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主权与人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695 次 更新时间:2024-08-26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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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世纪国际法的最大成就之一,就是主权国家成为一种世界性现象。主权国家,不再是昔日所谓欧美基督教文明国家独占的特权标志,而是当今世界上大约200个国家通用的普通身份。

囿于历史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公民对主权这一国际法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已经不适应于当代世界发展的局势和中国在国际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因此,当代中国公民理应自觉树立新的主权观,提高作为大国公民的国际意识,以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和中国梦。

目前,不独中国公民,其他国家的公民,甚至包括部分国际法学者在内,主要持有三种与时代不相适应的主权观,它们分别是绝对主权观、相对主权观和主权虚无观,阻碍了顺应时代的国际法观念深入人心。

一、绝对主权观

代表人物是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卢梭和德国的黑格尔,主要观点是:主权不受任何约束,具有超越一切的权力,甚至有包括超越宗教的权力。主权不仅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而且是完全绝对和神圣不可侵犯的。黑格尔甚至认为:主权国家至高无上,不从属于任何法律;国家间的契约是无效的,因为主权不能因条约而取消。检验主权的是战争,战争是必要的,甚至可以视为有益的。在黑格尔看来,主权是巩固国内统治和进行对外争夺的武器。

必须指出,绝对主权观是错误的,在实践上也极其有害。主张绝对主权观的思想家,多是从国内视角来抽象地理解国家主权这一概念的,并没有考虑其主权学说是否适合于“平行式的”国际社会的现实问题。当这种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概念移入国际法学时,就与国际法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发生激烈冲突。一方面,在物质基础上,它与相互依赖和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事实相违背;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它与建立在对等权利与义务基础上的国际法制度不相容。事实上,这种主权观根本否定了国际社会及国际法的存在。

由于历史原因,以冲突对抗为主旋律的冷战思维在当今中国仍具有一定的市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国际关系观在一段历史时期内恐怕仍会存在,这必然导致无视国际社会规则、违反国际法的观点和行为的存在,这是极其违反时代潮流的。当今社会,和平与发展是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是当之无愧的多极化世界的重要一极,在享受国际化带来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肩负着遵守国际法规则、构建和谐的国际新秩序的重大使命,冲突与对抗为主的冷战思维将严重阻碍中国的国际化进程,严重影响新世纪中国的和平崛起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二、相对主权观

这一观点奠基人是德国法学家普芬道夫。他的观点是,主权是一个国家内的最高权力,但不是绝对的权力,即便在一国境内,主权受宪法限制也是可能的。后来,其追随者进一步认为,主权是可分的,国家可以是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国家。那些在国内外事务中的某些方面或多或少地依赖他国的国家,是相对的、非完全的主权国家;那些享有国内外无限独立权的国家是绝对的、完全的主权国家。甚至有人认为,国家的正统性或合法性取决于他国承认。二战后,相对主权观者认为,国家主权必须受到国际法的制约,不是一个无节制的、不负责任的强权;而且只有通过国际法,国家主权的行使才能实现维护国家独立和国际社会秩序的目的。

应该说,经过300多年的历史变化,特别是本世纪以来国际情形的变化,这种相对主权观能够较好的反映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也是国际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但是,“相对”二字易引起误读。有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主权相对论或可分论,把国家行为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并采取不同的政策和适用不同的法律,这需要具体分析。过分强调“相对”二字,则会被强国用来为侵害他国主权,谋取私利,把自己本国的主权扩大到他国进行辩护。主权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在国际上确实如此,但国家主权只受国际法的约束,而不受他国国内法的约束。任何通过国内立法,以有限主权或相对主权为借口来干涉别国内政,损害别国主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三、主权虚无观

二战结束以来,随着各种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大行其道,主权概念受到质疑。一种观点认为“主权”一词未能正确地指出其归属所在,具有“反民主”的含义。他们不仅对主权提出各种批评,还试图给主权以新的定义,有的甚至否定主权的存在。主权虚无观者认为,造成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无法法规作用的根源就在于国家主权概念。因此,国家主权概念应当摒弃。

绝对主权观和主权虚无观,在国际关系中都是有害的,不利于维护国际环境的稳定和持续发展。相对主权观,则需要分清“相对”含义,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与相对主权观相联系的,是对“人权高于主权”观点的认识。不能否认“人权高于主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成立的。对此,需要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卢旺达大屠杀

卢旺达种族大屠杀(英文:Rwandan Genocide)又称卢旺达内战,发生于1994年4月7日至1994年6月中旬,是胡图族对图西族及胡图族温和派有组织的种族灭绝大屠杀,共造成80-100万人死亡。大屠杀得到了卢旺达政府、军队、官员和大量当地媒体的支持。除了军队,对大屠杀负主要责任的还有两个胡图族民兵组织:Interahamwe和Impuzamugambi,同时大量的胡图族平民也参与了大屠杀。当时美国和欧美其它国家准备及时派兵干预,但俄罗斯等国反对。以所谓“不干涉他国内政”为由,在联合国强力阻挠美国的行为,致使该项人权救助行动在联合国流产。

卢旺达大屠杀铁证被公布后,举世震惊。正是这一场人类社会前所未有的惨烈大屠杀,国际社会彻底改变了一些国家长期坚持的“主权高于人权”的说法。联合国,包括美国在内,因为没有及时制止这场大屠杀,遭到了国际社会最强烈的批评。因没有及时出兵干预,美国总统克林顿自己对卢旺达100多万人的死亡负有道义上的责任,曾多次向死去的无辜平民表达忏悔和流泪。

卢旺达大屠杀是一种疯狂灭绝行为,对大屠杀不及时制止而袖手旁观是人类社会的耻辱,而以“不干涉主权”为借口阻止对大屠杀中众多受难无辜平民的救助,则变相成为参与屠杀的那些刽子手的帮凶。面对上百万无辜平民的惨死,任何国家、任何组织都不能只谈“主权”而忽视人权。

卢旺达大屠杀后,俄罗斯等国面对如此野蛮的大屠杀哑口无言,在国际上基本上不再提“主权高于人权”了。自此, “人权高于主权”的认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1994年联合国在坦桑尼亚的阿鲁沙成立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审判高级政府官员或军人。卢旺达政府则负责审判较低层级的领导人或平民。

联合国大会于2003年12月23日宣布将每年的4月7日定为“反思卢旺达大屠杀国际日”。

2004年3月26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纪念会”上发表讲话,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防止卢旺达大屠杀事件重演。同年4月7日,卢旺达举行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的全国性纪念活动,以哀悼大屠杀遇难者。

2014年4月7日是卢旺达种族大屠杀20周年纪念日。卢旺达政府组织主题为“纪念-团结-重生”的反思活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点燃象征记忆和卢旺达人民坚韧的纪念之火后说,“发生在卢旺达的种族大屠杀是人类历史最黑暗的篇章”。

四、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

应当认识到,在国际法上完全否认主权的观念是错误的。主权在国际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指国家自主管理权,本意是这个国家的事务由这个国家的人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这一原则符合人权理念。在非民主的国家中,国家管理是统治者的权力,怎么样管理是我的地盘我作主,不容他人干预。从一般的意义上说,我的地盘我作主,国家内部管理者和一国人民的事,别人似乎也不好说三道四。唯一的限制是,国家权力或可决定所有的国内事务,唯独侵害人权的事谁都不可以决定,不论这个决定是统治者的决定还是民主的决定。凡是侵害人权的决定和规则,行为和思想,所有的人,不论是这国人还是那国人,这国政府还是那国政府,都有谴责的权利,都有制止的义务。诚如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在2004年3月26日的“卢旺达大屠杀10周年纪念会”大会上所说,“今天再读联合国宪章,我们比以前更加意识到,其目的是保护个体的人类,而不是保护践踏他们的主权国家”,因此,联合国宪章关于主权不可侵犯的前提,是这种主权必须为保护本国的人权服务,当主权成为统治者破坏和践踏人权的工具时,联合国宪章对主权的保障便不再有效。安南还有针对性地对某些国家不点名地指出“从今以后,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无权躲在国家主权后面侵犯人权”。

主权作为国家的管理权力,严格受到人权约束。所谓的自主管理,不干涉内政等,是指与人权关系不大的其它事务或体制。比如经济发展方式,文化教育方式,比如是君主立宪的体制,还是民主共和的体制。一旦涉及人权,就不是国之事务,而是人之事务。你要打人杀人,基于道义岂能不管?又岂能因其管而指其“干涉内政”?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分析,“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认识的进步。

事实上,一国的主权是动态和发展的而不是绝对永恒不变和静止的,并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一国主权的最本质属性,用今天的视野分析,就是它对领土上一切人的权利保障,并提供人权实现的条件,以及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在属地方面具有最高统治权和独立权。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未经主权国家主动同意,不可转让其任何权利。现代国际关系中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和国家间既斗争又合作的特点要求现代国际法上的主权,必须是有节制的,而决不能是不负责任的、体现弱肉强食法则的霸权。

如果说20世纪的国际法是以民族自决权与国家独立为主旋律被载入史册,那么,21世纪的国际法将以各国与各民族的平等主权与竞争合作为基调谱写国际法的新乐章,为人权最终成为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共同基础创造条件,推动国际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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