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松:现实主义国际法观的转变:对共生现实主义的一种解读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12 次 更新时间:2008-10-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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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小松  

[内容提要]作为两个有着密切关系的学科,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在二者发展过程中却渐行渐远,这是由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兴起并占据主导地位的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实主义的“利益”、“权力”观与国际法的“权威”、“服从”理念无法调和,导致国际法受到冷落和排斥。但近年现实主义的全新发展形式“共生现实主义”的出现,开启了现实主义包容国际法的大门,其所主张的“双重本体论”、“多元化的行为体及治理结构”以及以共生关系为基础的“国家偏好”取向,是对国际法的全面接纳,体现了现实主义国际法观的重大转变,为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的全面互动带来了新的曙光。

[关键词]现实主义;国际法;共生现实主义

国际法曾一度被看做是国际关系不可分割的基础学科之一,[1]但随着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的不断发展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却日益走向分离、相互排斥。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目前中国学术界主要从学科史角度梳理双方的整体互动,[2]实际上大量的实际问题领域还有待于学者进一步研究。例如,对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分离的原因,学者在研究中似乎轻描淡写,忽视了长期统治国际关系研究领域的现实主义对国际法的排斥是两个学科分离的主因。而当前全新发展的“共生现实主义”以其丰富的包容性为现实主义带来了新鲜的气息,也在更深层次上体现了对国际法的接纳。本文主要通过考察现实主义国际法观的转变,即从排斥国际法到接纳国际法的立场变化,来对共生现实主义的主要观点和内涵做一解读。

一 传统现实主义排斥国际法

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创立不久[3]就开始迅速冷落国际法,这肇始于双方理论层面的认同缺乏。传统现实主义[4]在与理想主义的论战中逐渐确立主导地位后,开始日益受到国际关系学的排斥,二者渐行渐远。

对国际法的排斥是从国际关系经典现实主义理论开始的。首先,从现实角度来说,经典现实主义在一战和二战期间确立主导地位,当时的战争局面让现实主义者对国际法的效能产生了怀疑。于是,经典现实主义者开始把矛头对准国联,认为这个国际法的试验品根本不能抑制国家战争行为,却恰好成为国际法一厢情愿的佐证,原因很简单,“由国家创立的国际法是强国控制弱国的工具,国家不可能创造法律来限制自己的利益,也不会遵从任何法律”。[5]

早期的现实主义者一直质疑国际法的有效性,不接受它的法律性质。例如,现实主义学派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爱德华·卡尔(Edward H.Carr)尽管没有否定国际法的存在,但认为国际法具有强烈的政治性。他指出,“国际法的缺点尽管很严重,但这并不剥夺它作为法律的头衔”。他为国际法的存在和效力设置了前提:“除非有一个各国接受的国际共同体,而且共同体的成员至少在一个共同谅解的基础上承认它具有约束性,否则国际法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国际法是国家政治共同体相互作用的结果。它的缺点不是因为任何技术缺陷,而是因为共同体的原始特点便是各自为政。”[6]可见,卡尔信奉国际法的政治性胜于其权威性,在他的概念中,国际体系是由国家主体支配,而不是由国际法唱主角。这等于否定了国际法效力的存在。

从国家利益的角度解释国际法,最清楚的论述莫过于现实主义大师汉斯·摩根索(Hans Morgenthau)。摩根索对国际法的理解带有强烈的实证主义色彩。他认为,国际法是建立在一致同意的条约和国家私利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国际法的大多数规则被所有国家普遍遵守,无需实际的强制措施。[7]由此可见,摩根索所理解的国际法不包含明确的“义务”,是一种只有当国家有利益需要时才会被遵循的附件。一旦因国家利益需要而采取某种与国际法规则相反的行动时,那么国家的唯一义务是根据自己的私利而采取行动。[8]

摩根索的观点似乎成了后来现实主义者的参照标准,随后的经典现实主义者都反对国际法的合法身份。例如,乔治·凯南(George Kennan)就不接受以“法制和道德”方法来处理国家间事务。在他看来,国际法尤其是联合国宪章不可能抑制国际领域里的混乱和危险。他指出了法律途径在国际关系中的三个基本困境:第一,国家不可能隶属于一个国际司法机制,因为并非所有国家都对自己的地位和边界感到满意。第二,国际法把世界想象为由完全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第三,国际法设想制裁可以限制国家的不良行为。在凯南看来,国际体系中各国的不平衡发展决定了国际体系的冲突特征,在这种环境下,国际法无异于一种幻想。[9]凯南的思想以及更早期的经典现实主义学者的著作从根本上影响了国际关系学者对国际法功能的看法。

其次,从理论角度来说,国际法的“权威”思想与现实主义的“权力”思想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在国际法的“权威”与现实主义的“权力”关系上,经典现实主义者保持高度的一致。卡尔和摩根索都认为,国际法从产生开始就是某种附带现象,依赖于权力。[10]据摩根索的解释,国际法的分权属性(decentralized character)使得其定义、执行以及整个国际法律体系受制于主权国家,政府总是迫切摆脱国际法对其外交政策的约束。摩根索强烈批评国际法缺少有效的国际司法体系,认为这种与生俱来、带有争议的缺陷继续腐蚀了它的力量。[11]说到底,国际法所主张的“权威”触动了摩根索现实主义的“权力”这一核心概念,在摩根索看来,国家争夺权力的自然冲动不能受国际法所左右,因为国家是自私的行为体,无情地为权力而斗争,权力是国家控制或直接影响其他国家行为的能力。[12]像摩根索一样,另一位在德国受过训练的学者乔治·舒瓦曾伯格(George Schwarzenberger)也认为“在一个社会中,权力是压倒一切的考虑,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帮助在权力基础上建立至高无上的武力地位和等级,给予这种最优秀的体制以尊敬和法律授予的圣洁”。[13]

对国际法的进一步排挤来自肯尼思·华尔兹(KennethWaltz)的“结构现实主义”和后来出现的进攻现实主义。在华尔兹的结构现实主义中,体系中的不平等国家彼此接触,其中一个决定性结构因素是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顾名思义是与法律不相容的。[14]华尔兹出于国际体系结构原因排斥国际法,进一步远离了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两门学科调和的可能性。[15]而作为现实主义最新的一支,进攻现实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国家最大化地占有世界权力,因此,国际法的指令与其权力最大化的特征是完全冲突的。例如,该理论的代表人物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认为,“如果国际法并非一种强制命令,那它至少是一种合作事业,其目的在于确定共同利益、规范和规则。在无政府状态下,合作是可能的,但只有直接针对维持或者增加一个国家对世界权力的分配时才有可能。”因此,他认为,国家会加入能够最大化地扩大本国权力基础的条约,但不可能接受一种减少其权力分配的条约的限制。[16]因此,与之前的现实主义流派一样,进攻现实主义者并没有否定国际法的存在,但认为国际法缺乏独立的因果力量。[17]

总之,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并非天然的敌手,而是由于现实主义理论垄断了国际关系的话语权,其思想中的权力和利益等核心价值与国际法的思想内核发生了冲突。不过,这种对立局面随着共生现实主义的出现逐渐发生了转变。

二 共生现实主义:现实主义理论的新发展

传统现实主义占据国际关系理论领域话语权长达数十年。20世纪70年代末期自由主义和90年代建构主义的兴起,使得现实主义的不老神话开始受到挑战。在诸流派论战过程中,现实主义者一度固守阵地,不言退让。但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随着其他范式的轮番攻击不断加剧,现实主义内部也开始反思。例如,新现实主义之后出现的新古典现实主义和进攻现实主义等分支,都试图寻求现实主义的新发展。到90年代冷战结束后,现实主义学派内部的改良派开始新的尝试,试图“开放”该范式中的核心观点,但这些尝试在受到内部的抵制之后放慢了步伐。

最近兴起的共生现实主义,进一步推进了这一尝试。所谓共生现实主义,是指最近两年出现的一种现实主义流派,[18]作为一种新的理解全球政治的框架,它出现的背景是全球化国际体系,因此它被描述为一种在迅即联动和相互依赖的全球无政府世界里的国际关系理论。它超越传统现实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整合被现实主义范式低估或者忽视的行为体,同时试图通过确定四种连锁的动因(即人性偏好、全球无政府状态、相互依赖以及迅即互联)来为全球体系的运作提供更为全面的解读。

一般认为,在现实主义大家族中,各个流派拥有三个共同的理论内核和假定:一是在行为体属性方面,认为国家是无政府状态下理性、单一的政治单元;二是在国际结构方面,认为物质能力排在第一位;三是在国家偏好的性质方面,认为国家一律具有固定不变的冲突性目标。[19]这三点可称为现实主义的“原教旨”,即现实主义者不能背叛或颠覆的东西。但是,共生现实主义通过提出“双重本体论”和“多元化的行为体及治理结构”两个核心观点,对现实主义的这些“核心假定”进行了大胆改良。

首先,共生现实主义提出的“双重本体论”对现实主义的第二、第三个假定进行了改良,使之更具包容性。国际关系理论的本体论取向分两类:物质主义和理想主义。传统现实主义的硬核是“物质本体论”,认为物质主义是现实主义“权力政治”观点的基础。而在以理想主义为本体论的理论中,主体间意义(inter-subjective meaning)在国家关系模式中起关键性作用。共生现实主义的重要特点则是双重本体论:一方面继续保留物质主义本体论,其物质因素包括自然资源是自然界所赋予的;另一方面增加“理想主义”本体论成分,淡化传统现实主义的唯物质主义色彩,表现为共生现实主义提出的“权威资源(authoritative resources)”说,其认为物质权力必须通过人类的主观认知才能上升到权威资源,亦即对世界的理解尽管建立在物质层面,但只有通过人类知觉意图的构建才有意义。权威资源决定自然资源的分配及与人类的互动。[20]

双重本体论的确立,体现了在高度全球化的国际体系中,现实主义被迫接受物质主义和理想主义的二维度,以适应国际环境的变化。双重本体论的提出,使共生现实主义对无政府状态国际体系有了新的诠释,它告诉人们,知觉与物质能力一样是国家行为的重要驱动因素。由于国际各个行为体日益相互依赖,国家可以参与共生关系,即它们可以参与到相互依赖的关系中,因此,这种关系允许一国获得比其他国家更多的权力而不至于产生破坏性后果。它还告诉我们,人性是多元的,存在善恶两方面的欲望,因此,建立在人的欲望基础上的国家不只是争夺相对权力,也可能追求绝对权力,国际关系的“博弈”既有竞争,也有合作。[21]

其次,共生现实主义提出“多元化的行为体及治理结构”的乐观构想,对现实主义的第一个假定进行了改良。在共生现实主义看来,只考虑国家为单一行为体的全球体系是不精确的,全球体系还包括更多有重要影响力的行为体,包括个人、国家、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环境、自然资源以及信息与通讯技术等。

在共生现实主义者看来,国家只是行为体之一。虽然国家仍是全球体系概念中的核心行为体,但是它并不是牢不可破的实体,其利益和偏好也不完全是理性算计的结果。共生现实主义者把国家看成受无数行为体影响的实体,其中一些行为体具有跨国性质。利益和偏好不单源自国家的理性盘算,也是在不断互动的基础上形成的。对国家生存的威胁也来源于国家内部,而不只是另一国家追求权力的自动结果。因此,共生现实主义为“国家”设计的治理结构是:由于相互依赖,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共生关系完全存在可能,一国通过相互依赖而获得比其他国家更多的利益,并不会伤害那些获利少的国家,即在不对任何有关国家带来消极后果的同时,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是可以存在的。[22]

“个人”是共生现实主义视野中的另一个重要行为体。共生现实主义也是以理解人性为前提的,在共生现实主义者看来,人类既受本能驱使又具有较高尚的抱负,只有当人们的生存遇到危险时,他们才会受本能支配。一旦他们的基本需求得到照顾,他们会以一种“道义”的方式行动。共生现实主义为个人设计的治理结构是:安全、自由、所有权、伦理。全球化使得许多国家放弃了它们的社会责任,从福利国家变成了竞争国家,把个人置于更为脆弱的境地。同时,新威胁的出现和旧威胁的激化远非政府所能及时应对。共生现实主义认为,人性的神经生物基础意味着,需要一种更为综合的安全方法来保障个人安全。个人安全可进一步概括为经济、食物、健康、环境、个人、共同体以及政治安全。[23]这是对人类基本生存需要的更为精确的理解。

再有一类行为体是国际组织(多边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和跨国公司。在共生现实主义者看来,跨国性质的机构如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都应该被看做是不断演变的流动实体,并能对物质环境做出回应,因为这些机构的成员由国家组成,只要大国的利益和偏好得到照顾,就有望达到国际和平的美好前景。例如,联合国、东盟地区论坛(ARF)以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等国际和地区组织就对世界和平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些国际组织在全球政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为树立国际规范起示范作用。对于这类行为体,共生现实主义设想的治理结构是以制度来疏导,以实现公正、公断、可信,构建和平,消除冲突。[24]

最后,全球化国际体系的背景决定了环境、自然资源、信息和通讯技术也是共生现实主义中的行为体。这些行为体被共生现实主义者称做反应行为体,即它们以一种无意识的、非理性的方式对人类活动给它们带来的影响做出反应,对当前乃至未来的国际体系产生影响。对于这类反应行为体,共生现实主义分别提出了与之对应的治理结构:环境将会受到保护,因为环境危机已经波及所有国家,必然增加各国的紧迫感,从而促进不同类型行为体之间的合作;高科技的环保型替代产品可以减少各国因为资源缺乏而出现的竞争关系,使共生关系变得更加可行;同样,全球化时代对信息和通讯技术(ICT)带来了重大挑战,即在维持公众获取信息和保持言论自由的同时,需要一种和谐的规范来阻止暴力、仇视以及偏执,通过政府间的合作与协调,可以建立有责任的自由、透明、合法管辖和问责制,即在地区和全球层次构建和谐立法。[25]

共生现实主义的出现及其对传统现实主义的改良,是全球化国际体系的逻辑使然,是现实主义适应新形势、寻求新的生命力的必然,它表明现实主义不可能固守原有的纯粹形式,不得不向着更加包容的方向发展,也反映了在理论大综合背景下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基本取向。

三 共生现实主义接纳国际法

从以上主要观点来看,作为国际关系现实主义理论的新发展,共生现实主义对国际社会的构想是一幅相对乐观的图景,其设计的治理结构试图在全球体系中改进人类生存状态、减少冲突,其核心概念“共生”,实际上指的就是利益互利共生。在全球治理层面上,其最明显的体现是在其深层内涵中接纳了国际法思想,并因此扭转了现实主义的国际法观,向理想主义全面靠拢。

众所周知,在国际关系理论第一次论战中,国际法是理想主义追求的核心理念。有影响的理想主义学者都把国际法作为论战的武器和国际关系需要努力的目标。例如,当时有影响的理想主义者赫西·兰特帕奇在1933年出版的《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功能》和J.L.伯利尔利在1963 年出版的《国家的法律》中均认为,国际法优于国际政治,国际法的完善将带来世界的稳定与公正。后来又有学者积极地提倡世界秩序、世界政府、法律公正,并努力创建未来学。[26]

通过对共生现实主义的深入解读,对比第一次论战期间理想主义的观点,我们发现,共生现实主义中的“理想主义”成分包含着“法律治理”的深刻内涵,很大程度上改造了现实主义的国际法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人性的认识上,共生现实主义既继承了传统现实主义的某些观点,同时又几乎全盘吸收了理想主义的思想,从而拥有了接纳国际法的思想前提。对人性的理解是国际关系理论不同派系的分水岭。传统现实主义学者认为人性本恶,而作为人的集合体,国家同样会反映出这些特点。这就决定了冲突和斗争是国际关系中的最基本的特征。理想主义学者认为人性既可以恶也可以善,无论善恶,人性均可以通过教育得到改造。因此,理想主义者认为战争的出现与人类的本性无关,相信人类最终将走向文明。共生现实主义者认为,神经生物学的视角有助于更全面理解人性、国家及其关系。人类的自私不能被简单地理解为追求权力的驱动因素,也是其他许多特性的激发因素,包括追求主动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感等。如果考虑这些因素,那么我们对人类行为以及国家行为的理解将发生重大改变,人类和国家的行为就不能单独用“恶”来概括,而是具有可塑性,当人类的私欲得到满足时,人类完全具有向道德方向发展的可能性,这是人类支配国家关系的基础。人性的可塑性,意味着通过法律治理国际社会既存在可能性又有其必要性,这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思想前提。

其次,建立在人性认识基础上的对权力的认识问题上,共生现实主义既吸收了传统现实主义的思想,也赞同理想主义对于国际法地位和作用的推崇。在理想主义者看来,权力是国家之间矛盾的根源。在国际关系中,道德和国际法是和平的保障。但是,传统现实主义者认为,没有权力的国际关系是空想的国际关系,靠国际法和国际道德来实现国际和平是一种空想的乌托邦。而共生现实主义具有“双重本体论”,是物质主义与理想主义的混合体。尤其是对“主体间意义”的强调,蕴涵着深刻的国际法思想内涵。共生现实主义使用“权威资源”的概念,认为物质资源需要主体间意义来生成权威资源,而权威资源最终决定自然资源如何分配,即在物质权力的分配中增加了知觉意图这一过程,使权力分配受主观知觉因素的构建。换句话说,国家之间的互动不纯粹是由物质力量决定的,还有人为的操作。这就为国际间合作以及通过国际法调整国家间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

再次,共生现实主义在对国家关系的总体看法上,也明显倾向于理想主义主张的以国际法体系为轴心来实现国际社会有序治理的思想。理想主义主张在“道义”和“民主”的基础上建立“公正的”国际关系;而传统现实主义则强调世界的竞争性,国际关系只能以“权力”和“利益”为轴心。共生现实主义对传统现实主义的“国家偏好的性质”进行了翻新,认为国家行为之间的关系不一定表现为冲突关系,还可以表现为一种共生关系。在共生现实主义者眼中,传统现实主义中的“国家间的冲突性目标”就变成了“全球相互依赖下的共生关系”,在这种共生关系下,一国获得较多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其他国家失去权力,国家间出现权力差异是正常的,不会必然出现国家间结盟而对抗体系中霸权国的可能性。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全球化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的合作,这样就赋予了现实主义“合作多于冲突”的新特征,从基调上颠覆了传统现实主义“冲突+悲观”的观点,明显带有“有序治理”的思想,从而为实现国际法框架下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可能,进一步从国际合作的层面上认同了通过国际法来治理国际社会的必要及价值。

最后,共生现实主义接受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关系中的积极治理作用,从行为体多元化的角度认同了国际法的重要地位。理想主义强调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重要性,视之为维护国际秩序唯一有效的工具,认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代表了全人类的真正利益;而传统现实主义则认为,法律同政治相比并不更“道德”,离开权力均势,国际组织体系也常常名存实亡。共生现实主义设计的“行为体多元化”,实际上证明了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必要性。共生现实主义指出,在全球化国际关系中,国家只是众多行为体中的一种,全球化体系中所有国家连接在一起,就像同一船上的船员一样,大家互相连通,同呼吸共命运,体系中的形形色色的实体也都是行为体,它们对国家的相互关系产生联动作用。而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等这些组织都是通过一种法律制度形式来运行的,因此,共生现实主义在提出“行为体多元化”的基础上,自然地设计了一个“温良而乐观”的行为体治理结构,这正是国际法大行其道的舞台。国际法需要国际关系行为体走向多元化,而国际关系行为体的多样化也呼唤国际法的存在并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共生现实主义对传统现实主义改良的地方,正是吸收了理想主义理论中的法律和制度治理的思想,体现了对国际法的深层认同。由于共生现实主义的产生背景是全球化国际体系,整个国际社会都处于相互连带关系中,各自利益息息相关,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此,从其全球治理结构看,共生现实主义的理论框架推崇的是“国际关系应当怎样”而不是“国际关系的现状怎样”的基调,也就是以制度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地区组织等产生的法律来治理秩序。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地区法律可以规范国家的行为,国际责任和道德在国际关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这些规范下,一旦出现了侵犯行为,势必引起其他国家的反应,因为国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必须站出来维护法律。这明显带有理想主义的理论痕迹。

注释:

[1]Quincy Whight,The S 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York:App leton-Century-Crofts,Inc.,1955,p.vii.

[2]例如,参见刘志云:《试论当代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国际法角色定位》,载《现代国际关系》,2003年第2期,第30~35页;刘志云:《国际机制理论与国际法的发展》,载《现代国际关系》,2004年第10期,第36~41页;刘志云:《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研究的三次联结及其影响》,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第17~24页。

[3]怀特认为,国际关系“整个学科最早不过追溯到一战前”参见QuincyWhight,The S 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126。

[4]本文中所说的“传统现实主义”,主要包括经典现实主义、新现实主义和进攻现实主义等现实主义主要分支,以区别于第二部分最新出现的“共生现实主义”的提法。

[5]Anne-Marie Slaughter,Adrew S.Tulumello and StepanWood,“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New Generationof Interdiscip linary Scholarship,”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Vol.92,No.3,1998,p.379.

[6]Edward H.Carr,ed.,The Twenty-Year’s Crisis,London:Macmillan,1946,pp.228-229.

[7]HansMorgenthau,Politics am ong N ations:The S truggle forPower and Peace,New York:Knopf,1973,p.227,p.291.

[8]HansMorgenthau,Politics am ong N ations:The S truggle forPower and Peace,p.291.

[9]George Kennan,Am erican D iplom acy,Chicago: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1984,p.95.

[10]Edward H.Carr,The Twenty-Year’s Crisis,p.207;HansMorgenthau,Politics am ong N ations:The S truggle for Power and Peace,p.286.

[11]HansMorgenthau,Politics am ong N ations:The S truggle forPower and Peace,p.255.

[12]Hans Morgenthau,Politics am ong N ations:The S truggle forPower and Peace,p.8.

[13]George Schwarzenberger,Power Politics,London:Stevens,1964,p.14,p119.

[14]Kenneth Waltz,Theory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s,New York:McGraw-Hill,1979,pp.102-128.

[15]Anne-Marie Slaughter Burley,“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Dual Agenda,”Am 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87,No.2,1993,p.217.

[16]JohnMearsheimer,“A Realist Rep ly,”International Security,1995,Vol.20,No.1,p.82.

[17]Anne-Marie Slaughter Burley,“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2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A Dual Agenda,”p.205.

[18]共生现实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纳耶夫·罗德汉,其代表作品是2007年出版的一部专著《共生现实主义》。参见Nayef R.F.A I -Rodhan,Symbiotic Realism: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An In2stant and An InterdependentWorld,Zurich:L IT Verlag GmbH,2007。

[19]相关论述可参见唐小松:《论现实主义的发展及其命运》,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7期,第5~6页。

[20]Nayef R.F.A I-Rodhan,Sym biotic Realism: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An Instant and An InterdependentWorld,pp.92 -96.

[21]Marc Finaud,“Information Technology,Terrorism,and GlobalSecurity,”in Nayef R.F.A I-Rodhan,ed.,Policy B riefs on the Trans2national Aspects of Security and S tability,Berlin:L IT,2007,p.167.

[22]Nayef R.F.A I-Rodhan,Sym biotic Realism: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An Instant and An Interdependent World,p.73,75,119.

[23]Nayef R.F.A I-Rodhan,Sym biotic Realism:A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An Instant and An InterdependentWorld,p.116.

[24]Anatol Lieven and John Hulsman,Ethical Realism:A V ision ofAm erica’s Role in theWorld,New York:Paiheon Books,2006,pp.xiv- xvii.

[25]P.H.Gleick,“Water,Globalization,and Global Security,”in Nayef R.F.A I-Rodhan,ed.,Policy B riefs on the Transnational As2pects of Security and S tability,Berlin:L IT,2007,p.59;Nayef R.F.A I- Rodhan,The Em ergence of B logs As a Fifth Estate and Their SecurityIm plications,Geneve:Editions Slatkine,2007,p.147.

[26]倪世雄:《当代西方国际关系理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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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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