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走向东亚共同体:东亚社会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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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中 (进入专栏)  

一、问题:处于十字路口的东亚社会

最近几年,东亚相关国家之间围绕着领土问题爆发了一系列的纠纷和冲突,如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日俄“北方四岛”之争和中越南沙群岛之争等等。这些领土之争,再加上朝鲜和韩国之间的分裂、对抗和统一问题等,都隐含着巨大的战争风险。尤其是今年内爆发的中日钓鱼岛之争、日韩独岛(竹岛)之争、中菲黄岩岛之争、中越南沙群岛之争以及南北韩之间的政治对抗都达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尽管可能不至于引发大规模的战争对抗,但就小规模的战争对抗而言却经常显示出一种一触即发的态势。东亚各国的确正处于一种十字路口。我们必须要问:处于战争风险中的东亚各国下一步到底该往何处走?



二、现有问题解决方式的局限

面对上述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东亚各国可以选择用来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手段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第二,通过战争等武力手段来加以解决;第三,通过调停或仲裁途径来加以解决;第四,通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这种方式来解决。对于这几种解决方式的效果,我们可以简要地讨论如下。

(一)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从理论上说,和平协商是现有国际关系体制下各国发生矛盾和纠纷时最理想的一种问题解决方式。假如面对所有的矛盾和纠纷,我们都能够通过和平协商这种方式来加以解决,那是再好不过了。哈贝马斯(Jurgen Habemas)的“沟通行动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对以这种方式来解决人们(包括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人们)之间各种分歧与纠纷之合理性的理论论证。然而,问题在于,这种方式尽管在不少情况下可能的确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并非是一种永远有效或总是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对于哈贝马斯提出的通过“沟通行动”来合理解决各种纠纷的看法,福柯(Michel Foucault)、利奥塔(Jean Francois Lyotard)等人曾从不同角度提出质疑。福柯认为,哈贝马斯提出的“沟通行动”模式,是以他

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沟通过程的所有潜在参与者都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理由或表示反对的权利,表达其好恶、情感和愿望的权利以及实施发布或拒绝命令、做出允许或禁止、做出或拒绝承诺等调节性话语行动的权利等)①的存在为前提,而这种“理想沟通情境”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没有权利关系,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存在”),因此,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模式顶多也就是一种无法兑现的乌托邦理想。利奥塔则认为,由于语言游戏之间的异质性或“不可通约性”,即使存在哈贝马斯设想的那种“理想沟通情境”,人们通过沟通也未必能够达成共识。如果我们一定要得到一个共识的话,这种共识也只能是一种新的霸权。

笔者不同意福柯对哈贝马斯的批评。笔者不认为权力关系的不可摆脱性对沟通行动始终会构成一种障碍。正如福柯自己认识到的那样,权力关系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权力关系可能会造成人们之间不平等,因而阻碍人们之间的合理沟通,但这并非意味着人们之间的权力关系永远都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尽管人们之间的关系依然是一种权力关系,但却可以是一种平等的权力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之间面临的沟通情境就可能接近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因此,如果以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不符合现实为由来否定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模式,理由是不充足的。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笔者会完全同意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相反,笔者认为,利奥塔对于“共识”难以形成的分析是非常富有启示的。

按照哈贝马斯的论述,“沟通行动”模式的实施至少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参与沟通的各方需要形成一种上文所说的“理想沟通情境”;二是参与沟通的各方必须遵守一些有效地进行理性沟通行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包括:参与沟通的行动主体所选择的表达是可领会的、对事实的陈述是真实的、沟通的意向是真诚的、所遵循的社会规范是正确的等等。②然而,正是在第二个方面人们之间存在着难以消弭的分歧。有大量的研究成果表明,无论是表达的可领会性、陈述的真实性、意向的真诚性,还是社会规范的正确性,都不具有一种不以人们的话语体系为转移的自然性质。相反,判断一个参与沟通过程的人在所有这些方面是否达到了所要求的标准,都是由人们所属的话语体系来决定,因而是随人们所属话语体系的变化而变化的。处于不同话语体系引导和约束之下的人们,会对表达的可领会性要求、陈述的真实性要求、意向的真诚性要求、社会规范的正确性要求做出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理解,因而也就会对沟通参与者表达的可领会性状况、陈述的真实性状况、意向的真诚性状况、社会规范的正确性状况做出不同(甚至完全不同)的判断。换言之,即使对理性沟通的有效性要求本身而言,人们之间尚且难以形成共识,更何谈在一些更为具体的讨论主题上达成共识。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是要完全否认人们之间通过理性沟通来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达成共识的可能性还是有的,只是除了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外,它还依赖于一个重要的前提,这就是参与沟通的人们必须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下。只有当参与沟通的人们既处于哈贝马斯设想的“理想沟通情境”之中,又处于同一个话语体系之中时,人们之间才有可能就哈贝马斯提出的达成有效沟通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获得一致的理解,因而才有可能通过进一步的沟通过程来就某个实质性主题达成共识。这也就意味着,原本不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中的人们,如果要想就某个话题通过沟通达成共识,那么他们就首先必须通过学习过程(相互学习对方的话语系统,或者共同学习一种新的话语体系等)来使双方能够同处于一个话语体系之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要想形成共识就是困难的,试图通过共识的形成来解决有关纠纷也就只是一种空想。

(二)通过战争等武力手段来加以解决

战争等手段是现有国际关系体系下解决国家之间利益纠纷(尤其领土性纠纷)的一种方式。毋庸讳言,长久以来,人们确实以这种方式解决了大量的国家之间的利益纠纷。人们也同样意识到,以对抗乃至战争手段来解决国家之间利益纠纷尤其是领土纠纷,会给人类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巨大危害。

一是这些方式只是从表面上暂时解决了问题,而实际上问题的根源依然存在。战争是以武力压迫的方式来使争议按照战胜方的意志加以解决,战败方虽然被迫屈服,但并未真正作到“心服”。随着时过境迁,只要战败方感到条件成熟,就可能在利益或“复仇心”的驱动下重新挑起“争议”甚至冲突。这种情况在历史上屡见不鲜。

二是战争进程中人力、物力的毁灭性损失。

三是对交战各方经济、社会建设的巨大破坏。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之前,东亚各国之间的经济、社会运作虽然也存在相互联系,但尚未像今天这样高度一体化,战争可能更多地是给战败方的经济社会建设造成破坏。但在全球化时代,东亚各国的经济、社会进程已经高度一体化。如果经济社会进程高度一体化的各方之间爆发战争,那么无论战争的最终结局如何,都不会有赢家。因为在经济社会进程高度一体化的情境下,战胜方的经济社会进程必然会因受到战败方经济社会进程衰退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而产生程度不等的衰退。因此,无论表面上的胜负如何,战争最终必然是以“双输”为结局。

(三)通过调停或仲裁途径来加以解决

这也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采用的两种冲突解决方式。所谓调停,即是由冲突双方之外的某个第三方出面,来提出调节冲突的建议。所谓仲裁,即是由某个双方事先都表示接受其判决的第三方(在国际纠纷中,譬如国际法庭,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等),来判断是非,做出调节冲突的决定。

达伦多夫认为,虽然调停者的建议对双方并无约束力,但经验证明这种方法却经常有效。③事实上,即使在经验证明有效的那些案例中,调停之所以显得有效,也是以下列条件作为前提:(1)冲突双方实际上都已有停止冲突的意愿;(2)冲突双方的实力相当或差距不大,经过一段时间的冲突后双方均已感觉到难以靠自己的实力在冲突中取胜。假如没有这两个前提存在,调停多半会是无效的。

仲裁的结果一般说来对双方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力。因此,假如事先存在着一种国际仲裁机构(如为各国共同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法庭,或联合国有关机构等),那么当国家之间出现领土纠纷一类的冲突时,确实可以通过这个第三方来协助解决冲突。但正如达伦多夫所指出的,通过这种方式来解决冲突,有可能导致以下情况的出现,即冲突只是被简单地压制下去,而并没有真正地被解决。④在这种情况下,冲突解决只是一种暂时的假象。在以各个民族国家为主权和利益分配单位的世界格局下,如同以战争方式来解决领土纠纷时可能出现的情况一样,一旦情况变化,感觉时机成熟的一方就可能旧问重提,重新挑起纠纷。因此,无论调停或是仲裁,虽然都会产生一时的效果,但也都不是一种既长效又可靠的纠纷(尤其是领土性纠纷)解决方式。

(四)通过“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搁置争议”策略隐含的一些重要假设可能是:(1)有些“争议”目前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目前缺乏恰当解决它们的必要条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将来的某个时期,这些解决问题的必要条件是有可能会具备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将“争议”“搁置”到那个时候,这些“争议”就应当能比现在更顺利地得到解决;(2)有些“争议”可能只是在现有条件下存在的争议,在未来的情境下这些“争议”有可能随着情况的变化而自然消失,不再成为会引起对抗的“争议”。因此,如果我们能够将这些“争议”“搁置”到那个时候,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

我们不排除有以上假设的情况存在,因此,“搁置争议”也的确是可以暂时用来解决某些纠纷的办法。但是,第一,并非所有“争议”都可以列入上述两种情况,从逻辑上说,总有一些“争议”其存在与否或解决的难度是不太会随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的;第二,即使人们同意有上述两种性质的“争议”类型,但对于到底哪些争议属于上述类型,却难以取得共识;第三,即使是那些可能被相关当事国一致同意列入上述范畴的“争议”,也可能因为当前巨额利益的驱动等原因而使当事各方都不愿意将这些争议真正加以搁置。可能正是出于对以上三种情形尤其是第三种情形存在的考虑,邓小平才将“共同开发”与“搁置争议”并列在一起,作为“搁置争议”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加以推荐。然而,“共同开发”真的会是一个好的领土性纠纷解决方式吗?

笔者认为,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策略中隐含着一个重要难题,这就是共同开发了之后如何分配开发成果?我们可以设想出三种分配原则:第一,按各国人口比例进行分配;第二,按各国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第三,按各国在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要素比例来进行分配。前两个原则显然行不通,也不合理。第三个原则,即按“要素投入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则,看上去很合理,但实际上也无法实施。因为按照这个原则来进行分配,各国面临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在投入实际发生之前,谁来以及如何来确定相关国家的要素投入量及比例?一种可能是按各国的意愿来确定各国的要素投入比例。即由各国自主决定投入的数量。但由于最终的利益分配和初期的要素投入比例挂钩,因此很可能出现各个国家都希望在总投入量中尽可能占据更大比例的情形。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又该怎么恰当处理?另一种可能是按照各个国家的经济实力来确定各国的要素投入比例。实力强的多投入,实力弱的少投入。但是,由于投入多的国家将会多得开发成果,这就势必引起实力弱、因而开发所得也少的国家的不满。在一定意义上,这将导致以和平方式发生的领土(空、海)性资源再分配。在这种领土性资源再分配过程中,原来占有较多领土资源、但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将会失去自己的领土资源;相反,原来占有较少领土资源、但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则会得到原本不属于自己的领土资源。这必然引起前一类型国家的不满和反对。

在开发某一项目的要素投入量远远超出相关各国的实力之和,因而需要从东亚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团体引进要素投入的情况下,“按要素投入比例”来对开发成果进行分配的原则就更难实行。如果相关国家均未有实际投入,那么在剔除了“外资”应该得到的那部分利益之后,剩下的开发利益该如何分配则依然是一个问题;如果相关国家有投入,那么上文所说的按什么原则来确定各相关国家的投入比例的问题就会出现。

显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式的局限是,与以战争等武力解决纠纷一样,这种方式实际上也只是暂时回避了问题,而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用词上就可以明白,“搁置争议”只是“搁置”了“争议”,而不是解决了“争议”。只要民族国家依然存在,并且是利益分配的主体,民族国家之间的领土纷争就始终难以消除。你可以将这些“争议”“搁置”一时(10年、20年或更长一些),但无法永久“搁置”。只要这些“争议”没有被消除,它就总有再爆发的一天。到那一天,这些争议又当如何处理呢?

协商沟通、调停和仲裁不是万灵妙药,对抗和战争不是合理的解决办法,“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也不是长久之计,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东亚各国目前面临的领土性资源争议呢?



三、走向东亚共同体:理想的争议解决途径

笔者认为,对于东亚各国来说,最理想的争议解决方案就是向欧洲联盟学习,建立一起一个正式的、最终可以将东亚各国联合起来的“东亚共同体”。一个完整的东亚共同体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经济共同体、社会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具体说明如下:

经济共同体:经济上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共同体内各国的商品、资金可以像在一个国家内部自由流动那样在共同体内各国之间自由流动。为此,需要有以下措施:商品流通的免关税,建立共同货币和共同银行。

社会共同体:在社会生活方面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共同体内各国的社会成员可以像在一个国家内部自由流动那样在共同体内各国之间自由流动。为此,需要有以下措施:人员流动免签证,允许建立共同体内跨国家的社团组织,建立一定程度上的跨国性社会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体系等。

政治共同体:在政治方面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共同体内各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个共同的政治体制,以便使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能够就共同体层面上(涉及共同体成员共同利益)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为此,需要有以下措施:建立共同立法机构(共同体议会),共同行政机构(共同体长会议),共同体司法机构(共同体法院),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法律。

文化共同体:在文化方面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共同体内各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一种共同的文化,以便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能够具备一定程度的共识。为此,需要有以下措施:确定共同体官方工作语言,建立共同的电视台,发行共同体报刊,建立共同体大学和学术研究机构,设立各种共同体层面的文化团体(学术团体、艺术团体等)。

安全共同体:在安全方面结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使共同体内各国能够对相互之间发生的利益纠纷采用一种和平的机制来加以解决。为此,需要有以下措施:建立共同体一级的武装力量指挥中心,统一控制各国的武装力量。

在以上所有这些方面,最重要的是政治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的建设。有人认为,在建立“东亚共同体”

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应该是东亚经济共同体的建立。因为经济共同体的建立能够将共同体各成员国的利益交织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阻止成员国之间通过战争手段来解决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⑤尽管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但最重要的事情可能还应该是政治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的建立。人类历史上的绝大多数共同体,无论是古代的氏族、部落共同体,还是中世纪的家族、村落(庄园)或封建国家,还是现代的民族-国家或跨国共同体,首先都不是出于经济方面相互交织的共同利益,而是出于吉登斯所谓的“本体论安全”方面的考虑而形成的。关于这一点,霍布斯、洛克等人都有过明确的论述。在霍布斯看来,人们建立国家这种“利维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走出“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建立一种使财富和文明得以持续保存和积累的和平的社会秩序。⑥在洛克看来,人们之所以要建立国家这种比家庭、村落等“自然社会”更高的共同体,也主要是为了消除在“自然状态”下存在的所有人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裁判者和执行者的局面,从而一劳永逸地消除人们之间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由于每个人都拥有同等的自然法裁判权、执行权而造成的困境。⑦这些论述虽然最初不是针对跨国共同体而言的,但其道理应该同样适用于跨国共同体。虽然经济利益的相互交织会有助于政治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的形成,但是,经济共同体的形成并非必然导致政治和安全共同体的形成。政治和安全共同体的形成反过来会促进经济共同体的形成。因此,作为我们奋斗目标的东亚共同体首先应该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和安全共同体。建立这样一种性质的东亚共同体对东亚各国可能带来的好处是:

首先,它通过将东亚各国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和安全方面结合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因而将从根本上消除共同体内各国之间的领土性纠纷问题,一劳永逸地消除各国之间因领土性利益纠纷而爆发战争的危险,为共同体各国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的持续发展提供一个稳定的、和平的制度性保障。

其次,建立东亚共同体可以给朝鲜和韩国这样一类国家带来的另一个重要利益是:可以无需再讨论分裂双方的统一问题。换句话说,由于东亚各国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结合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南北韩之间的统一问题将由此变得毫无意义,因而不再成为一个问题。

第三,它将在一定程度上削减共同体内各国(或地区)的军费需求,使各国能够将这笔节约下来的资源配置在其他方面,提升各国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



四、一体化和多元化:共同体内部关系的辩证法

在近年来中国学者讨论“东亚共同体”问题的诸多文献中,不少作者都提到了在当前建立东亚共同体所具有的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或所面临的困难或障碍)。例如,对于建立东亚共同体的有利条件,邵峰做了如下归纳:“建设东亚共同体的有利条件包括:国家间合作的基础在于国家间的共同利益,东亚各国在经济发展、地区稳定、非传统安全等领域拥有共同的利益;从东亚国家政府的政策宣示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认识到区域合作的必要性,具有发展区域合作的主观愿望,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合作战略。尽管社会制度不同,但东亚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了市场经济制度,为区域经济合作奠定了基本条件。东亚国家在资源、劳动力、市场、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水平参差不齐,从经济合作的角度看具备很强的互补性,以互补性促进相互依赖,以相互依赖促进区域合作,这是东亚合作的特征,也是比较现实的选择;从历史和文化传统来看,东亚国家都属于儒家文化圈,在情感交流、认识问题的方式、行为特征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一致性。”⑧

对于建立东亚共同体的不利条件或困难、障碍,人们也提到了诸多不同因素,如在“东亚共同体”所应涵盖的国家范围问题上、在谁来主导东亚共同体问题方面东亚各国之间存在着意见分歧,以及美国对东亚共同体构想的猜疑和反对等。其中有一个经常被人们提到的困难或障碍是:东亚各国在经济、政治体制以及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方面所存在的较大差异。例如邵峰就认为,影响东亚共同体建立的一个重要不利条件就是“在思想意识层面,各国在价值观、文化认同和历史认识等问题上存在巨大差异。中国、越南、朝鲜、缅甸等国的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与其他国家完全不是一种类型,即使在同一类型的国家间也保持着各自的特殊性,比如新加坡。在建立经济共同体阶段问题还不是很大,但如果进入安全共同体和社会共同体阶段,中国基本上不能适应,其他许多国家也未必承受得起。某些国家希望借东亚共同体建设契机促进中国体制转型的潜在意图必然与中国的主权利益发生激烈碰撞。在东亚地区,比起风行世界的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民族主义的思潮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和优先性。在欧盟各国之间有着共同的基督教文化,相比而言,曾经支配着东亚地区的儒家文化,在政治层面难以达成一致性认知的基础,其对各国政治的影响力也没有一些学者希望的那么大”。⑨

江瑞平也认为,在欧盟(EU)和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框架下的区域一体化之所以能够顺利推进,重要条件之一是内部各成员在社会制度尤其是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上的高度同质性。但在这一层面上,东亚各成员之间却存有巨大差异,其中最难弥合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性差异。此外,还有君主立宪政体、议会民主政体与人民民主政体之间的差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发展中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之间的差异,在民族、宗教、文化、语言等方面的差异也远比欧美要大。所有这些差异都势必构成东亚共同体建设的巨大障碍。⑩

王联合也认为,东亚国家难以像欧盟那样顺利完成一体化的建设,因为“东亚各国之间经济、政治、宗教等方面的巨大差别是建立区域共同体的一个严重障碍”。“东亚地区情况十分复杂,不少国家在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宗教信仰、历史文化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外交政策取向和安全理念也迥然有别,主要大国对构建东亚共同体的历史和现实的认知更是有着重大分歧,因而东亚一体化进程必将面临许多挑战和困难”;“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东亚仍然会保持多样化的政治和社会形态而不是简单的整齐划一。……过去长期阻碍东亚合作的各国间政治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巨大差异短期内不可能迅速消失。即使是在那些最发达的东亚国家的关系中,也并没有出现可以证明民族认同已经淡化的充足证据。东亚显然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相互融合。”11

笔者不否认上述作者所做的这些分析。东亚各国在经济、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所存在的差异,确实有可能成为东亚共同体建立的重要障碍。但是,这种障碍并非是一种不可克服的永恒的障碍。成员国家之间具有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共享同样的价值观或相近的文化和宗教传统,是一个跨国共同体能够顺利建立起来的重要条件,但并非必要条件。

毫无疑问,正如众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今世界上建立和运行的比较顺利的跨国共同体,如欧盟和北美共同体,都是以成员国之间在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具有高度同质性为前提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任何跨国共同体的建立和顺利运行,都必然要以成员国之间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高度同质性为前提。虽然目前尚无法进行充分的说明,但笔者认为,即使有证据显示,像欧盟和北美共同体这样一些跨国共同体的建立和顺利运行确实是以其成员国之间在经济、政治制度、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高度同质性为前提的,那么,这一事实本身也并非是一种像“太阳必然自东方升起至西方降落”那样是一种纯自然(非人为)的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在一些特定话语体系的引导和约束下所建构出来的一种现实。按照这样一些话语体系,任何一种社会共同体的形成和维持,都是建立在共同体成员在种族、信仰、文化等方面所具有的同质性基础之上的,而且这种同质性程度越高越好。笔者相信,在另一类话语体系,例如多元文化主义等话语体系的引导下,我们就完全有可能建立起一种新型的跨国共同体。在这种新型的跨国共同体中,各国人们既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例如,对于共同体基本原则、规范和制度的认同),以维护共同体的正常存在和运行,又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保留一定程度的异质性,以维护共同体成员国之间在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多样性。换句话说,我们完全可能尝试在不改变共同体各成员国现有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形态的前提下来建立一个将这些国家紧密结合为一体的新型跨国共同体。这种新型共同体,作为一种能够在超越既有民族-国家的层面上将人类结合起来的更高层次的人类共同体,它和欧盟等跨国共同体具有类似的地方,但就其将在成员国之间保留较高程度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异质性或多样性这点而言,它又与欧盟等跨国共同体具有较大的差异。这种新型的共同体,如果能够真正地建立起来,将是东亚各国人民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贡献。正如一位中国作者在讨论“东亚共同体”构想时所指出的那样,在这方面,东亚文化(尤其儒家文化)也提供了一些必要的思想资源。儒家文化主张“和而不同”的思想,强调“和谐而又不千篇一律,不同而又不彼此冲突,和谐以共生共长,不同以相辅相成”12;按照这种“和而不同”的思想,我们应该“承认各国文明的多样化和国际关系的民主化,但认为西方价值观并不具有普适性,各种文化包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日本特色的资本主义文化、韩国特色的转型民主化文化等以及历史上的儒家文化、伊斯兰文化、基督教文化、佛教文化等是适合各国发展需要形成的人类文明精华,都有其生存、发展的理由和权利,各种文明应该和平共处,共同建设东亚的美好家园。鉴于东亚多文化、多制度的特殊情况,东亚各国在学习欧盟和北美共同体宝贵经验的同时,必须创造能够使东亚各种文明共存兼容的建设东亚共同体的新模式和新经验。”13我想,尽管像许多人都意识到的那样,建立这样一种新型的跨国共同体并非易事,但只要东亚各国人民共同努力,我们就一定能够达到这一目的地。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两点是:第一,无论是欧盟,还是东亚共同体,这样一些区域性的共同体依然不

是人类社会的最终形式。人类社会的最终形式应该是全球共同体。因此,欧盟和东亚共同体一类的区域共同体也只不过是我们迈向全球共同体的一个中间环节。从理论上说,联合国本来应该就是这样一种全球共同体。但至少在目前,联合国还不具备这种功能。我们在推动区域共同体形成的同时,也应该逐步推动联合国朝这样一种共同体的方向去演变。第二,本文所倡导的跨国共同体虽然是一种理想的人类共同体,但这种理想共同体的实现并非是朝夕之间即可达成的事业,而是可能需要经过各国人民漫长而艰苦的奋斗和努力才能抵达的远景。



注释:

① Habemas, Jurgen, 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ve Action, Boston:Beacon Press,1982.

②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重庆出版社,1988,第2-3页。

③④ Dahrendorf, R.. Class and Class Conflict in Industrial Society,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p.229-230.

⑤新加坡前总理吴作栋指出:“欧洲经历过多年的战争,最近的就是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这些战争是欧洲共同体形成的主要动力之一。其思想基础是这样的:如果欧洲国家在一个联盟中为了共同的利益而一道工作,而且它们的财富复杂地交织在一起,这将会阻止其成员国之间发生战争。欧洲取得了成功,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在传统的对手之间没有发生过战争,在可以看得到的未来,也不会发生战争。欧洲联盟的观念是如此的有力,现在,欧洲国家排起了长队要加入它。欧盟的扩大不只是为了经济的繁荣,它也扩大了欧洲地区的和平与和谐的范围。同样经历过战争的东亚国家,也应该具有这样的远见、勇气和智能,把东亚共同体作为长期致力的目标。”吴作栋:“亚洲面临的挑战”,2003年3月28日在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的演讲[EB/OL],博鳌亚洲论坛网站,http://www.boaoforum.org/shidian/beiyong7/t20031015_154956.shtml.

⑥ 参见霍布斯:《利维坦》,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

⑦ 参见洛克:《政府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⑧⑨ 邵峰:《东亚共同体的可行性分析与中国的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10)。

⑩ 江瑞平:《构建中的东亚共同体:经济基础与政治障碍》,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9)。

11 12 王联合:《东亚共同体:构想、机遇、挑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6(2)。类似的看法还可见石源华:《试论中国的“东亚共同体”构想》,载《国际观察》,2011(1)期;田中青:《试论“东亚共同体”》,载《当代亚太》,2004(10)期;邵峰:《东亚共同体的可行性分析与中国的战略》,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8(10)。

13 14 石源华:《试论中国的“东亚共同体”构想》,载《国际观察》,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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