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燕菁:平台经济:寻找最优的产权边界

——答朱海就商榷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21 次 更新时间:2021-01-1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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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燕菁 (进入专栏)  


在写作《平台经济与社会主义》时,笔者就预期到两个方面引起批评:1)对垄断的再评价是为平台公司洗地;2)平台企业公有化是对私人产权的劫掠。朱海就教授针对公有化的商榷(下称“朱文”)正是笔者所期待的,感谢朱海就教授的商榷使笔者有一个正式的机会,对此做一个回应。


一、平台的遍在性与企业分层

在行文伊始,朱文就对“平台企业”概念的严格性提出了质疑,认为“任何一个稍大一点的公司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平台的性质”。朱文对企业“平台性”的质疑,恰是拙文中提到的“在传统经济学看来,所有的企业都是同质的”的具体体现。这些年企业理论之所以走入死胡同,就是将“企业”视作生产函数无差异个体的集合。研究光学时不会因为光“多少都有波的性质”而认为波长不重要。企业也不应因为都具有“平台性”而认为“平台的程度”不重要。当企业从光谱的一端演进到另一端时,就有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企业性质。

朱文认为“不仅制造业企业,甚至学校、医院都可以视为平台型组织。所以,如平台企业应该公有化的话,那么几乎所有稍大一点的公司都应该公有化。”其实,他的这番话恰恰说明企业的平台属性的遍在性(Omnipresence)。在美国自治的学区、在中国自治的小区,都是政府类的服务平台,包括朱文列举的学校、医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公有。公有化并不是一个非黑即白的两级,而是也是一个由强到弱连续的“光谱”。制度设计的核心,就是给不同程度的平台选择对应不同程度的公有化。区分“平台企业”和“非平台企业”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它可以为参加跑步比赛的企业和跳高比赛的企业,设计不同的比赛规则。


二、数据的产权界定问题

朱文认为“数据不是独立于平台而存在的‘公共资源’,在没有交易者的行动之前,没有数据。对数据来说,没有所谓的‘初始产权’一说”。但他随即又说“根据‘谁生产,谁所有’的原则,谁投资产生的数据就归谁所有。数据的产权应该归投资人或平台的投资者。”这实际上反驳了他之前的说法,在没有交易之前,数据的“初始产权”也是存在的。只不过朱文把这样的“初始产权”权属视为“常识”,而笔者文章挑战的就是这个“常识”。

和所有资源一样,数据的“初始产权”不但存在,而且至关重要。科斯用放牧者和种麦子的农民之间土地的初始产权界定,一举将将制度重新置于经济问题的核心。建立在制度无差异假设基础上的新古典经济学为了拆除“初始产权”这个bug,提出“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交换的交易成本为零”(Robert?Cooter)。而科斯本人一开始就反对这个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所谓“定理”,在科斯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因此,初始产权界定应当是是所有经济问题的起点。

土地权属如此,无线电频谱权属如此,数据权属也是如此。在我的框架里,有两组关系在争夺两种数据的权属。一组是个人和企业,体现为个人隐私的保护。根据科斯的原则,使用数据获益的企业通过补偿个人放弃数据损失获得初始产权,也就是所谓的“卡尔多改进”。过度保护的隐私,会抑制数据的价值发现。这一初始产权的界定规则在发达国家存在很大争议。虽然朱文并没有质疑我的主张,但我估计下一步这一产权界定规则还会产生大量争议。

我和朱文真正的分歧,是第二组初始产权的界定,公众和企业谁应当拥有平台公司的初始产权。在朱文看来平台公司应当私有,因为“如平台被公有化,数据的价值也将至少失去一大半”。在这一组关系中,我们讨论的已经不再是“数据”了,准确地讲,应当是“大数据”。数据是个人与企业互动生产的没错,但“大数据”却是企业和社会(无数人)互动生产的。这就好比农夫种的“土地”和附着了安全、法制等一系列公共服务的“土地”已经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土地”了。数据的使用权不能自动过渡到大数据的使用权,就是因为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数据”。所有对数据初始产权的争论,都源于没有区分“数据”和“大数据”。朱文也是一样。?在这一组关系中,是“公众”补偿“企业”获得初始产权,还是“企业”补偿“公众”获得初始产权,要具体看谁持有有更多的利益。但有一条是肯定的,那就是“公众”初始产权拥有的利益不能被无偿转移。


三、垄断的是与非

?朱文对我的一个批评, “赵教授主张政府控制平台,认为这是有效率的,也是更公平的”。在朱文看来“对平台企业公有化,拥有数据的产权,其实就是主张行政垄断,这种‘反垄断’的做法要比限制企业规模那种手段危害更严重,这相当于权力直接介入经济活动,因为政府无法像私人企业家一样有效率地运用资产,创造价值。为了使自己控制的平台在竞争中胜出,政府控制的平台只能限制其他平台的进入,从而阻碍了竞争”。

朱文的批评很有代表性,但却是对我观点的误读。认真看过我的文章的话就可以“平台”就是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就是广义的“政府”,“政府控制平台”不是我的“主张”,而是“平台”的定义。在我看来,所有“平台企业”提供的都是公共服务——为其他企业提供重资产平台。因此,只要你具有平台特征,你就是某种程度的“政府”。由于“政府”这种企业既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的”,因此根本不存在朱文所说的“政府无法像私人企业家一样有效率地运用资产,创造价值”。

很多人之所以会误读我的观点,甚至认为我在“跪舔”权利,就是因为这些批评还是在过时的学术框架里讨论政府和企业的关系。朱文也一样,它讨论的“政府”和我讨论的“政府”根本就是不同的东西。当然你可以说朱文使用的才是是经济学界通用的概念,但既然是你同我商榷,就应当在我的概念体系里讨论。你可以不认同我的概念,但不能用你的概念替换我的概念。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你提出一个新体系,为什么不另创一套自己的词汇?我的解答是这样效率更高。因为这样可以整个替换原来的概念网而不是一个个重定义自己的概念。这就好比相对论推翻经典力学没有自创一套术语,而是借用经典力学的“质量”、“速度”、“时间”等,然后赋予这些概念全新的含义。

朱文用实例来反驳我对“反垄断”是防止平台企业“降维”进入普通企业的观点,认为“平台企业可以进入普通企业业务,如京东自营,并不构成不公平竞争”,这其实恰好举了一个垄断竞争的实例。京东如果是淘宝一样的网店平台,自己就不应当开网店。如果完全自营网店,它就不是“平台”。是不是平台,要看其是否是其它活动的”公共基础设施”。例如,苹果和谷歌都有操作系统,但一个没有自营app,一个自己运营app。前者如同小区内部道路,不是公共基础设施;后者如同城市道路,是公共基础设施。前者不是“平台”,后者则属于“平台”。如果苹果占有率扩大,小区扩大成为城市,苹果也就演变为“公共基础设施”并成为平台企业。

朱文认为垂直降维不是垄断,是“因为平台企业不是执法机构,和裁判员的角色是不一样的,平台企业如限制其他企业的竞争,就没有其他企业进入这个平台,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这个判断成立的前提是平台企业不运营其他企业的业务。现实中,平台公司限制其他公司竞争的例子比比皆是。否则华为也没有必要在安卓之外另起炉灶了。朱文说“足协如是私人的,办一个足球俱乐部,与其他球队竞争也是可以的,同样路网企业生产汽车也没有什么不可以。这是法律或执法层面的问题,不是产权归属的问题。”这是同样是一句正确的废话。就好比说反垄断法规出台之前,垄断也没什么不可以。因为产权本身就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没有违法的垄断,不是垄断合理的理由,而是反垄断法律的缺位。

所有理论的本质都是工具。工具本身无所谓对错。理论“好”还是“不好”取决于其解决的问题。这就好比锤子好还是改锥好,取决于你要解决的问题是钉子还是螺丝。在改造问题还是改造工具的选择前,朱文的选择是改造问题,我的选择改造工具。


四、平台公有化的效率

朱文对拙文的一个质疑,就是公有化的效率。

“赵教授把政府拥有平台,类比于政府拥有土地初始产权,认为政府拥有平台,也将像政府拥有土地初始产权一样创造出巨大的价值。在他看来,地方政府拥有了土地的初始产权(所谓的一级市场),使地方政府能够运营城市,才使得中国经济得以发展。然而,这是对中国经济增长的错误解释,我们说,是改革开放,才使城市土地的价值得以凸显,地方政府只是顺势而为,把土地推向市场,获取土地的价值,而不是地方政府经营土地本身创造了价值。如经济增长是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初始产权,那么经济增长也是太容易的,这个经验可以输出到全世界,所有的发展中国家都将实现经济的飞跃。所以,价值不是政府对土地的占有或经营创造的,而是来自市场。可见,赵教授错误地建立了因果关系,用错误的结论来否定私有财产权制度。”

朱文提到的的确是我自己的观点。对于土地财政的解读我向来与众不同,也没什么可隐瞒的。起码我的观点比主流经济学抽象谈论“改革”、“开放”、“价值凸显”、“顺势而为”更有解释力。否则,那么多早已土地私有化、代议制民主、对外开放、没有经历过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怎么就没有实现中国这样的增长?朱文认为“如经济增长是地方政府拥有土地的初始产权,那么经济增长也是太容易的”,现实中,这一点也不“太容易了”,凡是做到这一点的国家,无不是在历史的机缘下,才通过杀戮、剥夺乃至革命,实现的土地产权公有。即使今天,美国、加拿大、以色列、澳大利亚这些国家残留国有土地占土地总面积也远超中国。而他们都是发达国家。

朱文认为我“用错误的结论来否定私有财产权制度。”其实我从来没有否定私有产权,而是认为初始产权界定给商业模式的提供者(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公众),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就拿城市来说,不可能从私有的耕地直接发展为配套完善基础设施的城市,重刷必定要走完将农地公有(征地拆迁),配套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再私有(招拍挂、私有使用权)一个完整的循环。没有捷径。你不能认为最后结果是私有,就认为中间的公有是不必要的。就像你不能因为第三个包子才吃饱,就直接吃第三个包子。

朱文认为“政府控制平台之后,由于缺乏类似企业家那样的能力,数据将失去价值。数据只有被企业家运用起来时,才为社会创造财富。如平台被国有化,数据的价值大大下降。”其实还是我前面说的,平台不是被“政府”控制,它就是“政府”——只不过是公众所有还是私人所有。至于是公众所有更有效率还是私人所有更有效率,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具体的制度和运营模式,另一方面也取决于“效率”定义本身。如果简单把“收益”作为标准,私人的政府可能更有效率。但为什么几千年都是私有的政府不约而同突然消失了?这是因为如果把公平也视作“效率”的一部分,私人政府就不再有效率,一场革命就会将所有财富归零。财富总量并非刻画“效率”的唯一标尺,世界头号富国美国过去一年的动乱,就是对“私有更有效率”的一个现实注释。


五、“平台公有化,也不会更公平”?

朱文对拙文的“公平”提出质疑。朱文指出:“赵教授把‘公平’和‘贫富差距’对立起来,其实两者没有关系,贫富差距不意味着不公。公平是指法律面前的公平,不是结果的公平。谁应该成为平台企业的投资者,平台企业的投资者应该获得多少收益,都应该是市场说了算。”我以前也是这一市场原教旨主义的信奉者。只要是公平比赛中获得竞标,就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很少怀疑比赛规则本身公不公平。就像很少有人问为什么能在乒乓球比赛横扫全球的中国运动员,为什么在篮球比赛中根本不入流?这是因为所有个体都是有差异的,正是因为差异的存在,使得看似“公平”的规则在一开始就决定了谁更容易胜出。

在经济的竞技场上也是如此,看上去比赛是公平的,但规则却是不公平的。卫星轨道先占先得看上去公平,但各国的航天技术是不一样的。看上去公平的比赛,背后却隐含着极大的不公平。公平的规则只有在无差异的运动员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比赛是公平的。同样是开放市场,对资本还是对劳动更有利呢?显然是前者。中国为什么能从开放中获利而其他发展中国家不行呢?关键是中国依靠土地金融创造出了比发达国家更多、更廉价的资本。结果是当初比赛规则的制定者,最后也顾不得脸面自己掀桌子了。

朱文提到“平台的股东作为投资者,获得高回报是承担风险的回报,如孙正义投资阿里获得上千倍的回报”、“关键问题不是贫富差距有多大,而是获取财富的手段是否合法。”这就是典型的市场原教旨主义——只要规则被遵守(手段合法),胜负的结果就是公正的。但朱文却没有探究“规则”本身是否公平。孙正义投资阿里是谁的钱?他承担了什么风险?如果你看好阿里,有钱投吗?如果你没有资格接近资本,你看好谁都没有用!

西方经济学有意回避的一个根本问题,是资本是怎么来的?为什么有的人比其他人更容易获得资本?他投资冒险是自己的钱吗?如果在起点上就没有公平,所谓的承担风险都是扯淡。现代增长最大的特点就是其资本的生成不是靠过去财富的积累,而是未来收益的贴现。金融系统大把的货币哪里来的?有人说是大家的储蓄,错!银行获得储蓄只是获得资本金,它通过信贷创造出来的货币乃是用资本金做抵押的信用。所有货币本质都是债。孙正义投资失败是损失的他自己的财富?当然不是。他破产后的债务成为银行的坏账,要减计的银行准备金才是大众真金白银的“储蓄”。

凭什么资本冒大家(劳动)的险,投资的收益要归资本(“孙正义们”)而不是劳动?这个规则本身就是偏袒资本损害劳动,在这个规则基础上市场游戏有什么公平可言?在我看来,朱文所提到“如是合法的,就是促进其他主体利益的”,“在市场经济中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是相互促进的,在私有的情况下,通过发挥企业家才能,就是促进了公共利益”,“私有才是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即并不需要产权上的公有来实现公共利益”——才是给资本洗地。只要规则不公正,结果就不可能公正。

资本方式极大的扩大了社会分工的可能性边界,对现代社会的财富积累功不可没。但这并非指财富就应当归属那一小撮正巧“家里有矿”的幸运儿。孙正义的眼光,市场可以给他一个高估值,但不能把资本冒大家的险赚取的财富统统收归资本所有。正确的答案不是消灭“孙正义们”,而是创造公共的“软银”。合肥市政府、国家大基金、淡马锡都是公共资本的雏形。公共资本一样可以雇佣“孙正义们”,一样可以投资“马云们”,效率不变但财富分配却可以更加公正。

朱文里例举“委内瑞拉,资源国有化之后,并没有产生大量的中产阶级,并没有使国家富起来。相反,发达国家大部分是资源私有化的国家”,但却有意忽略了挪威把石油收入投入主权基金、香港把卖地收入投入土地基金。资源公有化是必要条件,但绝非充分条件。政府既然是企业,就一定要参加竞争,要被市场检验。也就一定会有失败,会有成功。指出委内瑞拉失败大家都会,解决委内瑞拉的问题才是真正的挑战。

政府的本质就是企业。我们不会因为有企业失败,就把彻底否定所有企业,同样,也不能因为政府有失败,就否定所有政府。同样是土地公有,中国计划经济时代就没有将土地资源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本。直到改革开放,向香港学习,才一步步发展出举世无双的土地金融,但你不能因为计划经济失败,就认为城市土地公有也是错的。朱文提出“要富裕,就必须允许人们发挥企业家才能,让一些人能够先富起来,带动其他人”是没错的。但其认为“而拥有资本是发挥企业家才能的前提”却是错误的。企业家的定义是商业模式创造者,但却未必是资本家。把资本家混同与企业家是经济学入门最容易犯下的错误。马云、任正非、马化腾是企业家,而孙正义、巴菲特、何晶是资本家。公众资本一样可以发现好的企业家,与私人资本家最大的不同是,公众资本可以将资本创造的财富反馈劳动,而私人资本家则据为己有。好的资本制度可以孵化出大批企业家,坏的制度可以把伟大的企业家扭曲为追逐个人财富的资本家。朱文所说的私人资本“先富起来”自然会带动社会共同富裕,纯粹是市场原教旨主义编造出来的谎言。


六、平台和政府是两回事吗?

把政府排除在市场之外,甚至作为市场的对立面,乃是现代经济学的最大误区。政府从其诞生伊始,就是市场的一部分,而且是最核心的部分。如果我们把各种社会组织方式(家庭、军队、宗教)都视作获取利益的“企业”的话,政府的本质不过是众多企业中的一种。其特征,就是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public goods)。这和“平台企业”的本质是完全一样的。

朱文认为“平台和政府完全是两回事。前者是市场自发产生的企业,后者是强制性的暴力垄断机构,完全不可比。”这乃是因为传统经济学定义的“市场”是教科书式的狭义市场。从原始社会开始出现交易,以提供公共安全平台为特征的政府就开始了。暴力只不过是这类企业独特的“创业模式”,政府通过暴力使得普通企业不必通过暴力,这和政府提供重资产使得企业不必重资产本是一样的。

朱文还认为我“没有区分 ‘公有公司’(public company)”还自作主张纠正我的翻译“准确地应该翻译为‘公共公司’和‘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并据此认为我“把‘公有’等同于‘国有’”。其实在我的定义里,“公共”和“国有”是严格区分的。在我的定义里,政府就是平台公司一种,国有企业不过是平台公司用来执行市场活动的载体,是政府的一部分。如果用提供公共服务的来定义这类企业的话,“平台企业”和“政府”没有本质区别。甚至可以将这两个概念随时互换,但“平台企业”和“国有企业”却属于两个层次。

朱文认为“平台企业的公共性和政府的公共性不一样,前者是竞争性的,后者是垄断性的”,这是把垄断和竞争对立起来的流行错误。政府和平台一样虽然垄断,但都要竞争。平台好比棋手,企业好比棋子,棋子角度看,棋手是垄断的,但在棋手的角度,他是在和另外的棋手在竞争。政府之间的竞争甚至比普通企业间的竞争更激烈。

朱文不同意我的观点“一旦互联网企业演变为大数据平台企业,贫富差距就会迫使它迟早会演化为某种形态的公众公司——这要么是通过以自我演进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创新实现,要么是通过以某种外力迫使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革命实现。”他认为,企业组织“再怎么演化,也不可能演化成类似‘政府’那样的组织。或者说,如不是被强制,平台企业是不可能自动地国有化了的。如‘外力迫使’平台企业国有化的话,你就是侵犯产权了。”我所说的演化,恰恰包括了强制。路易十六可以抗议说法兰西共和国“侵犯”了波拿巴家族的产权,但并不妨碍他被送上大革命的断头台。

我提出“要么是通过以自我演进为主要特征的制度创新实现,要么是通过以某种外力迫使为主要特征的制度革命实现。”并不是主张暴力革命,而是想指出这样一种趋势。历史上,私有的政权通过君主立宪等和平赎买的过程转向共和(republic)的例子不胜枚举,平台的公有化也有很多途径,关键是各方是否意识到这一趋势的必然性。当然,你也可以说像美联储这样的私人平台隐藏在公有的政府背后不也活得好好的吗?如果按照历史的逻辑,不论华尔街设计了多么好的规则(三权分立、独立央行、民主选举、言论自由),都不能保证资本的绝对安全。财富的极端分化决定了华尔街早晚会被公有化,只是我们不知道何时用何种方式而已。


七、可以拆分平台企业吗?

朱文比较有价值的挑战,是对于平台拆分的方式。朱文认为,就算是你想公有化,平台的特性也决定了你无法做到,“企业不能随意拆分。平台企业的数据作为资产和其他资产也是互补的,数据的产权和其他资产的产权是不可分的。关键问题是谁经营平台,利用数据更有效,如承认企业家更有效率,那就得让企业家拥有数据的产权。如让企业家经营数据,却不让企业家拥有产权,这是相互冲突的。经营平台的企业家根据非平台企业对各种服务的需求对资产进行调整。政府没有能力根据非平台企业的服务需求来调整其资产”。

这就涉及到前文提到的企业家和资本家的混淆上。如果企业家就是资本家,你当然很难分开。但现代企业,很少是依靠自有资本的企业家。阿里没有马云,的确“有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使平台倒闭,从而殃及非平台企业”,但如果由养老基金和社保代替软银和雅虎作为战略投资者,马云会变得不会经营吗?之所以马云要依赖孙正义、杨致远,乃是因为公共资本缺位。我们可以看看蚂蚁上市背后那些差一点一夜暴富的投资人,哪一个比公众有更多的资格分享财富的增长?假设马云在蚂蚁的股份不变,剩下的股份全都属于养老金、公积金,人民还会这么反对蚂蚁上市吗?

经济学的一个假设,就是唯一能驱动企业家创新,就是对金钱的追逐。但在一个不公平规则获得的锦标,并不会真正激励那些靠自己实力就可以胜出的企业家。很多人把那些伟大企业家成功后对社会的回馈视作慈善,但我宁愿相信那是企业家在不公平制度下获得的超额财富的救赎。马云说“只要国家有需要,支付宝随时会上交国家”,我相信这并非是马云的矫情,那些创了伟大平台的企业家比大众更加知道其所创立的企业的公共属性。

至于朱文所说的“如把平台公有化,那就有可能取消了企业家的判断,使平台不再具有企业的性质”乃是传统经济理论对公有化典型的系统误读。正如其所说“平台企业‘首先是企业’。无论共有还是私有,企业家都要“运用判断使用资产,并承担风险,获取利润,这是正常逻辑。”设想一下软银和雅虎在阿里巴巴的角色替换为养老金,会影响马云的企业家行为吗?现实中,新加坡股市上淡马锡持有的资产可以高达40%以上,那些上市企业一样需要企业家。可以公有和私有并不是企业家能否发挥作用的前提。

有人会把我的观点极端化,先将我的主张归纳为国有化,再拿那些国有化失败的案例否定我的观点。其实,我主张的从来都是混合经济。我和当下主流的PPP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区分了平台公司和普通公司。这种区分不是按照企业规模的大小,而是按照其所起的作用。企业结构的描述,给了“国有”还是“私有”之外第三项选择:“一旦引入分层的企业结构,就可以在平台和非平台企业选择不同的制度组合。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也可以被重新定义——只要平台企业是公有的,哪怕普通企业都是私有企业,这个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反之,只要平台企业是私有的,不论普通企业是什么所有制,这个经济就是资本主义。”

朱文针对我的观点“所谓‘国进民退’不一定是政府亲自‘下场’做平台,而是在平台企业初创时入股,去做风投,扮演类似当初淘宝创立时孙正义那样的角色。”认为“政府难以扮演孙正义那样的角色,政府官员缺乏这样的能力,还有,政府资金一般是风险规避型的。”朱文完全忽视了像合肥市政府、淡马锡和挪威主权基金投资的成功,忽略了美国养老金在股市上的成功,忽视了美国国防部、日本通产省、韩国政府在航空航天、互联网、半导体和其它公共领域积累的大量高风险投资案例。的确公共基金具有避险的特征,但这只是说明我们缺少公共资金抗风险的设计机制。假如这次蚂蚁上市前按照公允估值由养老金投资,还会有很高的风险吗?现在的问题是这样的机制根本没有进入资本市场设计者的视野。


最后

理论的盲区导致行动的盲区。

朱文认为“平台化趋势最多只是一种经济现象,不可能对经济学构成什么挑战。”如果你把“平台”同“公共产品”这个经济学熟悉的领域挂钩,马上就可以理解“平台”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经济现象。我注意到朱文的公号的标签“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评论”。其实我本人经济学知识的一个源流杨小凯,就是一个奥派理论的鼓吹者。我在微观理论上也提出基于多样性“哈耶克竞争”,货币方面的研究也借鉴了不少来自米塞斯、庞巴维克的思想。

无可否认,奥地利学派经济学有很多深刻的洞见。但作为一个理论,奥地利学派毕竟面对的是100多年前的世界。他们提出的理论和方法很难直接套用来解决今天的问题。无论企业、政府、货币、资本,都和10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中国出现的经济问题已经和发达国家同步,甚至更早。这就要求中国经济学家不能再依靠拾人牙慧解决现实中的新问题。我们必须有自己的视角,这就是我所说的“对传统经济学的挑战”。

由于拙文并非一个严格的学术文章,所以大量采用了类比的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拙文的观点是建立在非严格的逻辑基础上的。同演绎和归纳相比,类比更适于高效率的对比概念体系而不是单一的概念。例如,通过“平台”和“平台公司”和“公共产品”与“政府”的对偶结构,就可以把“平台”视作一个与“公共产品”等价的概念,从而将“平台”这个没有被严格定义的词汇,转变为经济学熟悉的概念。然后,通过将公共产品定义为“公共的重资产”,将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定义为“政府”,使得“平台企业”可以和“政府”一样,在经济学熟悉的语言中展开讨论。而这其实是提出一个新的公共选择范式,其对立面,就是朱文所坚持的质疑公共权力的经济学传统。一旦这个部分被挑战,整个经济学大厦都会摇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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