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成良 黄文艺:走向法律与社会的共同发展

——读《法律与发展研究导论》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61 次 更新时间:2015-10-1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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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成良   黄文艺  

从法律和法学的角度看,中国近20年的改革实践乃是一场活生生的、深层次的法律与社会共同发展的发展运动。20年来,社会的发展呼唤、驱动法律的发展,法律的发展回应、促进社会的发展,法律与社会、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基本上呈现出良性的的互动关系。以法律的发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例,我们每一个人都能体验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提出以及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带来了一场多么深刻的法律思想观念的大解放,带动了一种何等迅猛的法制变革步伐,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及相应的法律观念、法学理论的逐步确立,又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由于种种原因,法律与发展这种研究思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处于一种理论上不自觉的、非系统化的隐性状态。由姚建宗博士撰写、并于最近由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导论》(以下简称《导论》)一书,借西方“法律与发展运动”的研究思路与理论资源,第一次系统地将上述社会实践和研究思路升华为一种显性的、理性化的研究框架和理论主题——“法律与发展”。
从逻辑架构上看,《导论》可以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即《导论》前三章的内容,主要研究“法律与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律与发展研究是发展研究向法学领域辐射、法学积极参加发展研究的产物。在第一章中,作者首先对现代西方所流行的三种发展理论,即现代化理论、依附理论、世界体系理论,作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二章中,作者对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作了全面的研究。在此,作者将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倾向概括为三种,即现代化理论倾向、批判现代化理论倾向、多元理论倾向,颇有见地。在评述完西方法律与发展研究情况后,作者在第三章对我国法律与发展研究的基本思路作了理论设计。作者提出,作为变革工具的中国法律要发生一系列的角色转换:从消极惩罚的法到积极保障的法,从被动适应的法到主动参与的法,从辅助性的法到主导性的法,从静态的法到动态的法,从技术工具的法到价值蕴含的法。
第二部分,即《导论》第四章、第五章的内容,主要研究法律与发展的两大主题,即法律与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法律与经济发展,乃是法律与发展研究中的大问题,也是全书中颇显作者理论功力的重头戏之一。作者在这一部分的两个重要理论贡献是对“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这一命题的论证以及对法律与产权改革之关系的探讨。在众多对“市场经济是法治(法制)经济”这一命题的论证中,作者的论证与众不同,独具匠心。作者打破了从一个层面来分析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确证这一命题的流行思路,而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律关联的两个层面和两种境界。第一个层面,“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经济形式,要求有调整其各种经济关系的健全的法律机制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此为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外在联系、初等境界(法制)。第二个层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以市场为配置机制的经济形式,并非简单地要求有法可依就行,而要求人人都要服从具有至上权威的法律的治理,此为市场经济与法律的内在关联、高等境界(法治)。作者进而分析了法治与市场经济关联的两个纽结:一是民商法,此为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的市场基本法;二是经济法,此为政府干预和调控市场经济的政府行为法。产权问题是一个最能融汇法学与经济学双重关怀的问题。作者针对当前我国产权不明晰、国有财产所有权虚位与所有者缺位等问题,提出在建立和完善产权制度方面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民商法的作用。从法制建设方面说,我们要将以财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产权法制建设置于关键地位,予以特别关注。“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水平和程度,当然也是检验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科学标准与可靠指标。”在财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上,作者提出法律要平等地保护一切财产权,不能因主体不同而予以不同待遇。这样,不仅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正当合法的私有财产也神圣不可侵犯。“从法律的观点看,在我国高扬的社会主义旗帜上理当鲜明地大书这样一条理性的基本原则:`一切正当合法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作者在“民主、法治与宪政”的主题下,从政治民主化的角度,对法律与政治发展的关系作了浓墨重彩的分析和论证。作者首先界定了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涵:现代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责任政治、有限政治、程序政治、参与政治、法治政治、开放政治。之后,作者从民主政治所蕴含之矛盾的两方面——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政治权力出发,具体分析了民主政治与法治的关系。
第三部分,即《导论》第六章,主要研究法律自身的发展。其中对法律信仰问题的研究,乃全书的精彩之笔之一,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富有现实意义的理论话题。作者在对传统的和现实的法治理论进行批判性反思之后,发现了其存在的三个重大理论误区:其一,对“法治”的理解、描述和解释,其形式的、现象的成分大大超过了其所蕴含或应当蕴含的内容的、实质的成分。其二,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主义倾向和工具主义倾向。其三,根据通行的法治理论,我们看到的顶多将是一个因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被动服从而出现的消极的法律秩序状态,而不是因社会公众主动服从法律并参与其中而出现的积极法律秩序。归纳起来,就是法治精神内核的整体性失落。针对这种情况,作者指出,法治的真正意蕴包含或应当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治表达了社会公众对法的一种神圣的法律情感。第二,法治表明了社会公众普遍形成了一种崭新的法律态度。第三,法治是全体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正义事业。第四,法治意味着社会公众自己替自己作主,充分表达自己愿望、期待和要求。第五,法治意味着政府的绝对守法义务和社会公众的相对守法义务。作者最后总结说:“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社会中绝大多数成员所具有的一种对法的宗教般的虔诚而真挚的信仰。”作者的这些论述可谓立论精辟,而又切中要害。
本书的主要特色体现为:
第一,主题的前沿性。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尚无人对“法律与发展”问题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深入的主题研讨。而在社会实践中,法律的发展与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在结构与功能上均存在着直接的、密切的关联与互动。这使得“法律与发展”主题在我国更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成为我国法学研究中的前沿课题。本书是此方面研究的一个重要开拓与尝试。
第二,视野的开阔性。法律与发展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综合的、跨学科的课题。作者娴熟地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特别是制度经济学、政治发展理论、发展社会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与经济、政治的发展作了深入的分析,显示了一个法学研究者所具有的广博而深厚的跨学科知识结构。正是由于作者的这种跨学科知识背景,使得本书打破了很多专业学者身上所常常具有的那种狭窄的专业视野,而展现给读者一种开阔的视野和思维方式。
第三,理论的创见性。评价一部学术著作质量高低的主要依据,是看它对本学科或本领域的发展有什么独特的理论贡献。如上所述,本书在构建法律与发展的分析框架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富有创见性或启发性的学术观点,必将对于推动我国法律与发展的研究起建设性的积极作用。
第四,知识的丰富性。作者在阐述和论证自己的学术思想的过程中,大量介绍或引证了国内外众多学者、论著的理论、思想。因此,本书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包含了丰富的知识信息,为我们把握国内外法律与发展研究情况提供了一个窗口。
正如作者所用的书名“导论”所标示的那样,这只是作者在“法律与发展”这片广阔的而又可大有作为的新原野上开垦的第一块土地。尽管书中还有一些缺憾和不足,但作者必竟迈出了坚实而成功的第一步我们期待着有更多更好的这方面著作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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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03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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