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成:良法和善治:法治视域中的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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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具有共生性、同构性与统一性,“良法”与“善治”,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相辅相成。价值上,法治价值孕育和涵养国家治理的基本理念;制度上,法治体系培植和型构国家治理体系;过程中,法治能力培育和塑造现代国家治理能力;效能上,法治建设的成效决定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成败。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法治价值导引法治体系,法治体系规制法治过程,法治过程建构法治国家,最终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 依法治国   法治体系  国家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


【作者简介】蔡文成(1977—),男,汉族,甘肃天水人,法学博士,兰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学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西北民族地区基层人大的社会整合功能及[1]运作机制研究”(12CZZ01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基层人大与政协的民主合作机制研究”(14LZUJBWZY039)。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绘制了“法治中国”的新蓝图,规划了“依法治国”的新纲领,标定了“法治道路”的新方位,这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里程碑式选择和历史性飞跃。法治建设于当代中国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关键性意义,习近平指出:“必须坚持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历史证明,法治国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法治和治理,犹如鸟之双翼,车之双轮,构成了现代国家的“道”与“器”、“体”与“用”。基于“良法”与“善治”的互动视角,从价值、制度、过程、功能的多重维度,审视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的共生性、同构性、融合性和统一性,是本文尝试论证的基本命题。


一、法治的价值之源:国家治理理念的涵养


法治是“法的统治”,即“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法治是法的理念与制度、价值与实践的统一体。法治的理念是法治的灵魂,法治价值已成为现代国家的核心价值观,是外在化、制度化的“道德律令”,它孕育、涵养现代国家治理的价值、理想及理念。


法治首先是一种现代国家理念。自然法学派崇尚法律价值,标榜法治理念是一束“公共的善”,是法律的观念、理想、精神、价值的综合体。法治是现代国家理念的凝聚和反映,它回应国家应该是什么(what)及国家如何治理(how)等基本问题。法治作为历史产物,吸纳和融合了法律至上、分权制衡、法律统治、司法独立等要素,呈现出“可知性”和“可用性”的特质;“法治不是一种关注法律是什么的规则,而是一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的规则,亦即一种‘原法律原则’或一种政治理想。”[3]。法治也是一种现代社会的价值原则,“法治是法制的一种特定德性”、“是一种善和良好的状态。”[4]法治的价值是法治存在及运行的合目地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既包含积极价值和消极价值,也包括实体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法治的积极价值是主动、建构、“进攻型”的价值功能,构成法治的价值“矛”,即法治“可以做什么”;法治的消极价值是被动性、解构、“防御性”的价值功能,形成法治的价值之“盾”,即法治“可免于什么”;积极与消极、主动与被动,攻防兼备,构筑起法治的价值系统。法治的实体价值是法治“价值理性”的内在要求,是法治本身所具有的意义,即“好的法治”所彰显的应然状态,如系统性、普遍性、公开性、独立性、权威性等;法治的形式价值是法治“工具理性”的必然逻辑,是法治外在的功能和意义,即“好的结果”的实然状态,如秩序、正义、自由、平等、效率等;实体与程序、内容和形式,共生相融,形成法治的价值体系。


我国现代民族国家建构历经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完成从“统治”到“管理”、从“管理”到“治理”的演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已成为社会主义目标体系中的“第五个现代化”,与此同步,治理理念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我国治理理念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要求和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既是我国民主政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全球时代国家治理先进理念的批判扬弃,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彻底的人民性、系统的科学性、动态的开放性。事实上,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理念的培育过程,就是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形成过程,法治价值是治理理念的集中体现,治理理念是法治价值的思想基础。从目标来看,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国家的性质相同、任务一致、目标统一,二者共同致力于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从内容而言,社会主义治理理念是法治价值的系统化和战略化,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是治理理念的具体化和法律化,法治价值和治理理念本质上是兼容的,内容上是互补的,形式上是共生的,共同形成与发展于现代化国家的实践之中。


国家治理现代化既是国家制度的现代化,也是政治实践的现代化,更是国家观念的现代化,没有现代性、科学性的治理理念,就无法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从现代国家的成长历史看,先进国家治理理念必然生成于法治国家的形成过程之中,而法治价值是培育、涵养、塑造国家治理理念的主要载体。作为一种实践理想,法治唤起了秩序、理性和正义。[5]秩序是法治的首要价值,社会运行的稳定性、社会结构的均衡性、社会状态的有序性以及社会发展的规律性是法治秩序的体现,而秩序是一切社会赖以存续的条件和前提,是古今中外国家治理孜孜以求的目标,也是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没有秩序,国家治理便成为镜花水月。正义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法治基于实体法上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形成实质正义(分配正义);基于程序上冲突和纠纷的解决,保障形式正义(矫正正义);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构成国家治理价值理念的核心,是评判国家治理制度设计和国家治理能力的实质标准。自由是法治的基本价值,是国家治理的目标追求。哲学语义上的自由是主体意志与客观必然的统一,政治语境中的自由是主体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统一,而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主体行为和法律规范的统一;法律确立国家治理的自由目标,法律保障国家治理的自由权利,法律也对自由确定技术上和程序上的界限。效率是法治的主要价值,是国家治理的目标追求。效率是社会进步和国家治理所必然追求的价值,最大化的配置资源、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是国家治理的经济保障。


总而言之,法治国家所追求的正义、秩序、自由、效率诸价值,既凝聚国家发展的目标,又涵养国家治理的理念。因此,建设法治中国,培育法治价值,弘扬法治精神,是国家治理理念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法治的制度之本: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6]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7]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不仅是治国理政理念的飞跃,而且是执政兴国方式的转型。法治体系的承载法治价值,它构成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载体。


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综合的有机体系,是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运行、法律实施之间多元互动的综合系统。分析法学派崇尚法律逻辑,认为法治是整体性、结构性、制度性、动态性和实践性的“自足体”。法治体系是静态之“法”和动态之“治”的融合。法律体系是静态的规则系统,法治体系是动态的实践系统;法律体系是手段,重在“法律”之建立;法治体系是目的,重在“治理”之运行。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转型,是从法律价值—规则体系到法治实践—治理体系的转变,实现从“法制现代化”向“法治现代化”的根本性变革。法治体系是法之形式和法之实质的统一。法律体系是法的表层、现象的载体,呈现法的外在形式:规范构成、典则体系、门类部属等;法治体系是法的内在、本质的追求,凝聚法的内在实质:法律精神、法治原则和法律治理等;法的内容和法的形式、法律现象和法律本质,统一于法治体系之中。法治体系是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交融。法治体系是现代国家政治系统的有机组成,一个国家的政治生态和政治制度是法治体系建设的基础和保障;而法治体系既规范公民行为和社会生活,也规范国家运行和政治活动,不仅为政治建设提供权力运行的规则和依据,而且是政治的规范化表达。[8]常言道:“政法不分家”,只有政治体系与法治体系,相互促进,才能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中国的制度载体,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五大部分构成: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体系的细胞,以宪法为主导,以法律为主体,以党内法规为补充,是法治国家的构成要素;法律实施体系是法治体系的肌体,是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统一,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为支柱,是法治国家的运行基础;法律监督体系是法治体系的命脉,以“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为遵旨,是治国理政的基本规律;法律保障体系是法治体系的根基,以党的领导、法治队伍、法治文化为依托,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党内法规体系是管党治党的依据,是法治中国的有机组成。毫无疑问,五大体系不仅明确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构筑起依法治国的制度体系,是法治国家的总布局和总框架。


“善治需要优良的制度作保障”,[9]国家治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法”、“术”、“势”的统一体。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一个法治体系,法治体系是治理体系的手段和基础,治理体系是法治体系建设的目标和归宿。首先,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系统。国家治理体系是由政府、市场、社会与公众相互作用所形成的一种整体性的制度系统,是治理主体、治理课题、治理过程、治理制度和治理方式的总和,是一个多主体、多中心、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有机系统。[10]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子系统,是组成国家治理制度系统的法律载体,是构成国家治理方式系统的法律方法,是形成国家治理组织系统的法律保障,形式上具有同构性。其次,法治体系是奠定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是制度体系,由制度形成、制度实施、制度调适和制度创新构成;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求,这离不开法的制定、法的执行、法的实施、法的遵守、法的信仰以及法的实现。法治体系不仅是法律的结构和逻辑,而且也是国家治理的载体和过程,也是法律介入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途径和方式,内容上具有统一性。最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法治体系建设的保障。从“国家统治”走向“国家治理,”从“一元专治”转向“多元共治”,我国形成主体多元化、客体系统化、过程法治化、方式民主化的国家治理生态,是法治建设的内源动力、社会基石和外在保障,从法治达善治,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正如习近平所强调“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1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现代制度体系的成长与成熟的过程,实质是“制度之治”,主要是“法律之治”,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三、法治的过程之基:国家治理能力的塑造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是社会法学派的信条。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是一个动态、开放的实践过程,“法”是前提和手段,“治”是关键和目标。[12]法治体系运行于法治过程之中,法治过程养成国家法治能力,法治能力塑造国家治理能力,达致治国理政的“善治”目标。


法治过程是法治主体基于法治行为,作用于法治客体,实施法治内容,实现法治目标的法律实践过程,是“法”的存在形式,即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时间上,法治是一个文明进程,经历从神治到德治,从德治到人治,从人治到法治的进化过程,标识出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方位;空间上,从法治观念到法治体系,从法治体系到法治国家,勾勒出现代国家的法治逻辑。实践中,法治是一种社会工程,“社会工程是一个过程,一种活动,而不只是认为是一种知识体系,或是一种固定的建筑秩序。”[13]法治是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通过行为规范、利益调整、矛盾化解等社会化机制,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及效果。运行上,法治是一个政治过程,输入是法治过程展开的基础和前提,输出是法治过程实施的结果和条件,反馈是法治过程运行的联结和动力。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环节和程序,其实就是人民意志、需求和利益的持续不断地输入、输出、反馈、再输入地过程。[14]逻辑上,法治是一套程序机制。程序的公正、合理是法治的内在本质,法律的正义唯有通过正义的程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罗尔斯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发布给理性的个人以调整其行为并提供社会合作框架的公共规则的强制秩序,”[15]法治程序是法律过程性和实践性的真实体现,即正确选择、适用法律、实现法治的过程。


我国法治建设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提升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方略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的起点,不仅要有法可依,而且要求立法过程与效果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夯实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不仅要有法必依,而且要求法律平等,执法必严,落实法治中国的基础。公正司法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不仅要违法必究,而且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司法,追求司法文明和司法正义,奠基依法治国的底线;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归宿,不仅要培养法治观念,而且要求树立法治信仰。法治中国的新要求和新标准,宏观上,培养党、国家和政府的依法治国能力、依法执政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微观上,培育党员、官员和公民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学习能力、科学立法能力、依法决策能力、严格执法能力、公正司法能力及依法办事能力。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是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一种新型关系和最佳状态,具有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性、有效性、稳定性、廉洁性和公正性九大要素特征,[16]善治的基础是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关键是优良的国家治理能力。基于法治过程形成法治能力,培育国家治理能力,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经验。国家治理能力是治国理政的综合能力,是一个国家硬实力、软实力和巧实力的综合体现,由强制能力、汲取能力、濡化能力、规管能力、统领能力、分配能力等系列能力构成[17]。国家治理能力成长于法治化实践过程之中,精良的制度、合法的过程和充分的绩效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从制度视角看,法治过程和法治能力培养国家制度建设能力。通过宪法和法律,不仅可以确认、创设国家基本制度,而且保障国家制度的常态运行,并在法治实践中逐步培养国家的制度学习能力、制度建构能力、制度执行能力、制度调适能力和制度创新能力,“精良的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科学、合理和健全的制度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源泉和动力”[18]。从过程视角看,法治过程和法治能力提升国家改革发展能力。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途径,化解社会矛盾、凝聚改革共识、创新发展模式,保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动态平衡,形成开放性、包容性和回应性的能力体系,才能走上法治化、互动式、合作型的治理道路。从绩效视角看,国家治理水平取决于治理绩效,落实在治理理念、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过程之中;法治过程是治理理念、体系、能力和技术相结合的实践过程,是追求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治理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有效途径。[19]。


显而易见,国家治理体系、能力、过程反映了现代国家中“制度”和“人”、“硬件”和“软件”的关系。法治过程就是法治能力和治理能力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只有法治,才能奠定国家治理的制度平台,才能养成现代国家的治理能力。


四、法治的效能之果: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0]法治犹如一个健康社会的空气和阳光,既是现代国家进步的发动机,又是现代社会利益的平衡器。通过法治途径,运用法治手段,实现法治效能,完成国家治理,这是法治价值、法治体系和法治过程的归宿。


建设法治中国,是党和国家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治理能力、完善治理方略、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的战略选择。法治中国的战略与途径之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总纲,是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实践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基本目标是形成中国特色法治道路;依法执政是核心,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兴国的基本方式,运行主体是中国共产党,基本内容是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的统一;依法行政是关键,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行为主体是各级政府,基本要求是行政法定、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行政,三者相辅相成,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规范、统一于党的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统一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与途径之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国家、政府和社会的内涵、外延既不相同,又相互联系,法治国家是整体,包含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即“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政府;法治社会是指社会组织、社会关系、社会运行、社会活动及社会状态的法治化。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1]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既是顶层设计,又是实现路径;既三足鼎立,也三位一体,共同建构“法治中国”。


“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关乎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承载着治国理想,构筑治国基石。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走中国特色法治道路是国家治理的新方略、新部署、新要求。从动力而言,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由政府主导和计划推动型向国家主导、政府推动、社会联动、公民参与多方合力推进转变;从主体而言,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由单一国家公共权力主体向政党、政府、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体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从过程来看,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的运行由“自上而下”单向度推动,向“上下一体、纵横协同、整合互动”的立体向度转变;从方式来看,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由“一元、单向、层级”模式向“多元、立体、共治”模式转变;从手段而言,法治建设和法治道路由“国家硬法”单一法律体系向硬法和软法互动法治体系转变;从结果来看,法治实现了国家治理结构从“强政府、弱社会”向“强政府、强社会”的平衡结构转型。


习近平指出:“国家治理犹如十指弹琴,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多渠道治理相结合。”社会主义国家治理由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五大体系构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首先,法治是治国之道,是政治治理的基本途径。法治本来就是一种政治性的国家治理的制度安排[22],是人民之治,是规则之治,是公正之治,是良法之治;法治奠定现代国家的“神”与“形”,形成国家治理“道”和“器”;法治确保国体,巩固政体,规范权力,依法治吏,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其次,法治是强国之路,是经济治理的基本方式。“我们的经验向我们揭示了一种在使用权力上惊人经济的统治方法, 因而特别适合维护自由:它被称为法治。”[23]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规范市场经济运行、引导社会资源配置,激励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调控宏观经济运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推进经济建设的现代化建设。再次,法治是民生之本,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方法。法治赋予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和社会的利益,推进建设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会。又次,法治是文化之基,是文化治理的基本条件。“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24]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法治思维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是一种国家治理的理念、视角和思路,法治信仰是一种先进性的精神,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心理基础;法治文化形成国家治理的精神支柱、智力支持和行动指南。最后,法治是生态之屏。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全民族乃至全人类的事业,不仅需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护航,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实现生态民主、生态正义和生态和谐。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又是维系文明和促进文明的一种手段。[25]现代法治被视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通过法律的治理,达致善治目标: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现代化国家。


五、结语


人类社会历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只有法治,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法治国家是法治价值、法治体系、法治过程和法治效能的综合体,国家治理是治理理念、治理体系、治理能力和治理绩效的有机体,法治国家和国家治理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但是,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它“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26]是一个艰巨的历史过程,是一项复杂的战略工程,也是一门丰富的实践艺术。因此,必须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坚定中国道路,才能建成法治国家,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99.

[3] [英]哈耶克。 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260-261.

[4].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0, p.270.

[5].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6:617.

[6].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71.

[8]. 江必新。 怎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N].光明日报,2014-11-01.

[9]. 燕继荣。 现代国家治理与制度建设[J].中国行政管理,2014,(5)。

[10]. 蔡文成。 改革发展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构[J].行政论坛,2014,( 4)。

[11].习近平。 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09-06.

[12].秦宣。 良法善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理政之道[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10-31.

[13].[美]罗斯科·庞德。 法律史解释[M].曹玉堂、杨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49.

[14][美]戴维·伊斯顿。 政治生活地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3-24.

[15].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236.

[16]. 乔耀章。 论社会治理的原理和原则[J]. 阅江学刊,2013,(6)。

[17]. 王绍光。 民主四讲[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133-134.

[18]. 陈朋。  决定国家治理能力高低的三要素[N].学习时报,2014-03-11.

[19]. 陈金钊。 缘何以法治方式提升国家治理能力[J].山东社会科学,2014,(7)。

[20]. O.W. Holmes,Jr.,The Common Law,ed. M. Howe.oston:Little Brown,1963,p5.

[21]. 姜明安。 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22]. 胡玉鸿。 通过法治的国家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5)。

[23]. [英] 迈克尔·欧克肖特。 政治中的理性主义[M]. 张汝伦译。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110.

[2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

[25].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三卷) [M].廖德宇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页。

[2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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