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怡达:中国解决岛屿争议:法律手段,外交手段;孰优孰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31 次 更新时间:2012-11-30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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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怡达  

当今世界领土争端问题广泛存在,尤其以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欧洲等居多。因为边界领土争端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因而,是在国际关系中异常敏感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可能引起当事国之间的武装冲突,甚至发生战争。随着全球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传统的使用武力解决领土争端逐渐被认为是一种不明智之举,运用国际法和平解决领土争端日益受到关注。因此,在解决领土争端中,国际社会普遍倡导以和平方式而非诉诸武力。当前中国所面临南海岛屿争议和钓鱼岛争端首先亦应当利用和平方法。当前国际社会,和平解决领土争端的途径主要有两种,法律途径和外交途径。当然此亦不限于解决国际领土争端,较多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也主要是通过此二者。

国际领土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基本上有两种:国际司法解决和国际仲裁。前者通常是指由争端当事国将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后者则是以争端当事国间的协议为基础的,当事国基于自愿把争端交付仲裁时,就达成相互服从仲裁的协议,从而使仲裁对当事国具有拘束力。同为和平解决国际领土争端的另一种方式的外交手段通常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由争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等。该途径是当今国际社会应用最为广泛。它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政治解决方法,因而其已被称作政治途径。

对于当下我国所面临的南海岛屿争端和钓鱼岛争端。对于其和平解决路径,当前有两种种主要声音,其一,诉诸国际法院或者是接受国际仲裁,即法律途径;其二,以外交磋商方式予以解决,即外交途径。当然除此二者之外,亦存在以战争等武力解决方式,但就目前局势而言,其不是一种最佳方式,或者说其不应当为首要方式。然而,单就法律途径与外交途径,我们应做何种选择?二者孰优孰劣?对此,笔者更趋向于外交途径,理由如下:

首先,法律方法之一的诉诸国际法院的途径主要是指通过作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的国际法院,由争议当事国提交争议内容要求作出裁决。自国际法院成立以来,其在解决国际领土争端上发挥的作用亦日益彰显。然而,其在解决中国钓鱼争端中亦存在较多不足:

其一,国际政治环境使得我们对国际法院存在不信任。正如王铁崖先生所言,国际政治关系是国家之间最活跃的关系,由于国际社会受到国际关系各个方面特别是国际政治的制约,国际政治给国际法带来这样或那样的局限性。因此,在审理领土争端案件时,国际法院也无法排除一些法官基于政治立场的不同而在法律意见上不公正。譬如1966年国际法院关于西南非洲案所作出的支持南非种族主义制度的判决便是一例。

其二,当前国际法院裁判的依据主要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际判例以及国际法学说。当然,若我国岛屿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其在判决上亦是以此为据来作出判决。因而,就中日之间的钓鱼岛争端而言,1951年签订、1953年生效的旧金山合约,美国把北纬23度以北的土地全划给日本,包括冲绳、钓鱼台等岛屿,这是国际上有效的国际条约。与此同时,加上长期和平稳定有效拥有钓岛,诉诸国际法对日本有利。

其三,作为“软法”的国际法使得国际法院裁判执行力存在质疑。《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的裁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其判决为一审终局,不得上诉;当事国不服判决可向法院申请解释或申请复核。《联合国宪章》亦规定:“遇有一造不履行法院判决应负之义务时,他造得向于安全理事会申诉。安全理事会如认为有必要时,得作成建议或决定应采办法,以执行判决”。由此可见,国际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在国际法有明确规定的制度层面,通常仅仅是依赖于联合国安理会。然而就安理会的表决规则而言,即便中国在国际法院胜诉,其执行问题亦受欧美诸国尤其是美国等的制约。另一方面,与此相对应的是,假若中国败诉,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其判决则为一审终局,不得上诉。我国亦会受制于此。当然,国际法院得以行使管辖权得取决于争端双方必须承认国际法院规约的所有条款。然中国并不承认国际法院规约的条款。这亦是我国未将岛屿争议提交国际法院或者是拒绝他国的争议提交。

其次,对于以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我国政府的态度一直较为慎重。如1962年中印边界争端发生后,印度政府曾提议双方寻求仲裁解决,但我国政府拒绝接受。我国于1972年9月5日宣布“不承认过去中国政府1946年10月26日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我国也仅仅是将一些贸易、海运等经济方面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究其缘由,亦大致与诉诸国际法院的司法途径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对于南海岛屿和钓鱼岛之类的岛屿争端,我们应当坚持通过外交途径或者是政治途径予以解决。通过与争议对方国家平等协商、和平谈判以寻求争端的妥善解决。

参考文献:

[1] 曾令良主编:《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三版。

[2] 罗欢欣:《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局限性》,载《法治论坛》,2010年1月。

[3] 聂宏毅:《国际法院在解决领土争端中的作用及困境评析》,载《河北法学》,2009年1月。

[4] 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 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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