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污染”是指语言在使用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出现不规范、低俗、失范或功能受损的现象,影响语言的纯洁性、表达力和文化传承。
造成“语言污染”的因素很多。其中一项因素是“语言腐败”——即语言被人为扭曲、偷换概念,用于操纵人心、掩盖真相。语言腐败的核心特征,偷换概念,赋予词语与原意相反或完全不同的含义。本文就当下语言污染,列出十个有影响词汇(自愿、征求意见、招投标、公示、智库、公知、志愿服务、提倡、守护、院士)并进行分析。这是这篇文章第三部分。
七、志愿服务
联合国与中国官方明确定义志愿服务为“无偿、自愿和利他”。
联合国框架下志愿服务的三大核心原则——自愿性、无偿性、利他性,是界定其本质的基石,每一项都承载着深刻的伦理与社会价值。
自愿性。行动源于自由意志。自愿性是志愿服务的首要前提,强调个体参与完全出于自主选择,而非受外部强制或不当压力。例如,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UNV)在招募时明确要求申请者不得因学分要求、职场考核等非自愿因素参与。这种自主性保障了服务行为的真诚与可持续,也体现了对个体选择权的尊重。
无偿性。超越物质回报的精神奉献。无偿性是区分志愿服务与有偿劳动的关键。这一原则强调服务不以获取财务报酬为目的,但允许志愿者获得必要的“执事津贴”,如交通、食宿补贴,以保障基本需求。
利他性。服务指向公共福祉。利他性是志愿服务的价值内核,要求行动以造福他人或社会为目标,而非服务于私人关系或特定利益。联合国志愿人员组织强调,服务对象应为“不特定多数人”,如社区环保活动需惠及全体居民,而非仅帮助亲友。
中国《志愿服务条例》也明确将“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公益服务”作为法定要求,并列举扶贫、环保、应急救助等典型领域。这种普惠性确保资源真正流向社会最需要的地方,推动公平与包容。
这三大原则相互支撑:自愿性提供动力,无偿性奠定道德高度,利他性明确价值方向,共同构建起全球公认的志愿服务精神框架。
(二)形成原因
“志愿服务”一词被“污染”,并非指其本义发生变化,而是在特定社会语境下,其象征的公益精神和无偿奉献价值被部分行为扭曲、稀释甚至滥用,导致公众对“志愿服务”产生认知偏差或负面情绪。
这种“污染”并非词语本身的贬义化,而是社会行为对词义的扭曲。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志愿服务变成灰色服务
当志愿服务与学生评优、综测加分、升学挂钩时,部分人将其视为必须完成的“任务”。一些机构趁机推出“付费买时长”“代打卡”“售卖证书”等灰色服务,让本应发自内心的善举变成明码标价的商品。这种“走捷径”的行为,消解了“志愿”的真诚底色。
2、志愿服务变成免费劳工
一些商业活动、大型演出或城市管理中,主办方以“志愿服务”之名招募人员,实则规避劳动法规,不提供报酬、保险或基本保障,甚至扣押身份证件。一些机构以“志愿服务”之名行用工之实,规避劳动合同与社保义务,形成变相剥削。同时,二手平台公开售卖志愿时长与证书,已构成违法交易链条,严重玷污公益初心。
这使得“志愿者”在某些场景下沦为“免费劳工”的代名词,背离了志愿服务的自愿与尊严原则。
3、志愿服务被滥用
三年疫情,“志愿服务”身份被滥用现象严重。一些冒牌“志愿者”越权执法,“志愿者”逼迫居民签检讨书、擅自限制解封居民回家等行为,引发公众对“志愿”身份的反感与不信任。
一些非医护人员穿着防护服执行管控任务,统称为“大白”或“志愿者”,实则承担的是行政或执法角色,模糊了志愿服务的公益边界。
此外,部分平台和机构对“志愿者”定义宽泛,导致其被随意使用,削弱了其严肃性与公信力。
4、负面事件加剧公众情绪反噬
个别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表现出权力幻觉,如强制居民道歉、干涉私人生活等行为,引发公众反感。尽管这只是少数现象,但在网络传播下,“志愿者”形象被部分污名化,进一步加深了对“志愿”一词的负面联想。
(三)如何修正
认准“四真”原则,识别正规志愿服务项目。
1、发起方真实可查
正规项目通常由政府部门、民政注册的公益组织、学校团委或官方志愿服务联合会发起。可通过“中国志愿服务网”“志愿中国”等国家级平台查询组织资质与项目备案信息。
2、服务内容真实公益
项目应有明确的服务对象(如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障人士)和具体服务内容(如课业辅导、社区清洁、赛事支持),而非以“参观+盖章”“观影+认证”等形式走过场。
3、记录过程真实可溯
志愿服务时长必须基于实际服务时间记录,且通过官方系统登记。任何承诺“不参与也能开证明”“购买产品送时长”的行为均属违法。
4、参与过程真正自愿
正规项目不会强制收费、索要隐私信息或绑定消费。真正的志愿服务尊重个体选择,不设门槛、不施压。
八、提倡
“提倡”含义是因事物具有积极因素而发起倡议,鼓励大家使用或实行。在现代汉语中,“提倡”广泛用于政策倡导、教育理念、社会价值观等领域,如国家提倡普通话服务、专家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等。这个词的核心指倡导、提议,强调指出某事物的优点,从而引导公众接受或实践,它不仅是简单的建议,更带有推动社会风气或行为方式向好发展的意味。
“提倡”一词在特定语境下,可能被异化为权力任性的工具或掩护,从而构成对公共语言和治理伦理的“污染”。
(一)形成原因
1、将部门或个人意志包装为“提倡”
一些权力主体将本应通过民主协商、法治程序决定的事项,简化为“我们提倡……”,实则变相强制推行,使“提倡”失去自愿引导的本质,沦为行政命令的软性替代。
提倡是一种选择,不是强迫,不是必须。但在现实生活中,“提倡”在现实生活中变味。例如,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正式提出“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此时的措辞为“提倡”,意在通过思想动员和党员带头,引导社会风气转变。但实际执行过程中,“提倡”已转化为“原则性必须”,配套的奖惩机制(如超生罚款、干部开除、子女入学限制等)使政策具备了强制力。提倡含义由此改变。
政府使用“提倡”一词,似乎保留了选择自由;但实际上,配套措施使其成为“不得不从”的规定。这反映了中国政策运作的一种典型模式:中央留有余地,使用“提倡”“鼓励”等柔性词汇,地方从严执行。在考核压力下,基层往往将“提倡”理解为“必须”,形成“上宽下紧”的执行格局。
2、用“提倡”规避法律责任与程序正义
例如,在缺乏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以“提倡绿色出行”“提倡节约资源”等名义,实施变相限制公民权利的行为(如限号、限购),借“提倡”之名行管控之实。
3、成为形式主义的修辞工具
在政策文件或宣传中频繁使用“提倡”一词,制造“积极作为”的假象,却无配套措施、考核机制或资源支持,导致“提倡”流于空谈,削弱公共话语的严肃性
4、扩大自由裁量权
与“任性”话语形成共谋。“有权不可任性”成为政治话语,但若同时滥用“提倡”作为模糊化权力边界的语言工具,反而可能掩盖真正的“任性”行为——即在“提倡”旗号下,扩大自由裁量权,甚至走向“口袋式执法”
5、商业机构将“提倡”私有化
将“提倡”从“节约资源”“环保责任”等公共价值,扭曲为消费主义的通行证。例如“提倡精致生活”“提倡轻奢仪式感”等广告语。“提倡”成为诱导消费的软性话术。
此类用法使“提倡”从社会动员工具沦为消费催眠术。
“提倡”被污染的过程符合以下特征:
语义空洞化:原本具有“倡导有益价值”的正面含义,被泛用于各类无关紧要或争议性事务,失去道德重量。
功能异化:从“引导”变为“施压”,公众对“提倡”的接受度下降,转而视为被动服从。
当“提倡”与“必须”“坚决”“一律”等强制性词汇搭配使用时,形成新型官话套路,削弱公共讨论的理性基础。
(二)如何修正
明确“提倡”的适用边界。仅用于真正具有公共利益、且无需强制推行的价值引导(如节约、环保、诚信)。
强化法治约束。任何涉及公民义务或权利限制的措施,应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明确,而非以“提倡”替代。
提升语言规范意识。政府文本应避免滥用“提倡”作为万能动词,回归其本义——倡议而非命令。提倡类政策若缺乏执行机制易被视作“道德绑架”,关键在于如何将倡导性规范转化为可操作、可监督、可激励的制度安排。
九、守护
“守护”本是充满温情与责任的词汇,却被某些任性的权力所挪用、异化,通过语义偷换,将控制、压制、不作为等行为,包装成正当、高尚、为民的举措。其根源在于权力失控、话语权垄断与语言腐败的三重合谋。
南京博物院,原本守护文物的机构,却成了监守自盗的“污染源”。明代仇英《江南春》图卷被鉴定为“伪作”后,以6800元“调剂”给文物商店,后竟以8800万元天价拍卖,暴露出处置流程的严重漏洞。不仅践踏了公众信任,更让“守护”二字蒙尘。问题是不仅仅南京博物院,诸多的博物院,几乎如出一辙。
(一)形成原因
1、权力扭曲与制度约束失效
权力的“守护”职责源于其公共属性与人民授权。然而,当权力来源观念错位,将权力视为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有物而非公共信托时,“守护”的对象便从公共利益滑向私利。例如,云南高黎贡山原局长高坦,从生态“守护者”变“森林硕鼠”(2025年8月,高坦,时任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贡山管护分局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贡山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26年2月:经贡山县委批准,县纪委监委完成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高坦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生态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将生态工程指定给关系户,收取回扣;违规经商,利用职权牟利。此案被媒体称为“守护绿水青山者毁绿水青山”,是对“守护”一词最直接的亵渎。
2、权力任性,为“守护”注入虚假合法性
当权力失去约束,便会以“守护”之名行控制之实。例如,一些公权力部门将过度管控称为“守护公共安全”,将压制合理诉求说成“守护社会稳定”。这种“守护”并非为了民众福祉,而是为了维护权力自身的稳固,将“守护”异化为一种自上而下的、不容置疑的高压式控制。例如,2025年6月4日,山西农妇杨某花因对法院判决不满,称“法官没良心”,个别执法者以“守护司法权威”为名,滥用职权,杨某花因骂法官被重罚案被拘留15天并罚款10万元。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处罚被撤销,涉事人员被追责。2025年12月24日,法院再次通报,强调将吸取教训,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司法能力,并感谢社会监督。
3、话语权垄断,扭曲“守护”的本义
任性的权力强行改写“守护”的内涵。他们将“守护”与特定的政治叙事绑定,使其从“保护个体权利”的本义,偷换为“服从集体/组织安排”的代名词。久而久之,公众对“守护”的认知被悄然重塑,真正的保护需求反而被边缘化。
4、将“守护”变为遮羞的“美名”
当权力行为本身存在瑕疵或不公时,便需要用“守护”这类神圣词汇来粉饰。例如,将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待遇,包装成“守护传统价值观”;将对信息的封锁,美化为“守护意识形态安全”。这种滥用,使得“守护”一词的公信力被严重透支。例如,教育部原副部长杜玉波,将“守护教育公平”的职责异化为谋私工具,利用职权在民办高校审批、教育工程承揽中大搞权钱交易,受贿超6700万元。严重侵蚀公众对教育制度的信任(2024年9月,杜玉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2025年3月被开除党籍;同年6月被提起公诉;2025年11月26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其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如何修正
“守护”一词被污染,并非词语本身之过,而是源于支撑其实现的权力体系在来源观念、制度约束、运行规则、监督机制及深层文化心理等多个层面出现了偏差。
1、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当权力失去监督、信念崩塌、法治缺位时,“守护”便沦为权力寻租的遮羞布。要让“守护”回归其纯洁与力量,关键在于将权力真正植根于人民,并以透明的法治、刚性的监督与严格的问责构建不可任性的制度环境,才能真正守护“守护者”的初心。
2、强化公共话语的透明度
对政府、企业、媒体使用“守护”类表述进行语境审查,避免将其作为空洞口号。例如,在公益宣传或品牌营销中,若使用“守护健康”“守护未来”等措辞,应配套公开具体行动路径与成效评估。
3、正本清源:回归“守护”的本义
“守护”不是口号,而是行动。它的本义是用身体和意志挡住危险,保护所珍视之物。最有力的“净化”,是用真实的守护行为,覆盖那些空洞的言辞。
十、院士
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院士”一词已污染。严格说,“院士”本身并非污染语言,但在特定语境下被滥用、误用或过度功利化,导致其在公共话语中产生“语言污染”的负面观感。
(一)形成原因
1、“院士”被功利化
在中国,“院士”不仅是学术称号,更附带了巨大的社会资源与政策倾斜,如科研经费优先、行政级别待遇(在很多省市,院士享受副部级待遇)、地方政府争相引进等。这种“帽子”带来的实际利益,使得“院士”逐渐从荣誉性、学术性的本源,滑向权力与资源的象征。一些单位将拥有多少“院士”(包括含金量存疑的“洋院士”)作为衡量学术实力的指标,助长“唯帽子”“唯头衔”风气
一些人追逐院士头衔,不是为了推动科学进步,而是为了获取地位与利益,导致公众对“院士”的尊重逐渐被质疑。
2、形式主义泛滥
在各类会议、报道、活动中,无论是否必要,均刻意强调“院士”头衔,将其作为权威的唯一标志,忽视实际专业匹配度与学术贡献。
院士头衔常被用于站台、背书、争取项目资源或政策倾斜,甚至成为“聚宝盆”式利益符号。
尽管2024年两院已出台行为规范,禁止以院士名义参与非学术活动,但执行层面仍存偏差。
3、“跨界发言”损害公信力
一些院士在非专业领域发表意见,如医学院士谈经济、工程院士评教育,甚至为商业产品站台,发表缺乏科学依据的言论。这类“跨界权威”利用身份影响力误导公众,引发院士不专的负面印象。不是说院士不可以在非专业领域发言,也确实有一些大家,在多个领域都属于一流水平,但不是所有的院士都有这样的水平。坦率地说,院士跨界,如果不在自己的熟悉的领域,或许认识水平只有大专,甚至高中水平。笔者认识一些院士,在非专业领域高谈阔论,例如中医领域院士谈政治改革,或许只有误导作用。
为此,中科院已发布新规,禁止院士发表与自身专业无关的学术意见,正是为了遏制这一乱象。
4.“洋院士”泛滥,稀释含金量
近年来,一些非官方机构(如欧洲自然科学院、联合国科学院等)大量授予中国学者“外籍院士”称号。这些组织多为民间注册,学术权威性远不及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但被部分人包装成“国际院士”,用于自我宣传、项目申报甚至骗取补贴,混淆概念,误导公众,制造虚假权威。此外,国外民间组织明码标价出售“院士”称号,形成灰色产业链。例如,俄罗斯工程院(RussianAcademyofEngineering,RAE)外籍院士,其含金量存在较大争议,既非完全“水货”,也难比肩中国两院院士或俄罗斯科学院院士,需理性看待。俄罗斯工程院是俄罗斯重要的工程类学术组织之一,曾获俄罗斯联邦国家认证,但近年来多篇网络调查指出其“商业化”倾向明显。例如,郭伟在2025年7月被江苏科技大学宣传为“俄罗斯工程院外籍院士”。然而,随着其学术履历造假事件曝光,该头衔的真实性受到广泛质疑。
5、院士自身问题
应认识到,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整体水平在国际上享有较高声誉,被视为中国科技界的最高学术荣誉,其评选标准严格,当选者多为各领域顶尖专家。尽管两院定位不同,但均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
但以下一些因素影响了院士整体形象:
一是院士学术荣誉与行政权力交织。多位院士在当选后承担大量行政职务,如高校校长、研究所负责人等,导致科研精力分散。数据显示,中国工程院院士人均兼职达7.2个。这种“双线作战”削弱了公众对其纯粹科学家形象的认同。
二是院士自身行为不端影响了院士形象。2015年至今,至少有18位院士因学术造假、违纪违法被撤销称号,甚至包括国防科技领域的核心专家。
2024年7月召开的第二十一次院士大会上完成修订并生效的《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和《中国工程院章程》已明确,院士若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若行为损害院士群体声誉,情节严重者,由学部主席团决定劝其退出或撤销称号;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务处分、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理;危害国家利益:触犯法律、危害国家利益的,直接撤销称号。这标志着院士称号不再被视为“终身铁帽子”,其退出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三是在任性权力指使下,一些院士表现令人难以恭维。例如,三年疫情期间,一些院士对疫情防控发表的违背基本常识的演讲和讲话,影响了院士形象。
院士称号滥用严重损害学术公信力与社会信任,其核心影响体现在学术生态扭曲、公众认知混淆、资源错配与制度权威弱化。这一现象不仅是个人失信问题,更折射出评价体系与监管机制的深层结构性缺陷。
(二)如何修正
“院士”成为“污染语言”,是使用场景的异化与社会认知的偏差所致。当前正通过制度规范与舆论引导,推动其回归纯粹的学术荣誉定位
1、退出机制走向“刚性执行”
《中国科学院章程》和《中国工程院章程》虽早有“撤销称号”条款,但长期被视为“沉睡条文”。近十年,特别是2020年李宁案、2026年刘国治、吴曼青撤销院士的处理,标志着该机制已常态化、实战化。过去“劝退”为主,如今直接“撤销”,体现了制度执行的刚性升级。
2、治理逻辑转向“选管并重”
过去社会关注焦点集中在“如何选院士”,如今焦点已转向“如何管院士”。除名事件表明,院士不仅要在增选时经受学术审查,更要在获得称号后持续接受科研诚信、伦理操守、公共声誉的全周期监督。这标志着院士制度进入“增选—监督—退出”闭环管理新阶段。
3、强化遴选学术导向
为避免非学术因素影响院士增选,应进一步压缩推荐渠道、严控提名程序。目前改革已取消政府部门、高校、企业等单位的推荐资格,仅保留院士个人和学术团体提名,此举有效减少了“单位助选”“人情票”等现象。
建议推行匿名推荐机制,在初筛阶段隐藏候选人单位与推荐人信息,降低“圈子文化”影响;建立独立监督委员会,由科技伦理、法律与社会代表组成,全程监督增选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4、回归学术本质
院士称号应是学术荣誉而非利益载体,需彻底“去行政化、去商业化”。院士不再仅是学术成就的象征,更被视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代表。尤其在国防、核能、航天等高密领域,院士身份与国家利益深度绑定。一旦出现违纪违法或泄密风险,即便过往贡献卓著,也将被果断清理,体现“功不抵过、绩不掩错”的治理原则。
5、生态净化
打破“能人特权”幻想。过去存在“技术顶尖即可豁免纪律”的潜规则,如今一批院士被除名,彻底终结了这一认知,对科研群体形成强大震慑。
提升公众信任。频繁的“静默删名”整体上回应了社会对“学术净土”的期待,增强了院士制度的公信力。
倒逼科研合规。尤其在军工、央企体系,管理者更加重视项目流程、经费使用、利益冲突披露等合规细节,推动科研生态向规范化、透明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