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枫:个人自主: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5839 次 更新时间:2008-07-02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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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枫 (进入专栏)  

【提要】自由主义的根本精神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根本含义是对个人自主能力的尊重。自由主义以个人自主为其目的价值,其它基本价值包括多元主义、宽容、自由、正义、平等等皆以这一目的价值为根据。个人自主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为其必要条件,仅仅消极自由和仅仅积极自由都会否定个人自主。仅仅强调消极自由会纵容盲目、非理性的个人行为,而仅仅强调积极自由则会走向专制主义。反自由主义者们往往在批评以至抨击过度的消极自由现实时,走向反个人主义的积极自由所必然演绎的专制主义。只有把消极自由与包含个人自主的积极自由相结合,才能克服上述两个极端。

【关键词】个人自主;消极自由;积极自由;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的根基是个人主义。个人主义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社会形态及其价值理念,并非这个世界从来就有的东西。它随现代性而来,或者说,它就是现代性本身。个人主义构造了现代生活方式,无论对之赞成还是反对,我们的生活都已然个人主义化了,这是现代性各种条件的必然结果。科学技术、工具理性、市场经济以及官僚政治等等都无可避免地瓦解了传统生活的各种社会纽带,在此基础上诞生的个人生活有着古代人前所未闻的自我决定权利和自主选择范围。面对这一自主的现代个人,自由主义欢迎他,保守主义谴责他,社会主义改造他。围绕着对现代性或个人主义的态度而起的是各种(组)对立价值之间的冲突,由此而形成了各种意识形态的争论和为争夺公共权力的斗争。

自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坚决捍卫者。由于个人的贪婪和创造性形象同时展现在人们面前,自由主义所捍卫的个人主义也由此成为现代政治思想争论和冲突的焦点。由于坚持个人自由和个人自主,自由主义成就了现代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伟大事业,同时也唤醒了人类心中不可遏制的欲求甚至婪欲。对个人主义的褒贬毁誉和意识形态争论永无完结,但是对个人主义的学理性探讨、考察和争论直到近30多年来才平静地在西方学术界展开。问题起于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规范伦理学的复兴,他们试图从道德的角度来重新论证自由主义的合理性。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立即引来争论。起初,争论围绕“差别原则”展开,可是后来,争论转向正义原则所蕴含的个人主义这个自由主义的根本基础上来。面对反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自由主义者对作为自由主义之核心价值的个人自主做了道德上的辩护,以此作为对个人主义及其自由主义的捍卫。个人自主成为关键概念和被争论的关键价值。

那么,为什么“个人自主”成为了争论的焦点?本文试图作出阐释。

一、作为自由主义之核心的个人自主

个人自主(individual autonomy)的义涵包含在个人主义这个概念之下。史蒂文·卢克斯在《个人主义》一书中将个人主义的基本观念分析为四个方面:个人尊严、个人自主、个人隐私、自我发展。[1](p43-67) 我们先来分析后两个方面。

伯林曾对自由的两种概念作过著名的分析,其“消极自由”概念就相当于这里的“个人隐私”概念,而“积极自由”概念的内容之一就是“自我发展”。

所谓个人隐私,也就是为个人保留一个由他自己来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的私人领域,在此范围内个人不受他人的任意干涉。这个范围随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制度和文化而有大有小,但是,“这个范围如果被别人压缩到某一个最小的限度以内,那么,我就可以说是被强制,或是被奴役了。”[2](p203)贡斯当把这一私人领域与政治或公共领域相对立,认为私人领域或隐私的形成和被保护是现代人才具有的一种自由,而古代人并没有这种自由,尽管有许多政治的或公共领域的参与自由。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个人可以遭受公共权威的广泛干涉;而现代人愈来愈重视个人的私人生活,强调维持一个不受公共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3](p23-46)

所谓自我发展,指的是自我对自己行为和内心的把握和导向,以克服自己内在的非理性、盲目、无知的因素,积极地成就和完善自己。这与伯林的积极自由含义是一致的。如果说消极自由的含义是,作为个体的我的意愿和行为不受人为的肆意干涉和阻碍,那么积极自由的含义是,我希望控制和驾御自己的意愿和行为,成为自己的主人。

消极自由(私人领域或隐私)的存在是个人主义的必要条件。但是,消极自由是否是个人主义的充分条件?是否一个人不被干涉从而获得一个独立的空间就是个人主义的全部价值?也即,消极自由本身是否是一项终极价值?仅仅消极自由是否就是自由主义的全部理想?

密尔、哈耶克、伯林等强调消极自由价值的终极性,认为自由就是他人不妨碍我的选择,至于我作什么选择别人管不了,只要我不侵犯他人。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则认为,自由不仅仅是不被干涉,而且是理性自主。他们强调积极自由的意义,认为自由不仅仅是我有多大的空间去随自己的意愿作出决定的问题,而且是我作出的决定是否合理的问题;对于那些不能运用自己的理性去克服非理性的盲目冲动的人来讲,他们即使有了不被干涉的空间,也仍然可以是不自由的。

对消极自由几乎唯一的强调,使密尔这样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倾向于为个人行为最大程度的消极自由(不受干涉的范围)作辩护,不仅理性的行为受到保护,甚至非理性的行为都在权利的保护范围之列。密尔认为:“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4](p10)“只要我们所作所为并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到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是愚蠢、背谬、或错误的。” [4](p13)

密尔等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由的珍重超过了对任何善生活内容的珍重。他们与其说是相信个人必会选择合理的善生活,不如说是坚信个人自由的价值高于个人所选择的任何善生活内容,那怕个人不选择善生活而选择平庸的生活,也不得以善的名义强迫他。在密尔看来,强迫是最大的恶,其不道德性不可能被其强迫所获得的善抵消:“要知道,一个人因不听劝告和警告而会犯的一切错误,若和逼迫他去做被认为对他有好处的事这一罪恶相权起来,后者比前者是远远重得多的。” [4](p83)

密尔等自由主义者之所以如此坚定地坚持消极自由,归根到底在于认为,只有人们不受任意地支配、干涉和强迫,才能保证个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即个人自主。可是,积极自由价值的坚持者却不以为然,他们认为,仅仅强迫和支配的不存在并不能保证人们的自主,如果没有某种高于个人的东西(如上帝、历史规律、国家权威、绝对精神、共同体,等等)的引领,个人就会走向盲目。因此,问题的争论在于是否相信个人可以自主。自由主义者相信个人可以自主,而自由主义的批评者和反对者归根到底都不相信个人有充分的自主能力。

于是,是否相信个人有自主的能力,是否坚持个人有自主的权利,就成为是否坚持个人主义的标志。对个人的尊重归根到底是对个人自主能力的尊重。我们之所以把一个人看作是人,而不是物,就在于他能够承担责任,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罗尔斯把个人的这种自主能力称为“道德人格能力”(the capacity for moral personality),他写道:“道德人格以两种能力为其特征:一是获得一种善观念的能力,二是获得一种正义感的能力。当其实现时,前者表现为一项合理的生活计划,后者表现为一种按某种正当原则行为的起调节作用的欲望。所以一个道德的人是一个具有自己选定的目的主体,他的基本偏爱取决于条件,这些条件使他能去构造一种尽可能充分地——只要条件允许——表现他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生活方式。” [5](p548)包含在人身上的这种道德人格能力是个人主义的根本根据。有了这种最低程度的、潜在的道德人格能力,就使任何个人不能被当作物来对待,他们是有尊严的理性存在,理当被赋予至上的价值。

对个人自主能力的尊重是个人主义的根本含义。每一个人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这是个人主义的根本信念。如果一个人可以牺牲,那么另一个人、再一个人,……以致所有的人都可以牺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无论在东方还是西方都是一个伟大的伦理原则,而它的真正实现是个人主义:你不想被当作手段牺牲,你就不应该把他人当作手段。在康德那里,这种思想得到最深刻而系统的表述,他写到:“人,一般来说,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有理性的东西……他们的本性表明自身自在地就是目的,是种不可能被当作手段使用的东西,从而限制了一切任性,并且是一个受尊重的对象。”[6](p80)

我们看到,卢克斯所总结的个人主义的四个方面(个人尊严、个人自主、个人隐私、自我发展)归根到底可以归结于一个核心:个人自主。由于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基础,因此,个人自主就是自由主义所要维护的核心价值。

二、作为自由主义之根据的个人自主

没有什么比是否尊重个人自主更能确定自由主义的实质了,“促使所有公民的自主活动正是自由主义、它的基本价值及其政治纲领的终极目标和辩护理由。”[7](p26)经常谈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有多元主义、宽容、自由、正义、平等,等等。但是,为什么自由主义不把秩序、稳定、效率、繁荣或幸福作为基本的价值?或者,为什么不把共同善、美德、和谐、理想作为追求的价值?自由主义所确定的基本价值其根据何在?

根据就在于个人主义或个人自主:给个人以无上的尊严,视个人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让个人自己去作什么样的生活是有意义的判断,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权;不干涉个人的隐私,保护个人的消极自由;鼓励个人的自我发展,为个人的发展创造社会条件;等等。所有这些就是自由主义所追求的目的价值,而其他价值只有实现这些目的价值才被珍视。可见,个人自主“是自由主义的真正核心,是内部的要塞,所有自由主义的战役都是为了保护这一要塞而打响的……自主是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价值试图去培养和保护的东西。自主是目的,其他的价值则是它的组成部分或手段。” [7](p19)

多元主义之所以是自由主义的一个基本价值,是因为它为个人自主提供了选择的可能。一元化就不存在自主的问题,在事实世界里,科学所面对的是认知而不是选择的问题,真理只有一个,因此对世界的认知不可能是多元主义的。但是,在价值世界里,关于什么是善的或好的观念没有一致性,这就为个人自主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这些多元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来形成他们自己关于善生活的观念(conceptions of the good life)。国家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种合理的善生活观念,而不应当把一种特定的观念置于其他观念之上。这意味着“宽容”或“中立”。国家的任务在于制定和维持一些规则以使它们的公民能够去过他们自己追求的生活,而不是去干涉他们的生活。与这些规则相一致的行为就是“正当”,反之,公民试图按照他们自己关于应当如何生活的观念来生活时指导他们的东西就是“善”。政治道德应当只关心正当,而让个人自己去决定他们的善。由此,就引出了当代自由主义道义论所谓“权利(正当)优先于善”的原则。多元主义就是关于如何正确对待善的政治态度的自由主义价值。正是有多元主义这个被人们尊奉的基本价值和政治态度,在自由主义社会里,才不会把仅仅与某种善观念不同的另一种善观念当作异端予以压制,个人在善观念的的选择和确信上有充分的自主权利。

正如上述,自由(消极自由)作为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是理所当然的,因为它为个人在多元主义所承认的许多不同的价值和善生活观之间进行自主选择提供了空间。这种空间由自由主义国家政治上的保护所保证,使得公民在作自主选择时不受外来干涉。自由与个人自主有更加密切的联系,它是个人自主的必要条件,因此它是自由主义的最基本价值。但是,仅仅自由(消极自由)是不够的,自由不可能是个人自主的充分条件。而且,自由的目标毕竟是自主,把自由作为终极价值会使自由主义陷于被批评的境地。

正义是自由主义所要求的社会制度的价值,它所保障的是个人按照任何善生活观自主地生活的各种权利,自由主义国家的责任就是不管这些权利是什么,都要去保护它们。这些权利最重要的当然是自由权,此外还包括其他的许多权利。它们之间可能是冲突的,因此正义的任务之一就是平衡它们,排列它们的秩序。但无论如何,正义是个人得以按照自己所认定的生活方式去生活的社会制度保障。没有这种保障,个人就会屈从于利益追求所要求的牺牲(功利主义),共同善追求所要求的强制(完善论),以及乌托邦追求所施加的强暴。正义是个人得以抵制外在侵犯、专断和凌辱的公共保障。

平等在自由主义中的阙如使之无法令人信服,很难想象,个人自由的有意义的行使不需要经济资源、健康、教育以及诸如此类的适当条件的保证。国家不能仅仅保护自由,而且应该保护自由得以实现的条件,也即罗尔斯所谓的“自由的价值”。[5](p194)平等涉及的同样是对个人的尊重,没有福利权利保障最不利者的生活条件,社会中的某些人就会在没有尊严的情况下生活,更谈不上按照自己的善生活观念去自主地生活了。但是,平等与自主并不如自由与自主那样有密切关系。尽管自由未必自主(下文阐述),然而自由并不否定、剥夺自主,而平等却会否定、剥夺自主。国家再分配所施加的强制直接侵犯了个人的自主权利,这一点使平等是否是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产生了怀疑。自由至上主义者就否定平等价值对于自由主义的意义。伯林认为,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作选择是人类注定要进行的悲剧,二者的冲突是价值冲突的典型。但是,我们如果把自主作为自由主义的核心,那么就不会像自由至上主义者那样视自由为至高无上。为了所有人的有尊严的自主生活,自由并非不能为其它价值作出一定的牺牲。

多元主义及其宽容使个人自主得以可能,自由使个人自主具有不被干涉的空间,正义(权利)给个人自主以社会制度的公平保障,平等提供了个人自主的资源条件。自由主义所以坚持和维护这些价值,皆与个人自主有关。没有对个人的尊重,我们就无法理解自由主义的一整套制度模式,包括它的起源、它的形成、它的改良、以及它内部的冲突。对个人的尊重,正是自由主义的道德根据,自由主义把尊重能够自主的每一个人作为道德要求在这个世界中实现。个人由于其自主能力而受到平等的尊重,它抵制的是对个体的强加、暴力、各种形式的威胁和操纵。由于自由主义,个人的道德责任在加重的同时,个人的尊严也随之增加。

三、个人自主还是个人不能自主?

个人自主并非一种必然事实,而是一种需要自由主义来捍卫的价值。是否个人自主,取决于是否有个人自主的制度和文化的保障,自由主义为个人自主提供了这种保障。自由主义者无论谈论什么,他都应该以个人有权自己来决定信仰什么、追求什么、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为前提。尽管哈耶克否定个人在制度建构上的自主性,但是他从来没有否定个人在思想、生活方式等善观念方面的自主性。任何一个自由主义者都首先必须确信:个人是他自己的善的确定者,只有他知道什么对自己是好的。密尔写道: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人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4](p13) 如果认为,个人在思想、价值选择、生活方式等方面不具有、或不应该具有自主权,那么他就失去了自由主义者的应有立场。由此可见,对待个人自主的态度,是衡量自由主义立场的根本尺度。

但是,自由主义尽管逻辑上包含了“个人自主”这个内核,可是自由主义的历史却围绕着“自由”而展开。自由才是自由主义高扬的旗帜,而自主往往隐没于其中。正是自由主义的这种姿态,引来了众多对自由主义的批评观点。这些观点的根本内容是:自由并非使人自主,而是使人任性盲目,不服从理性;个人自由放纵了人们的欲求,使人们变得贪婪。这里,反自由主义者们抓住了自由主义的一个软肋:自由不等于自主,自由也未必使人自主,它恰恰容易使人盲目、非理性。自由主义在这里遇到了对它的根本挑战:它必须跳过自由和自主之间的沟壑,否则它就会摔死。

上述已说明,自由主义的根本理念是对个人自主能力的确信。个人自主能力表现在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责任能力上。自主并负责的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这种行为是“非强迫”的;第二,这种行为是“自制”的。

所谓“非强迫”条件,是指外部控制、干涉力量的不存在。这也就是“消极自由”的含义。消极自由是个人自主的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没有个人不受干涉和控制的自由空间,个人自主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人自主意味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而对个人的强迫、控制和干涉使个人被迫作出自己所不愿意的选择。哈耶克写道:“当一个人被迫采取行动以服务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亦即实现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自己的目的时,便构成强制。……强制意味着我仍然进行了选择,只是我的心智已被迫沦为他人的工具,……。”[8](p164)

自主行为的所谓“自制”(自治)(self-goverment)条件,是指行为处于行为主体意志的控制和调节下,自我对自己行为动机能够给予评价,对自己的选择能够给出理由,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一种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能够进行积极的约束。它排除的是盲目和无理性的行为。心智不健全、无力判断自己行为后果、或无自控能力者的行为不属于自主行为。自主行为必须对自己的欲求、冲动、渴望给予评价、理解和控制,或是认同、接受所要满足的欲望,或是抵制、调和、缓解这些欲望的满足。这也就是“积极自由“的含义。

如果说自主的第一个条件排除的是外在强制,那么第二个条件排除的是内在的无理性。第一个条件构成自主的自由成分,消极自由给个人自主以机会、空间,但是,单有自由并非就是自主,因为行为者可能并没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和导向。一个人可能已经摆脱了外在干涉和控制,但他仍然处在自己的非理性的任性、盲目的冲动、低级的欲望、虚幻的意识、幼稚的无知控制下,成为自己内在情欲的奴隶。

个人自主是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结合,两者分别都是其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这意味着仅仅消极自由和仅仅积极自由都会否定个人自主。

就仅仅消极自由而言,它否定的是个人的“自主”性。一个缺乏自我控制、自我导向能力的人,给予他消极自由的程度正与他自主性的程度成反比,他的自由越多,他就越不自主。尽管他并没有受到外在的束缚,但他陷入了盲目无序、内心冲突、迷茫困顿之中,无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反自由主义者们对不受引导、约束和泛滥的自由的批评有其道理。仅仅强调消极自由,必定会使我们这个社会陷于病态和危机之中。

就仅仅积极自由而言,它否定的是“个人”的自主性。积极自由对于个人自主的意义是无人否认的。但是,即使在个人自主内,积极自由已经把自我一分为二,潜伏了一种伯林所指出的危险性。范伯格说道:“如果我们被某种内在因素所妨碍,不能去做我们最愿意去做的事,那么,这内在的压抑因素就会被认为是一种异己的力量,即一种‘内部敌人’。”[9](p16)但是,只要坚持个人自主,这种危险性就不会展开。毕竟,视内部的非理性因素为敌人与视个人为敌人不是一回事。尽管个人必须经常对自己的行为给予控制,甚至压制自己的情欲,但那不是压迫。可是一旦把个人自主的“个人”去掉,而代之以超个人的主体,那么“自主”恰恰会成为反自由主义者们的旗帜,甚至会成为专制极权的根据。伯林尖锐地指出了这种把内在于个人的因素分裂为反个人的外在对立物的逻辑过程:“人难道没有把自己从精神的或自然的奴役中解放出来的经验?在这种解放的过程中,他们没有一方面意识到一个居于支配地位的自我,另一方面意识到他们身上注定处于受支配地位的东西?于是,这种支配性的自我就等同于理性,我的‘高级的本性’,……我的‘真实的’、‘理想的’和‘自律的’自我……;这种高级的自我与非理性的冲动、无法控制的欲望、我的‘低级’本性、追求即时快乐、我的‘经验的’或‘他律’自我形成鲜明对照;这后一种自我受汹涌的欲望与激情的冲击,若要上升到它的‘真实’本性的完全高度,需要受到严格的约束。” [10](p201)伯林进一步指出:这一“真实的自我有可能被理解成某种比个体更广的东西,如被理解成个体只是其一个因素或方面的社会‘整体’……。这种实体于是被确认为‘真正’的自我,它可以将其集体的、‘有机的’、单一的意志强加于它的顽抗的‘成员’身上,达到其自身的因此也是他们的‘更高的’自由。” [10](p201)这就是伯林著名的所谓自由变戏为压迫的过程。这里的关键是,积极自由从个人自主走向否定个人自主,它相当于哲学史上从康德走向黑格尔的过程。自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但是在自由主义那里,个人主义才是目的价值。如果不是“个人的”自主,那么要求自主反而会成为压迫个人的借口。

自由主义者强调消极自由对于个人自主的重大意义,确信没有消极自由就没有个人自主的余地。但是,消极自由是否就必然走向个人自主?消极自由与个人自主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人可以肯定。个人主义是一场现代性的冒险,个人自主是一个问题而不是一个真理,它有待现代性的展开,是一个尚未完成的规划。给个人以自由去充分的自主,来决定个人自己的事情,这种模式(现代性)会把人类引向何方?无人知晓。

正是这种不确定性,鼓励了反自由主义者们去否定个人自主。蒋庆写道:“西方自由主义的教育理论,即要启发儿童的理性与自主精神……,这种教育理论认为,每个人都有平等清明的理性,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清明的理性判定什么是善良什么是邪恶,因为自己理性的法庭具有审查一切事物的最高权威,任何外在权威都必须服从自己理性的审判。但是,这种自由主义的教育理论没有看到,在现实层面圣人的理性与凡人的理性是不平等的,……圣人有天然教化凡人的权利,曰‘天赋圣权’,而凡人只有生来接受圣人教化的义务。”[11]在蒋庆那里,凡人没有理性自主能力,因此天然应该接受圣人的教化。这一高论我们在伯林那里可以看到更尖锐的表述:“圣贤比你更知道你自己,因为你是你的激情的牺牲品,是过着他律生活的、半盲的、无法理解自己真实目标的奴隶。……在我内部的理性要获得胜利,就必须消除压制我并使我成为奴隶的那些‘低级’本能、激情与欲望;同样,社会中的高级部分——受过教育的、更理性的、‘对其时代与人民有最高度洞见的人’,可能会运用强迫的方法使社会的非理性部分理性化。”[10](221)

反自由主义者对个人自主的否定实际上是在主张一种不加反思的、盲从的、不承担个体责任的生活方式。这就为专制主义打开了通道。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也许不知道个人自主是否是最好的,但是我们知道专制主义比以个人自主为核心的自由主义要坏得多。起码从现代历史上和现实中看,以各种原因否定个人自主的制度都不成功,而最不成功的恰恰是反自由主义者们津津乐道的对道德完善的追求。

反自由主义者们往往把虚无主义归于自由主义,认为自由主义就是鼓吹什么都可以,个人想怎样就怎样,因而个人自主在他们那里的形象就是任性妄为、肆意放纵,由此,自由也就成为他们的大敌。可是这不符合(起码并不全然符合)自由主义的事实。自由主义并没有把自由与纵欲、任意妄为相联系,更不是放纵人们对生活的任意选择。恰恰相反,自由之所以重要,在于我们要追求更好的生活。金里卡写道:“有些人生计划是比其他的计划更有价值的,而之所以需要自由恰恰是为了发现生活中有价值的东西——要去质疑、重新审视和修正我们关于价值的信念。这是我们想要自由的一个主要理由——我们希望了解关于善的知识……。”[12](p19)自由主义之所以强调个人自由的意义,在于我们的目标、生活方式和善观念可能是错误的,因而个人自主使我们能够通过质疑、审视和对话来修正、改进它们。没有这种自由所给予的自主,我们就只有听命于他人,这就谈不上什么美好的生活。

个人自主并不等于个人从虚无中作出选择,个人的选择标准无疑依赖于他所接受的教育,受他生于斯长于斯的环境的影响,他的社会性肯定会对他的生活选择起作用。但是,个人主义坚持的是,选择的根据、标准必须经由个人作出检验。价值标准当然不是个人从无中创造的,个人必须借助甚至依赖业已存在的传统、规则和目标,可是这并不妨碍个人对它们进行反思、检查和取舍。也就是说,即使选择的根据、标准是既有的、先在的,也不能构成对自我的强加,因为自我可以对它们进行甄别、判断和考查,而不是盲目接受。在这个意义上,个人自我确实应该永远屹立于他的判断和选择之后,与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旦“我在”塌陷、消散于“我思”的对象中,专制主义、狂热原教旨主义、非理性主义、蒙昧主义等等就会紧随其后。

(原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作者授权天益发布)

[参考文献]

[1]卢克斯.个人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

[2]伯林.自由四论[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

[3]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密尔.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

[5]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7]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8]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7.

[9]范伯格.自由、权利和社会公正[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10]伯林.自由论[M].l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11]蒋庆:“读经与中国文化的复兴——蒋庆先生谈儿童读经面临的问题”,来源:《孔子2000》首发,2004-8-22,http://www.confucius2000.com/confucius/jqxstetdjmldwt.htm

[12]金里卡.自由主义、社群与文化[M].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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