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平:自由的责任——个人主义的核心要求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84 次 更新时间:2013-02-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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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永平  

在日常语言中,人们常把“个人主义”和“自私自利”连在一起来说。这样说完全合情合理。不过,因为人们又常常把“自私自利”与“损人利己”当作同义词,“个人主义”在无形之中就具有了贬义。其实,“自私自利”与“损人利己”并不一样。一个自私自利的人不一定非要损人利己,他可以在不损人利己的情况下实现自私自利。这其实就是个人主义的本义,即自己“自私自利”,也允许他人“自私自利”。有人会问,当两个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办?两个办法,一是协商,二是由第三方仲裁。当然,通过法庭的仲裁就是诉讼。原则上来说,协商和仲裁都不是为了损害别人的利益,二是为了界定并保护自己的利益。协商和仲裁就是为了“定分止争”,亦即确定双方权利的边界。除了自私自利以外,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个人主义的另一面,即“自己为自己负责”,也就是俗话所说的“一人做事一人当”。自私自利是人的本性,我们要防止的是,只是有人或组织使用外力剥夺个人自私自利的权利。但一人做事一人当却是一种道德义务,是需要努力才能够实现的状态。

不过,一人做事一人当仅仅说出了事情的一面。一个人不仅仅要为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还要为自己的生存和意志负责,这两者合在一起,才是个人对己责任的全部。一个人首先要为自己的生存负责。每一个人的生存都是需要生存条件的,你必须吃饭、穿衣、住房,才能够生存下去。在现代社会,这些东西都不是白来的(古代社会也不是,即使是把熟透的野果摘下来,也是一种劳动)。这些生存条件基本上有两个来源,一是由别人无偿提供,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对于健康的成年人来说,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生活资料,就是所谓的“自立(self-reliance)”。当然,每个人都有无力劳动的时候,如童年时期、罹患疾病,或老年体弱。这时候,社会当然应该提供某些机制,来为这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费孝通认为,中国人以接力的方式抚育幼者,以反哺的方式赡养老者)。除此之外,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应该自食其力,而不是坐等他人的供养。可是我们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太多的人,是以不劳而获的方式活着的。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的官二代、富二代和啃老族。这些人不是通过自己的劳动顶天立地地活着,而是躺在父母的劳动成果上,做寄生虫。也许有人会问,他们又没有让他人养着,而是让自己的父母养着,这不是天经地义的事吗?这里需要断喝一声,绝对不是!那些认为靠父母养着天经地义的人,其背后的文化逻辑就是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即把家族和血统看作是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主体),而这是和现代社会原则格格不入的。一个人无论从谁那里不劳而获,仍然还是不劳而获。在现代社会,你只有成为一个自食其力的人,你才能被视为一个顶天立地的人。

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的动机也是无限的,进而人的意志也是无限的。大多数人都不会在吃饱穿暖后只是靠在墙根晒太阳。现代社会的商业机制极大地调动起人的欲望,即使没有欲望,也要制造欲望出来(如各种奢侈品)。一个人,倘使要满足高尚的动机和意志,如乐善好施和著书立说,也必须以自己的劳动成果为基础,而不是僭用别人创造的社会资源。但是我们放眼当代中国社会,那些挥金如土、花天酒地的年轻人,哪一个使的是自己挣来的钱?而且事实反而正是这样:那些通过努力挣得万贯家财的人,根本舍不得如此挥霍。有一个故事说,一个美国的富翁穿着补过好几次的皮鞋,出门只住小旅馆。而他的儿子却是名牌满身,非五星级酒店不住。有人问这个富翁这是为什么,富翁回答说,“我的父亲只是一个穷光蛋,而他的父亲却是一个百万富翁”。这里想表达的意思是,一个人不仅仅要为自己的生存负责,也要为自己的各种动机和意志负责。中国的官二代和富二代们恰恰相反,他们的每一次欲望的满足和意志的实现,都建立在父母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之上。想要买保时捷和兰博基尼,找父母要钱;想要去国外留学,找父母要钱;想要开工厂办公司,找父母要钱。他们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从现代道德的角度看来,这是他们对自己人格的自我贬低。美国富翁巴菲特的儿子在创业初期,他的老爸拒绝给予任何资金帮助。中国的年轻人缺乏的就是这种自我负责的精神。一旦他们认可了这样的精神,他们就会对自己的行为感到羞耻。我们知道,正是这种个人主义精神,才是美国梦和创业精神的基石。

不过,在依靠父母实现自己愿望这一点上,官二代与富二代又有所不同。对于富二代来说,享受父母的奋斗成果虽然违反个人主义原则,但提供这些社会资源的人毕竟是自愿的。作为寄生虫的富二代,毕竟还是寄生在私人拥有的资源之上。而官二代就不同了,因为官二代的父母手中所握有的,都是公共资源。官二代利用自己父母的身份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不仅仅是不劳而获,还是一种公然的偷盗。官二代所谋取的不当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用父母的权力和影响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如经商、入学、诉讼等。他们在这个社会里享受超国民待遇,成功几率大增,获得的暴利也远超平民。二是在父母的庇荫之下也谋求公职。对于这些官二代来说,所有的考试、考察和任用规则,都形同虚设。最近披露出来的很多腐败案例中(如山西的“房媳”),腐败官员的家人和亲戚几乎都在政府部门工作。这显然是不正常的,如果没有违规操作,官二代为官和平民子弟为官的概率应该是差不多的。这种公共职位家族化的现象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呢?其实还是中国帝制时代“封妻荫子”传统的延续。为什么在人事事务中负有责任的人,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助纣为虐?除了官官相护和利益交换的因素之外,最大的原因就是,在这些官员的内心,官员子弟为官,是一种可以接受甚至褒扬的事情。但这种做法恰恰是和现代社会的原则背道而驰的。每一个人的社会职位的获得,都应该仅仅以这个人自己的个人禀赋为依据,绝不应该引入人际关系的因素。换句话说,社会地位的获得原则应该是个人主义的,而不是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的。每个人都应该也必须为自己的愿望、动机和意志负责,而不是由其身后的家庭和血缘负责——更何况,这样做还是对公共资源的私相授受!

除了对自己的生存和意志负责之外,对己负责的另一个重要面相,就是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对自己行为负责的逻辑前提,是人的行为是自由的。一个不自由的人,是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例如,一个被精神病折磨的人其实就没有行为的自由,他对自己的行为结果不负责或者不负全责。再比如,一个在暴力威逼下犯罪的人,也不应该为这项罪行负全责,负全责的是背后威逼他的人。因此我们看到,自由和责任是一个事情的两面。有自由,你就必须承担责任。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责任自负的原则。每一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在这里,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个体而不是群体。这就是责任承担的个人主义原则。你和别人签订了一份合同,你就有责任履行这份合同。你损坏了他人的财物,你就有责任对损失进行赔偿。你犯了罪,你就有责任接受相应的惩罚。“好汉做事好汉当”应该是一个比较古老的说法,说明在中国人的心中,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的理念早就存在了。但是,中国的社会现实却离这一理念有很远的距离。在中国传统社会,个体行为的后果不是由进行了该行为的个体承担的,而是由该个体的家族和血缘群体来承担的。换句话说,中国传统社会的责任主体不是个人而是群体。这方面最突出的例子就是株连制度。

株连这一现象在全世界各地均有发生,但把它上升为国家正式法律的,只有中国,和受中国文化影响的东亚国家。在很多国家都有同态复仇习惯。同态复仇不仅仅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还包括复仇对象的同态对等。比如有人杀死了你的儿子,你就有权利杀死他的儿子而不是他本人。这是和现代刑法原则格格不入的。这一现象背后的逻辑,其实还是没有把个体看作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而是把群体(这里是家族)看成了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如果把群体看作是责任单位的话,作为整体的一部分,一个家族的“儿子”和一个人体的“眼珠”,具有类似的地位。许多国家虽然有同态复仇习俗,但刑事犯罪的株连制度却是中国所特有的。在中国的史书上,“夷三族”、“株连九族”等等记载俯拾即是。凭心而论,株连制度是控制犯罪和造反的最有效的手段,但也是最卑鄙的手段。大多数人自己死不足惜,但对殃及自己的亲人的前景望而却步。历代统治者对于这一点心知肚明,但在一个人人对“韩非之术”暗自心仪的国度,他们都毫不犹豫地祭出了这一控制造反的利器。在统治地位面前,人类的善端必须为目的(即使是并不光彩的目的)让路。“无所不用其极”就是对这种情况的最好描述。株连背后的文化逻辑是非常明确的,即个人并不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家族才是。在这种情况下,为个体行为负责的,并不是他本人,而是他所属的家庭或家族。从现代眼光来看,株连制度无疑是一种邪恶的社会制度。想想那些因为方孝孺而冤死的八百余口人吧,他们何辜?一个人为了并非自己行为后果的事情而遭受惩罚,再没有比这更不公正的事情了。可悲的是,目前世界上仍然有人用这样的统治术来统治他的人民。媒体最近披露,朝鲜叛逃高官黄长烨的儿子,就因为他的叛逃而被秘密枪决(黄长烨叛逃前最纠结的,也正是这一点)。

当然,株连制度的另一面,就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在一个以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为原则的社会里,一个人不仅仅要为不是自己的行为结果的事情负责,一个人也不能完全享受自己的行为成果。在中国古代,一个成功人士的奋斗成果,是必须与他的族人共同分享的。每个族人都有要求沾光的礼俗权利,也负有被沾光的礼俗义务——虽然这种沾光,既可能是荣华富贵,也可能是牢狱之灾。张居正的故事就非常典型。张居正贵为首辅的时候,他的儿子张懋修状元得中,高官得做。而张居正一倒台,他的几个儿子也都跟着倒霉,罢官的罢官,系狱的系狱。中国传统大家庭的权利共享和责任共担,对中国的社会发展肯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由于责任不明,大家庭中的每个人都想在利益分享中搭顺风车,这种情况鼓励懒汉,挫伤勤劳,使中国人的创业精神萎靡不振。个人主义原则,却是一种责任分明的社会原则,它既保证了公正,也促进了效率。

当然,倡导个人主义精神,并不意味着个人主义精神必须一统天下。一个社会,仅有个人主义原则也是无法正常运转的。例如,对一个幼儿实施个人主义原则,那他只有饿死。对一个残疾人实施个人主义原则,那他也无法生存下去。动物本能(父母对子女的爱和养育)、人道主义都是这个社会不可或缺的行为原则。但是,个人主义原则应该作为一个社会的基础原则,只有当个人主义原则与人道主义原则相抵牾的情况下(如针对残疾人和老年人),才能够允许个人主义原则的暂时悬置。每一个身心健康的人,都不应逃避个人主义原则。换句话说,不能逃避自己对自己的生存、意志和行为后果所负的责任。

个人主义既是一种个人原则,也是一种社会原则。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负责,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压在他人的肩上是可耻的。之所以有那么多的中国人把自己对自己的责任压在父母的肩上,是因为中国有着历史悠久的家族主义和血统主义的传统。这种传统给了他借口,使他在逃避对己责任时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在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里,一个人即使想把自己应担的责任卸给别人,他也找不到这样一个肩膀。在英美传统中,孩子十八岁后就应该“扫地出门”,在父母家中白吃闲饭,对英美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是一种让他们无地自容的行为。一个现代社会里的人,对用他人来定义自己的身份是非常反感的。身份认同是责任认同的外在体现。一个不愿意被称为“某某人儿子”的人,自然不愿意靠“某某人”养着。从社会的角度来说,社会规范应该保证,每一个人都为自己负责,并且仅仅为自己负责。社会规则不应该允许某人无偿享有他人的劳动成果,社会规则也不应该允许某人为他人的行为而承担负面的后果。无偿享有他人的劳动成果,任何理由,任何人际关系都不能作为借口。从个人主义观念的水平来看,从父亲那里无偿地获得财产,与从陌生人那里盗取财产,没有任何区别。这是因为,两个人之间的父子关系,丝毫无损于以下事实:他们是人格彼此独立的两个人。因此,社会应该对遗产继承进行某种程度的限制。同样地,任何人都不应该为他人的行为后果负责。一人犯罪,但他的家人是无辜的。株连制度虽然在中国寿终正寝了,但株连现象却并没有绝迹,陈光诚事件的后续发展就是明证。

我们以前对个人主义观念产生恶感,主要是因为我们仅仅看到了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一面,而没有看到个人主义“自我负责”的一面。自私自利并不可怕,因为如果每个人都自私自利,并且有有效处理利益纷争的规则,所有人的自私自利,就会成为约束所有人“损人利己”的准绳。而“自我负责”,则是人们所没有看到的、个人主义光明的一面。从反面来说,目前中国社会中的很多丑恶现实,正是很多人逃避“自我责任”的结果。官二代逃避对自己的生存和幸福的自我责任,把这一责任压在其父母的身上,而其父母又把这一责任转嫁到公众的肩上。本来用以为公众服务的公共资源,被那些为其子女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地位的官人们,盗将出来,寡廉鲜耻地交给自己的幼崽。富二代们的行为虽然程度有所不同,但性质是一样的。他们要活着,而且还要活得好,自己却不努力,恬不知耻地躺在父母艰辛创造的财富之上。这种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使得社会分配不公在代际间传递。就像是一副跷跷板,富二代压下去,穷二代必然浮上来。这样的不劳而获必须受到限制。那些“啃老族”虽然可怜,但更可恨。很多人年富力强,但就是不愿劳动,厚着脸皮啃噬父母哪一点微薄的养老金。这是对“自我责任”的不折不扣的逃避。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如此之多逃避“对己责任”的人,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我们社会的问题,绝不是个人主义过度泛滥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美国确实如此,像许烺光所阐述的那样),而是个人主义隐而不彰的问题。而这一问题之荦荦大者,就是太多人对个人主义“对己责任”的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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