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平:盖梯尔问题与语境主义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921 次 更新时间:2016-06-28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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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平(华南师大) (进入专栏)  


摘要:盖梯尔问题是针对传统知识定义JTB的。对于盖梯尔问题的解决,主要有两条进路,即修改JTB的辩护条件和修改JTB的真实条件,语境主义属于后者。笔者沿着语境主义进路提出C-JTB的知识定义,其中把真实性条件定义为最大辩护,亦即获得集体主流意见认可的辩护,以此克服刘易斯语境主义方案的缺陷。语境主义方案可以把盖梯尔问题、怀疑论难题和抽彩悖论给以一揽子的解决,其本体论和蒯因的本体论是殊途同归的,体现了语言学和实用主义的双重转向。


一、 盖梯尔问题的提出

在传统的知识论中,“知识”(knowledge)被定义为“得到辩护的真实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缩写为“JTB”。JTB在文献中更多地被称为“知识的分析”(the analysis of knowledge),它是关于“知识”的分析性定义,给出了知识的三个必要条件,通常称之为“真实条件”(the truth condition)、“信念条件”(the belief condition)和“辩护条件”(the Justification Condition)。这三个必要条件合起来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因此,关于“知识”的这一传统定义又被称为“三元定义”(the tripartite definition)。现把表达某一知识的命题记为“P”,JTB也可这样来表达:

S知道P,当且仅当:1、P是真的;2、S相信P;3、S的这一信念得到辩护。

这个传统的知识定义面临困境,集中体现于著名的“盖梯尔问题”(the Gettier problem),也叫做“盖梯尔悖论”。盖梯尔(Edmund L. Gettier)在其1963年发表的一篇短文中针对传统知识定义即JTB提出两个反例,[1]具体如下:

反例1

史密斯和琼斯都在向某公司申请一份工作,该公司老板十分肯定地对史密斯说,琼斯将被录用。就在十分钟之前史密斯还发现琼斯的衣服口袋里有十枚硬币,于是,史密斯有充分的证据相信以下命题:

a: 琼斯是将要获得那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由命题a可以逻辑地推出以下命题:

b: 将要得到那份工作的人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

史密斯看出a和b之间的这种逻辑关系,因而他有充分的理由根据a来相信b,也就是说,史密斯对命题b的相信是得到辩护的。

然而,实际的情况是,最终获得那份工作的人是史密斯而不是琼斯,并且史密斯的口袋里恰巧也有十枚硬币。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命题a是假的,但命题b仍然是真的。看起来,命题b对于史密斯来说满足JTB的三个条件:1、b是真的;2、b是史密斯的一个信念,即史密斯相信b;3、史密斯相信b是有充分理由的,即得到辩护的。但是,我们却不能说,史密斯知道命题b,因为b的真实性来自史密斯的口袋里有十枚硬币和史密斯获得那份工作,而这两个事实都是史密斯所不知道的。史密斯相信b的理由是a,而构成a的一个支命题即“琼斯将获得那份工作”是假的。由此可见,满足JTB不是使史密斯知道b的充分条件,因此,JTB不能成为知识的恰当定义。

反例2

史密斯看到琼斯每天开着一辆福特车上班,于是他相信:

c: 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

史密斯有一位朋友叫“布朗”,而他并不知道布朗在什么地方,但他可以从命题c逻辑地推出:

d: 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然而,实际情况是,琼斯并未拥有一辆福特车,他上班开的那辆车是租用的;布朗恰巧在巴塞罗那。我们知道,由布朗在巴塞罗那这一事实也可逻辑地推出d,但我们不能说史密斯知道d,因为d的真实性来自史密斯并不知道的情况即布朗在巴塞罗那。在这种情况下,d却满足JTB的三个条件:1、d是真的;2、d是史密斯的一个信念,即史密斯相信d;3、史密斯相信d是有充分理由的,即得到辩护的。这再一次表明,满足JTB不是史密斯知道d的充分条件,因而JBT不是知识的恰当定义。

多数认识论学者接受了盖梯尔的论证,承认JTB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因而JTB不是知识的恰当定义。这使得,如何对传统的知识定义做出修改以避免盖梯尔的反例,成为学界关注的一个问题,这就是“盖梯尔问题”。

为解决盖梯尔问题,即避免盖梯尔反例,文献中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至今方兴未艾。这里不打算全面地展望这一局面,而是根据笔者的判断,选择最有价值的思路加以讨论。从大的方面着眼,我们可以划分两种不同的策略。一种策略是通过加强辩护条件来排除盖梯尔反例,该策略又分为内在主义(internalism)和外在主义(externalism)。另一种策略是通过改变真实条件来避免盖梯尔反例,该策略以语境主义为主,也是本文所要着重讨论的。当然,也有学者想通过改变信念条件来避免盖梯尔反例,提出“无信念的知识”,但响应者不多,现在几乎无人问津了。

在下面的讨论中还会涉及一个著名的盖梯尔式反例即“谷仓县案例”(Barn County Case),[2]具体如下:

设想有这样一个县,穿越它的一条主干公路的两边散落着许多貌似谷仓的建筑物,不过只是从公路上看它们像谷仓,而从背面看则明显是假的。这些“谷仓”设计出来就是为了蒙骗开车路过的汽车司机。享利就是这样一位司机,他丝毫不怀疑公路两边的谷仓是假的,因此他形成这样的信念:

e: 路边的一些建筑是谷仓。

由于某个偶然原因,享利中途停车走下公路,围绕一座谷仓观赏,而恰好那座仓是全县唯一的真谷仓,这使得e成为真的,并且满足JTB+N:e不仅是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而且e是从直接观察中得出的,没有把依赖假命题的推论作为理由。但是,我们不能说享利知道e,因为他得出这一信念的观察大多数是错误的。


二、刘易斯的语境主义方案

认识的语境主义(epistemic contextualism)是近二、三十年兴起的学派,并正处于热烈争论之中。语境主义的核心观点是: 对命题知识的评价或确定依赖于由以产生或出现的语境(context),因此一个命题的知识论状态随着语境的不同而不同,这就是所谓的“语境敏感性”(context-sensitivity)。一个语境也就是一个谈话实践的情景(conversational practical situation),必定涉及两个以上的谈话主体,谈话主体的集合可以叫做“语言共同体”(linguistic community)。一个语言共同体可大可小,下面讨论的案例为简明起见,常常把语言共同体限制为二、三个人,而知识论的语境实际上更多地涉及较大的社会团体。对于盖梯尔问题的解决是语境主义的一个重要目标,其代表人物刘易斯(David Lewis)和科恩(Stewart Cohen)就此问题曾展开富有启发性的讨论。本节将对他们的讨论给以评析,下一节将给出笔者对语境主义的改进方案。

对于盖梯尔问题,刘易斯从“绵羊案例”入手:[3]汉克看到山丘上有一只绵羊,其实他看到的只是一块貌似绵羊的岩石。不过,在这块岩石的背后有一只真正的绵羊,而汉克却看不到它。这是一个典型的盖梯尔情景:命题“那个山丘上有一只绵羊”是真的,汉克相信该命题,并且他的这一信念是得到辩护的,即他拥有直接的观察经验。这就是说,汉克拥有一个得到辩护的真实信念即那个山丘上有一只绵羊,但汉克却不具有相应命题所表达的知识,因为该命题的真实性来自岩石背后的那只绵羊,而汉克却不知道那只绵羊的存在。

刘易斯指出,对于一个真信念的辩护,传统知识论要求给出一个最大辩护(maximal justification)。所谓最大辩护就是穷尽一切理由,或者说,对该信念所涉及的一切可能性都给予考虑。在刘易斯看来,这样的“最大辩护”不仅在概念上是模糊的,而且根本不具有可行性,从而给怀疑主义提供温床。他进而建议让最大辩护具有语境敏感性,在一定的语境之内来确定最大辩护的内容。通过修改“最大辩护”概念,刘易斯给出关于“知识”的新定义:

S知道P,当且仅当:S的证据能够排除非P的每一种可能性,除那些可被恰当忽略的可能性以外。

需强调,所谓“可被恰当忽略的可能性”是具有语境敏感性的,即随语境的不同而可以有所不同。在某一语境之内,如果S关于P的证据能够排除非P的一切可能性,那么,这样的证据便构成S关于P的最大辩护。

这一语境主义的知识定义的优点首先表现在对怀疑主义的回应上。怀疑主义的基本思路是:如果一个人知道什么,那么他必须对他的信念给出最大辩护;然而最大辩护是不可能给出的,所以,一个人不可能知道任何东西。对此,刘易斯的回答是:怀疑主义的结论只是相对于哲学语境而言的,而对于日常语言的普通语境,其结论并不成立,因为普通语境的最大辩护可以恰当地忽略某些可能性,而无需考虑关于非P的所有可能性。例如,笛卡尔的梦-怀疑:我此时此刻是否正在做梦?类似这样的可能性在普通语境中可以被恰当地排除,这样,在普通语境中,关于P的最大辩护就是可实现的,从而一个人可以拥有一些知识,如“我有一双手”。这种普通语境中的非怀疑主义与哲学语境中的怀疑主义并不冲突:在哲学语境中人们可以继续争论笛卡尔的梦-怀疑,这不影响在普通语境中我们知道“我有一双手”。

至于盖梯尔问题,刘易斯的回答是:汉克不知道那座山丘上有绵羊,因为他的证据未能恰当地排除那座山丘没有绵羊的可能性。具体地说,他的证据只不过是一块貌似绵羊的岩石,而不能排除这样的可能性:那座山丘上虽有这块岩石而没有任何绵羊。正因为此,汉克关于那座山丘上有绵羊的信念是没有得到最大辩护的,甚至是假的,所以盖梯尔反例并不存在。

在笔者看来,刘易斯关于知识的新定义其实是对JTB的某种改造,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把关于信念P的最大辩护的内涵改为在某一语境内对非P的所有可能性的排除,这实际上是培根-密尔排除法的应用;二是把真信念的内涵改为得到最大辩护的信念,这实际上是把JTB中的辩护条件和真实条件合二为一了,体现了实用主义的真理观。现在,我们也可以在刘易斯知识定义的基础上把这两个条件分开,从而得到笔者所谓的“刘易斯-JTB”,记为L-JTB:

S知道P,当且仅当:1、S相信P;2、S的这一信念得到辩护;3、这一辩护属于最大辩护,即在某一语境内恰当地排除了非P的所有可能性;在这个意义上,P是真的。

L-JTB是语境主义的,因为它对“恰当地排除了非P的所有可能性”的解释是语境敏感的,这使得语境主义本质上是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语境主义完全地摈弃了绝对主义的成分,相反,它比别的学派的评价标准更为确定和可行,即在相对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语境之内,语境主义更多地保留了绝对主义和客观主义的精神。有鉴于此,我们也可把语境主义叫做“相对的绝对主义”或“相对的相对主义”,以区别于“绝对的绝对主义”如黑格尔哲学,或“绝对的相对主义”如解构主义哲学。对于刘易斯而言,这种相对的绝对主义精神体现于他对“恰当地排除了非P的所有可能性”这一短语的界定,也正是他的这一界定引起科恩等人的批评。

刘易斯提出七条相关性规则(rules of relevance),用以判定排除非P之可能性的恰当性。不过,布罗加德(B. Brogaard)认为其中只有四条是比较重要的[4], 笔者进而认为只有一条是重要的,而且与科恩的批评最为相关。此规则被称为“关注规则”(the rule of attention):

关注规则:在对一位认知主体(knowing subject)是否拥有知识P进行评价的时候,如果评知者(attributor)注意到某种非P的可能性,那么,他把这种非P可能性忽略掉就是不恰当的。

请注意,这里涉及两个人即认知主体和评知者,这是语境主义所要求的最小的语言共同体。当一个认知主体宣称他知道P的时候,如果他不是在作自我欺骗,那么他当然认为自己的这一知识是满足L-JTB的;因此,关注规则不是针对认知主体而是针对评知者而言的。由于在不同的语境中评知者关注的方面往往是不同的,所以在不同的语境中根据关注规则所能排除的非P可能性也往往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个语境中不同的评知者所给出的评价也是不同的。科恩指出这后一种结果的严重性,其思路大致如下:[5]

在刘易斯的绵羊案例中,汉克对站在远处的汤姆大声说:“那座山丘上有一只绵羊。”由于汤姆的视线角度不同,他看到岩石后边的那只绵羊,并且注意到那块岩石挡住汉克视线的可能性,这也就是一种非P的可能性即:那儿并没有绵羊,只是汉克把那块岩石当作绵羊了。根据关注规则,汤姆把这种非P可能性排除掉是不恰当的,既然他已经注意到这种可能性了。相应地,在汤姆看来,汉克对P的辩护不是最大辩护,即并非恰当地排除所有非P可能性的辩护,因而不满足L-JTB,进而汤姆不应该把知识P归属于汉克。这样一来,所谓的盖梯尔反例也就不存在了,尽管这个案例对于传统的知识定义JTB仍然是一个盖梯尔反例。

然而,在科恩看来,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假定还有一位评知者迪克就站在汤姆旁边,迪克以为汉克像他一样看到岩石后边的绵羊,而没有像汤姆那样察觉到那种非P的可能性即:由于汉克只看到那块貌似绵羊的岩石,而没有看到岩石后边的绵羊,即使岩石后边没有绵羊汉克也会相信P。根据关注规则,迪克排除这种可能性是恰当的,因而他把知识P归属于汉克也是正确的。这意味着,由于迪克的迟钝,他把汉克所处的盖梯尔情境错误地当作非盖梯尔的(non-gettiered),他的这一错误成为他把知识P归属于汉克的正当理由。科恩指出,一个评知者的无知可以成为其知识归属(knowledge attribution)的正确性的根据,这是非常违反直觉的。

至于如何改进刘易斯方案以最终解决盖梯尔问题,科恩给出的两个建议都是难以成立的。正如布罗加德指出的,一方面,如果让知识归属独立于每一个评知者的知识状态,以避免把评知者的无知当作知识归属的依据,那么势必导致知识归属最终独立于每一个语境,这是与语境主义的宗旨相违的。另一方面,如果只是像科恩那样用所谓的“相关候选者”(relevant alternatives)来代替刘易斯的“非P可能性”,那么关于如何确定相关候选者的问题与如何确定非P可能性的问题相比,不会有实质性的区别,因而,科恩用来反驳刘易斯的论证同样对准了他自己。[6]


三、对语境主义方案的一种改进

前面谈到,在一个语境中的谈话主体形成一个语言共同体,语言共同体是构成一个语境的最基本的要素,也可说是一个语境的载体。不同的语言共同体构成的语境肯定是不同的,同一个语言共同体由于谈话的范围、目的、场合的不同也可构成不同的语境。笔者曾经把根据谈话范围而确定的最大语境叫做世界语境,世界语境可分为现实世界语境和可能世界语境。在一个世界语境中还可把谈话范围分得更小,以形成较小的范围语境,如数学语境、物理学语境,等等。谈话范围确定之后,又可根据谈话目的来划分语境,以形成表征语境和交流语境:表征语境是以描述世界中的事态为目的的;交流语境是以共同体成员之间交流意见为目的的。[7]现在,笔者要对交流语境给以进一步的划分,即在一个交流语境中根据谈话者们更为具体的目的进行划分,其中包括表征交流语境和知识归属语境。表征交流语境是以谈话者们对事态的描述进行交流为目的的,知识归属语境是以评价某个谈话者是否具有某项知识为某目的的。事实上,知识归属语境(context of knowledge attribution)已经被刘易斯和科恩等人提到。

前边谈及,作为语境之载体的语言共同体可大可小,但至少包括两个人。这一要求对交流语境是明显的,但对表征语境似乎有失恰当,因为表征语境的载体似乎允许只有一个人,即一个人自言自语地谈论他对世界事态的看法。笔者把一个人自言自语甚至沉默不语的表征语境看作潜在的交流语境,而潜在的交流语境很容易转化为实际的交流语境,只需另外一个人走过来向此人询问他对事态的看法即可。

对于知识归属语境而言,也可包括只有一个人的情形,即那个人既是认知主体又是评知者,亦即自己评价自己是否具有某项知识。然而,只有一个人的知识归属语境只是一种特例,甚至以上讨论的只有二、三个人的盖梯尔反例都是知识归属语境的特例。知识归属语境的正常情形是以某个社会群体为语言共同体的,其成员的数目往往是成千上万的。在这样的正常语境中,知识的归属不是由某一、二个人的意见决定的,而是由该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决定的。

现在我们回到盖梯尔问题上来。当我们把刘易斯的绵羊案例的特殊语境替换为正常语境,即把只有二、三个人的语境替换为包括成千上万个人的语境,科恩对刘易斯方案的批评便可化解了。正如前一节谈到的,科恩之批评的力量在于指出刘易斯方案对个人无知的依赖性;然而,当把知识归属对个人无知的依赖转变为对集体无知的依赖,其荒谬性便大大降低了。这是因为,社会群体的无知性是十分有限的,并且是可以容忍的。我们知道,一方面,人毕竟不是上帝,他们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类认知能力的局限性的影响。要想在知识归属上完全摆脱人类的某些无知,那只有借助于普特南所说的“上帝之眼”。另一方面,成千上万的人一道犯错误的概率比较低,在一定意义上,他们不会犯错误,因为在一个语境内评价知识的标准就是由该语言共同体确定的,即该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

就绵羊案例来说,如果不只是二、三个评知者,而是成千上万个评知者从各个角度观察那座山丘,然后对汉克做出是否知道那座山上有一只绵羊的判定,这样的知识归属就是正当的,尽管仍然具有出错的可能性。比如,那个岩石后边的绵羊只是一只机器羊,而这成千上万的评知者都没有看出来,只有那位制造这个机器羊的人知道。那又怎样呢?如果这个制造者永远保守秘密,那么,在那个语境下的知识就是如此的;如果这个制造者说出真相并且得到语言共同体的认可,那么,那个语言共同体的知识归属便会被改变,从而使他们的知识储备得以改进。这个过程不是很正常吗?就连作为知识典范的科学知识也是以这种方式发展变化的。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取代牛顿理论之后,人类的科学知识便得以改进。试问,难道人们以前把牛顿理论作为知识是错误的吗?又有谁能保证爱因斯坦理论永远不出错呢?或者说,谁能保证上帝不像那位机器羊的制造者永远欺骗我们呢?可见,一但把绵羊案例的小语境换为大语境,把小的语言共同体换为大的语言共同体,科恩对于刘易斯方案的质疑立刻烟消云散。诚然,刘易斯的方案容忍无知,但是,并非所有的无知都是不可容忍的,因为具有一定程度的无知是人类永远不可避免的。一但我们把知识归属的小语境换成大语境,无知的程度和荒谬性便大大降低了。由此可见,相对于较大的语言共同体及其语境,刘易斯方案提供了对盖梯尔问题的一种合理解决。

当把刘易斯方案的小语境改为大语境之后,其关注原则也就从个别人意见的关注变成集体主流意见的关注,不妨叫做“集体主流意见规则”;具体地说,排除非P可能性的恰当性这取决于集体主流意见。笔者进一步指出,把所有非P可能性排除掉,就是先把非P的小概率看作0,进而把非P看作假的而排除;这个过程相当于,先把P的高概率看作1,进而把P看作真的而接受为知识。于是,笔者对刘易斯的知识定义即L-JTB略作修改,记为C-JTB:

S知道P,当且仅当:1、S相信P;2、S的这一信念得到辩护;3、这一辩护属于最大辩护,即在某一语境内恰当地把P的高概率看作1;在这个意义上,P是真的。

C-JTB就是笔者关于“知识”的定义,附加于它的一条应用性规则是“集体主流意见规则”,也就是说,把P的高概率看作1进而把P看作真的恰当性取决于某一语境的集体主流意见。据此,我们不仅可以解决盖梯尔问题,而且可以解决更早出现于认识论并且更具根本性的难题即著名的“抽彩悖论”(the lottery paradox)。其实,抽彩悖论在拙著《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中已经给以讨论,[8]现在看来,笔者在那里提出的解决方案虽然不错,但不够完整。为此,我将在那个方案的基础上结合C-JTB对之给以更为完整而简捷的解决。

抽彩悖论由凯伯格(H. E. Kyburg)和亨佩尔(C. G. Hempel) XE "凯伯格" 等人在上个世纪60年代初提出,包括他们在内的大多数学者都把知识接受规则看作是关于如何把一个不完全相信即概率 XE "概率" 小于l的命题纳入知识储备的,笔者称之为“非确信性接受规则 XE "确信性接受规则" ”。对非确信性接受规则的应用必须首先给出一个接受标准,即命题P的概率r高于什么值时P才可以被接受为知识。抽彩悖论表明,无论r的值多么地高,只要它小于1,那就不可避免地导致逻辑矛盾。[9]

现假定,接受标准为r=0.999。在一个提供一百万张彩票的公平的抽彩活动中,“第7号彩票中彩”的概率 XE "概率" 只有一百万分之一,相应地,此命题的否定“第7号彩票不中彩”的概率高达0.999999,远高于0.999的接受标准,因而应被接受为知识。同理,关于任何一张彩票i,命题“第i号彩票不中彩”都应被接受为知识;由此得出结论“所有彩票不中彩”,并且也应被接受为知识。然而,抽彩活动的公平性使得 XE "存在" 命题“至少有一张彩票中彩”的概率为1,该命题也应被接受为知识。这样一来,在我们的知识储备里就出现了逻辑矛盾,即断言:所有彩票不中彩并且至少有一张彩票中彩。

与凯伯格和亨佩尔等人不同,笔者坚持“确信性接受规则”,即只允许把概率为1的命题纳入知识储备。显然,按此标准接受知识,抽彩悖论是不会出现的。在《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中,笔者着重澄清一个论题,即“接受某个行动方案与接受某个命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接受”,只有后者属于知识接受而前者不是。正因为人们没有把“第i号彩票不中彩”作为知识,许多人才接受了购买彩票的行动方案。这样,既避免了抽彩悖论,又不妨碍人们根据非知识的命题做出行动。

现在我要补充的是,不把“第i号彩票不中彩”作为知识,只是相对于某一语境而言的,即以想买彩票的人为语言共同体的语境;但是,对不想买彩票的语言共同体及其语境来说,则可以把“第i号彩票不中彩”作为知识授受下来。具体地说,由于命题“第i号彩票不中彩”的概率如此之高,根据C-JTB,该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恰当地把这一命题的概率看作1,进而把它看作一个真命题而加入知识储备。或者用刘易斯的话说,在这个语境中,由于非P即并非“第i号彩票不中彩”的概率如此之小,因而可以恰当地被忽略。这表明,同一个命题在不同的语境中,其知识论状态往往是不同的。但这里并没有出现悖论,因为同一个命题的不同知识论状态是相对于不同的语境而言的。

在这后一语境中,“所有彩票不中彩”被作为知识授受下来,而与它相矛盾的命题“至少有一张彩票中彩”则没有进入他们的知识储备。也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只要一个人知道那次抽彩活动是公平的,他就知道“至少有一张彩票中彩”,这样,他的知识储备中就出现了矛盾。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对于那些把“所有彩票不中彩”接受为知识的人来说,那次抽彩活动根本引不起他们的兴趣,甚至被看作是无意义的,因此,抽彩活动是否公平以及“至少有一张彩票中彩”是否为真,这对他们也是无意义的,不可能进入他们的知识储备。

至于不同语境之产生的根据是什么,语境主义的答案最终应是实用主义的,即:对于前一个语境的共同体,购买彩票更有助于实现他们的最大期望效用,而对于后一个语境的共同体,不买彩票更有助于实现他们的最大期望效用。正如俗话所说:萝卜白菜,各有所爱。至此,我们便给出解决“抽彩悖论”的语境主义方案,这个方案的基本思路与刘易斯和科恩等人的方案大致是一致的,[10]只是避免他们在论述上的一些杂乱混淆之处,使其合理性更为清晰可见。


四、对盖梯尔反例的消除和知识自评问题

我们将根据改进了的语境主义方案即C-JTB,对盖梯尔的原始反例以及著名的“谷仓县反例”给以消除。我们注意到,盖梯尔本人提出的反例和其他类似反例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它们的语境都属于“潜在的交流语境”,进而属于“潜在的知识归属语境”。在那些案例中,除了明确地给出认知主体以外,并未明确地给出评知者,好像只有一个当事人,这一点在谷仓县案例中尤为明显。其实,在那些案例中,评知者是存在的,即那些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在盖梯尔类型的反例中,都需要指出那个唯一的认知主体看到或听到的“证据”实际上是假的。请问,了解真实情况的人是谁?是那个认知主体吗?不是,因为他是被假象蒙骗的;是上帝吗?也不是,因为在无所不知的上帝面前,一切知识论的讨论都是多余的。结论只能是一个潜在的评知者,而且他代表了该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根据C-JTB的“集体主流意见规则”,这位潜在的评知者所表述的情况是真的。反之,如果这位潜在的评知者只代表他个人的意见,那么,我们没有理由把他的表述看作真实的,而把那个唯一的认知主体的“证据”看作假的,这便使得盖梯尔反例无法构造。由此可见,在盖梯尔反例中,不仅有一个潜在的评知者,而且有一个为该评知者所代表的潜在的大语境以及大语言共同体。既然那个唯一的认知主体的“证据”与大语言共同体的集体主流意见相违,那么,他的证据就是假的,因而他的信念未能得到辩护;根据知识定义C-JTB,那位认知主体的信念不属于知识。盖梯尔反例由此得以消除,相应地,盖梯尔问题由此得以解决。

C-JTB能够解决盖梯尔问题的关键在于,它借助于大语言共同体的集体主流意见来定义“最大辩护”,又用获得最大辩护的信念来定义真信念。既然在集体主流意见看来,那个认知主体看到或听到的“证据”是假的,那么,该认知主体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因而不属于知识。这也就是说,扎戈泽布斯基的秘诀中的第一步即构造一个得到辩护的假信念是不可能完成的,这样,构造一个盖梯尔反例也就成为不可能的了。

概言之,我们首先把刘易斯的知识定义更为精确地表述为L-JTB,然后改进为C-JTB,并用“集体主流意见规则”取代刘易斯的“关注规则”,进而把讨论的焦点从小语境及其小语言共同体转移到大语境及其大语言共同体,以此避免刘易斯方案的缺陷,即让知识归属依赖于个人的无知之上。对于所有的盖梯尔反例,只要揭示其潜在的评知者以及潜在的大语言共同体,将其语境和语言共同体加以充分的扩展,均可根据C-JTB予以消除。

接下来我们具体地考查盖梯尔的第一个反例。如果那个知识归属的语境不只包括史密斯本人,还包括公司老板、经理和所有职员,并且他们都说琼斯将被录取,那么我们可以说史密斯知道“琼斯将被录取”;甚至说,不仅史密斯知道它,而且该公司所有的人都知道它,因为“琼斯将被录取”已经成为该语境的集体主流意见。至于后来的实际情况是史密斯而非琼斯被该公司录取,从而使得“史密斯被录取”成为该公司的集体主流意见,这只表明在一个语境中,知识是可以变化或发展的。这很正常,并无悖论可言;相反地,把知识看作一成不变倒是极为反常的。

当然,这个案例中的所有评知者都不是撒谎者,这是知识归属语境的基本假设。在这一假设下,公司老板本人关于史密斯是否被录取的知识也在发生变化。为了加以比较,现假定公司老板告诉史密斯“琼斯将被录取”时是在故意撒谎,那么这位老板便不是评知者,而只是这一语境中的一个要素。这也就是说,在潜在的大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看来,那位老板的话是假的,因而不能成为证据。但史密斯却以老板的假话作为证据,所以史密斯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违反C-JTB,因而不属于知识。在这种情况下,盖梯尔反例并不存在。

再来看盖梯尔的第二个案例。既然潜在的评知者告诉我们,史密斯只看到琼斯每天开着福特车上班,而没有看到琼斯这个福特车是从租车店开出来的,更没有看到琼斯办理租车手续,所以,史密斯的“证据”是不充分的,因而他关于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的信念并未得到辩护;根据C-JTB,史密斯的这一信念不是知识。可见,这一案例不构成C-JTB知识定义的反例,尽管可以构成传统知识定义JTB的反例。因为在传统知识论中没有引入语境的概念,因而没有把评知者所代表的集体主流意见与认知主体的个人意见加以区分。

至于“谷仓县反例”,一但我们把那位潜在的代表集体主流意见的评知者从后台拉到前台,此反例立即被消除。在潜在的评知者看来,汽车司机亨利开始看到的是假谷仓,因而他关于“路边的一些建筑是谷仓”的信念没有得到辩护,故不属于知识。后来当他看到一个真谷仓后,他的这一信念得到辩护,并且与集体主流意见相一致,因而成为知识。在主流意见看来,亨利经历了从无知向有知的变化,或者说,从假知到真知的变化,这很正常,没有什么悖理的地方。

以上表明,当我们引入知识定义C-JTB之后,所谓的盖梯尔问题很容易得到解决。相比之下,倒是超出盖梯尔问题因而被人忽略的一个问题更为严重,笔者称之为“知识自评问题”,即:认知主体如何判定“我知道P”。当然,这里也有一个知识归属语境,只是其中的评知者和认知主体是同一个人。同时,这里也有一个潜在的大语言共同体,那就是认知主体所处的并且与P密切相关的语言共同体。根据C-JTB,一位认知主体要想对“我知道P”做出肯定,必须对P这一信念做出最大辩护,而最大辩护的标准要求所给出的辩护得到语言共同体的认可,即符合集体主流意见。那么,如何判定自己给出的辩护符合集体主流意见呢?回答是: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具体地说,认知主体以P这一信念来指导自己的行动,如果你过去的行动或未来的行动得到语言共同体的认可,那表明你关于P的信念得到最大辩护。例如,对于“我知道‘我有一双手’”这一知识自评,仅凭你看到自己有一双手是不能成为最大辩护的,因为你的视觉仅仅是你私人的。你还需回忆一下,你过去是否凭着这一信念做了充分多的事情,并且其成功得到大家的认可;如果是的,那么你便对P即“我有一双手”这一信念给出最大辩护,从而使P成为你的知识,否则,P仅仅是你的一个信念,而不是知识。这意味着,知识自评的最大辩护是通过自己的社会实践潜在地进行的;如果别人问起,自己可以把那些成功的实践活动讲出来,从而使潜在的辩护成为实际的辩护。

其实,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每一个成员都有很多自我评价的机会,因而每一个成员都难免借助于实践活动来潜在地评价自己的知识水平。知识自评和知识他评是相辅相成的,因为每一个成员作为评知者评价他人的时候,常常是以自评所得的知识为参照的。因此,语言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是相互渗透、交织在一起的,甚至可以说是同一个共同体的两个不同的侧面。根据C-JTB,当对一个信念的辩护得到一个语言共同体的主流意见认可的时候,该信念便得到最大辩护,从而成为一个真信念。既然语言共同体和实践共同体可以看作一回事,那么,得到集体主流意见认可的信念也是得到社会实践潜在辩护的,在这个意义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里再一次表明,语境主义和实用主义是密不可分的,可以说,语境主义就是语义学的实用主义。

笔者把语境主义方案归入修改JTB的真实条件的大策略之下,其结果无论是刘易斯的L-JTB,还是笔者的C-JTB,实际上都是用“最大辩护”条件来取代真实条件,也就是把“得到辩护的真信念”解释为“得到最大辩护的信念”,相当于把“真实的”解释为“得到最大辩护的”,这里所说的辩护是相对于某一语境而言的。显然,对于任何语境,一个满足L-JTB或C-JTB的信念P蕴涵“P是真的”,即知识P是以其真实性为必要条件的。

在修改JTB的真实条件的大策略之下,除了语境主义方案之外,近几年有学者如黑兹利特(Allan Hazlett)提出一种非语境主义方案。黑兹利特考察了日常语言中关于“知道”的若干用法,如:“80年代早期,两个澳大利亚医生证明溃疡是由细菌感染引起的;在此之前,人们都知道压力导致溃疡。”这种对“知道”的用法应该说是正常的,但被知道的那个命题“压力导致溃疡”却是假的。由此,黑兹利特得出结论:普通语言中的“知道”并不一定是事实性的(factive)的,相应地,知识并不一定是真的。而认识论哲学只对蕴涵真实性的知识感兴趣,因此,认识论哲学应当把关于知识或知道的讨论与那些基于普通语言的案例研究分离开来,这样,针对认识论的盖梯尔反例也就随之消失了,既然盖梯尔反例都是借助普通语言构造的。[11]这个结论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对许多认识论学者来说,让他把日常运用的普通语言完全束之高阁,只同人工符号语言或其他什么语言打交道,这将从根本上摈弃认识论研究的意义或价值,无异于扬汤止沸,削足适履。

按照语境主义的方案,黑兹利特所讨论的那些例子是不难处理的。尽管相对于今日之科学,“压力导致溃疡”是假的,但相对于当时的语境,这句话是符合主流意见的,由此得到最大辩护而成为真的;相应地,对于这项知识的“知道”是事实性的。人们过去曾经拥有的知识在今天看来是假的,这是知识发展的正常现象,不必为此而大惊小怪,更不应该否认过去知识的历史真实性,否则就是非语境主义的或绝对主义的知识观。依据语境主义,过去的知识对过去的人们就是真的;同样地,今日的知识对于今日的人们也是真的,而不应考虑到将来某一天它们将证明为假的,而否定任何知识的可能性。语境主义者宽容地承认过去知识的语境真实性,也坦然地接受现在知识的语境真实性,尽管并不否认所有知识的未来语境的虚假性。关于知识的这些态度并不矛盾,而是和谐相处,浑然一体的。因此,面对今日看到的历史上的“假知识”,我们没有必要采纳黑兹利特的建议,即否认普通语言中“知道”的事实性,而把关于知识的哲学讨论与日常的普通语言完全隔离开来。 


五、语境主义的本体论承诺

知识定义C-JTB的突出特点是对传统知识定义JTB中的真实条件赋予新的解释,即获得最大辩护,亦即获得集体主流意见认可的辩护。这种关于真实条件的解释蕴涵着本体论的语言学转向,而这种转向是美国哲学家蒯因(W. Quine)所倡导的。蒯因谈道:“在本体论方面,我们注意约束变项不是为了知道什么东西存在,而是为了知道我们的或别人的某个陈述或学说说什么东西存在;这几乎完全是同语言有关的问题。而关于什么东西存在的问题则是另一个问题。”[12]这也就是说,何物存在的本体论问题不是关于外部世界的,而是关于语言系统的;问何物存在就是问一个语言系统的论域是什么,亦即问一个语言系统的本体论承诺是什么。相应地,离开语言系统而谈论外部世界何物存在则不属于本体论问题,甚至是无意义的。这就是蒯因的本体论的语言学转向,它把外部世界何物存在的问题变成一个语言系统的本体论承诺问题。

类似地,当我们把知识的真实条件归结为知识的“最大辩护”时,我们正在进行着本体论的语言学转向。正如蒯因的本体论对“何物存在”的回答是相对于某个语言系统的,在我们的知识论中,对“何命题为真”的回答也是相对的,即相对于某个语境及其语言共同体,因而,此回答也成为一个语言共同体的本体论承诺。对“何命题为真”的承诺相当于对“何事实存在”的承诺,因为一个命题为真相当于一个命题符合事实。

我们知道,对于同一些对象往往有多个语言系统可以选择,那么,人们选择语言系统的标准是什么?对此,蒯因的回答是:哪个更为实用就选哪个。他谈道:“我们之接受一个本体论在原则上同接受一个科学理论,比如一个物理学系统,是相似的。至少就我们有相当的道理来说,我们所采取的是能够把毫无秩序的零星片断的原始经验加以组合和安排的最简单的概念结构。”[13]因此,“简单性的规则的确是把感觉材料分配给对象的指导原则”。[14]在蒯因看来,一个本体论正如一个科学理论是用以整理经验材料的概念结构,本质上是工具性的,自然地,选择标准是实用原则,特别是简单性原则。

语境主义的本体论最终也是实用主义的。我们在前边曾经指出,一个语境的载体既是一个语言共同体同时又是一个实践共同体,而实践共同体的基本原则无疑是实用主义的。这就是说,对于语境主义而言,本体论的语言学转向和实用主义转向是同时发生的,正如蒯因本体论所显示的那样。蒯因主要关注的是名词或摹状词的指称问题,因而他着重回答“何物存在?”与之不同,语境主义知识论更关注命题知识的成真条件问题,因而着重回答“何事实存在?”而后者包含了前者。应该说,语境主义本体论是对蒯因的语言本体论的深入和扩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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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lark, M., “Knowledge and Grounds. A Comment on Mr. Gettier's Paper,” Analysis, Vol. 24, 1963, pp. 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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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D. Lewis,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4, 1996, pp. 549–567.

[12] Brogaard, B., “Contextualism, Skepticism, and the Gettier Problem ”, Synthese, Vol. 139, 2004, pp.367-386.

[13] Cohen, S., “Contextualist Solutions to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 Skepticism, Gettier, and the Lottery”,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76, 1998, pp.289–306.

[14] 陈晓平:《论语句的涵义与指称——对弗雷格的涵义-指称理论的一些修正》,《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4期,第14-20页。

[15] 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

[16] Kyburg, H. E.,Probability and the Logic of Rational Belief,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1961.

[17] Hazlett, A., “The Myth of Factive Verb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 80(3) ,2010, pp.497–522.

[18] 蒯因:《论何物存在》,《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

[19] Ichikawa, J. J. & Steup, M., ‘The Analysis of Knowledg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irst published Tue Feb 6, 2001; substantive revision Thu Nov 15, 2012, 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knowledge-analysis/#KnoJusTruBel


注释:

[1] Gettier,E., “Is Justified True Belief Knowledge?”, Analysis, Vol. 23 (1963),pp. 121–123.

[2] 参阅Goldman, A. I. “A Causal Theory of Knowing”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64 (1967) , pp.357–372.

[3] 参阅Lewis, D.,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4 (1996), pp. 549–567.

[4] 参阅Brogaard, B., “Contextualism, Skepticism, and the Gettier Problem ”, Synthese, Vol. 139 (2004), pp.367-386.

[5] 参阅:Cohen, S, “Contextualist Solutions to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 Skepticism, Gettier, and the Lottery”,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 76 (1998), pp.289–306.

[6] 参阅Brogaard, B.  “Contextualism, Skepticism, and the Gettier Problem ”, Synthese, Vol. 139 (2004),p.377.

[7] 参阅陈晓平:《论语句的涵义与指称——对弗雷格的涵义-指称理论的一些修正》,《自然辩证法研究》2013年第4期,第14-20页。

[8] 参阅陈晓平:《贝叶斯方法与科学合理性》,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八章第二节。

[9]参阅Kyburg, H. E., Probability and the Logic of Rational Belief,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1961.

[10] 参阅Lewis, D., “Elusive Knowledge”,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Vol.74(1996), pp.549–567. Cohen, S, “Contextualist Solutions to Epistemological Problems:Skepticism, Gettier, and the Lottery”, Australas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Vol. 76(1998), pp.289–306.

[11] 参阅Hazlett,A., “The Myth of Factive Verbs,”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80(3) (2010), pp. 497–522. 

[12]蒯因:《论何物存在》,《从逻辑的观点看》,江天骥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15页。

[13]蒯因:《论何物存在》,《从逻辑的观点看》,第16页。

[14]蒯因:《论何物存在》,《从逻辑的观点看》,第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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