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政府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图谋霸占中国南海诸岛的部分岛屿。20世纪70年代以后,菲律宾先后侵占了马欢岛、中业岛等多个属于中国领土的岛礁。为了达到长期占据这些岛屿的目的,菲律宾政府不断抛出一些所谓的“理论依据”,强调这些岛礁在历史上、法理上属于菲律宾。对此,我国学术界已做过很多研究,从不同方面对菲律宾所提理论依据进行了深入剖析,驳斥了菲方的谬论。本文是在学界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菲方所提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的论述进行分析。
一、菲律宾抛出索取南海主权“历史依据”的过程
早在20世纪30年代初,法国侵占南沙九小岛时,菲律宾议员陆雷彝(Isabelo de Los Reyes)曾向菲律宾总督提议,将中国的南沙群岛并入菲律宾版图。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后,菲律宾当局趁中国陷于战火之际,再次图谋吞并中国的南沙诸岛,并不惜与日本法西斯勾结。1938年,菲律宾自治领(Commonwealth of the Philippines)总统奎松(Manuel L. Quezon)向日本政府提出,由菲律宾与日本联合占领南沙诸岛,但遭到日本政府的拒绝。
1939年,日本占领南沙群岛,随后发布了台湾总督府第31号令,将南沙群岛更名为新南群岛。此后,南海诸岛即处于日本侵略者的控制之下。但中国人民对此从未放弃过抗争。1943年,中、英、美三国在开罗举行会晤,会后发表《开罗宣言》,《宣言》指出:“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从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南海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亦在归还之列。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重申了《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
1946年7月,菲律宾宣告独立后不久,再次显露出其吞并南沙群岛的野心。7月23日,菲律宾外交部部长没有任何理由地宣布,“新南群岛”应并入菲律宾。面对菲律宾的野心,11月,当时的国民政府派出由“中业号”等4艘军舰组成的舰队,前往西沙、南沙进驻接收,在太平岛竖立石碑,宣示主权,并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隶属于广东省政府管辖。
太平岛是南沙第一大岛,菲律宾政府一直想将其纳入菲律宾版图。1949年,菲律宾内阁会议决定派遣海军少将安纳达(Jose V. Andrada)前往太平岛,此后又有人提议,奖励菲律宾民众前往太平岛定居。对此,国民政府向菲律宾政府提出交涉,声明太平岛是中国领土,并从国际法和历史两个层面提出了南海诸岛归中国所有。面对中国政府的抗议和主权宣示行动,菲律宾政府自知理亏,时任菲律宾外交部次长的倪里(Felino Neri)在给国民政府的复函称:“内阁仅讨论对据报行动(捕鱼)于埃士亚巴岛(即太平岛)附近水面之菲律宾渔民,必须予以较多保护”,这实际上是承认了太平岛不是菲律宾领土。经过这次交锋,菲律宾认识到,必须提出一些具有蛊惑力的理由,才能达到占领南海诸岛的目的。于是,菲律宾政府开始酝酿提出声索南海诸岛主权理由依据,其中包括所谓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的依据。
菲律宾方面提出索取南海主权“历史依据”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进行考察。
第一个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至80年代初。
1956年3月,马尼拉航海学校校长克洛马(Thomas Cloma)带领海事学校学员及其他人员40人组成探险队,从马尼拉出发,前往南沙群岛海域考察,登上了北子礁、南子礁、中业岛、南钥岛、西月岛、太平岛、敦谦沙洲、鸿庥岛、南威岛9个岛屿。克洛马等人自认为是他们“发现”了这些岛屿,在这些岛礁上竖起菲律宾国旗,还将这些岛屿命名为“卡拉延群岛”(Kalayaan islands group),意为“自由之地”,在岛上留下刻有“该岛为菲律宾马尼拉克洛玛等人所有,是自由之地的组成部分”字样的木牌。克洛马还对这些岛屿进行了命名,如将太平岛改名为“麦克阿瑟岛”(即美远东军总司令兼盟军统帅)、南威岛改名为“拉蒙岛”(拉蒙·麦格塞塞为菲律宾前总统)、西月岛改名为“卡罗斯岛”(卡罗斯·加西亚为菲律宾前副总统兼外交部长)。
5月15日,克洛马致函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加西亚,称其在南中国海“发现”了30多个岛、礁、沙、滩和渔区,距菲律宾巴拉望岛400公里,总面积64976平方英里。他还在信中强调,这些岛礁是在菲律宾海域之外,不属于任何国家。
5月19日,时任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的加西亚宣称:“这些岛屿接近菲律宾,既无所属又无居民,因而菲律宾继发现之后,有权予以占领,而且日后其他国家也会承认菲律宾因占领获得主权。”加西亚的这种论断是完全错误的,南沙群岛一直由中国政府管辖,根本不是无人居住的岛屿。29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南沙群岛主权问题的声明。声明称:“向来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具有无可争辩的合法主权,绝不容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犯。”台湾当局对菲律宾的举动也表示强烈抗议,并派军舰前往南沙诸岛巡航。
面对中国政府的抗议,加西亚仍坚持南沙各岛是无人居住的岛屿。12月,加西亚在给克洛马的信中指出:“其中有些岛礁是新出现的,有些尚未标在国际地图上,其存在是有疑问的,而这些岛礁大多数都未曾被占领过,也没有人居住过;换言之,它们对菲律宾人的经济开发和定居是开放的,只要任何国家对这些岛的专属主权尚未按一般可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或国际社会所承认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话,菲律宾人在国际法下享有跟其他国家的公民在从事该项活动时同样的权利。”
加西亚自知所谓“无人岛”的说法并不成立,于是又搬出《旧金山和约》。称按照《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南海诸岛的权利。菲律宾政府对此加以演绎,声称日本放弃南海诸岛,但未明确主权归属,应由盟国共同处置,菲律宾作为同盟国一员,有权参与南海诸岛的处置。1957年2月16日,加西亚在记者招待会上声称:“根据日本和约,自从日本将该岛放弃给盟国时,任何国对该岛的专有权并未建立。……所谓南沙群岛于二次大战时为日本所占,日本根据旧金山和约放弃,日本将之交给盟国,我们认为盟国有权加以处置。菲律宾是盟国之一。”
进入70年代后,菲律宾抢占南海诸岛的行动进入实质性阶段,出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屿。1971年7月10日,菲律宾总统马科斯召集国家安全会议,讨论南沙群岛局势,会议认定,菲律宾拥有南沙群岛的主权。同日,马科斯发表声明,首次提出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主张。菲律宾政府还向台湾当局递交外交照会,提出菲律宾拥有南沙主权的四点依据,其中两点与历史相关。一是南沙群岛是菲律宾从克洛马手中合法接管的;二是南沙群岛在二战后日本放弃的领土,属于盟国托管范围,中国是在未经盟国同意的情况下,“占领”了部分岛屿。
1973年,菲律宾修订宪法,明确提出菲律宾的领土包括菲律宾群岛及其附属的岛屿水域,特别强调了菲律宾领土还应包括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的领土。
1978年6月11日,菲律宾总统马科斯签署第1596号总统令,将南沙群岛30多个岛礁、沙洲、沙滩,总面积达64976平方海里的区域划入菲律宾巴拉望省(Palawan)范围内,并称之为卡拉延群岛(Kalayaan island group)。该总统令提出菲律宾领土中:“从格林威治北纬7°40'与东经116°沿北纬7°40'线向西至东经112°10'交叉点,从那里沿着112°10'向北,到北纬9°00'交叉点,从那里向东北,一直到北纬12°00'与114°30'交叉点,从那里向东到北纬12°00'与东经118°00'交叉点,从那里向南到北纬10°00'与东经118°00'交叉点,从那里向东南到北纬7°40'与东经116°交叉点内的区域对菲律宾的安全的经济是非常重要的。鉴于此,上述区域内大部分地区位于菲律宾群岛大陆架范围内,这些区域不仅从法律上不属于任何国家,从历史的根据、不可分割性以及基于国际法确立的有效占有及控制,这些区域自然被认为属于菲律宾的主权之下。”这份总统令特别提出:“其他国家虽然对这一区域部分区域提出主权主张,但这些主张,由于中途放置的原因而失去效力,不能推翻菲律宾基于法律、历史以及公正的理由而提出的主张。”
第二个阶段是8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
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海诸岛之后,菲律宾政府认识到,要拿出具有说服力的历史依据来论证南海诸岛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是非常困难的,于是转而寻求其他的理由,试图淡化南海诸岛历史性权益对申索主权的影响。特别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署后,菲律宾政府认为,《公约》在南海问题上有利于菲律宾巩固其非法所得,于是片面地引用《公约》中的一些条款,来论证南海诸岛为菲律宾所有。
为配合这一图谋,1987年2月,菲律宾在修订宪法的时候,对菲律宾领土范围的表述也做了变化。新宪法的第一部分第一条中提出:菲律宾的国家领土范围包括“菲律宾群岛的全部岛屿和环抱这些岛屿的海域,以及菲律宾拥有主权或管辖权的其他一切领土,包括领海、领空、海床、底土、岛屿架和其他海底区域。群岛各岛屿周围、之间和联结群岛各岛屿的海域,不论其宽度与面积如何,均为菲律宾内海的组成部分。”此款条文去掉了1935年和1973年菲律宾宪法中有关菲律宾领土存在历史性权益的内容。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关乎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政策导向,每字每句都具深意,菲律宾修改宪法中有关领土范围的内容,实际上反映出菲律宾准备长期霸占中国南海诸岛,为这些岛屿由非法占据转变为“合法化”做铺垫。11月,菲律宾上议院审议了菲律宾群岛领域境界线法案。该法案重新划定了菲律宾的海域,将南沙群岛多个岛礁划为己有。
实际上,菲律宾政府正是认识到自身“历史依据”的匮乏和中国历史依据的丰富,才希图通过片面引用甚至是曲解国际法的相关条款来实现占有南海诸岛的目的。有菲律宾学者明确承认:“我们没有像中华人民共和国那样古老的地图”。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菲律宾在南海诸岛问题上历史依据的缺乏。
第三个阶段是21世纪初至今。
这一阶段,菲律宾政府也认识到历史性权益国际法院判定岛屿争端中所起的作用。因此,试图拿出具体的史实与依据来论证南海诸岛部分岛屿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并企图否定《巴黎条约》和《英美条约》中对菲律宾领土界限的相关条款规定。
2012年4月10日,菲律宾挑起黄岩岛事件,中菲在黄岩岛对峙。18日,菲律宾外交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刊发题为《菲律宾在黄岩岛及其附属水域的立场》的文章。这是迄今菲律宾官方对黄岩岛问题立场最为详细的阐述。文中不仅表达了菲律宾“享有”黄岩岛“主权”的态度立场,而且详细地列出了菲律宾“享有”黄岩岛“主权”的各项依据,包括数项历史依据,并提出这些依据具有国际法效力。文中称:“菲律宾对‘巴约的马辛洛克礁’这种暗礁的主权和管辖权并不以西班牙移交给美国的《巴黎条约》为前提。……菲律宾自独立以来即对‘巴约的马辛洛克礁’实行了有效占领和管辖。……1734年,西班牙传教士佩德罗·穆里略·沃拉得(Fr. Pedro Murillo Velarde)神父所绘制的《菲律宾水陆全图》(Carta hydrographica y chorographica de las Islas Filipinas)中注明有黄岩岛,是三描里省的一部分。‘巴约的马辛洛克礁’(即菲律宾对黄岩岛的称谓)是西班牙殖民者于1792年所命名。”
文中提出,“1808年在西班牙马德里出版的由亚历山德罗·马拉斯皮那(Alejandro Malaspina)探险队所绘制的地图也显示‘巴约的马辛洛克礁’是菲律宾领土。”
文中还提到,1965年,菲律宾曾在黄岩岛修建灯塔,1992年重修了灯塔,这是菲律宾对黄岩岛实行主权管辖行为的证明。此外,菲律宾又拿出一些英、美、日等国发行的地图,试图证明黄岩岛在历史上属于菲律宾并得到了其他国家的承认。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西方媒体也提出一些观点,支持菲律宾在南海的历史性权益。如《华尔街日报》于2012年6月25日刊登了《中国编造的历史》(China’s invented history, by Philip Bowring)一文,声称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编造历史。提出古代印尼人、马来西亚人、菲律宾人和越南人至少早在公元10世纪就已控制南海的航海交通和贸易。马来人早已熟知黄岩岛的存在。中国对黄岩岛提出主权要求的重要依据1898年《巴黎条约》是站不住脚的。
二、菲律宾所提“历史依据”的内涵与实质
总体上来看,菲律宾提出的“历史依据”总结起来,可以归为以下几条。
(一)菲律宾所侵占的南海诸岛是“无主地”,由菲律宾人首先发现、首先占领。
(二)依据1951年《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南海诸岛,但未指定将这些岛屿交给任何国家,作为盟国成员的菲律宾享有对南沙群岛等岛屿的主权。
(三)菲律宾领土范围并不仅限于美西《巴黎条约》、《华盛顿条约》和《英美条约》所规定的范围。
(四)菲律宾一直对南海诸岛实行持续的有效管辖,中国所称的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只停留在口头和纸面上,从来没有实际实现过。
(五)西班牙、日本等国绘制的地图表明黄岩岛等南海岛屿属于菲律宾。
笔者认为,菲律宾上述这些“历史依据”都是针对国际法中判定岛屿归属的相关文件条约提出的,有着极强的针对性。其所述“史实”具有极强的蒙蔽性和蛊惑性,但只要稍加考证,就会发现其不仅有悖于历史事实,而且本身存在自相矛盾的地方。
首先,菲律宾侵占中国南海诸岛的岛屿并非菲律宾所说的“无主地”。众所周知,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开发经营与管辖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早在汉代,中国人民已经开始在南海进行航行和生产活动。隋唐时期,中国政府已经将南海诸岛纳入行政管辖范围。《旧唐书·地理志》中记载:“振州,隋临振郡。武德五年置振州。天宝元年改为临振郡。乾元元年,复为振州也。领县四,户八百一十九,口二千八百二十一。至京师八千六百六里,至东都七千七百九十七里。东至万安州陵水县一百六十里,南至大海,西北至儋州四百二十里,北至琼州四百五十里,东南至大海二十七里,西南至大海千里,西北至延德县九十里,与崖州同在大海洲中。”振州治所即今海南省。
元代,中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进一步加强。为了统一疆域内全国的历法,元世祖敕令时任都水监、天文学家郭守敬主持开展实地测量,即“四海测验”。“四海测验”最南端的实测点即在今黄岩岛。
到了明代,我国沿海渔民前往南海诸岛进行捕捞和其他渔业生产的人数日益增多。渔民在从事捕捞生产的同时,还在许多岛上种植树木、开垦荒地,南海诸岛不少岛礁遗存有房屋、庙宇、水井等。明代,海军往来南海诸岛更加频繁。明正德年间,明政府在海南的万州设立水师营,巡视南海诸岛。明代绘制的很多地图也清楚地标绘出南海诸岛属中国版图。
值得注意的是,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菲律宾处于原始社会状态,直到14世纪前后,菲律宾才出现了由土著部落和马来族移民构成的一些割据王国。明朝中叶,菲律宾已沦为西班牙的殖民地,谈不到是一个主权国家,因此,其地理范围境界也是不确定的。
清代,中国对南海诸岛的管辖进一步加强。清政府在海南设立崖州协水师营,巡视南海诸岛。《崖州志》对其职责记述道:“崖州协水师营,分管洋面。东自万州东澳港起,西至昌化县四更沙止,共巡洋面一千里,南面直接暹罗、占城夷洋。”
清后期,清政府将东沙群岛划归惠州管辖,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仍由海南的万州管辖。清政府编绘的多种官方舆图中,如1716年的《大清中外天下全图》、1724年的《清直省分图》、1767年的《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1800年的《清绘府州县厅总图》和1818年的《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都将南海诸岛列入中国疆域版图。
中国渔民长期在南海进行生产活动,有些还在南沙岛屿定居。很多来华外国人的记录中,也记述有中国人在南海诸岛生产生活的状况,如1868年英国人所写的《中国海指南》中写道:“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亦有久居岩礁间者。”外国航海者了解到一些渔民使用的地名,并将其按照渔民的海南岛方言语音拼写成英文或其他文字标记于海图并长期沿用下来。
反观菲律宾方面,其历史文献中难觅有关南海诸岛的记录,更不用说对南海诸岛进行经营管辖了。菲律宾将南海诸岛说成是无主地,恰恰说明其对南海诸岛一无所知。
其次,1898年的美西战争中,西班牙战败,被迫与美国签订了《巴黎条约》,将西属菲律宾殖民地割让给美国,并明确了菲律宾群岛的地理范围。条约第三条规定:“西班牙割让给美国的号称菲律宾岛屿的群岛,并包括下列界线内的岛屿:这一条界线从西到东沿着或者靠近北纬纬线二十度,并通过Bachi(巴士)可航行的水道的中央,从格林威治东京一百一十八度(118°)到一百二十七度(127°),从那里沿着东经线一百二十七度(127°)到北纬纬线四度四十五分(4°45'),从那里沿着北纬纬线四度四十五分(4°45')到格林威治东经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的交叉点,从那里沿着格林威治东经一百十九度三十五分(119°35')到北纬纬线七度四十分度(7°40'),从那里沿着北纬纬线七度四十分度(7°40')到格林威治东经一百十六度(116°)的交叉点,从那里以一直线到北纬纬线十度(10°)与格林威治东经经线一百十八度(118°)的交叉点,并沿着格林威治东经一百十八度(118°)到起点。”中国的南沙群岛、黄岩岛等岛礁的地理位置处于此范围之外。1900年,美国又与西班牙在华盛顿缔结条约,再次重申了《巴黎条约》的法律效力。1935年的菲律宾宪法也明确承认菲律宾领土范围是以《巴黎条约》和《华盛顿条约》为基础的。菲律宾否定《巴黎条约》和《华盛顿条约》中有关领土界限的内容,实质上就是为扩大菲律宾的领土范围,这种做法有悖于历史事实,也有违于国际法。
再次,菲律宾所说中国政府并未对南海诸岛实施有效管辖,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中国政府不仅在古代对南海诸岛实施了有效管辖,在近代更是对包括黄岩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加强了管理。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核定、重定了南海诸岛名称。1935年,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较为详细地标注除了南海诸岛132个岛礁滩洲的名称。这是国民政府公开出版的第一份具有官方性质的南海专项地图。此后的各类地图对南沙群岛的标绘更为严谨、详细。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两个文件的精神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国民政府重新审定东、西、中、南四沙群岛及其所属各岛礁沙滩的名称,正式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地名对照表,其中包括东沙群岛3个、西沙群岛33个、中沙群岛29个、南沙群岛102个,合计167个岛礁沙滩洲。再次以新订名称为主、附之中外旧名,并对一些新订名称的缘由做了简明扼要的解释。据不完全统计,1935年至1948年间,国内出版的各类地图中,至少有60种较为完整地标绘了南沙群岛。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积极维护和行使对南海诸岛的主权。1950年,针对菲律宾政府对南海诸岛主权提出的荒谬要求,我国政府发表严正声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绝不允许团沙群岛及南海中其他任何属于中国的岛屿被外国所侵犯。”
1951年,在美国的操作下,美英等国与日本在旧金山举行媾和大会,史称“旧金山和会”。和会排斥中国,未邀请中国政府参加。和会上,美英等国与日本签订了所谓《对日和平条约》,又称《旧金山和约》,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对此表示强烈抗议。印度和缅甸拒绝参加旧金山和会。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三国虽然参加了和会,但未在对日和约上签字。
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央人民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由于《旧金山和约》违背了《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此后新中国历届政府都不予承认。
《旧金山和约》规定日本放弃南海诸岛主权,在《开罗宣言》中已明确应交还中国,而和约中有关国际社会托管的条款,乃是指冲绳及琉球群岛,与南海诸岛无关,因此,菲律宾所说,依据《旧金山和约》规定,菲律宾享有对这些岛屿进行处置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是很荒谬的。
上世纪50年代之后,中国政府多次发表声明,严肃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不可侵犯的主权。1956年,我国外交部发言人在《关于南沙群岛的主权声明》中再次表示:“中国对南沙群岛的合法主权,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和采取任何方式加以侵略”。1958年,我国政府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明确指出:“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
1976年,针对菲律宾官方宣布,将与瑞典一公司在南沙群岛的礼乐滩地区开采石油的表态,中国外交部发表声明,指出:“南沙群岛,正如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东沙群岛一样,历来就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曾多次声明,中国对这些岛屿及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些地区的资源属于中国所有。任何外国派兵侵占南沙群岛的岛屿或在南沙群岛地区勘探开采石油和其他资源,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都是不能允许的。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中国政府还多次组织科考队在南海诸岛进行各类科学考察活动。1982年4月24日中国地名委员会受权公布了我国南海诸岛部分标准地名。1983年中国政府又一次公布了所属海域诸岛、礁、沙、滩、洲的名称。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我国政府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合法履行主权和管辖权,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南海诸岛的有效管辖,为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做出了努力。
菲律宾对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实际管辖视而不见,提出一些蒙蔽性和蛊惑性极强的“历史依据”,其实质是制造舆论、遮人耳目、蛊惑世人、误导国际社会,为其非法侵占中国岛屿的行为寻找理由和借口。
三、菲律宾所提“历史依据”的国际法效力
菲律宾声索南海诸岛主权所提的“历史依据”不仅是谬误百出、自相矛盾,在国际法层面也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按照奥本海《国际法》的解释:“主权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领土,不能被认为是无主地。”如前文所述,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和管辖南海诸岛。1935年和1947年,中国政府两次向世界正式公布南沙群岛地名中外文对照表,并派遣海军接受西沙、南沙群岛,宣示中国在南海诸岛的主权。这说明中国历届政府从未宣称放弃南沙群岛主权,因此,菲律宾方面所宣称的南海诸岛是“无主地”的理由在国际法层面是根本不成立的。
其次,关于《旧金山和约》。按照国际法中《国际条约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与权利。”中国未出席过旧金山和会,也未签署过《旧金山和约》,《旧金山和约》对中国不具备法律效力。
再次,菲律宾所谓自二战后对南海诸岛实行“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在国际法理上也是不成立的。菲律宾称,尽管中国在历史上发现了南海诸岛,中国人在南海诸岛有各种活动,但未对该群岛实施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这恰恰说明,菲律宾实际上已经承认了中国在历史上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只不过借口中国未对其实行“有效占领”和“实际控制”而提出对部分南沙群岛享有主权。菲律宾方面所宣称的“有效占领”、“实际控制”是通过军事占领、开发资源等方式实现的,这些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是侵略行为,是违反国际法的。
国际法院指出,在评估争端各方的实施行为时,一般性质的立法规章或行政行为才能被作为对有争议岛屿的实施行为。而菲律宾所列用来支持其有效管辖主张中,此类立法和行政行为并不多,相反,中国则不乏这方面的证据。中国通过对南海诸岛宣示主权、纳入行政体系、军队巡防驻守等活动,对南海群岛实行有效管辖和实际控制。
关于菲律宾在在黄岩岛建造灯塔的行为,国际法院在1953年“明基埃和埃克里荷斯群岛案”中指出,灯塔和助航设施的建造和运行一般不被视为国家权威的展示。虽然后来国际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相关判例有所转变,认为在有争议的小岛上建造和运行助航设施可以作为当事方实施行为的证据,但指出只是在法律上具有相关性,绝非主要因素。况且1965年菲律宾在黄岩岛建造的灯塔长期不加维护,已经停用。
此外,菲律宾外交部宣称的西班牙等西方殖民者所绘制的地图将南海诸岛标绘为菲律宾领土,可以证明南海诸岛属于菲律宾。此种说法实属牵强附会。其所述的一些西班牙殖民时期的地图并非官方发行的地图,为传教士所绘,晚于我国对黄岩岛主权形成的若干历史记录,而且是在中国主权确立之后的非法行为,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是不足为据的。西班牙殖民者所绘制的地图不仅缺乏连续性,而且在事实上也没有被《巴黎条约》等国际条约所采用,不能构成主权诉求的证据链和依据。实际上,菲律宾独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其官方发行的地图中从未将黄岩岛列入其版图范围,菲律宾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提出对黄岩岛的主权要求明显违背了国际法中禁止反言的原则。因此,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总的来看,菲律宾为声索南海主权所提的诸多“历史依据”无一经得起严格推敲,更谈不上形成国际法意义上有效的“证据链”,但其迷惑性却很强,在国际社会对中国也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学术界应当予以重视,加以驳析。(节选自《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