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协商民主与中国政治发展*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976 次 更新时间:2016-07-3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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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剑 (进入专栏)  


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并对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做了分类和阐释。

2014年9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讲话中强调,“人民政协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我们要坚持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商量得越多越深入越好”[i]。

2015年2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涵,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渠道程序,对新形势下开展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作出全面部署。

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习近平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发展到一个新阶段。协商民主已成为国家战略,成为党中央大力加快步伐推进的内容。现在的问题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究竟是怎样的关系,中国式的协商民主究竟能够走多远,需要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健全完善。本文就此进行分析。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前一种民主,可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民主则称为协商民主。无论是选举民主或是协商民主,都既有优势,也各有特点。当下中国,无论选举民主或协商民主,其发展都具有巨大的生长空间。协商民主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能否加快发展步伐以推进中国政治整体发展?要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缘自西方的协商民主做些介绍。


(一)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

1980年,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发表了有重要影响的《协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数原则》[ii]一文。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倡导公民参与,反对精英主义。自此,西方政治学界兴起了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即协商民主。政治学家把协商民主理解成一种民主的决策体制或理性的决策形式。公民通过广泛讨论,各方的意见互相交流,使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和观点,并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寻求并达成各方可以接受的可行方案。

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已经成为当代西方学术界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

“协商民主”这个词由两部分组成:协商和民主(deliberative和democracy)。协商本身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慎地反思,即个体自身独立地对问题进行审慎的思考;第二层含义是个体之间就所关心的议题进行理性的讨论。这两层含义之间是相互关联的,理性的讨论是建立在审慎思考基础上的。反过来,经过理性的讨论又会促使个体对该问题进行反思,让个体改变对该问题的最初看法。将英文deliberative democracy翻译成“协商民主”,已经得到我国大部分学者的认同;但把英文动词deliberate翻译成“协商”,则有可能会产生歧义。Deliberate一词的本义是慎重考虑,而毕塞特使用这一动词时指的是理性(审慎)地思考以便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Deliberate和中文的“协商”之间存在着差别。前者可以指单一主体的活动,而协商活动需要至少两个主体参与。

在西方民主思想发展的历史上,长期以来的主流观点认为大众是非理性的,是不具备理性思考能力的。从古希腊的思想家到现代的精英民主理论均持类似的看法。美国当初制定宪法的先驱也这样认为,民主协商的主体不应该是人民自身,而应该是人民的代表,即政治精英。这是因为,这些选举出来的政治精英通常在美德、智慧和经验方面胜过常人。将deliberative和democracy这两个词结合使用,确实是20世纪晚期的发明。

在协商民主理论初创之时,最初民主协商还仅局限在政治机构内部的精英之间,以后从精英扩展到大众。因此,现在主流的协商民主理论通常是指大众型协商民主,而非精英型协商民主。

可以将协商民主界定为这样一种治理形式: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代表)通过相互陈述理由的过程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这些理由必须是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并接受的,协商的目标是作出决策,这些决策在当前对所有公民都具有约束力,但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准备迎接未来的挑战[iii]。协商民主这个定义涵盖了协商民主理论的三个核心内容:协商的主体、协商的方式和协商的目标。

西方的协商民主是为了克服既有体制的不足,补充和完善既有体制。西方的协商民主力图在一个强调多元、尊重差异和多样的时代,重新恢复传统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对于直接民主、公民美德、理性之治的重视。


(二)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

西方协商民主的兴起,实际上是与选举民主遇到的一系列困境有关。而协商民主,有助于破解选举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民主缺陷。

选举民主有何缺陷与不足呢?选举民主由于倾向于票决和多数,多数的胜利就是合法性的依据。但在选举结果揭晓的那一刻开始,选民就基本无缘参与。即使选民对选举出来的人的行为不满意,也不得不等到下次选举周期的到来,才可以重新选择。一次投票行为,决定整个选举周期。但在这周期过程中,在政府一系列的决策行为中,选民却难以再行使自身民主权利。要使公平正义贯穿在生活全过程,公平和正义就不仅存在于选举之中,还应存在于后续的施政决策的每一个环节。

协商民主由此因运而生。协商民主如何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与缺陷呢? 协商民主关注政治运作的全过程,并且参与其中。解决了选民投票结束之后无法监督代理人的弊病,通过协商的形式关注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伴随着政治权力的始终。选举民主首先满足个体获得自主权利的要求,是某种偏好的聚合效应;协商民主才能满足个体在国家与社会事务中实现权利的要求。前者实现公民自由投票的权利,后者实现公民在投票之后参与公共生活的权利。前者体现自由,后者体现平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结合兼顾自由与平等。

此外,选举民主是多数为王,有可能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在选举民主之下被制度性忽略的少数人的声音,通过协商民主有机会得到被倾听的机会。在论辩和审议的过程中,兼顾了多数和少数的声音,更接近于实质民主。

值得注意的是,西方语境下的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补充和完善,并非自成一体,只有建立在选举民主的基础上才有实现的空间和价值。协商民主的发展和完善,是基于票决民主的充分发达基础之上。



西方的协商民主是针对代议制民主在当代发展过程中的局限,对民主本质的深入反思的结果,是对选举民主忽视平等倾向的一种修正,是民主理论在当代的新发展。中国式的协商民主,不等于西方政治学话语体系中的协商民主。中国式的协商民主,目的是通过广泛多层制度化设计,吸纳政治精英与普通公民在不同层次上参与,使其成为中国民主政治的基础。


(一)中国式协商民主,扎根于中国土壤

从中国协商民主起源看,抗日战争初期,1938年成立的国民参政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政治协商含义的机构,相当多的国民参议员是由各党派推荐的,通过参政会这一形式商议如何在抗日旗帜下发挥各党派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政权。“三三制”政权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照顾和维护各方利益。“三三制”政权成为一种民主施政、政治协商的政权形式,既体现了民主的形式,更体现了民主的实质。

1946年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为改变国民党一党专政、寻求参与国家治理正当性而提出的一种政治参与机制;1949年成立的新政协,则是为即将诞生的新的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的正当性、合法性寻求一种支撑。

事实表明,中国的协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国自身的历史文化与传统,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兼容并蓄、和而不同、和衷共济等观念奠定了中国协商民主扎根于中国悠久的文化土壤

2013年中共18届3中全会的《决定》出台,提出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实际是把推进协商民主看作是推进中国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央印发的《意见》出台,对广泛多层制度化进行了部署和细化,试图在选举民主发育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推进协商民主,以实现政治突破,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发展。

中国式的协商民主,协商的主体扩大至全民,无论是政治精英或是普通民众,涵盖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群众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各个方面,参与协商的主体囊括了来自各社会阶层、各类政治主体的力量,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中国式的协商民主,协商范围是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个方面的。已经逐步形成了从政党到国家、从国家到社会、从中央到基层的全方位的协商机制。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实践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多样性。

中国式的协商民主,协商内容十分明确,群众利益成为新格局下协商活动关注的重点。在继续坚持协商于重要决策之前原则的同时,中共中央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协商内容:一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二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而后者,是与广大群众利益相关的实际问题直接地联系在一起的。

从发展阶段看,由于中国没有经历选举民主普遍发展阶段,中国选择协商民主,无论从理论与实践都仍处在探索过程中,能否以协商民主的发展推动选举民主在中国发展,还需要假以时日,需要实践的检验。在政治发展中,作为后发国家,中国可以汲取西方选举民主真谛,在大力推进协商民主的同时,推动选举民主在中国更大范围上开展。


(二)不能用协商民主代替选举民主,选举民主在中国仍有巨大的生长空间

选举民主,意即公民通过行使自由、平等、普遍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方式、方法,推举自己的代表来表达公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的权益,行使对国家公共事物的管理权,将公民主权合法地、程序地转换为政府治权,并对政府治权的行使进行监督的行为过程。

在西方,选举民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优势明显,但也存在一些困境和不足。特别是选举民主作为时点民主,影响了公民全程的政治参与,需要协商民主这一时段民主作为补充。在中国,封建专制有着几千年的传统,选举民主在中国从来就没有得到广泛发展,只是改革开放后在中国基层有所推进。

1980年初,广西屏南乡合寨村经村民自发投票选举,产生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村民委员会,由此拉开了村民自治的序幕,并被1982年新宪法所确认。改革开放38年,我国农村普遍完成了六至七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约80%。这些实践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村治模式,让数亿农民卷入了民主化的洪流,并对城市产生了巨大辐射作用。城市的基层民主,居民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程度在本世纪初也有了较快的发展。也就是说,随着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投票选举,即竞争性选举日益成为中国公民重要的政治生活的一种方式,中国的公民,也日益感受到选举民主规模的扩展对全社会提升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作用所带来的好处。从选举的层面与规模看,选举民主在中国的发展仍是初步的和不平衡的,但从中国基层民主进步的脚步声,可以看到选举民主在中国的发展具有的巨大的优势和潜力。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不断进步,迫切需要选举民主有着更加充分的发展。

中国式协商民主与西方协商民主有很多共同之处,即各政治主体就共同关心的主题,通过对话、商量,以求得共识、一致,在此基础上赋予决策和立法合法性。2007年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的民主形式概括为“协商民主”,以此为标志,一些学者认为,鉴于选举民主有众多弊端中国应大力发展协商民主,协商民主远比选举有优势,等等。这样一些观点,实际是无视或忽略了中国的一个基本国情,即选举民主虽然近年来在中国有所发展,但从来就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更没有发展到发达国家所达到的程度,中国人实际上并没有充分感受到选举民主对中国社会可能带来的巨大进步的作用,同时却把选举民主存在的一些缺陷放大,影响了选举民主的整体推进。

选举民主在一些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其存在的一些弊端。例如,容易受金钱政治、精英政治的影响,不能参与民主全过程,等等。这样一些问题和缺陷,在中国基层选举中也有时有表现。现在的问题是,把选举民主出现的缺陷放大,把中国式的协商民主有可能呈现的好处也无限放大,大有以协商民主代替选举民主的架势。这样一种认识或倾向,无疑是片面或有缺陷的,不利于中国民主政治健康发展。也就是说,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不应当成为遏制选举民主的发展的理由。恰恰相反,在推进协商民主过程中,适度有序推进选举民主发展,可能更有利于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中国实质民主的推进。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互动,相互渗透,有利于推进实质民主

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都属于“程序民主”(即民主的形式)范畴,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实质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协商民主的提出,特别是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明确了协商民主是在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协商民主不应当看作是选举民主的对立面而试图取代选举民主。它既可以看作选举民主走向完善后的补充形式,也可以与选举民主相向而行,相互渗透,可能更有利于实质民主的推进。抗日战争时期党在民主根据地实施的“三三制”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党的老一代领导人谢觉哉曾明确指出:“选举及议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主要表现。”“民主,就必得有选举,有真的选举与民意机关。忽视它,是不可以的。”[iv]协商民主过程中鼓励对话、沟通和协商,其前提依然是自由公开平等的选举。

在现阶段,协商与选举结合,效果也十分显著。例如,深圳律师协会,通过协商确定律师协会的政协委员人数,在律师协会内部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v],其参政议政意识和参政水平较之协商产生的委员就有明显提升。因为通过选举产生的委员,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责任。进一步说,选举民主体现了权力的授受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只有选举民主,有了公民对代表的授权和控制才能确保协商双方在主体上是平等的,才有协商民主实质上的推进。没有较为完善和发达的选举民主作为助推,协商民主也难以有广泛、实质性的推进。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

中国式的协商民主,从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考察,实际刚刚起步,发展还很不完善。例如,从广泛性考察,也应当把党内协商纳入协商民主范畴,这可进一步提升协商的广泛性,并对推进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应当把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很好地结合起来。因为两种民主的具体形式,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可以相互兼容的。把刚刚起步的协商民主当作成熟的协商民主,这样一种认识是不利于协商民主乃至民主政治在中国的进一步发展。



要有效推进实质民主,使协商民主符合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规律和本质要求,需要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一)能否有效地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党的历届代表大会都把“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作为奋斗目标,并把它作为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但遗憾的是,30多年来,在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方面,似乎并没有取得明显进展和突破。协商民主新格局的出现,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协商民主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把过去一项由专门机构施行、适用于特定范围的民主协商制度,发展成为一项覆盖各个领域、适用于各个层次的普遍的民主制度,因面极大开拓了公民参与的新渠道,搭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新平台、新机制。协商民主成为公民有序参与的制度化渠道,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现在的问题是,协商民主新格局提供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可能性,如何真正让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就需要在推进协商民主的过程中,一是真正协商、体现民主,二是需要搭建制度化平台,为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渠道和路径。即“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近年来浙江、广东、成都等地在基层协商中探索建立的制度化平台,例如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杭州社区议事会制度等,极大扩展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平台[vi]。如若不然,没有参与的途径和渠道,没有有效的制度化平台,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也就只能是一句空话。


(二)能否较为充分反映公民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

协商民主能够利用制度化的渠道,广泛吸收决策信息,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表达和利益诉求,从而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指出,“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协调联动机制,稳步开展基层协商,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例如,围绕本地城乡规划、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问题等,都需要组织有关方面开展协商。这样就可以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形成较为完备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和问题。近几年,全国一些地区因为工程项目上马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与政府信息公开不够,政府与群众沟通不够有关。如果有较为充分协商,就不会引发那么多群体性事件。

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存在着一些新问题绕不开、躲不过,必须予以直面并解决,需要有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当下中国,出现的大量的群体性事件,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群众的利益表达和诉求渠道不十分通畅。因而通过推进协商民主,特别是推进基层协商,可以最大限度吸纳群众的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更好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这无疑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推进基层协商,关键词仍然是真协商,真正做到平等协商,确实能够解决群众问题。因而,基层协商,容不得半点虚假,确实要解决问题。不然,只有形式的协商,不能够真正解决问题,这样的基层协商无疑是不成功的。


(三)如何形成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

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十分重要。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以下两个环节至为关键。

1.程序建设

程序建设是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现有制度建设情况看,程序性制度严重缺乏,加强程序性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在宏观层面,要对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活动的安排和准备、协商活动的进行、协商意见的整理和报送、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基本程序和主要环节、工作流程及其责任主体、工作时限、工作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发挥程序性制度对协商民主的保障作用。其中两个环节不可忽视,一是在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环节,应建立协商议题提出和确定保障机制。决策部门应将需要协商的重要议题在年初纳入协商计划,尽量减少临时性协商议题。二是协商议事规则关乎协商成效。重大事项需要协商,而不能随意,需要界定何为重大事项。只有明确了协商的议事规则,切实把民主协商纳入决策必经程序;把是否重视民主协商、能否发挥好民主协商的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考核考评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2.平等原则不可或缺

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平等原则的运用不可或缺,意义重大。协商民主缺乏平等,就如同抽去协商民主的“魂”,协商民主的含义就被扭曲,语言遭受污染。

说到协商,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抱着公平、合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诚意,通过摆明事实,交换意见,取得沟通,从而找出解决问题、解决争议办法的一种方式。这其中“平等自愿”,就是协商民主的关键词。

正因为平等如此重要,协商民主的顺利实施,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平等原则的贯彻实施。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在平等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和出现的问题。决不允许任何一方凭借某种势力,以强凌弱,以大压小。任何一种协商,当事双方都应当是平等、自愿的。离开了平等、自愿,也就谈不上协商。因而,平等原则是协商民主的生命。没有主体地位的平等,协商的各当事方就不会有真正意义的协商。只有坚持在协商民主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协商民主才具有生命力、公信力和实际意义。因为没有平等,就不会有充分的交流和兼收并蓄,求同存异。主体平等原则是构建协商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

要使平等原则得以实施,以下两项重要内容不可或缺。

一是协商主体的资质和代表性。平等意味着协商主体双方是相互独立的。平等的主体围绕共同关心的事情才需要坐到一起进行协商。这需要协商主体应当有一定资质、能力或一定利益的代表性,即有解决问题、解决存在争议的能力。而要具备这种能力,协商主体一方应当是掌握一定公权力,而另一方则应是某一群体的代表,能够代表或反映某一群体的利益。作为某一群体的代表,可以是党派、社团组织负责人,也可以是某项公共事业涉及到的利益方所推选出代表。没有一定资质、能力或代表性,也就没有协商的资格或协商的必要。

1946年产生的由国民政府主导的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主要是国共两党代表主导的政治协商,国共两党的地位在政协会议上是平等的。国民党之所以能够平等地对待共产党,是共产党当时实力使然,迫使国民党只有平等对待。

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民主根据地建立了民族统一战线性质的“三三制”政权,也反映了平等原则的运用。“三三制”政权鼓励不同意见的表达,照顾和维护各方利益,使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充分显现。“三三制”政权成为一种民主施政、政治协商的政权形式,通过平等原则的实施,兼顾各方利益,体现了民主的实质。

资质实际是一种实力,而代表性则是能够代表所反映群体的利益,也是一种实力的体现,这是平等协商的条件。

要使平等原则得到有效实施,以下两个群体的协商需要关注:

一是政党协商如何体现平等。政党协商是被国家宪法和法律确认的一种制度安排。2015年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意见》把政党协商放在了首位,明确提出政党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渠道。

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从党际角度观察,两者是平行的政党,但由于各自能量和资源的巨大不平等,就有可能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协商过程中,如何确保平等的原则能够得到实施。如果现实生活中,平等原则的实施时有缺失,政党协商的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政党协商中要使平等原则得以实施,需要尊重参政党发展规律。中国各参政党,应当是相对独立政党。中共在一党执政的情况下,如何按照18大要求,加深对三个规律的认识,即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这是一个有强大现实意义的要求。其中,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也应当包括对参政党参政规律的认识。只有加深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包括对参政党参政规律的认识,我们就会更加尊重政党运行规律,切实尊重、保障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让参政党自己处理自己的党内事务。

让参政党自己处理自己的党内事务,这也是中共多次提出的要求。如果这样,中国各参政党在拥护中共执政的前提下,能够代表他们所代表的那一部分群体利益并有自己的明确政治主张,有了自身的政党特色,也就有了一定代表性,同时也就实实在在获得了一种与中共平等协商的资格和能力,进而使这种协商民主真正扎根在中国的大地并开出灿烂之花。

二是基层协商如何体现平等。基层协商,由于涉及不同的的利益诉求,如何保障有利益诉求的人能公平地参与到民主协商过程中来,是基层协商民主核心内容。但由于基层协商主体普遍弱小,强大的政府或政府机构一般也不愿意与他们协商。因而,基层协商如何使平等原则得以很好落实,引人关注。

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由于能够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并能够在利益表达和利益诉求方面代表一部分群体利益,因而在基层协商方面,特别是基层政府制订的公共政策和重大工程项目上马以及其他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方面,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能够作为协商的另一主体与政府平等协商。但这同样需要推进社会领域的改革,政府加大对社会的放权,使得各种民间性质的社会组织充分发展,他们才有可能平等地充当基层协商的当事方参与协商。

(作者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研究员)


* 此文曾刊登在中共中央党校的《理论动态》2016年7月期。

[i]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2014年9月2日。

[ii] 胡润忠,“毕塞特的协商民主概念解析”学习时报,2007年8月7日。

[iii] 埃米•伽特曼、丹尼斯•汤普森:《审议民主意味着什么?》,谈火生主编:《审议民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7页)

[iv] 陕甘宁边区参议会(资料选辑)(第636至637页)[M]. 北京:中央党校科研办公室发行。

[v] “深圳:全国率先试水政协委员选举”,南方日报,2010年7月8日。

[vi] 陈剑主编,《北京协商的理论与实践》第266页至282页,中国文史出版社2016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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