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民: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70 次 更新时间:2015-12-16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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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民  

【内容提要】 网络对于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的积极影响,同时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既往的社会矛盾相比,网络时代的社会矛盾呈现出这样一些特征:网络同时催生平等与不平等这样两种现象;网络对社会矛盾有着明显的助推作用;网络上所显现的社会矛盾有着一种明显的放大效应;网络对缓解社会矛盾也有着积极的功能。缓解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的关键在于规范网络。为此,有必要实施互联网发布信息者的后台实名制,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进行网络的法治建设。

【关 键 词】网络社会/社会矛盾/双重影响/积极应对


中国已进入网络亦即互联网时代,中国社会已成为一个网络社会。网络不仅对产业结构,而且对社会结构,对人们的观念、行为取向以及日常生活方式,对人的潜能开发,均产生着极为广泛、深远而且是越来越大的积极影响。同时,在中国特有的急剧而深刻的转型时代背景下,网络也催生了一些社会矛盾。与已有以及以往的社会矛盾相比,这些社会矛盾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

一、平等与不平等现象的同时催生

网络对社会的一个重大积极意义在于,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的进步,使得总人口中占比越来越大的网民在不小的程度上拥有了平等的平台和平等的机会。

在网络社会当中,每个网民都能够在网上进行独立平等的表意。信息传递的渠道已不可能为少数人少数群体所垄断,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正如尼葛洛庞蒂所形容的那样:“正是这种分散式体系结构令互联网络能像今天这样三头六臂。无论是通过法律还是炸弹,政客都没有办法控制这个网络。讯息还是传送出去了,不是经由这条路,就是走另外一条路出去。”①在这样的时代条件下,每一个网民都能够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帖子等各种各样的独立平等的发言平台,平等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诉求,并就某个社会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而无需依附于哪个权力中心,按照别人规定的统一口径来发声。

网民与网民之间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流。与以往不同的是,网民在网络当中可以平等独立地交流。网民们可以按照自己不同的职业、不同的兴趣爱好、不同的专题等,自由组合成一个个不同的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而且在这些交流人群和交流社区当中,每个人无需经过谁准许,可以自由进入和自由退出。从一定意义上讲,这种交流没有门槛的限制,能够去掉财富多寡、权力高低、社会等级等种种不平等的限制,能够超越种族、宗教、年龄、性别等种种界限。

正因为网络大幅度大面积地推动了平等,以至于网络时代始初有人对这一现象作出了过于乐观的评估。比如,福山当时对网络时代前景的预估现在看来与现实尚有不小的差距。他认为:“电缆信道、低廉的购物市场,或者朋友在因特网上相聚,选择自由已呈爆炸之势。一切等级制度,不论是政治的还是法人的,都遇到了压力,并开始走向崩溃。”②

对网络早期时代乐观者来说,有些始料不及的是,随着网络时代的进一步发展,一个明显的事实逐渐显现出来,即网络在推动平等的同时,也在制造一些新的不平等现象,而这些新的不平等现象又进而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源头。

第一,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对网民的控制。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与网民两者之间并非简单的互惠互利的关系,而是某种意义上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基于网络技术的垄断优势,网络开发服务商往往会通过网络运行基础条件的提供,利用用户对自己产品的依赖和忠诚度,来制定种种有利于自己的网络运行规制,并以各种霸王条款、捆绑服务、机器留窗口等多种方式,来控制影响网民。

网络开发服务商等多种利益集团通过种种网络运行规制以及网络专业技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获取网民重要的私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有效控制网民在网络当中的行为。阿桑奇发现,“进入大多数机构后,你会看到它从权力和庇护中汲取养分,并借助营销手法自我保护”。“成员一面从中获得好处,一面反过来支撑起网络,而普通人则被打入底层,处在劣势地位。”③

第二,网络话语权的不平等。

网民是一个极为庞大的人群,具体来看,又分为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而这些不同类型的网民群体在网络当中的位置很不相同。有的网民群体虽然人数很少,却拥有雄厚的网络信息资源和网络人脉,拥有先进的网络专业技术,拥有可观的资金基础,而且能够投入很大的精力,因而能够成为居于优势位置甚至是强势位置的网民群体,在网民群体等级序列中居最高等级。强势网民群体拥有着无可争辩的网络话语权。有统计显示,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中,拥有10万以上粉丝的超过1.9万个,100万以上的超过3300个,1000万以上的超过200个。④有的网络“强人”甚至拥有数千万个粉丝,粉丝人数之多,甚至超过一个中等国家的总人口。这些网络强人影响之大,以至于被人称作“网络大V”。这些网络大V们有着很大的社会影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着制造舆论热点、决定舆论走向的影响力。

与强势网民群体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人数众多的弱势网民群体成员的表现则是被动和“无声无息”。这样一个群体,虽然从人数上讲,是居于压倒优势的位置,但他们几乎没有任何网络话语权,处在网络社会等级序列中较低及最低的位置。这些人在网络上的具体表现一般是,除了在网上进行小众交流之外,或者只是成为静静的旁观者(网络社会当中“沉默的多数人”),或者是不由自主地跟着大众舆论走,或者是成为“某某”大V的粉丝而摇旗呐喊。

第三,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首先表现为“人肉搜索”。所谓人肉搜索是指一些人通过百度、谷歌等常见的搜索引擎搜索与发动他人使用人工搜索相结合的方式,对某个人(事后常常被证明是无辜者)及相关信息包括大量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最大限度地收集,尔后予以公布,从这些信息当中得出某些结论看法。这种作法虽然有助于信息的透明,但有时会带来损害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权、伤害当事人精神的弊端。“‘人肉搜索’的后果可能是当事人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可能还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能由此受到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⑤

网络暴力还表现在有人被栽赃陷害、恶意攻击。网络上时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某个人无端地就会被别人栽赃陷害。“商业化运作模式的普遍嵌入,催生了数量庞大的‘网络推手’,他们为非理性网络舆论推波助澜,加剧了网络暴力。”“‘网络推手’通过制造噱头、吸引眼球、积聚声势等舆论操控行为往往奏效”,“对他们而言,‘网络暴力’往往就是‘网络暴利’”。⑥而相关子虚乌有的消息一经网络上的广泛传播,常常会引起众多网民的响应,骂声四起,“群殴”被陷害者。被陷害者往往是有口难辩,甚至没有机会辩白,无处躲藏,而且,由于诬陷者隐蔽性较强,被陷害者常常是投诉无门,其身心遭受极大损伤,有的被陷害者的处境几乎可以“用生不如死”的字眼来形容。

网络暴力不仅对一些人造成了伤害,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暴力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人们事先往往不知道下一个受害者是谁。“通信网络跨越很多国家和地区,具有极度易变的、充满活力的、可加密的特性。这使得各种各样的犯罪行为,像是淫秽的、猥亵的、诽谤的言论和对隐私权等人权的侵害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都难以追踪、调查、检举和验证。”“即使发现了违法行为,也少有机会能够控告和判定某人的罪行。”⑦这样一来,便会在一定程度上,给为数更多的人造成心理上的恐慌。

二、网络对社会矛盾的助推

从网民相互间交流的角度看,网络工具的广泛使用,对于一些具体的社会矛盾的加重和蔓延,有着明显的推波助澜的效应。对此,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网络社会的匿名化,使得参与者胆量倍增。

网络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是大多数参与者的匿名化。大多数参与者可以用任何名字或多个名字,可以随意选择自己喜欢的头像标识,来参与某个网络圈子,同其他类似的参与者进行交往,且随意进出。吉登斯指出:“在互联网上,没有人可以知道其他人的真正面貌,知道他们是男性还是女性,或者生活在哪里。”⑧这种现象是前所未有的。

对于由此所造成的网民行为取向特征,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作出解释。按照弗洛伊德的说法,人格分为本我、自我和超我这样三种类型。“本我”是最低层面的人格,是原始状态的自我本来状态。本我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对基本生存需求的种种本能化的欲求,它所遵循的是“唯乐原则”或“快乐原则”。较高层面的人格“自我”要受各种现实环境因素的影响,所遵循的是“现实原则”。最高层面的人格“超我”追求完美,所遵循的则是“理想原则”。以此反观大多数匿名者参与网络活动这种现象,可以发现,这些匿名的参与者实际上是置身于一个虽然交流意愿较强,但同时又是一个没人负责看管的世界。在这里,既没有“自我”常常遇到的现实环境的限制,又没有“超我”的指导和限制,因而相对来说,参与者“本我”的本能化一面可以没有约束地尽情释放、发挥甚至是膨胀。

客观上看,网络社会的这样一种匿名化活动,使得参与者缺少了现实社会当中的限制,包括很多合理的限制。一方面,没有了约束,至少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约束。对匿名参与者来说,既没有家人、朋友的提醒和劝阻,也没有各种责任、法律及乡规民约等种种约束。另一方面,没有风险或者说风险很小。匿名参与者不仅自身的风险很小,家庭成员的连带风险很小;而且,就连自己在网络上所加入的交往圈子的安危风险也可以不予考虑。

网络社会中的匿名参与者既然没有了应有的约束,还可以不承担本应承担的风险,因而匿名参与者们便从心理层面上大幅度减少了种种顾忌和担忧。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参与者亦即当事者便会无所顾忌,其胆量无疑会增大甚至会倍增。相应地,其不安定、不安分的能量也会增大。相随而来的,是社会矛盾冲突发生的概率及强度的提高。

第二,网友之间无顾忌的交流,容易催生一种亢奋高昂的非理性合力。

网民在自己圈内当中的交流,是一种能够放下各种面具,没有诸多限制、无所顾忌的交流。一旦涉及共同有感而发的社会话题时,网民间往往会出现情绪相互感染,进而容易高昂、兴奋的情形,甚至容易进入一种亢奋的状态。勒庞认为,当若干人形成一个相互交流、相互感染的“心理群体”之后,这个心理群体会具有这样一些明显的特征:“群体在智力上总是低于孤立的个人。”这个群体容易“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和批判精神”。⑨在网络社会当中,众多网民在相互感染、相互理解、相互激发、相互支持、相互壮胆的基础之上,进而容易形成一种亢奋激动的非理性合力。

特别是网民们相互间的交流,如果再同自己在现实社会当中所遇到的具体的不公正对待情形结合在一起,则更容易形成共鸣、发泄不满以至抗争的激烈心理活动。在这样的条件下,非理性合力容易演化成某种激烈的社会矛盾冲突行为。有学者指出:“网络容易放大和渲染社会的阴暗面,网络言论近乎绝对自由却无需承担责任,使他们的不满情绪、相对剥夺感基于网络而得以发酵与凝结。”⑩

第三,网络工具的高效性,给某些社会矛盾冲突的快速形成提供了某种技术支持。

网络工具的高效性,大幅度减少了以往人们用于寻找同类伙伴的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前所未有的高效网络技术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传播,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迅捷、便利;使得网民拥有的信息量能够达到“海量”的地步。围绕着某种利益诉求,当事人借助网络手段,能够快速有效地传播某种观念,发布信息,动员人们参与某种活动。在较短的时间内,当事人通过网络手段,能够促使大量具有某种类似利益诉求的社会成员迅速地聚合在一起,从而使某种社会矛盾冲突的形成具有了程度不同的“突然性”。“借助网络沟通的快捷性和广阔性,网络群体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放大,不仅在人数规模和存在空间上可以快速膨胀,而且在沟通效率和传播效应上也会成倍放大。”(11)这种情形是前所未有的。

如上所述,在网络条件下,既然参与者的胆量倍增,非理性合力容易形成,再加上高效网络工具的技术支持,那么,社会矛盾冲突必然会得到明显的助推。由此,一些原本是隐性的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显性化,一些处在临界点上的社会矛盾就有可能突破临界点。这一切,无疑使得社会矛盾冲突发生的概率相应增大。

三、网络社会矛盾的放大效应明显

网络上所显现出来的社会矛盾有着一种明显的放大效应。换言之,人们在网络所看到的社会矛盾似乎比起实际的社会矛盾要严重一些。

第一,多方发声,四处吐槽。

无论是从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社会领域、环保领域、军事领域、国际领域等各个领域的角度看,还是从工人阶层、农民阶层、企业主阶层、知识分子群体、白领群体等各个阶层群体的角度看,网民们似乎都是牢骚满腹,都在发泄不满。专门的农民工网站有大量农民工发帖谈论自己收入的低下、劳动条件的恶劣以及社会保障的缺失。乡镇的年轻教师和基层公务员在网上晒工资单,感叹自己生活的艰难,买不起房,工作生活“压力山大”。失业大学生常常在网上表达自己的怨气。许多白领在网上对职场有着这样那样的吐槽。就连一些富人也常常吐槽,感叹税负过重,经济前景暗淡。另外,各种类型的举报信件及冤情申诉也一并挂到网上,更给人一种惊奇不安的感受。

第二,观点多样,言辞激烈。

我们浏览各种网站的网页,就会发现,各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比比皆是,大量网站充满火药味儿,弥漫着暴戾之气。一些弱势群体“代言人”有关仇富仇官的激烈言辞往往会引起共鸣喝彩。一些黑心老板造假贩假坑蒙拐骗甚至致死人的行径,往往会引发大众公愤。富人“代言人”则瞧不起穷人,认为这些人之所以没有富起来,是由于自身能力的问题。“左”“右”两种观点以及“爱国”“卖国”两种观点的激烈交锋此起彼伏。与前述观点激烈交锋同时并存的是,各种拍砖方式层出不穷,甚至破口大骂也成为网络话语的常态方式。

第三,热点转换速度很快,令人眼花缭乱。

纵观近年来网络上热点话题的演化线索,不难发现,同中国现阶段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背景以及网民求新求异求变的心理相适应的是,在网络上,似乎存在着一个规律,即:新的热点不断出现,大的热点很快形成;相应地,新热点冲淡了旧热点,大热点遮蔽了小热点,原本的热点话题很快就会被人们所遗忘。网上热点话题转换速度之快,令人眼花缭乱,难以适应。

而我们应当看到,网络上所显现出的较为严重的社会矛盾情形与现实当中具体的社会矛盾状况两者间有着不小落差。现实当中的社会矛盾虽然日益凸显,但尚未达到较为严重的地步。

网络上的社会矛盾之所以会有着一种放大的效应,究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项。

第一,参与及表意者众多。

一是个人自由发声。同以往相比,如今社会成员的自由程度大为提高,尤其是在网络上,社会成员作为个体人的表意自由很少受到限制。同现实社会相比,人们在网络上的表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排除诸如上级、同事、亲属、朋友的限制,从而“尽情”、“随意”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发泄自己的情绪,甚至可以让不受社会压抑、不受理性限制的所思所想充分释放出来。而这一切,在必然存在着种种制约和限制的现实社会当中是难以做到的。

二是多个群体竞相发声。从表面上看,同以往相比,网络社会的重要特征在于网民的“平等性”,每个人、每个群体在不小的程度上都有相同的话语权,话语权不会被哪个群体所垄断。网络上平等的话语权尽管难以真正百分之百地完全做到,但在一定程度能够做到,至少不会出现哪个群体的声音完全被封杀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形下,社会各个群体的成员均会或多或少地通过网络发声,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对于各类社会问题和社会现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都会从自己的角度发表意见和表达诉求。由此,众声喧哗必然成为社会舆论的常态。”(12)

三是大量网民对多个议题发声。既然网络社会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平等的表意平台,那么,为数众多的网民便会通过这个平台充分表意。同多样化的社会背景相适应,这种表意所涉及的议题也必然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生活上的议题,也可以是职业上的议题;既可以是娱乐休闲上的轻松议题,也可以是时政军事上的严肃议题;既可以是对现实的称赞,也可以是对现实不满的抨击;既可以是戾气的尽情发泄,也可以是期望的描述。

正是由于网络的上述作用,使得社会矛盾“日常生活化”了,使得民众感觉社会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社会矛盾就在我身边。进一步看,网络上的社会矛盾就会由此呈现出一种放大的效应。

第二,部分网民的民粹主义极化心理。

网络是一个公共平台。在这个公共平台上,公共话题尤其是与自己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公共话题最容易引起人们的共鸣。在网络上,近年来人们最为关心的话题主要是社会公正问题,比如民生问题、贫富差距问题以及腐败问题,等等。应当承认,在中国的现实社会当中,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经影响到中国发展的全局。

重要的是,平均主义在中国有着比较广泛而深厚的民众基础,不患寡而患不均的观念在中国一直是根深蒂固。这种平均主义的心理往往会借助人们对社会不公现象的抨击而被唤醒。平均主义一旦抬头,便会催生民粹主义这样一种极化心理的出现。而民粹主义一旦出现,便会造成一种从众心理现象,使一些对社会不公不满的民众聚合在一起,形成不小的抗议声势,进而使得网络上的社会矛盾呈现出一种放大的效应。

第三,网络技术对社会矛盾的渲染放大。

在网络时代,有关社会矛盾信息的披露与评论,是通过网络技术而进行的。而众多的网络媒体,基于传播效应的考虑,为了满足众多网民的好奇心理、好事心理、宣泄心理等,为了吸引众多网民的“眼球”,从关注、娱乐、借题发挥等各种角度,经常会借助种种网络技术,对相关的社会矛盾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相关信息的报道,往往会配以各种质感逼真的图片、视频。这些无疑会对社会矛盾信息的披露起着一种大幅度渲染放大的作用。而且,为了赢得更多网民的关注或出于别的目的,有的媒体(包括一些网民自媒体)采取图片或视频剪接、嫁接等不当方式,“创造”了不少新闻,一时间以假乱真,使人们真假难辨、信以为真。

四、网络对缓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功能

网络对社会矛盾的影响实际上是双重的,既有明显的助推作用,也有明显的缓解作用。但是,人们现在对于网络消极影响的一面似乎看得过多了一些,而对于其积极影响的一面则往往注意不够。这种做法不够全面。

大致地说,网络对于社会矛盾至少有着如下的积极缓解作用。

第一,网络舆情是社会矛盾的重要晴雨表。

网络现在已经成为大量社会成员的表意平台,已经成为大量信息的集散地。政府可以通过这个涉面广泛的表意平台和信息集散地,在很大程度上知悉大多数社会群体成员的所思所想以及利益诉求所在,了解哪些群体对哪些问题不满以及问题症结所在,进而了解社会矛盾的生成部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不少社会群体下一步的行为动向,并以此对社会矛盾的演化趋势作出研判。

第二,网络有助于从社会心理层面上缓解社会矛盾。

从一定意义上讲,在社会急剧转型的时期,中国民众的心态处在一种“非常态”的状态当中。对此,可以从两个角度予以说明。其一,转型期的社会焦虑现象。在急剧转型期,中国民众的利益结构在迅速调整。因而,这就使得不少社会成员的前景具有了一定的不确定性,造成了一种大面积的社会焦虑现象。其二,热闹的“陌生人世界”现象。伴随着社会从封闭走向开放,同以往守望相助的街坊邻居、生产大队或单位状况不同的是,在如今的人际交往单元当中,人们往往只是按照规则去做事情,而少了很多的人情交往。这样一个“陌生人世界”,必然会造成社会成员相互间的冷漠感、不信任感、疏离感,并使得不少社会成员在心理层面上产生一种孤独感、一种郁结。非常态的社会心理,无疑会助长社会矛盾的滋生蔓延。

而在不少情形下,网络对于非常态社会心理,具有某种“疏”的作用。通过网络上的交流或是发帖,一些社会成员的不满、焦虑以及郁结心情可以程度不同地得以发泄,从而有利于吸纳、缓解社会矛盾。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具有某种“减压阀”和“安全阀”的作用。试想一下,大量的非常态心理如果不是在网络上发泄,而是在现实社会当中宣泄,其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必定要大得多。再者,在网络上,不少社会成员可以找到能够与自己对话的网友,通过交流诉说,相互间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安慰,从而减轻孤独感或是郁结。

第三,网络对防止和矫正公权扩张具有明显功效。

有效防止矫正公权的扩张及有害运行的路径涉及方方面面。就此而言,人们在网络方面的积极作为不失为一种作用明显的路径。

借助网络,人们能够迅速形成影响面巨大的反腐声势,并取得有效的成果。网络反腐是新时代条件下的一种十分有效的方式。在网络社会条件下,信息交流传播无孔不入的广泛性,信息传递不可思议的迅捷性,使得人们对于有关腐败现象的寻找和披露极为迅速,甚至使得腐败当事人来不及遮蔽;而且网民队伍的庞大性使得人们对某种腐败现象的广泛谴责容易形成巨大的社会声势。这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形下,一些腐败现象不但被迅速披露浮出水面,而且往往很快便被推到了一种非解决不可的地步。“网络社会的兴起、社会问题的滋生与民众利益诉求的高涨,使网络反腐登上历史舞台。”(13)2012年被网民“搬掉”的同腐败相关的官员至少在20人以上。

通过网络,民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参政议政,防止并矫正公权的一些有害运行。通过网络的批评,能够有效矫正公权一些错误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做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一些潜在社会矛盾冲突的隐患。比如,2003年3月发生的孙志刚事件,一经网络披露,便引发了众多网民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一缺乏法律依据的制度的猛烈抨击,由此,在中国延续了20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制度于2003年8月被废除。

另外,网络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公共信息的不对称,往往会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而在网络的推动下,政府现在开始公开大量的公共信息。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该条例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14)如今,一些同民众相关的重要信息往往是在政府网站上最早发布。凡此种种,无疑使民众减少了对政府猜忌,逐渐使民众同政府两者加强了信任和良性互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消除了社会矛盾的一些诱发因素。

五、余论几项

从以上对网络时代社会矛盾特征的分析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点启示和看法。

第一,在网络时代,社会矛盾呈现出上述一些特征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推动着人类文明进入了网络社会这样一个新的时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这样一个新的时期,社会矛盾表现出一些新的特征,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此,不能仅仅停留在感叹、惊慌、埋怨和指责上,而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顺应这个历史趋势。

第二,网络社会矛盾是现实社会矛盾的反映。

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网络社会矛盾是现实当中的社会矛盾通过网络这样一个特殊管道的反映。由于网络的特殊性,使得网络社会矛盾同现实社会矛盾相比,具有某种放大的效应。重要的是,它对于社会矛盾有着助推的作用,特别是对于一些处在某种临界点的社会矛盾来说其助推作用更加明显。尽管网络社会矛盾是前所未有的一种现象,是一种我们目前还不能十分有效应对的现象,但同时还应清醒地看到,网络社会矛盾毕竟不能够脱离现实社会而存在,它不是一个同现实社会并行的现象,而是现实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网络不可能无根由地引发社会矛盾。网络上的主要议题来自现实社会,网络社会矛盾的基本趋势也是取决于现实生活当中社会矛盾的基本趋势,而不是取决于网络自身。缓解网络社会矛盾的基本根源在于现实生活当中的社会矛盾。

第三,网络对于社会矛盾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网络对于社会矛盾不仅仅只是有着助推的影响,而且还具有十分明显的缓解作用。我们所应做的,就是要因势利导,想方设法地抑制其消极的影响,努力扩大其积极的影响。由于绝大多数网民的理性取向是希望消除网络社会当中的乱象,加之人们对网络社会运行规律的逐渐熟悉,所以从长远看,网络对社会矛盾消极影响的空间会逐渐被压缩,同时其积极影响的空间会逐渐扩大。

第四,规范网络。

要想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对于社会矛盾的积极缓解作用,并尽力消除网络对于社会矛盾的消极影响,一个必不可少的途径就是必须规范网络。就此而言,必须做到:一是实施互联网发布信息者的后台实名制。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互联网不至沦为一些有着不良企图的人对他人进行泄私愤、打冷枪、栽赃陷害的平台,进而有效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等正当权利。二是加强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政府有责任对重要的特别是对异常的互联网舆情进行分析判断,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引导网络真正成为广纳民情、表达民意、监督社会和监督政府的有效渠道。互联网行业协会则有责任制定行业规范,强化各个网站的自我约束,并对有影响力的网站进行必要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做出行规方面的处罚。三是进行网络的法治建设。互联网是否具有良好的秩序,关键取决于网络法治建设得如何。不少发达国家制定了有关网络的基本法,用法律法规来有效管理和规制网络社会。发达国家类似的做法,对中国无疑具有借鉴意义。无论是从近期来看,还是从长远计议,我们有必要在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积极推进法治建设。比如,目前十分迫切的是需要在一些基础的层面进行立法,如出台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条例》等。

注释:

①[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4页。

②[美]福山:《大分裂》,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③[澳]阿桑奇:《阿桑奇自传:不能不说的秘密》,任海龙译,译林出版社2013年版第106页。

④李培林等主编:《2014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2页。

⑤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载《法学》2008年第11期。

⑥姜方炳:《“网络暴力”:概念、根源及其应对——基于风险社会的分析视角》,载《浙江学刊》2011年第6期。

⑦[荷]迪科:《网络社会——新媒体的社会层面》(第2版),蔡静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2页。

⑧[英]吉登斯:《社会学》,李康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97页。

⑨[法]勒庞:《乌合之众》,冯克利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⑩邓希泉:《网络集群行为的主要特征及其发生机制研究》,载《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1期。

(11)刘少杰:《网络化时代的权力结构变迁》,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

(12)丁柏铨:《自媒体时代的舆论格局与舆情研判》,载《天津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13)刘少杰:《中国网络社会研究报告201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7年4月24日,http://www.gov.cn/flfg/2007-04/24/content_5934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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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14年6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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