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怡:知识与价值:对德性认识论的初步回答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82 次 更新时间:2015-07-19 15:26

自盖蒂尔(E. Gettier)在他的著名论文《经过证明的信念就是知识吗?》中提出对传统知识概念的挑战之后,西方哲学家们纷纷提出了各种反驳或辩护,试图从知识论和本体论等不同角度对知识概念给出一个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解释。然而,究竟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仍然困扰着哲学家们,因为这个问题的预设是关于知识本质的追问;如果放弃了这个预设,我们似乎就无法进一步探讨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可以为这样的思考提供一个线索:放弃追问本质的要求,但求不同知识形态之间的相似性。这样,知识问题就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之间建立了密切联系:把对知识问题的讨论看作是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或者说,追问知识本身就是一种活动。由于人类活动具有的主观意向性,因此,人类活动中涉及的价值问题自然就被放到认识论的讨论之中。认识问题与价值问题由此就被密切地联系起来,以至于在当代哲学家看来,只有从价值的角度出发,才能清楚地说明我们的知识性质以及我们对知识的基本理解。这就是当代哲学中的德性认识论得以流行的重要原因。在这里,我们将考察德性认识论的主要思想内容,并结合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德性思想,说明用德性和道德直觉解释知识问题并没有真正回答知识本性的问题,不过是选取了一种回避盖蒂尔问题的路径。更重要的是,对价值问题的回答如何能够有助于我们对知识的理解,这本身就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德性认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论点

德性认识论是当代哲学知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德性出发讨论知识的性质以及认识本质的一种理论。这个理论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哲学家恩斯特•索萨(Ernest Sosa),他在2009年发表的《完全获知》(Knowing Full Well)一文中提出,由于知识是由认识活动的规范性构成的,因此知识就应当有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而对这些规范性的认识就是对知识价值的认识。这里的规范性是一种行为的规范性,而认识上的规范又包含了信念本身。这样,行为的规范性必然与价值和信念密切联系起来①。

索萨德性认识论的主要贡献是区分了两种知识形式,即动物性的知识和反思性的知识。他认为,动物性的知识就是不需要获知者对自己所相信的知识拥有认识上的观点,而他正是从这个观点得到他的信念,并且可以由此把这个观点看作是可靠的真理。反之,反思性的知识则正是需要这样的观点,也就是说,获知者需要从这个观点中获得对他的信念的支持,并由此确认作为可靠真理的这个观点是很有帮助的。当然,索萨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能同时拥有这样两种知识,而且我们会对自己的动物性知识保持一种本能上的直觉,即使在没有反思性知识的支持下,我们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这种直觉。但是,如果我们获得了这样的知识,纵然得到了最后信念的支持,这样的知识却依然可能是凭借运气而获得的,而不是由于我们对这样的知识拥有某种认识上的观点。所以,对信念而言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动物性的知识,而应当是反思性的知识。因为只有反思性的知识才会使得信念得到可靠性,而且正是这种可靠性才能保证信念具有认识上的真理性。由此可见,反思性的知识应当比动物性的知识更为接近理智德性,也就是更具有可靠性。这种可靠性就是认识上的规范性。

规范性概念是伦理学上的重要概念,原本是用于说明伦理规范的性质。但在认识论上,规范性也被用于说明认识行为的确定性,例如,在实证主义哲学传统中,经验知识的可证实性就是指知识构成的规范性。当索萨把规范性概念用于说明认识活动时,他试图说明对我们信念的评价就是一种认识活动。他把这种评价看作基于三种模式,或者说是三个标准,即精确性、熟练性和适合性。所谓“精确性”(Accuracy)是指一个活动者可以成功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达到自己的目标;“熟练性”(Adroitness)是指活动者很好地表明了自己的相关能力;“适合性”(Aptness)是指这种成功实现恰好表明了活动者的能力。基于这三种模式或标准,索萨提出了两种层次的行为规范:第一层次是恰当行为的规范性,这种行为的成功表明了行为者的能力;第二层次的规范性则是更高层次的,是一种元恰当的行为,表明了行为者对第一层次行为的评价或反思。可见,这里的两层次行为规范,正是他提出的两种知识类型,即动物性的知识和反思性的知识,后一种知识是建立在前一种知识的基础之上,并超出了第一种知识。索萨把第一种知识就称作一阶的恰当信念,这个信念为真就表明了信念者的相关能力,而第二种知识则是由信念者恰当承认的一阶恰当信念②。

由于知识与信念相关,因此信念者的认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知识的重要内容。根据索萨的分析,知识的获得应当存在四种层次,人们往往是根据不同层次去理解知识与信念的关系。这四种层次分别是:第一,如何确定人们对所知事物的认识;第二,人们的信念是否安全;第三,人们是否容易犯错;第四,人们选择相信的东西是否在理性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这就意味着,人们用于证明的证据是否有力,人们获得或坚持自己信念的方式是否在指导真理的意义上是可靠的。例如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对某物的了解更好一些,当我们谈到他们的时候,我们就会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况,特别是要选择后三种情况。当一个信念在理性上可以得到更多的证明时,它就会被看作是具有更高的认知价值,因为这表明这个信念是基于更可靠的证据,或是能够更为可靠地获得或坚持。一旦我们的信念构成了知识,更好地得到证明的信念以及更为可靠地获得的信念就会构成更好的知识。

由此可见,信念构成知识的程度伴随着我们对信念本身的认知价值的理解程度。在哲学史上,关于认知价值问题的最早的也是最著名的讨论,出自柏拉图的《美诺篇》。苏格拉底在其中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都关系到认识中的价值问题:如果知识不是真的信念,那么它是什么?如果我们对知识的评价高于真的信念,那么知识的价值又何在?我们从中得到这样两个基本观念:第一,知识必须是以获得真理为最终目的;第二,知识在获得真理的过程中比起真的信念应当更为稳定和可靠。德性认识论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说明,知识的价值就体现在它具有超出了真的信念的更多的内容。然而,在当代哲学中引起争议的也正是在于,如何确定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的内容?即使我们不再遵循传统的知识定义,我们也并不一定会必然得出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内容这个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知识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信念,与人类的价值具有何种特殊的关系。

二、中国哲学中的德性与知识

其实,中国传统哲学中关于德性与知识的关系有大量的论述。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家对知识问题的讨论主要就是从德性的角度出发,由此确立了“德性所知”、“格物致知”的认识论模式。张载云:“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所知。德性所知不萌于见闻。”(《正蒙•大心》)。张岱年先生将其解释为,“见闻之知是感性认识,德性所知超越了感性认识。张氏所谓‘德性所知’,即是对于‘神化’的认识。”③在这里,德性是对认知者的道德修养的要求,只有当认知者达到了一定的道德要求,才能获得真知。可见,这里强调的是认知者的道德境界。

但后来的哲学家则进一步区分了“德性之知”与“闻见之知”,并把德性之知看作是关于天地万物根本原理的认识。如程颐云:“闻见之知非德性之知,物交物则知之,非内也。今之所谓博物多能者是也。德性之知不假闻见。”(《河南程氏遗书》卷二十五)王夫之则说:“德性者,非耳目口体之性,乃仁义礼智之根心而具足也,常存之于心,而静不忘,动不迷,不倚见闻言论而德皆实矣。”(《张子正蒙注》卷二)“德性之知,循理而及其原,廓然于天地万物大始之理,乃吾所得于天而即所得以自喻者也。”(卷四)这些都说明,哲学家们把德性看作是内在的自我认识,是超越了外部感官的“好善恶恶”。

“格物致知”被看作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认识论思想的典型代表。虽然这个思想最初来自于《礼记•大学》,但对它的真正解释却是在二程和朱熹那里得到阐发。根据二程的理解,格物是致知的前提条件,格物就是“穷致其理”,或是通过读书而讲明义理,或者是纵论古今而辨明是非,或者是应接事物而处理得当,如此等等,周而复始,集腋成裘,终能贯通。由此可见,这里的“格物致知”是通过对特殊事物的讨论而达到对普遍真理的认识。朱熹把这个思想解释为人心的普遍要求,并把这个要求推广至天下之物,认为“人心之灵莫不有知,而天下之物莫不有理,惟于理有末穷,故其知有不尽也”(《大学章句》)。这个思想显然是朱熹“穷理天下”观点的扩展,但由普遍之人心而解读天下之理,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哲学家们在解释德性与认识之关系时具有的共同心态。虽然后来的王夫之、颜元等人对这个说法有不同的解释,但他们都不否认“格物致知”所表达的是对内在心性的追求,或是通过不断的身体活动而达致的一种精神境界。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中国传统哲学家们看来,“格物致知”表达的是如何从对特殊事物的认识而获得普遍真理的途径或过程。这里的“物”并非完全是指事物本身,也可以是指某种具体的心理状态,但一定代表的是这些事物或心理状态的特殊情况;“格”有祛除之意,“格物”就是要“去物取义”。这里的“知”并非完全是指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而是指人们对事物的普遍理解,也可以是存在于人们对具体事物认识中的普遍观念;“致”为达致,“致知”就是要获得超越于特殊事物之上的普遍理解和观念。根据这种理解,“格物致知”就是为了达到普遍的观念而认识特殊的、具体的事物,或者说,只有通过对特殊的、具体的、事物的认识,我们才能达到对天下万物的普遍理解。必须承认,这样的认识方式完全是先验论的,也是目的论的。但在这里被预设为先验的普遍原则不是来自某个超越于经验的彼岸世界,而是来自此岸世界中存在的人类心灵;这里的目的论并非指造物主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而制造出来的解释理论,相反,这不过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世界的需要而编造出来的理论幻觉。

然而,从今天的认识论角度看,“德性所知”和“格物致知”的思想的确对我们理解知识与价值的关系,特别是价值在认识中的作用,提供了重要的启发。只有当我们把知识理解为由德性和心性所生发出来的对特殊事物的理解,我们才能理解知识所包含的真实内涵。只有在对人类灵魂的普遍理解中,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知识的内在价值。

三、道德知觉与价值的客观性

根据索萨的解释,人类的知识应当具有四个判断标准,由此确立知识的可靠性。他把这些标准分别描述为;第一,真理性,即我们相信我们的信念是真的;第二,安全性,即我们确信没有任何东西会使我们的信念变得更容易为假;第三,一致性,即我们确信我们的心灵并非仅仅储存了互不相关的简单事实;第四,理解性,即我们通常不仅知道了给定的事物,而且能够理解这个事物,并对这个事物给出解释④。显然,德性认识论是以追求真理为知识的最终目标,但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对信念的额外要求,即安全性、一致性和理解性的要求。用索萨的话说,依赖于真理而产生的真信念如何能够比并非为真的信念更好一些,这却是德性认识论要解决的主要问题⑤。表面上看,德性认识论的这个任务是要回应盖蒂尔的论证给传统知识定义提出的挑战,但采取了另一种方式,即把为构成知识所需要的信念看作不仅追求真理,同时也追求知识。如果把信念的目的看作是追求知识,那么,这里就明显存在一个循环论证的危险:传统的知识定义是把知识看作得到证明的真信念,由此,知识作为一种特殊的信念被接受了,无论其中是否包含了另外两种因素,即得到证明和为真。然而,如果把信念看作是为了知识而成为知识,我们就会放弃对真理的要求,由此把信念与知识完全等同起来。虽然获取知识的过程是一个验证信念为真的过程,但对信念的验证并非完全为了得到真理,更多地是为了得到比真理更多的东西,如心理上的慰藉、身体上的舒适等等,我们或许并不关心得到验证的信念是否为真。因此,这就对知识提出了更多的要求,也就是对知识的获得及其目的有了新的规定。

另一位当代美国哲学家罗伯特•奥迪(Robert Audi)2011年在台湾东吴大学所做的系列讲座《道德知觉与伦理客观性》(Moral Perception and Ethical Objectivity)中提出了另一种解决方案,即把关于知识的获得与道德判断结合起来,用认知的基本形式解释道德判断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他认为,道德知觉来自我们的日常知觉,是我们对经验知觉中获得的感知材料给出道德判断的反思活动。由于道德知觉与信念密切相关,因此,道德知觉可以被看作是道德知识的一个基础。道德知识依赖于非道德上的知识,但这种依赖是认知上的,而不是推论上的⑥。根据奥迪的论证,每个能够掌握道德概念的人都拥有道德知觉,这种道德知觉也使得道德命题成为直觉上的,并由此产生了道德知识。我们通常作出道德判断更多地是根据我们的道德直觉,道德知觉则是道德直觉的基础。由于道德知觉中不仅包含了一般的经验内容,而且包括了涉及这些经验的认识者的情感因素、心理因素等内容,因此,根据道德直觉给出的道德判断就必然受到了这些非道德因素的影响。

奥迪的思路是为道德判断寻求客观的认识基础,试图排除伦理学中通常认为普遍存在的相对主义和怀疑论的威胁。按照这个思路,如果我们可以用道德知觉对道德判断给出一个客观的解释,我们似乎就可以得出结论,任何一个道德判断都不是判断者的纯粹主观活动的产物,而是基于所有人共同具有的道德知觉。然而,通过这种诉诸道德知觉的论证,并没有给出道德判断的客观基础,因为相同的道德知觉完全可以带来截然不同的道德判断,这或许取决于判断者的非道德因素。相反,对道德知觉的依赖反而使得对知识和价值关系问题的讨论变得更为复杂。如果道德判断可以依赖于道德知觉,那么知识的获得就会成为更加困难的事情,因为道德判断的目的与获得知识的目的显然是不同的,依据道德知觉而得到的道德判断并不能构成知识。

当然,奥迪的目的是为了说明认识论对伦理学的贡献,由此表明伦理学的客观性。但从追问知识的性质而言,这个解决方案显然是不适合的。我们更加关心的问题是,如何从价值问题的角度考虑知识的构成,特别是,如果必须放弃把知识理解为得到证明的真信念这个定义,我们更需要论证知识定义中除了得到证明和真理之外还应当包含的更多的内容。由此,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价值问题在知识构成中的作用,其次还要考虑认识活动中的价值客观性问题。

从知识的构成上看,信念是以人们的共同可接受性为前提的,而可接受性又是以可理解性为基础。由于可接受性本身在程度上依赖于信念者的价值体系,并直接受到内外两种价值因素的影响,因此,对任何一个信念都不存在一个完全的可接受性。在这种意义上,知识的确定是以信念的可接受性程度的高低为转移的。可接受程度愈高,知识的确定程度就愈高。这样,知识的确定就取决于信念的可接受程度,也就是说,信念者的价值体系决定了知识的确定和构成。同时,由于信念的可接受性又是以可理解性为基础的,因此,信念的可理解性就变成了知识构成的核心。在这里,可理解性就是一个关涉价值的概念,因为只有在具有价值趋同的情况下,信念才可以得到真正的理解。

然而,如果完全从价值问题出发讨论知识问题,我们似乎会陷入在认识论上的相对主义。因此,我们必然面对一个选择:要么尊重客观事实,完全从事实出发确定知识的客观性;要么从构成知识的主体出发,按照不同的价值取向选择事实。当代哲学和科学的发展已经向我们表明,所谓的客观事实也是根据认识者的认识需要加以选择的,而这种选择本身必然关涉到了认识者的价值取向。虽然人们总是希望能够尽量减少知识构成中的认识者的主观因素,但往往正是这些主观因素决定了知识构成的成败。因此,我们只能采取另一种方式,即不再否定知识构成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是更多地关注这些主观因素在多大程度上会最终进入客观的领域。这就是认识活动中的价值的客观性问题。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知识与价值之问的互动关系。



注释:

①Ernest Sosa, Knowing Full Well,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1.

②参见Ernest Sosa, The Nature and Value of Human Knowledge, lecture i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June 3, 2011, unpublished.

③张岱年:《中国古典哲学概念范畴要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37页。

④Sosa, Knowing Full Well, pp. 55-66.

⑤Ibid, p. 56.

⑥Robert Audi, Moral Perception and Ethical Objectivity. The Soochow Lectures 2011, lecture 1, Moral Perception: Sensory, Conceptual, and Cognitive Dim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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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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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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