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培元 任文利:“情”的学说

——《蒙培元全集·儒学举要》下编第七章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15 次 更新时间:2022-04-17 00:34

进入专题:   儒学  

蒙培元 (进入专栏)   任文利  

情感问题是儒学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具有实质性意义,可惜在过去的研究中常常被忽视了。究其原因,是因为研究者受西方理智主义的影响,千方百计从理智方面研究儒家哲学。实际上,儒家学说在很大程度上是情感型的,不是理智型的。


儒家哲学从一开始就很重视人的存在问题,自觉地提出并讨论这个问题,由此形成儒学的重要传统。讨论人的存在问题,就不能不涉及情感,因为情感不是别的,正是人的最重要的存在方式。儒家对人的存在(及其意义、价值)持一种正面的、肯定的态度,因此,对人的情感也持正面的、肯定的态度。在人的情感之中,儒家特别重视道德情感,或者一般地赋予情感以道德意义。这其中,也有美学体验与宗教体验,但这种体验常常和道德情感联系在一起,以致人们很难看出,哪些是道德情感,哪些是审美情感与宗教情感,这也是儒家关于人的整体观的一个重要特点。


情感一般被认为是心理的、感性的,与理智、理性不是在同一个层次上,而且二者是很难统一的,这一点西方哲学表现得尤其突出。儒家也看到这一面,但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要深刻得多。他们认为,二者既有不一致的一面,又有统一的一面,后者更为重要。


下面我们着重就这个问题谈谈儒家情感学说的主要内容。


一、情感是理性的心理基础


儒家是道德理想主义者,他们都有很高的道德理想,但是他们认为,人的道德理性是建立在心理情感,特别是道德情感之上的。这一点在早期儒家孔、孟那里表现得特别明显。


孔子的仁学,就是建立在道德情感之上的。仁作为最高德性,本身就是属于情感范畴,而不是理智范畴。当然,仁又有理性特征,不是单纯的感性情感。孔子所说的“克己复礼为仁”[1],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克服个人的私情私欲,恢复具有社会普遍性的理性规范,这样才能实现仁。但仁决不仅仅是外在的社会规范,仁是根植于人的内在情感的最高德性或境界,这才是孔子仁学的实质所在。


在孔子学说中,孝是“为仁之本”[2],但究其根源,它只是一种内在情感(这一点孟子讲得更清楚),而且是“自然”情感。这里所说的“自然”,是与社会“人为”相对而言的。儒家并不反对“人为”,恰恰相反,他们很重视后天“人为”,但在人性、德性的来源问题上,他们更重视“自然”。在孔子看来,孝并不是社会制定的规范,而是出于人的内心情感需要,这种内心情感,就是“为仁之本”。道家老子,也主张“孝慈”出于自然情感,在这一点上,孔子和老子并无根本区别,但在进一步的发展中,二人就有区别了(关于这个问题,这里不讨论)。儒家一贯主张,在人性修养问题上,是要积极有为的,但在道德根源问题上,却反对任何“有为”,而主张保护、发展内在的道德情感(当然,在这个问题上,荀子是例外,但荀子思想未居儒学的主导地位,虽然他的学说也很有意义)。在最近出土的先秦郭店楚简中,有一篇儒家文献《性自命出》,对情感有较多论述,可以看作是对这个问题的有力证明。文中说:“凡人青(情)为可兑(悦)也。句(苟)以其青(情),唯(虽)怒(过)不亚(恶);不以其青(情),唯(虽)难不贵。句(苟)又(有)其青(情),唯(虽)未之为,斯人信之壹(矣)。”[3] 又说:“凡人伪,为可亚(恶)也。”[4] 这篇重要文献,对孔子的思想进行了进一步发挥和论证。它所说的“人伪”,正是相对于情感而言的。情感是内在的,也是好的;如果有真实的内在情感,即使无所“为”,也是可以信赖的;如果以“人为”的方式改变它,那就是恶了。我们可以说,孝这类情感,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形成的,具有社会性,但不能否定其先天的心理因素。在儒家看来,它首先是一种自然的内在情感。这种情感是在长期进化中形成的,这不只是生物进化论,而且具有道德进化论的意义。


孝虽是“为仁之本”,但并不是仁本身,仁也决不限于孝。由孝而推及他人,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5],“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6],具有普遍的同情心,进而能“爱人”[7],这才是仁的真实内容。仁不在认识对象之中,而在自己心中,其心理基础就是同情心这种情感。有了这种情感,就能发展出仁的品质,实现仁的境界。


情感表现在“事件”或“事实”中,是人人能够感觉到的,但更重要的是,情感具有评价、价值特性,这就不只是“事实”本身的问题。孔子是重视经验事实的,但他更重视事件的意义和价值。他认为,“事件”、“事实”本身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它的意义和价值,而意义和价值是由人的情感需要决定的。只要出于“真情实感”,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也是有真实性的。比如他所说的“直躬者”,就是如此。父亲偷了人家的羊,这是一个事实,但在孔子看来,并不在偷羊这件事实本身,而在于父子之情。如果真有孝心,他所应当做的,就不是去证明父亲偷了羊,而是“子为父隐”[8],这就是真情实感。仁就是由这类真情实感发出来的。所谓“推己及人”,就是这样一种学说(所谓“移情说”)。这是一切道德的基础。


又如“三年之丧”(父亲死后守三年丧期),可说是孝的制度化。但孔子并不看重制度本身,而是看重人的内心情感。孔子的弟子宰我认为,三年丧期太长了,改为一年就够了。孔子反问道,父亲死了,三年之内吃好的、穿好的,“于女(汝)安乎?”宰我回答说:“安。”孔子说:“女安,则为之!”他批评宰我为“不仁”,就因为宰我没有“不安”之心。[9] 很清楚,“安”与“不安”,完全是一种情感,所谓仁与不仁,正是从这里得到说明的,而不是实行某种外在的规范或制度就能说明的。


但孔子也反对“矫情”。所谓“矫情”,就是经过人为的矫饰,掩盖了真实自然之情。比如有人来借醋,家里没有,却说有,结果到邻居家借来给人。孔子认为,这样做并不能实现仁。宰我虽然受到孔子的批评,但他能够直言,表现了师生之间的一种真诚,如后来东汉末年的某些所谓“孝廉”,则完全是虚伪了。


在儒家看来,仁是有原则的,并不是无条件地爱所有人。“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10] 好、恶是最基本的道德情感,但是何人当好、何人当恶,这里便有标准问题,也有知的问题。在孔子学说中,仁与知是相辅而行的,并不是决然对立的。“好人”就是仁,“恶人”也是仁的表现,因为它体现了善恶标准。“仁者爱人,知者知人。”[11] 这里既然把仁与知分开来讲,说明二者是有区别的。但是,孔子所说的知,又不是通常所说的知性范畴,它不是知识的问题,而是理解、知解的问题。知者知其是非善恶,要知其是非善恶,当然需要作出判断,但是不必经过逻辑推理一类的认识过程,只要在交往实践中便能作出。作出判断的依据是实践行为,实践行为是由情感意向决定的。一个人想做某件事,必定是想做这件事,他有行动意向,想做某件事的行动意向是由好恶即情感决定的。如果出于善良意志,其行为必定是善的,如果出于相反的意志,其行为必定是恶的。恶并不是善的缺失或匮乏,而是善的反面。善与恶是可以认识的,这是知的主要功能。但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仁心,没有实行仁的道德情感,是非善恶也就无从辨别。可见知和仁不仅是相辅而行的,而且是互为前提的。真正说来,知包含在仁之中,但仁不能够包含在知之中,知可以说就是仁的一种自觉。


仁知合一就是情感与理性的合一。仁是道德情感的真正内容,知则是其自觉,所谓“知者知此者也”,二者不是外在的对立关系,也不是认识与被认识的关系,而是内在的有机统一的关系。仁出于同情心这类道德情感,这种情感是人人都有的,虽然在运用到具体对象上面有差别,但又是普遍的,因而也就获得了善的普遍性意义,也就是理性意义。它对人自身和社会是有积极价值的,它是人类存在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所在。


孟子继孔子之后,将这一学说作了进一步发展。他的最大贡献就是明确提出道德情感是道德理性的基础,而且进行了论证。孟子的“四端说”(即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四种道德情感),已成为儒家道德学说的基本内容,其中包含着普遍的价值理想。如果说,孔子很少谈论人性问题,那么,孟子则直接从人性入手,论证了人类道德的可能性,以及人性向善的内在依据。


有些学者争论人性“本善”还是“向善”的问题,其实在孟子看来,二者并不矛盾。儒家所说的“本心”、“本善”之“本”,是本根、本源之义,不是西方哲学所说的本体。它有生长、生成、发育的意思,如同树之有根、苗之有种,决不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实体。人的情感从根源上说是善的,但必须实现出来才能为善,实现是一个过程;如果没有这样的实现过程,所谓善,无非是一种潜在、一种可能,如果这一过程受到压抑、破坏和摧残,那就永远不可能实现。一般地从根源处说,可以说人性“本善”,但从生长、发育即实现的意义上说,必须说人性“向善”。孟子说:“可欲之谓善。”[12] 欲是人心本有的机能,但欲之所以为欲,实际上是意向性追求,从心理活动与实践活动而言,都意味着使其实现,才能称之为善。总之,如果没有“本善”,便不能向善,因为缺乏内在的潜力、能力,也就是缺乏内在根据;但是如果没有“向善”,便没有生长发育的过程,即缺乏实现的途径,因为人性实在是一个过程。孟子关于“牛山之木”[13]的比喻,生动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子从人类学入手,考察了人与动物的区别。他认为,人之所以区别于禽兽者,只有那么一点点,但这一点点却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14] 这“几希”二字,正说明孟子并没有把人说得多么伟大,人和动物有很多共同之处,但人之所以伟大,就在于此。这一点点东西,不是别的,就是道德情感。可见,孟子对于情感是多么重视。人与动物的区别何在?有人认为在于理性,有人认为在于语言(西方哲学均持此说),孟子则认为,在于情感,人有道德情感,而动物没有。人之所以为善,就在于情。“乃若其情,则可以为善矣,乃所谓善也。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15] 这说明人有一种内在的“不容已”的道德情感,如能“扩充”而发展,就能实现普遍的善性。孟子的“性善论”,就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他还将情与才二者并提,说明情感和才能是不能分开的。人如果做了不善的事,有不善的行为,并不是由于才能的罪过。有其情,便有其才,以实现其善。若有不善,则另有原因,犹如牛山之木,天天砍伐,放牧牛羊,则必然“梏亡”,不可能长得茂盛美好。人虽有实现道德理性的内在情感与能力,但也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条件。一个合理的社会、理性的社会,应该而且能够创造这样的条件,就如同牛山之木需要阳光、雨水、土壤和人们的保护一样。


孟子正是从道德情感出发,肯定了人的价值和意义。人皆可以为尧舜,人人都能成为圣人,因为人人和圣人都是“同类”。但这里所说的“类”,不是逻辑概念上的类,而是指人人都有实现善性、进而“与天地同流”的内在情感。这也就是他所说的“良贵”、“天爵”。因为这些都是“天之所与我者”,是人人具有的。“天爵”足以与“人爵”相抗衡,其价值是“人爵”不能相比的。这种由情感所表现的天赋道德论,能使人树立道德尊严、人格尊严,但是对于人的实际权利,并没有什么帮助。


善是一个目的范畴,是目的理性的最高体现。善具有普遍性,但又存在于具体和特殊之中,决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形式。善必须在人的实践行为中表现出来,如同孔子所说的“善人”,就是从具体的人的行为实践中表现出善的品质,孔子所说的“闻善”,也是“闻”人之善言善行,而不是听到一个善的概念或理念(理型)。善就在每个人的目的追求之中,就在每个人的心中,而不在认识对象之中,但它又是普遍的,甚至是超越的,是理想目标。孟子所说的“可欲之谓善”之欲,就是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之欲,它不是感性欲望,而是“自由意志”。但这个“自由意志”说到底是由情感决定的,不是由“纯粹理性”决定的。人有恻隐之心、不忍人之心这类道德情感,它就变成人的一种内在的需要和欲求、意志,要实现出来,也能实现出来。看见小孩子将要掉进井里,来不及考虑其他利害关系便要去救,这刹那之间萌动的“怵惕”之心,便是善的根苗,由此而扩充发展,便是善性。这是人人能够做到的,不必在自身之外去寻求所谓善。


孟子是一个道德理性主义者。他所说的道德理性,就是仁义礼智四性,又可称之为“理义”(或“义理”)。“君子所性,仁义礼智根于心。”[16]“根于心”与“根于情”具有同等的意义,因为孟子常常是在“情”字的意义上使用“心”字的,比如他所说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就是指情而言的,心、情是合一的。孟子的心性合一论,首先是心情合一论。这是早期儒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后儒普遍接受的。他认为,人心有相同之处,这相同之处就是“理义”。“心之所同然者何也?谓理也,义也。圣人先得我心之所同然也。故理义之悦我心,犹刍豢之悦我口。”[17] 人人都喜欢美味,这是口之所同然者,耳、目、鼻等等也都如此,唯有心之所同然者不是具体感性的东西,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道德理性。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它是人心“固有”的,是内在的(即“义内说”),它就是人之“良贵”、“天爵”。人心固有而又最宝贵的东西,自然会“悦”。“悦”是情感,但又不同于刍豢之悦、感性之悦,它是一种心灵上或精神上的愉悦。道德理性是情感的“扩充”和提升,是情感的理性化,其中包含着普遍化的理性原则,故谓之“理义”。“悦”是自悦,是道德情感的自我体验,这里当然有“思”的问题,有“知”的问题,但“思”是“思其在我者”而不是“思其在他者”,是“我思”而不是“他思”。但这所谓“我思”也不是笛卡尔式的观念之思,而是存在之思。在这里,“悦”和“思”是统一的,情感体验和理性直觉是统一的,二者本来就不是分开的,更不是理性的崇高与超绝使感性情感发出一种感叹式的赞美与喜悦,因为这里的“悦”已是理性化的情感体验,与刍豢之悦是有区别的。这也就是孟子所说的“大体”与“小体”之别。


孟子的道德理性不是建立在纯粹知性之上,而是建立在情感体验之上,是情感的“扩充”,即普遍化、理性化。离了情感,便没有理性,离了恻隐、羞恶之情,便没有仁义之性。但是当情感普遍化、理性化之后,就变成一种“原则”,能起规范作用(但这并不等同于规范伦理)。如上所说,孟子并不否定知的作用。心只有一个,“悦”理义之心,就是“知”理义之心,情和知是统一的,而“理义”就是心的“存在”。这样看来,所谓“悦”无非是自我体验,所谓“知”无非是自我直觉。他的“尽心知性知天”[18]之学,就是知情合一之学。“尽心”就是“扩充”其道德情感,心和情是同一的,他又称之为“本心”。“本心”不必解释成本体心,它无非是本来的心、本然的心,是人人都有的道德良心。“扩充”即尽其道德良心,这样就能知道自己的本性,因为人的本性不是别的,就是道德良心的充分实现。这个“知”是自我直觉,也可以说是理性直觉,但不是对象认识,它决不与情感体验相分离,毋宁说是随着情感体验而出现的直觉,或体验中的直觉。


荀子在讨论人性问题时,将自然情感喜怒哀乐等等,看成是人性的基本内容,因而断定人性是恶。他用以批评孟子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用自然情感代替道德情感。但是他们都用情感说明人性,这一点是相同的,只是着眼点不同,结论也不同。荀子被认为是自然人性论者,孟子则被认为是道德人性论者。但有趣的是,《中庸》在讨论喜怒哀乐等情感时,却得出与荀子不同的结论。《中庸》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则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喜怒哀乐之情如何是天下之“大本”、“达道”?当其未发时,完全是内心世界的事,与天地万物又有何关系?很清楚,这里的喜怒哀乐之情,与“天命之谓性”[19]有直接关系。性者天之所命,天命便是一个目的性范畴,具有目的性意义,性的基本内容则是喜怒哀乐之情。这样一来,喜怒哀乐等情感活动便具有价值意义、道德意义。这是对孟子思想的一个很大的发展。所不同的是,孟子以情说性,性从情出;《中庸》则提出“天道性命”的宇宙本体论问题,性情统说,使情感更具有理性化的特征。


由《中庸》提出而为后来理学家热烈讨论的“未发已发”与“中和”问题,实际上完全是一个情感问题,只是把它提升到“本体”的高度罢了。《中庸》所谓“中”,就是无过不及的意思,喜怒哀乐之情,未发时无过不及,自然适中,恰到好处,这就是万事万物的“大本”;发而中节之“和”,就是不失其“中”的原则,若合符节,和谐有序,这就是万事万物的“达道”。“中和”之情体现了天地万物发育流行的秩序,体现了天道,由此成了天地万物的“大本”、“达道”。这表现了人与天地万物和谐一致的儒家思想,但这不是认识关系,而是存在论的。“大本”表现了人的主体性,但它决不是认识主体,而是情感主体;“达道”是行之上下四方而皆中的普遍道理,具有理性特征。喜怒哀乐之情发而“中节”(即符合“中”的原则)即是“道”,这说明情感与理性是完全统一的。所谓理性,决不是什么超绝的“形而上者”,它原本就是喜怒哀乐这样的情感所具有的普遍关系。它不仅构成道德原则,而且构成特有的美学原则。


二、情感是理性的体现


新儒学即宋明理学达到了儒家理性主义的顶点,它们的“性理”之学或“心性”之学,有一个人学形上学的体系。但是,宋明理学并没有离开情感而谈“性理”,更没有否定或取消情感的作用。恰恰相反,他们的中心议题是实现情感与理性的统一。


在儒学发展的历史上,只有一个人明确反对过情感,认为情是“邪”与“妄”,这个人就是唐朝的李翱。他的“灭情复性说”,很有影响。李翱是从佛学向儒学转变中的重要人物,也是新儒学的早期人物,他受佛学的影响是明显的。由于佛学对儒学的批判,造成一种看法,认为儒家只讲形而下的问题,没有自己的形而上学,只有佛教才有形上学。在这种情况下,李翱为了重建儒家的形上学,便把情感视为形而下的邪妄之物,只有性才是形而上者,因此提出了“灭情复性说”。在这一学说中,情感和理性即“性理”,确实是对立的。


但是,人们只注意到李翱的“灭情复性说”,却没有看到李翱还有另一种观点,这就是“性情不相无”的学说。正是这一点,对后来的理学而言,才有实质性的意义。“性与情,不相无也。虽然,无性则情无所生矣,是情由性而生。情不自情,因性而情;性不自性,由情以明。”“情者性之动也。”[20] 这个说法同其“情有善有不善,而性无不善”[21]之说,或可并存,二者有相容的一面,又有不相容的一面。但是与其“情者妄也,邪也,邪与妄则无所因矣”[22]之说,则是完全不相容的。


真正值得重视的,正是他的“性情不相无”之说。在这里,他提出两个互相联系的命题,一是情由性而生,二是性由情以明。李翱认为,性来源于天道,是先验本体;情只能来源于性,而不是相反。但性是形而上者,不可见;既然情出于性,因此要明了性,就只能从情上见。在这里,情和性是统一的,而性由情以明的观点,充分肯定了情的地位和作用。事实上,李翱作为新儒学的发端者,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他的“性情不相无”之说,而不是“灭情复性说”,前者被宋明理学家所接受并进行了发展,后者则受到朱熹等人的批评。朱熹明确指出:“李翱复性则是,云‘灭情以复性’,则非。情如何可灭?”[23] 不仅不可灭,而且只能由情以知其性。这是理学的基本观点。


程颢说过,“天理”二字,是他自家体贴出来的,但“天理”在何处体现?在人的情感活动中体现。所以,不能离开情感去谈“天理”,去谈“性理”。为此,程颢提出“情顺万事而无情”[24]之说,与其“性无内外”之说相配合,阐明其“一本”之学。所谓“一本”,就是天人、物我、内外合一之谓,性无内外,情无内外,性情合一。有人认为,情感是在内者,不是在外者(性也一样),为了不受外物之诱,就要以内为是,以外为非,或者守内而拒外,为了保持心性的纯洁性,就要排斥外在事物的干扰。但在程颢看来,这样反而容易受形体的限制,“从躯壳上起念”,从而陷入“自私”之情。“自私”之情即个人的私心私情,完全是主观的,是人与万物相处的障碍,这不是儒家所主张的情。儒家所主张的情,应该是“放开心胸”,打通内外,“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25],即打破物我、内外的界限,在内者也就是在外者,不仅仅是以在内者为是、在外者为非。因此,他主张,与其是内而非外,不如内外之“两忘”。这所谓“忘”,不是什么都忘记,什么情感也没有,而是忘其在内者与在外者的是非界限,也就是他所说的“情顺万事而无情”。


由此可见,程颢所说的“无情”,并不是真无情,而是化解个人的“私情”,使其完全敞开,没有任何滞碍,实现性情合一、情理合一、内外合一。这也就是理性化的情感,这才是真正的有情。只有理性化的情感,才能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所谓“大公”,就是处事接物处之以公心,而没有个人私情之蔽,所谓“顺应”,就是顺其万物的自然流行而不固执于自己的主观情感。很明显,程颢决不是一般地反对情感,而是反对个人的感性化的私心私情,提倡普遍化、理性化的情感。这就叫做“有情而无情”,同道家的“无情而有情”一样,以不同方式肯定了人的情感。


如何化解个人私情,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呢?程颢提出了一个原则,这就是“观理之是非”[26]。这里所说的“观”,当是“万物静观皆自得”[27]之静观,而不是对象式的对观,用现代语言表达,就是“直观”。“理之是非”就在情感之中,不在情感之外,问题只在于能不能突破个人的主观限制;如果“观”而知其理,个人的情感顿时也就客观化了,也就“以情顺理”了。在人的情感活动中,如能处处以理之是非为是非,就可以“当喜而喜,当怒而怒”[28],如同圣人一般了。圣人并不是没有喜怒之情,只是“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29]。就是说,能顺其“当然”之理。这“当然”之理是客观的、普遍的,就在事事物物之中,也在情感活动之中,只要去掉形体之“蔽”,就能够释然而得。所以,“情顺万事而无情”与“观理之是非”,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并不是互相无关的两件事,更不是互相对立的。因为理性原则并不在情感之外,它就是情感自身所遵循的原则,关键是能不能突破个人的主观界限,做到内外合一,物我合一。如果做到了,个人的情感也就是“情顺万事而无情”之情;如果做不到,就只能是“自私而用智”[30]之情。


这里的“智”是指智性即知性而言的,并不是理性。儒家所说的智,有两方面意义,这两方面的意义是不同的,需要加以区别。一是仁义礼智之智,这是属于道德理性即实践理性范畴的,程颢所说的“观理之是非”,就是属于这种智。二是智性之智,亦即知性之知,这是属于认知理性范畴的,程颢所说的“自私而用智”,就是属于这种智。前者是程颢提倡的。照程颢所说,仁义礼智皆可归于仁,分言之,则有仁义礼智,合言之,则只有仁。由此可以看出,智也是属于情感范畴的。至于后者,则是程颢所反对的。因为这样的智,是主客相对而言的,主客相对而言智,就只能是获取对象知识,以满足个人私利,不可能做到“廓然而大公,物来而顺应”。由此可见,程颢所说的理,决不是认识论意义上的理,而是实践意义上的理。实践意义上的理,和情感态度又是不能分开的,它不是所谓的“纯粹理性”,不只是一个纯粹的“形式”。


在程颢看来,“自私而用智”之情,实际上是一种“蔽”,即蔽于一己之私,故不能“廓然而大公”,即不能普遍化、理性化。“人之情各有所蔽,故不能适道,大率患在自私而用智。自私则不能以有为为应迹,用智则不能以明觉为自然。”[31]“适道”是与道合一,与理合一。这不是说人的情感从根本上就不能“适道”,而是由于有所“蔽”,才不能“适道”,解除了“蔽”,便自能“适道”。去掉“自私而用智”之情,并不是取消情,而是恢复本来的情、情理合一之情,也就是真性情。“以有为为应迹”者,说明程颢提倡一种超拔而无功利的道德情感,提倡一种高尚的境界与情操。程颢说过,“虽尧舜之事,亦只是如太虚中一点浮云过日。”[32] 他并不看重圣人的功业,而是追求圣人境界,这种境界就是“廓然而大公”,再进一步就是“天地万物一体之仁”。至于“以明觉为自然”,则说明他并不看重智性的发展,并不重视对象认识,而是主张心之明觉顺其“自然”,其中包含着自然目的论的思想。程颢经常引用孟子“勿忘勿助长”[33]这句话,就说明了这一点。“勿忘”是时时提起,保持自觉;“勿助长”则是不要人为地助长,而要顺其自然。这被看作是实现人性的重要途径。


程颐有“性其情”[34]之说,他的理性主义观点表现得更明显。但“性其情”是不是意味着以性理取代情感呢?当然不是。性是形而上者,形而上者不可见,只能见之于形而下者,这形而下者不是别的,就是情。因此他认为,情是性之动,也是性之发。“自性之有动者谓之情”[35],“若既发,则可谓之情”[36]。“动”指活动言,人的情感是活动的,故称“情感活动”,人性不能不动,其动则是情。“发”指发动言,程颐认为,命、理、性、心,“其实一也”[37],但这只是潜在的本体存在,只有发动之后,才能变成现实存在,但发动之后,就是情而不是性了。本体是善的,但发动之后,便有善有不善,也就是说,性是善的,情则有善有不善。情固然是性的实现,但实现之后,由于外物的作用,容易“炽而益荡”,这样就会“凿”其性,不能全部呈现,所以才有“性其情”之说。


这是一个吊诡式的说法。一方面,性必须而且只能实现为情,从这方面说,二者应该是一致的;但另一方面,情又容易流于不善,从这方面说,二者又有不一致的一面。但就其实际情形而言,程颐既主张情感来源于性理,又承认情感是丰富多样的,即有其独立性,为了使情感与理性真正统一起来,在实践上提出“性其情”的理性主义方法,而在理论上仍然坚持其“体用一源说”,即从本源上坚持其统一性。


在谈到心之“未发”与“已发”的关系时,程颐提出一个重要思想,他说:“心一也,有指体而言者,寂然不动是也,有指用而言者,感而遂通天下之故是也,惟观其所见如何耳。”[38] 这句话曾引起很多人的辩论(包括当代的牟宗三先生),其实,程颐讲得很清楚,心只有一个,并没有两个,但有体用之别,看你从哪个方面去看罢了。从体的方面去看,它是“未发”,即“寂然不动”之性;从用的方面去看,则是“已发”,即“感而遂通”之情。程颐曾经说过,凡言心,皆指“已发”,但后来他改正了这个说法,认为“心”既包含“未发”,又包含“已发”,这样就体用兼备了。这样是不是分一心为二呢?从一个意义上说是如此,因为体用毕竟不同;但根据其“体用一源,显微无间”[39]之说,二者完全是统一的,性情既然是体用关系,就决不能有性而无情,更不能有情而无性。


应当说明的是,程颐确实将情感判定为形而下者,将性理判定为形而上者,形而上下之间有明确界限,但程颐的形而上学决不认为性理是现象背后的本体界,二者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正好相反,二者是存有与活动、本体与作用的关系,就是说,存有以其活动而存在,本体以其作用而显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理性不离情感而存在。牟宗三先生说,程、朱所谓本体是“只存有而不活动”[40],那只是从形而上处说,如果形上形下一起看,则是“既存有又活动”的,离了活动,理何以实现?离了情感,性何以实现?所谓程、朱理学,本不是概念分析的,更不是逻辑分析的,它不是西方式的“存有论”或“实在论”,它非常重视人的生活实践及其情感活动,它虽然有形而上的预设,但必须落在现实的情感生活中才能实现。


这一点在朱熹学说中有进一步发展。朱熹的“心统性情”[41]、“性体情用”[42]说,虽有形上形下之分,但是将心、性、情的统一关系讲得更加明确了。朱熹一方面强调理性的绝对普遍性与超越性,另一方面却又坚持理性只能由情感而实现,离了情感,所谓性理就成“孤悬”之物,所谓性理之学,就成为“有体无用”之学。这是朱熹反复强调的。所谓“心统性情”,“统”字有二义,一是“主”,一是“兼”。“主”者,性情皆由一心统帅,离心无所谓性,无所谓情。“主”字还可以理解为以心为主,即只能从心上说性说情,心是主体范畴,性、情也是主体范畴。“兼”者,兼而有之,缺一不可,即不能只从性上说心,也不能只从情上说心,必须是性情全说,才能体现心的意义。无论“主”还是“兼”,其主要意思都在说明,理性(性理)与情感都是人的存在及其主体性的主要标志。至于“性体情用”,也只是说明心之体用,即讲性情关系。这种关系的最重要之点就在于,“未发”之体只能在“已发”之用上实现,性本体只能在情感作用中实现。心只有一个,可作形而上的理解,亦可作形而下的理解;可作本体之心理解,亦可作作用之心理解。但是,虽有形上与形下、体与用的分别,却又统一而不可分离。必有体而后有用,必有用而体以存,这就是朱熹的性情体用之说。


由情以知性之有,是朱熹关于性情关系的一个重要观点。“有这性,便发出这情;因这情,便见得这性。”[43]“因其情之发而性之本然可得而见。”[44] 这说明,形而上之性只有落到形而下之情上才能实现;也说明,情感从根本上说是可以为善的,或者说是善的。“情本自善,其发也未有污染,何尝不善。”“情本不是不好底。”[45] 这是对人的情感的根本性肯定。当然,朱熹所说的情,主要是指道德情感,如孟子所说的“四端”之类。但从理论上讲,朱熹所说的情,已经不止于道德情感,而是一般情感,喜怒哀乐之类,亦包括在内。只有肯定了情感,人的道德理性才能够落实。朱熹之所以主张性情统一,理由就在这里。


当然,所谓“情本自善”,是从“本”上说,从“性”上说,实际上并不是都能为善,其所以不能为善,一是因为“迁于物”[46],二是因为“气之不美”[47],这都是从“物”上说明原因。究其实,朱子对情感问题如此重视,就在于他所关心的,正是人的存在问题,而人的存在,在他看来,是有价值意义的,不只是一个自然人。


理学家认为,性源于天地“生生之理”,这既是形而上的承诺,也是道德进化论的描述。所谓“生生之理”,是由自然界“生生不息”的发展流行过程得到说明的。人虽“灵”于万物,但也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生生不息”的结果。“天地以生物为心,而所生之物,因各得夫天地生物之心以为心,所以人皆有不忍人之心也。”[48] 这不忍人之心就是生的表现,是一种道德情感。仁性作为形而上者,只是一个“生理”,必须实现为具体过程,才能说是存在的,所谓“不忍人之心”或“恻隐之心”,就是在人心的实现过程。真正说来,所谓性理,是一种内在的道德潜能,一种发展的可能性,其实现则在道德情感。朱熹说,仁是“爱之理”[49],而不是爱,“爱之理”是形而上者之性,爱是形而下者之情,但“爱之理”只有实现为爱,即恻隐等情感活动,才有意义。否则,将只是一个概念或一个理念,这不是朱熹所提倡的。


理学家的本体论哲学,只讲本体与作用、“存在”与过程的统一,而不讲本体与现象的分离,在情感与性理的关系问题上表现得非常清楚。这同康德的“物自体”与现象界、道德理性与道德情感之间的绝对对立,适成鲜明的对照。


理学家与早期儒家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他们普遍地建立了宇宙本体论的哲学,广泛地讨论人与宇宙自然界的关系问题。他们的学说不只是道德而已,还涉及美学、宗教哲学一类的问题。但是,无论从哪方面说,他们都没有、也不可能离开情感讨论所谓纯粹形而上的问题。他们都很自觉地意识到,离开情感,人的存在问题就变得模糊不清了,人的价值和意义的问题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和条件。他们虽然建立了以性理为最高范畴的道德理想主义,但他们始终没有离开人的真实而具体的存在方式,即情感,去谈论所谓“性理”。他们的形上学并不是概念论、理念论或“实在论”的,就其实质而言,则是道德目的论的。他们追求自我实现(即实现人的“本体存在”)的人生目的,其基本着眼点是人的情感生活,其根本途径是提升人的情感,其最高诉求是实现天地生生之理即仁的境界。在他们看来,情感有一种内在的“自然”的目的性,这就是“生理”即仁,它就在情感之中,并通过情感表现出来,但它又高于情,既是情感的来源,又是情感的目的。因此,从根本上说,他们对情感的看法是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是肯定的,而不是否定的。


三、情感即是理性


如果说,理学派(即程、朱)预设了一个道德本体即性理,以肯定情感的地位和作用;那么,心学派(即陆、王)在坚持情感与理性的统一方面则更加前进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更加贴近生活,直接从人的存在入手,建立其自我超越的形而上学。


孟子说,情感是道德理性的发端、端绪,“恻隐之心,仁之端也,……”[50],只有“扩充”之后,才具有普遍性,即成为普遍理性。这里的“扩充”,有提升之义,也有从主观变为客观之义。但他又说,“恻隐之心,仁也,……”[51] 这固然隐含着前一种意义,但既然径直说情就是仁,就说明孟子对情感和理性的关系,并不像后来理学家那样分得很明确。这为后来的解释留下了余地。理学派与心学派都很重视孟子的这些思想,但解释不完全相同,就是王阳明与陆象山之间,也有不同。但陆王可大致归结为“情感即理性”一派。


陆象山更喜欢从整体上理解人,不喜欢“条分缕析”。因此,在他看来,“且如情、性、心、才,都只是一般物事,言偶不同耳”[52]。在中国哲学中,语言问题从来就不是存在问题,语言只是表达存在意义的工具,文字更是如此。陆象山对此特别强调,他主张读书做学问,不在“解字”,而在“求血脉”,要在实处“理会”,在心上“理会”,就是说,不要在语言文字上求知解,而要在真实情感中求理解。心、性、情、才,在语言文字中虽有不同表述,实际上却是同一个“物事”,具有相同意义。情感就是人性,也就是能力,当然也是主体性的体现。他所说的“血脉”,就是最能表现生命的东西,心、性、情、才就是这样的东西,是不能分开去说的,只能在生命中去“理会”,去体验。在这里,很难说情感是形而上者,还是形而下者,它既是形而上者,也是形而下者,形上与形下,情感与理性,本来就是合一的。朱子批评陆象山将形上形下“滚作一团”,就是指此而言的。王阳明批评陆象山有“粗处”,也是指此而言的。


在陆象山学说中,“性即理”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性理是形而上者也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在陆象山看来,不能只从概念上去理解它,而要从人的真实的生命活动,特别是情感活动中去理会它。而情感与才能,不仅是生命中最重要的东西,而且它本身就能够是理性的。


当然,人情并不都是理性的,如“迁于物”或有心之“累”,皆不利于性情的正常发展,故他主张要“在人情物理上做工夫”[53],其主要功夫就是静中涵养,这样才能“收拾精神”,实现自己的本心、本性、本情,而不使其受到伤害,就如同孟子所说“牛山之木”,须是用心保护才能使其常美。“收拾精神在内时,当恻隐即恻隐,当羞恶即羞恶。谁欺得你?谁瞒得你?见得端的后,常涵养,是甚次第。”[54] 他认为人生而有美好的情感,这种情感是有普遍性的,无论千百载之前,还是千百载之后,人人都是相同的。但人情也会流于不好,因此,需要涵养。在这个问题上,陆象山表现得非常自信,他说:“吾于人情研究得到。”[55] 这不仅是说,人的心、性、情、才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是整体的,而且包括现实中“人情之无常”[56]。只有对此全面把握,才能说“研究得到”。


照陆象山所说,将情感仅仅理解为形而下的情绪情感,显然不对;但是,只理解为形而上的“本情”、“本心”,也不完全正确。情感本身是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不是用几条理性原则所能说明的,但是,就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情感活动之中,便有高度的理性精神,它既是感性的,又是理性的,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不是说,在情感之外另有一个理性原则来指导它。这被认为是生命中自然而然的事情,不必“腾口说”,只须着实体会。这也就是说,人是不能对象化的,是不能用理智方法去分析的。


王阳明提倡良知说,良知就是本体,但这所谓“知”,不是知识之知,而是“知觉”之知。“知觉”也不是心理学、认识论上所说的知觉,而是包含多方面的意思,其中便有情感成分。“知觉”包含情感,这几乎是儒家学说的普遍用法,在这个意义上,“知”也可以说是“情知”,“觉”也可以说是“觉情”,这并没有什么奇怪。只是在王阳明看来,这“情知”、“觉情”并不在良知本体之外,而在良知本体之中。“盖良知虽不滞于喜怒哀惧,而喜怒哀惧亦不外于良知也。”[57] 所谓“不外于良知”,是说喜怒哀惧等情感活动并不是纯粹生物性的,也不是完全“中性”的,它们是有价值意义的,这价值意义就是所谓良知。


良知作为人的价值理性的标志,不仅具有道德意义(这是主要的),而且具有美学意义。比如王阳明“观山中花”,就不是一个对象认识的问题,而是情感体验的问题、美学欣赏的问题。“观”就是知觉感应,有感必有应,感与应是同时发生的。未观花时花与心“同归于寂”[58],这所谓“寂”,就是“未发”之体、“寂然不动”之体,但它必须在“感而遂通”的发用上见。观花时便是“感而遂通”之时、知觉感应发生之时,这时,花的颜色便一时明白起来,同时有一种情感的愉悦。这种情感感受不是与良知毫无关系,正好相反,它是良知的发用。这就是他所说的喜怒哀惧等情感“不外于良知”的意思。


就“寂”与“感”的关系而言,本来是讲喜怒哀乐等情感问题的,王阳明虽然提出良知作本体,但并没有离开情感去谈良知。“未发之中即良知也,无前后内外而浑然一体者也。……寂然感通可以言动静,而良知无分于寂然感通也,……未发在已发中,而已发之中未尝别有未发者在;已发在未发之中,而未发之中未尝别有已发者存。”[59] 喜怒哀乐之情有“未发”、“已发”之分,“未发”可以言“寂”,“已发”可以言“感”,但无论“已发”、“未发”,良知都贯通始终而无不在,这就是他所说的“浑然一体”[60]。“未发之中”即喜怒哀乐无过无不及,这就是良知,不是说在喜怒哀乐之外,另有一个良知本体。


王阳明和陆象山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他承认性情是体用关系,这一点实际上是从朱熹而来的,他并不像陆象山那样,浑沦不分,说性情是一个东西。比如他说:“仁义礼智性之性也,聪明睿智性之质也,喜怒哀乐性之情也,私欲客气性之蔽也,质有清浊,故情有过不及而蔽有浅深也。”[61] 照这样说,喜怒哀乐之情以仁义礼智之性为其体,就其本体而言,情本来是无过无不及的,但由于“质”有清浊,故情有过与不及而偏离了中。但良知之“觉”,随时都能觉其中与不中。发而合于中,即是和;发而不合于中,即是不和。如果发而不和,就说明中上未能全,须是用功夫。“盖体用一源,有是体即有是用,有未发之中,即有发而中节之和,今人未有能发而皆中节之和,须知是他未发之中亦未能全得。”[62] 宋明儒家包括王阳明,都很重视“中和”问题,反复辩论,反复言说,就说明他们对情感问题非常重视。对于王阳明的良知,决不能单单从知上去理解,还必须从情上去理解,这一点常常被人们忽视了。


良知是“是非之心”,也是“好恶”之心,前者是就“知”上说,后者是就“情”上说,知情本是合一的,不可“分析”的。但所谓“是非”是什么样的是非?当然是价值是非、道德是非,并不是知识论上所说的是非,这样的是非,正是由好恶决定的。“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是非只是个好恶,只好恶就尽了是非,只是非就尽了万事万变。”[63]“只好恶就尽了是非”这句话很值得玩味,良知固然能知是知非,但所谓是非,原来只是一个好恶之情。当然,这所谓好恶,与“好好色,恶恶臭”之好恶不同,它是“好善恶恶”之好恶,就其情感态度、情感评价而言,其中便有理性原则。他之所以主张“未发”之中有“已发”,“已发”之中有“未发”,实际上就是说明,情感之中有理性,理性之中有情感,情感与理性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王阳明还说过,良知“只是一个真诚恻怛”[64],这“真诚恻怛”就是最真实的情感,也就是儒家所说的“仁心”。所谓“致良知”,就是推致此“真诚恻怛”之仁心以应付万事万变,最终实现“天地万物一体之仁”的最高境界。人都生活在“人情事变”之中,“除了人情事变则无事矣,喜怒哀乐非人情乎?自视、听、言、动、富贵、贫贱、患难、死生,皆事变也,事变亦只在人情里,其要只在致中和。”[65] 致中和就是致良知,本来是一事,不是说在情感之外,另有一个“知体”,谓之良知。在中国哲学中,“人情”是个大问题,很多道理都是讲“人情”的,但这不是现代人们所说的“走人情”,现在所说,完全是私情,是非常功利的。儒家所说,则是和谐的、超功利的仁爱之情。所以王阳明将人情与天理连在一起,说“人情天理”[66]。


后来,由情感直接说明性理的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刘宗周提出“指情言性,非因情见性”[67]之说,对朱子的“由情以知性”、王阳明的“由情以见性”,进行了批评,认为他们都未免看重本体了。其实,作用即是本体,功夫即是本体,在喜怒哀乐等情感中体验道德本体,这是最切近的方法。到此,儒家的人学形上学,又回到情感本身了。到了戴震,则进一步指出,理就是情,是“情之不爽失者也”,“无过情无不及情之谓理”[68],这就把形而上的性理完全放回到现实的情感之中了。这就是中国哲学所说的“情理”。


--------------------------------------------------------------------------------


[1]《论语·颜渊》。


[2]《论语·学而》。


[3]《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文物出版社1998年版。


[4]《郭店楚墓竹简·性自命出》。


[5]《论语·颜渊》。


[6]《论语·雍也》。


[7]《论语·颜渊》。


[8]《论语·子路》。


[9]《论语·阳货》。


[10]《论语·里仁》。


[11]《论语·颜渊》。原文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问知。子曰:‘知人。’”


[12]《孟子·尽心下》。


[13]《孟子·告子上》。


[14]《孟子·离娄下》。


[15]《孟子·告子上》。


[16]《孟子·尽心上》。


[17]《孟子·告子上》。


[18] 见《孟子·尽心上》。


[19]《中庸》第一章,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20]《复性书上》,《李文公集》卷2。


[21]《复性书中》,《李文公集》卷2。


[22]《复性书中》,《李文公集》卷2。


[23]《朱子语类》卷59。


[24]《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25]《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26]《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27]《秋日偶成》,《河南程氏文集》卷3,《二程集》。


[28]《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29]《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30]《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31]《答张横渠子厚先生书》,《河南程氏文集》卷2,《二程集》。


[32]《河南程氏遗书》卷3,《二程集》。


[33]《孟子·公孙丑上》。


[34]《颜子所好何学论》,《河南程氏文集》卷8,《二程集》。


[35]《河南程氏遗书》卷25,《二程集》。


[36]《河南程氏遗书》卷18,《二程集》。


[37]《河南程氏遗书》卷18,《二程集》。


[38]《与吕大临论中书》,《河南程氏文集》卷9,《二程集》。


[39]《易传序》,《河南程氏文集》卷8,《二程集》。


[40]《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


[41]《朱子语类》卷98。


[42]《朱子语类》卷98。


[43]《朱子语类》卷5。


[44]《孟子集注·公孙丑上》,《四书章句集注》。


[45]《朱子语类》卷59。


[46]《朱子语类》卷5。


[47]《孟子或问》卷11,《四书或问》。


[48]《孟子集注》卷3,《四书章句集注》。


[49]《孟子集注》卷1,《四书章句集注》。


[50]《孟子·公孙丑上》。


[51]《孟子·告子上》。


[52]《语录下》,《陆象山全集》卷35。


[53]《语录下》,《陆象山全集》卷35。


[54]《语录下》,《陆象山全集》卷35。


[55]《语录上》,《陆象山全集》卷34。


[56]《语录上》,《陆象山全集》卷34。


[57]《语录中》,《王阳明全集》卷2。


[58]《语录中》,《王阳明全集》卷2。


[59]《语录二》,《王阳明全集》卷2。


[60]《语录二》,《王阳明全集》卷2。


[61]《语录二》,《王阳明全集》卷2。


[62]《语录上》,《王阳明全集》卷1。


[63]《语录下》,《王阳明全集》卷3。


[64]《语录中》,《王阳明全集》卷2。


[65]《语录上》,《王阳明全集》卷1。


[66]《语录上》,《王阳明全集》卷1。


[67]《学言下》,《刘子全书》卷12。


[68]《理》,《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进入 蒙培元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儒学  

本文责编:陈冬冬
发信站:爱思想(https://www.aisixiang.com)
栏目: 学术 > 哲学 > 中国哲学
本文链接: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2794.html

爱思想(aisixiang.com)网站为公益纯学术网站,旨在推动学术繁荣、塑造社会精神。
凡本网首发及经作者授权但非首发的所有作品,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网络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并保持完整,纸媒转载请经本网或作者本人书面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爱思想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分享信息、助推思想传播,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者或版权人不愿被使用,请来函指出,本网即予改正。
Powered by aisixiang.com Copyright © 2023 by aisixia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爱思想 京ICP备12007865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120014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