重点,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司法阶段,既针对民营企业刑事“挂案”开展专项清理,健全冤错案件纠错机制,又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在守法环节,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注重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要求其自觉守好依法经营的底线,引导民营企业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经验与启示
新时代推动民营经济法治高质量发展,一要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理论创新、政策革新转化为法治实践;二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筑牢平等公正的法治生命线;三要坚持在改革创新中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体系,凸显民营经济法治科学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一)坚持守正创新:推动理论创新、政策革新转化为法治实践
坚持党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领导是“守正”根基,必须贯穿于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全过程。“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40]党的领导使民营经济法治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国家发展战略相协调,有利于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法治建设合力。坚持以为人民为中心,保护和发展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是“守正”核心。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要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主要目标。坚持平等公正是“守正”关键。平等法律地位是开展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前提,也是给予民营企业家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的基本条件。
理论突破、政策革新和法治演进的有机互动是促进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内驱动力。法律能够将科学理论与行之有效的政策固定下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制度支撑。民营经济法治发展不仅是对理论突破和政策革新的回应,也是对二者的进一步巩固和保障。在理论创新方面,既要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中深化对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又要深入探索民营经济理论,对重要问题予以学理阐释,以多学科交叉视角拓展民营经济理论研究广度。在理论创新转化为法治实践的环节,不仅要关注政策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还要调研民营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那些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形成制度性安排。
(二)全面深化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41]构建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关键要处理好经济和社会、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的重要关系,民营经济促进法正是有效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要成果。
第一,相关政府部门要建立负面清单,明确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强其进入的可预测性;同时要在依法执政的基础上加大对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创新成果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利的行为,破除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垄断问题,推动形成公平、透明和高效的市场法治环境。第二,服务型政府强调优化政务服务,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线上平台等技术手段,探索高效法治服务模式,减少非必要行政流程。第三,强化民营经济法治实施中的监督和问责。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问责,防范“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对执法行为开展督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同时完善执法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非法执法行为,对相关公职人员依法问责。同时,在民营经济司法环节加强监督问责。通过自下而上的多层级监督体系,对已办结案件定期开展质量评查,发现整改问题案件。司法问责环节要明确规定问责情形和标准,建立公开、透明的问责程序和司法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三)全面依法治国:构建高水平民营经济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发展面临的重大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以全面依法治国为依托,推动民营经济法治发展的系统性和时代性是建设高水平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重要路径。
系统性的民营经济法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处理好不同律法之间的关系,注重法治建设各环节的有效配合。首先在制定民营经济新法律法规时,要使新法律的目的和原则同已有法律的精神保持一致,注重新旧法律的衔接。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要使之与《民法典》契合,细化对民营经济主体的权利规定;要与《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合,从宏观层面强化对中小企业的法治保护;还要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健全执法和司法环节的监督问责机制。其次在加强民营经济立法基础上,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各环节统一。政府不断提升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水平,扮演好市场经济服务角色是推动高水平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在全民守法环节,政府要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为抓手,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政商沟通机制,了解民营企业家的法治诉求;要面向民营企业家定期开展普法工作,提升民营企业家法治素养。
时代性的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要求推动民营经济法治的改革创新。第一,坚持问题意识是消解民营经济发展困境、民营经济法治发展回应时代关切的原则。数字经济时代要适时增加促进保护数字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条款。针对数据资源开发使用、数字技术创新研发、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等问题,民营经济促进法计划制定相关新规,旨在保障民营企业的数据权益。第二,构建法治动态调整机制,为法律实施预留空间。民营经济发展是不断变动的过程,其法治建设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出台前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进行修改调整,并且设有弹性规定。
五、结语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蕴含深刻的政治逻辑:在新的历史方位下,坚持党对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根本领导,贯彻党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认识、政策精神,并将其转化为法治成果。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既是民营经济政策方针的法治化表达,又彰显了民营经济法治建设与经济改革的有机统一,顺应了国内经济发展新常态和高质量转型的迫切要求,标志着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进入系统集成与协同高效的新阶段。其制定既有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投资融资提供有效支撑,也增强了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和经济抗风险能力。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42]新时代以来,我国民营经济规模实力、创新水平、国际竞争力持续提升。未来,继续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我们要从党领导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历史中汲取经验,将党关于民营经济的理论创新和政策革新转化为法治实践,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动态平衡关系。同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主线、保障民营经济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厘清政府监管与市场规律的边界、推动民营经济法治体系的系统化时代化,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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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式现代化的政治文明意蕴及其世界意义研究”(24CKS037)
潘智璇,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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