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王彬彬,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摘要:在“帝国主义论”中,列宁深刻揭示了垄断在生产要素、生产过程、垄断组织、雇佣制度、积累方式、经济危机、金融资本等方面的本质特征,对于平台经济垄断治理具有指导意义。平台经济垄断是数字化与金融化“串联式成长”的产物,它具有集中数据要素,控制社会交换过程,形成平台垄断组织,促进零工经济,进行金融化积累,孕育全球性数字泡沫,强化私人风险投资模式等基本特点。针对这些问题,我国的平台经济垄断治理必须从整体上展开,包括:保护性利用数据要素,破除平台经济在交换环节的垄断,加强对平台企业无序扩张的监管,健全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制度,纠正金融化积累方式,防范平台经济的金融风险,改造“退出导向”的风险投资模式。
互联网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一种极其重要的组织形态,[1]是“数字经济循环的中介”,[2]也是“互联网和数字基础设施的霸主”。[3]过去10年,平台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2024年,在全球市值最高的10家企业中,有5家是平台企业,其余3家具有平台属性。其中,谷歌占据全球近90%的互联网搜索市场,元平台占据全球60%以上的社交媒体市场,亚马逊占据全球近40%的在线零售市场。随着平台企业“一家独大、赢者通吃”,平台经济不断蔓延扩张,广泛渗透于宏观经济、微观主体、日常生活等多个领域,深刻影响着当今社会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在此背景下,平台经济垄断治理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瞩目。2019年,美国开始调查平台巨头的垄断行为,提出严格监管、结构性分离等反垄断措施。2020年,欧盟推出数字服务法案和数字市场法案,通过罚金、数字税、结构整治等措施治理平台经济垄断。
平台经济一经引入就在我国快速发展,2023年我国超10亿美元的平台企业接近140家。平台经济垄断治理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2019年我国出台《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党中央部署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2021年国家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并提出“建立健全平台经济治理体系”,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健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制度”。
如何完善我国平台经济垄断治理?在现有研究中,主要存在两种理论进路:一是从经济学视角出发,在市场结构领域审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通过研究平台经济的市场结构、[4]运行范式、[5]金融融合,[6]提出反垄断的规制体系[7]和治理策略;[8]二是从法学视角出发,在法律法规领域审视平台经济垄断问题,通过分析平台经济垄断的自身特性,[9]提出反垄断的法律法规、[10]司法制度、[11]执法体制。[12]这些理论进路都是从平台经济垄断的外在特征出发,对其进行中间层级的制度性调节。应该看到,我国平台经济最早来自西方国家,至今仍在资本结构、运营模式、赢利机制等方面深受其影响。有学者指出,在当代西方,金融资本主义与数字经济是“从同一块布上剪下来”并“串联式成长”的。[13]平台经济的高度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密切相关,并且呈现走向数字帝国主义或平台帝国主义的新趋势。[14]因此,只有从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垄断范畴出发,[15]才能抓住全球范围内平台经济垄断的内在本质,在底层逻辑上系统完善我国平台经济垄断治理。
百年前,当垄断成为世界大变局时,列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垄断问题的基本理论,揭示“帝国主义的基础是垄断”“垄断的实质是金融资本统治”,对垄断做出了全面系统深刻的理论探讨。他围绕生产要素、生产过程、生产组织、雇佣制度、积累方式、经济失衡、经济金融化等七个维度考察了垄断的内在本质,形成了分析垄断问题最为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本文借鉴列宁关于垄断问题的分析框架,从七个方面归纳垄断的本质特征,并据此考察平台经济垄断的基本表现及其内含的主要问题,提出我国平台经济垄断治理的整体对策。
一、“帝国主义论”中关于垄断的本质特征
虽然恩格斯早在《国民经济学批评大纲》中就论及“垄断与竞争的关系”,[16]垄断真正形成规模却迟至列宁的时代。当时,工业的深入发展使生产达到极大规模,资本主义垄断不断代替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列宁深刻洞悉这一最新变化,深入剖析垄断资本主义即帝国主义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国际关系,提出著名的“帝国主义论”。列宁关于垄断的分析是“帝国主义论”的逻辑起点,它主要集中在其名著《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的“生产集中和垄断”“银行和银行的新作用”“金融资本和金融寡头”这三部分。在这里,列宁在扬弃希法亭、海曼、莱维、克斯特纳、耶德尔斯等学者的观点的基础上,通过丰富的资料,翔实的数据,严谨的论证,阐述了他对资本主义垄断的深刻认识。
列宁认为,“垄断既表现为托拉斯、辛迪加等等,也表现为大银行的莫大势力、原料产地的收买和银行资本的集中等等。一切都归结于经济垄断”。[17]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的表述中,垄断是多维度的,它至少包括以下七个方面的本质特征,由此构成了工业经济垄断的内在逻辑(见图1):
图1 列宁垄断学说中的资本主义工业经济垄断示意图
第一,垄断蕴含先进生产要素的集中。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农具等劳动资料分散在劳动者手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断消灭小生产,也不断消灭生产资料的分散状态。恩格斯指出,“把这些分散的小的生产资料加以集中和扩大,把它们变成现代的强有力的生产杠杆,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承担者即资产阶级的历史作用”。[18]工业革命后,机器的发展将生产技术从单个机器、许多同种机器的协作推进到机器体系,煤、石油、电力这些驱动机器体系运作,进而推动大工业运转的能源,成为对于社会生产至关重要的先进生产要素。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垄断组织将这些先进生产要素高度集中起来,转化成强大的生产杠杆。在当时,“不到1%的企业,竟占有总数3/4以上的蒸汽力和电力!而297万个小企业(雇佣工人不超过5人的),即占总数91%的企业,却只占有7%的蒸汽力和电力”![19]
第二,垄断蕴含对社会生产过程的控制。社会生产总过程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在列宁的时代,在价值生产与价值实现的矛盾中,价值生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垄断主要发生在生产环节。这包括:(1)生产活动的集中。在美国、德国、英国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生产活动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企业手中。其中,“美国所有企业的全部产值,差不多有一半掌握在仅占企业总数百分之一的企业手里”。(2)生产过程的集中。“联合制”把不同的工业部门联合在一个企业中,形成部门间的上下游一体化(如采煤-炼钢-运输)或主辅一体化(如产品-包装)。(3)生产协调的集中。垄断者组成同盟并强迫其他企业在原料、劳动力、运输、销路、信贷等方面服从,“现在已经是垄断者在扼杀那些不屈服于垄断、不屈服于垄断的压迫和摆布的企业了”。[20]
第三,垄断蕴含垄断组织的发展。从形成史来看,垄断组织从19世纪60年代的“不明显的萌芽”,到20世纪初发展成“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之一”。其中,“大转变”发生在1873年的崩溃时期,“转折点”出现在1900年的经济危机,在“大转变”和“转折点”之后分别形成两次发展高潮,经济危机成为垄断组织的“助长剂”。从形成模式来看,主要有保护主义国家模式和自由贸易国家模式:前者以德国为代表,实施高额关税,但保护只能加速集中和垄断组织的形成;后者以英国为代表,奉行自由贸易,但竞争使企业数目缩减从而产生垄断组织。从内在差异来看,卡特尔主要统治工业部门,如划分销售地区、规定产品数量、商定销售条件、在企业间分配利润等;托拉斯则在银行和股票的“加速”下实现了更高度的集中,国家垄断必然代替私人垄断。
第四,垄断蕴含雇佣劳动制度的变化。分工使劳动过程流程化,生产技能被分解为若干局部技能之和,工人成为仅掌握局部技能的局部工人。机器的大规模使用加速了工人的“去技能化”:在机器可以代替劳动的领域,存在大量低技能的过剩劳动力,其价值常常难以得到充分补偿;在机器不能代替劳动的领域,存在少量高技能的劳动力,其价值由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从而以机器技术为分界,出现技能对雇佣劳动的分层现象。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针对集中使用的大量劳动力,垄断组织发展出多层次的雇佣劳动制度:它们雇佣普通工人,“用同盟方法剥夺劳动力”,排斥未加入垄断组织的企业用工;同时又雇佣工程师,竭力在各方面开发大规模用机器代替劳动的技术,并“给那些在提高技术或减少费用方面有发明创造的工程师和工人以高额奖金”。[21]
第五,垄断蕴含资本积累方式的变化。竞争转化为垄断后,企业积累不再主要依靠商业规模和技术进步来获取超额剩余价值。积累方式发生了新变化:(1)金融投机。商品生产仍是全部经济的基础,但实际上大部分利润被金融投机者撷取。“这种金融勾当和欺骗行为的基础是生产社会化,人类历尽艰辛所达到的生产社会化这一巨大进步,却造福于……投机者”。(2)垄断高价。垄断组织垄断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引起了生产资料价格的长期上涨,它们凭借对这一工业的“统治关系和由此产生的强制”获得了高额利润。为此,垄断组织千方百计地掌握全部或主要的原料产地,或者区域性地垄断关键生产资料,并规定了相当高的垄断价格。“现代的投机‘天才’除分得股息之外,还能使大量的利润滚进自己的腰包”。[22]这样的资本积累方式已显现一定的投机化和泡沫化。
第六,垄断蕴含经济失衡的加剧。垄断将越来越多的社会生产集中起来,“生产社会化了,但是占有仍然是私人的”。[23]工业部门的垄断使资本主义生产更加混乱,它突出表现在:(1)在非垄断的农业与兼有非垄断和垄断的工业之间,发展失衡的现象变得愈发严重;(2)在工业内部的各部门之间,钢铁工业和电力工业因技术复杂、组织分布很广、资本雄厚而垄断程度最高,它们的特权地位使其余工业部门“更加严重地缺乏计划性”;(3)在严重投机的推动下,技术加速发展,使新技术部门占据垄断地位,国民经济组织发生大变革,旧的经济失衡变成新的经济失衡。因此,垄断增大了危机的可能性和破坏力,此时的危机已不是萌发于单个的中小企业之间,而是联合的大型企业之间。而包括经济危机在内的各种各样的危机又大大加强了集中和垄断的趋势。
第七,垄断蕴含经济金融化的趋势。随着银行由中介人发展为垄断者,它成为几乎全部社会货币资本的实际支配者和国内外大部分生产资料、原料产地的实际支配者。银行还代替交易所对证券流通和整个经济进行“有意识的调节”,实现垄断组织的金融掠夺。在此背景下,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形成金融资本,从而更深刻地影响社会经济生活:(1)“参与制”。它让金融资本以较少的自有资本统治巨大的衍生资本和生产部门,极大增强了金融资本的实力和权力,并成为金融资本向普通股民转嫁风险的手段。(2)“过度资本化”。它以巨额利润为基础,通过“预计到了将来的垄断利润”,进行“掺水”多倍的资本估值,以此“替垄断者向整个社会征收贡赋”。(3)全周期“通吃”。在经济繁荣时,金融资本获得巨额利润;在经济衰退时,金融资本贱价收购或重组大量倒闭企业,使其依附于金融资本。(4)土地投机。金融资本将银行垄断与地租垄断、交通垄断结合起来,“使自己所垄断的交通运输业服从自己的土地买卖的利益”。[24]
二、平台经济垄断的基本表现及其内含的主要问题
与工业经济时代相比,当代资本主义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显著变化:(1)金融资本的全球化。20世纪70年代,大量过剩的生产资本有的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在跨国银行的支持下实现了生产的全球化;有的向金融部门转移,推动了经济金融化,金融部门的地位和影响力不断上升,尤其是各类私人风险资本和投资机构得以飞速发展。全球范围内的生产集中和货币集中,塑造了全球化的金融垄断资本主义。[25](2)信息革命的深入推进。20世纪70年代,随着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商用化,信息革命在西方国家爆发。从信息革命中崛起的科技巨头表面上是创新冒险的成功者,但它们最主要的投资、需求和风险来自金融部门。21世纪初信息泡沫破灭后,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取而代之,成为信息革命深入推进的产物。因此,在金融化与数字化相互促进的发展态势下,平台经济并未改变金融化的积累体制,[26]平台经济垄断也未改变金融资本统治的实质。列宁的垄断理论虽然是以工业经济时代为背景的,但其阐述的一般原理对于分析平台经济垄断仍然具有指导意义。
从生产要素、生产过程、生产组织、雇佣制度、积累方式、经济失衡、经济金融化七个维度来看,平台经济垄断具有以下基本特点,由此构成了平台经济垄断的内在逻辑(见图2):
图2 基于列宁垄断学说的平台经济垄断示意图
第一,集中数据这一先进生产要素。信息革命后,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各类信息越来越多地参与社会生产。鉴于其日益重要的商业价值,信息被集中起来,按照统一标准和格式提取成数据,从而完成了向生产要素转变的关键一步。数据最早的大规模商业应用是在金融部门:利用对数据搜集、传输、处理等技术的巨额投资,金融部门实现了自动化高频交易的“金融创新”;它通过计算机和算法自动完成高频率交易,让使用者稳定地获取和累积金融产品买卖价差中的微小利润。在这种交易下,即使在数据传输和处理上毫秒级的加速也是决定性的。[27]数据越密集,对各类市场价格波动的反馈就越全面、及时、精准、智能。于是,对数据高度集中使用的需要催生了大数据技术的发明。平台经济兴起后,平台企业将大数据广泛用于双边市场中供需双方交易的精准匹配。这进一步凸显了数据作为当代先进生产要素的作用,它被称为“21世纪的石油”。平台企业也被理解为“一种提取和使用数据的基础设施和运行机制”,[28]它掌握了绝大部分的数据,还通过各种途径搜集、购买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造成了各类权利被侵犯的经济社会问题。
第二,控制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交换过程。今天价值实现替代价值生产,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29]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价值实现万分依赖的交换环节就成为新垄断产生的主要场域。平台经济将以前处于经济空间之外的关系不断商品化,[30]并通过平台模式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竞争(如亚马逊对沃尔玛),在挑战“旧”经济的过程中逐渐控制交换过程。这种控制主要体现在:(1)市场流量的控制。通过创建双边市场,平台经济具有了网络外部性效应。供需双方某一方的数量越多,越能吸引另一方加入,而平台企业就从普通的中介人变为专权的垄断者。(2)市场渠道的控制。平台经济从经济生活的边缘地带生长起来,一旦夺取“旧”经济所占据的主流市场渠道,就继续向农村、社区等市场边缘扩张,并不断消灭传统流通方式。(3)对新挑战者的排斥。平台企业利用“先行者优势”和市场支配地位,对初创平台企业进行并购,以消除潜在的竞争和创新。以谷歌为例,它在2001—2018年间平均每个月就会收购一家公司。[31]
第三,形成混合型平台体系这一垄断组织。新的“联合制”和“参与制”也同样发生在平台经济垄断上。以谷歌为例,21世纪初信息泡沫破灭和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让它得以低价大量收购科技公司并向“旧”经济发起挑战。2015年,重组后的谷歌成为控股字母表、安卓等公司的庞大企业集团。除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搜索、视频、操作系统外,谷歌还向生命科学、高速互联网基础设施、健康管理、无人机、智能家居、风险投资基金等领域扩张,从而完成向现代垄断组织的转变。这种垄断组织的主要特点是:(1)以股票为纽带。在外,它通过股票市场吸纳大量的投机资本,用以加速扩张;在内,通过股票层层“参与”各家公司,控制庞大的资本和业务。(2)以混合为特征。它在实现核心业务的上下游一体化和主辅一体化的基础上,将生产、流通、创新、金融等不同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在一起。(3)以平台为形态。它以嵌套式平台体系为整体结构,在“母平台”上不断派生出“子平台”或嵌入“子平台”业务,在各级平台上创建双边市场、确立市场支配地位。[32](4)以网络为联结。它通过互联网将全球市场连为一体,实现了垄断的全球化;将线上线下连为一体,实现了垄断的一体化。
第四,促进零工经济这一雇佣劳动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的西方国家,总资本利润率不断下降,长期合同雇佣制趋于解体。随着企业劳务外包的不断扩大,从生产部门释放出的大量劳动力,使无固定工作、无福利、无保障、无工会的“零工经济”发展起来。据估计,2005—2017年美国80%~90%的新增就业来自零工经济。[33]平台经济兴起后,设计、研究、配送等生产性服务逐渐被平台企业商品化,形成在线劳务外包的双边市场。以数字技术为分界,技能对雇佣劳动的分层现象再次显现:高技能工作预期带来超额利润,相关劳动力可以获得超额报酬;低技能工作预期利润微薄,平台企业普遍采用自动化高频交易,通过算法实行更高频率的交易,积少成多地获取利润,相关劳动力只能通过延长工作日和高强度劳动来获取基本报酬。在前者看来,零工经济是激励劳动者施展才能、提升技能、自主创业的经济型雇佣方式;在后者看来,它是基于算法控制的压榨型雇佣方式。相比工业经济时代,零工经济在“组织雇佣”的基础上,又孕育出“体系雇佣”:少数高技能劳动力被平台企业直接雇佣,甚至获得股权激励;大量低技能劳动力被由相互联系的各个平台经济所构成的整个体系所雇佣,平台企业则借此释放了企业对雇佣者的传统责任。
第五,采用金融化的资本积累方式。随着平台经济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其积累方式也发生了偏向金融化的变化:(1)二级开发模式。衍生品是以银行贷款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的金融产品,进入21世纪它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产品,这意味着金融部门的赢利重心从初级向二级用途转变。类似地,谷歌、脸书等平台企业从免费服务的用户那里收集数据,并用这些数据来开发赢利产品。(2)自动化高频交易。现代金融市场由高度自动化的交易支撑,2010年自动化高频交易占美国股市交易的50%以上。[34]类似的,亚马逊、跑腿兔等平台企业也引入自动化高频交易,在线上商品和服务的“逐底竞争”中稳定地累积利润。(3)垄断价格。平台企业利用大数据分析平台用户的支付能力,进而实行价格歧视(如大数据杀熟)。它们还垄断市场渠道,利用信息不对称,对双边市场中的需求方收取垄断高价、供给方支付垄断低价。(4)赢利金融化。平台企业普遍建立预存消费金制度,将未来的消费资金大规模集中起来,用于商业贷款、金融投机或市场扩张,从“钱生钱”中获得更大利润。它们还发展在线支付和消费信贷,企业利润越来越多地来自资金结算领域和消费债务领域。有学者认为,平台经济并非全新的积累体制,而是“金融化-新自由主义”积累体制的产物。[35]
第六,孕育新一轮全球性数字泡沫。在资本逻辑的驱使下,私有资本主导的平台经济正在孕育新一轮全球性数字泡沫:(1)资源浪费严重。共享型平台经济在“闲置资源再利用”的名义下通过“以租代售”挑战“旧”经济。为争夺垄断地位,这些平台企业极力扩张,使资源的开发利用“更加严重地缺乏计划性”,造成资源的更大浪费。(2)经济结构失衡。大量平台企业聚集在交换环节,并未向生产环节转进,以改造“旧”经济,推动新工业革命;反而通过代替“旧”经济,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实行金融化积累方式,导致平台经济呈现“脱实向虚”的倾向。(3)市场估值畸高。金融市场根据平台企业的预期利润,进行过高的资本估值。2017年在美国上市的初创企业中,76%没有从当前收入中赢利的记录,这一数字已接近21世纪初信息泡沫时81%的最高值。[36](4)平台企业破产。平台企业主要依赖“烧钱”来实现快速扩张。除了少数胜利者外,大部分平台企业赢利记录不佳、自生能力不足,或市场估值不高、被投机资本抛弃,从而出现资金链和信用链断裂的问题。
第七,强化“退出导向”的风险投资模式。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增长有系统地超过收入增长。[37]20世纪70年代生产部门已无法吸纳这些资本,90年代银行部门、股票市场也趋于饱和,资本越来越多地涌向利润率更高、风险也更高的风险投资领域。90年代以来,风险投资成为扩大私人财富的决定性工具,它对于平台经济垄断也具有关键作用。一般来说,初创的平台企业具有高风险、低赢利、低资产的特点,很难获得银行信贷,其融资更多依靠风险投资。与银行信贷不同,风险资本的目标并不是从当前利润中获益,而是资本驱动下的企业增长和市场垄断,并根据预计的未来垄断利润,按照数十倍的股市市盈率对平台企业进行估值,在平台企业上市后再将持有的股票出售给其他投资者,从中套取巨额的投资利润。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创始人控制。在风险资本的许可下,创始人即使失去对平台企业的控股地位,也不妨碍他们继续持有企业控制权,以便推动企业发展和稳定后续投资者的信心。(2)科技进步主义观念。平台企业经常被贴上“创新”标签,让崇信“科技即未来”的投资者对企业虚幻的未来利润深信不疑。(3)资产证券化。平台企业往往通过出售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进行融资,以“滚雪球”的方式将企业资产膨胀数十倍,但其中绝大部分是企业负债。(4)“退出导向”策略。创始人和各类风险资本经营、投资平台企业的初衷是抛售股份(即退出企业)并套取巨额利润,平台企业成为投机性交易的“商品”。在私有资本主导下,“退出导向”的风险投资模式不在意平台经济本身是否健康发展,而更关注能否把平台企业卖出去,或者能否向金融系统和其他投资者转嫁投资风险。
三、完善我国平台经济垄断治理的主要路径
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资本流入促进了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也输入了西方平台经济模式及其风险。平台经济垄断的各种表现和问题在我国平台经济、尤其是一些私有资本主导的平台经济或多或少地暴露。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要坚持系统观念,从生产要素、生产过程、生产组织、雇佣制度、积累方式、经济失衡、经济金融化七个维度,完善平台经济垄断治理,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从国家战略高度保护性利用数据要素。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社会再生产所需的先进生产要素,是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并重的重要战略资源。一要坚持数据要素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数据产生于个体,但只有集合成群体并集中使用才能发挥生产要素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数据要素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结合数据要素本身的特点,明晰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并作出适当的制度安排。二要构建有利于数据要素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破除平台经济对数据的独占,让数据充分涌流进各个产业、各个环节,在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发展数字化大生产,建设数字社会。三要完善国家数据安全制度。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分类界定数据公开共享的范畴和范围,完善适用于大数据环境下的数据分类分级安全保护制度,加强对政府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保护。
第二,破除平台经济在交换环节的垄断。畅通和做大数字经济循环,需要破除作为中介人的平台经济依据资本逻辑在交换环节的垄断。一要加强国家治理与平台治理的有效衔接。逐步推动平台经济内部治理规则与国家法规的衔接,平台经济的双边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治理的衔接,不断加强对平台经济内部治理的政策指导,明确界定平台经济运营的制度边界和政策红线。二要反对平台经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对平台经济内部和平台经济之间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适当矫正平台经济的网络外部性效应,反对网络排他性竞争行为,保持流通渠道和流通方式的多样性,促进数字经济循环与传统经济循环的协调发展。三要完善保护创新的各项制度。加强保护初创企业和新生企业的制度供给,反对平台企业以消除潜在的竞争和创新为目的的恶意收购,为新兴创新型企业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市场机会。四要促进平台经济向生产环节和创新领域拓展。支持流通型和服务型平台经济向生产型和创新型平台经济转变,发展若干链接上下游生产、组织共性技术研发的大型平台企业。
第三,加强对平台企业无序扩张的监管。随着平台企业的收入总额、资产规模、市场份额等不断扩大,混合型平台体系的垄断组织逐渐成型,有必要对平台企业的无序扩张进行有效监管。一要加强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对大型平台企业合并,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大型平台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企业的控制权等行为,加强反垄断审查。二要加强对大型平台企业结构性垄断的监管。明确大型平台企业的组织边界和执业范围,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发展导向,引导和规范大型平台企业的业务布局,对发生结构性垄断的大型平台企业采取剥离资产的措施。同时,在关键领域大力培育国有大型平台企业,在平台经济领域形成多种所有制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三要加强对大型平台企业行为性垄断的监管。分离大型平台企业在平台经济中同时作为“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双重角色,对于平台企业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优先于第三方企业的行为及其他排他性条件,进行严格监管和有效应对。
第四,健全零工经济劳动者的劳动保障制度。在工业经济时代,马克思就指出,“大工业的本性决定了劳动的变换、职能的更动和工人的全面流动性。……承认劳动的变换,从而承认工人尽可能多方面的发展是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38]零工经济是适应数字经济的雇佣劳动制度,它进一步释放了数字技术的效率,但也造成对劳动者的权益损害,因此,既要发挥它在高效激发创造性劳动上的优势,又要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障。一要明确平台企业对零工经济劳动者的责任内容。平台企业在享受发展红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企业社会责任,有必要逐步明确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的直接劳动关系,使企业真正承担起福利、加班费、病假和其他费用等传统责任。二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者在数字技术的指挥下完成各项任务,但从人身限制下解放出来的技术效率反而将人的效率提升至极限,有必要修改算法,限制技术效率,保障劳动者安全的劳动时间、工作环境等工作条件。三要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适应社会生产的普遍规律,发展职业培训,倡导终身学习,让劳动者掌握多项工作技能,提升技能熟练程度,以适应“劳动的变换”。
第五,纠正金融化的资本积累方式。试图越过社会生产来实现资本增值,只会让平台经济脱离健康发展的轨道,因此有必要纠正平台经济偏向金融化的资本积累方式。一要倡导创新发展的商业模式。平台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质上都是基于数据的衍生品,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支持平台企业走创新发展道路,加强对数据的深入开发,让数据要素集中使用所能容纳的生产力充分发挥,提高数据产品的技术价值、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二要反对掠夺式的自动化高频交易模式。自动化高频交易帮助平台企业快速确立市场支配地位,但其代价是平台经济中生产者的正常利润、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因此有必要规范自动化高频交易模式,引导平台企业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增加技术附加值中获取利润,实现数字经济的良性循环。三要治理不公平价格行为。以相同市场条件下的线下价格和其他线上价格为参照,对平台企业的价格歧视、垄断高价、垄断低价等现象进行有效治理。四要加强对赢利金融化倾向的监管。加大对大额预存资金、在线支付等平台企业“金融创新”的监管力度,反对平台企业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和过度负债的行为。
第六,防范平台经济的金融风险。数字经济的发展吸纳了过剩的投机资本,但又创造出更多的投机资本,它正从金融风险的转嫁地变成金融风险的制造地。一要反对共享型平台经济的资源浪费。共享型平台经济为争夺垄断地位,重复提供同质的商品和设施,造成总量过剩、资源浪费,因此有必要实施共享产品的总量控制,加强对非理性行为的政策指导,防范社会生产无计划地扩大和紧缩。二要促进平台经济脱虚向实。坚持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发展导向,改造平台经济的资本逻辑,平衡平台企业从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利润率水平。三要回归平台企业的合理估值。坚持以连续多年的企业赢利记录、企业自有资产为市场估值的基础,理性评估经济周期和行业周期下企业未来的或有利润和潜在风险,根据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设定估值倍数的合理上限,加强对过高市场估值的纠偏。四要把平台经济纳入宏观金融风险予以监控。有学者认为,大型平台企业的巨大市场估值将引发崩盘,比21世纪初信息泡沫破灭严重得多的全球数字泡沫破灭即将到来。[39]有必要提升平台经济的抗风险能力,完善围绕平台经济的各项金融制度,监控平台经济的重大风险点和境外上市平台企业对国内的风险传导。
第七,改造“退出导向”的风险投资模式。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风险投资有利于促进高风险的科技创新活动,但也会累积和转嫁风险。当前,西方国家私人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已从首次公开发行变为收购交易,这种方式在透明度和赢利上的要求相比之下要低得多,也就意味着潜在风险的规模更大、时间更长。在强化监管的基础上,要构建“有限退出”的风险投资制度。一要发展国有风险资本。探索国有资本风险投资的体制机制,发展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从兼顾国家战略和市场价值的角度,开展对平台经济的风险投资。二要明确投资者的风险知情权。健全平台经济上市的信息披露机制,提升平台企业在经营和财务上的透明度,增加平台企业对普通投资人进行或有风险警示的责任。三要控制平台企业的债务规模。加强对平台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限制平台企业利用债务实现资产膨胀,控制平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水平,防范平台企业向其他金融机构转嫁风险。四要强调创始人和主要风险资本对平台企业的长期责任。限制创始人和主要风险资本在平台企业上市后的“退出”规模,增加其长期持有平台企业股票的比例和年限,突出其对平台企业在经营和财务上的长期责任。
注释
[1]参见王彬彬、李晓燕:《大数据、平台经济与市场竞争——构建信息时代计划主导型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探索》,《马克思主义研究》2017年3月。
[2]See Paul Langley and Andrew Leyshon,“Platform Capitalism:The Intermediation and Capitalisation of Digital Economic Circulation,”Finance and Society,Vol.3,No.1,2017.
[3]参见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1-3页。
[4]参见苏治等:《分层式垄断竞争: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特征研究——基于互联网平台类企业的分析》,《管理世界》2018年第4期。
[5]参见冯然:《竞争约束、运行范式与网络平台寡头垄断治理》,《改革》2017年第5期。
[6]参见谢富胜、吴越:《平台竞争、三重垄断与金融融合》,《经济学动态》2021年第10期。
[7]参见余晖、钱贵明:《平台经济垄断:基本表征、理论解释与管制治理》,《江海学刊》2021年第2期。
[8]参见熊鸿儒:《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中的平台垄断及其治理策略》,《改革》2019年第7期。
[9]参见孙晋:《数字平台的反垄断监管》,《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
[10]参见黄尹旭、杨东:《超越传统市场力量:超级平台何以垄断?——社交平台的垄断源泉》,《社会科学》2021年第9期。
[11]参见谭家超、李芳:《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国际经验与对策建议》,《改革》2021年第3期。
[12]参见陈兵:《因应超级平台对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法学》2020年第2期。
[13]See Philipp Staab,“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The Digital Economy:A Potentially Explosive Combination,”WISO Direkt,Friedrich Ebert Foundation,No.18,2018.
[14]参见何玲玲、张泽宇:《数字资本主义全球化路径:数字帝国主义还是数字帝国?——从列宁与奈格里、哈特的方法论谈起》,《科学社会主义》2025年第2期。
[15]See Ramaa Vasudevan,“Digital Platforms:Monopoly Capital through A Classical-marxian Lens,”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6,2022.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4-40页。
[17]《列宁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748页。
[18]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18年,第62-63页。
[19]《列宁全集》第2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32页。
[20]《列宁全集》第27卷,第333、342页。
[21]《列宁全集》第27卷,第340页。
[22]《列宁全集》第27卷,第342、343页。
[23]《列宁全集》第27卷,第341页。
[24]《列宁全集》第27卷,第372页。
[25]参见让·克洛德·德洛奈:《全球化的金融垄断资本主义》上,刘英摘译,《国外理论动态》2005年第10期。
[26]See Matthieu Montalban,Vincent Frigant and Bernard Jullien,“Platform Economy as A New Form of Capitalism:A Régulationist Research Programme,”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3,2019.
[27]See Dan Schiller,Digital Depression: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Economic Crisis,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Champaign,2014,p.55.
[28]See Nick Srnicek,Platform Capitalism,Oxford:Polity Press,2016,p.42.
[29]参见大卫·哈维:《资本社会的17个矛盾》,许瑞宋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16年,第81页。
[30]See Juliet B. Schor,“Does The Sharing Economy Increase Inequality within the Eighty Percent?:Findings From a Qualitative Study of Platform Providers,”Cambridge Journal of Regions,Economy and Society,Vol.10,No.2,2017.
[31]Marc Bourreau and Alexandre de Streel,“Digital Conglomerates and EU Competition Policy,”SSRN,2019.
[32]参见王彬彬、李晓燕:《互联网平台组织的源起、本质、缺陷与制度重构》,《马克思主义研究》2018年第12期。
[33]See Gerald Friedman,“Workers without Employers:Shadow Corporations and the Rise of the Gig Economy,”Review of Keynesian Economics,Vol.2,No.2,2014.
[34]See Ann-Christina Lange,“Organizational Ignorance:An Ethnographic Study of High-frequency Trading,”Economy and Society,Vol.45,No.2,2016.
[35]See Montalban,M., V. Frigant,and B. Jullien,“Platform Economy as a New Form of Capitalism:A Régulationist Research Programme,”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Vol.43,No.4,2019.
[36]See Kevin Roose,“The Entire Economy Is Movie Pass Now:Enjoy It While You Can,”New York Times,May 16,2018.
[37]参见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年,第167-202页。
[3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60-561页。
[39]See Philipp Staab,“Financial Capitalism and The Digital Economy:A Potentially Explosive Combination,”WISO Direkt,Friedrich Ebert Foundation,No.18,2018.
本文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