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1927-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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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南京国民政府在1927年建立之后,即着手对包括同业公会在内的商人团体及其它职业团体进行改组整顿,同业公会被纳入训政体制下的社会控制体系。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同业公会承担着双重的政治角色,一方面它与国民政府在体制内进行政治合作,促进了政府的社会整合与国民党党治的推行。另一方面,同业公会虽经整顿,但仍有出于商人自身利益的主动性政治表达。


政治参与是指公民或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渠道试图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注:在政治学领域,关于政治参与的定义存在不同标准,存在普通公民参与说、所有公民说、利益表达说、自愿参与说、手段参与说、综合说等多种界定模式,关于政治参与和政治体系之关系也存有争议。本文所言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主要是指同业公会的政治行为及其活动,既包括合法性参与,也包括非制度化参与。)工商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并不属于政党团体,其活动畛域主要在于经济方面。但作为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它显然也具有潜在的政治动员力量,与商会同属商人政治表达的组织平台之一。事实上,在关于商人团体的研究中也一直存在着一种“政治偏好”,大多数研究者对其政治行为的兴趣远大于经济活动,并将商人团体的政治参与和近代中国的市民社会及公共领域问题的讨论结合起来,相关研究成果已相当丰富。(注:关于商会的政治参与的论著相当丰富,在商会研究的代表性著作中对其政治参与问题均有所探讨,具体参见,马敏:“近十年来中国的商会史研究及其展望”,《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冯筱才:“1911-1927年的中国商人与政治:文献批评与理论建构”,《浙江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胡其瑞:“中国近代商人研究之回顾”,《中国历史学会史学集刊》第32期。关于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的讨论还较少,主要有:(日)小浜正子:“南京国民政府の民众掌握——上海の工会と工商同业公会”,《人间文化研究年报》(日本ず茶の水女子大学)1991年第14号;彭南生:“民国时期工商同业公会政治参与行为的实证分析——以民初上海工商同业公会为考察重点”,《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的社会功能分析——以上海、苏州为例(1918-1937)”,《近代史学刊》2001年第1辑;马军:“1948年上海舞潮案中的舞业同业公会”,《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其它有关情况请参见魏文享:“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之回顾与展望”,《近代史研究》2003年第2期。)但就其分析视角而言,大多数论者使用政治参与的概念过于泛化,实际上将政治参与等同于政治活动,而缺乏对政治参与的制度环境的考察和内部细分。由此导致的最明显后果是,将商人团体政治参与的研究与其制度背景分离,或者将商人团体剥离在国家之外,或者认为商人团体完全陷入国家控制之下。此外,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关于商人团体的研究几集中于商会一身,作为商会基层组织的同业公会的基础性作用及其行业特征多被遮掩,其真实的历史面貌难以显现,此弊亦影响到商人团体研究的前行进程。本文试图结合有关行业及法令档案,将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与其制度背景结合起来,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行为进行多角度透视。


一、训政体制下行业组织的政治建构


晚清民初以来,在民族主义及民主思潮的激荡之下,民间社团不断得到发展,各类政治性社团、经济类社团、学术性社团和慈善公益类社团纷纷建立。这些社团以其组织性的集团力量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影响着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的社会参与方式。政府趋于民主大势,亦逐步改变对于民间社团的完全禁绝态度,在以宪法名义上规定公民享有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转而寻求通过立法及行政监控等方法来对民间社团加以管理与调控,以期巩固统治基础,稳定社会秩序。不过,相对于政治社团而言,经济社团的发展较少受到政府打压。1904年,清政府正式颁布《商会简明章程》,鼓励各地建立商会,以加强众商团结和官商沟通,但对于传统的会馆、公所等传统行业组织则未予以明确规范。事实上,鸦片战争以后,尤其是十九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中外竞争的加剧,各行业的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变化,企业的行业意识也日益增强,以旧的行会组织转轨和新的同业公会不断组建为表征的行业组织制度转型在各通商口岸率先进行。1918年,北京政府为弥商会法令之不足,始颁布《工商同业公会规则》,明确承认了传统会馆、公所及新兴同业公会的法律地位,同业公会获得了进一步发展的制度空间。(注:彭泽益:《近代工商行会史料集》(下),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985页。)但客观来讲,在这一时期政府关于商人团体立法主要是重商政策的延伸,对于商人团体之政治意蕴尚未完全认识和运用。而民间商人在中央政治权威衰落和自主意识增强的背景之下,开始摆脱在商言商的旧习,以商会为组织中心,广泛参与了民初的抵货运动及其它政治活动,甚至与政府相抗衡,明确宣示了商人团体的政治力量。可以说,北京政府时期政府对商人团体认识和监控能力与民间商人的政治参与热情间存在着极大落差,商人团体则在此落差之间找到了更为广阔的舞台。而从政府的角度观之,这或许正是其社团管理政策需要改进的关键所在。


真正开始对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动员能力予以重视的是广东革命政府。国共合作实现以后,国共双方都认识到商人是中国民主革命的重要力量。1924年,时为国民革命中心的广州市成立了商民协会,这是在国民党领导下的中小商人团体,目的是动员商民参加革命。广州商团事变发生后,广东革命政府对于商人运动更加重视,于1924年11月成立了商民部,指导商民运动。1926年1月,国民党二大通过了《商民运动决议案》,表示“本党决然毅然号召全国商民,打倒一切旧商会,引导全国商民为有组织的平民的团结,重新组织可以代表大多数商民利益之商民协会”(注:黄诏年:“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编》第三编第59l-592辑,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49页。)决议案还要求,要使商民协会在全国各地各行业,由县到省到全国,分设各级组织,互相统属,形成系统。随着北伐的推进,商民协会自南至北发展到全国。广东革命政府发展商民协会的策略基于两点考虑,其一是认识到商人在民主革命中的主体地位,其二是认为原有商会“多受少数人之操纵,其对商人则以少数压迫多数之意思,只谋少数人之利益”,并与贪官污吏、买办阶级联合,易受帝国主义所利用。(注:黄诏年:“中国国民党商民运动经过”,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编》第三编第591-592辑,文海出版社影印本,第40页。)因此需加整顿,并以新的商民协会对之加以改造。可以说,在革命动员期,商人的政治力量受到广东革命政府的高度重视,商民协会的组织能力亦得到发挥。


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建立政权以后,其民众运动政策的取向开始发生转变。1928年7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商民协会组织条例》,规定年龄16岁以上之商人、店员和摊贩在45人以上均可发起组织县市商人、店员或摊贩总会,并可在此基础之上成立协会,各商民协会以全国商民协会为最高组织。(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八),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78页。)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部制定的民众团体组织原则与训练方案中,关于商人组织的方案提出,商民协会以中小商为会员,商民协会受国民党领导;在大工商业区,商民协会内各业会员,得发起各业公会,各业大工商业者得加入之;各业公会得合组商会,商会受政府管理,其任务在发展工商业及国际贸易。(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8页。)一些地区的商民协会在国民党地方党部的支持下,意图取代商会,这引起了以上海总商会为首的各地商会的激烈抗争。商会作为原已存在的商人团体,在北京政府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赢得了广大商人的信任与支持。同业公会作为行业组织,多由传统会馆、公所改造而来,其历史更为悠久,其行业自治功能也为商人所看重。但商民协会为国民党直接领导之下成立的商人团体,显然更能贯彻国民党的政治意图。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欲以党治下的商民协会来代替原有商会和同业公会,受到各地商会的联合抵制。(注:关于商民协会与商民运动的关系以及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可参见,张亦工:“商民协会初探”,《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赵利栋:“党、政府与民众团体——以上海商民协会和上海总商会为中心”,提交“中华民国史(1912-1949)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2002年8月;乔兆红:“1920年代的商民运动与商民协会”,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6月;(日)金子肇:“商民协会と中国国民党——上海商民协会を中心に”,《历史学研究》1989年第598号。)表面看来,商会与商民协会之争只不过是组织竞争,但在商民协会背后隐藏的是国民党争夺对民众运动的组织控制权的真实目的。由于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的激烈反对,商民协会与商会之争最终以取消商民协会告终,但国民政府并未放弃对商人团体重新进行政治建构的意图。


1928年10月,国民党制定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规定了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六条原则,确立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体制。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国民政府在正视原有商会、同业公会存在事实的基础上,对包括商会、同业公会在内的民众团体重新进行了制度建构。就同业公会而言,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其一是同业公会、商会均要受社会团体法规的制约,接受国民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国民政府并非单独对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进行立法改组,而是进行了系统的社会团体立法。1928年2月,国民党二届四中全会撤销了农民、工人、商人、青年、妇女五部,割断了革命动员体制下国民党与民众间的组织纽带。其后,1928年8月召开的二届五中全会和1929年3月召开的三大进一步从制度层面改变和调整了大革命时期国民党民众运动的和指导方针,从而完成了“国民党不要民众”的立法过程。(注: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4页。)在裁撤五部后,国民政府先后制订和颁布了《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计划大纲》、《训政时期民众训练方案》、《人民团体组织方案》、《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等众多法规,对人民团体的组织原则、组织程序、训练计划以及与国民党、国民政府之关系均作了明确规定。(注:这几项法规请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江苏古籍出版社,第10-45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国民政府政治制度档案史料选编》,安徽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645-648页。)同业公会也属人民团体之列,与商会被列为职业团体。1930年7月17日,国民党颁布了《修正人民团体组织方案》,规定,人民团体除地方自治团体外分为职业团体与社会团体两种,职业团体如农会、工会、商会、工商同业公会等,社会团体如学生团体、妇女团体、文化团体、宗教团体、各种慈善团体等。党部、政府与人民团体之关系规定为,本党对于依法组织之人民团体应尽力扶植,并加以指导;对于非法团体或有违反三民主义的行为之团体应严加纠正或尽力检举,由政府制裁之。(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常会会议记录》(十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52页。)其二是同业公会的专项法规。1929年8月,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取消商民协会,并以新法为依据对原有商会、同业公会进行改组整顿。该法要求各公所、行会、会馆、原同业公会或其它名称的同业团体均须依该法改组。如果不依法改组的同业公会均不被政府所承认。各地同业公会依此进行整顿.重新登记注册。在该法颁布后,同业公会的数量有大幅增长,在名称、章程、组织等方面也较北京政府时期更为规范。《工商同业公会法》在政治方面并无直接条款,仅规定剥夺公权者、有反革命行为者及无行为能力者不得为会员之代表,但指出,“同业公会应受省或政府及工商部之监督,遇必要时得解散之。”(注:国民政府行政院颁布:《工商同业公会法》,载《国民政府公报》,1929年8月17日。)


通过普适性的社团立法和专项性的商会、同业公会立法,国民政府重新建立了对于商人团体的控制体系。这一体系的建立是与国民党政治地位的转变及民众运动政策的转向紧密相联的。在国民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型以后,“党民关系由动员体制转变为控制体制,国民党从而由一个有着广泛群众参与的动员型革命党蜕变为一个以政治控制为主的执政党”,原有动员型的社团政策已不适用。(注: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第103-104页。)因此,国民政府的社团立法及对民众团体的改组并非意味着不要民众,而是要建立新的“党群”关系,由过去的重动员、破坏改为重引导、建设。在同业公会方面,则以社团立法定其规,以专项立法导其行。国民政府对这一意图并不讳言,“自国府奠都金陵后,首注意于商会问题之解决,由工商部法规讨论委员会拟定商会法草案,经立法院议决通过,并同时制定工商同业公会法,颁布施行,以为组织标准。盖来吾国固有公所、会馆制度精神,由同业公司、行号成立公会,复由同业公会合组各地商会,如治宫室然,公司、行号则群材也,公会为栋宇之任,而商会则构成大厦焉,用能身之使臂,臂之使指,互相继承,蔚成健全工商之组织。”(注:工商部工商访问局编:《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诠释》,1930年印行,序。)


国民政府对于同业公会的政治建构与对整个民众团体系统的整顿改组是一致的,或者可以说同业公会的改组整顿本身就是国民党民众团体管理体制整体性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众团体的一般法规的同时,国民政府在商会法及工商同业公会法之外,还颁布了其它专门法规,对工人团体、农民协会、文化团体等主要社会团体进行规范。1929年10月,正式颁布了《工会法》;1930年12月,在1928年《农民协会组织条例》的基础上颁布了《农会法》;1930年1月23日,又出台了《文化团体组织大纲》。(注:《工会法》和《农会法》分别参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三),第95页、477页。)这样,在这些法规指导下,国民政府对原有商人团体、工人团体、农民团体、文化团体等民众团体进行了全面整顿,形成纵横交错的民众团体组织系统(见附图)。


民众团体分类及组织系统图


由图观之,经过改组重建的民众团体组织系统的确形成了一个“宫室”类结构,商会和同业公会则为引控商人群体的核心组织,同业公会在这一系统中的政治意义是相当重要的。李森堡认为,“其实职业团体(工商团体等)和社会团体(学术公益团体等)是代表社会横的组织,也是一种民众的自由组织与保甲制度的纵的组织,性质可以说完全两样。如省县的保甲组织,不过是单纯的政治组织而已,而职业团体和社会团体的组织,却包括经济、文化、宗教、社会及一切公益活动,直接或间接辅助政府推行政令,促进人类生活向上,政府藉团体的组织,也便于管制,容易动员,并且可随时授以各种智慧,培养如何行使民权。”(注:李森堡:《同业公会研究》,青年书店1947年印行,第11页,李森堡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长期从事同业公会的管理工作,具体生平不详。)同业公会因其在各行业各职业中的普遍性,其重要性更不容忽视,他认为,“同业公会是人民团体中最重要者,人民团体又是社会行政对象中最重要者,所以同业公会即是社会行政对象中之最重要者。同业公会是社会的最基层组织,亦如同保甲为政治之最基层组织一样为工作起点,在社会方面则必须以同业公会为工作的起点……,社会组织是社会建设的基石,要实行社会建设,首先必完成社会组织,加强组织。”(注:李森堡:《同业公会研究》,青年书店1947年印行,第165页。)这段话可以说是李森堡自己从事同业公会管理工作的体会,其认识相当深刻。同业公会虽以工商企业为会员,但参与的实际主体却是商人。同业公会与行业内部的经营者、职员甚至行业内的工人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不少同业公会作为行业自治组织,还拥有会员的信任与威望,这些都是政府梦寐以求的政治资源。坦而言之,同业公会既可为国民党的政治动员提供组织平台,也可为政府实施社会管理发挥作用。


结合训政体制的确立来分析,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及其它社团的整顿与改组具有深远的政治内涵。在国民党由革命党转型为执政党后,即依据训政纲领及训政约法的党治精神,对社会团体进行重组并加强监控。重新构建的“宫室”结构为国民政府的社会调控打下了基础,而相对北京政府时期,同业公会及其它团体的政治活动空间则被压缩了。但如从其积极效应来看,这也是国民政府力图整合社会、增强其统治基础的合理之举。虽然在与商民协会之争中商会受到一定打压,但国民政府最终顺应了商会、同业公会的诉求。经过改组整顿后的商会和同业公会的合法性仍得以延续,获得了继续发展的空间。国民政府则可能以这些组织为中介,推行其训政意图。小滨正子认为,南京政府对社团的再编,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视为在流动化日益加剧的情况下,城市精英阶层在国民党政权支持下重建权威以及恢复指导性的努力。“在‘党治’这种近代国家的权力形式日益渗入都市社会的大背景下,南京政府通过重组社团,给予民众一定的生存、活动空间,重建精英人士领导的共同性,并使之制度化。”(注:[日]小浜正子,葛涛译:《近代上海的公共性和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262-263页。)这也说明国民政府对社团政治建构具有规范、制约和授权多个方面的效应。


二、合作政治:同业公会与国民党的政治动员


国民政府自建立之日起,就不断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在训政纲领颁布后,这一状况并未根本改变。在缓解危机的决策中,同业公会及其它民间团体作为民意机构的象征,为国民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获得合法性提供了依据。训政纲领以根本大法形式确立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的统治地位,但由于并没有经过国民选举及立法程序,其合法性并不巩固。国民党内部对法统的争夺使蒋介石需要通过另一种形式对国民党的合法地位及自身的法统性加以确定。在这个过程中,获得承认的职业团体包括商会、同业公会被作为商人及其它阶层政治参与的代表,参与了训政约法的立法过程。1930年10月,蒋介石一改反对召开国民会议的初衷,召开三届四中全会,决定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1930年12月29日,国民党第123次中常会通过了《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1931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选举法规定国民会议代表总额为520名。选举方式是采取职业代表制,即各地代表由农会、工会、商会及实业团体、教育会、国立大学、教育部立案之大学及自由职业团体、中国国民党中选出,欲以选举的代表性来宣示其在民意上的合法性,同时将其它政党排斥在外。在这个方案中,商会、同业公会、工会、农会等作为职业团体代表商人、工人和农民,国民党希望以此来表明,由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参与,约法获得了全体国民的承认,因而具有合法性。实际上看来,商会、同业公会及其它职业团体仅仅是在训政时期约法的颁布过程中发挥了国民代表的象征性作用,难以有自身真正的政治表达。在制宪以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中,同业公会及其它人民团体也被作为民意代表组织,被纳入了国民大会的组建程序中。根据1936年颁布的《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法》,职业选举法选出380名,(注: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制宪史》,民国丛书第四编27,上海书店影印本,第1006页。)职业团体包括工会、农会及商会,工商同业公会属商会系列。职业选举法以区域选举法为基础,各省市分配一定名额。各省市商会代表共104名。1946年11月,国民政府在南京重开国民大会,实际上为国民党一手包办。不仅商会、同业公会代表,除国民党外的其它政党也难有真正的发言权。国民政府按照训政原则对同业公会及整个民众团体体系进行重构和改组,复以改组后的民众团体作为民意代表来宣示训政的合法性,其循环自证的政治设计相当完美,商人团体和其它职业团体也可能由此获得一条制度化的政治参与途径,只不过国民会议及国民大会本身并非真正的民意表达机构,其内在的政治空间也就很有限了。


国民政府在初步完成国家统一后,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建设,凝聚民族精神,加强党治基础,先后推出多项政治动员计划。在面向商人群体的推行过程中,政府重视发挥同业公会在行业中的组织作用,通过行政督导等方式要求同业公会履行协助义务。同业公会面对行政压力,也不得不与之进行政治合作。


在新生活运动中,这种政治合作即有明显表现。国民政府建立后,国家在思想上、政治上并没有实现真正统一,蒋介石的统治地位也时时受到挑战。“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也日渐激化,国内反对对日妥协,要求抗战的呼声日益高涨。蒋介石认为,要御侮图强,复兴民族,根本途径是要恢复“礼义廉耻”的威力,使国民符合一个“现代人”的标准,藉此建立一个“新社会”,创建一个“新国家”。(注:“新生活运动的意义和目的”,参见秦孝仪主编:《总统蒋公思想言论总集》,卷十二,(台)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印,第137页。)新生活运动在政府方面由各级“新运会”推进,但其工作要真正落实还需要通过已有社团组织。同业公会作为企业的联合体,其主要成员是工商业主。此外,同业公会也与店员存在组织联系。关于商店、公共场所新生活的推进也借助于相关同业公会。因此,南昌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在第一期工作计划大纲中,首先将各级职业团体列入其中。关于社会团体之新生活推进包括会馆及同乡会、商会及同业公会、工会、妇女会等。(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第181页。)关于商店之新生活在第一期内包括瓷器业、布业、古玩业、杂货业、广货业及其它各业。总会除函请省党部中央特派员行营总务处等协助推进新生活运动外,还函请旅栈业、饭馆酒店业、茶楼业、娱乐场所、澡堂、理发业等同业公会主席协助推动公共场所新生活。(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第182页。)为了得到商人团体的配合,总会召集商会及各同业公会负责人说明推进新生活运动有协作必要并指定数项。(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三年新生活运动总报告》,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第195页。)1935年10月3日,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第43次干事会议决定由南昌市商会、总工会分别举办各业店员及各业工人厉行新生活演讲会,由各业公会及工会分期集合各业店员工人,施以新生活之训练并会同拟订讲习课程。(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载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三编第53辑,文海出版社,三编第53辑,第171页。)


为将新生活运动进一步推进,1935年9月,南昌市各机关推选新生活联席会议第13次会议议定,为使各业店员对于新生活运动意义、实行新生活方法有深切之认识,与一致之步骤起见,特根据新生活运动纲要戊项之规定,商人对新生活运动之方法,由各业公会负责人提倡之意旨,拟请南昌市商会设立各业店员厉行新生活讲习会,由各业同业公会分期集合各该业店员施以新生活之训练,同时由各业公会委员及各商店负责人,依照讲习会规定办法,以身作则,随时随地予以提倡监督,使各业店员耳濡目染,增益其知识,潜移其品性。会后拟订了《南昌市各业店员厉行新生活讲习会办法》,并先期办理绸缎洋货业、水果南货业、布疋业三个班。(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第196页。)后正式颁布的《设立南昌市商会各业店员厉行新生活讲习会办法》规定,讲习会由南昌市商会总揽,设立正副主任;各业同业公会由正副主任委员就各业性质之异同,分期分别设立讲习班。(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第328页。)同业公会还担当督促本业新生活运动的责任。南昌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拟订了《督促及考查南昌市各业厉行新生活办法》,要求本市各业同业公会均应推举委员一人,专负推选各该业新生活运动工作全责,并将所属店户分为若干组,每组辖5-10家,组设组长,负传达本会意旨,及协助官警,推行新生活之专责。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第一股股长会同公安局长及各业同业公会负责新生活运动专职委员于每月一日及十五日抽查。(注: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编:《民国二十四年全国新生活运动》(上),第295页。)


国民精神总动员是国民党推行的又一项重要的政治运动,同业公会同样也在促使国民精神总动员的落实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1939年3月12日,蒋介石正式向国民参政会提出《国民精神总动员纲领及其实施办法》,详细说明了国民精神总动员的必要性、含义、目标与实施办法。为领导国民精神总动员,国民党在中央设立了隶属于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国民精神总动员会”,成员由国防最高委员会委员长、行政院长、组织部、社会部等部部长及新生活运动促进总会总干事等组成。在省市设立国民精神总动员协会,各县设置分委员会。工商业者在国民精神总动员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民精神总动员会也注重农工商团体及其它团体在运动中的作用。1939年7月,国民精神总动员会拟订了运用原有组织发动精神总动员办法,以同业公会作为向商人进行精神总动员的组织依托。要求,各业商人应报名参加同业公会举行各项工作,包括国民月会、公约实践、生活训练、思想训练、献金竞赛及地方动员服务工作,例如难民救济、劝募等等。并要求,各同业公会得因时因地发动下列各项运动并设法使其实现:甲、不贩卖敌货;乙、不接受伪钞;丙、不抬高物价;丁、不以货物资敌。各同业公会之主干会员及初中以上毕业之会员应报名参加(领导)国民月会。(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11-3297,《农工商党员及社会团体有组织发动国民精神总动员》,1939年7月。)国民月会是国民精神总动员推行的主要组织形式。国民月会是以保甲、同业公会、学校、机关、厂肆和家族为单位,每月定期举行一次,宣讲国民精神总动员的纲领,宣读“国民公约”和誓词。国民月会还指定有专门的教材,主要是关于国家法令、抗战精神以及民众团体组织政策等方面的著作。国民党希望通过国民月会,教导国民遵守国家法令,服从政府命令;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动;接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同业公会是行业举办国民月会的组织者。国民精神总动员与同业公会的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对保持经济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


在有关抗战动员等其它政治活动中,国民政府也注重运用同业公会及其它民间团体进行政治动员。此类政治合作主要在制度范围内进行,国民党及政府是政治运动的主导者,同业公会与农会、工会及其它团体则发挥了重要组织中介作用。从政治参与的主动性来看,这种合作对于同业公会来讲,主要是一种被动的合作,而国民政府则有效利用这种合作,推行其党治政策。在这种被动的合作中也部分掺有商人自身的利益考虑,维护国民政府的统治实际上有利于建立稳定安全的经营秩序,也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行业利益。


三、政治表达:同业公会的自主性政治参与


在近代商人参政的浪潮中,商会无疑具有较为明显的表现。事实上,同业公会作为商会的基础组织,商会的政治活动多有同业公会的参与。就同业公会本身来看,不仅有以商会为组织的集体行为,各行业同业公会也有自身的利益表达。近代商人在逐步摆脱“在商言商”的传统习惯,走向在商亦言政的舞台的过程中,对于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及组织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入。(注:关于近代商人观念由“在商言商”向“在商言政”的转变可参见,朱英:“‘在商言商’与近代中国商人的政治参与”,《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阮静如1932年5月发表在《商业月报》上的一篇文章对同业公会的政治使命有所解释,见解相当深刻,“吾人既稔知中国商业当前之危险与夫同业公会对于产业关系之重大,则对于同业公会之使命自不能不严格注意。良以今后之同业公会其关系不仅及于商业本身,更影响及中国政治经济之出路也。”同业公会为何关乎中国政治经济之出路?他做了进一步的阐析:


在商言商之训令,在今日已不能存立,中国数千下年来未臻郅治,正坐各自为政之弊。国家政治为少数特殊阶层垄断,更利用在商言商之策略以愚各界。视人民问政为非法商人慑威骛利,亦不欲对政治多所过问。其意若曰:政治非吾侪所能过问也,吾侪小民,所求者为经商之顺利焉。耳不知其所希望之顺利乃无处不与政治相关,交通不便与苛捐杂税为今日经商者所最感不便者也,然而均为政治问题也。三民主义以民权与民族民生并列,足见三民主义的政府不能不容纳商民对于政治的要求。换言之,即国民政府下的商民不能不对政治有所献替,而能沟通各个商人与政府间之意见者,舍商会外厥惟同业公会而已。同业公会集一业之大成,与商会之相容并包者又有区别,故同业公会对于各业之关系尤切。假使同业公会之组织完备,则商人自卫力量即无形增大,遇有问题发生,立即可以解决。而政府之行政亦必倏然改观,不致再如前此之颟顸与专断。德国之经济议会,即以实业家而操纵政治者。若同业公会能努力奋斗,则此种团体所产生之力量,盖未可轻视也。而于今日之民权及国民参政等运动中,尤为必不可少之要素。吾人今日常闻改革政治之呼声,而负此改革之重责者,竟故步自封,牢守在商言商之训者,竟不以当仁不让之精神为各界先导,为国家服务,是诚过去商业上一大缺憾,而希望今后之同业公会能切实弥补者。(注:阮静如:“同业公会之新使命”,《商业月报》第12卷第5号,1932年5月。)


这段话不仅强调同业公会政治参与的必要性,而且对其政治参与的前景也有所预测。同业公会要使工商业发展有良好的环境,必须要关心政治,促使政府改善交通与减免苛捐杂税。同业公会要沟通商人与政府之意见,发挥监督政府的作用,也需要完善自身,增强自卫力量。并与德国情况相比较,同业公会如果能够壮大力量,足以发挥制约政府的作用。同业公会集一业之大成,与商会同样重要而又有自身之优势,商会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同业公会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正是出于此种认识,同业公会在地方政治、国内政局、民族主义运动和维护商人政治权益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发出自己的声音,并积极进行了相关的活动,体现了在商言政的政治参与热情。


同业公会重视依据合法途径参与地方政治与地方事务。上海市在抗战胜利后选举了第一届参议会参议员,商会及各同业公会占有一定比例。这些参议员先由各业同业公会初选代表,然后在商会再次选出参议员及候补参议员,各十五人。参议员选出后,商界对其寄予厚望,“旧式商人对于政治不感兴趣,且怕官吏,所以都抱在商言商之主旨,政治之良否不敢顾问。帝制时代贱视商人,四民之中士为第一,商在最后,曰:士农工商。所以当时之商人,怕与官吏接近……不积压商业与政治息息相关,欲图商业之兴盛,全赖政治之优良。盖公安交通税制等问题,与商业有直接关系,办理不善,受害无穷。政府措施如不合理,当起来说话,民主政体,主权在民,农工商学,一视同仁。”要求参议会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发挥民权,“民权之参议员,是民众之代表,以后本市市政之施行,须经参议会议决议,认为有利于民当通过,有害于民当否决,以民意为依归,自无往而不利。”(注:“当选议员应为人民喉舌”,《商业月报》第22卷第1号,1946年1月。)参议会为商人参政提供了一条合法途径,有利于商人表达自己的政见,有一定的民主性。但上述对参议员的期望无疑有些理想化了。在党治体制下,参议员作用的发挥受制于参政会的法律地位及其制度定位,宪政未能真正实行,参议会本身难以起到监督政府、制约党权的目的。近代同业公会兴起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为了抵制外国列强的经济侵略,因此,团结同业、抵制外货、发展国货就成为同业公会的重要职责。换言之,同业公会本身就是经济民族主义的重要产物。不过,同业公会的民族主义运动不仅限于抵制外货,在历次民族危机中,同业公会在不同程度上投身其中,为争取民族独立与国家富强而斗争。“九一八”事变后,各地同业公会重新掀起抵制日货运动,并号召实行对日经济绝交。1931年9月24日,上海煤商业同业公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讨论抗日办法,会议决定组织抗日救国义勇团,并向同业筹集救国捐,组织保管救国捐委员会。同时,对不抵抗主义表示反对,“养兵千日,用兵一时,今不战而退,此无抵抗主义,我人应一致反对”,并拟发电责张学良收复失地,电在粤中委克期归来,一致抗日。会议还通过了抵制日煤案,决议组织抵制日煤委员会。(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档案:S304—1—96,《煤商业同业公会抗日办法》,1931年9月。)10月3日,上海煤商业同业公会再次召开临时紧急联席会议,通过了更为具体的抗日三项办法,决定于11月10日起停止供给日人家用燃料,如有私自供给者,函请抗日救国会设法取缔,自即日起停止供给日本工厂燃料。同业公会还向同业发出通告,指出,“本业愤日人蛮暴,故一致彻底抵制日煤,是救国义举,全国雷同……本业同人应自今日起,迅速分道扬镳,采运国煤以供需要,幸勿自绥,致失天职。”同时发文华商各堆栈,希望他们“本爱国之热忱,自今而后勿接受堆存日轮运来之日货,或奸商购来之日货,以促成实施对日经济绝交之策略。”(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煤业同业公会档案:S304—l—96,《煤商业同业公会抗日办法三项》,1931午10月。)上海煤业同业公会的主张得到一些同业公会的声援。上海钱业公会采取五项措施停止办理与日商有关的金融业务,配合对日经济绝交。上海新药业同业公会募款2100多元汇往东北慰劳敌后抗战的马占山义勇军部队。西药同业为抵制日货,由同业公会与全国医师联合会和上海市医师公会合编了《日药参考表》,列出了邮武田、盐野义藤泽等26家日本制药会社的186种产品,分发给医师和药房等作为抵制的参考。(注:孙筹成:“上海市新药业同业公会概况”,载《上海市商会商业统计丛书》,1935年6月。)上海棉布业同业公会在1931年9月21日召开同业谈话会,决定自9月22日起不再向日商各洋行付银出货。23日又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议决将对日经济绝交专门委员会改组为棉布业抗日委员会,成立检查调查两组,并决定“自即日起,除服务日商洋行之职员外,无论何家同业,不得再与日商洋行贸易,并不得派员往来日商洋行”,一时之间,“市上日货,因而绝迹”。(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市棉布商业同业公会档案:S231-1-25,《棉布同业议抗暴日》,1931年9月。)1931年10月,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也号召本业“当此国难临头,正卧薪尝胆之时,凡我同胞均应及时奋起,永远对日经济绝交,为非武力抵抗之唯一利器,誓死不买卖日货,不以国货卖与日人,以求自救救国而免为鲜台之故。”绸缎业公会还组织了检杳日货组,希望同业“破除情面,互相监视检查,勿为利诱,勿为威胁,宁与倭奴决生死,不愿作忍气吞声之亡国奴。”(注: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绸缎业同业公会档案:S230-1-93,《绸缎公会抗日办法》,1931年10月。)“七七”事变以后,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各地同业公会以更加高涨的民族主义热情参与到经济建设与战时动员中,为取得抗战的最终胜利发挥了一定力量。


同业公会与商会作为商人利益的代言人,在国内政局发展的关键时期往往会发表自己的意见,采取一定的行动,推动时局发展,对政治走向发生了一定的影响。在抗战胜利以后,国内政治形势十分微妙,各民主党派及各阶层人士纷纷对时局发表意见,希望能够停止内战,和平建国。1946年,政治协商会议在重庆召开,国共有望实现和谈,国内安定有望。各地商人对此均表关切,纷纷就政治协商会议发表自己的见解。上海市200余工商团体于1946年1月14日举行时局座谈会,绸缎业、米业、制药厂业、苏浙皖棉纺织业、呢绒业、新药业、纸业、橡胶厂业等同业公会代表100余人与会。会议决定由各同业公会联名发表宣言,推骆清华即席草就,经到会代表签字,传达全市200余同业公会共同盖章。电重庆政治协商会议,盼望政治协商会议“结束纷争不安之局面,奠定和平建国的方案”,提出上海工商界关于时局的五点主张:(一)恢复交通,整编军队。所有部队立即“遵令停止冲突,整编军队,恢复交通以便义民还乡就业,疏畅货运,平抑物价,使经济金融得早日恢复正常状态”;(二)坚决反对东北特殊化,“东北乃中国之东北,非任何一姓一系所得私有,封建阀阅,玩弄偶像之陈腐伎俩,已不能欺朦痛定思痛之东北同胞,凡欲支解国土主权,妄图割据称雄,巧倡邪说,旨在酝酿第二伪满者,均受吾人所坚决反对”;(三)改变变相国营政策,“政府宜本培养税源之宗旨,减免课征,轻其负担,吾人不能同意建立于拍卖工厂器材、以平衡赤字之财政政策”,政府接收敌伪产业,“均应查明原主,悉数发还”,“如果不此之图,无论任何托词,或为拍卖图利,或为变相之国营,以与民争利,吾人认为均非”;(四)信赏必罚,人心自平;(五)主张民主,更需要法治,“期盼政治协商会议,顺利达成其任务,结束多年纷争的书面奠定和平建国的始基”,早日如期举行国民大会,“实施宪政,还政于民……惟有透过国民大会,以还政于民,才合民主的法则。”(注:“本市工商团体时局宣言”,《申报》1946年1月15日,第二版。)商会、同业公会等商人团体的力量虽然不足以左右时局发展,但上述言论和行动作为国共之外的第三种势力的政治表达,则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在抗战胜利以后,国民党的训政政治和战时体制已不足以收敛人心,宪政呼声日益高涨。久历战争,人民期待和平与安定,国民政府推行的内战政策为人民所反对。各同业公会的言论表达了商人对宪政与和平的期待,亦间接促进了“行宪国大”的召开。


同业公会在抵制政府不当政策,维护商人政治权益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前,商会与商民协会发生激烈冲突。在这一事件中,各同业公会作为商会的基层组织支持商会的立场,对于事件取得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同业公会还竭力维护商人的参政权。1931年,国民政府公布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规定,商会应以其所属之同业公会会员及直接加入商会商店会员之代表为选举人,而该选举法规定的农、工、学会个人皆有选举权。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商会是以同业公会为团体会员的组织特征而设定的,而农会、工会以及学会均以个体为会员。按此规定,商会及同业公会内的大多数会员和个人均被剥夺了选举权,这也与民国宪法不符。各地商会、同业公会以选举法限制商人选举权,纷纷通电上呈,要求修改选举法,予商人个体以选举资格。南京市商会及各同业公会以“商人应有之选举权加以限制,与其它职业团体显有区分,事关商人人格问题,势不得不请求救济”。并且,“以总理提倡民权,有团体愈大则权力愈厚之箴言,商人与农工各团体,同在立场,商店店员同属商人份子,第一届国选即严格限制缩小范围,将来商人恐永无立足之根据也。”要求凡会属商人均予以参加选举之机会,而不以团体代表为限。(注:“南京市商会筹备会就国民会议代表选举限制商民选举权吁请各商会一体力争电”,载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上),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573-574页。)1931年4月18日,天津市商会及银行、钱业、纱厂、面粉、米业、三津磨房业等44业同业公会就商民选举权事件再次电中央党部及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认为国民会议立法“原系采用直接选举制,而商会与同业公会皆为间接组织,国议选举既属采用直接,则根本与商会、同业公会自不相同,岂能援商会及同业公会选举职员之例,况农、学、工及其它职业团体之选举均能直接,而于商则独限代表,等于大多数商人选权均被剥夺”,要求予以更正,使“同业公会、商店全体店员均得参加,以期平允。”(注:“张仲元暨四十四行同业公会就商民选举权事再电中央党部及国民会议选举总事务所”,载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上),第576-577页。)天津市商会并联合汉口、北平、青岛、广州、南京各市商会通电力争,“似此待遇偏颇,又岂政府全民政治之本意?”各地商会及同业公会也明知选举法已出台,予以修改的希望也不大,但“知此次难求圆满,但认为往者已矣,来犹可谏,将来则选举正多,为此提出议案,缅述过去之陈迹,以期补救于将来。”(注:“天津市商会关于维护商民选举权议案”,载天津市档案馆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上),第579页。)这次的行动虽然没有获胜,但商会及同业公会能够放眼未来,体现出商人维护自身政治权益的意识十分强烈。而在1947年上海的“舞潮案”中,上海市舞厅商业同业公会的行动则具有相当的典型性。1947年9月,国民政府以“节约”为名,颁布了在全国禁绝营业性舞厅的法令,由于执行仓促,又没有良好的善后措施,在失业和饥饿的威胁下,沪上数千名舞业人员群情激愤,于1948年1月31日下午捣毁了上海市社会局大楼,此即为舞潮案。在这一事件中,上海市舞厅商业同业公会从组织开会,到酝酿请愿,直至最后被市社会局封门取缔,在事件的整个过程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注:关于上海舞潮案的详细分析请参见,马军:“1947年上海舞潮案中的舞业同业公会”,《近代史研究》2002年第2期。)纵观国民政府统治全期,类似商人团体与政府激烈对抗的对抗并不多见,而在这一事件发生之时,正是国民党宣布初行宪政的第一年。这表明,国民政府虽然建立了与训政体制相适应的社团管理体制,但同业公会及商会作为民间团体的本质并未改变,它在根本上代表的还是商人的利益。当政府不顾及商会及同业公会的利益和呼声,强制推行政令时,会遭到它的强烈反抗。在1947年前后国民政府权威受到普遍挑战而走向没落时,宪政的实施并未给商人以真正的政治参与途径时,流淌在商会组织中的政治血液就重新激荡起来。


与合作政治中的被动不同的是,在地方政治中,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在与政府的对抗中,同业公会与商会一起,体现出了商人自主性政治表达的诉求与行动。在训政体制下,同业公会充分利用了合法的空间,参与地方政治,维护民族独立。同时,同业公会的自主性政治参与也受制于训政体制。在训政体制下,同业公会参与政治的渠道并不畅通,同业公会的呼声易为政府所忽视。当商人的政治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难以保障时,同业公会也会突破制度性的限制,甚至与政府发生激烈对抗。


小结


国民政府在1927年后通过改组与整顿,建立了与训政体制相契合的社团管理体制,同业公会作为职业团体之一,在“宫室”式的社团政治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国民政府通过同业公会的行业组织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与各行业商人建立了新的“党群”关系。在法律规范和行政监控之下,同业公会在制度范围内,与国民政府保持着政治合作,为国民党党治的推行和政治动员发挥了重要中介作用,使政府能够增强其统治的社会资源与社会基础。在训政体制合法性的确立、新生活运动的推行、国民精神总动员的发动等方面,同业公会都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战时动员及经济统制中,同业公会的作用更是不可替代。可以说,“宫室”建构使商会、同业公会与政府的协作方面加强了联系。从另一个侧面看,合作政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人对于国民政府的支持,如果国民政府确实能够保证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与环境的话,这种支持仍会保持在制度范围内,这也是国民政府希望从商民协会中获得的社会资源。


对同业公会来说,改组与整顿不单纯意味着组织重构。在积极方面,是使同业公会的合法性得以延续。在训政体制下,同业公会仍然获得了一定的政治空间,虽然这一空间比北京政府时期显然狭小得多,但其民间性能够得到保留。这意味着同业公会作为同业商人、企业利益代言人的身份并未改变。(注:关于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进行立法调控及整顿的多面效应请参见,魏文享:“规范、制约与授权——试论南京国民政府对同业公会的管理”,《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同业公会在被动性参与国民政府政治动员的同时,也进行着自主性的政治参与。在体制之内,同业公会利用参议会、国民会议及国民大会代表选举等合法渠道参与政治。但在训政体制之内的参与途径毕竟有限,因而同业公会也利用报刊、上呈、通电或其它集体行为抗议、抵制国民政府的不当政策,投身民族主义运动,推动民主宪政进程,促成和平与秩序。这些活动与言论有很多都超出体制之外,甚至是针对国民政府的。同业公会的这些政治行为保障了党治下商人群体的政治权益。总的看来,国民政府重视以同业公会来协助实施社会调控,但没有为同业公会的自主性政治参与提供足够的制度化渠道。商会、同业公会虽然与其它职业团体一起被作为民意机构的代表参与了国民会议,但其象征性远大于其实际作用。也就是说,同业公会在合作政治中的地位并不代表着商人民主权利的真正获得。这影响到同业公会在协助政府进行政治动员方面的积极性,并直接影响到国民政府通过合作政治从商人群体所获得的社会支持。在这种情形之下,同业公会作为行业利益之代表,不得不谋求自主性的政治诉求。由此,同业公会一方面承担着协助政府与自主表达的双重角色,另一方面,基于同业公会的中介作用,形成了国民政府与商人群体间的权力博弈。在同业公会之上,体现了国家权力与民间社会相互渗透的态势,只不过在训政体制下,这一态势基本上处于强国家弱社会的失衡状态。一旦国民政府出现严重的权力危机或者信任危机,国家难以完全监控社会时,民间团体本身所蕴含的政治参与力量就会爆发出来,最终反过来促使了政府的坍塌。在1947年到1949年间,商会、同业公会的政治参与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又回复到北京政府时期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政府权威丧失时民间主动性政治参与的回潮。由此看来,单纯认为在1927年后商会、同业公会就完全受控于国家的观点和以商会、同业公会为市民社会象征的观点均有所偏差。在训政体制下,同业公会与政府既有“合作主义”的倾向,也有矛盾和冲突。这种合与离的程度既取决于商人自身的认识与组织力量,也取决于政治体制给予的空间和国民政府的权威。


本文刊于《开放时代》2004年05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提供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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