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立中: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的联结:来自韦伯的启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330 次 更新时间:2018-10-04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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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立中 (进入专栏)  

摘要:实证性量化研究具有数量化、客观化、普适化等特点,但它也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就是无法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诠释性质化研究可以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因果解释,但却具有主观化、非量化、个案化的特点,其研究结果的客观性、确定性相对较弱。韦伯倡导的理解社会学试图将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的优点结合起来,为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个相对可靠的因果分析模式,这为我们今天理解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提供了一种值得参考的思路。


近年来,国内社会学界对于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合理性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问题是这两种研究方法中何种方法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描述和理解社会现实。对于这个问题争论双方各执一端,一方认为,量化研究方法不能揭示社会现实的深层机制,只有质化方法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社会机制;另一方则坚持认为,只有量化研究方法才是科学的研究方法。可见量化研究和质化研究的关系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社会学界一个无可回避的争议性问题。其实,熟悉社会科学方法论发展历程的人都知道,这一问题并不是今日才有的,更非中国社会学(或社会科学)研究中才有的问题。随着社会历史研究领域中所谓人文主义取向(如德国人所说的精神科学或人文科学等)的形成,质化研究和量化研究孰更合理的争论就已经开始出现。在较长的时间里,这两种研究方法的认同者之间似乎一直处于对立状态,但也有一些人试图将这两种研究方法结合起来,在看待这两者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寻找出一条折中的道路。在后者中,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就是一个重要的代表。本文仅对韦伯在这方面所做的探索进行一个简要的回顾,以期从中获得一些对解决我们今天的争论有益的启示。


一、实证性量化研究的特点和局限


在上述争论的语境下,如果我们回顾韦伯有关理解社会学的相关论述,就可以看到,韦伯的理解社会学其实可以看做是最早试图把量化和质化两种研究模式加以联结的一种尝试。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需要对比量化研究方法和质化研究方法各自的优点和局限。

首先看实证性量化研究的特征。笔者把实证性量化研究方法的主要特点简要概括如下:

第一,数量化。无论在概念还是在陈述方面,都要求用量化的方式来加以表述。不仅概念必须以一种量化的方式明确界定(如将老年人界定为年龄大于65岁以上的人,将受教育水平界定为接受正规教育的年限,将幸福感界定为某种幸福感量表的测量分数),而且关于两个变量之间关系的陈述也必须尽可能地以量化形式来进行(如:Y = a + b1X1 + b2X2 +……Y = X1/X2Y = X1× X2,等;其中s、X1、X2等都是以量化的方式明确界定过的概念)。

第二,客观(外在)化。所谓客观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由于概念和陈述都已经以量化的方式加以表示,从而使得无论是概念所指涉的现象还是陈述所揭示的现象与现象之间的关系都成为一种可精确加以观察或测量的对象,量化研究所使用的概念和形成的陈述都必然具有较高的客观确定性;另一方面,量化研究同时也必然侧重于把研究对象中那些可以客观测量的方面给揭示出来,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那些无法客观测量的方面。这种能够客观观察到的东西,主要是能够重复被观察到的事物的各种外部特征(据此我们可以理解涂尔干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中为什么坚持要求社会学家必须首先观察研究对象的外在特征而非内在特征,因为后者难以被客观地观察到)。侧重于揭示和描述研究对象的那些可以客观观察的外在方面,是实证性量化研究的重要特点。

第三,普适化。因为量化研究主要测量和观察的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可被重复观察到的那些外部特征,其测量或观察结果具有较高的客观确定性,观察者的主观意志对观察结果的影响相对较小(或者说可控程度相对较高),因此,人们便可以开发出一些方法(如问卷调查等)来同时使用大量人员批量进行一些标准化的观察和分析。这样它也就非常适合于用来对事物的一般性状况、发展趋势以及相互关系进行相对精确的数量化描述和分析,从而使得其对事物状况、趋势和相互关系所做的陈述具有较高的普适性。

上述特点被视为实证性量化研究的优点。由于这样一些特点或优点,实证性量化社会研究模式与自然科学,尤其是物理学、天文学等一类自然科学的研究模式非常接近,因而其成果也经常被视为最符合科学标准的学术成就。这也是为什么许多坚持社会研究之科学立场的人往往坚持将实证性量化研究作为自己研究工作基本模式的主要原因。

但是实证性量化研究方法也有自己的局限。关于量化研究的局限,人们已经有过很多探讨,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局限就是:在探索社会现象(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时,尽管统计学家们做了很多努力,但社会科学中的量化研究其实只可能形成对社会现象之间相关关系的判断,而不能形成对社会现象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

涂尔干的《自杀论》一书是社会学诞生之后,社会学家们最早尝试采用量化分析方法来对社会现象进行探讨的著作之一。尽管和今天相比,涂尔干在这本书中所使用的量化(统计)分析方法还非常简陋,但其基本原理和今天的量化分析方法完全一致。因此,我们可以以这本书为样本,来探讨量化分析方法的局限。

在《自杀论》一书中,涂尔干以他倡导的比较分析方法(主要是共变法)原理为据,借助当时的统计分析技术,对自杀率这种社会现象(或变量)与可能影响自杀率的各种社会现象(或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通过细致的分析,涂尔干发现,像精神失常、种族特质和遗传、模仿心理等生理或心理因素。以及气候、气温等天象因素与自杀率之间均不存在共变关系;与三种不同的自杀类型(利己型、利他型、失范型)存在共变关系的因素主要是社会的整合程度(整合不足、整合过度或社会失序)。例如,当涂尔干在解释为什么新教徒的自杀率常常高于天主教徒和犹太教徒时,他依照共变法原理比较了各种教徒人口在当地居民中的比例大小、各教派教义对待自杀的态度以及各教派团体对其内部成员的约束(或整合)程度等因素对自杀行为的可能作用。结果发现,前两个因素与自杀率之间都不存在严格的共变关系(新教徒比率小的地方自杀率依然很高,新教和天主教教义对自杀都持相同的排斥态度),只有内部约束(整合)程度这个因素与自杀率之间有较严格的共变关系(利己型自杀率低的教派团体内部整合程度较高,反之亦然)。因此,涂尔干得出了影响自杀率的主要因素是社会的整合程度这一结论,并由此认为,无论何种类型的自杀,本质上都是由某种社会原因造成的,各种各样的个人因素至多只是直接促发自杀行为的导火索,而非导致自杀行为的根本因素。

然而,正像后来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像涂尔干这样运用统计方法来研究自杀现象存在某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他们通过统计分析所发现的自杀变量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关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共变关系,或者用今天大家更为习惯的术语来说,只是一种相关关系,而非因果关系。虽然比较严格的相关关系会使人想到二者之间可能存在着因果关系,但休谟等人的讨论早已表明,从逻辑上说,单是严格的相关关系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拥有相关关系的二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因果关系。无论是在社会科学还是在自然科学中,科学研究的实践都已经表明,人们不可能只是根据两个现象之间具有相关性(或者具有共变性),再加上发现两个变量之间在时间上有先后顺序,就断定它们之间是因果关系。要想判断具有相关性的两个变量之间是否真的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进一步对它们之间的因果机制做出解释。

那么,因果机制解释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呢?考察一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已有的因果机制解释,我们就可以看到,这种解释的实质内容就是用更低层次结构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由这些成分构成的高层次整体的变化。比如,用细胞的运动来解释我们器官或者肌肉组织的变化,它的新陈代谢、它的存活和死亡;用我们的器官或者组成我们身体的生理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我们整个人的机体的生存和变化;用原子间的相互作用去解释分子的运动;等等。这些都是因果机制解释。

将因果机制解释原理运用到涂尔干的自杀研究案例中,就意味着,当我们像涂尔干那样通过统计分析发现了自杀率和社会整合程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之后,为了判断它们两者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我们就应该将观察和分析的层次从自杀率和社会整合程度这两种宏观现象层面下降到更微观的现象层面,用构成这两个宏观现象的结构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对这两个宏观现象之间的关系状况进行解释。由于各种宏观的社会现象归根结底都是个体行动者通过自己的行动构建出来的,个体行动者是构成各种宏观社会现象的终极性结构成分,因此,所谓用构成宏观社会现象的结构成分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释宏观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要从个体行动者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来解释宏观社会现象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就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所做的研究来说,就是要从个体自杀者的行动和互动中来考察团体约束或整合程度与自杀率之间到底是否存在着因果机制。换句话说,要想确认社会整合程度与自杀率这两个具有相关性的变量之间确有因果上的联系,就必须要有统计数据之外的证据。这个证据就是因果机制分析,就是对个体的行动和互动进行分析。而这首先又意味着,研究人员必须对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和互动过程进行观察,以获得进行这种因果机制解释所必需的经验材料。

但涂尔干并没有这样做。由于涂尔干等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学者们坚持否定有关自杀者个体行动及其动机一类的资料在分析和解释自杀率变化时所具有的关键性价值,因而他们在分析自杀率与其他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时缺乏必要的经验资料作为依据。因此,当他们需要去确认被发现具有相关关系的两个变量之间是否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时,他们唯一能做的就只能是借助于一些常识性的推论。例如,当涂尔干试图确认或解释为什么利己型自杀率低的教派团体内部整合程度较高这一现象时,他只能依据一些常识性的推论(如“一个宗教团体对个人判断作出的让步越大,它主宰生活的力量就越小,它的聚合力和生命力就越弱”等)最后得出结论:“新教自杀之所以较多是由于它不像天主教结合得那样紧密。”同样,当涂尔干在解释为什么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丈夫的自杀率常常要高于妻子的自杀率时,他也主要是借助于一些常识性的推论(比如:离婚使丈夫所依赖的心理平衡与宁静被打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使人不能满足所得之物的不安心理;相反,离婚却减轻了妻子由于婚姻关系约束而遭受的压迫和痛苦等),而不是通过对成为自杀者的离婚丈夫或离婚妻子意向活动的实际考察来加以说明。由此我们可以意识到,这其实是几乎所有以统计分析等实证主义方法来对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的研究模式的通病。


二、理解社会学的因果分析及其局限


回顾韦伯所构思的理解社会学或诠释社会学,我们就会意识到,韦伯构思的这套社会学研究路径正是试图为分析社会现象提供一套有效的因果机制分析模式。

众所周知,韦伯认为,“社会”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它只是一个名称,一个用来标识无数个个体行动集合的名称而已。凡被涂尔干认为是独立于、外在于个体的那些社会现实,像国家、团体、封建主义等等,在韦伯看来本质上都只是无数个体行动的一种集合,只是标志着一定类型的人类互动,是个体行动和互动的效果而已。所以,在韦伯看来,要想理解社会现实,或涂尔干所说的任一团体现象,就必须把它还原为通过自己的行动建构了社会现实的那些个体的行为,通过把握他们在行动时赋予的主观意义去理解这些行动以及作为这些行动之后果的那些社会现实。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要把这些概念所表示的现象毫无例外地变成(或还原为)参与了建构这些社会现实的个人行动。因此,在韦伯看来,把各种社会现象还原为可以理解的个体行动是社会学的首要任务。而要理解个体行动就要深入到行动者的意义世界里去,通过把握行动者在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来达到对行动的理解。韦伯指出,人类个体的行动跟自然界物体运动的最大差别就是:自然物体的运动是无意识的,而人类个体的行动则是在特定意识的引导下进行的。所以,自然科学家在研究自然现象的运动变化时,只能从外部去观察自然界的运动,并用所观察到的自然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去解释它们的运动变化。而社会科学家在研究社会现实时会比自然科学家多一个优势,就是我们可以通过运用理解的方式去理解行动者,具体说,就是去理解行动者在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通过对主观意义的理解来解释行动者的行动以及作为个人或无数人行动之后果的那些社会现象。因此,韦伯认为:“我们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学中永远无法达成的东西,即对参与其中的个人能够‘理解’其行动的主观意义……自然科学由于受限于追求客体及事件中因果一致性的法则,并应用这些法则来‘解释’个别事实,便做不到这点。我们并不能‘理解’细胞的行为,而只能观察那些有关的功能和以这些通则来确认其运作过程。”因此,主观意义的理解仍是社会学知识的根本特质。

所以,从韦伯的观点来看,解释就意味着能够掌握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或行为动机与他的行动及其后果之间的联系。行动者的每一项行动都是在特定行动动机或主观意义的引导下进行的,遵循涂尔干的方法论原则——从外部特征来对社会现象进行观察——看上去非常相似的一些行动,促使其得以发生和进行的行动动机或主观意义完全可能不同,因而其社会性质应该就不同(如同样是在进行数字计算的两个行动者,一个可能是在进行科学研究,另一个则可能是在计算营业收入;以同样的工具和方式在伐木的两个行动者,一个可能是在从事家务劳动,另一个则可能是在从事雇佣劳动;等等)。因此,只有把握了行动者从事某项行动的动机或主观意义,我们才能够解释这项行动,解释作为许多个人行动之后果的任何一种社会现象。这就是社会科学里面的因果机制解释,即用个体行动以及个人之间的相互作用去解释由个体所组成的那些宏观的社会现象。通过这种解释我们才能够发现社会现象形成和变化的具体原因。

从韦伯对理解过程的立场来看,要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只能靠理解,而不能从外部对行动进行观察。从外部观察难以观察到个人行动的主观意义,只有通过访谈等途径深入到行动者的意义世界,才能理解他为什么要如此行动。理解而非外部观察,才是我们获得研究资料的主要途径。

韦伯认为,理解有两种基本途径。首先是理性的途径,适用于把握其主观意义就能够通过我们的理智而清楚地加以理解的行动;其次是拟情式的再体验,适用于那些由非理性的情感动机所推动并且可以完全感性地再体验当事者所经历之情感关联的行动,如焦虑、愤怒、悲伤、喜悦等。除此之外,理解也有两个层次。首先是直接观察的理解。例如,“当我们听到或看到2×2=4这个命题时,我们能借着直接观察而理解它的意义,这是对概念的直接理性理解的例子。我们也可以理解表情所显示的愤怒、暴动、叫喊或非理性的运动,这是非理性情绪反应的直接观察之理解。我们也可以用相似的观察方式了解伐木者的行动,或者某人伸手关门或用枪瞄准动物之行动,这是对行动的理性观察之理解”。其次是解释性的理解。例如,“当我们根据‘动机’来理解一个行动者陈述或写下2×2=4这个命题的意义时,通常可以理解他为什么在这个时候及这些情境下如此做。如果我们知道他正在结账或做科学论证,或者从事其他工作,而此命题是从属于这些行动的一部分时,我们便可获致一个可理解的及更概括的意义脉络”。

综合韦伯的相关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韦伯其实是提出了一种和涂尔干等实证主义者非常不同的关于社会现象形成和变化的因果解释模型。仿照涂尔干的表述,对于包括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内的所有持实在论立场的学者来说,因果解释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一种客观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只能用另一种客观现象来加以解释。用公式来表示即:

一种客观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另一种/几种客观现象

对于包括自然科学家和社会科学家在内的所有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学者来说,因果解释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一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只能用另一种或几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现象来加以解释。用公式来表示即:

一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另一种/几种(可直接观察的)客观现象

对于涂尔干一类不仅持实证主义,而且还持所谓“社会学主义”立场的社会学家来说,因果解释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一种(可直接观察的)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只能用另一种(可直接观察的)社会现象来加以解释。用公式来表示即:

一种(可直接观察的)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另一种/几种(可直接观察的)社会现象

而对于韦伯一类持理解社会学立场的学者来说,因果解释的基本原则可以简单地表述如下: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只能用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行动者的行动动机)来加以解释。用公式来表示即:

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行动者赋予建构这一社会现象的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动机)

换句话说,对于韦伯一类的理解社会学家而言,一种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不能到其他社会现象当中去寻找(当然更不能到一些自然现象中去寻找),而只能到通过自己的行动建构这一社会现象的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动机中去寻找。毋庸置疑,这是一种与涂尔干以及其他实证主义者完全不同的因果分析和解释模型。韦伯认为,对于人类个体的行动及其产物(如机器)而言,“若没有论及意义的话,这样一个客体就全然无法理解”;对于社会学这样“一个涉及行动之意义的学科而言,‘解释’意味着能够掌握到根据行动者自己的主观意义,他的行动所系属其中的意义关联”。

无论是以直接还是以间接的方式,韦伯的上述思想都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中质化研究方法的重要理论来源或依据。按照这样一种全新的因果解释模型,导致某种社会现象产生或变化的原因,只能是通过自己的行动建构这一社会现象的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之上的那些主观意义或动机,而不能是这些主观意义或动机之外的什么因素。这并不是要否定行动者主观意义或动机之外的因素(行动者为达成目标所使用的手段或工具的物理化学等自然性质,行动过程所处的物理环境,集体行动过程中为协调行动过程所制定的各种制度或规范等)在行动或社会现实建构过程中的作用,而只是说这些因素最多只能算作是行动过程的条件,而非促使导致某些社会现象得以被建构出来的那些行动过程发生的“原因”(因而也就不是导致这些社会现象产生和变化的原因)。因此,寻找行动者在从事某项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动机,并将其作为此项行动以及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用其来解释这些社会现实的产生,就成为社会学研究的特殊任务。由于行动者主观意义或动机的内在性(内在于行动者的内心世界)、模糊性等特征,这一任务不可能通过上述实证性量化研究的方法、只能借助于质化研究的方法来加以完成。如韦伯所说的那样,“怎样才能使‘主观的’或‘有意义的’取向在实验上可能证明其存在,即是今日的专家也不敢多言。这些社会动物心灵状态要想在有意义地去‘理解’的基础上加以把握,即便设定为理想的目标,也只是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可能达成”。

因此,在韦伯一类诠释社会学者看来,与上述实证性量化研究方法相比,诠释性质化研究方法的最大优势是:它可以帮助我们揭示社会现实产生和变化的真实原因。这也正是韦伯等诠释社会学或其他所谓人文主义社会学学者极力倡导诠释性质化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因。然而,尽管如此,与实证主义量化研究方法相比,诠释性质化研究方法也有自己的一些局限。参照前面对实证性量化研究方法之特征的描述,我们可以将诠释性质化研究方法的这些局限简要概述如下:

第一,主观化。由于坚持将行动者在从事某项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动机作为此项行动以及作为此项行动之结果的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因此,深入到行动者的主观世界内部去探索行动者在从事某项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就成为诠释性质化社会研究学者们的主要任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是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而非社会现象的外部特征,成为诠释性质化社会研究学者关注的主要对象。

第二,非量化。与社会现象的外部特征不同,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难以用量化的指标来精确地加以陈述,而只能用自然语言(甚至需要用行动者自己的语言)来加以陈述。因此,诠释性质化研究学者在自己的研究中一般都采用质化的概念和陈述来组织和报告自己的研究成果。有不少实证性量化研究学者尝试采用实证性量化研究的方法来探索行动者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如在问卷调查表中设置有关主观意识方面的问题),但在诠释性质化研究学者看来,这种做法难免有时过于简单甚至肤浅。

第三,个案化。相对于对社会现象的外部特征进行观察,对行动者的意义世界进行考察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联想人类学者对田野调查时间长度的强调就可明白这一点)。因此,在一个有限的时段内,诠释性质化社会研究学者的研究成果通常都只能是一些个案研究。这种个案研究的成果虽然可以像韦伯期待的那样比较深入地揭示社会现象之间真实的因果关系,但其研究结论却不具有概括性或普适性,因而难以像实证性量化研究结果那样形成对事物状况、趋势和相互关系的一般认识。


三、社会科学解释的意义适当性与因果适当性


鉴于诠释性研究的上述局限,韦伯对理解社会学的探索并没有停留在上述层面。作为一个既受到德国“人文科学/精神科学”思潮影响、又受到法国实证主义思潮影响,因而试图对这两种思潮加以调和的学者,韦伯不能满足于上述因果解释模型可能具有的主观性缺陷。韦伯试图为理解社会学寻找一条通往客观性的道路。

韦伯指出,由于以下的原因,我们对行动意义所作的诠释有可能是不正确的:首先,行动者可能隐藏了许多不愿公开承认的动机和压抑,“或许这些才是其行动的真正驱力,因此,即使主观诚实的自我告白也只具有相对的价值而已”。其次,一些在观察者看来似乎是相同或相似的行动过程,实际上可能出自行动者很多动机的组合。即使经过了细致的研究,我们也可能只知其一而未知其他。第三,任何既定情境下的行动者,都经常会处于敌对或冲突的刺激之下,但对于这些冲突的动机之相对强度,我们通过单个个案的研究却往往难以甚至不可能完全掌握。韦伯据此认为,对于通过某次诠释性质化研究的结果,我们不能轻易地加以接受,而是必须设法对它的可靠性加以检验。只有能够通过检验的诠释性质化研究结果,我们才能加以接受;否则,我们就需要对其加以补充、修正甚至放弃。

那么,怎样对一项诠释性质化研究的结果进行检验呢?在从事实证性量化研究的学者们那里,科学研究的程序至少包括两个步骤。首先是发现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形成一个可以用来解释因变量变化状况的科学命题。完成这一步骤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归纳法,二是演绎法。如果采用前一种方式,就需先对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或变量)进行客观观察,在获得必要的资料以后,再通过对观察到的资料进行归纳分析(统计分析就是一种归纳分析),来考察我们所观察到的变量之间哪些变量与我们要解释的因变量有共变关系,它们之间共变的程度有多大,等等,据此形成一个可以用来解释因变量变化的命题。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则需要先确定一些与研究主题相关的基本理论前提(如公理、假设、分析性原理等),再依据这些基本理论前提来推断哪些变量与我们要解释的因变量有共变关系,从而推演出可以用来解释因变量变化的假设性命题。但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当我们据以形成了一个可以用来对因变量的变化加以解释的科学命题之后,研究人员下一步应做的工作,就是要对这一解释命题进行验证。验证的具体方法是用在其他时间、空间内后续观察到的同类经验事实去和之前研究所得到的结果相对照,看从之前通过归纳或演绎所得到的解释命题所演绎出来的事实陈述和后续观察到的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一致,之前的研究结论就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如果不一致,它就可能要被修正,甚至要被抛弃掉。

按照韦伯的论述,我们用诠释或理解的方法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时也是要经过这样一些相同的程序。按前所述,当我们进入研究对象的意义世界里,获得了此人从事某项行动的主观动机后,即可以用这一主观动机去解释此人在某时某地所从事的那项行动以及作为这项行动之后果的那些社会现象。和实证性量化研究学者们所做的研究一样,此时此刻我们得到的正是一种与实证性量化研究领域中的科学命题类似的东西,尽管在诠释性质化研究领域里人们可能不将这些研究成果称为科学命题(但其实质与实证性量化研究中的科学命题却是相同的,即都是可以用来对引起研究对象变化的原因进行解释的科学陈述)。而且,与实证性量化研究学者们面临的情境相似的是,对于这项诠释成果的正确性,到目前为止研究人员也是不确定的。因此,韦伯认为,我们也需要对这类诠释性研究成果的适当性做进一步的验证。而用来帮助我们判断此项诠释性研究成果是否具有适当性的具体方法,也与实证性量化研究领域中的学者们用来检验其科学命题之正确与否的方法是一样的,即用在其他时间、空间内后续进行的诠释性质化研究所得到的结果去和之前同类研究所得到的结果相对照,看从之前的研究所得到的解释性陈述中可演绎出的行动结果和后续研究所得到的解释性陈述可演绎出的行动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一致,之前的研究结论就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如果不一致,它就可能要被修正,甚至要被抛弃。对此,韦伯说:“一般说来,以结果来控制可理解的意义诠释,正如每个假设需要透过实际过程来验证,是不可或缺的。”他又解释说:“因果的解释意味着:根据任一可被计算的、在理想情况下可被量化的概率规则,一个被观察的特定过程(精神的或物质的)会依序跟随(或伴随)另一个特定过程而发生。”

据此,韦伯提出,我们在用理解的方法得到一个诠释性研究成果之后,这个研究成果是否可以被接受,我们还需要对它做一个判断。这个判断要依据两方面的标准来进行,一个方面的标准是“意义的适当性”,另一方面的标准是“因果的适当性”。所谓意义的适当性,指的是该诠释能将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群人)的某项行动及其结果跟这个人(或这些人)从事这项行动时赋予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行为动机)之间的因果关联揭示出来。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按照该诠释,一项行动中相互关联着的各个要素,可以根据我们的思维和情感模式而被确认为构成了一种“典型的”或“正确的”意义关联。如果能够做到这一点,该诠释就具有了意义的适当性。所谓因果适当性,则指的是该诠释所揭示的主观意义(或行为动机)与行动及其后果之间的那样一类因果联系能够在不同的时间、空间条件下反复地被观察到,两者之间存在着涂尔干说的那种共变关系:有这么一个动机就必有那么一个行为及其相应的后果。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就说该诠释也具有因果的适当性。用韦伯的话来说就是:“事情前后序列的诠释,如果我们根据经验的规则发现它始终以同样的方式进行,便是‘因果上适当的’。”如果一项诠释性质化研究成果能够符合这两方面的标准,我们就可以说这项诠释性质化研究成果是一项正确的因果诠释。韦伯说:“一项具体行动的正确因果诠释意味着:行动的外在过程及动机可以被如实地把握,并同时达到对其一切关联的有意义之理解。而对一个典型的行动(可理解之行动类型)所做的因果性诠释……既可以在意义上适当地展示出来,又可以因果适当(不论何种程度)地确认。”对于一项行动的诠释,我们如果不能最终达到上述两方面的要求,那它就是一种不适当的诠释。具体言之:一项未能在意义关联方面得到明确阐释的经验规则,无论它所描述的过程被经验证实的概率有多高,它也始终只是一个不可被理解的统计规则而已,而不是一项因果诠释;相反,如果一项行动在意义关联方面得到了明确阐释,但这项阐释却始终未能得到经验资料证实的话,这项阐释就不能被认为是一项正确的阐释。


四、来自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研究案例


韦伯以格律欣定律即劣币驱逐良币定律的诠释性研究为例来对上述观点加以说明。

当我们观察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时,我们会很想知道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采用实证性的量化研究方法来达成这一目标。我们可以确定一个可测量的指标,如“劣币(在市场流通过程中的)占有率”(用符号Y表示)等,用它来指涉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实际状况(经过一段时间后,在货币流通过程中劣币占有率最终大于良币占有率,即意味着观察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反之则不然)。然后,像涂尔干研究自杀率那样,选择一定数量的样本,对样本中良劣两种货币使用者的各种可以客观进行观察的外部特征(如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规模、生活所在地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水平、收入、受教育水平、健康状况、职业、宗教归属、籍贯等)进行观察,然后运用统计分析方法来对“劣币占有率”与从两种货币使用者那里观察到的各种经验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假定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对劣币占有率的变化影响最大的因素主要是上述因素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我们且用符号X1、X2、……Xn表示),由此我们便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X1、X2、……Xn。具体而言即是:因素X1、X2、……Xn每变化一个单位,劣币占有率就相应地变化(提高或降低)b1、b2……bn个单位。用统计学中的多元回归模型来表示就是:Y = a + b1X1 + b2X2 +……+ bnXn + □。

如前所述,从理解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上述这种按照实证性量化研究方式对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所做的研究及其结果并没有探寻到导致这一现象形成和变化的真正原因。因为和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一样,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也是无数个体行动者的“有意义的行动”的结果,导致这一现象形成和变化的真正原因应该是通过自己的行动构建了这一现象的那些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行动动机。只有把握了这样一些主观意义或行动动机,我们才有可能对这一现象做出更为适当的解释。按照理解社会学方法来对这一现象进行研究,我们就需要把这一现象的形成过程还原到个体行为的层面上,通过对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某个特定时空范围内相关行动者货币使用过程中的主观意义或行动动机进行考察,来探寻可以合理解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的原因。通过考察,我们可能发现,这些行动者都是一些具有高度目的理性意识的个体,他们在行动(包括货币使用过程)中总是要对行动的成本—效益进行计算,并且根据计算的结果来制定自己的行动决策。因此,当他们发现使用劣币和储存良币都能够给自己带来更大效益时,储存良币、抛用劣币就成为他们最自然的行动选择。当几乎所有人都具有高度的目的理性意识,因而都按这一策略行动时,作为众人个体行动的聚合效应,就涌现出劣币驱逐良币这一宏观社会现象。这一现象的因果形成机制如图1所示。

按照韦伯的见解,上述按照理解社会学思路对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所做的因果解释,由于将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视为无数个体行动者行动的结果,揭示了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行动动机与行动者的相关行动(货币使用中抛用劣币、惜用或储存良币)及其宏观后果(劣币驱逐良币)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使我们对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的解释具有意义的适当性。然而,尽管如此,韦伯认为,上述解释虽然“是对于在某种情境及预设下的人类行动之理性清楚地诠释”,但这种阐释的实际有效性(即实际生活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这一定律所做的描述相一致)却并不能从这阐释本身的明确性和可理解性当中得到证明。这一阐释的实际有效性只有借着有效统计证据才可以被证明。虽然就劣币驱逐良币这一现象而言,人们是在上述解释发现之前就已经观察到了相关经验事实,但如果没有上述具有意义适当性的因果解释,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因果解释的需要就无法被满足。但如果这一具有意义适当性的因果解释不能反复得到经验事实的证实,那么它的正确性或因果适当性就依然得不到确认,因而“无论它在理论上的论证多么完全,对于真实世界的行动之理解而言,也将是毫无价值的”。为了检证上述解释是否具有因果适当性,我们就必须按照理解社会学的思路对不同时空范围内个体行动者的货币使用行为进行更多的考察,以确定上述解释是否始终能够与实际观察到的行动后果相一致。在这里,所遵循的原则与实证主义其实完全一样:如果上述具有意义适当性的因果解释能够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得到确认,那么其正确性或因果适当性程度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韦伯指出,就劣币驱逐良币这一定律而言,大量的统计资料已经表明它对在特定情境和目的理性假设条件下人类行动所作出的阐释常常是有效的。但也有不少的行动阐释难以得到或根本得不到经验资料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阐释的有效性就难以得到确认,甚至始终只能停留在假设的层面上。

韦伯在自己关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经典论著中,实际上也正是以与上述方式类似的方式来解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间的因果联系机制。韦伯首先陈述了一个有趣的发现:在许多欧洲国家里,资本拥有者、雇主、受过高等教育的熟练工人和现代企业中受过高级培训的技术或者经营人员等代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中产阶级绝大多数都是新教徒。换句话说,在代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中产阶级人口和新教徒人口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相关性。如果我们实施与该主题相关的统计调查并用量化方法来对调查结果加以表示,那就应该得出以下统计关系式:Y = a + b1X +□。其中:Y表示代表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中产阶级占人口的比例,X为新教徒占人口的比例。从实证主义量化研究的角度来看,据此我们可以提出如下有关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发展(其主要指标为中产阶级人口的发展)的因果解释: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新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新教徒比例越大,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程度就越高。用量化术语来表示就是:新教徒在人口中的比例每变化一个单位,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就相应地变化(提高或降低)b1个单位。对实证主义量化研究者来说,在得到了这样一个统计关系式之后,也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可以用来描述和解释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变化的因果解释模型。

然而,对于韦伯这样的理解社会学家来说,这种因果解释模型是不能作为最终的解释模型来被接受的,因为它充其量只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变化与新教徒人口比例变化这两种客观现象之间的相关性,并没有揭示出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变化的真正原因。在韦伯看来,资本主义经济的变化这一现象也是无数个体行动者有意义之行动的结果,导致这一现象形成和变化的真正原因也应该是通过自己的行动构建了这一现象的那些行动者赋予自己行动之上的主观意义或行动动机。只有把握到了这样一些主观意义或行动动机,我们才有可能对这一现象做出具有意义适当性的解释,才能揭示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变化的真实原因。上述统计因果模型全然没有揭示出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变化与相关个体有意识行动之间的关联,因而首先就不符合理解社会学所要求的意义的适当性这一标准。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所做的工作,就是要按照理解社会学的因果解释模型来探讨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变化的真实原因。通过细致的分析,韦伯发现,导致资本主义经济成分与新教徒比例这两者之间高度相关的主要原因是:新教徒(主要是加尔文宗教徒)所信仰的教义中所包含的伦理原则所促成的新教徒个体行动与资本主义经济成长之间具有更大的亲和性,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这一因果关联如图2所示:


这一因果解释模型,在韦伯看来,由于揭示了行动者的主观意义/行动动机(新教伦理)与行动者的相关行动及其宏观后果(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之间的因果联系,因而具有了意义的适当性,是一个比上述统计关系式更为适当的因果解释模型。然而,尽管如此,韦伯认为,上述解释也只是从西欧的历史情境中探索出来的,其实际有效性(即实际生活过程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与这一模型所做的描述相一致)也并不能单纯地从其本身的明确性和可理解性当中得到证明。这一阐释的实际有效性也必须借着有效统计证据才可以被证明。如果这一具有意义适当性的因果解释不能反复得到经验事实的证实,那么它的正确性或因果适当性就依然得不到确认。为了检证上述解释是否具有因果适当性,我们也必须按照理解社会学的思路对更多时空范围内个体行动者与资本主义经济成分的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多的考察。正是出于这样一种理论立场,韦伯才在上述对西欧研究之外,进一步对中国、印度等国家的个体行动者的宗教意识、行动伦理及其对资本主义经济成长的影响进行了考察。韦伯发现,通过这些考察,上述对西欧资本主义发展历史进行研究所得到的因果解释是可以成立的,具有因果适当性,从而确认了这一因果解释模型的有效性或可接受性。


五、结语


总结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初步结论:无论是实证性量化研究还是诠释性质化研究方法都是既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点。实证性量化研究虽然具有数量化、客观化、普适化等特点或优点,但它有一个致命的缺点,即无法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反之,诠释性质化研究虽然可以为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一个良好的因果解释,但却也因其所具有的主观化、非量化、个案化特点而使其研究结果的客观性、普适性相对较弱。如何把这两种研究方法的优点结合起来,为社会研究提供一个相对可靠的因果分析模式,是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韦伯倡导的理解社会学在这方面进行了初步的尝试。这一尝试对于我们今天理解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的综合提供了一种富有启示的思路,值得我们深入地加以回顾、重估和反思。当然,这并非意味着韦伯的这一尝试就毫无瑕疵,虽然这是将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结合起来的最佳方案或最终方案,但也只是意味着,对韦伯理解社会学的回顾、重估和反思可能能够为我们思考实证性量化研究和诠释性质化研究之间的关系不断提供新的理论刺激和灵感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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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韦伯.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顾忠华译. 台北: 远流出版视野股份有限公司,1993.

*本文原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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