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享:抗诉与协征之间:近代天津商人团体与所得税稽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79 次 更新时间:2017-08-12 21:31

进入专题: 协征   抗诉   天津所得税   商人团体  

魏文享 (进入专栏)  

内容提要:所得税在晚清民初尝试开征,至1936年成功推行。天津商会及各业公会作为工商界之团体代表,在所得税立法及征稽过程中成为行动先锋。20世纪20年代,天津商会汇集本地意见,与上海、北京等地团体互为声援,表达抗议。至国民政府时期,天津商人团体协同立场,以津市情形特殊,苛捐未除,表达暂缓诉求。未己,津市沦陷于日本铁蹄之下,市政大权为治安维持会掌控。敌伪政府并未放弃这一重要税源,对税法稍加修正即恢复取利。经历整顿改组的商人团体无力抗衡伪政府,但为维持经营,仍成立各业停征所得税后援会,支持商会与伪政府展开交涉。抗战光复后,国民政府因内战需切,财政支绌,合并征收所利得税。至1948年,甚至加重以六倍预征。津商会一直表达反对意见,但在政府压力下仍要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税额统计、核查、宣传事宜。跨越不同时期的政经格局,可发现商人团体始终借助舆论及呈请表达税权,力求减税,履行着纳税人团体的角色。官方迫于财政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商人团体又不得不参与协征。然在抗诉与协征之间,商会作为纳税人团体的集体代理权及行动力受到政治空间和时局的影响,难以对官方征税形成有效制衡。


主题词:协征  抗诉  天津所得税  商人团体


晚清宣统三年(1911年),度支部拟具《所得税章程草案》三十条,欲由此启动直接税改革,弥补财政缺漏。此为近代中国首部所得税法案,遗憾的是,斯年辛亥,烽火四起,草案未及实施,天朝即告崩溃。揆诸经济发展程度,草案其实过于超前。到1914年,北京政府以此为基础制订《所得税条例》20条。1936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中,明定第一类为营利事业,第二类为薪资所得,第三类为证券存款利息所得。(1)虽然序类稍有区别,大体上都包括营利所得、薪酬所得及利息所得。按税基及税额而论,又以营利所得为主要,其征税对象正是各类公司行号及工商企业,利息所得也与企业经营切实相关。政府开征所得税,也正是看中了晚清民初工商创业潮所带来的新生税源。政府税刀霍霍,商人忧心忡忡。在所得税的立法及开征过程中,商人之反应最为激烈。在商会、同业公会之筹划之下,商人对政府的“良法美意”进行了持续抵抗。作为“工薪族”的公务员和自由职业者也有意见表达,惟声势不及商人浩大。


不论在中央还是地方层面,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斗智斗勇”的税收战争一直都在上演。天津作为北方最为重要的通商口岸和经济中心,也是主要阵地之一。天津商会既汇集本地企业及各业公会意见,向地方政府表达缓征或减税诉求,努力减轻商民负担,同时又与上海、北京等地商会及社会组织遥相呼应,共谋举止。在政府层面,虽知所得税开征不易,却始终不愿放弃,且试图将商人团体纳入税收征稽体制之中,作为税收行政体系之协助。至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所得税终于在1936年正式开征。及至沦陷及内战时期,天津商人团体屡经改组整顿,在急剧变动的政治经济秩序之下,依然努力在抗诉与协征之间寻求平衡。所得税是商人承担的新兴税种之一,本文试图通过不同时期商人团体与政府围绕所得税交涉的关键节点,来讨论商人团体在税收征稽中的具体角色。藉由天津所得税的案例,亦可探求征税者与纳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2)


一、北京时期关于所得税合法性的抗议


所得税系针对个人或公司、行号法人的薪酬、营利或其他财产性收入进行征税。在清末民初的政治变局及财政危机中,一些有识之士和官员已经注意到印花税、所得税、遗产税及营业税等西洋工商税类的可取之处。所得税以累进征收、均衡贫富等因,被称为“良税”。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诸国和日本多已确立所得税制度。中国政府亦跃跃欲试,尝试开辟这一新税源。1911年度支部拟具《所得税章程草案》,未及推行。这一努力固然是因革命而打断,如按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及民众收入而言,实过于超前。至民国初年,政府制订《所得税条例》二十条。到1920年9月15日,徐世昌颁布大总统令拟于次年1月施行所得税。财政部设立所得税筹备处,准备排除阻碍,强行开征。


政府完全不提裁减旧税而开征新税的做法引起商界和公众的全面反弹。在全国各地商会联合呈请否认所得税的集体行动中,天津商会系重要发起者之一。1920年11月9日,天津总商会致各省省议会、商会联合会、总商会,表示“敝会不承认所得税”,请各会“一致协力电争”。(3)同日,天津总商会呈函大总统、国务院、财政部及农商部,政府遽然征税,“各商惶骇,群相惊告”,“人民纳税固应尽义务,但须依照法律手续,预察各方情况能否负担,熟审全局形势有无窒碍,方能有利无弊,推行无阻。”商会对政府征收所得税法的合法性表示怀疑,此时所行之《所得税条例》系1914年1月颁布,“并未经国会议决,当然不能生法律效力。既属违背约法,国民断难承认遵行。此就法律方面不能承认,此一也。”条例既不合法,又无视兵戈扰攘,增加商号负担,“断无骤尔施行所得税之理,请政府收回成命,庶免纷扰”。(4)天津商会的态度十分坚决,意见直指要害,既抱怨政府不顾民生疾苦,又对征税的合法性提出强烈质疑,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天津总商会在电请府院部的同时,也致函各地商会、省议会寻求支持。1920年11月1日福州总商会致电天津总商会,“民力久殚,力难担负”,亦表示支持。(5)11月20日,南京总商会明确表态,“政府假托良税,增益民艰,应行否认。”愿意协助力争,并建议与上海、苏州总商会联电力争。(6)同日黑龙省省议会在接到天津商会嘱一致主张的函件后予以配合,函复表示议会已于10月30日致电中央,“力争取消”。(7)值得注意的是,参与其中的不仅是商会,还有省议会及农会、工会等团体。1921年3月吉林省议会、商会、农会、工会、教育会、绅董公所、县劝学所等集议,谓“政府既不以民命为重,人民自难以政府是遵”,要求取消新税。(8)政府的回复却让商会失望。1921年2月5日,农商部批复天津总商会,所得税“明令指定用途,督促进行,事在必办,碍难从缓。”又称“该会商董等互明大义,务各协力提倡,以兴良税而重保育”。(9)3月3日,财政部亦致电天津商会,对所陈疾苦表同情谅解,但又据税法加以反驳,“所得税以纯益为范围,如果商业凋残,自无所得,无所得自非征税所及,是政府早已恤及商艰。”所得税是公认良税,不能因稍有困难就不开税源,希望商会劝导切实推行,“以重要政而裕国课”。(10)5月3日,各省联合会事务所致电天津总商会及各埠总商会、各县镇商会,表示已将各商会意见汇呈府院并财政部农商部。财政部批复“国家财政极形支绌,自不能不于新税设法推行”。(11)


抗议的高潮是在1921年11月10日的全国商会联合会临时大会上。江苏省全省商会联合会提议否认所得税案,得到上海、天津、太原、汉口、杭州及重庆等总商会的一致支持。会议以全国商会联合会名义向北京政府国务院、财政部、农商部呈请缓办所得税。在电文之后,商会强硬表示,“政府如肯俯从,再由合法国会通过,则人民有纳税义务,自无反对之余地。否则我商民为自救计,万难奉命,虽有何等之压力,亦所不计。”(12)名为呈请,言辞之间毫不示弱退让。商人立于纳税人立场表示反对,议会及各地士绅的参与表明政府之税收信用极为低下,政府对于税收用途的承诺难以获得信任。此时政府所得税征收机构尚在初建,稽查能力微弱,商界对抗让税收政策更难落实。


天津总商会一方面与全国各地商会协同共进,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另一方面在地方上,则汇集各业商人意见,与地方政府进行交涉。天津是直系军阀之大本营,北京政府颁布所得税实行令,其时直隶督军为曹锟,天津县县长为齐耀城。在天津总商会参与全国商界抗议之时,直隶和天津则在努力推动税政落实。在官方看来,所得税除经由政府税政部门纵向直管外,商会和同业公会亦可协助政府推行税政。1921年4月18日,直隶实业厅不顾商会正在抗议税令,仍致函天津商会,称教育部提出了所得税征收保管及支出各办法议决,“多方劝喻,协力进行,其征收手续上有需各机关互助之处,请即就地会商,俾臻妥洽。”(13)11月10日,直隶财政厅将所得税要略分送各机关既各法定团体,要求商会转知各商家一体传阅,俾众周知。(14)10月28日,直隶财政厅又要求天津商会切实劝导各商家协助进行”。(15)12月8日,天津县县长齐耀城致天津总商会,官吏公薪自10月起征收,工商税收应加准备,准备造具清册,并将的所得税施行办法及部颁各种单据格式寄送,请商会予以协助。(16)这说明政府虽急于收税,但所得税计算复杂,商家经营情况又缺乏登记统计,不得不依赖于商会来协助协行统计和劝导。


在官府要求商会推行税政之时,各市县商会及同业公会也在向天津总商会表达诉求。1921年11月6日,直隶定兴县商会致函天津总商会对其抗议行动支持。该会还就各县所得税截留为各县教育实业之基金发表意见,认为各自截留,但首须划分权限。凡属调查税额以及征收税款关于商界者,即归各县商会单独办理,再将所收税款尽数截留,按成分拨,以为各县教育实业之基金较为简捷。县商会以税法有商会农会代征之语,以为此有实行之可能,请天津总商会予以支持。(17)有的商会面临政府催促,未定行止,致函总商会征求意见。1921年11月30日,直隶正定县商会致函天津总商会,以县公署请商会调查所得税以备实行,县商会表示难以办理,故而请求总商会。(18)1922年2月1日,直隶各县典业联合会会长李继堂函天津总商会,表示当业新税日增,不胜其担负。(19)2月22日,天津商会将此呈达直隶省,“年来商民负担特重,加以时局不靖,天灾人祸相迫而来,商民实无力担负”。4月11,直隶省长公署回复,所得税实行依财政部令进行,“所得税关系育才殖业大计,官吏业已照缴,各公司行栈及普通商店等自应次第执行,以期普及”,要求天津商会劝喻商家实行。(20)


在政府训令与商家诉求之间,天津总商会的立场与其在全国声明保持一致,要求商家拒绝办理。1922年2月17日,直隶徐水县商会函天津总商会,以县署不断催促,要求调查所得税,但因全国商会联合会函嘱力争并未承认,如此两难如何办理。(21)2月19日,天津商会致电东光县商会,称所得税商民未予认可,何得遽征,请商会就近阻止,以维商业。(22)3月2日,天津商会又致函徐水县商会,以所得税为全国否认,皆未遵办。(23)8月21日,濮阳县商会函天津总商会,称财政厅训令实行,但未接天津商会知照,又税令未经国会表决,究应如何办理,请商会明示。天津商会回复并未办理。(24)10月10日,宁河县商会亦因县署催促,“知识浅薄,无从着手,未悉能否照办实行”,请总商会予以指示。天津商会回复,“各省皆未实行,尚在力争”,各商坚执,无法催办。(25)11月13日,大名县商会称县公署催办,请总商会将直隶各县办理所得税情形指示一切,以便遵循照办,津商会亦回复尚未实行。(26)


在基层商会无所适从之时,天津总商会的态度极其关键。总商会以所得税尚未实行回复各商会的疑问,截断了政府税政下行的通道。各行业及商家态度的整合,有利于天津总商会在全国层面展开交涉行动。玉田县商会在面临省财政厅及县府催促之时,即呈请津商会以定行止。1922年6月,直隶玉田县呈天津商会,报以财政厅专电催办所得税,要求商会将办理情形函复,不得迟缓。县商会经召集全体各商公共讨论,表示抵制:“商等实不敢遽然承认,破坏各省各会公共之心理,亦不敢抗拒,有碍国税之进行,再四思维,惟有恳请县长转呈财政厅暂行从缓”,等全国解决是否承认事宜后再行实行。县商会对总商会表示期待,“贵会位任其冲而为全省商界之枢纽,必有待对之卓见,或应如何联合全国,鼓吹舆论,将此种不良苛税完全打消,以达目的而除贻害,则我界幸甚。”(27)


县市商会能有此觉悟,意识到不破坏抗诉中的“公共之心理”,犹能放眼全国,要求天津总商会联合全国商会,通过舆论来影响政策,实属难得。从时间上看,县市商会的意见表达晚于总商会在全国发声,且多是请示行动方向,总商会的税权意识及集体行动确领先一步。由县市商会的态度可见,天津总商会要求否定所得税的意见是符合商界利益的。在全国各地商会的一致行动和强力抵制下,商会拒绝协助政府进行税政宣传和配合征税,最终成功抵制了所得税的全面实质开征,抗议暂时获得成功。


二、所得税全面开征前后的税权表达


南京国民政府建政后继续北伐,1928年克天津,设特别市,改直隶为河北省。1930年,天津改制为行政院直辖市。后因河北省会短暂迁津,降为省辖市。至1935年,又恢复直辖市建制。在国民政府之经济版图中,天津地位显要,为华北重要经济中心。不论是旧苛还是新税,天津皆为重要的税源之地。


国民政府初期税政以裁厘改税及关税自主为要务,但并未放弃所得税。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税率先开征。1937年1月1日,营利事业及存款利息所得也将全面开征。(28)财政部设立了所得税事务处,并在各重要城市设立办事处。在所得税立法及正式开征前后,全国商界掀起新的抗议浪潮,要求暂缓征收及修改条例。在上海、汉口、天津等地商会的呼吁组织之下,商界联合召开会议并向政府请愿,希望通过舆论压力迫使政府收回成命。(29)


1931年九一八事变之后,因东北沦陷之因,天津工商业及进出口贸易均受严重冲击,经济处于下行态势。在1935年华北事变后,冀察政务委员会变相自立,天津形势岌岌可危。危局之下,政府财政需求更加孔亟。在1936年7月国民政府正式公布税法所得税确定开征后,天津市政府及财政局、社会局即要求商会协同征税。7月30日,天津市长张自忠将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发致社会局,并训令其执行。8月1日,财政部、市社会局同步向商会颁发所得税暂行条例,要求协助征税。9月17日,天津市社会局通令全市机关团体工厂执行。训令连下,意在10月1日税法正式生效之前扫清障碍。


天津商会除参与全国请命活动外,更以天津地方特殊,不断要求暂缓施行所得税。9月中旬,天津商会致电财政部和冀察政委会,申述津市环境特殊,商情极苦,请免征所得税并请呈转行政院收回成命。(30)同月下旬,天津商会再致电中央,以津市生意萧条,无力完纳,再请缓征。(31)在10月1日当天,天津商会又再呈报冀察政务委员会、财政部及天津市政府,要求收回成命。商会称,“此种税制,均与商民有极大损害,且华北情形特殊”。多次呈请,均被驳回,而一再请愿,是因为“各业公会纷纷到会请求暂缓施行”。(32)天津外国资本强大,多位于租界之内。租界内外,税权有别,也让华商不满。10月26日,天津、重庆银行公会呈财政部以存款利息所得税,在外商未一律奉行前,华商银行未便先办。(33)商会在呈请之中亦强调此事。此时全国商界的请愿活动亦正如火如荼进行,政府反复解释,态度未见丝毫动摇。天津商会受各业公会催促,继续履行职责。


1937年1月1日,所得税正式全面开征,天津商界并未获得特殊优待。此时,全国各地商会联合呈请缓征的声势稍有减弱,重点转向所得税研究及呈请减免税额。上海商会联合华东各地商会成立了所得税研究会,汉口商会亦联合粤湘赣鄂商会组建研究会,对条例、细则及征收须知进行精细研究,评估在不同行业的影响。(34)在天津,商会却并没有放弃暂停缓征的希望。为征集各业意见,反映商界呼声,津商会特意发函各业公会,征求对于所得税初步实施的意见。在1937年2月间,各公会相继返达意见,具体情况如下表:


表1天津各业公会要求暂缓所得税之意见


说明:“来源”均为天津市档案馆所藏档案,前为题名,后为档号。


根据各业呈报,各公会为征询会员意见,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或者执监会议进行讨论。因此,公会呈函可以说代表了商家的真实意见。从总体意见上看,除少数公会因本行业未达缴税标准置身事外,绝大多数公会均要求暂缓开征。公会所述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其一是华北情形特殊,津市衰弱,经营难以为继。银行公会、钱业公会、灰煤业公会、杂货糖业公会、门市布公会、染业公会等,都称东北沦陷之后,津市商业备受影响,交易清淡。其二是苛捐沉重,难以承受新税。如磁业公会反映,已纳铺捐、营业税,还有其他苛杂,难以承受所得税。棉业称已交牙税、营业税,再加所得税,势必危及华北棉业,影响土产发达。其三是称租界内外、华洋之间纳税不均,导致市场竞争不公,亦将驱华商入租界之中,不利华界发展。各业反映情况与天津商会、上海商会等在全国层面之交涉议题相同,而天津情况又更为严重。旧苛新税叠加,极大影响到商界的纳税意愿。


1937年4月,各业公会又来了一次“诉苦大会”。按商会接函时间,自4月6日至月底,计有米业、新药业、灰煤业、肠业、门市布业、肠业、洋广货商业、质业、汽车业、报馆业、戏团业、汽水业、磁业、炭业、三津磨房业、玻璃业等50余行业公会致函到达抗议。(35)各公会所提意见与前相近,如三津磨房业公会除表达税负沉重之外,还提议将天津“各种捐税无认中央还是地方者,概行调查清楚,汇表评估”,以此向政府呈报,以明事实。(36)在4月16日下午三时举行的天津市商会所得税营业税审核委员会会议上,也讨论了各业意见。王晓岩、王文典、赵聘卿、王晋生、年光尧、刘静山、陈楚湘、薛兰亭等共17位委员出席会议,议决一致主张缓征并征询各公会将津市所有捐税胪列明晰,转呈财政部。(37)兹后,各公会陆续将本业承担捐税情况陈报商会。据商会汇总统计,天津商家承担的各类捐税繁多。在营业税、印花税、统税等正税之外,还有约20余类各业牙税,车捐、铺捐、房捐、船捐等杂捐10余种,检验费、清洁费、肉市补助警饷费、肉市整理费、路灯费等杂费10余种,合计达50余种。(38)


1937年5月13日,天津市商会发布关于所得税的宣言。在宣言中,对政府改革税制、裁撤厘金、废除苛税之举表示赞赏,所得税亦为“法良意美”,但“我华北情形特殊,比年以来,迭受时局影响,百业凋敝,市面萧条,已达极点。各项应废除之捐税尚未废除,已属万分竭蹶,捉襟见肘矣。此不先将各项捐税免除,再以所得税加诸呻吟垂毙之商民,势必同归于尽而后已。”天津经济在一次世界大战至1931年前处于较快增长阶段,在东北沦陷之后,天津经济受到冲击。及至抗战全面爆发前,已有回升,但未完全改善。各公会及商会所述,确属当时实情。商会又述其征询各业公会之意见,认为在推行所得税前,应将营业税及牙税、当税、屠宰税、铺捐等苛捐废除,“以轻商民之负担”。商会又指称,营业税开征后只限收华界,难以及于租界,“同属商民,待遇之不平有如此者。为渊驱鱼,宜乎华界市面之趋冷落也。”如欲推行所得税,“租界与华界必须同时实行,庶免偏祜不匀,畸轻畸重之弊。”(39)商会主张与前并未有太大改变,减轻税负、华洋同权是其重心。


此时,全国各地如上海、汉口等地商会,已经基本放弃停征主张,转而谋求修正税法。天津商会此时发布关于所得税宣言,强调“华北情形特殊”,要求本地缓征,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寻求舆论支持之时,商会也与地方征稽机构加强沟通。1937年5月1日,天津市商会主席王竹林致函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及河北兼察哈尔办事处,称天津所得税实施以来,商民负担繁多,希望在商会呈请期间“暂行停止派员分赴各业检查,以免商民疑虑”。(40)天津商会还函电华北各地商会以为奥援。1937年7月,绥远归绥市商会对津商会表示支持,回函言曰:“接贵会通函及宣言,对于实施所得税向政府当局要求缓办,爱商恤民,深堪钦佩。”绥远商会也曾呈报,声请缓征,未获邀准,“贵会领袖津商,风声聿动,一言一动,全国景仰”,(41)对津商会之行动乐观其成。


租界内外税政不一,不仅外国人避匿租界之内拒不纳税,就是华商也有不少迁至租界逃税。1937年7月3日,天津市商会所得税审查委员会专门开会讨论此事,议决发布宣言,同步推派代表向官方请愿。(42)宣言称,所得税“若无法同时举办,不独有失普遍公平之原则,恐其结果,华界商家或相率迁入租界,以图规避”。商会期望中央及地方政府俯加垂察,促其实现。(43)商会交涉反提提及此事,其实是全国通弊。在所得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即,国民政府财政部及会同外交部与各国交涉,但为各国所拒。


征税者与纳税者的立场番然有别。在津商会和各业公会岌岌于向政府请愿缓征之时,政府及税政部门则在不断要求商会、公会协助征税。1937年1月,冀察政务委员会表示对各同业公会反映华北情形特殊、津市百业凋敝情形已有了解,但依据委员会决议仍应照章纳税。(44)6月18日,财政部令津商会劝导商民缴纳所得税,称财政部正会同外交部推进外侨纳税问题,在此期间,“凡属国人,应普遍纳税,增强外交之力量”。财政部要求商会,“务应随时劝导,毋生异议,免贻外人口实。”(45)政府以外侨纳税一事来劝导商人发扬国民精神是有原因的。在各国使馆拒绝向国民政府缴纳所得税的照会中,提及所得税征收不应针对一国,而应在普遍实施而后方愿接受。华商拒税,亦成为外侨逃税的借口。(46)


按照国民政府在1929年颁布的《商会法》、《工商同业公会法》,商会、同业公会均须承担政府委托之任务,协助政府推进财经政令。在天津商会的章程之中,也明确列明此点。国民政府在建立之初,对全国商会系统进行了改组整顿,商会难以在政治上直接与政府抗衡。在政府方面,强调税收为国民义务,同时国人纳税亦是对外侨征税之助力,因此要求商人团体协助征税。协征的方式包括参与到税令宣传、税额计算、税款征收等内容,在有些地区还有代征包征的情况。从商人团体的角度而言,既需承担政府政令,又反映商民困难,其职责存在内部冲突。但就所得税开征阶段的表现而言,商会还是体现出鲜明的纳税人团体角色。津商会既与各地商会互通有无,共谋举止,同时也在地方范围之内征询汇集商民意见,频繁持续向政府表达缓征要求。津商会在强调全国共同性的因素之外,还特别突出“华北特殊情形”,希望政府给予特别待遇。与北京时期比较,商家的抗议未获得社会舆论支持,商会的行动力也相对缓和,未能达到普遍缓征和减免的目标。


三、沦陷时期的抗诉与摊征


1937年7月,天津陷落,不久即成立治安维持会。日本占领当局将商会主席王竹林、常委王晓岩、邸玉堂均拉拢入瓮。(47)至9月22日,伪平津地方治安维持会成立,12月14日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天津作为华北经济中心,始终是日本竭力掌控的战略要地。日本占继承了国民政府的税收行政和制度体系,在正式税务行政机构之外,还重视运用商会作为协助税政的工具。天津市治安维持会成立之后,财政局即派员接收税源,作为市库开支之用。1937年8月,财政局代管统税管理所,要求“一切仍照向章办理”。11月,京津地方治安维持会联合会组建了国税管理署。1938年1月,国税管理署根据伪国税总署之命令,改组为统税天津统税分局,“所有各该管理署经管之统税、印花税、烟酒税、所得税、矿产税及禁烟清查事项,仍应照旧办理,并饬原有职员务各振刷精神,照前安心供职,不得稍事疏懈。”(48)天津的所得税归属在津统税分署征管。


在战前天津商界一直在努力寻求缓征,此时虽然沦陷于殖民统治之下,但所得税已暂时停征。伪政府希望延续征收,商会则希望维持免征。1938年9月间,天津各业公会组建了停止所得税后援会,天津商会同时发函北京、烟台、唐山、上海、青岛、南京、太原、保定、开封等19个商会,联合各商会一同呈请停征所得税。1939年2月,天津市计74个行业的同业公会联合致函伪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及天津特别市公署,再次要求“缓征所得税,以恤商艰”。商会还推派代表到北京,与北京商会共同申请豁免1938年所得税。商会及各业公会的停征呈请被否决,豁免1938年度营利所得税及宽限时间的呈请则获得允准。伪政府还要求商会、同业公会协助通令会员,照章纳税。(49)


停征之请归于失败,而伪政府要求商会协征的压力却不断增大。此时协征的内容与前相近,主要包括税令通报、填报信息、协助核查等方面。1939年5月18日,天津统税分局要求商会转饬各商业团体并布告各地商民遵照税法,填报资本及营利状况。(50)7月13及27日,天津商会又两次通告,要求各商号将资本额及1938年度所得额在7月底以前申报齐竣,“倘有逾期,延不申报者,依章处罚”。天津市银行公会接此转函各银行查照办理,各行相应函复,仅中国、交通、中央等17家银行称申报事项应由总店办理,其原因是分行之资本额及所得额无法划分,各总行又令不得另外申报。(51)1940年4月12日,《修正所得税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关于第一条第二类决定自4月起先行恢复征收,扣除每月薪给所得平均不及四十元者。(52)天津统税分局要求商会通令各公司、行号遵行。据此要求,各业公会一面要求缓征,一面又填报本业税额情况。如天津市灰煤业同业公会6月1日呈报该业所得税报表,包括各商号所得额报告表及商号清单,报送商号有玉兴煤栈、积祥庆记、德祥煤栈、天兴成、德玉成、仁义煤栈、永兴号、德丰泰、绍兴源、福兴号等共计有50家。(53)


商会努力寻求纾解商困的时机。1942年1月1日,天津商会致函华北政务委员会、天津特别市市长,要求如照旧章征税,应另订合理税章苏解商困。津市各业公会联名请于1941年缓行新税制。(54)根据商民要求,征收办法有所修订。华北统税总局颁发改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定于1942年6月1日起实行。办法规定第一类甲乙两项营利事业不论其资本之多寡,应在本年3月1日以后申报之所得均应按照所申报之结账结果而定,其征免如查有甲项营利事业资本额在2000元以下而当未申报者,自应限期责令从速申报。天津统税局要求各业照章办理。同日,天津各同业公会联衔致商会反对提高税率,“在1942年渡过将半中途复更税率追溯五个月以前之所得”,苛杂未废,突然加税,“抑且复本加本加厉有加无已”,同业公会请商会转呈主管机关。(55)6月8日,天津统税局转发改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要求协助实施。


各公会呈请减免之诉求连绵不断。此时公会在呈报之时,不是简单诉说行业困境,而是填写了详细说明书,列举本业经营成本及利润数额,试图以实情来说服主管部门。1942年10月17日,天津市胶皮车同业人会致天津市商会请豁免1941年所得税。说明书称,“斯业者率皆无学识无财力之人,专依为生,无法改业,事实俱在”,因营业困难,请统税局准予将1941年所得税援旧例予以豁免。依其所述,同业捐费、折旧及维修成本较高,捐费每车每月达23.46元,难以承受。说明书内容如下:


天津胶皮车业同业公会造具三十年营业状况说明书

(1)八道捐原有旧洋车每年须修新一次,不换车箱,只油漆添换车带等件需费150元,计每月消耗车色为9.58元。如新制车价需费240元,凭一年后折旧值价为100元,设再修新油漆添换车箱车带等件需费240元,计每月消耗车色为11.66元。

(2)八道捐车每月捐费7.5元,人工每车每月3元,房租每车每月1元,杂费每车每月0.38元,零修车费每车每月2元,总上八道捐每车每月共支出费用23.46元。

(3)总共八道捐每车每月计入凭价23.4元,总上八道捐每车每月亏欠0.06元。此表只列八道捐车其他系以捐费多寡为任价增减之标准。


与此相应,伪政府及税政部门的催办也愈发严厉。1942年9月14日,天津统税局将财务总署转发商会,“对于各地商会公会以及各大企业吁请缓行新税法业经分别批驳,仍应遵依改定办法办理。”职权所在,未容再缓,“所有工商各业,对于三十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应尽快申报缴纳。”(56)商会致函各业公会转饬各会员商号,“克速切实遵办”。


到抗战后期,税政部门在征稽过程中对商人团体的依赖有加重之势。各行业商号税额的核定及征收,同业公会都有更深程度地参与。1943年1月,天津衣业同业公会会员商号1943年所得税清册。公会统计约有170家商号,税额由统税局核定部分约有118140元,由公会核定的有84850元,合计有202990。(57)1943年1月,天津化学材料业同业公会1943年所得税清册,约41家商号,统税局核定部分共计有9607元,由公会核定部分有140394.5元,总计有150001.5元。(58)1943年1月,天津灰煤业同业公会会员商号应纳所得税清册,会员商号900余家。九昌公司2700元,九昌煤栈1900元,三成祥500元,大成煤栈500元,永发成300元,昆裕丰2300元,恒丰和1400元等,绝大多数在300至500之间,少数在1000以上,至高者为2700元。(59)在不同行业,由公会核定税额成为普遍现象,虽然比例不一,但总额仍较高,可能还有提升的趋势。究其原因,税政部门可能以此节约征收成本,也减轻征稽难度。公会根据各商号情况估税,也可避免因评估不均而带来的纠纷。


及至后来,公会不仅参与核定,还以团体形式包缴所得税。商人团体包征是协助税政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税政机关与商人团体协定税额,代为征收,定额包缴。如此政府可以提升征税效率,而商人团体亦藉此减少税务部门的干扰,在税额方面亦可讨价还价。(60)这一方式在国民政府治下也极为常见,在营业税、印花税等税类征收过程中常有采用。在税政机构设置尚不完善、税务行政能力较为低下的情况下,此法可以保持税政效率。沦陷时期天津商人团体参与包征,在一定程度上是效法了以前的做法。所得税包征是由各同业公会认缴定额税款,公会向政府交税。在公会内部,则由其依据会员资本及经营状况分别确定税额。1944年1月,天津商会划分各同业公会摊纳1943年所得税清单:确定面袋业公会摊纳0.3万元,新药业公会摊纳34.52万元,油坊业公会5万元,斗店业公会5万元,照像材料公会2万元,姜业公会0.5万元,拍卖公会8万元。(61)这一统计并不完整,但初步可以看到公会摊纳税额的分配情况。在公会内部,则将各商号之应纳数额统计造册,税款由公会统一交至税局。


通过税局的强制及商人团体的协征,伪政府得以继续征收所得税。商人团体虽然不断要求停征,仍为政府所拒。在所得税避无可避的情况下,商人团体参与到所得税核定及包征过程中,在一定程度上对商号有所保护。对这一时期商人团体的协征角色,伪政府也有所认识。1944年7月13日,华北政务委员会在致市社会局的训令中称,“华北所得税之实行虽有数载,惟其发展尚未克达于上理念。欲图税政发扬,宜倾力以赴,尤以关于全盘所得税之推进,举凡对于各业商号开业停业转盘迁移等事项之考察,以及课税方面各项调查工作之执行,在在与地方行政机关有所联系,果能得其协助,自可事半功倍。除由局督饬所属随财委与各该地方机关紧密联络外,社会各局特别予以充分协助,俾令进行。”(62)社会局作为商人团体之主管机关,自然也将之纳入协征之列。经过政治甄别与组织改组的商人团体在交涉之时,努力呈请缓征,为商号之市场生存争取条件,但并不敢涉及政治议题,亦不敢指责日本之殖民统治。在敌伪政府控制之下,商会和公会都缺乏与之讨价还价的勇气,抗诉更为无力,实际协征的任务却愈发沉重。


四、内战时期税收环境的恶化与商家的持续抗议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仍然倚重所得税,并未进行裁减,而是进行整合。据1946年1月统计的上月度税额,津市征收所得税达11,794,911.15元,仅次于统税的52,702,266.41元,占当月总税额68,525,437.26元的17.21%。(63)1946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新的《所得税法》,在原有的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之外,又将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纳入其中,计分五类征收。在税率方面,起征点降低,而税率则有提高。(64)1947年1月,又颁布《特种过分利得税法》。事实上,国共内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应对庞大的军事开支,公债、税收及货币等财政工具均无所不用。在物价急剧上涨、物资供应失衡的经济形势下,税收负担并未稍减。战时之所得税、利得税及遗产税均照常开征。


1946年4月,新所得税法颁行之后,行政院及财政部训令全国迅即实施。所得税此时归入财政部直接税署之下征收,在地方则设立直接税局。此时天津商会尚在整理之中,成立有整理委员会,各业公会亦在改组。天津市政府、直接税局及社会局发函商会,要求转知各业配合进行所得税征稽。为加强宣传,直接税局还要求津市各电影院映放所得税标语,强调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公平合理的良税,纳税报国公民之义务。其标语内容如下:


综合所得税马上就要开征了!拥护政府开征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则!征收综合所得税可以消灭贫富不均的现象!综合所得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直接税!每户每年应将具各项所得申报于各区综合申报委员会或直接税局!每户每年总所得不超过六十万元者免征综合所得税!我国综合所得税的税率比世界各国都轻!逃税是可耻的行为!努力纳税协助政府完成建国伟业!推行新税政,建设新中国!(65)


通过宣传,政府希望强化商民的直接税观念,自觉纳税协助政府,但对税收之用途及政府之义务却丝毫不言。1946年4月,财政部要求天津市商会整理委员会转知各商家申报1945年度所得税,商会将此令转发各公会。9月2日,市社会局致函商会整理委员会,要求依据财政部所拟订的所得税推行步骤,全面推进所得税申报、核定及征收工作。推行步骤包括:研究法令,各局所工作人员应将各种有关法令作彻底研究,并应筹备办法;法令宣传,口头及文字宣传品;组织联合申报委员会;整理分类税征收资料分户汇集;办理申报派员至联合申报委员会督导申报;查定税额;纳税并办理复查,复查时间为自1946年11月至1947年3月止。(66)税政推行的主体是税务局所,但是在整理资料、查定税额、纳税复查等关键环节,税政机构需依赖商人团体的协助。


政府专注于开源增税,商人孜孜于减免。在新税法颁布之前,天津商会即召开各公会代表会议,商讨核减所利得税事宜,市财政局、直接税局局长亦与会。后议决,由公会联衔向院部请愿。天津商会在完成改组后,更加注重以组织化的力量来推动税法研究及问题沟通。1946年11月30日,津商会召集各业公会理事长会议,成立了赋税研究委员会,公推王步洲为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杨天受、李华栋、马更生、高克成、傅泊川、李润南、年光尧、刘介臣等22人,其中聘请对税务互有研究的秘书赵友梅、岳镜吾、刘纯甫、王梦青、阎兴周5人为委员。(67)商会根据各业呈请及市场情况,向税局申请减免。1947年5月4日,天津商会致函市政府,请免征行商一时所得税及行商营业税。(68)各业公会呈请减免本业税额,也多报至商会及税局。此类呈请交涉极为频繁,津市各业都在为减轻本业负担寻找时机。


1947年初,税局与商会因为查账问题又发生争议。所得税原实行申报制,报告查定之后再缴纳税款。后依1947年1月行政院核发的《1947年度第一类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稽办法》,改为先依申报暂缴,再行调查。又依简化所得税核计办法,商家税额按行业估缴,估缴对同业公会更为依赖。为避免商家逃税,直接税税署又强化了查账措施,划定以上海、天津、广州等35个较大都市为查账计税区域,但对实力较小商号仍采标准计税。这一措施遭到各地商会反对。1947年6月,直接税署召开所得税座谈会上,官方、学者及商会代表就此进行讨论。政府认为简化征稽,“形成税局与商会讨价还价,迹近摊派懈税”,税收大有损失。南京商会代表王绎斋谈到,“如完全依照税局查账课税,则负担太重,均有歇业、倒闭之可能。”希望仍按简化办法,按各业利润水平分摊。朱偰表示,“现在各地商会反对查账,要求简化稽征,这实在是开倒车”。林运铭认为,查账不能放弃。邓翰良提出,可采取渐进办法,由简化稽征过渡到查账计税。(69)讨论反映出征收过程中因商业簿记不善所造成的问题,简化征稽办法依然实行,政府对查账方面却不断加强。7月24日,津商会又将政府颁行的简化所得税核计办法转知各业公会及非公会会员。7月28日,全国商联会奉财政部训令,亦发函天津商会要求遵限缴清。(70)


时至1948年,国共军事力量对比发生变化,国民党由初期的攻势转为守势,东北大部为解放军所掌控,辽沈决战这一年酝酿及碰撞。周边战局影响到天津的物资流通及工业生产,而政府的财政需求更为迫切。最为商家震惊的是,1948年1月,财政部直接税署拟具三十七年度稽征办法,要求所得税按上年六倍估缴。正常征收商家尚未难以负担,六倍估缴,等同于是预征,营利未得而先缴税。政府强制推行,商家纷纷抗议,这一时期商人团体的主要事务也以此为中心展开。


3月21日,天津商会呈电财政部,“天津工商业因遭敌摧残,历经八载,膏血殆尽,现在原料缺乏,成本加高,产品滞销,又以交通梗塞,贩运艰难,工商业均处危机深伏”。商会经会员大会议决,请“念津市环境特殊,准将六倍估缴办法收回成命”,依实际营利所得课税。(71)原本希望减征,至政府出台六倍估缴,商会只能退而求其次,希望按原额征收。各业公会纷纷发表意见,强烈反对六倍估缴方案。在各公会致商会的呈函中,还均列明原因。


就所涉行业而言,基本上各行业都有呈报,既有商业公会,也有工业公会。所列原因,涵括以下方面:其一是交通阻塞。进出品贸易、城乡物资运输及区域之间的物资集散,均因战争而梗塞运输,难以货畅其流。各业货源及原料均出现严重短缺。其二是成本加重,交易惨淡。苛捐杂税繁重,货币急剧贬值,价值变动过快,市场购买力孱弱,生意凋敝。原料、雇工迅速上涨,生产难以为继。根据各业反映,工业方面如汽水业、自行车业、印刷业、机器织染、机器工业等,停业歇业状况较为普遍。在商业方面,煤业、果子商业、国药业等,亦因货源难以保障,经营陷入困境。东北及华北的战局形势,难以遏制的通货膨胀,使天津经济也陷入围城困境。在如此情势之下,政府要征以六倍之税,商家普遍难以接受。据呈报情况,有的行业甚至以歇业应对。商家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宁愿接受查账,请政府按实际账目稽征。按中国商家习惯,账目为经营之秘,往往不愿外界查核。在所得税征稽中,税局欲审计亦不易得。此时愿意主动接受查账,反映经营确有难以为继之虞。值得注意的是,粮业、绸布棉纱、化学材料、五金、钱业、进出口贸易等业确表示愿缴六倍,不愿查账。(73)档案中未发现有具体原因说明,但据此数业性质窥测,粮食、布料为日常必需,进出口涉及物资流通,化学材料、五金及钱业也属津市之重要行业,其实际经营获利可能并不差。此时投机风盛,供需失衡,如有货源则不愁销售,故而不愿查账。


商会将各业意见呈报财政部、直接税局,不出意外,依然被拒。1948年5月29日,天津直接税局转发财政部令,要求商民按六倍估缴所得税,以免干罚。理由是,“本年度国家岁出预算增加甚钜,营利事业所得税按六倍估缴不能谓高,将来调查实际税额时,除少数公司组织及账簿完备之商号应依法查账核税外,其余均依标准计税方法查定税额,所有稽征手续当予力求简化,避免苛扰。”要求各地商民遵章纳税,勿延受罚。(74)6月2日,财政部回函天津市商会,称营利事业所得税系以盈利为征课对象,若无盈利自不征税。所定方针为国务会务核定,自应切实遵照办理。(75)政府回复直接说是因岁出预算增加,并没有其他合理的理由。所说六倍估缴不能谓高的说法也是空言,凭空增加数倍税费,如何能说不高。这样的解释,难以令商家信服。


1948年8月金圆券改革之后,营利所得免征额为每半年89元以下,在80至150元之间者课税5%,后不断累进。在50000元以上者课税30%。公用、工矿及运输业减征10%。俟因金圆券又超发急剧贬值,最低限额无形中失去作用。而依税级累计,税额又加倍增,数字惊人。税局为防止漏税,后又加强对于税收的查核,也有动用司法工具以催缴税款的现象。根据1948年10月13日,天津市商会转直接税局的杂货商业同业公会呈函,该业会员天义成欠缴税额617.4万元,税局要求限期缴纳。该号称因系小本生意,无力担负此钜额税款,呈请税局覆查核减。正在等候批示期间,又接天津地方法院判决书,“因积欠所得税款全部617.4万元,逾期四十日未缴,应处罚款1852.2万元,应补缴税款617.4万元,并停止其营业限期执行。”欠款尚未缴清,又处三倍罚款,商号无力负担。公会将此转呈商会,请与直接税局接洽。(76)在事件交涉过程之中,处如此沉重罚则显然是有些不合理。六倍估缴政策出台时商家曾请查账拒税,此时直接税局普遍调查商家账簿,又令商家不胜其烦。11月20日,天津商会电直接税局,以各业公会代表纷纷来会声称直接税调查商号账簿课征1948年上半年所得税,“商人颇感不便,群情骚动”,退请转请免予查账。11月19日,商会又召开各业公会理事长座谈会,请直接税局参照去年纳税情形,从减征税,免予查账。(77)免予查账,商家可以有隐藏所得的空间。商家以虚盈实税反对查账,实际上不少商家无账可查,仍要分业摊税。


商家激烈反对六倍估缴,不仅因为所得税本身,在此之外还有多重税收加诸己身。在催缴所得税的同时,税局还在不断催缴营业税,征收货物税、营业牌照税、印花税、牙税等,还有不同行业的特别捐税,如烟酒税、旅店捐、筵席捐等。政府还准备征收临时财产税,受到全国商联会及地方商会的抵制。


在税收之外,筹款劳军、城防建设以及慈善救济的募款对象也是商人。天津多次开展慰军活动,各业公会均有配额。据1947年2月24日商会的统计,烟商业100万,澡塘业300万,理发业100万,饭馆业250万,木商业300万,灰煤业400万,织染工业300万,洗染业150万,火柴业100万,棉商业150万,典当业250万,丝绸呢绒纱布业500万,木炭业50万,五金制造业400万,杂货业400万,毛纺织工业500万,棉纺织工业500万,批发粮业300万,磨房工业400万,度量衡业50万,进出口贸易业500万等,合计100多个行业同业公会,合款128300万元。(78)天津为抵抗解放军进攻而预修城防工事,其费用也由商家分担。1947年3月,天津市城防建筑委员会依据各行业实力划分八个等级分摊城防费用:一级定为5310万元,二级定为4248万元,三级定为3186万元,四级定为2655万元,五级定为2124万元,六级定为1593万元,七级定为1062万元,八级定为531万元。各业依规模及实力排定等级。合共138个行业,摊派的慰劳款额有12.83亿元,摊派城防费用为30亿元。(79)各业公会拖延推阻,城防委员会又施压商会催促。


如此观之,内战时期国民政府及地方为筹集军费,施加之税收负担不仅未加裁减,反而数倍加重。抗战时期的分类所得税合并征收,商会及各公会频繁呈诉均不能止。且又压之以募款劳军、城防摊派,商家不堪重负。到后来税局深入查账,严加稽核,商家竟然以闭门不见相对,甚至停业歇业,放弃经营,表明政府与商家之税政关系陷入完全对立,商人团体对此亦无能为力,在协征方面更是消极应对。


结语:作为纳税人组织的商人团体


自晚清及至国民政府,政府始终强调所得税的良税品性,并以此作为挟引社会舆论的理由。但在事实上,仍视其为筹资的财政工具,纳税人对其开征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用途始终抱有疑惧。


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商人为主要征税对象,天津商人以商会、同业公会为集体行动的组织者,与政府及税局展开了持久抗争。在北京时期,津商会会同全国商会、议会及社会团体,对政府开征所得税的合法性提出直接质疑,同时由税收而及于政府责任及公民权利,对裁兵节饷、社会秩序等问题提出意见,表明商人基于税权而生的产权及秩序要求。所得税理论上的优点并没有改变商民对军阀政权的不信任。津商会作为全国领袖商会及地方商界之马首,其抵制态度直接影响到本地商户的态度,商界的协同行动使北京政府的所得税征收计划陷于失败。在国民政府所得税立法过程中,津商会征集本地各业公会的意见,将之汇聚转呈,同时又与财政部及地方税局展开交涉,试图争取暂缓实施。在所得税全面开征之后,依然不言放弃,以“华北情形特殊”为理由,希望政府能够网开一面。沦陷之中,日伪政府对商会和各公会进行改组,但其做法其实相近。商人团体为维系市场生存,成立了后援会来进行交涉,还不得不承担摊征之责。内战之时,所得税的财政地位更加重要,征收也更为严苛。津市商人团体的交涉重心仍是停征或减免。在商户与税局发生纠纷的过程中,也扮演着沟通与调节的角色。各业公会之意见,多经由商会上达。天津商会及同业公会始终在努力减轻商家的税收负担,在舆论表达、税法研究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折冲樽俎,发挥着纳税人团体的作用。


商人团体抗诉的力度与方式,受政治法律空间及时局之影响。在北京政府时期,商会、同业公会就已获得社团法人地位,既维护商利,同时也要承担政府委托之任务。但是,在官方的立法及税收行政体制中,商人团体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并不畅通。天津商人团体的抗诉,主要是通过呈请、舆论等方式进行,极少发生暴力抗议。在北京时期,商人抗议较为激烈,成功实施罢税。但在南京国民政府及此后,商人团体的集体行动尽量避开与政府的直接对抗,更多是通过政策研究、舆论压力等方式希望营造合理的税收环境。在沦陷之后,商人团体经过改组,难以制约敌伪政府的税收掠夺。在协征方面,商人团体的参与反而愈发深化。协征的方式包括协助税政机关宣传税收法令、核算税额、解决纠纷、团体包征等。在沦陷时期和内战全面爆发时期,官方给商人团体的压力愈重。商人团体协征有益于政府掌控信息,完善税政,减少征税成本。只是政府在财政压力之下,以超发货币和超额征税作为财源,导致税收环境的极度恶化。


在抗诉与协征之间,天津商人团体努力寻求维护自身利益的通道。通过抗议,商人团体表达了自身的诉求,并推动一些税收法令有所修改。在协征过程中,税政机构与商人团体保持着交涉沟通的渠道,商人亦借此来努力减轻税收负担。如在包征税额过程中,寻求减低税额。在税政机关与商家发生纠纷时,代商家与官方交涉,保护商家利益。需加注意的是,此种协作并非平等。商人团体有舆论表达的空间,而无参与制度决策的路径,亦无法借助于选举等方式来凝聚民意,税政开征及稽查的根本权力仍执掌于政府之手。到内战后期,市场环境恶化,商家经营难以为继,政府犹征募不足。商会抗议愈强,其协征心理更趋于消极。官方千方百计查账,商家关门歇业避税,官民之税收关系陷于泥淖之中。


本文刊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感谢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硕士张莉同学提供稿件。


参考文献:

1.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上),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5、80页。

2.民国时期在所得税立法及开征阶段,税政官员及财税学者讨论较多,如高秉坊、朱偰、陈英竞、杨昭智、潘序伦、李文杰、刘振东、王启华等均有所得税专书问世。近年经济史学界对直接税制及税政的关注度提升,所得税是讨论中心议题之一,参见林美莉:《西洋税制在近代中国的发展》,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5年;何家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个人所得税制度略论》,《武汉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陈勇勤:《所得税与南京国民政府的关税行政改革》,《学术研究》1996年第2期;韩昌盛:《抗战时期四川所得税的征收及影响》,四川师范大学年硕士论文,2009年;曾耀辉:《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魏文享:《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所得税开征过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等。

3.《为呼吁缓征所得税致各地商会的代电》(1920年11月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05。

4.《为缓征所得税致大总统国务院等的呈》(1920年11月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06,。

5.《为缓征所得税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0年1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17。

6.《为缓征所得税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0年11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12。

7.《为停征所得税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0年11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13。

8.《为抵制征收所得税致直隶省农会的函》(1921年3月12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33。

9.《为征收所得税事给天津总商会的批》(1921年12月5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29。

10.《为征收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会长的函》(1921年3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31。

11.《为劝导各商依照实行加贴印花税并所得税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函(附部解释所得税抄件)》(1921年5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5108-077。

12.《全国商会联合会请缓办所得税呈》,《申报》1921年11月11日,第18版。

13.《为征所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1年4月18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45。

14.《为送所得税要略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1年11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1。

15.《为征收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1年10月28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49。

16.《为送代征所得税解款单用法说明等件致天津总商会的函(附所得税要略说明等件)》(1921年12月8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01206800-J0128-2-002647-054。

17.《关于所得税分配的意见致天津商务总会的函》(1921年11月6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0。

18.《为咨询征收所得税事与天津总商会的往来函》(1921年11月3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3。

19.《为缓征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会长的请议书》(1922年2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9。

20.《为征收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的训令》(1922年4月12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61。

21.《为咨询征收所得税事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2年2月17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6。

22.《为缓征所得税事致东光县商会的函》(1922年2月1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57。

23.《为缓征所得税事致徐水县商会的函》,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60。

24.《为征收所得税事与天津总商会的往来代电》(1922年8月12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65。

25.《为征收所得税事与天津总商会的往来函》(1922年10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64。

26.《为办理征收所得税事与大名县商会的往来函》(1922年11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73。

27.《为免征所得税致天津总商会的函》(1922年6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47-062。

28.《所得税暂行条例》(1936年7月21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上),第90页。

29.关于全国商界的联合抗议情况,笔者已有论述,本文不再详析。参见魏文享:《国家税政的民间参与——近代所得税开征过程中的官民交涉》,《近代史研究》2015年第2期。

30.《津商会请求缓征所得税请市府转呈行政院》,《大公报》(天津)1936年9月12日,第6版。

31.《津商会再电中央请免征所得税》,《申报》1936年9月21日,第6版。

32.《委再转请收回征收所得税成命暂缓施行致冀察政务委员会天津市政府财政部呈》(1936年10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306-015。

33.《请缓征存款所得税经财部批复不准希图漏税逃避资金政府自当执法以绳》,《申报》1936年10月26日,第4版。

34.《国内要闻:所得税研究会闭幕,到代表一百八十八人》,《银行周报》1937年第21卷第3期,第46-49页;《粤湘赣鄂四省商会代表所得税研究会特辑》,《汉口商业月刊》1937年第12期,第39页。

35.此处所列仅为部分,据天津档案馆401206800-J0128-3-007850案卷中资料汇集而成。

36.《为交纳所得税意见事致天津市商会函》(1937年4月16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850-001。

37.《关于所得税营业税事的会议记录》(1937年4月16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446-001。

38.《关于各类税费清单》(1937年5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429-0211。

39.《本会关于所得税之宣言》(1937年5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429-017。

40.《为请求暂行停检查本市各商号所得税事致财政部所得税事务处河北兼察哈尔办事处的函》(1937年5月3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429-026。

41.《绥远归绥市商会支持津商会要求缓征所得税复电》(1937年7月1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082页。

42.《财政部命津商会劝导商民缴纳所得税批》(1937年6月18日),《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第2080页。

43.《所得税审查委员会要求对租界一律实行征收所得税宣言》(1937年7月3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第2080-2081页。

44.《为转知冀察政务委员会对缓征所得税指令内容给各业同业公会函》(1937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306-030。

45.《财政部命津商会劝导商民缴纳所得税批》(1937年6月18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28-1937)》(下),第2080页。

46.参见魏文享:《华洋如何同税:近代所得税开征中的外侨纳税问题》,《近代史研究》待刊。

47.王仕任:《天津沦陷后的汉奸组织治安维持会》,全国政协天津市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编:《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0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15页。

48.《天津统税分局就天津国税管理署改组为统税分局事致津商会函》(1938年1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37-1945)》,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7页。

49.关于沦陷时期的天津商会与所得税、营业税征稽之关系,请参见魏文享:《沦陷时期的天津商会与税收征稽——以营业税、所得税为例》,《安徽史学》2016年第4期。本文在资料方面补充了档案史料,前文已述者,本文从略。

50.《为所得税申报事致天津市商会函》(1939年5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895-003。

51.《为各会员申报所得税事致天津市商会函》(1939年8月1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851-013。

52.《修正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中央经济月刊》1941年第1卷第3期,第116页。

53.《为送一类所得税报告表事致天津市商会函(附表)》(1940年6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851-039。

54.《为照旧章征收各业公会民国三十年度所得税事致华北政务委员会王委员长呈》(1942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8062-003。

55.《为改定征收所得税事给市商会函》(1942年6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0040-017。

56.《为报缴民国三十年所得税致天津市商会函》(1942年9月14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0736-013。

57.《本会会员商号民国三十二年度所得税清册》(1943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590-011。

58.《本会会员商号民国三十二年度所得税清册》(1943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590-010。

59.《本会会员商号本年度应纳所得税清册》(1943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591-002。

60.参见魏文享:《工商团体与南京政府时期之营业税包征制》,《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6期。

61.《各同业公会摊纳民国三十二年度所得税清单》(1944年1月1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590-021。档案中反映的各业摊纳数额差距较大,但有的行业数额偏少,尚须存疑。

62.《为稽征华北所得税事致天津市商会的通知》(1944年7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7531-010。

63.《各项税捐收入统计》(1946年1月),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025-2-000738-022。

64.《国民政府公布修正<所得税法>令》(1946年4月16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上),第168页。

65.《为各影院放映所得税宣传标语事致天津市政府社会局函(附标语)》(1946年8月9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025-3-006096-019。

66.《为规定所得税推行步骤办法事致天津市商会整理委员会训令》,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8529-005。

67.《油漆颜料公会请津商会召集各业理事工研究对待所利得税办法函》(1946年4月2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146页。

68.《津商会吁请政府免征行商一时所得税以顾民食提案》(1947年5月4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1页。

69.《直接税署所得税座谈会纪录》(1947年6月30日),江苏省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编写组、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第4辑(下),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550页。

70.《为限期缴齐营利事业所得税事致天津市商会代电》(1947年7月28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8586-048。

71.《津商会痛陈工商业濒临崩溃请收回六倍估缴所得税成命致财政部电》(1948年3月21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2页。

72.《津商会汇呈各业公会无力缴纳六倍所利得税并声请先行查账户名简表》(1948年5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3-1156页。

73.《津商会汇呈各业公会无力缴纳六倍所利得税并声请先行查账户名简表》(1948年5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3-1156页。

74.《天津直接税局转发财政部命商民速按六倍估缴所得税以免干罚代电》(1948年5月29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9页。

75.《为请求按实际缴纳所得税等事致天津市商会的代电》(1948年6月2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2-002661-063。

76.《为准予天义成免纳罚金及减轻所得税额事致财政部天津直接税局代电(附原函)》(1948年10月13日),天津市档案馆藏,档号401206800-J0128-3-008632-055。

77.《津商会请直接税局免予查账征税以免扰商代电》(1948年11月20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159页。

78.《天津市各业慰劳第二军募款统计表》(1947年2月24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356-1359页。

79.《天津警备司令部摊派全津各业公会城防费用数额及各公会竭力拖延情况表》(1947年3月26日),天津市档案馆等编:《天津商会档案汇编(1945-1950)》,第1302-1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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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邢宗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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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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