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828 次 更新时间:2021-12-14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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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治使命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重要主题。从字面上看,法治使命是指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法治使命主要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认真对待法治使命主题,牢固树立法治使命意识,全面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进而形成关于法治使命的话语体系,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关键字】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法治使命;法治道路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框架下,关于“法治道路”“法治体系”等重要主题的研究,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法治使命”也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主题;“法治使命”同样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在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就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将承载更多使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1]在这段论述中,已经蕴含了一个重要的思想理论主题,那就是“法治使命”。

什么叫法治使命?从字面上看,所谓使命,“多指重大的责任”[2],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3]。把两者结合起来,所谓法治使命,就是法治承载的使命,也就是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一般而论,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就是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实现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进而保障国泰民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4]我们据此可以从历史规律的角度得出一个普遍性的结论: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就在于保障国泰民安、防止国乱民怨。

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系中,法治使命主要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承载的重大责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思想渊源来看,它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引领下的产物;就历史来源而言,它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产物;就知识资源来说,它是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产物。从历史过程着眼,“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抓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5]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的领导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正在走向成熟。

走向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将承载新的更大的责任。那么,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这是一个根本性、基础性、前提性的问题,它本身就表达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大关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框架内,同时也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亦即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由道路、理论体系、制度三位一体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实现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特色。”[6]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重要论述,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既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又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还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载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在法治道路上坚持党的领导,绝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必须具体体现在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上,必须具体体现在党统筹社会主义法治各领域工作上。通过这样的方式,确保把党的主张贯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这是在理论上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也是在行动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前提。同时,“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7]综上,可以说,只要在党的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在法治领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也就是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其次,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理论层面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8]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一个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镶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了原则与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创新、理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成熟,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9]遵循这一根本要求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将在法治领域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再次,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二者密不可分。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中国70年取得的历史性成就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10],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11]。从制度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与完善的方向,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的。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12]按照这个重要论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成就,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断完善。

就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三位一体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可以从道路、理论、体系三个不同的方面,合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协调发展、全面发展、健康发展。

二、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是一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何跳出‘历史周期率’、实现长期执政?如何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13]在深入思考这些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也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在新时代,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尤其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所承载的重大责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14]“要保持我国经济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势头,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紧密结合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15]按照这些深刻的论断,我们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它承担着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责任。为了夯实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过程中,既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能否实现、维护、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最为关键的是:法治的方向是不是正确,法治的政治保障是不是坚强有力。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保障,能够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沿着正确的方向顺利前进、行稳致远。因此,加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必须牢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才能承载起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使命。

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17],所以当然也是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力量。从根本上说,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是为了人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初心,方得始终。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个初心和使命是激励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前进的根本动力。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18]基于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19]从实践指向上看,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20]。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承载起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两个方面的要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起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使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保障人民权益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需要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2020年11月,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形成之际,“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21]。根据这段重要论述,可以发现,保障人民权益既是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当然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的使命。

保障人民权益的前提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如前所述,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以人民为中心进而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使命。针对人民权益的实际内容及保障人民权益的实践要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解决人民最关心的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等方面的突出问题”[22],“都需要密织法律之网、强化法治之力”[23]。这就是说,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应当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齐头并进,“强化法治之力”,为人民权益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首先,从立法环节来看,应当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以高质量的法律体系保障人民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这些话是有道理的。我们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24]这些关于立法的重要论述,从根本上回应了人民的期盼。这些论述表明,不是什么法都能够保障、促进人民权益。因此,必须制定出能够充分保障人民权益的法。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新期盼。在立法规划中,一定要把人民权益充分考虑进去;要把保障人民权益作为立法的重点;要围绕保障人民权益这个中心,全面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和系统性。在通过立法协调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增进人民的幸福安康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能保障人民权益,都能够反映人民意愿,都能够得到人民拥护。为此,应加强民主立法,“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25]。这就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总体方向:为了保障人民权益而立法。

其次,从执法环节来看,应当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以严格规范文明公正的执法,保障人民权益,尤其要在行政执法的各个领域,充分回应人民对权益保障、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要、具体需要、迫切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往往同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松有很大关系。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要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但是,不论怎么做,对违法行为一定要严格尺度、依法处理。”[26]这些重要论述,立足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既从正面指明了改进行政执法的方向,又提出了关于行政执法的负面清单,为行政执法的改进提供了行动指南。按照这些要求改进行政执法,就能够在执法环节切实保障人民权益。

再次,从司法环节来看,应当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理念,精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要,为人民权益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27]这段重要论述,全面而深刻地阐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用真挚的情感、朴素的语言阐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哲学,为司法工作精准服务于保障人民权益提供了科学指引。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28]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为人民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立体化的法治保障。

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29]根据这些重要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还应当承担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从实践指向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维护与促进,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法的创制环节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律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化表达,是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与基础。法律自身的不公正,就是在源头上损害社会公平正义。因此,为了更好地从源头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解决在法的创制环节中存在的某些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的立法实际上成了一种利益博弈,不是久拖不决,就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不大管用,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30]对国家法治统一的损害同时也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损害,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倾向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损害。只有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才能以公平正义之心创制出公平正义之法。为了在法的创制环节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有关方面都要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看待立法工作,不要囿于自己那些所谓利益,更不要因此对立法工作形成干扰。要想明白,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再小也是大,部门、行业等局部利益再大也是小。彭真同志说立法就是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实际上就是要统筹协调利益关系。如果有关方面都在相关立法中掣肘,都抱着自己那些所谓利益不放,或者都想避重就轻、拈易怕难,不仅实践需要的法律不能及时制定和修改,就是弄出来了,也可能不那么科学适用,还可能造成相互推诿扯皮甚至‘依法打架’。这个问题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31]。要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必须“以良法保障善治”[32]。这些要求为创制公平正义的法律提供了指引,是保障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思想指南。

另一方面,在法的实施环节充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定出来之后,必须经过实施,才能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的实施环节既包括行政机关对法的实施,也包括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行政机关对法的实施,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33]同时,“政府是执法主体,对执法领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气力解决”[34]。为了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35]。这样的法治政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压舱石。从更高的要求上说,政府还“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36]。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应当体现为公平公正司法,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3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38]。因此,“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39]。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40]。这是通过司法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由之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承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责任。如果在法的创制环节充分体现公平正义,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的“上游地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在法的实施环节充分体现公平正义,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的“下游地带”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把“上游”与“下游”贯通起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一条滋养、维护、保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浩荡河流。

五、结语

以上分析表明,法治使命就是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在当代中国语境下,法治使命主要是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亦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承载的重大责任。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承载的重大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分别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这四个方面来看,既涉及党和人民,又涉及国家与社会,它们彼此关联,相互支撑,但都可以归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上文要先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所承载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责任,原因就在这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要承载上述四个方面的重大责任,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尤其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框架下,认真研究法治使命主题,牢固树立法治使命意识,全面而清晰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也有助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具有强烈的规范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宏大事业,也是一个长远的实践过程,需要通过千千万万法治实践者的点滴努力汇聚而成。如果每一个法治实践者都能够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都能够形成法治使命意识,进而把这种意识转化为自觉的法治行动,将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增添更多的精神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也可以因此而更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好地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更有效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全面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来说,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极其广泛,举其要者,有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等。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使命也应当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凸显、深化法治使命这个主题,有助于促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更好地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有助于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放置在一个更大的理论框架下来理解。

概而言之,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使命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与理论意义的主题,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对待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治使命主题,进而形成关于法治使命的话语体系,是极其必要的。


喻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88;yuzhong6993@163.com)。


【注释】

[1] 《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人民日报》2017年5月4日,第1版。

[2] 《现代汉语词典》第六版,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183页。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5页。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8页。

[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8页。

[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8页。

[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4-35页。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5页。

[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1-32页。

[10]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4版。

[1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23页。

[1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5页。

[1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1-12页。

[1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1页。

[1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4页。

[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5-36页。

[17]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21页。

[18]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1页。

[1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28页。

[2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29页。

[21]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2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0页。

[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1页。

[2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43页。

[2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49页。

[2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58页。

[27]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8-69页。

[28]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5版。

[2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8页。

[3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48-49页。

[3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44页。

[32]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5版。

[33]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5版。

[3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0页。

[35]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0-61页。

[3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第23页。

[37]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

[3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7页。

[3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67-68页。

[40]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9年11月6日,第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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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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